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中标结果公示(庆阳市医疗保障局2022)



庆阳市医疗保障局庆阳市DRG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购买第三方服务项目中标公告

庆阳市医疗保障局庆阳市DRG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购买第三方服务项目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
QYZC2022-0227
二、项目名称
庆阳市DRG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购买第三方服务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联系地址
中标金额(万元)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
182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供应商名称
名称
服务时间
服务要求
服务标准
服务范围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见附件
三年
见附件
见附件
见附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文洲,崔权,莫逆,高俐,乔亚鹏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招标代理服务费根据国家计委文件[2002]1980号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按差额定律累计法计算计费。
收费金额:2.156万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庆阳市医疗保障局
地 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大道86号
联系方式:0934-885561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甘肃灵泽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东方丽晶公寓25楼2523号
联系方式:1899343220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雪
电 话:18993432201

附件下载

招标文件.pdf招标文件.pdf 附件.pdf附件.pdf

采购人意见:庆阳市DRG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购买第三方服务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编号:QYZC2022-0227采购单位:庆阳市医疗保障局招标代理机构:甘肃灵泽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八月采购人意见:庆阳市DRG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购买第三方服务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编号:QYZC2022-0227采购单位:庆阳市医疗保障局招标代理机构:甘肃灵泽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八月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函第二章招标公告第三章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二)招标文件组成及说明(三)投标及投标文件编制说明(四)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五)开标、评审、定标的程序及说明(六)投诉、质疑情况说明(七)投标无效及串通投标情形第四章招标内容第五章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第一章投标邀请函一、投标邀请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和庆阳市DRG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购买第三方服务项目计划,甘肃灵泽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庆阳市医疗保障局的委托,对“庆阳市DRG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购买第三方服务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欢迎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及经营,财务独立,运作合法,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应资格,有能力提供货物及服务,并能提供及时完善后期服务保障的投标人前来投标。一、项目编号:QYZC2022-0227二、招标内容:具体服务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三、公告期限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1.公告期限及招标文件获取时间:详见招标公告;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详见招标公告。四、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五、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应主动登录甘肃政府采购网或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以便及时了解相关招标信息和补充信息。如因未主动登录网站而未获取相关信息,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及电话:1.采购人:庆阳市医疗保障局联系电话:0934-8855611联系地址: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大道86号2.采购代理机构:甘肃灵泽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联系人:李雪联系电话:18993432201联系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市直机关北区十三号楼甘肃灵泽招标代理有限公司2022年月日第二章招标公告庆阳市DRG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购买第三方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庆阳市医疗保障局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http://www.qysggzyjy.cn在线免费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08月30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QYZC2022-02272.项目名称:庆阳市DRG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购买第三方服务项目3.预算金额:人民币贰佰陆拾万元整(¥2600000.00元)4.最高限价:无5.招标内容:庆阳市DRG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购买第三方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6.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三年内完成全部项目内容。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1.1投标人须提供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不需提供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的扫描件;1.2投标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1.3投标人须提供2021年10月至2022年03月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缴纳专用收据和清单。清单显示供应商法人代表、法人授权代表、项目负责人、项目其他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期限)供应商注册时间不满六个月的,应当提供注册时至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相应期限内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据和清单。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应文件证明;1.4投标人须提供2021年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021年10月至2022年03月连续依法缴纳税收(完税证明或缴纳凭证,无需纳税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完税说明或零申报记录)的相关证明材料,注册时间不满6个月的,应当提供注册时至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相应期限内税收缴纳证明材料;1.5投标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禁止参加政府采购等招投标活动期间,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信用查询网站或平台。1.6须提供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承诺书;1.7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三、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2022年08月10日至2022年08月16日,每天上午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2.地点: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qysggzyjy.cn/f。3.方式:登录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免费下载4.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1.时间:2022年08月30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2.地点: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三开标室(电子标,供应商无需到场)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2、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3、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网址:http://www.qysggzyjy.cn/f)进行注册,完成网员注册后,在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或者账户密码登录“电子交易平台”,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须办理CA数字证书,并安装甘肃中工国际“政府采购投标工具包(2150)”方可打开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工具下载地址:甘肃中工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网站下载中心,咨询电话:4006-1234-34。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庆阳市医疗保障局地址: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大道86号联系方式:0934-8855611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甘肃灵泽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市直机关北区十三号楼联系方式:18993432201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李雪电话:18993432201甘肃灵泽招标代理有限公司2022年08月09日第三章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附件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同时废止。附件3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7〕12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保局:为推进和规范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现将第二十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环保清单)印发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环保清单(附件1)所列产品为政府优先采购产品。对于同时列入环保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列入其中一个清单的产品。二、未列入本期环保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优先采购的环境标志产品范围。环保清单中的产品,其制造商名称或地址在清单执行期内依法变更的,经相关认证机构核准并办理认证证书变更手续后,仍属于本期环保清单的范围。台式计算机产品的性能参数详见附件2,凡与附件2所列性能参数不一致的台式计算机产品,不属于本期环保清单的范围。三、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采购应当执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政策。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列明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的要求。四、在本通知发布之后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执行本期环保清单。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开展但尚未进入评审环节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约定执行上期或本期环保清单,采购文件未约定的,可同时执行上期和本期环保清单。五、相关企业应当保证其列入环保清单的产品在本期环保清单执行期内稳定供货,凡发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环保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违反《承诺书》内容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反映。财政部将根据具体违规情形,对有关供应商作出暂停列入环保清单三个月至两年的处理。六、环保清单再次调整的相关事宜另行通知。七、公示、调整环保清单以及暂停列入环保清单等有关文件及附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www.zhb.gov.cn)、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org)上发布,请自行查阅、下载。请遵照执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2017年7月25日附件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7〕12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为推进和规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现将第二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节能清单(附件1)所列产品包括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其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品目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具体品目以“★”标注)。其他品目为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二、未列入本期节能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范围。节能清单中的产品,其制造商名称或地址在清单执行期内依法变更的,经相关认证机构核准并办理认证证书变更手续后,仍属于本期节能清单的范围。台式计算机产品的性能参数详见附件2,凡与附件2所列性能参数不一致的台式计算机产品,不属于本期节能清单的范围。三、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但本期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或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可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四、在本通知发布之后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执行本期节能清单。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开展但尚未进入评审环节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约定执行上期或本期节能清单,采购文件未约定的,可同时执行上期和本期节能清单。五、已经确定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涉及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本期节能清单重新组织协议供货活动或对相关产品进行调整。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采购应当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列明使用节能产品的要求。六、相关企业应当保证其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在本期节能清单执行期内稳定供货,凡发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违反《承诺书》内容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反映。财政部将根据具体违规情形,对有关供应商作出暂停列入节能清单三个月至两年的处理。七、节能清单再次调整的相关事宜另行通知。八、公示、调整节能清单以及暂停列入节能清单等有关文件及附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www.ndrc.gov.cn)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上发布,请自行查阅、下载。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7月28日附件:序号服务名称单位数量单价总价备注1DRG付费系统套1320000320000/2医保结算清单/病案质控管理系统套1320000320000/3提供DRG分组标准完善服务项1280000280000/4提供DRG权重测算优化服务项1250000250000/5协助庆阳市医疗保障局稳步推进DRG实际付费运行项1200000200000/6协助建立病例审查稽核机制项1200000200000/7DRG专家咨询、培训服务项1250000250000/合计合计大写:人民币壹佰捌拾贰万元整小写:¥182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捌拾贰万元整小写:¥182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捌拾贰万元整小写:¥182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捌拾贰万元整小写:¥182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捌拾贰万元整小写:¥1820000元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支付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