北京市智慧平安小区建设中标结果公示(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东辛房街道办事处2022)
[门头沟]东辛房街道智慧平安小区建设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11010922210200001117-XM001
二、项目名称:东辛房街道智慧平安小区建设
三、中标(成交)信息
总中标成交金额:368.168855 万元(人民币)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中诚阳光(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7011室
中标金额:368.168855万元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统一信用代码
中标金额
中诚阳光(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7011室
91110109MA01ATKF13
368.168855 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供应商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总价
服务要求
中诚阳光(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东辛房街道智慧平安小区建设
/
1
368.168855万元
368.168855万元
/
项目用途:东辛房街道智慧平安小区建设 合同履行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历天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帆、解海鑫、王明中、刘余、华强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2.88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代理费用参考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市场价格计取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东辛房街道办事处
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门营东辛房街道文化中心
联系方式:石科长,010-6086917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博华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龙园路甲5号北楼一层
联系方式:张莹,6182004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莹
电 话: 61820040
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2022.7.28.docx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2022.7.28.docx
中小企业.jpg中小企业.jpg
东辛房街道智慧平安小区建设竞争性碳商文件项目编号:11010922210200001117-XM001采购人: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东辛房街道办事处2022年7月目录2022年7月采购人: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东辛房街道办事处项目编号:11010922210200001117-XM001竞争性磋商文件东辛房街道智慧平安小区建设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136第五章采购人需求(技术标准和要求)22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1第三章供应商须知8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资料表5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22.项目名称:东辛房街道智慧平安小区建设1.项目编号:11010922210200001117-XM001一、项目基本情况东辛房街道智慧平安小区建设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龙园路甲5号北楼一层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2年8月16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项目概况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其他项目为:0元;措施项目合价为:196753.91元;其中:分部分项工程合价为:3200771.21元(规费:65915.21元);5.最高限价:人民币370.330238万元4.预算金额:人民币370.330238万元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7.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历天6.采购需求:东辛房街道智慧平安小区建设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相关文件所示全部内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达标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118384.29元(此部分费用不得低于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且不得作为让利因素。)税金合价为:305777.26元;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扶持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及监狱企业发展,鼓励节能环保产品,支持自主创新等政府采购政策。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0.本项目所属行业:建筑业9.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型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6)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政府采购有关的规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在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5)近3年具有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4)供应商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处于有效期;(3)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本单位注册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且未在其他在施工工程任职;(2)供应商应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1)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外地进京企业需具有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表;方式:现场购买地点: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龙园路甲5号北楼一层时间:2022年8月3日至2022年8月9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报名。(7)供应商必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响应人;时间:2022年8月16日9时00分(北京时间)五、开启地点: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龙园路甲5号北楼一层截止时间:2022年8月16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四、响应文件提交售价:500元,竞争性磋商文件售后不退。2.报名地点: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龙园路甲5号北楼一层1.报名时间:2022年8月3日至2022年8月9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其他补充事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公告期限地点: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龙园路甲5号北楼一层采购人名称: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东辛房街道办事处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4.2现场携带的资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均应加盖供应商公章。逾期不予受理。4.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近半年内社保缴纳记录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办理提供法人证明书原件和法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近半年内社保缴纳记录复印件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中均需明确写出项目名称);4.报名需携带如下材料:3.报名方式:现场报名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联系方式:张莹61820040采购代理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龙园路甲5号北楼一层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博华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系方式:石科长60869170采购人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门营东辛房街道文化中心1.1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本次采购活动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项目基本情况一、说明第三章供应商须知本表关于本项目的具体资料是对竞争性磋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条款号内 容1.1采购人: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东辛房街道办事处地 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门营东辛房街道文化中心联系人:石科长 电 话:608691701.2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博华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龙园路甲5号北楼一层邮 编:102300 联 系 人:张莹电 话:61820040 1.3本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如供应商的报价超过控制价,则响应无效。1.4本项目设置控制价为370.330238万元。1.5质量标准:合格1.6要求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历天2.1供应商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扶持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及监狱企业发展,鼓励节能环保产品,支持自主创新等政府采购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2)供应商应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3)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本单位注册 机电工程 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且未在其他在施工工程任职;(4)供应商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处于有效期;(5)近3年具有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6)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政府采购有关的规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在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7)供应商必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响应人。2.2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型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2.4是否接受联合体:否5.1澄清截止日期: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5日7.1语言:中文8.2磋商文件数量:正本1份,副本3份,电子版2份(电子文件规定存储载体为USB存储设备) 电子文件规定格式为:文本文件采用DOC、RTF、TXT、PDF格式(盖章后扫描件);图像文件采用JPEG、TIFF格式;影像文件采用MPEG、AVI格式;声音文件采用WAV、MP3格式。9.1响应报价应按照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格样式应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以及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相关配套规定。9.5本项目不得转包和分包。10.1报价币种:人民币11本项目不需要(需要/不需要)递交保证金。1)保证金金额:无2)保证金有效期:应在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日后30天内有效。3)保证金形式:汇款。4)保证金收款账号:户名:/开户银行:/账号:/12.1响应文件有效期: 90日历日13.1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及磋商时间2022年8月16日9时00分。首次响应文件递交及磋商地点: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龙园路甲5号北楼一层磋商时间:2022年8月16日9时00分。磋商次序:按递交响应文件次序,供应商在收到磋商小组电话或传真等磋商通知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到达磋商地点。供应商参加磋商的人员及要求:届时供应商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磋商会议。磋商内容:磋商小组针对供应商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内容进行磋商。磋商时,法人代表参加磋商会议,持法人身份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在本公司近半年内社保证明等资料加盖公章;同一供应商代表进入现场人员最多不得超过一人;如果供应商法人代表不能出席,应指定代理人参加,代理人须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半年内在本单位社保证明(加盖公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未参加磋商会议且又无指定代理人参加磋商会议(以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为准),或虽参加磋商会议但无委托书及身份证件的,采购采购单位应当拒收。参加磋商会议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出席,采购人 将按响应文件的送达时间倒序逐一磋商。1.6计划开工日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6工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5质量标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采购预算: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本次采购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1.2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3如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购进口产品,将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写明。但供应商应保证所报产品已在中国关境内并已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供应商以进口产品参与报价的,其报价将被拒绝。2.2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所提供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磋商将作为无效磋商被拒绝。2.1供应商资格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合格的供应商”系指收到磋商邀请、购买了《竞争性磋商文件》并向采购人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2.合格的供应商1.6计划竣工日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报价,共同投标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的比例。(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报价协议连同磋商文件一并递交采购单位。(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其规定。(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报价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报价。2.4如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允许联合体磋商,对联合体规定如下:(本项目不适用)2.7供应商在项目采购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一经发现,其供应商资格将被取消。2.6凡在法律或财务上不能独立合法经营,或在法律或财务上不能独立于本项目磋商采购单位的任何机构,不得参加报价。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2.5凡受托为本次磋商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及相关联的附属机构,不得参与报价。(8)对联合体报价的其他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7)联合体各方在同一磋商采购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报价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报价的,相关报价均无效。(6)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报价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报价,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报价。4.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二、竞争性磋商文件3.2采购人不给予供应商任何补偿。3.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递交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所述的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3.报价费用2.8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时候发现供应商以他人名义报价、相互串通报价,供应商递交的磋商文件中递交虚假资料或失实资料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其报价将被拒绝并没收其报价保证金,并视情况依法追究责任。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文件共六章,内容如下:4.1要求提供的系统服务、磋商过程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均有说明。6.对磋商文件的修改5.1任何要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其在资料表中所述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期以前收到的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通知所有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不注明问题的来源)。5.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4.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五章采购人需求8.响应文件的构成7.1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就有关竞争性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语言书写。供应商递交的证明文件和印制的资料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应附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语言的翻译本,在解释时以翻译本为准。7.语言三、响应文件的编制6.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回复。6.1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修改。(4)报价一览表(3)报价函(格式)(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8.1.1商务文件8.1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8.1.2技术文件:技术解决方案(施工组织设计)(9)成交服务费承诺书(8)资格文件(7)商务响应文件(6)偏离表(5)报价明细表采购人名称正本或副本或电子版8.2.3所有响应文件必须装入密封的信封,并在封口上加盖供应商的公章。响应文件的正本、所有副本和电子版应分别封装,并在每一信封或包装的封面上写明:8.2.2每本响应文件的内容应装订成册,一律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未按要求装订的响应文件无效)。8.2.1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和电子版的内容应一致,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供应商有约束力的代表在响应文件上签字。被授权代表需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附在响应文件中。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响应文件签字人在旁边签字才有效。8.2响应文件数量:正本1份,副本3份,电子版2份(PDF版本为所有终版盖章后文件的扫描件)。构成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是综合单价,其包含的费用范围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及风险费用等。综合单价应包含为完成本工程不可或缺的工作及责任(不论是否在图纸、规范、施工组织设计或工程量清单中内具体说明)。供应商所报的综合单价将作为工程款支付、洽商变更计价和竣工结算时的依据。响应报价应按照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格样式应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相关配套规定。9.响应报价供应商名称及地址项目名称磋商地点及时间10.报价币种供应商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需求书中的所有项目进行应答和报价,不得分拆只选择部分项目报价,供应商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将本项目分包或转包。供应商按上述9.1款要求填写报价,但不限制采购人以其它方式签订合同的权力。本次磋商响应文件报价中包括成交服务费,成交服务费计算金额见本须知第17条。响应价格是供应商为完成磋商文件采购范围内内全部工作的各项费用的总和。供应商漏报价款的项目视同已包括在填报价款的项目费用中。供应商的报价一旦被采购人接受,除合同另有约定,其他任何情况下不予调整。供应商报价还应依据(京建发〔2016〕116号)文《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执行。11.4凡没有根据供应商须知第11.1和11.3条的规定随磋商文件递交磋商保证金的,磋商小组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的有关规定视其为非响应性磋商文件并拒绝与其磋商。11.3磋商保证金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2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免遭因供应商的原因而蒙受的损失,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因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1.7条的规定没收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11.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的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磋商文件的一部分。11.磋商保证金10.1磋商文件、报价表中的报价一律用人民币填报。(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1.7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11.6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供应商按规定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11.5未能成交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13.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期四、首次响应文件的递交12.1响应文件的有效期应自本须知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起,并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予以拒绝。12.响应文件的有效期(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14.3初步审查是从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对本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来进行评审。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14.2采购人在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收取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并由磋商小组开启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工作。初步审查详见“附表1”。14.1项目磋商小组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建。磋商小组评审专家共5人,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14.磋商工作五、磋商13.1供应商应于“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前将首次响应文件递交至“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指明的地址。15磋商评审原则及推荐成交候选人14.2最终报价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14.1在磋商小组磋商结束后,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及磋商情况要求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同时递交最终的报价。14.最终报价14.5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经采购人同意,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14.4磋商小组将就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技术响应、服务方案、合同草案条款等与每个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将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部门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15.4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5.3供应商综合得分相同的,按照最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终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15.2磋商小组将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15.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进行综合评审。具体评审因素详见“附表2”。16.成交通知书六、成交15.5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3)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17.1本项目成交服务费及评标费由中标人承担。17.成交服务费16.4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16.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16.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16.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附表1:初步评审表(三)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18.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7.2成交服务费可采用支票、电汇或银行汇票等形式。序号审核内容是否符合1响应报价(包括首次报价、最后报价以及经确认的修正报价)未超过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2供应商按照磋商小组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3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未提供虚假材料的4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附表3:综合评分表附表2:供应商资格审查(供应商必要合格条件审查)表此表须全体磋商小组成员在共同评议的基础上给出评审结论。意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符合打“√”,不符合打“×”,有一项不符合不能参加后续评审。序号项目内容合格条件供应商具备的条件及说明1企业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处于正常开业状态;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表(仅外地进京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章)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原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及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3财务状况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0年度或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详见响应文件格式说明)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4社保缴纳记录供应商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响应文件格式说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5税收良好记录供应商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详见响应文件格式说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6资质等级供应商应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 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章)7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章)8项目经理机电工程 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9信誉声明及承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政府采购有关的规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在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出具加盖供应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10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查询证明材料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名单的; 复印件并加盖公章11中小企业投标人为中小企业或残疾人企业或监狱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12保证金(如有)保证金(如有)汇款凭证项目分值评分标准分项得分商务部分15分类似项目经验供应商提供近三年(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已竣工的类似项目业绩(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每个2分,满分6分。6拟派项目人员供应商提供的人员安排合理、实用性强。专业配备齐全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得6分;供应商提供的人员安排、实用性、专业配、及相关工作经验一般得4分;供应商提供的人员安排、实用性、专业配、及相关工作经验较差得2分;未提供得0分。6拟派项目经理拟派项目经理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2分(无相关证明文件得0分),拟派项目经理具有类似项目业绩得1分。3技术部分55分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方案科学、合理、可行、针对性强,技术措施可靠、有保障,得10分;方案基本科学、合理、可行、针对性较强;技术措施较可靠,得 6分;方案略有欠缺,得3分;未提供相关方案,得0分。10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计划合理,措施有力,有针对性,得10分;计划基本合理,措施力度基本得当,得6分;计划欠合理,措施力度不强,得3分;未提供相关方案,得0分。10对本工程的重点难点分析及对策针对项目特点和具体情况重点/难点分析准确,对策有针对性,得5分;针对项目特点和具体情况重点/难点分析较准确,对策较有针对性,得3分;重点难点分析及对策略有欠缺,得1分;未提供相关方案,得0分。5现场组织管理机构和劳动力计划及保障措施组织机构设置合理,劳动力计划和施工队伍的选择能够满足本工程施工的劳动力需要,保障措施科学、合理、可靠、针对性强,得5分;组织机构设置基本合理,劳动力计划和施工队伍的选择基本能满足本工程施工的劳动力需要,保障措施基本合理,但细节待完善,得3分;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劳动力配置和施工队伍的选择一般,措施一般,得1分;未提供相关方案,得0分。5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保证体系完整、措施有力,得10分;保证体系及措施基本完整,得6分;保证体系及措施欠完整,得3分;未提供相关方案,得0分。10文明施工措施体系健全、措施得力,得5分;体系一般,得3分;未提供相关方案,得0分。5安全施工措施措施科学、合理、方案可行性强,得5分;措施科学、合理、方案可行性一般,得3分;方案略有欠缺,得1分;未提供相关方案,得0分。5绿色施工保障措施方案合理,措施到位,有针对性,5分;方案较合理,措施较到位,较有针对性,3分;方案一般合理,措施一般到位,针对性不强,0分。5价格30分磋商基准价: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30%×100注:1. 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2. 价格分数保留两位小数3.磋商小组有权判定合格供应商明显低于成本的报价是无效报价,经磋商小组判定合格供应商的报价为无效报价的,将不计入基准价计算,如供应商的报价超出采购人支付承受能力范围,其报价得分为0,亦为无效报价,且不计为基准价计算。4.评审投标价格是指各有效投标的投标报价扣除专业分包工程整项暂估价、暂列金额后的价格。30总分100分1.1.1合同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通用合同条款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1.1.6合同条款: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和(或)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1.10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1.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8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7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2.6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理人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3承包人: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合同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承担质量缺陷保修责任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2.2发包人: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工程和设备1.1.2.11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1.1.2.10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1.1.2.9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1.1.2.8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发包人代表相关信息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4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临时工程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3.2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约定所需建造、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永久工程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日期1.1.3.12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1.1.3.11临时占地:指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临时占地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3.10永久占地:指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永久占地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4.8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6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语言文字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8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束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分别与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签订聘用协议,就评审的争议范围、评审意见效力等必要事项做出约定。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包人和1.1.7争议评审组(1)合同协议书;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法律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7)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5)合同条款通用部分;(4)合同条款专用部分;(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中标通知书;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承包人按照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的条件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5合同协议书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署的不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应当视为合同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附注:构成合同文件的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应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9)其他合同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4)承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3)经监理人批准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应当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2)依据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10.1款约定制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依据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10.2款约定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经监理人批准后7日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或合同进度计划修订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最新版本图纸(包括第1.6.3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1)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6.1图纸的提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6.1(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3图纸的修改(2)除合同条款第4.1.10项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能作为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1)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范围、数量、期限和监理人批复期限以及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5)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和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联络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4图纸的错误(5)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视为拒不签收。(4)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5.4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3)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和接收地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和接收地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10化石、文物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禁贿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转让(6)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专利技术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1遵守法律2.发包人义务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移交施工场地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前确保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在第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应当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3)发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履约担保,支付担保中应当约定有“变更工程竣工付款支付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付款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2)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实际支付竣工付款之日止。(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的,在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4.2款向发包人递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同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和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承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递交一份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格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附件六。2.8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组织竣工验收2.11移交工程档案发包人对建筑垃圾处理、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2.10环境保护责任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9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4)支付担保应当在发包人付清竣工付款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3.监理人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13其他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和确认,或承包人提出修改意见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2.12批准和确认发包人应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2总监理工程师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没有指明的,应在合同中指明。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发包人需批准明确行使的权力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4监理人的指示3.3.4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5商定或确定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加盖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承包人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3.6监理人的宽恕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需要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3.5.1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依法纳税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遵守法律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2)承包人还应当依法合规建立施工扬尘综合治理、建筑垃圾、土方和砂石清运与消纳、严禁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如建筑外墙涂装、钢结构等鼓励使用水性漆替代油性漆)等责任制,制定具体的管控机制和实施方案,严格落实。(2)承包人还应按照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第3.5款商定或者确定。(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在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账户内资金启用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4.1.1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约定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1.6.2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4.1.10承包人的设计工作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4.2.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合同约定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发包人约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履约担保。经过发包人事先书面认可的其他格式的履约担保,其担保条款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发包人合同文件约定的格式内容保持一致。承包人是否提交履约担保及需要提交履约担保的金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承包人履约担保格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附件五。4.2.1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4.1.12其他义务4.3分包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相应地,不管第2.8款约定的支付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承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也应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但是,本项约定的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的同意。4.2.4通知义务履约担保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4.2.3履约担保的退还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就应当约定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4.3.4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实施的,应当按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业分包人。除项目审批部门有特别核准外,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的招标应当采用与施工总承包同样的招标方式。(2)除投标函附录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的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1)投标函附录约定的分包工程;4.3.3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其自行施工范围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包括: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9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合同副本。4.3.8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7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4.3.6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4.3.5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4.5.1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第11.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承包人项目经理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联合体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承包人现场查勘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材料和工程设备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4.11.1不利物质条件一般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具体范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4.11不利物质条件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附件四: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1.2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和品种、规格、数量及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将其提供的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和品种、规格、数量及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5.1.1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按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项供应商。承包人负责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附件三: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以及相关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自行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自行修建临时设施的范围以及所需临时占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7.交通运输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6.4.1除为第4.1.8项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场外交通7.2.2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7.2.1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7.2场内施工道路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除外。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8.1.2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其他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在约定期限内报送监理人审批,其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8.1.1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8.1施工控制网8.测量放线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施工测量8.1.3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并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批复。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3治安保卫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4.2承包人应建立施工扬尘治理、建筑垃圾、土方和砂石清运与消纳、严禁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如建筑外墙涂装、钢结构等鼓励使用水性漆替代油性漆)等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如扬尘治理,承包人应在建筑工地公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环境保护9.3.3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明确责任人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制定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责任人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1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5事故处理9.4.7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4.6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5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4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和污染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3承包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时限内,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包含第9.4.2项约定的实施方案内容),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给予批复。10.1.3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群体工程中有关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0.1.2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按照第10.1.1项相关约定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及时限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0.1.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施工进度计划中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14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0.1合同进度计划10.进度计划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开工11.开工和竣工10.2.2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10.2.1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承包人关键线路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竣工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7)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5)提供图纸延误;(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11.5.2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工期延长)后7天内,监理人应当按第23.4.1项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但最终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合同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5.1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出现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因下列情形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暂停施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奖金。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6工期提前11.5.3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4)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3.工程质量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4.4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于暂停施工原因导致承包人在暂停施工前已经订购但被暂停运至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订购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订购款项。12.4.3根据第12.4.1款的约定,监理人发出复工通知后,监理人应和承包人一起对受到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施工期间发生在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上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修复费用由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责任人承担。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批。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工程质量要求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的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监理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13.7质量争议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清除不合格工程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试验和检验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第24条办理外,监理人可提请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15.变更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4.3现场工艺试验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现场材料试验(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15.1.1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变更程序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2变更权15.1.2发包人违背第15.1(1)目的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承包人应当按第23.1(1)项的约定,在上述28天期限到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第23.1(2)项的约定,及时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值中所包含的承包人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规费。(6)变更的其他情形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15.3.2变更估价(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1项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1项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1项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15.3.1变更的提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15.3.3变更指示(4)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如果监理人决定调整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的具体金额。(3)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1)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仅适用于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或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变更的估价原则(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4.6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5.4.5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超过合同约定范围且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变化超过一定幅度时,可以调整单价,否则不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工程量的增减而调整单价。其调整的原则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5.4.4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仅适用于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或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采用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变更;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费变更,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措施项目的费用。(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计日工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暂列金额15.8暂估价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5)承包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前按照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分别将相关文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应当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内(4)在任何招标工作启动前,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编制招标工作计划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拟采用的资格审查方法、主要招标过程文件的编制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以及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编制原则。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工作计划后应当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工作计划开展招标工作。(3)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2)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1)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作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及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如下:(10)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或者专项供应商订立合同前应当按照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将准备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相关文件后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合同文件签订相关合同,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内,承包人应当将其中的两份副本报送监理人,其中一份由监理人报发包人留存。(9)承包人在收到相关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监理人转报发包人核查,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评标报告后48小时内核查完毕,评标报告经过发包人核查认可后,承包人才可以开始后续程序,依法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8)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承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提前7天将招标控制价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后72小时内给予认可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招标控制价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不得发出招标文件。(7)设有标底的,承包人应当在开标前提前48小时将标底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标底后24小时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共同制定标底保密措施,不得提前泄露标底。标底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6)如果发、承包任何一方委派评标代表,评标委员会应当由七人以上单数构成。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自愿放弃委派评标代表的权利外,招标人评标代表应当分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等额委派。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经发包人批准的相关文件,由承包人负责誊清整理并准备出开展实际招标工作所需要的份数,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核查并加盖发包人印章,发包人在相关文件上加盖印章只表明相关文件经过发包人审核批准。最终发出的文件应当分别报送一份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查。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6.价格调整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2)承包人违背本项上述约定的程序或者未履行本项上述约定的报批手续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对相关专业工程或者涉及相关专项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工程进行验收和拨付相应工程款项,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本项上述约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文件进行审批或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合理,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P=P0{A+[]-1}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BXxi+Bxx+BxX6+A+B2XtFo1Fo2FosFonBXxi+Bxx+BxX6+A+B2XtFo1Fo2FosFonFo1;Fo2;Fo3·····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P0--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权重的调整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暂时确定调整差额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投标报价基准期确定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即为基准价。投标报价基准期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6.1.2.2物价波动变化幅度的计算方法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发生物价波动变化幅度在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范围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不调整合同价格;其价格波动变化幅度在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范围以外的,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风险范围以及调整的风险幅度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6.1.2.1引起价格调整的物价波动风险范围及幅度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其价格和数量应由监理人审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内容、范围、价格和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2)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单价高于基准价时:物价波动变化幅度(跌幅)=(施工期市场价-投标单价)/投标单价×100%物价波动变化幅度(涨幅)=(施工期市场价-基准价)/基准价×100%(4)物价波动变化幅度的计算方法:1)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单价低于基准价时:(3)合同施工期市场价格的确定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市场价格信息有的,以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价格(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格)为依据确定基准价,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市场价格信息中没有的,确定基准价的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第16.1.2.1目中约定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的物价波动变化幅度超过风险幅度时,其计算价格调整差额的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6.1.2.3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方法物价波动变化幅度=(施工期市场价-基准价)/基准价×100%3)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单价等于基准价时:物价波动变化幅度(跌幅)=(施工期市场价-基准价)/基准价×100%物价波动变化幅度(涨幅)=(施工期市场价-投标单价)/投标单价×100%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16.1.3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6.1.2.4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3)第16.1.2.1目中约定的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的物价波动变化幅度超过风险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其价格差额不计取规费,只计取税金。(2)第16.1.2.1目中约定的人工的物价波动变化幅度超过风险幅度时,应当计算全部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其价格差额不计取规费,只计取税金。计量周期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计量计价规范版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计量方法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计量17.计量与支付(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3)总价子目计量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是否按月计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总价子目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0条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和总价子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对各个总价子目的总价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报告。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过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分项计量和总价分解等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分解表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0.2款约定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修正,修正的程序和期限应当依照本项上述约定,经修正的支付分解表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适用于采用支付分解报告)(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适用于采用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3)监理人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复核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的总价子目的总价值。(2)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各总价子目的价值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中对应月份的总价子目总价值。(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7.2.1预付款17.2预付款(5)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4)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17.1.3(1)目约定的每月计量截止日期后,对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的子目,按照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17.1.2项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对已完成的总价措施项目的相关子目,按其总价构成、费用性质和实际发生比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按照合同约定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预付款扣回办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7.2.2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发包人逾期支付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除承担第22.2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向承包人支付按第17.3.3(2)目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他预付款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预付不受上述预付办法和支付时间约定的制约,发包人应当在不迟于第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预付款一次性拨付给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预付款额度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以及支付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承包人报送监理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合同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份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1付款周期17.3工程进度付款(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或)扣减的其他内容金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按第17.2.1(2)目、第17.3.3(2)目、第17.5.2(2)目和第17.6.2(2)目约定的期限支付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应当得到的款项,应当从应付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应当按第23.1(1)目的约定,在最终付款期限到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第22.2款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7.4质量保证金有异议款项中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后认可的,或者经过合同条款第24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确定的应付金额,其应付之日为引发异议的进度付款证书的应付之日,承包人有权得到按第17.3.3(2)目约定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对临时付款证书中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要求,提交进一步的支持性文件,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并认可的应付金额,应当按第17.3.4项的约定纳入到下一期进度付款证书中。经过进一步努力,承包人仍有异议的,按合同条款第24条的约定办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包人和监理人无法对当期已完工程量和按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其他款项达成一致的,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等文件后14天内,就与承包人达成一致意见的金额编制临时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查。临时付款证书中应当说明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及其原因,经发包人签字确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内,将临时付款证书中确定的应付金额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支付工程进度付款。17.3.5临时付款证书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或依据其保函担保约定追究责任,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或退还保函担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或将其保函退还承包人。(3)质量保证金的形式与约定比例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4.2.1项约定提交履约担保,采用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在第17.5款竣工结算中,应当按照竣工结算合同总价约定的比例扣留质量保证金,当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不足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时,承包人应返款差额部分;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担保形式的,工程竣工前,不得扣留质量保证金;(1)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4.2.1项约定不提交履约担保,采用扣留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由监理人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按进度付款证书确认的已实施工程的价款、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根据合同条款第23条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返还、合同条款第16条约定的价格调整金额、此前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以及已经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总额的约定比例扣留,直至质量保证金累计扣留金额达到竣工结算合同总价的约定比例为止;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担保形式的,工程竣工前,不得扣留质量保证金。17.4.1质量保证金处理(4)承包人未按本项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或者未按第17.5.1(3)目约定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经监理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者没有明确答复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确定的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3)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2)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和应支付或扣减的其他内容金额。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其他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份数和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17.5竣工结算17.5.3除第17.5.4项约定的情况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56天内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政府资金支付相关规定办理。(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与承包人达成一致意见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争议的解决”的约定办理。(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并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等审核意见,报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字确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质量保证金利息的,承包人应按照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计算利息,并列入最终结清申请单中。是否支付质量保证金利息及利息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合同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和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7.6最终结清17.5.4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负有配合、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义务,竣工结算应当依据审计结论,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的时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18.竣工验收(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争议的解决”的约定办理。(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等审核意见,并报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8.1.3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8.1.2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8.1.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8.1竣工验收的含义18.3验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需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等相应施工计划;(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同时已按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的内容和份数以及费用支付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18.3.5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照第18.2款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照本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18.3.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3.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5施工期运行18.4.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18.4.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4单位工程验收18.3.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3)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2)工程设备安装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行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工程设备安装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运行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6.1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的组织与费用承担试运行18.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18.7.1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负责按照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7竣工清场18.6.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18.8.2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现场)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办理永久工程和施工场地移交手续,移交手续以书面方式出具,并分别经过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的签认。但是,监理人和发包人未按第17.5.1项约定的期限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的,本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发包人和监理人也无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撤离施工场地(现场)和办理工程移交手续。18.8.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18.8施工队伍的撤离18.7.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经监理人验收后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验收标准,但验收24小时后监理人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18.9.3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至少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限提出延期要求,又未按期进行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人必须认同验收记录。18.9.2当工程进度达到第18.9.1项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承包人应当进行自检,并在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验收。书面通知应包括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当准备验收记录。只有监理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修改后重新验收。重新验收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8.9.1本工程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中间验收。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8.9中间验收18.8.3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全部撤离施工场地。撤离施工场地的期限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19.7.1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9.7保修责任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或退还保函。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5承包人的进入权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0.1工程保险20.保险19.7.2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所附的格式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承包人在递交合同条款第18.2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监理人。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人身意外伤害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承包人工伤事故保险期限自合同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1)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专业分包人、劳务分包人使用的人员),在合同工程开工前应当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承包人在工程分包计费时,不得再向分包人另行计提、划拨工伤保险费。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办理保险的险种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0.5其他保险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费承担人等有关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第三者责任险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6.3持续保险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合同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6报告义务(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保险金不足的补偿原则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其他情形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不可抗力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22.1承包人违约22.违约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22.2发包人违约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2)承包人按第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或退还质量保证金保函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23.索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23.4发包人的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24.争议的解决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争议评审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2友好解决(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5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评审组作出争议评审意见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4.3.4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举行调查会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1.1.2.6监理人:1.1.2.3承包人:1.1.2.2发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职称:姓名:1.1.2.8发包人代表:1.1.4日期1.1.3.11临时占地:为实施本合同工程需要临时占地范围。1.1.3.10永久占地:为实施本合同工程需要永久占地范围。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工程而修建的临时性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本工程招标范围内施工形成的工程。1.1.3工程和设备(1)合同协议书;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1.8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1.1.4.5缺陷责任期期限:24个月。(7)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5)合同条款通用部分;(4)合同条款专用部分;(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中标通知书;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1.5合同协议书(说明:(6)、(7)、(8)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者之一。)(9)施工组织设计。(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1)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资金拨付计划、用水、电计划、材料设备采购计划(包括发包人提供材料和设备的使用计划)。(2)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供工程有关报表,包括本月完成工程量、下月进度计划、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劳动力计划等。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其他约定:无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6套施工图(包括编制竣工图的图纸)。(5)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在承包人进场前提前7天1.6.1图纸的提供1.7.2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1.7联络其他约定:/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1)7日内批复;(2)3日内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3份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1)开工前7天;(2)每月25日。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待定(4)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待定。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待定。(3)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待定。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待定。(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施工现场。2.13其他义务(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的金额:/2.8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发包人移交施工场地的期限:发包人应当将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在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移交给承包人。2.3提供施工场地2.发包人义务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承包人3.1.1发包人需批准明确行使的权力:(1)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2)产生的费用增加额。(3)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者复工通知。(4)工程延长(5)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6)发出的变更指令,其单项工程变更或者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金额。(7)变更工作的单价。(8)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9)暂估价金额。(10)索赔额。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监理人发包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a.发包人负责治理扬尘的整体组织工作,负责制定治理扬尘的质量和总目标,并对工程扬尘治理的决策、实施等环节实行全面管理,总体控制治理情况,进行中间检查验收等。b.发包人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承包人落实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关于扬尘治理义务4.1.12其他义务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竣工图纸4.1.10承包人的设计工作(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无4.1.8为他人提供方便b现场文明施工,施工作业面围挡前需提前征得现有物业管理单位的意见,合理规划,确保客流通畅,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发包人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围墙及其它安全防护。要求采用硬质围挡,经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同意的广告布。a施工期间(竣工验收合格前)承包人项目经理每天需到发包人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签到,以签到表为准,一天未签到处罚一千元;如项目经理离开现场需向发包人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本项目负责人请假并同意,否则每天处罚一千元。该处罚款项,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款扣除。2)其它c.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被处罚给或给发包人带来损失的,应在赔偿发包人损失的同时,向发包人支付同等损失金额的违约金。b.承包人应在施工期间加强环保意识、保持工地清洁、控制扬尘、杜绝漏洒材料,使得施工现场及周围无扬尘污染。a.承包人应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将施工产生的扬尘控制在相关指标范围内。确保工地沙土覆盖、工地路面硬化、出工地车辆冲洗车轮、拆除房屋的工地洒水压尘、垃圾分类密闭存放,并保证渣土运输车辆符合相关规定要求。4.2.1承包人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4.2履约担保f投标人应在措施项目中充分考虑各类重要会议或其他事件(如高考、两会、国庆、春运等)造成的对施工工作时间限制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及所发生的费用。e承包人在进场后,合理安排材料订货、加工计划,在此期间严格按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要求计划时间完成。d现场不提供住所,需由业主方提供办公室、工人住宿等房屋条件的,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缴纳费用;现场水电单计量收费。c承包人在施工期间(竣工验收合格前),按发包人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编制的《项目管理办法》严格执行。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材料和工程设备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4.11不利物质条件承包人履约担保的金额为/发包人不要求(要求/不要求)承包人提供承包人履约担保。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6.1.2发包人承担自行修建临时设施费用的范围:无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1.2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和品种、规格、数量及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文件后5个工作日审批完毕。7.2场内施工道路负责取得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修建权的办理人:发包人,其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7.交通运输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承包人违规操作导致设备损毁而产生的更换和维修费由承包人承担,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临时用水接口、临时用电接口。8.1.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天内。8.1施工控制网8.测量放线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承包人,此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7.2.1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人,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7天内给予批复。9.2.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后7天内。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8.1.2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其他要求:由承包人依据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以及国家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和合同要求的工程精度,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10.进度计划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____7__天内给予批复。9.4.3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__签订合同后7天内。9.4环境保护9.3.3制定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责任人:_承包人____9.3治安保卫10.2.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_签订合同7日内。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10.1.3群体工程中有关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___/_____10.1.2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及时限要求:_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14天内。10.1.1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进度计划包括单位工程及分部、分项的进度计划;专业分包的进度计划;施工方案包括人力安排、机具进场安排等。10.1合同进度计划由于发包人原因足以导致的延误或阻碍;(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有额外或附加的工程量或工程性质、等级上的变更;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11.开工和竣工10.2.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报送资料后7天内。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_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后7天内。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不是由于承包人的失误或违约而发生的其他特殊情况等延误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情况。不延长工期,同时相应的窝工以及机械闲置费用不得补偿,承包人自行承担。非关键线路上满足上述(a-c)原因,无论工期延长多少,只要不改变关键线路,均完成工期未超过7日,不得签证工期,相应的窝工以及机械闲置费用不得补偿,承包人自行承担。因工程设计变更造成工期延误不得累计计算工期损失和补偿相关费用)。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致使工期拖延7日以上的(每次发生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__/11.6工期提前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_合同价的3%_11.5.1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_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赔偿签约合同价的0.1‰,不足一天按一天计。___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20年一遇的降水、降雪、高温、低温等。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工程质量__________/___(4)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暂停施工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7天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按监理规程。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每月25日前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7天13.2.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开工前7天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5.变更13.5.1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收到承包人的检查通知后12小时内。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按监理要求执行。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15.4.5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且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以内(含)时,应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子目的单价;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以外(不含),且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变化幅度超过1%时,由承包人提出并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新的单价,该子目按修正后的新的单价计价。(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15.4变更的估价原则15.3.2变更估价15.3变更程序(6)变更的其他情形: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中的任何工程的数量。15.1.1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4)承包人报送招标计划期限:/15.8.1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的:15.8暂估价15.5.2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4.6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承包人报送正式签订合同副本时限:/发包人审批合同文件时限:/(10)承包人申报合同文件时限:/发包人审批相关文件时限:/(5)承包人报送相关文件时限:/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时限:/16.1.2.1引起价格调整的物价波动风险范围及幅度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方法: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波动幅度超过±6%时,按照京建法【2013】7号文确定的原则及方法,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6.价格调整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者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其最终价格的估价人为:发包人或者按照下列约定:/d)因季节性施工引起的费用增加不予调整;c)对本工程工作内容理解的偏差、工料机消耗量水平的确定、生产要素市场价格的判断及取费等不予调整;b)本工程主要材料、人工、机械价格的涨落在±6%(含±6%)以内不予调整;a)承包人在编制投标书时对合同文件、施工图纸的任何错误理解或自身的任何疏忽而造成的错误或失误不予调整;(一)合同文件约定的综合单价风险范围如下:引起价格调整的物价波动风险范围:(1)投标报价基准期:投标报价应以2022年6月《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为基准期,与基准期对应的主要材料和机械以及人工市场价格为基准价。16.1.2.2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风险幅度的计算方法引起价格调整的物价波动风险幅度:±6%b)总包服务费:总包服务费费率固定不变(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转化为承包人自行施工时,其相应总承包服务费及税金扣除。)a)措施项目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增减,措施项目费不予以调整。(二)合同文件约定的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总承包服务费风险范围:16.1.2.3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方法(3)合同施工期市场价格的确定方法:施工期市场价以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为准。若发包人、承包人未能就施工期市场价格达成一致,可以参考施工期的造价信息价格。B.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主要材料和机械以及人工单价高于基准价时,施工期市场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确定,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确定。A.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主要材料和机械以及人工单价低于基准价时,施工期市场价的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确定,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确定。(2)物价波动幅度的计算:《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市场价格信息中没有的,基准价的确定方法:基准价以《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为依据确定。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造价信息价格缺项时,应以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确定。(2).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计算全部价格差额。16.1.2.4其他约定:(1).主要材料和机械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计算超过部分的价格差额。采用其他计算方法:/采用算数平均法:(1)主要材料和机械市场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该计算超过部分的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收益。(2)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计算全部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3)人工费价格差额不计取规费;人工、材料、机械计算后的价格差额只计取税金。采用加权平均法:/(1)本工程单价调整方法采用算数平均法(加权平均法/算数平均法/其他计算方法)。(1)每月25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17.1.3计量周期17.1计量17.计量与支付/16.1.3其他价格调整方法(1)采用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方式的,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适用于采用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1)采用支付分解报告计量方式的,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适用于采用支付分解报告)(3)总价子目计量方式采用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分解报告/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2)本合同执行(执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不执行(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其他预付款额度:/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预付额度: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额的100%预付款额度:30%的预付款(用于承包人自行施工部分备料、人员进现场所发生的费用)。(1)预付款额度17.2.1预付款17.2预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预付款的扣回办法:17.2.2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工程合同签订后,拨付合同金额30%的启动资金。预付款预付办法:发包人以银行转帐的方式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2)预付办法(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或)扣减的其他内容金额:/承包人报送监理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按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进度款支付申请(核准)表中内容填报;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3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质量保证金约定比例:结算评审价格的3%(1)质量保证金形式:按招标人要求17.4.1质量保证金处理17.4质量保证金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工程合同签订后,拨付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工程进度达到80%时,拨付至合同金额的70%;竣工验收后根据结算评审报告,按照最终结算评审价格支付至结算评审价格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承包人在一个月之内提供书面申请,甲方申请资金并于资金到位后予以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17.6最终结清(2)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其他内容:竣工结算合同价款、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15天内(1)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提交5份竣工付款申请单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17.5竣工结算18.竣工验收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质量保证金利息的,利息计算方法:/发包人向承包人不支付(支付/不支付)质量保证金利息。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1)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提交5份最终结清申请单。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8.5.1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设备、管线安装及单机调试18.5施工期运行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已含在合同总价中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三套(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和竣工图电子光盘三套(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具体内容:竣工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工程开工前的原貌和竣工后新貌照片等。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8.9.2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修改后重新验收。18.9.1本工程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18.9中间验收缺陷责任期满28日内18.8.3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在施工场地保留的人员和施工设备最终撤离的期限:18.8施工队伍的撤离20.保险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详见附件七《市政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详见附件七《市政工程质量保修书》19.7.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详见附件七《市政工程质量保修书》19.7保修责任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4)保险金额:/(3)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2)投保内容:/(1)投保人:/本工程不投保(投保/不投保)工程保险。投保工程保险时,险种为:/,并符合以下约定:20.1工程保险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20.5其他保险20.4.2保险金额:由双方商定,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同意的保险人商定,相关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20.4第三者责任险(5)保险期限:/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不可抗力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1个月内20.6.1保险凭证(壹)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选择下列第(贰)种方式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24.争议的解决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雨量20年及以上一遇,以当地气象部门分布的相关证明文件为准。主体结构为设计抗震等级以上,其余为地震烈度7度及以上。21.1.1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第21.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1)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2)风、雨、雪、洪等造成的自然灾害界定位为:(3)地震造成的自然灾害界定为:主体结构为设计抗震等级以上,其余为地震烈度7度及以上。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补充条款24.3.5争议评审组在调查会后作出争议评审意见的期限: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24.3.4争议评审组邀请合同双方代表人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的期限: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24.3争议评审(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承包人(全称):法定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包人(全称):编号:合同协议书工程地点:工程名称:一、工程概况发包人为建设(以下简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法定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承包范围:二、工程承包范围资金来源: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二)工程内容:四、质量标准工期总日历天数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三、合同工期详细承包范围见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小写)¥:元金额(大写):(人民币)六、签约合同价本合同采用合同形式。五、合同形式工程质量标准:姓名:;职称:;七、承包人项目经理:……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元暂列金额(含税):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元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八、合同文件的组成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建造师注册证书号:。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6、技术标准和要求;5、合同条款通用部分;4、合同条款专用部分;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中标通知书;1、本协议书;十、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承担质量缺陷保修责任。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9、其他合同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图纸;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十二、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十一、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附件三: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二: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签约地点:年月日年月日单位工程名 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层数跨度(米)设备安装内 容工程造价(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备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表所列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不考虑施工损耗,施工损耗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投标价格中。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附件四: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名 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计划交货时间备注序号材料设备名 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计划交货时间备注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名称)签订保修书。承包人:发包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五:质量保修书格式二、保修期。保修责任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装修工程为年;外窗工程为年,外窗防渗漏为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年;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四、保修费用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三、保修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五、其他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电话:电话: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地址:法定地址: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本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附件六:廉政责任书格式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帐号:帐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电子邮箱:电子邮箱:传真:传真: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一、双方的责任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承包人:发包人: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二、发包人责任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三、承包人责任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四、违约责任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六、责任书份数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五、责任书有效期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传真:传真:电话:电话: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地址:法定地址: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监督单位:(盖章)监督单位:(盖章)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帐号:帐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第六章工程量清单4.适用的法律、标准及规范3.项目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2.工程名称:东辛房街道智慧平安小区建设1.建设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东辛房街道办事处工程概况:1.4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1.3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内容描述与施工图纸有差异时,均以施工图纸为准。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供应商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1.1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工程量清单说明(不参与页码排序)2.4暂列金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采购人在暂列金额明细表中给出的暂列金额的暂定金额已包括与之对应的规费和税金。暂列金额的暂定金额归采购人所有和支配。供应商在投标报价时不应对暂列金额的暂定金额做任何修改,应按照采购人给定的暂列金额的暂定金额直接计入投标报价中(投标时不再考虑与之对应规费,也不作为计取税金的基数)。2.3工程量清单中供应商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2.2工程量清单成交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等。2.1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2.投标报价说明1.5补充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子目工作内容说明:。(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一、商务文件图纸见另册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不参与页码排序)第七章图纸3.工程量清单见另册(七)商务响应文件(六)偏离表(五)报价明细表(四)报价一览表(三)报价函(格式)(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格式自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分:二、技术文件(十一)最终报价单(十)关于磋商保证金的声明(九)成交服务费承诺书(八)资格文件(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一、商务文件(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三)质量保证措施(二)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一)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经营期限:成立时间:年月日地址:单位性质:单位名称:(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日期:年月日供应商:(单位全称、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特此证明。系(供应商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附:日期:供应商全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此授权书自签发之日起90天内有效。(供应商全称)法定代表人授权(全权代表姓名)为全权代表,参加贵处组织的(项目名称)采购磋商活动,全权处理采购磋商活动中的一切事宜。传真:邮政编码:详细通讯地址:身份证或军官证号码:职务:全权代表姓名:(签字)农民工工伤保险费RMB¥:元安全文明施工费RMB¥:元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签字代表(全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份、副本份,电子版份。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元(RMB¥元)的响应报价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在我方的上述报价中,包括:致:(采购人名称)(三)报价函(格式)电话:如果我方为成交供应商,我方保证在甲方要求时间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的施工,工期,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达到等级。我方同意本报价函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我方确认我方所提交的响应报价不低于成本。材料和设备暂估价合计金额RMB¥:元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合计金额RMB¥:元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部分)(含税)合计金额RMB¥:元赶工增加费(含税)合计金额RMB¥(如有):元其他补充说明:(补充说明事项)我方承诺:我方拟派的经办人:;身份证号:;为我方委托代理人,负责参加磋商会、签署与磋商有关的文件。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成交通知书连同本报价函,包括报价函附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随同本报价函递交磋商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本次磋商响应有效期为自磋商日起个日历天。随本报价函递交的报价函附录是本报价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名称:电话:传真:地址:邮编:与本报价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日期:供应商盖章: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供应商名称:(四)报价一览表项目名称报价总价磋商保证金(有/无)工期(日历天)质量标准备注大写:小写:响应报价应按照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格样式应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相关配套规定。(五)报价明细表3、此表格经法人授权代表签字方有效。2、报价总价应包括所有分项报价表总价和其它分项报价;1、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注:日期: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全称:(盖章)采购项目名称:(六)偏离表序号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响应内容对偏离的说明日期: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全称:(盖章)说明:供应商应对磋商文件的商务条款,付款方式,相关服务等规定做出响应和承诺说明。(自行编写)(七)商务响应文件附件五信誉声明及承诺附件四类似业绩表附件三项目经理简历表附件二拟投入本项目主要人员汇总表附件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八)资格文件附件十一其他资料附件十信用记录附件九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附件八项目经理未在在建工程任职承诺书(格式)附件七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附件六供应商资信证明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全称:(盖章)供应商基本情况表附件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传 真网 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 工经营范围备注随本表请附相关人员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等相关证件复印。拟投入本项目主要人员汇总表附件二拟投入本项目主要人员汇总表说明:此表随附供应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日期: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类似业绩表附件四类似业绩表随本表请附相关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项目经理简历表附件三项目经理简历表姓 名年 龄学历职 称职 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 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项目名称项目委托单位、联系人及电话工作内容服务时间:起/止日期合同价格(万元)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是否有重大违法记录。1.供应商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政府采购有关的规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告知采购人信誉声明及承诺(格式自定)类似项目业绩是指近三年内(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具有已竣工的项目业绩。附件五信誉声明及承诺随本表请附近类似项目的合同协议书(项目名称、合同标的或采购(承包)范围、合同金额、双方签字页)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1、供应商在应答文件中,应提供本单位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2020年度或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供应商的资信证明附件六供应商资信证明信誉声明及承诺书的格式由供应商自行拟定,加盖供应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声明或承诺书的内容及法律效力应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供应商须提供相关以下证明材料: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附件七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4、银行资信证明应能说明该供应商与银行之间业务往来正常,企业信誉良好等。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不能替代银行资信证明。3、如供应商无法提供上年度审计报告或新企业验资报告,则需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银行资信证明可提供原件,也可提供开户银行在磋商截止日前三个月内开具资信证明的复印件。若提供的是复印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保留审核原件的权利。2、如供应商为新成立单位,无法提供审计报告,则需提供新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提供报告单位的公章。致(采购人名称):项目经理未在在建工程任职承诺书(格式)附件八项目经理未在在建工程任职承诺书3.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2.应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前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1.应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前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税金的凭据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日期:附件九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全称:(盖章)(供应商全称)在此郑重承诺:我方保证项目经理没有在在建工程任职,特此承诺。企业名称(盖章):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1.(标的名称),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2.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格式)日期:日期:企业名称(盖章):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公司制造的货物(由本公司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提供)监狱企业是指: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监狱企业证明材料(如有)附件十一其他资料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名单的。附件十信用记录日期:企业名称(盖章):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承诺!我们在贵公司组织的项目(项目编号:)采购中若成交,我们保证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向贵公司一次性支付应当交纳的成交服务费。致:(采购代理机构)(九)磋商成交服务费承诺书供应商认为必要的辅助资料或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如果有)。电话:邮编:地址:承诺方授权代表签字:承诺方公章:承诺方名称:户名:我单位参与贵公司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在磋商活动结束后,请将磋商保证金退至我单位以下账户:致:(采购代理机构)(十)关于磋商保证金的声明(不适用)日期:传真:供应商名称(盖章):以上账户信息真实有效,如我单位相关信息在此期间内发生变更,我单位负责及时通知贵公司。如由于填写信息不实、内容不清晰、我单位信息变更而未及时告知贵公司等问题,引发的退还保证金延误等问题,后果由我单位自行承担。为此,我单位声明:账号:行号:开户行:(十一)最终报价单此声明需与与响应文件一并递交(单独密封)。本声明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请勿加盖在银行信息上。此笔款项为本次采购项目的磋商保证金。注:日期:年月日我方承诺:如成交,我方将以本报价书的最后报价作为合同总价承担本项目的所有责任和义务,保证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合同任务。相关补充说明:大写金额:,总报价为人民币:元根据项目竞争性磋商过程中明确的各项要求,本人经请示公司领导同意并代表本公司对项目做出最终报价如下:(采购人名称):(说明:供应商可按以上格式制作“最终报价单”,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自行携带到磋商现场,用于供应商进行最终报价。)年月日供应商(公章):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联系电话: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名):我方同意:如成交,工程进度款及完工结算价款在首次报价书的各子目单价和各项取费标准计算基础上,按照最后报价与首次报价的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作为实际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完工结算价款。即:实际支付价款=(最后报价总价÷首次报价响应总价)×按照首次报价书的各子目单价和各项取费标准计算的工程进度款(完工结算价款)。(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三)质量保证措施(二)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一)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格式自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分:二、技术文件附录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手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问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等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2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和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正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促进残疾人就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附录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财库〔2017〕141号附录3: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附件)。(详见“财库[2017]141号”文)。(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成交、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四、采购人采购公开采购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采购以外的采购方式。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2017年8月22日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2017年8月22日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九中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6号)的规定,本公司中阳光(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参加北京市门头法区人民政府东辛房街道办事处的东辛房街道签慧平安小区建设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资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东辛房街道智慧平安小区建设,属于建筑业;1承建(承接)企业为中诚阳光(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从业人员78营业收入为1083.79万元,资产总额为565.34万元,属于小型企业;2.,属于上;承建(承接)企业为,从业人员上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L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京工程城龙北京程技术有限公司有限公企业名称(盖章):11日086022日期:31101917730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智慧平安小区建设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