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营业用房改扩建 市政景观综合工程中标结果公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202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营业用房改扩建项目市政景观综合工程(工程暂估价)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E3205010304000351003003(招标文件编号:E3205010304000351003003)
二、项目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营业用房改扩建项目市政景观综合工程(工程暂估价)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江苏永联精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南丰镇长安路
中标(成交)金额:514.381888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工程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
1
江苏永联精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营业用房改扩建项目市政景观综合工程(工程暂估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营业用房改扩建项目市政景观综合工程(工程暂估价),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92天
张静
苏232131323829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夏剑科、夏红菱、邢志勇、王凯、黄国仕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依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计取,取费基数为具体项目的中标额。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浮动幅度值:下浮40%。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000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一、招标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营业用房改扩建项目市政景观综合工程(工程暂估价)
招标编号:E3205010304000351003003
二、招标项目简要说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营业用房改
扩建项目市政景观综合工程(工程暂估价)
三、开/评标信息:
1、开标时间:2022年09月01日上午09:30(北京时间)
评标时间:2022年09月01日下午13:30(北京时间)
2、开/评标地点: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四、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名称:江苏永联精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标价:5143818.88元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地址:苏州市姑苏区阊胥路88号
联系方式:张一豪、黄国仕1350111049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
联系方式:吴工1515288681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工
电 话: 15152886812
20220819(上网稿)招标文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营业用房改扩建项目市政景观综合工程(工程暂估价)(1).docx
20220819(上网稿)招标文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营业用房改扩建项目市政景观综合工程(工程暂估价)(1).docx
项目名称:营业用房改扩建项目(示范文本)施工类招标文件苏州市建设工程标段编号:E3205010304000351003003版本号:2022年8月版2022年08月19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陈贵招标代理机构: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招标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标段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营业用房改扩建项目市政景观综合工程(工程暂估价)五、有关问题的说明四、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项目招标文件时,不得修改“投标人须知”正文和“评标办法”正文,但可在前附表中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进行补充、细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正文内容相抵触。如对本招标文件(含合同)示范文本存在进行删除或修改的内容,应统一写入本招标文件的第九章。同时,应明确注明是对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何部分的何章何节何条何款进行的补充或修改。第九章内容与其他部分有冲突时,以第九章内容为准,但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相冲突的除外。三、招标人按照《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一章“招标公告”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编入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二、《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无需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以“□”标识的,由招标人根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勾选。一、《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电子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由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编制。适用于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的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说明七、本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应用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研读,并请将意见、建议、以及遇到的问题,及时向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书面反映,以便在修订中改正和完善,在此预致谢忱。六、本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释义,但招标人使用本示范文本编制的具体工程招标文件,其解释权属于招标人。4.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定标委员会的组建方式和定标程序,定标程序应当详细具体,能够满足定标的需要,确保定标委员会按已确定的方法进行定标。定标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进行详细描述。3.招标文件前附表3.4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或银行保函,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投标保函应当由投标人基本账户所在网点的当地行或其上级银行机构出具。2.招标文件前附表1.3.1招标范围,应详细说明本次招标工程的具体项目、结构类型等定量规模和项目特征。1.招标文件前附表1.1.5建设规模应描述整个建设项目的规模情况和使用功能。目录传真:0512-58132373电话:0512-58188000地址:江苏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http://www.epint.com.cn)网络支持: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八、关于电子化招投标系统咨询方式:5.投标文件的递交34.招标文件的获取33.投标人资格要求1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11.招标条件1第一章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10.联系方式49.招标人信用承诺书48.发布公告的媒介47.评标方法36.其它需要明确的事项:3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31.1项目概况131.总则13投标人须知13招标工程情况介绍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1.7语言文字151.6保密151.5费用承担15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13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131.3招标范围、招标工期、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131.13同义词语161.12知识产权151.11偏离151.10分包151.9踏勘现场151.8计量单位152.5招标文件的异议172.4招标控制价172.3招标文件的修改162.2招标文件的澄清162.1招标文件的组成162.招标文件163.5资格审查补充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审查的)193.4投标保证金193.3投标有效期193.2投标报价193.1投标文件的组成173.投标文件17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14.2投标文件的递交214.1投标文件的密封214.投标213.7投标文件的编制203.6备选投标方案196.清标225.4开标异议225.3特殊情况处理225.2开标程序215.1开标时间、地点和投标人参会代表215.开标217.5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候选人公示237.4评标237.3评标准备237.2评标原则237.1评标委员会227.评标228.4签订合同258.3履约保证金248.2中标通知及中标结果公告248.1定标方式248.合同授予247.6履约能力的审查(如有)2410.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2510.纪律和监督259.3终止招标259.2不再招标259.1重新招标259.重新招标、不再招标和终止招标2511.1线上解密投标文件2611.电子招标投标相关说明2610.5异议与投诉2610.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2610.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2610.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25评标办法前附表29第三章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2913.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2812.解释权2711.3二阶段开标规则2711.2开标现场异议回复273.评标程序342.3详细评审标准332.2初步评审标准332.1入围筛选(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项目)和清标标准332.评审标准331.评标方法333.6澄清、说明或补正363.5算术错误修正353.4详细评审353.3初步评审353.2评标准备343.1基本程序34附件一:资格审查不合格情形(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项目)375.说明364.2提交评标报告364.1推荐中标候选人364.评标结果363.7汇总评标结果361.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80第五章工程量清单80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5附件四:评标基准价的计算43附件三:评标入围规则41附件二:无效标条款39封面87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86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85第六章图纸843.其他说明822.投标报价编制要求80(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92授权委托书91(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90(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89一、商务标89目录88(8)评分业绩99(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98(6)项目管理机构97(5)“投标人评分情况自查表”96(4)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95(4)投标保证金94三、技术标105(12)“项目负责人简历表”;104(11)类似业绩情况表(如有)103(10)“投标人基本情况表”102(9)“投标人资审情况自查表”100二、资格审查(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100本招标项目营业用房改扩建项目(项目名称)已由其他(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苏高新发改(2014)71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招标人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营业用房改扩建项目市政景观综合工程(工程暂估价)(标段)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1.招标条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营业用房改扩建项目市政景观综合工程(工程暂估价)标段施工招标公告第一章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第九章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及合同范本的补充/修改107四、报价文件1062.4其他:/。2.3标段划分2.2规模:合同估算价581.21万元。2.1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高新区狮山路6号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标段编号标段名称招标范围合同估算价(万元)定额工期(日历天)招标工期(日历天)E320501030400035100300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营业用房改扩建项目市政景观综合工程(工程暂估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营业用房改扩建项目市政景观综合工程(工程暂估价)581.21/922019-08-01日至今(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400万元及以上市政工程;投标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是否有此类要求:是否3.2业绩要求:3.1资质条件: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叁级](含)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3.投标人资格要求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或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资质)和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3.3项目负责人要求:质量为合格,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上的金额为准,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上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项目)、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的原件扫描件),未按规定提供的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项目)、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的原件扫描件,施工合同证明材料还需提供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相应查询网页截图。类似工程认定标准:□近两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本工程不接受最新年度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等级为C类及以下投标人参与投标。3.6其他要求:(1)企业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投标单位须按规定格式填写“项目经理无在建承诺书”(详见招标文件第九章附件1)并加盖企业公章,且在规定端口上传原件扫描件,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3)苏州市外企业须在规定端口上传《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书》,未按规定提供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持有苏州市年度信用手册(有效期内)的外地企业无需办理信息登记手续,在规定端口上传有效的年度信用手册即可参加本项目投标。)(4)本项目执行苏信用办[2018]23号文(《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5)根据省、市清欠办被限制市场准入和通报批评的企业及人员名单的通知,在全省限制市场准入的单位和人员未经解禁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与限制准入的劳务企业开展劳务合作。(6)项目执行苏住建建(2019)50号文,招投标失信行为和标后合同履约的扣分标准以开标当日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关于苏州市建筑业企业投标行为及标后履约失信考评结果的最新文件为准。(7)本项目为工程暂估价招标,由建设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和总承包单位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招标。(8)为贯彻落实《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苏建招办[2022]2号),本项目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均不处于不合格状态。(9)本项目已由苏州高新区经济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核准。(以此为准)(10)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高新区狮山路6号。(以此为准)3.5信誉要求:/。3.4财务要求:/。(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2年08月19日9:00至2022年08月25日17:004.招标文件的获取3.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近五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近三个月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近一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6.其它需要明确的事项: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5.1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22年09月01日09时30分5.投标文件的递交4.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20元;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潜在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按照标段招标控制价从大到小的顺序,投标人在招标控制价大的标段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后,所投其他标段将不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按照标段顺序,投标人在前面标段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后,所投其他标段将不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如果同一投标人在多个标段中均排序第一,推荐中标候选人顺序为:6.2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投标人最多允许中标1个标段。6.1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http://www.szzyjy.com.cn:8086/上发布。8.发布公告的媒介是否采用评定分离:□是否。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7.评标方法6.3□本项目采用信用评价分筛选模式,满足条件的投标人进入评标入围环节。具体筛选办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022年08月19日10.联系方式本次招标项目招标人信用承诺详见附件。9.招标人信用承诺书招 标 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招标代理机构: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苏州市姑苏区阊胥路88号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邮 编:邮 编:215011联 系 人:张一豪、黄国仕联 系 人:杨红林、吴工 电 话:13501110491电 话:15152886812传 真:传 真:0512-69899100电 子 邮 件:电 子 邮 件:834030465@qq.com网 址:网 址:开 户 银 行:开 户 银 行:账 号:账 号:附件:招标人信用承诺书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0号令)关于信用管理的相关要求,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营业用房改扩建项目市政景观综合工程(工程估价)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我单位郑重承诺:一、本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合理划分标段,不利用划分标段限制和排斤潜在投标人,不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三、科学合理确定施工工期,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按照工期定额合理确定工期。不育目赶工期、抢进度,不得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因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应当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四、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计价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压低招标控制价,不迫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审慎确定最高投标限价,在有相关异议时及时针对性回复,在调查研究后妥善处理,避免异常低价中标可能带来的施工质量和安全风险;六、我单位愿意承担虚假承诺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接受一、工程概况、工程规模、结构型式的介绍(提示招标人:本章节为必填内容,招标人应当如实详细填写,并作为投标、评标的重要参考。如因招标人未填写或未如实填写本章节内容,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招标人承担。)招标工程情况介绍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1.2招标人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地址:苏州市姑苏区阊胥路88号联系人:张一豪、黄国仕电话:13501110491电子邮箱:/传真:/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江苏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联系人:杨红林、吴工电话:15152886812电子邮箱:834030465@qq.com传真:0512-698991001.1.4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营业用房改扩建项目市政景观综合工程(工程暂估价)1.1.5建设规模详见招标公告1.1.6建设地点详见招标公告1.2.1资金来源自筹资金1.2.2出资比例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营业用房改扩建项目市政景观综合工程(工程暂估价),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1.3.2招标工期招标工期:92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09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12月15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指令为准)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节点工期(如有):1.3.3质量要求质量标准:合格1.3.4安全目标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无责任事故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详见招标公告1.4.3信用评价分筛选□采用1.筛选条件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分:;2.经筛选满足条件的投标人少于15人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不采用1.10分 包不允许□允许,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内容:1.11偏 离不允许2.1.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最高限价、澄清答疑文件(如有)、图纸清单等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08月26日10时00分2.2.2招标文件澄清发布时间:收到澄清后72小时内(以系统发出时间为准) 2.4招标控制价金额:详见“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的控制价文件 其中暂估价:详见“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的控制价文件2.4最高投标限价金额:5812110.27元2.5.1招标文件异议截止时间截止时间:2022年08月27日09时30分3.1.1投标文件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投标保证金;□联合体协议书(如有);☑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拟分包计划表(如有);☑资格审查资料;☑类似项目情况表;☑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3.3.1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日后60日历天 3.4投标保证金是否提交 否 是递交截止时间(到账时间):同本标段投标截止时间。3.4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 (由投标人基本账户所在网点的当地行或其上级银行机构出具)现金(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3.4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5万元3.4投标保证金递交方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 招标人指定专用账户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其他要求:保证金缴纳账户及缴纳方式详见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知公告(保证金窗口联系电话0512-69820851)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3.7.3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暗标□是 暗标格式见投标人须知3.7.3否3.7.4暗标编制的特殊要求无 □有本项目投标阶段无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3.7.7投标文件编制的其他要求/4.2投标截止时间2022年09月01日09时30分4.2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方式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已完成数字签名的电子投标文件加密上传至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回执,递交时间即为电子回执凭证上显示的时间。5.1.1开标时间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如采用二阶段评审的,二阶段开标时间于一阶段开标时公布)5.1.2开标地点开标地点: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楼四楼开标室(具体开标室详见大屏幕)。5.1.3是否要求投标人项目负责人到场开标□是 否5.2.2解密时间10分钟,10分钟内未完成解密的,延长2次解密时间。7.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4人。 7.4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7.4.4是否采用二阶段评审□是 否7.4.4综合评估法二阶段评审评审合格分分一阶段合格进入二阶段评审数量家8.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 否,8.1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及排序数量:38.1是否采用评定分离□是 否,8.1定标方法(采用”评定分离“即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8.3.1是否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是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详见合同条款□否10.5.2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苏州高新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13.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本项目图纸等材料详见招标文件附件。2.本项目需配合总承包单位创建绿色建筑二星级及苏州市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3.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项目,投标人代表仅需使用ca锁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http://180.117.160.6:8090/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参与开标会并解密投标文件。注:①投标单位可单独准备好密封的不加密投标文件光盘一份递交至开标现场,以应对突发无法解密情况;②电脑环境要求:windows7以上系统、IE10以上浏览器;③登录前需安装好驱动:https://download.bqpoint.com/download/downloaddetail.html?SourceFrom=Ztb&ZtbSoftXiaQuCode=010202&ZtbSoftType=DR; ④如使用“环境修复工具”无法解决登录问题,请及时联系客服:4009980000⑤投标人使用远程解密的,接到远程解密指令后,须在系统规定时间内解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的,投标文件无效;因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原因或网上招投标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监管部门核实后延迟解密时间。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招标文件中凡不适用于不见面开标项目的开标内容均取消。92日历天3.工期、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详见招标公告2.工程规模:详见招标公告1.工程地址:6.工程主要部位特征:详见施工图纸5.工程地质情况:详见施工图纸4.现场条件及周围环境情况: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须知四、建议的评标要点三、与《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有较大变动的评标方法及主要条款的介绍二、工程主要特点、技术要求、施工重点和难点、施工采用的新方法、新工艺和新材料等内容的介绍7.其它:详见施工图纸1.1.4本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项目概况1.总则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1.6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招标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1.3.4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招标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招标工期、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3)业绩要求:见招标公告;(2)财务要求:见招标公告;(1)资质条件:见招标公告;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4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6)其他要求:见招标公告。(5)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招标公告;(4)信誉要求:见招标公告;1.4.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具体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满足条件的投标人进入评标入围环节。采用信用评价分筛选,经筛选满足条件的投标人少于15人的,应当重新招标。1.4.3信用评价分筛选(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5)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9.被责令停业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18.根据《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号)文件,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联合惩戒期限内的;17.拟派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16.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15.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14.投标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的;13.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住建建〔2018〕14号)文件的规定,苏州市外企业未按规定在规定端口上传《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书》的;(持有苏州市年度信用手册(有效期内)的外地企业无需办理信息登记手续,在规定端口上传有效的年度信用手册即可参加本项目投标。)1.7语言文字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6保密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根据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及造价咨询费用由中标人支付)。1.5费用承担19.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1.10分包招标人原则上不组织踏勘现场,投标人可自行踏勘。1.9踏勘现场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8计量单位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13同义词语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1.12知识产权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1.11偏离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资信要求。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1.1本招标文件包括:2.1招标文件的组成2.招标文件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六章、图纸;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章、评标办法;投标人不在澄清期限内提出,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交,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招标文件的澄清2.1.2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前后相互矛盾时,以发布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第十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章、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及合同范本的补充/修改2.4招标控制价2.3.2修改文件按本章第2.3.1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修改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未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3.1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招标人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2.3招标文件的修改2.2.3澄清文件按本章第2.2.2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未按照澄清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但招标人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3.1投标文件的组成3.投标文件2.5.2招标人对异议的答复构成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2.2款、第2.3款规定办理。2.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包括对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逾期提出的,招标人可不予受理。异议与答复应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2.5招标文件的异议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本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本次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本工程招标控制价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控制价随本项目招标文件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同步发布。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布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修改的,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4)投标保证金;(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商务标评审资料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9)其他材料应根据评标办法要求提供评分业绩中标通知书、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等资料,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8)评分业绩(适用于综合评估法项目)(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6)项目管理机构(5)“投标人评分情况自查表”;应根据招标公告要求提供类似业绩中标通知书、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等资料,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12)“类似业绩情况表”(资审公告中无此项要求的可以不填写);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1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10)“投标人资审情况自查表”;二、资格审查评审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中有此项要求的填写,并按招标公告要求提供证明材料。(15)“企业信誉情况表”(资审公告中无此项要求的可以不填写);招标公告中有此项要求的填写,并按招标公告要求提供证明材料。(14)企业财务状况表”(资审公告中无此项要求的可以不填写);应根据招标公告要求提供学历、职称、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等证明材料。(13)项目负责人简历表”;3.1.3投标文件中涉及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开户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B证、企业或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如有)的证明资料均应从企业信息库中获取并上传,对已在投标文件中链接的企业信息库材料进行更新的,投标文件须重新获取相应信息。3.1.2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有规定格式要求的,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1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四、报价文件(16)施工组织设计(无此项要求的可以不填写);三、技术标标评审资料3.3投标有效期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编制投标报价。3.2投标报价3.1.4招标公告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中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投标人有义务核查投标文件中相应链接,以及从企业信息库中获取扫描件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如因存在扫描件无效、不清晰、不完整或链接无效等情形造成的评标结论由投标人自行承担。3.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3.4.2招标人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4.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递交截止时间、递交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将投标保证金已缴纳凭证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投标保证金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确认,逾期未确认的,视为不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3.5资格审查补充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审查的)(4)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3)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7.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无标识“技术暗标”时,则“施工组织设计”制作投标文件时应满足下列要求: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自行增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7投标文件的编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6备选投标方案3.7.4招标人如对“施工组织设计”暗标编制有其他特殊要求的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任何情况下,施工组织设计中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等。(4)页眉和页脚(包括页码)设置要求:不允许出现页眉,且页脚只准出现页码,页码格式采用阿拉伯数字格式,字体为五号宋体,设在页脚居中位置,页码应当连续;(3)图表要求:图表应尽可能采用A4规格白色底色,对于比较大的图表可使用A3规格白色底色。图表中的文字采用黑色,字体、字号不限;(2)目录、正文标题(包括章、节、条、款、项)、正文要求:采用A4规格白色底色,文字为黑色小四号宋体,标题加粗;(1)封面设置要求:采用A4规格白色底色,写明“(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施工组织设计”字样,文字为黑色二号宋体,加粗;3.7.7补充内容:投标文件编制的其它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盖单位章”的地方,投标人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要求“签字”的地方,投标人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在要求“盖单位章”的地方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在要求“签字”的地方加盖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招标文件有特别说明的除外。投标人在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时应当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可接受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进行编制、签章和加密,并在投标截止期前上传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3.7.6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要求3.7.5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证书、证件、单据等证明材料(3.1.3要求的材料除外)扫描件,应为其原件彩色扫描件。无法提供原件扫描的,应在证件、单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后再扫描使用。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2.1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拒收。4.2投标文件的递交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不予接受。4.1投标文件的密封4.投标5.1.2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5.1.1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公开开标;5.1开标时间、地点和投标人参会代表5.开标4.3.2电子投标文件撤回: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需要撤回投标文件的,应当自行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直接进行撤回操作。4.3.1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1)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开标时间准时开标;5.2.1开标程序:5.2开标程序如要求项目负责人到场的,项目负责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签到,项目负责人未在开标时间前到达的,视为该投标人自动放弃该项目的投标,其投标书视为无效标书(投标书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均应当唱标)。5.1.3投标人项目负责人是否到场的相关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线解密投标文件的,详见本章节“11.电子招标投标相关说明”第11.1款。(7)招标人解密;(6)投标人根据提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5)宣布投标文件允许进行解密;(4)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文件的递交情况;(3)公布主持人、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2)宣布开标纪律;5.2.3二阶段开标规则(如采用)5.2.2每个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可现场使用CA证书解密,也可在线解密),解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将在开标会议现场进行数据导入。(12)开标结束。(10)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或签章确认;(9)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项目经理姓名及其他内容,并生成开标记录;(8)批量导入已解密投标文件内容;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结束前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在线解密的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具体详见本章节“11.电子招标投标相关说明”第11.3款。5.4开标异议5.3.2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5.3.1因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解密,开标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应暂停招投标活动,待原因查明后方可继续进行招投标活动。5.3特殊情况处理具体详见本章节“11.电子招标投标相关说明”第11.2款。7.1.1评标由招标人于开标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招标人应于开标前将招标人代表人员情况,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1评标委员会7.评标招标人认为投标人的投标价有可能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提请评标委员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招标人应当组织进行评标准备(清标)工作,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使用电子交易系统开展评标准备(清标)工作;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采用同样的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但不对投标文件作出评价。6.清标7.3评标准备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7.2评标原则7.1.4因专业特殊、技术要求复杂、有特殊评标要求或者评审时间有可能超过八小时,不适宜采用远程方式评标的工程项目,由招标人向负责该项目行政监督的招投标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不采用远程评标方式进行评标。7.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7.1.2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7.4.4二阶段评审合格分及一阶段合格进入二阶段评审数量具体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4.3如评标委员会未获得授权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必须在评标报告中对每个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7.4.2评标准备(清标)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收到评标准备(清标)报告后方可开始评标;评标委员会要复核评标准备(清标)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上述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补正。7.4.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4评标评标前,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做好评标准备工作。如果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报请行政监督部门后,召集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7.6履约能力的审查(如有)7.5.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拒不答复的,投标人可按照本章第10.5条的规定程序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7.5.2招标人对评标结果复核无误的,应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招标人未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须同时公示中标候选人顺序及拟中标人。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确定中标人的,确定中标人后,须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拟中标人公示,并同时公布定标理由,公示期不少于3日。7.5.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招标人应当对评标报告进行复核,发现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审的,应当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经核查,评标报告遗漏必要的内容或者存在错误的,原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复审、补充或者纠正。7.5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的,招标人应在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规定的格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8.2中标通知及中标结果公告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的价格、技术、质量、品牌,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量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结合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因素,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择优确定中标人。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1定标方式8.合同授予8.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8.4签订合同8.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8.3.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8.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8.3履约保证金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同时,招标人将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中标结果公告。(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9.1重新招标9.重新招标、不再招标和终止招标8.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9.3终止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2不再招标(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采用信用评价分筛选,经筛选满足条件的投标人少于15人的;(3)第一中标候选人或所有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10.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10.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10.纪律和监督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出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将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10.5.1异议10.5异议与投诉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10.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10.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11.电子招标投标相关说明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第10.5.1项规定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10.5.2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或在开标结束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11.2开标现场异议回复投标人在线参与开标的,可以在能够保证设施设备可靠、互联网畅通的任意地点,通过互联网在线参加开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使用加密其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签到,实时在线关注招标人的操作情况并根据指令在线解密。招标人采用“不见面开标”的,投标人在线参加开标会。11.1线上解密投标文件招标人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招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招标文件并发布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应当通过登录“电子招标投标平台”购买、下载招标文件。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标,并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文件(含补充、答疑文件)、投标文件均为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供的“招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生成的指定电子格式文件。第一阶段开标开标时,分步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和导入。11.3二阶段开标规则所有在线提出的异议应当被记录入开标记录。招标人应当回复完毕所有现场异议后,方可结束开标。未到达开标现场在线解密的,如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在线提出。招标人应当场在线进行回复。公布投标人名称和前附表所列二阶段开标内容,记录在开标内容中。未进入第二阶段开标的投标人标书不解密不公布不退回。当场抽取所有前附表中所列相关系数,抽取结果被录入到开标记录中。首先,检查所有二阶段开标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现场第一阶段评审结果及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投标人名单。招标人将在第一阶段评审结束以后组织第二阶段公开开标。开标日期、时间和地点将在第一阶段开标现场通知。第二阶段开标首先检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将对前附表所列二阶段开标内容进行现场封存或二次加密。然后公布投标人名称、当众解密前附表所列一阶段开标内容,公布并记录在开标记录中。第三章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在评标过程中如出现本招标文件未尽事宜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或授权评标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讨论决定。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12.解释权2.评审标准本次招标采用的评标办法为:合理低价法。1.评标方法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入围筛选(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和清标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不再进行后续评标的情形投标文件存在所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进行后续评标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2.投标函中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3.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质量标准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4.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2.1.2信用评价分筛选不采用□采用,筛选条件:________________采用信用评价分筛选,经筛选满足条件的投标人少于15人的,应当重新招标。2.1.3入围筛选方法和数量当满足评标入围条件的投标文件超过9家时,根据下列方法筛选进入后续评标程序的投标人。1. 入围筛选方法:直接确定:□方法一;方法二;□方法三;方法四;方法五开标时从以下方法中随机抽取确定:方法一;方法二;□方法三;方法四;方法五2.评标入围方法具体细则见附件三。其中:方法一中:G1值取值范围:10%-30%,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抽取每档按5%计;G2值取值范围:10%-20%,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抽取每档按5%计;方法二中:G1值取值范围:10%-20%,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抽取每档按5%计;G2值取值范围:10%-30%,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抽取每档按5%计;方法三中:G1、G2值的抽取范围参照方法一或方法二;方法四中:本项目采用低价排序法和抽签入围相结合的方式,G1、G2值的抽取范围参照方法一;G1值取值范围:10%-30%,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抽取每档按5%计;G2值取值范围:10%-20%,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抽取每档按5%计;方法五:按评标当日有效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执行。2.1.4清标标准(1)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2)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3)核实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在建工程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认为投标人的投标价有可能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提请评标委员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初步评审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2.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文件签字盖章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6项规定2.2.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文件格式、内容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实质性内容齐全2.2.1形式评审标准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2.2.1形式评审标准多标段投标符合招标公告第6.2项规定2.2.1形式评审标准项目经理到场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3项规定2.2.1形式评审标准联合体投标人(如有)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2.2.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的2.2.1形式评审标准资格审查补充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项目)如投标人各项资格条件发生更新的,应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项规定2.2.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函及投标保证金(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项目)1.提交投标保证金符合招标文件要求;2.投标函中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质量标准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4.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报价符合招标文件要求2.2.2资格评审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项目)见本标段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2.2.2资格评审标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详见本章附件一“资格审查不合格情形”内容2.2.3无效标判定详见本章附件二“无效标条款”内容2.3.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详细评审条款号条款内容3.2.1分值构成以投标报价为评审因素 投标报价:满分分以投标报价、信用评价为评审因素投标报价:满分82分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满分6分3.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1、评标基准值计算方法的确定□直接确定:□方法五;开标时从以下方法中随机抽取确定:方法一;方法二;□方法三;□方法四;□方法五;2、评标基准值计算具体细则见本章附件四,参数设置如下:方法一:K值取值范围:95%~98%,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每档按0.5%计取;方法二:K1值取值范围:95%~98%,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每档按0.5%计取;Q1值取值范围:65%~85%,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每档按5%计取;K2取值为:92%;方法四:□K取值为:;□K值取值范围:,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方法五:K值取值范围:,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Δ值取值范围:,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3、特殊情形下,评标基准价调整方式:评标基准价调整方式:确认存在评委评审和计算错误的,评标基准价按实计算。2.3.4(1)投标报价得分计算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投标报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低1%扣0.6分(不少于0.6分),每高1%扣0.9分(负偏离扣分的1.5倍);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2.3.4(2)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评分标准投标人信用评价得分=信用分值* 6 %2.3.4(3)投标人行为及标后履约考评扣分按评标时考评扣分时效内的扣分值执行2.3.4(4)技术标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是,合格性评审 否,中标后中标人应按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2.3.4(5)其它/条款号条款内容入围筛选方法和数量详见本章附件一:评标入围规则资格评审标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项目)详见本章附件二:资格审查不合格情形无效标判定详见本章附件三:无效标条款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详见本章附件四:评标基准价的计算2.2初步评审标准2.1.4清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入围筛选方法和数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信用评价分筛选(如采用):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1不再进行后续评标的情形: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入围筛选(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项目)和清标标准2.3详细评审标准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无效标的全部条件,见本章附件二。2.2.3无效标判定标准2.2.2资格评审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见本标段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2.2.2资格评审标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3.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3.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3.1分值构成(5)其它: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投标人行为及标后履约考评扣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报价合理性评扣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评得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投标报价得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3.4评分标准(3)详细评审;(2)初步评审;(1)评标准备;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3.1基本程序3.评标程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2.1.1、2.1.2、2.1.3条款筛选入围投标人。3.2.1.1入围筛选3.2.1招标人准备3.2评标准备(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4)澄清、说明或补正;3.2.2.1签到3.2.2评标委员会准备工作3.2.1.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认为投标人的投标价有可能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提请评标委员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2.1.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据招标文件,采用同样的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但不对投标文件作出评价。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入围投标人组织进行下列评标准备(清标)工作,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使用电子交易系统开展评标准备(清标)工作。3.2.1.2清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标底(如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3.2.2.3熟悉文件资料评标委员会成员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商议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3.2.2.2分工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2.1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3.3.1形式性评审3.3初步评审招标人未做评标入围、清标工作的,评标委员会应进行评标入围、清标工作。招标人已做评标入围、清标工作的,评标委员会应对评标入围、清标成果进行复核,发现错误或遗漏的,应进行补正。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的评标入围、清标成果视同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3.2.2.4评标入围、清标(核对招标人入围、清标数据)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2.3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3.3.3无效标判定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3.3.2资格评审(已进行资格预审项目)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2.2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资格审查不合格。3.3.2资格评审(未进行资格预审项目)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3.5算术错误修正3.4.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招标控制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3.4.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4.1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3款规定进行评审。3.4详细评审3.7.1评标委员会成员填写详细评审汇总表。3.7汇总评标结果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3.6澄清、说明或补正(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4.1.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是否具有竞争性进行判断:有竞争性的,按有效投标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4.1.1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序,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4.1推荐中标候选人4.评标结果3.7.2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汇总各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详细评审结果,采用打分制的,应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及投标报价均相同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5.3评标过程中,投标报价、A值、基准价计算以元为单位,用四舍五入法保留2位小数;计算过程中报价偏离率、偏离率扣分值、投标报价得分用四舍五入法保留2位小数。5.2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招标人可以将建筑施工企业市场信用动态考评得分作为评分因素,按照一定的比例纳入评分体系中。5.1评标价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5.说明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4.2提交评标报告3.招标文件要求的类似项目业绩(如有)及其认定标准;2.拟派项目负责人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要求;1.资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公告的要求;一、本项指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满足以下要求的: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附件一:资格审查不合格情形(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项目)8.为本标段的代建人;7.为本标段的监理人;6.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5.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二、本项指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4.招标文件要求的财务和信誉要求(如有)。14.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3.被责令停业的;12.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11.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9.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20.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19.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18.投标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的;17.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住建建〔2018〕14号)文件的规定,苏州市外企业须在规定端口上传《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书》,未按规定提供的;(持有苏州市年度信用手册(有效期内)的外地企业无需办理信息登记手续,在规定端口上传有效的年度信用手册即可参加本项目投标。)16.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5.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25.本工程不接受最新年度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等级为C类及以下投标人参与投标;三、本次招标下述/条款生效:24.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23.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处于不合格的;22.根据《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号)文件,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联合惩戒期限内的;21.拟派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提示】如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补充文件中增加或修改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将新增否决性条款列入本附件,并发布新的完整的《否决性条款摘要》。否则,增加的无效标条款无效。附件二:无效标条款29.近五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企业或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28.近三个月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27.近一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26.近两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4.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3.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本章节是本工程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文件等)中涉及的所有否决性条款的汇总,除出现以下情形外,投标文件的其他任何情形均不得作否决处理。招标文件中有关否决性条款的阐述与本章节不一致的,以本章节内容为准。1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10.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人设置的投标限价的;9.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8.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7.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6.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17.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1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1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14.投标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13.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12.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23.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22.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20.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19.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18.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资格后审评标入围环节。当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超过9家时,招标人可以选择一种评标入围方法,也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两种以上入围方式,开标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附件三:评标入围规则招标人修改或补充的重大偏差情形:(招标人对上述内容有修改或补充的,以下述条款为准)25.招标文件要求项目负责人当场开标而未按时出席的。24.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辨认的;方法三:抽签入围法。采取随机抽取法确定R家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招标人可以参照低价排序法(或均值入围法)的G1和G2值抽取、计算,先去除一部分投标人后再随机抽取,具体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入围过程中,当投标人平均值以上(或以下)的数量不足时按实际数量计取,但不因此增加平均值以下(或以上)的数量。按顺序取平均值以上的投标人时,末位报价相同的投标人均不入围;按顺序取平均值以下的投标人时,报价相同的投标人同时入围。当R值取9时,平均值以上具体数量为4,平均值以下数量为5;当R值取12时,平均值以上具体数量为6,平均值以下数量为6;当R值取15时,平均值以上具体数量为7,平均值以下数量为8。方法二:均值入围法。先按报价由低到高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G1(G1值为10%、15%、20%)的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和由高到低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G2(G2值为10%、15%、20%、25%、30%)最高报价的投标人(去高、去低的数量分别为四舍五入后取整,末位报价相同的均去除),G1和G2在开标时抽取;计算剩余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取平均值以上和以下若干家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方法一:低价排序法。先按报价由低到高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G1(G1值为10%、15%、20%、25%、30%)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和由高到低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G2(G2值为10%、15%、20%)最高投标报价的投标人(去高、去低的数量分别为四舍五入后取整,末位报价相同的均去除),G1和G2在开标时抽取;再按报价由低到高取不少于R家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排序第R位存在两个及以上报价并列相同的,同时入围;不足R家时,按实际数量计取。入围的投标人数量R根据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决定。当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为50家以上时,R值取15;当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为30家以上不足50家的,R值取12;当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为9家以上不足30家的,R值取9;不足9家的全部入围。(说明:以上包含本数,且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为9家时,9家全部入围)方法一:以有效投标文件(有效投标文件是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下同)的评标价(评标价是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下同)算术平均值为A〔当有效投标文件≥7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20%(四舍五入取整,末位投标报价相同的均保留)后进行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6家时,剔除最高报价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A〕。附件四:评标基准价的计算第一轮先按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企业信用分从高往低排名前R名(有企业信用分且并列的算同一名次,依次往下排名),在前R名中随机抽出R/2(R/2去尾取整)家(若有信用分的投标人≤R/2家,则全部入围);第二轮剩余的名额,在上述被抽中单位外的所有进入评标入围环节投标人中抽取。方法五:二轮抽签法。该方法适用于非选用企业信用分进行筛选资格后审方式招标。通过低价排序法(或均值入围法)中的G1和G2值抽取、计算、去除,确定进入最终入围范围的投标人;再通过低价排序(或均值计算)确定招标文件中规定入围50%的投标人(四舍五入取整)进入后续评标程序;剩余50%从最终入围范围内的尚未入围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抽取法确定。方法四:合成入围法。即采用低价排序法(或均值入围法)和抽签入围法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入评审程序。方法四:以合理最低价作为评标基准价。方法三: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次低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Q2=1-Q1,Q1取值范围为65%~85%;K1的取值范围为95%~101%(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选取连续的七档);Q1、K1值在开标时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2的取值范围,建筑工程为90%~100%,装饰、安装为88%~100%,市政工程为86%~100%,园林绿化工程为84%~100%,其他工程88%~100%。K2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基准价=A×K1×Q1+B×K2×Q2方法二: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A〔当有效投标文件≥7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20%(四舍五入取整)后进行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6家时,剔除最高报价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A〕,招标控制价为B,则:评标基准价=A×K,K值在开标时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值的取值范围为95%-101%(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选取连续的七档)。评标基准价=(A×50%+B×30%+C×20%)×K方法五:ABC合成法。K值建筑工程为97%~93%,装修、安装工程下浮范围为95%~90%,市政工程下浮范围为93%~88%,园林绿化工程下浮范围为92%~85%,其他工程下浮范围为95%~90%,各地可根据情况适时对下浮范围进行调整。招标人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下浮区间。项目具体下浮率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下浮区间在开标时抽取,或者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确定固定下浮率(下浮率取整)。评标基准价(合理最低价)=A×K当有效投标文件≥7家时,先剔除各报价中最高的20%项(四舍五入取整)和最低的20%项(四舍五入取整)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6家时,剔除各报价中最高值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时,取各报价中的次低值。由此计算出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和其他项目清单费用,再按招标清单所列费率计算规费、税金,得出一个投标平均总价A。对有效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单价)、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单价)、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等所有报价由低到高分别依次排序。下浮系数K、下浮率Δ,在开标时按下表取值范围内随机抽取。下浮系数、下浮率各地可根据实际调整。规定范围内:评标价算术平均值×70%与招标控制价×30%之和下浮25%以内的所有评标价;C=在规定范围内的最低评标价;B=在规定范围内的评标价除C值外的任意一个评标价,在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抽取方式:若评标价在A值的95%(及以上)范围内,则该类评标价不纳入B值抽取范围;若在A值的95%-92%(含)、92%-89%(含)范围内,则在两个区间内各抽取一个评标价,与在A值的89%以下至规定范围内的其他评标价合并后作为B值抽取范围。若按上述办法未能抽取B值,则在规定范围内的任意一个评标价(除C值外)中随机抽取B值;A=招标控制价×(100%-下浮率Δ);分类取值范围下浮系数K95%、95.5%、96%、96.5%、97%、97.5%、98%下浮率Δ房屋建筑工程6%、7%、8%、9%、10%、11%、12%下浮率Δ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及钢结构工程8%、9%、10%、11%、12%、13%、14%、15%下浮率Δ机电安装工程9%、10%、11%、12%、13%、14%、15%、16%下浮率Δ市政工程12%、13%、14%、15%、16%、17%、18%、19%、20%下浮率Δ绿化工程17%、18%、19%、20%、21%、22%、23%、24%、25%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营业用房改扩建项目市政景观综合工程(工程暂估价)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低1%的所扣分值不少于0.6分,每高1%的所扣分值为负偏离扣分的1.5倍;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三、质量标准1二、分包合同工期1一、分包工程概况1第一部分分包合同协议书1目录二0二二年月1.一般约定4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4七、其他2六、承诺2五、合同文件构成1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1.6联络71.5图纸61.4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61.3标准和规范61.2语言文字61.1词语定义与解释42.2提供基础资料、施工条件82.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82.承包人81.9保密71.8知识产权71.7化石、文物73.3特殊工种上岗作业要求103.2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93.1分包人的一般义务93.分包人92.4指令和决定82.3承包人项目经理84.2与总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义务114.1总包合同的提供104.总包合同103.6联合体103.5履约担保103.4禁止转包和再分包106.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与劳动用工管理11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115.3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15.2分包人的质量管理115.1质量要求115.分包工程质量117.2开工137.1施工组织127.工期和进度126.3劳动用工管理126.2环境保护126.1安全文明施工118.材料与设备157.7暂停施工147.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47.5不利物质条件147.4工期延误137.3测量放线138.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68.5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168.4样品16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168.2分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158.1承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1510.3分包合同变更估价1710.2分包合同变更的提出和执行1710.1分包合同变更的范围1710.分包合同变更179.试验和检验168.7材料与设备专用1612.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912.价格调整1911.合同价格1810.6计日工1810.5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1810.4分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714.1预付款2014.工程款支付2013.2计量程序1913.1计量原则和计量周期1913.计量1912.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1915.2其它工程的成品保护2115.1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2115.成品保护2114.4支付账户2114.3工程进度款支付2014.2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2017.1完工验收条件2217.完工验收2216.3试车中的责任2216.2试车的费用承担2216.1试车的组织和配合2116.试车2118.2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分包工程2318.1分包工程移交时间2318.分包工程移交2317.4完工退场2317.3完工日期2317.2完工验收程序2220.1缺陷责任期2520.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2519.3最终结清2419.2结算审核2419.1结算申请2319.结算2322.不可抗力2621.2分包人违约2621.1承包人违约2521.违约2520.3质量保证金2520.2保修期2523.2其他保险2723.1工伤保险2723.保险2722.3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2722.2不可抗力风险的承担2622.1不可抗力的确认和通知2624.4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2824.3承包人的索赔2824.2对分包人索赔的处理2824.1分包人的索赔2724.索赔2723.3保险凭证2725.3与争议解决有关的事项2925.2仲裁或诉讼2925.1调解2925.争议解决2924.6分包人索赔配合2924.5提出索赔的期限281.5图纸301.4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301.3标准和规范301.1词语定义与解释301.一般约定30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303.分包人312.3承包人项目经理312.2提供基础资料、施工条件312.承包人311.8知识产权311.6联络305.分包工程质量323.5履约担保323.4禁止转包和再分包323.3特殊工种上岗作业要求323.2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313.1分包人的一般义务317.2开工337.1施工组织337.工期和进度336.3劳动用工管理336.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与劳动用工管理335.1质量要求328.1承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348.材料与设备347.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347.5不利物质条件337.4工期延误337.3测量放线3310.分包合同变更349.试验和检验348.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348.5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348.4样品348.2分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3412.价格调整3511.合同价格3510.5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3510.4分包人的合理化建议3510.3分包合同变更估价3410.1分包合同变更的范围3414.1预付款3614.工程款支付3613.2计量程序3613.1计量原则和计量周期3613.计量3612.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3517.完工验收3716.2试车的费用承担3616.1试车的组织和配合3616.试车3614.3工程进度款支付3614.2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3618.1分包工程移交时间3718.分包工程移交3717.4完工退场3717.3完工日期3717.2完工验收程序3717.1完工验收条件3720.1缺陷责任期3820.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3819.3最终结清3719.2结算审核3719.1结算申请3719.结算3722.不可抗力3921.2分包人违约3821.1承包人违约3821.违约3820.3质量保证金3820.2保修期3824.索赔3923.3保险凭证3923.2其他保险3923.保险3922.3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3922.1不可抗力的确认和通知39发包人(全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第一部分分包合同协议书25.2仲裁或诉讼3925.争议解决3924.4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3924.2对分包人索赔的处理392.分包工程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营业用房改扩建项目市政景观综合工程(工程暂估价)。1.总包工程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营业用房改扩建工程。一、分包工程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方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营业用房改扩建项目市政景观综合工程(工程暂估价)分包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分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期总日历天数:天。计划完工日期:20年月日。计划开工日期:20年月日。二、分包合同工期4.分包工程承包范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营业用房改扩建项目市政景观综合工程(工程暂估价)。涉及群体工程的,详见《分包工程一览表》(附件1)。3.分包工程地点:苏州高新区狮山路6号。上述两项费用合计价款中包含由分包人分担的费用,该费用归承包人所有,扣回方式详见详细条件。2.分包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人民币(大写)(¥元)。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分包工程质量应符合总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的质量标准,并同时达到扬子杯标准。三、质量标准(4)通用合同条款;(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分包合同文件:五、合同文件构成前述各项分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分包合同文件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分包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分包合同当事人签署的与分包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分包合同文件组成部分。(8)其他分包合同文件。(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6)图纸;(5)技术标准和要求;七、其他4.合同当事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分包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另行签订与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合同。3.分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但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应由承包人履行的义务除外。分包人承诺就分包工程质量和安全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2.分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分包合同约定完成分包工程施工,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履行分包工程维修义务。1.承包人承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六、承诺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2.本协议书于年月日在苏州签订,自发包人签订之日生效。本协议书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二份,承包人执二份,分包人执二份。1.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发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分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1.1.3分包合同当事人:是承包人和(或)分包人。1.1.2总包合同:是指承包人就总包工程签订的且在分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总承包合同。1.1.1分包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包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分包合同文件。分包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与解释1.一般约定1.1.9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分包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8设计人:是指在总包合同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总包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7监理人:是指在总包合同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对总包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6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总包合同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5分包人:是指承包分包工程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分包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总包合同,并经发包人同意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总包工程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14临时工程:是指分包人为完成分包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13永久工程:是指分包人按分包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承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12分包工程:是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1总包工程: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0分包人项目经理:是指由分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分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分包合同履行的项目负责人。1.1.21工期:是指在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20完工日期:包括计划完工日期和实际完工日期。计划完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实际完工日期按照第17.3款【完工日期】确定。1.1.19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承包人按照第7.2款【开工】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1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分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17施工场地:是指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分包工程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1.1.1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分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27分包合同价格:是指承包人用于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分包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26签约合同价:是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25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24基准日期:招标分包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第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分包工程以分包合同签订日前第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23保修期:是指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的期限。提前使用的分包工程自开始使用之日起计算,其他分包工程自总包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22缺陷责任期:是指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提前使用的分包工程自开始使用之日起计算,其他分包工程自总包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1.1.33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分包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分包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1.32深化设计:是指分包人在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基础上,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图纸进行完善、补充并绘制直接指导施工的图纸的活动。1.1.31书面形式:是指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30质量保证金:是指分包人按照第20.3款【质量保证金】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29计日工:是指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分包人完成承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28费用:是指为履行分包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4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在签订分包合同前已充分了解前述标准和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3.1适用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范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以及总包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范等。分包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3标准和规范分包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1.2语言文字(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1)分包合同协议书;组成分包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在分包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分包合同当事人签署的与分包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分包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上述各项分包合同文件包括分包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分包合同文件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9)其他分包合同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7)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分包人对自行或委托设计的图纸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委托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施工图深化设计的,深化设计需要相应的设计资质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分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深化设计不需要相应设计资质的,分包人在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自行完成深化设计。1.5.3深化设计1.5.2分包人在收到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向分包人提供修改补充后的图纸或处理意见。1.5.1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分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承包人至迟不得晚于实际开工日期前7天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因承包人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分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4.1项的约定办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施工场地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供承包人和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5图纸1.8知识产权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化石、文物的,分包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化石或文物的数量、需要采取的保护措施以及因此发生的费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应指示分包人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前述物品,因分包人采取保护措施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根据总包合同将施工场地内需要保护的化石、文物等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应予保护,因采取保护措施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7化石、文物与分包合同有关的通知、指令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6联络2.承包人除法律规定或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9保密1.8.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8.2分包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分包人在深化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分包人承担;因使用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8.1承包人提供给分包人的图纸和文件,分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但不能用于与分包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2.2.1承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前向分包人提供分包工程施工所必需的地下管线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分包人应对依据前述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分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2.2提供基础资料、施工条件2.1.3承包人应保证分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其他分包人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2.1.2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和总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人和分包工程进行管理并承担总包管理责任。承包人负责协调分包人与其他分包人之间的交叉施工作业。2.1.1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履行分包合同所需的相应资料。2.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向分包人移交施工场地时,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对全部施工条件和分包工程施工前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施工条件不满足或分包工程施工前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负责完善施工条件或修复相关工程直至质量合格。(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3)正常施工所需要的作业面;(2)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场地的交通条件;(1)水、电接驳点;2.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最迟于实际开工日期3天前向分包人移交施工场地并提供以下施工条件: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发出的指令,承包人指令违反法律或强制性标准的除外。如果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指令后3日内未向承包人提出异议且未执行指令,或者分包人提出异议但在承包人再次确认指令后3日内仍未执行指令的,承包人可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2.4.1承包人指令2.4指令和决定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场地的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承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与承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分包人。2.3承包人项目经理2.2.3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分包人合理的利润。3.1.1办理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许可和批准手续。3.1分包人的一般义务3.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作,分包人应接受并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并转发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分包人不应接受或执行未经承包人确认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分包人一旦收到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直接向分包人发出的指令,应立即将此类指令通知承包人。2.4.2发包人或监理人指令承包人的指令应以书面形式发出。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承包人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令,该指令与书面形式的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承包人应在口头指令发出后48小时内补发书面指令,补发的书面指令应与口头指令一致。分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分包人为前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分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前述人员无权履行职责,承包人有权要求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3.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人员安排的报告。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包括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分包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分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姓名和岗位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分包人主要项目管理人员表】。合同当事人通过招投标方式订立分包合同的,专用合同条款或其附件中载明的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应与分包人投标文件保持一致。3.2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3.1.4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分包工程资料的编写、管理和归档;确保分包工程资料的准确完整。3.1.3对施工场地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分包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与履行分包合同有关的其他情况。3.1.2按法律规定和分包合同约定完成分包工程,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并在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法律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的特殊工种上岗证,并在相应作业人员进场前报送承包人审核并备案。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不具备上岗证的,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特殊工种上岗作业要求承包人有权书面通知分包人更换不称职的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分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进行更换。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分包人需要更换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分包人擅自更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3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应常驻施工场地。前述人员因故需要离开施工场地时,应事先取得承包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分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分包人项目经理为分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负责人,在分包人授权范围内决定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分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否则,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6联合体承包人需要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3.5履约担保3.4.2分包人不得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违法分包给任何第三人。分包人违法分包工程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1分包人不得将分包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分包人转包分包工程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禁止转包和再分包4.2与总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义务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供分包人查阅,并且在分包人要求时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复印件,但有关总包工程价格及支付内容除外。分包人应仔细阅读并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约定,分包合同的签订视为分包人完全知悉承包人在总包合同项下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义务和责任。4.1总包合同的提供4.总包合同3.6.2联合体协议经承包人确认后作为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6.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分包合同向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5.2分包人的质量管理分包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要求,同时应符合总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除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外,有关分包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可以由分包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质量要求5.分包工程质量分包人应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但分包合同明确约定由承包人履行的义务除外。分包人应避免因其自身行为或疏忽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约定。6.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与劳动用工管理5.4.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分包工程不合格的,分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分包人合理的利润。5.4.1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分包工程不合格的,承包人有权随时要求分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分包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按照第18.2款【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分包工程】执行。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承包人应根据法律及总包合同约定建立总包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并将分包工程质量管理纳入总包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5.3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场地的安全保卫工作,分包人应予以配合。在施工场地或生活区发生突发事件的,分包人应积极协助承包人、发包人和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2安全保卫分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并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承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承包人有权责令分包人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和分包人应按法律和分包合同采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履行安全文明管理义务。承包人应向分包人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详细交底。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合同当事人的具体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0:安全文明措施分配表】。6.1.1安全文明施工6.1安全文明施工6.3.1分包人应与其为履行分包合同而雇佣的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并按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各项权利。6.3劳动用工管理分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分包人应按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采取环境保护具体措施,防止环境损害和环境污染。分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责任。6.2环境保护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承包人和分包人应按照法律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有关情况。6.1.3事故处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至迟不得晚于实际开工日期前7天,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详细施工组织设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承包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分包人应予以修改完善。分包人未在前述期限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承包人未在前述期限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7.1.1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批准7.1施工组织7.工期和进度6.3.3分包人获得的工程款应优先支付分包人雇佣人员的劳动报酬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费用。分包人拖欠前述劳动报酬或劳务费用给本项目造成不利影响的,分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6.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为分包人雇佣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膳宿条件应达到工程所在地行政管理机关的标准和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所在地行政管理机关的标准和要求对劳务人员的宿舍和食堂进行管理。分包人应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保证劳动力投入。因分包人劳动力短缺导致分包工程进度滞后的,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7日内补足劳动力,否则,承包人有权解除分包合同或取消分包人部分工作,且分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7.1.3劳动力保障分包人应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配合其他工程的施工。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分包工程施工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并取得承包人批准,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严格按总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对分包工程及其他工程的工期进行管理,并按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向分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条件。因其他工程原因影响分包工程正常施工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应立即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并取得承包人批准,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1.2交叉作业的工期管理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是分包合同当事人控制分包工程进度的依据。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并获得承包人的批准。7.3.2分包人负责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测量放线工作。分包人应矫正分包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分包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分包人负责对施工场地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进行保护。7.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实际开工日期3天前向分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分包人发现承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发出指令。7.3测量放线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分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分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依法向分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7.2开工分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承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分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需要采取的合理措施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分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分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7.5不利物质条件7.4.2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分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分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或减轻分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4.1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并向分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7.4工期延误7.7.2因分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分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复工指示后28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分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分包合同。7.7.1发包人指示暂停施工的或因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令,分包人应按承包人指令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分包人合理的利润。7.7暂停施工出现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时,分包人应及时通知承包人。通知应载明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内容、分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因此发生的费用。分包人因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分包人在签订分包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分包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7.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分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7.2项及第22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分包人可向承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承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承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且暂停施工已经影响到整体分包工程以及分包合同目的实现的,分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分包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按照第7.7.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分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分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承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4.1项执行。暂停施工后,承包人和分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分包工程复工前,承包人和分包人应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分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的要求复工。7.7.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7.7.3暂停施工期间,分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分包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方承担。8.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进场时间。因迟延通知导致进场日期迟延的,分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8.1.2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日内根据图纸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损耗率计算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并编制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品种、规格、型号、暂定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并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组成部分报承包人审核。由于变更等原因引起承包人供应范围内的材料或设备数量、规格的变化,分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令5天内调整供应计划并报承包人审核。8.1.1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并对其质量负责。8.1承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8.材料与设备21.1款【承包人违约】执行。8.2.2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分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检验。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图纸或有关标准要求时,分包人应在承包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8.2.1分包人应按照图纸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材料、工程设备,提供材料、工程设备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并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分包合同约定由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承包人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分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8.2分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8.1.4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由分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分包合同约定的,分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并要求承包人更换。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由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分包人提交的供应计划中的承包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错误并因此导致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工程设备不符合分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重新供应,由分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分包人提交的供应计划中的承包人供应数量计算错误,且供应计划中的数量少于实际使用数量的,缺少部分由分包人补齐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供应计划中的数量多于实际使用数量,则因处理超出部分而发生的全部费用由分包人承担。8.5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需要分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封存及保管事宜按总包合同的约定执行,分包人应履行总包合同对应条款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8.4样品8.3.2承包人和分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由分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检验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3.1承包人和分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分包人清点、检验后负责保管,保管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发生丢失毁损的,由分包人负责赔偿。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7材料与设备专用8.6.3分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组织设计和(或)分包工程质量要求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分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8.6.2分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施工设备应符合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分包人更换分包合同约定的施工设备的,应报承包人批准。8.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按总包合同的约定执行,分包人应履行总包合同对应条款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以下情形属于变更:10.1分包合同变更的范围10.分包合同变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验和检验按总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由分包人履行总包合同对应条款中的承包人义务。9.试验和检验分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分包工程。未经承包人批准,分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经承包人批准,分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10.2分包合同变更的提出和执行(5)改变分包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4)改变分包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3)改变分包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2)取消分包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1)增加或减少分包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0.3.1变更估价原则10.3分包合同变更估价分包人收到承包人下达的变更指令后,认为不能执行的,应在收到变更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不能执行的理由。分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按第10.3款【分包合同变更估价】确定变更估价。分包人收到经承包人确认的发包人发出的变更指令或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令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分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承包人提供设计人签署的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分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说明实施该建议对分包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承包人批准前述合理化建议的,承包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不同意前述合理化建议的,应书面通知分包人。10.4分包人的合理化建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令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估价申请后21天内审查完毕,承包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的,应通知分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承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分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10.3.2变更估价程序(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工作,分包人应每天提交以下报表送承包人审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承包人通知分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计日工单价。10.6计日工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分包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5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分包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分包工程经济效益的,承包人可对分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计日工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班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2.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2.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2.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2.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1、单价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1.合同价格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金额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经承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分包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分包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分包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当事人约定范围时进行价格调整的方式。12.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2.价格调整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3、其它价格形式13.1.1工程量计量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3.1计量原则和计量周期13.计量因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金额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经承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分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2.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12.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3)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10天内未完成审核的或未提出异议的,分包人报送的工程量视为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10天内完成对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承包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分包人应协助承包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承包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承包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分包人应按总包合同约定的每月计量的起止日期进行计量,并于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每月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期限届满3天前向承包人报送当月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的计量按照本款约定程序执行:13.2计量程序1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工程开工后35天内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承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分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催告通知,承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分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21.1款【承包人违约】执行。14.2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分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前,分包合同解除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分包合同价款一并结算。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预付款。承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14.1预付款14.工程款支付(3)根据第12条【价格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调整金额;(2)根据第10条【分包合同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14.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4.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与第13.1款【计量原则和计量周期】约定的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4.3工程进度款支付分包人应按照第13.2款【计量程序】约定的时间按付款周期向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8)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7)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6)根据第24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5)根据第20.3款【质量保证金】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4)根据第14.1款【预付款】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14.3.4进度付款的修正(3)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承包人已同意、批准或认可了分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7天内完成支付,承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分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21天内完成审核,向分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5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1天内完成审核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承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14.3.3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5.1.1在分包工程移交承包人前,分包人负责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分包人应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确保已完成的分包工程在其他施工单位正常施工时不被损坏。15.1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15.成品保护承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账户。14.4支付账户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承包人和分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承包人和分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6.1试车的组织和配合16.试车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合理措施对分包工程之外的已完工程予以保护,避免对已完工程造成损坏。分包工程之外的其他工程因分包人原因损坏的,承包人自行修复,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15.2其它工程的成品保护分包工程因非分包人原因被损坏的,承包人可以自行修复,也可以要求分包人进行修复,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5.1.2在分包工程移交承包人后,承包人负责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承包人应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确保分包工程不被损坏,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6.3试车中的责任试车费用明细及试车费用承担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6.2试车的费用承担承包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或不能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的,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分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承包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或不提供必要条件的,视为试车达到验收要求。分包人负责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分包人准备试车记录,承包人根据分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承包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承包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分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完工验收手续。分包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分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1)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分包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分包合同要求的试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分包合同要求;分包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分包人可以申请完工验收:17.1完工验收条件17.完工验收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分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协调发包人修改设计,分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施工。承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施工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分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分包人按承包人要求重新施工和试车,并承担重新施工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分包人向承包人报送完工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1天内完成审查,承包人审查后认为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分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分包人应在完成承包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申请完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7.2完工验收程序(4)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条件。(3)已按分包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完工资料;(2)已按分包合同约定编制了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分包人应保证分包工程自完工验收合格至移交承包人的期间一直保持质量合格状态,否则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分包工程经完工验收合格的,以分包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未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28天内进行完工验收的,以分包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完工日期;分包工程未经完工验收,承包人或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分包工程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17.3完工日期(4)分包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或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自转移占有分包工程之日起,分包工程应被视为完工验收合格。(3)完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分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款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2)承包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按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要求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完工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分包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分包工程以及全部工程资料的移交,工程资料的套数、内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提前使用的分包工程,承包人应于分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分包人颁发接收证书;对于其他分包工程,承包人应于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分包人颁发分包工程接收证书。承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分包工程接收证书,自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分包工程接收证书。18.1分包工程移交时间18.分包工程移交分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后退场;逾期未完成清理并退场的,承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分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可在承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分包人履行缺陷责任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17.4完工退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分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9.1结算申请19.结算对于完工验收不合格的分包工程,分包人完成整改后,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承包人可以拒绝接收,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18.2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分包工程19.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结算申请单后28天内完成审核,并向分包人签发完工付款证书。承包人对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分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结算申请单。19.2结算审核(4)承包人应支付分包人的合同价款。(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2)承包人已支付分包人的款项;(1)分包工程结算价格;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分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至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发生的增减费用。19.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9.3最终结清19.2.3分包人对承包人签发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承包人签发的完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按照第25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分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签发的完工付款证书。19.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签发完工付款证书后14天内,完成对分包人的完工付款。承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结算申请单后28天内未完成审核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认可分包人提交的结算申请单,并自承包人收到分包人提交的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完工付款证书。20.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使用分包工程的,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开始使用之日起算;未提前使用的,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自总包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20.1缺陷责任期20.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最终结清证书颁发后7天内完成支付。承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19.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分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承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同意分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承包人收到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承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20.3质量保证金20.2.2承包人或发包人未经完工验收擅自使用分包工程的,保修期自分包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算。20.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使用分包工程的,分包工程保修期自开始使用之日起计算;未提前使用的,分包工程保修期自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分包工程保修期内,分包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分包合同约定对因分包人原因产生的分包工程质量缺陷承担保修义务和损失赔偿责任。20.2保修期20.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承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分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分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承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承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分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20.1.2在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因分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分包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延长后的缺陷责任期也不能超过24个月。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且影响分包人正常施工的,分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承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因承包人违约暂停施工满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的,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21.1.1承包人未能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要求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承包人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分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21.1承包人违约21.违约20.3.2承包人应按第19.3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20.3.1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和扣留方式。承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21.2.2承包人按照第21.2.1项的约定解除合同的,承包人有权暂停对分包人的付款;分包合同当事人应在分包合同解除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完成分包工程估价、清算和付款;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将其为实施分包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承包人,分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分包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承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后,分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21.2.1分包人未能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承包人可向分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分包人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分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21.2分包人违约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分包工程和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工程资料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应为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1.1.2分包人按照第21.1.1项的约定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解除后28天内解除分包人履约担保,分包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完成已完工程估价、清算和付款。22.2.1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分包工程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22.2不可抗力风险的承担分包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22.1不可抗力的确认和通知22.不可抗力(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承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因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分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分包人承担;(3)承包人和分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2)分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分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分包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2.2.2不可抗力风险由分包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23.保险因不可抗力导致分包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承包人和分包人均有权解除分包合同。分包合同解除后28天内,双方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确定承包人应支付的款项并完成支付。22.3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22.2.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6)分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承包人要求照管和清理分包工程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交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23.3保险凭证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为其雇佣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分包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保险金额等具体事项。23.2其他保险分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23.1工伤保险(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分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分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14天内,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分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分包人未在前述14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分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24.1分包人的索赔24.索赔24.3承包人的索赔(2)分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分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5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35天内完成审查。承包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原始记录副本后的35天内向分包人出具索赔处理结果。承包人逾期答复的,视为认可分包人的索赔要求。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分包人的索赔处理如下:24.2对分包人索赔的处理(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14天内,分包人应向承包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分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35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分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承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1)分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承包人的索赔处理如下:24.4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向分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向分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根据分包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应向分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当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发生的索赔事项涉及分包工程时,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配合承包人处理前述索赔事项。24.6分包人索赔配合(2)分包人按第19.3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只限于提出结算付款证书签发后发生的索赔。分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最终结清申请单被承包人确认时终止。(1)分包人按第19.2款【结算审核】的约定认可结算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就结算付款证书签发前所发生的事项提出任何索赔。24.5提出索赔的期限(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承包人可从应支付给分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5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向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分包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分包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列任意一种方式解决争议:25.2仲裁或诉讼分包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5.1调解25.争议解决1.1词语定义与解释1.一般约定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在承包人与发包人进入争议解决程序且争议事项涉及分包工程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处理争议事项。25.3与争议解决有关的事项(2)向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3标准和规范1.1.33分包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现行国家、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承包人租用的临时生活区,距离施工现场约3公里,分包人如需使用,与承包人协商,费用自理。1.1.17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金山路6号现场办公室(距离施工现场约500米,建筑面积约1100㎡,作为项目办公室(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项目管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设计、承包人及其他等参建单位办公室)。1.1.2总包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营业用房改扩建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如有)。1.1.1其他分包合同文件包括:本项目所有专项分包合同,分包人应明确知悉,分包人在现场施工期间,务必听从承包人的统一协调,在承包人组织下配合其他分包人施工。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模棱两可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解释顺序在前的为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补充签署的为准。解释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删除不适用的内容除外);(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4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3.2分包人对前述标准和要求的了解程度:充分了解并知悉。1.3.1适用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范包括:现行工程施工标准规范以及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分包人应在施工场地保存图纸的份数:/。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套施工图纸;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施工图纸5套(如分包人需要增加图纸,由分包人自行复制。如委托代为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1.5.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进场施工前;1.5图纸分包人在投标期间提交的投标文件和资料中任何与招标文件内容不符的自拟条件或说明(除被承包人所接受的以外),均属无效。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承包人办公室;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根据合同约定规定。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发包人代表办公室;1.6联络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设计的范围及费用承担:须进行方案、制作、施工深化设计的内容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深化设计费用分包人承担,深化后的成果须经过总设计人/装修设计人确定,符合现行规范、标准及本项目创优等相关要求。1.5.3深化设计2.承包人1.8.3分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通用条款执行。1.8知识产权分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根据合同约定规定。分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承包人办公室;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根据合同约定规定。职称:工程师;姓名:沈志顺;2.3承包人项目经理(4)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1)垂直运输,分包人必须使用承包人提供的垂直运输设备,不得自行设置,费用已计入分包合同总价,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相应费用;2)外脚手架,承包人提供,分包人不必承担费用;3)内脚手架,分包人必须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脚手架材料,费用已计入分包合同总价,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相应费用。2.2.2承包人移交施工场地的期限:以承包人发出指令为准。2.2提供基础资料、施工条件通信地址: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澄阳路88号;电子信箱:;联系电话:13812609675;建造师注册证书号:苏132151504882;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壹级;身份证号:******************;3.2.1分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进场施工前7天。3.2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3.1.1由分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手续包括:分包合同备案,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管,配合竣工验收相关手续等。3.1分包人的一般义务3.分包人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负责组织本工程的施工,负责处理、协调本工程验收及结算期间的所有事宜,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身份证号:;职称:;姓名:;分包人项目经理信息:分包人项目经理兼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罚款10万元,替换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及现场实际需求的项目经理。3.2.2分包人项目经理是否可以兼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否。分包人对分包人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负责组织本工程的施工,负责处理、协调本工程验收及结算期间的所有事宜,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50000元支付违约金,并按每日5000元继续支付违约金直至分包人更换之日止,并且分包人应就其擅自更换之违约行为对承包人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据实赔偿。3.2.4分包人擅自更换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分包人擅自更换分包人项目经理按100000元支付违约金,并且分包人应就其擅自更换之违约行为对承包人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据实赔偿。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5000元/人/次支付违约金,并且分包人应就其擅自更换之违约行为对承包人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据实赔偿。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将随时检查项目经理的出勤情况(特殊原因需要提前向发包方负责人请假,二天内的请假由监理批准,二天以上由承包人和发包人批准),项目经理每缺勤一天,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人民币3000元的违约金,且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如遇特殊状况应随叫随到,如有违反,则按违约处理,每次1000元人民币。分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分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分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承包人和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3.2.3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场地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承包人和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首次进行警告并按5000元支付违约金,仍不改正而再次发生的,按1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并且分包人应就其项目擅自离开之违约行为对承包人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据实赔偿;项目管理人员未经请假许可擅自离开施工场地,罚款5000元/次,超过3次,罚款3万元,并要求更换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及现场实际需求的项目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应是分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分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分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分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承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及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5天(其中工作日不少于法定工作日的80%)。3.5履约担保3.4.2分包人违法分包工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3.4.1分包人转包分包工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3.4禁止转包和再分包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责令立即终止作业并离开施工现场,罚款1000元/次,超过3次,罚款10000元/次。3.3特殊工种上岗作业要求对于分包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需配合总承包单位达到扬子杯标准,确保绿色建筑二星级,如因分包人原因造成未能取得绿色建筑二星级,则处以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5.1质量要求5.分包工程质量履约担保的期限:有效期由本工程开工至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工程接收证书上注明的日期。若本工程工期延长,则分包人须自费将银行履约保函的有效期相应延长。承包人和发包人不承担分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的补偿。履约担保的金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履约担保的方式:银行履约保函。7.工期和进度6.3.3分包人拖欠其雇佣人员的劳动报酬或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费用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承包人为分包人雇佣的人员提供必要膳宿条件的期限:/。6.3.2分包人雇佣的人员所需必要膳宿条件的提供方:分包人提供。6.3劳动用工管理6.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与劳动用工管理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未按时确认且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违约责任:不开始施工,不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及费用损失,承包人有权追究分包人因此造成的工期及费用损失。分包人未按时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违约责任:不得开始施工,已开始的全部暂停,如造成总工期影响,承包人有权追究分包人因此造成的工期及费用损失。承包人对分包人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10天内。分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开始施工前20天(开始施工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日期为准)。7.1.1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批准7.1施工组织7.3.1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3天。7.3测量放线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分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根据承包人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确定的分包人计划开工日为计划开工日,实际开工之日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开工时间为准。)7.2开工分包人未按时补足劳动力的违约责任:罚款10000元/次,承包人有权追究分包人因此造成的工期及其他费用损失。7.1.3劳动力保障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包括: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号及相关指令,以政府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大风黄色预警信号、寒潮程度预警信号、暴雪黄色预警信号、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高温橙色预警信号、雷电程度预警信号为判别依据。7.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7.5不利物质条件7.4.2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分包人应承担的逾期完工违约责任:按每天施工总承包合同价的万分之五的标准向承包人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承包人批准的延期除外)。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最高以合同总价的10%为上限,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仍应据实赔偿。工期延误超过50日,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7.4工期延误8.2.1承包人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分包人不得以承包人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而规避材料、设备的质量责任。8.2分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8.1.3分包人通知承包人材料、工程设备进场时间的期限:提前7天。8.1.2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耗率:按现行材料、机械定额。8.1承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8.材料与设备8.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包括:1)垂直运输,分包人必须使用承包人提供的垂直运输设备,不得自行设置,费用已计入分包合同总价,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相应费用;2)外脚手架,承包人提供,分包人不必承担费用;3)内脚手架,分包人必须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脚手架材料,费用已计入分包合同总价,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相应费用;4)提供临时用水、临时用电接驳点,水、电使用由承包人组织管理,费用由分包人按照合同比例承担。8.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材料与工程设备替代的约定:未经本项目承包人、设计人、监理人一致书面同意,不得进行材料与工程设备替代。8.5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需要分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服从承包人要求,费用分包人承担。8.4样品10.3分包合同变更估价关于分包合同变更范围的约定:设计变更、签证,增减或调整工作内容及施工进度、变更材料、材质的指令等均属于变更范围,所有变更,事先必须经承包人同意后进行。工程变更价款按专用条款约定的结算方法进行调整。10.1分包合同变更的范围10.分包合同变更关于试验和检验的约定:符合国家规定,分包人自行考虑。9.试验和检验分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10.4分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关于变更估价程序的约定:所有变更,事先必须经设计人同意,要求工程变更、签证必须在实施前完成工程量的确认、费用的报送,实施完成后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尤其是隐蔽工程,必须严格执行上述程序,否则承包人不计价款。10.3.2变更估价程序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当变更的工作内容完成之后,分包人应及时办理相关签证手续。要求工程变更、签证必须在实施前完成工程量的确认、费用的报送,实施完成后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尤其是隐蔽工程,必须严格执行上述程序,否则承包人不计价款。10.3.1变更估价原则1)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国家政策性调整。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单价合同11.合同价格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确定增减工期天数的方法:原则上所有变更、洽商不得影响专项工程工期及总工期,如分包人认为变更、洽商对专项工程工期或总工期有影响或已造成不属于分包人承担的工期影响,须提供有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网络计划图及相关文件、书面分析报告。10.5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2)、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1)、投标人投标时,必须按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工程竣工结算时,工程量按实调整。执行固定综合单价报价的基本规定:投标报价应根据承包人和发包人提供的全套施工图纸、技术资料、现场施工条件以及本工程量清单等资料,依据企业定额、市场行情及相关规定,并考虑风险因素(风险系数由投标人在报价中自行考虑),进行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企业成本价。分包人已经充分考虑了施工期间可能发生的上述其应承担的风险。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2)分包人承担的风险:除以上约定承包人承担的风险以外的风险。f、清单中对工程项目的项目特征及具体做法只作重点描述,详细情况见施工图设计、技术说明、技术措施表及相关标准图集,组价时应结合投标人现场勘查情况包括完成所有工序工作内容的全部费用,清单描述不能作为投标人漏项、漏序的借口。e、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况时,承包人对分包人提出的综合单价予以确认,承包人确认综合单价的具体原则:以计价定额计价方式计价,材料按中标下浮率同比例下浮。d、若分包人擅自变更投标综合单价中材料,承包人和发包人均不予认可,且分包人在结算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c、原投标综合单价中由发包人约定为暂定材料价格的,结算时按承包人确认后的材料价格调整,只计差价及税金。b、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减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按本合同相应条款执行,作为结算的依据,若遇国家审计抽审,以国家审计为准。(合同约定幅度: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5%以内)a、承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分包人提出,经承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若遇国家审计抽审,以国家审计为准。④当工程量清单描述中有部分子项在实际施工中未发生,则该子项的工程量按招标控制价编制的计价原则编制,综合单价按招标控制价编制的计价原则乘以(1-中标下浮率)计算出的综合单价和中标综合单价进行比较,两者取高者,不计取配合费。③当新增子目时,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计算,综合单价按招标控制价编制的计价原则乘以(1-中标下浮率)计算。②当工程量减少超过15%(不含15%)时,超过约定幅度以外部分的减少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招标控制价的计价原则乘以(1-中标下浮率)计算出的综合单价和中标综合单价进行比较,两者取高者。①当工程量增加超过15%(不含15%)时,超过约定幅度以外部分的增加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招标控制价的计价原则乘以(1-中标下浮率)计算出的综合单价和中标综合单价进行比较,两者取低者。h、综合单价的调整约定:g、规费、税金和措施费中以费率计价的项目,造价调增减时,应作相应调整,但所报费率不变。;d、若材料(或品牌)变更,施工工艺不变,只调整两种材料(或品牌)的差价;c、有两项以上施工内容组成的清单项目,当其中的部分项出现变更时,仅调整变更项的单价,其余不变。变更项的单价确定办法同上。b、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文件调整合同价款。a、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分包三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完成承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分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4)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⑤本工程如出现不平衡报价时(中标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相比超过下浮率),承包人有权对该价格进行不利于分包人的调整,分包人对此应予以确认并不得对此提出异议,工程结算时:中标综合单价低时,按中标综合单价结算,中标综合单价高时按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乘以(1-中标下浮率)结算。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2、总价合同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本合同约定。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本合同约定。f、政策性调差、人工费调差、材料差价调整按中标下浮率同比例下浮。e、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工程设计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费应按下列原则调整:单价措施项目变更原则同分部分项工程;总价措施项目中以费率报价的,费率不变;总价措施项目中以费用报价的,按投标时口径折算成费率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分包人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以“项”为单位的单价措施项目,图纸内容不发生变更时包干,如发生关联变化时,工程量仅考虑工程变更前后的差值,单价按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单价。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分包合同价格的约定:否。12.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2.价格调整3、其他价格形式:/。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关于计量程序的约定: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符合下列要求的计量资料:(1)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15日承包人提供当月计量报表六份、当月不少于十张施工照片一式二份、当月施工内容不少于15分钟视频光盘一份。(2)施工图未明确的工程数量,特别是隐蔽工程量,分包人应申请承包人请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公司、项目管理公司、发包人相关人员现场认可后再行施工,并履行工程量签认手续,对未履行工程量签认手续的,工程计量一律不得认可。(3)环境保护费(含道路保洁、控制施工噪音、扬尘等)根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量比例予以支付,若分包人现场道路保洁、文明施工情况较差,则分包人除必须整改到位外,还应向承包人支付1万元人民币/次的违约金。(4)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分包人开工前应充分知悉承包人编制安全文明施工计划并编制分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划报承包人、监理单位审查。安全文明措施费应专款专用,在实施过程中由监理单位进行检查。如发现分包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则分包人除必须整改到位外,还应向承包人支付1万元人民币/次的违约金。13.2计量程序13.1.2工程量计量周期:每月15日分包人提供当月计量报表六份、当月不少于十张施工照片一式二份、当月施工内容不少于15分钟视频光盘一份。13.1.1工程量计算规则:(1)工程量计量按照现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2)2014年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安装、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3)江苏省现行的相关计价及本合同相关规定。(4)图纸及变更指示等。13.1计量原则和计量周期13.计量关于预付款扣回的约定:不扣回。承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预付款支付期限:与预付款同等金额的预付款保函开具后,且开工前7个工作日。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金额的25%(承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已包含在预付款中)。14.1预付款14.工程款支付2)在首次付款前,分包人必须将招标文件、合同规定的应由其投保保险的生效保险合同正本提供给承包人和发包人查阅,并将副本交承包人和发包人备案,否则承包人有权暂停付款。1)分包人必须在签订合同后15天内,按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向承包人提供银行履约保函,保函金额为合同价的10%。14.3.1工程进度款付款周期:14.3工程进度款支付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比例及期限:首次随预付款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50%;其余随进度款支付当期应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100%.本项目由承包人统一实施安全文明施工内容,此部分费用归属于承包人。14.2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14.3.2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合同内项目与合同外项目的进度报表必须分开上报。工程进度款付款报审程序按发包人有关规定,分包人提交工程付款申请时,应同时提供:①请款单及详细报价书;②经承包人、监理工程师、造价咨询公司、项目管理公司及发包人签认的工程进度单;③施工照片及其他必要检验文件。以上文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方可拨款。7)工程款支付方式为电汇。6)分包人必须按承包人每次支付的款项提供标有税务局监制章的工程发票。5)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后,专业工程结算审定后付至审定价的97%(审定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总包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的第三年内支付)。4)完工验收合格、撤清临建、清理设备及垃圾,做到工完料清并提供三套竣工档案后支付到合同总价的90%。3)进度款:在每月25日前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当月已完成合格工作量及工程进度款报告(逾期提交,当月不予接收),承包人汇总提交监理人审核,监理人确认后提交造价咨询公司、项目管理公司审核,最终由发包人审批确认。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确认当月合格工程量及进度款报告后向分包人支付已完成合格工程价款的60%作为月进度款。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后停止支付。关于试车内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16.1试车的组织和配合16.试车(2)承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任何按照合同要求的付款,在每一个付款节点,分包人应就本合同所涉相关应付款首先向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材料(须按承包人要求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应金额的符合发包人财务要求的合法有效的发票等),承包人应在14.3.1条中每个工程进度款付款节点及时向分包人完成付款,分包人同意承包人最迟付款时间不应晚于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付款后15日。(1)承包人对完成审核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监理人、造价咨询公司和项目管理公司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10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其中监理人审查4天、造价咨询公司和项目管理公司审查各3天)。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造价咨询公司、项目管理公司审批后20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每月的工程量计量仅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依据,不作为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量以最终结算审计为准。14.3.3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7.2完工验收程序(4)申请完工验收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符合质量验收管理规定的资料。17.1完工验收条件17.完工验收关于试车费用明细及试车费用承担的约定:分包人承担。16.2试车的费用承担(5)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分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向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4)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3)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分包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2)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分包人在竣工验收前分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分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向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分包人向承包人报送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分包人申请完工验收的程序:17.3完工日期(10)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存在潜在质量不利因素,从而造成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内发生重大质量缺陷,影响工程使用,该种情形一旦发生,承包人有权指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认。经鉴定确认属于分包人原因的,由分包人承担无限期返修至合格工程责任。在此期间,如存在承包人应付分包人而未付的任何款项,承包人有权动用该款项(即:实际动用的金额将直接在应付款项中扣除)用于工程维修至合格状态。(9)本工程竣工验收所需之费用(含各检测费,按规定须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的除外)均由分包人自行承担。(8)本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以承包人发出工程接收证书上注明的日期为准。(7)发包人验收不合格或未满足相关法律规范要求或政府部门要求的或国家验收要求的,分包人应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分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若因返工重做或进行补救处理而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的,应承担相应的工期逾期违约责任。(6)发包人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发包人及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承包人向分包人颁发分包工程接收证书的期限:完工验收后14天。18.1分包工程移交时间18.分包工程移交分包人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退场的期限:承包人签署完工报告14天内。竣工退场前须完成对分包人、承包人指定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须确定档案移交管理人员和竣工结算期间的工作人员名单(应包括工程造价、工程技术人员、财务人员等)。17.4完工退场分包工程自完工验收合格至移交承包人的期间未能保持质量合格状态的,分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不超过10天)修缮至质量合格。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单需要的资料清单和份数:6份。分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分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不少于6份),承包人报监理初审后,报发包人审核。19.1结算申请19.结算工程资料的套数、内容:4套。合同当事人完成分包工程以及全部工程资料移交的期限:完工验收后30天。19.3.1分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待缺陷责任期满45天内。19.3最终结清19.2.2承包人完成完工付款的期限:专项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28天。19.2.1承包人完成结算申请单审核并签发完工付款证书的期限:28天。19.2结算审核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承包人已支付分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承包人应支付分包人的合同价款。20.1缺陷责任期20.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承包人完成最终支付的期限:完成最终结算审批后及时支付,最迟不应晚于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付款后15日。19.3.2承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的特殊约定:无。分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6份。保修期具体期限:50年。20.2.1保修期的起算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20.2保修期20.1.3分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的期限:缺陷责任期届满后28天内。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20.1.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日。分包人因承包人违约暂停施工满/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的,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21.1.1承包人违约时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仅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责任。21.1承包人违约21.违约20.3.1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金额和扣留方式:3%的竣工结算审定价。20.3质量保证金除上述特别约定外,分包人仍应承担因其他违约行为而增加的全部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的损失赔偿责任。不论是否通过竣工验收,一旦发现分包人有偷工减料、未按设计要求施工、未按图施工导致客观上存在质量缺陷的(以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勘验结果为准),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承担质量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无偿修理、返工、改建或赔偿直接及间接介损失等),承包人亦有权在承包人拒不承担上述责任情形下选择委托第三方施工单位实施修理、返工或改建,并就实际发生的费用要求分包人据实承担,分包人不得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进行对抗。分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分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承包人有权调整分包人的工作内容或解除合同,承包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分包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分包人降低施工工艺、技术标准或建筑材料质量标准、降低材料的规格,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劣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发包人或监理人员每发现(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后发现的)一处(次),按100000元违约金计付,分包人负责重作、更换并承担重作、更换所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3)分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21.2.1分包人违约时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分包人工程质量必须达到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必须自费返工至约定的质量标准;经二次返工工程质量仍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的,承包人有权聘请第三方进行该部分工程施工,使其质量达到约定质量等级。第三方施工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从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工程款不够扣除的,作为分包人对承包人的债务,承包人对此享有对分包人的债权,由分包人支付给承包人。工程质量不合格返工使得工程逾期完成或第三方重作导致逾期,分包人必须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金,违约金按100000元/每天计算,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工程质量违约金同时适用。21.2分包人违约21.1.2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关于已完工程估价、清算和付款的约定:如暂停施工造成分包人增加的费用(如有),须按合同约定报送索赔资料,参照14.2“竣工结算审核”的程序,由审核各方确认。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22.1不可抗力的确认和通知22.不可抗力承包人继续使用分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分包人文件和由分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承包人按材料的同期市场价、设备同期市场租赁价或购买价(如设备为本合同专用则适用购买价)、临时工程的租赁费向分包人据实支付。21.2.2因分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关于分包工程估价、清算和付款的约定: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员或发包人发出的整改通知后,指令分包人整改,分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赔偿全部损失,并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同时,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承包人有权使用分包人在施工现场的继续可以利用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分包人文件和由分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承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分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无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事项:/。关于意外伤害保险、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1.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工程意外伤害险、工伤保险等保险费用;环境保护费;上述费用合计7万元整,该费用含在合同总价中,须分包人摊销,承包人在工程预付款中扣除。分包人清楚知晓且无异议。23.2其他保险23.保险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支付款项包括: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分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按专用条款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双方一致确认,如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国家政策或发包人行业系统内政策变动,导致本合同中止履行或不能继续履行的,则该种情形参照不可抗力情形适用于本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应支付款项后45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22.3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关于对分包人索赔的处理的约定:如专用条款有相关规定的按照专用条款,没有的按照通用条款。24.2对分包人索赔的处理24.索赔分包人提交保险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的期限:/。23.3保险凭证办理财产保险的具体事项:/。(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25.2仲裁或诉讼25.争议解决关于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的约定:如专用条款有相关规定的按照专用条款,没有的按照通用条款。24.4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26.2造价咨询公司分包人必须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管理公司的管理。本项目委托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项目管理公司,项目管理公司负责本项目的全过程项目管理,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负责与工程相关政府部门的外部协调管理、工程设计管理、工程招标采购管理、工程合同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进度管理、工程投资管理、工程安全管理、工程信息与档案管理、工程现场管理、工程风险管理、工程竣工验收与保修阶段管理。26.1项目管理公司26.补充条款(2)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起诉。26.4设计单位施工总包单位应利用BIM开展包含但不限于新三板、钢结构深化设计、模拟施工、施工进度管理、管线综合和碰撞检查等。同时本项目要求在确认设计变更、现场洽商时首先在BIM模型上进行确认。配合发包人委托的绿色建筑咨询和BIM服务单位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相应工作,提供获得二星级绿色建筑运营标识证书所需要的材料(详见附件),配备现场BIM工作设备和操作人员,负责BIM模型和信息的更新与维护,形成动态的BIM施工过程模型,实施多方可视化施工交底机制,通过模型高效率解决现场问题,并对施工复杂区域,应在BIM模型中进行现场模型还原及预安装,通过模型导出深化图纸指导现场施工。26.3绿建与BIM咨询分包人必须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的审核。本项目委托上海市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本项目造价咨询公司,造价咨询公司负责本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工作,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合同管理台账;负责材料、设备的询价、比价工作;审核工程价款(包括工程进度款、工程变更、索赔价款、工程竣工结算);参加与投资控制有关的工作例会;编制投资控制月报;编制投资控制专题报告、总结报告;审核竣工结算,并出具审价报告。26.5本项目已委托下列专项服务单位:基坑围护设计:江苏省地质勘察院夜景照明设计:苏州建设集团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幕墙设计单位: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已确定的专项设计单位名单:本项目部分专项工程委托专项设计单位设计,已确定的专项设计单位如下,精装修、智能化、市政景观、厨房等专项设计单位确定后书面通知承包人。2)分包人在施工期间,负责定期将施工场地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建筑杂物、生活垃圾等清理干净,并及时清除出施工现场。如分包人不清理或清理不干净,承包人有权委托其它单位或个人清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可从分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1)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成品保护,成品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分包人必须保护施工现场周围道路、路灯、绿化等市政设施,保护期间发生损坏,造成的损坏损失由分包人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造成承包人的经济损失在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26.6分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勘察单位:中亿丰建设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基坑监测、变形观测、沉降观测等:南京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试验检测: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8)消火栓保护:在施工期间,分包人不得擅自开启或破坏消火栓。否则分包人除接受消火栓管理单位罚款外,分包人按5000元/次作为违约金无条件支付给承包人。7)标志标牌设置:施工告示标牌及施工标志、交通警示指引标志等规格统一,设置在施工区域外,并设置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其他标牌、横幅标语和彩旗等。6)交叉施工和各综合管线保护:分包人必须采取诸如人工开挖探沟、管线探测等措施,确定管线具体位置后进行机械开挖,确保管线安全。相关措施费用及相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5)配合发包人、承包人的其他工作,协助发包人、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4)分包人必须确保进入现场的所有车辆和设备的正常通行,维护所属区域的施工便道。3)在施工过程中,分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发包人聘请的管理公司、造价咨询公司和监理人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接受上述单位及人员的现场管理,应充分配合发包人、项目管理公司和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认真做好施工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配合承包人及其他分包人的施工,并无条件服从发包人、项目管理公司和监理工程师的调度,接受发包人、项目管理公司及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管理,保质、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如分包人及其施工人员违反上述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每违反一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累计违反制度和规定超过3次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无需向分包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13)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按苏州高新区住建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定型化宣传册》(二0一六年三月)或其最新要求的相应要求进行实施。12)文明卫生:必须保护施工区域内外环境,施工人员、管理人员按单位统一着装。在现场要设置定点的垃圾桶,每天生活垃圾必须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理外运,严禁堆放现场或在新区其他地方任意丢弃。分包人应当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管理,教育施工人员讲求职业道德,自觉遵守《市民安全文明守则》及《治安管理条例》,杜绝违法违纪,并不得有赤膊,穿短裤、打群架、随地大小便等不文明行为的发生。如由于施工现场文明卫生差招致周边企业投诉的,分包人按5000元/次作为违约金无条件支付给承包人。11)废料处理:本工程拆除的废料、剩余土方等不得在现场或新区其他地方任意丢弃。施工中禁止向河道和绿地倾倒或排放建筑废料、生活垃圾以及污水,否则,除接受相关单位处罚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责任外,分包人按人民币50000元/次作为违约金无条件支付给承包人。10)保洁和养护:分包人须负责施工区域的保洁工作,所发生费用已在投标报价中予以考虑,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中。材料必须堆放整齐,禁止堆放在施工区域外。施工区域要保持清洁,现场设专职清扫保洁人员及时进行清扫,保洁人员必须身穿专用反光服装;车辆出入和在运输途中,要防止砂石料、砼、垃圾和工程渣土飞扬、洒落或者流溢。如因保洁或养护不到位招致投诉,承包人除要求分包人及时整改处理外,分包人应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并另按5000元/次作为违约金无条件支付给承包人。分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工作,减少扬尘污染,依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工地现场《施工工地扬尘管理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考核表》进行考核,若考核达标消减系数未达到平均达标消减系数则按照两者差额系数*相关征收费用计算后进行处罚。9)扬尘和噪声控制:减少施工扬尘和噪声对周边企业影响。采取措施,控制施工噪声。如因降尘、防噪措施不到位招致相邻单位投诉,承包人除要求分包人及时采取措施外,分包人除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外另按5000元/次作为违约金无条件支付给承包人。19)分包人在本合同价中已充分考虑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处理各种横穿地下管线时所带来的工期影响和可能出现的人工、机械闲置因素。合理安排工序,承包人不再承担因上述原因而可能产生的延误工期及费用增加。18)施工期间,本工程分包人应尽量避免损坏其他单位已完成的工程、材料或等候安装的材料、设备,如有损坏,需负责赔偿所引起的损失或修补费用,损失费用由监理和承包人共同认定。17)分包人应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所有的原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水泥、石子、黄砂等)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并配合承包人(监理监督)按批次做好原材料的取样送检工作,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使用劣质材料。16)分包人必须根据苏州市和高新区建设工程现场管理实施细则和保证运输路面清洁管理的有关文件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并交纳有关费用。15)施工用水电费每月按实际发生金额由分包人承担,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水电费用的起算日期为分包人进场之日起,截至日期为项目交付使用止,以水电表读数记录为结算依据。本工程实行总包管理,费用单独与承包人结算。承包人不得因任何理由(供电、供水公司停电、停水除外)造成现场停水、停电,如有违反,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10000元人民币/次的违约金,由承包人从当月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并在结算时体现不予返还。14)试验检测:分包人应在开工前向监理提供一份工程试验检测计划,监理根据现行规范、标准要求和图纸及清单数量仔细复核试验项目和频率,并编制监理抽样检测计划,报承包人、发包人确认后控制实施,如有调整必须征得承包人、监理和发包人同意。分包人必须做好进场材料记录,每月编制下月见证取样检测计划,做好当月试验检测自检及见证取样检测的台帐,并在每月28日前汇总上报监理和承包人,逾期不报,分包人按5000元/次作为违约金无条件支付给承包人。分包人已到现场勘查,对可能对投标事宜构成影响的现场位置、性质、情况、通道、工作空间及其他一切有关事项,取得透彻的了解,合同价中已包含上述费用,此后不再有任何变动和追加。投标价中需包括必要的材料堆场处理以及为达到其吊装所必须采取的地坪处理或其他措施费用。24)施工现场限制23)分包人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试样的制作、封样、送检和其它为保证工程质量进行的材料检验试验工作。本工程要求投标人充分考虑送检材料费用,本合同价中已包括上述费用。对于承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的材料、设备,若检测不合格,则分包人除需无条件更换并承担相应的复检费用外,涉及工期延误的,还需按工期延误条款承担违约责任。22)经过专家论证的重要施工方案,在报监理验收前,分包人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亲自参加并提供相应的视频、图片等资料,以证明相关的施工方案实施是满足专家论证要求及相关国家规范的。21)分包人的安全工程师对现场的安全项目验收时应提供相应的视频、图片等文件,在文件中要明确表达验收人和合同中人员是相符的,自检日期、自检节点和验收标准以及自检的数据。20)所有工程在报监理验收资料中增加自检视频、图片等文件,在文件中要明确表达验收人和合同中人员是相符的,自检日期、自检节点和验收标准以及自检的数据。分包人已考虑到多雨以及场地地质条件等不利因素对工程施工的影响,气候及场地因素应是分包人考虑到的风险。承包人不接受承包人因场地、气候因素而提出的任何索赔。28场地、气候因素27)防火、防水封堵:对外部综合管线如供电、通讯、煤气等配套管线处的防水封堵均必须由承包人实施,计入防水保修期;对防火封堵,管道井部位防火封堵、所有桥架外防火封堵由承包人实施;其他专业实施的桥架内由所在专业封堵。如分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的上述工程内容有损坏,应及时修复,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26)分包人还须负责对临时工程的布置及拆除后修复,若分包人不能及时实施填补与修复工作,承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实施,为此项工作所需要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有权在进度款及竣工结算中给予扣除。还须负责对分包工程完工后的填补与修复工作,这类工作主要有如下几项(但不限于此),若不能及时实施填补与修复工作,承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实施,为此项工作所需要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有权在进度款及竣工结算中给予扣除。①用水泥砂浆或其他相关材料填实因预留、预埋导致的建筑结构之间的缝隙、孔洞。②因分包人没有或部分没有完成的预留、预埋工作而导致的任何修补工作。修复所有受影响之工程,及完成其它一切有关土建工程的项目。分包人应负责涉及所有原楼部分配合其他专业工程预埋件预留及预埋和改建部分的拆除、补洞及加固、新开洞、后置埋件的施工,涉及的所有费用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合同价中已包含上述费用。25)预埋(1)施工用的各种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均为分包人采购,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型号、规格、厂家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并附有许可证或准用证(如有的)、检验合格证及质保书,分包人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分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的参与下进行联合验收。33)分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32)分包人应缴纳的税金已包括在合同价格内。每期付款前,分包人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纳税,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预缴税款凭证。如分包人不按照上述规定纳税,应按纳税额的2倍金额作为违约金,无条件支付给承包人。31)本项目总包配合服务管理费在合同总价中已计取,总包配合服务管理内容包括: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外脚手架、水电接口、临时道路、材料堆场、资料收集归档。承包人不得再要求分包人单位支付管理与上述配合费。本合同约定的需要分包人支付的配合费用已专用条款约定为准。30)如因承包人提出部分工程需分批实施、验收时,涉及到的二次施工进场、临时设施费、机械进退场及安拆费等发生的费用,分包人已在本合同价中综合考虑,不另行增加。29)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可能对项目施工或管理限制和配合要求,分包人按照要求作出的配合,承包人同意工期顺延但不承担损失的费用。c.材料设备必须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的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书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等其它相关技术文件应要求供应商与有关的材料设备交货时同时交付,并作为竣工文件的一部分,原件应妥善保存,以备竣工时移交发包人。b.发包人、承包人有权对材料供应商进行考察,并保留对质量、规格、效果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供应商的否决权;发包人、承包人有权在分包人材料、设备采购的任一环节进行监控,并行使最终的质量检验认可权和否决权;如果发包人、承包人在监控过程和检验中发现由分包人采购的材料不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任何质量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分包人必须督促供应商进行纠正直至发包人、承包人满意为止,由此造成的工期推迟和费用增加应由分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因材料、设备考察产生的费用各自承担。a.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加工制造、检验、运输。(4)对分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一般要求:(3)分包人根据设计图纸及承包人确认的设计效果图、招标文件规定的材料品牌表等要求合理选择材料的型号、质量等级并进行采购。材料品牌表没有规定的,由分包人呈报不少于三个同等档次的品牌供发包人、设计人选择确认,并提供封样,按确认结果和封样实施采购。分包人采购主要材料应提前28日,提交最终采购材料的样本(必要时提供样品)与技术参数供发包人审核确认,承包人应于收到样品后15天内书面确认,只有经承包人审核书面确认后承包商方可进行采购,否则分包人所采购之材料不得进场使用,更不得进入工程款支付或结算,由此所造成的一切费用与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如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承包人确认的设计效果图差异较大,承包人可要求分包人更换材料,直至与效果图一致,分包人不得提出异议。(2)承包人有权当场随机抽查或通知相应的材料生产厂家来核实,每发现一次产品不合格或将与承包人确定的品牌等技术要求不相符的产品用于工程中,除责令限期返工整改外,分包人应按该材料价值的五倍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如有政府部门的处罚同样由分包人承担。④在每次呈报样品时,分包人都应附上一份其格式经确认的申报单,其中应列出上述的样品数据和资料,并写明每一样品所对应的图纸号和合同价格组成明细单中的对应项目编号,并预留监理工程师、承包人的批复意见栏;申报单一式四份,以便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复后,有关各方都能得到一份原始记录。③所有样品都应贴有标明该产品名称或类别、厂家名称、型号、品名、供应商名称和出产国等的标签。②分包人应在批量加工前,或如为工厂制造的产品,应在加工或订货前28天,且在依照设备、材料报批和采购计划并给予承包人和工程监理足够的审批时间的前提下,将有关样品报承包人和工程监理审批;样品应通过规定标准所进行的各项检测;至少一套经审批同意的样品须存放在发包人处。①样品是指能体现材质、功能及工艺的具体例证,一旦样品经过承包人审批,经审批同意的样品将成为检验相关工程的标准之一。如果合同文件中约定或承包人要求某项工作需呈报样品,分包人必须将该项工作所要求的一切样品一起呈报;分包人所呈报的样品必须来自为永久工程供货的实际源地,且样品的尺寸和数量应足以显示其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6)材料样品控制(5)承包人的上述要求在任何情况下并不免除或减免分包人对所采购和供应的设备材料按合同文件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如分包人未按设计要求施工或擅自更换材料的品牌,则按被替换材料价格的五倍向承包人承担违约金,并无条件拆换返工,工期不予顺延。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分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承包人要求材料设备品牌标准的而由分包人自行购置的材料设备,其采购品牌时必须经承包人和监理人许可、材料到场时通知承包人和监理验收,否则不得使用。分包人提请材料代用的,应首先征得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分包人必须将样品、说明书手册、试验报告等提交工程师,以证明所建议的代用品相当于或优于图纸所规定的条件。分包人还必须提交必要的费用数据,包括供应商的报价单的真实复印件等,并说明所建议的代用品的价格含义,供承包人核实和评价。(7)材料的代用⑥分包人所呈报的所有样品,包括其保证、运输等的费用一律应由分包人自己承担。⑤如果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认为分包人提交的样品不能满足合同文件规定的要求,分包人应在收到相应批复后7天内按合同文件规定的要求重新准备并向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交有关样品;在分包人再次提交的样品仍被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时,在不减免分包人任何合同责任或义务的前提下,承包人可向分包人推荐其认为能够满足合同要求的材料设备,以保证工程进度不受影响,而分包人应相应的根据承包人的推荐意见选择并提交有关样品。备注:违约金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26.7未在合同正文中写明的分包人违约金36)为贯彻落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等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禁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求。当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事实清楚且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将直接从工程款中将此费用扣除并通报有关部门。35)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按照苏州市现场施工清洁卫生规定执行;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监理和承包人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违约金。34)施工时不能破坏原有物品,特别是原有结构物、桥架、管道等,文明施工不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序号违规内容承包人违约金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500元/例2现场材料乱堆乱放1000 元/次3未经监理验收即进行下一步施工5000元/次4打架斗殴2000元/次5脚手架安全隐患,特别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2000元/次6生活区(办公室、宿舍、厨房及厕所)卫生差2000元/次7无保护高空抛物3000元/次8临时围墙、大门破损500元/次9无正常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业主或监理口头或书面指令2000元/次10特殊工种人员未戴上岗证、施工人员无相关资质的500元/人次,累计10次则停工整顿11工程师质量、文明、安全或环境保护整改指令,承包人48小时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然无法满足要求的10000元/次12遭受规划、环保、建设、城管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批评或开具处罚通知单10000元/次13破坏电力、交通、电讯设施造成损失50000元/次,并赔偿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14不得因现场管理不善被报刊、电视台等媒体曝光曝光一次,则承包人支付人民币50000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无条件支付给承包人,以此类推,以报纸或声像资料为依据。15施工建筑垃圾处理:建筑垃圾必须由中标人运出施工现场,严禁任意丢弃。如有发现,承包人将向分包人收取违约金5000元/次。16严重施工质量缺陷(除常规处理外)50000 元/处17施工方案不及时报监理,现场且已进行组织施工5000元/次18材料进场未报验监理,且擅自使用于工程部位20000元/次19月进度计划不按时上报监理超过7天2000元/次,由于承包单位月进度计划未完成的,且在下月计划中采取抢工措施的,当月处以违约金5000元,(不免除合同约定工期延期责任)20现场存在的安全、质量隐患经监理多次提出且承包单位不予整改5000元/项21在建工程内严禁施工人员住宿,不得有小孩玩耍,违者立即清除出工地。工人宿舍严禁烧煮。所在单位扣除工程违约金2000元/处2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配电箱应上锁,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有专人维护,严禁非专业人员接拆电线。违者责令整改,扣除责任单位工程违约金1000元/处23临边、洞口必须搭设安全防护栏杆或封盖,如不及时搭设而形成安全隐患的扣除责任单位工程违约金1000元/处,因作业需要临时拆除但完成后不及时恢复者,扣除责任单位工程违约金1000元/处。24严禁酒后进楼上岗,严禁高处抛掷物品,违者扣除责任单位工程违约金2000元/人、次25拆除脚手架等高空危险作业需做好安全防护,设置安全警戒范围,并有专人巡视,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扣除工程违约金5000元/次26施工人员上岗前未进行三级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扣除工程违约金500元/次27施工现场不属正常施工作业造成明火的,对责任单位扣除工程违约金10000元28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存放应符合施工现场消防管理规定,严禁乱堆乱放,存放在施工现场的要远离火种,非使用阶段应及时加盖,违者扣除工程违约金5000元/处3)合同价格调整的具体约定详见本合同相应条款。b、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况时,发包人、承包人对分包人提出的综合单价予以确认,发包人、承包人确认综合单价的具体原则:以计价定额计价方式计价,材料按发包人、承包人确认价,下浮率为=(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暂列金额×(1+规费费率)×(1+税率)-专项暂估价×(1+规费费率)×(1+税率)-材料暂估价×(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1+规费费率)×(1+税率)-甲供材料费×(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1+规费费率)]×100%。a、发包人、承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若遇国家审计抽审,以国家审计为准。2)、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1)、不论由于工程量清单有误或漏项,还是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工程量均按实调整。26.8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本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列为“暂估价”范围的金额中涉及“市政综合管线、道路铺装(含红线外东侧道路)、绿化”的部分金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确定为本合同总价款金额,同时增加红线外道路修复金额。备注:3)、现场用水用电由承包人统一安排与管理,如能装分表,则按实际计费支付给承包人,如无条件安装发表,分包人需与承包人协商收费方式。2)、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由承包人统一进行管控及实施,现清单中所列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及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在结算时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1)、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工程意外伤害险、工伤保险等保险费用;环境保护费;上述费用合计7万元整,该费用含在合同总价中,须分包人摊销,承包人在工程预付款中扣除。分包人清楚知晓且无异议。26.9需要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摊销费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本合同属于施工总承包(承包人)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分包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事宜,适用施工总承包合同之可供参照的对应约定;施工总承包合同无可供参照的,承包人与分包人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不得损害发包人权益。承包人确认并保证: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关于本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款项支付,和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关于本合同项下的款项支付,两者互相独立,付款关系并非对应关联,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分包人支付本合同项下应付款,如有违反,分包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在其他应付承包人的本项目工程款中扣留或直接向分包人支付等,承包人不得存在异议,且如因承包人未按期足额向分包人支付本合同项下应付款导致本项目工期延误等违约情形发生的,发包人有权按本项目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追究承包人的相关违约责任。分包人知晓并确认: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关于本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款项支付,和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间关于本合同项下的款项支付,两者互相独立,付款关系并非对应关联,如承包人未按期足额支付款项给分包人,分包人无权以承包人未按期足额支付款项为由向发包人主张任何权利。发包人已向分包人披露: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关于本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款项支付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约定:每月25日承包人向监理公司提交当月已完成合格工作量及工程进度款报告,经监理公司、造价咨询公司、项目管理公司审核及发包人审批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项目已完成工程价款的60%作为月进度款;竣工验收合格、撤清临建、清理设备及垃圾,做到工完料清并提供三套竣工档案后支付到合同价的70%。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三方一致确认: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本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为准;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的本合同为准,发包人仅作为联合招标人及表明建设方身份地位的方式参与签订本合同,分包人无权向发包人直接主张权利。附件6:分包人主要项目管理人员表附件5:分包人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1:分包工程一览表附件12:安全生产分包协议书附件11: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附件10:安全文明措施分配表附件9:暂估价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8:预付款担保格式附件7:履约担保格式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2:分包工程一览表附件1:单位工程名称分包工程内容合同价格(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序号 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和分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营业用房改扩建项目市政景观综合工程(工程暂估价)(分包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分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3:三、缺陷责任期保修期自总包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分包工程的保修期如下:2年。二、保修期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市政景观工程。分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分包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分包人实施保修。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分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分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人保修。分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承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四、质量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总包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日起计算。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承包人、分包人在工程完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保修费用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承包人组织验收。传真:传真:电话:电话: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承包人(公章):分包人(公章):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4: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账号: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文件名称套数费用(元)质量移交时间责任人分包人主要项目管理人员表附件6:分包人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5:序号机械或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备注1234567891011名 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其他人员二、现场人员分包人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造价管理质量管理材料管理计划管理安全管理其他人员其他人员其他人员其他人员其他人员其他人员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分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分包工程交付你方之日止。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元)。鉴于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与(分包人名称,以下称“分包人”)于年月日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营业用房改扩建项目市政景观综合工程(工程暂估价)(分包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分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履约担保附件7: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2)向苏州虎丘区人民法院起诉。(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5.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4.你方和分包人按分包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传真:电话:邮政编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担保人:(盖单位章)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元)。根据(分包人名称,以下称“分包人”)与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营业用房改扩建项目市政景观综合工程(工程暂估价)(分包工程名称)《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分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分包人的预付款为分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预付款担保附件8:年月日(2)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起诉。(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5.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4.你方和分包人按分包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分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分包人支付的进度款中扣除的金额。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分包人时起,至预付款完全扣清时止。电话:邮政编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担保人:(盖单位章)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9-1:材料暂估价表附件9:年月日传真: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附件11:安全文明措施分配表附件10:9-2:设备暂估价表序号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序号安全文明措施承包人分包人一、三方的责任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三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分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包人(全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发包人、承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二、发包人、承包人的责任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三、分包人责任2.5不得向分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分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分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分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2不得在分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支付的费用。2.1不得向分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四、违约责任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承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承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应与发包人、承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三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建设工程合同终止时止。五、责任书有效期4.4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4.3分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分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分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与(以下简称分包人)共同组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营业用房改扩建项目市政景观综合工程(工程暂估价)。建筑施工生产是危险性较大的行业。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防止和避免国家、集团财产遭受损失,搞好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根据“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督,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国家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和群防群治制度“之规定,签订协议如下:安全生产分包协议书附件12: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六、责任书份数发包人: (公章)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承包人: (公章)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分包人: (公章)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六、分包人应按规定,认真开展班组安全活动。分包人负责人应定期参加工地、班组的安全活动,以及安全、防火、生活卫生等检查,并做好检查活动的有关记录。五、分包人负责人应对所属施工及生活区域的施工安全、质量、防火、治安、生活卫生等方面工作全面负责。分包人负责人离开现场,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委托管理手续。分包人负责人和被委托负责管理的人员,应经常检查督促本单位职工自觉做好各方面工作。四、分包人应认真贯彻执行工地的分部分项、分工种及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分包人负责人必须检查具体施工人员落实情况,并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指导,确保施工安全。三、分包人应认真执行国家安全法规、规程及承包人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工地应明确安全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负责人。二、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向承包人负责,服从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人单位的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以增强法制观念和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安全生产制度。分包人施工过程中应服从实名制管理,施工前应按要求提前为进场工人办理苏安码。实名制及苏安码未落实到位的将按承包人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处罚。一、承包人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做好对分包人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加强对分包人工程的监督、检查、指导、帮助、并提供施工方便。十二、特种作业及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起重吊装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员,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十一、分包人对于施工现场的脚手架、设施、设备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等不得擅自拆除、变动。如确需拆除变动的,必须经承包人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十、分包人与承包人如需相互借用或租赁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的,应有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用手续,制订有关安全使用及管理制度。借出单位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要求,借入单位必须进行检查,并做好书面交接记录。九、由承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前,承包人须会同有关施工单位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八、分包人对各自所处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立即停止施工,落实整改。如本单位无能力落实整改的,应及时向承包人汇报,由承包人协调落实有关人员进行整改,分包人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七、分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接受承包人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同时承包人应协助分包人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对于查出的隐患及问题,分包人必须限时整改。十八、本项目施工质量必须取得“扬子杯”,“绿色建筑二星级”,分包人必须配合承包人关于创建“扬子杯”、“绿色建筑二星级”的一切要求。若因分包人主要原因未取得“扬子杯”、“绿色建筑二星级”,则分包人按(分包审定价/项目审定价*30万元)承担违约金。十七、分包人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因安全围护、防护等安全管控不到位引发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分包人负责处理,分包人除承担一切费用外还需向承包人支付100万元/次的补偿。十六、分包人要提高自我防护能力,随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确保施工作业环境安全,同时要做到“自检、自改、自我完善”的责任。十五、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防火”的原则。分包人在施工期间发生各类事故及事故苗子,应及时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上级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十四、在施工过程中,分包人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低压架空线路和通信设施、设备的保护。承包人应将向分包人交底,分包人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问题或情况不明时采取保护措施,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承包人汇报。十三、分包人必须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物品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承包人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看护。二十四、本协议一式陆份,承包人执肆份,分包人执贰份。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工程竣工本协议自动终止。二十三、发包人与承包人合同中关于安全方面的管控条款同样约束于分包人;二十二、分包人在收到工程款后,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工资,以保证工人权益。如在承包人已按合同支付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除外),仍出现因工人工资未能按期发放,发生围堵现场、承包人、发包人、政府等公共或经营场所的恶劣事件,按下述条款执行:(1)承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分包人工程款,由分包人付清工人工资后再续支付;(2)为保障工人权益,承包人被迫需要先行垫付工人工资(用于解决当时工人工资所垫付的全部资金),承包人有权按24%年利率收取以所垫付部分资金为基数计算的利息(自垫付之日起计算至分包人实际偿还之日止),且承包人有权就所垫付部分资金的本金和前述计算之利息从后续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不论工程款是否足以扣除,承承包人均有权单独就该垫付款及利息对分包人进行追索;(3)每发生一次工人围堵事件,分包人另外需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金额3%/次(金额≤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200万元的按200万元计)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独立于上述所涉利息而单独计算和发生),承包人有权从后续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不论工程款是否足以扣除,承包人均有权单独就该违约金进行追索。(4)如围堵对承包人公司品牌、正常开发经营工作造成较大影响,承包人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分包人施工工程量所对应之应付工程款与承包人实际已支付工程款之间的差额部分,即承包人本应继续支付的工程款部分将全部作为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费用,承包人将不再支付,分包人对此无异议;如承包人实际已支付工程款与分包人施工工程量所对应之应付工程款存在承包人超付现象的,则在承包人解除本合同时,分包人须立即返还给承包人,否则即视为分包人占用该部分资金,承包人有权向分包人按24%年利率取利息(自承包人通知解除合同之日起计算至分包人实际返还之日止)。分包人及其下属拖欠民工工资以及拖欠班组、供应商等单位和人员债务,导致这些单位或人员在承包人处或相关政府处或工程现场滋生事端、上访等的,或者因分包人与其他单位或人员间的纠纷导致人民法院查封、冻结、划扣分包人在承包人处工程款的,每出现一次,工程付款应按20万元/次违约扣款,并有权在结算金额中扣除。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前,因分包人与其他单位或人员间的纠纷导致人民法院查封、冻结、划扣分包人在承包人处工程款的,承包人有权将部分工程从分包人承包范围内删除而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完成,因此增加的额外费用由分包人承担,也有权通知解除合同。二十一、若因分包人主要原因而未达到省级文明工地,则分包人除扣除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用外,另按整体项目审定价5%承担违约金。二十、本项目要求确保省级文明工地,如因分包人主要原因未达到省级文明工地要求,则分包人除扣除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用外,另按(分包审定价/项目审定价*项目审定价5%)承担违约金。十九、若因分包人主要原因而未取得“扬子杯”,分包人需向承包人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若因分包人主要原因而未取得“绿色建筑二星级”,分包人需向承包人支付30万元的违约金。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1.1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9本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地方规定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1.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年月日年月日承包人签字盖章:分包人签字盖章:(1)本招标文件;2.1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2.投标报价编制要求1.5本条与本章第2条和第3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1.4本条第1.1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1.3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5)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4)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3)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9本计算规范;2.4“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2.3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合同约定的风险。2.2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10)其他的相关资料。(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2.5.5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并构成合同文件的“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现场保管等全部费用。“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投标文件中的“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的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2.5.4“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项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项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管理费费率、利润费率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2.5.3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含材料保管费)应计入对应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5.2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计入对应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5.1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确定综合单价。2.5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2.7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2.6.4“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人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2.6.3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关约定,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招标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与施工组织设计增补总价措施项目,但不应更改招标人已列措施项目。2.6.2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2.6.1总价措施项目中,以费率计算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自主报价;其他总价措施项目,按项计取,综合单价按实际或可能发生的费用进行计算。2.6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2.9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部分以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2.8规费和税金应按“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所列项目并根据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列项和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2.7.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式自主报价。2.7.3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项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2.7.2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按本节第2.5.2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3.3.3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2.7.1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统一给定的,并不包括本章第2.8.3项的计日工金额。。2.14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2.13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2.12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2.11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2.10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3.2.1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列项、特征描述、工作内容以及“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3.2工程量差异调整本章中使用的词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义。3.1.1同义词语3.1词语和定义3.其他说明3.4其他补充说明:3.3.3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但不含规费和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中。3.3.1“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中。3.3暂列金额和暂估价3.2.3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根据上文第3.2.2项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上文第3.2.2项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提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可能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2.6.3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项目增补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项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计算。3.2.2投标人可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也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项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则投标人按第二章2.4款规定的程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封面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本节由招标人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等,以及项目具体情况摘录。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六章图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单位章)招标编号:投标文件(标段名称)施工招标(工程名称)(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商务标目录年月日(9)其他材料(8)评分业绩(适用于综合评估法项目)(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6)项目管理机构(5)“投标人评分情况自查表”;(4)投标保证金;(14)企业财务状况表”;(13)项目负责人简历表”;(12)“类似业绩情况表”(招标文件中有此项要求的填写);(1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10)“投标人资审情况自查表”;二、资格审查(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一、商务标(1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四、报价文件(16)施工组织设计;三、技术标“企业信誉情况表”;5、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4、我方承诺在本次投标过程中无弄虚作假和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愿意承担因弄虚作假和串通投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3、我方承诺拟派项目负责人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中对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在建工程的相关要求。2、我方承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1、根据你方项目编号为(招标编号)的(工程名称)工程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元(RMB¥元)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如有时)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我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标准,工期日历天。(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投标人:(盖单位公章)7、。(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2)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6、如我方中标:日期:年月日传真: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经营期限:成立时间:年月日地址:单位性质: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年月日投标人:(盖单位章)特此证明。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年龄:职务:姓名:性别:投标人:(盖单位章)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无转委托权。委托期限:。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住所:法定代表人:成员二名称:法定住所:法定代表人:牵头人名称: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部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项目名称)(标段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施工投标并争取赢得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8.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备注:1.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2.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1.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者修改投标文件。我方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施工的投标,我方已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了金额为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我方承诺出现以下情形时,你方可不予退还我方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名称):(4)投标保证金2.投标人未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中不需联合体协议书,也无须盖单位章和签字。(4)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备注:招标文件要求以现金形式(包括现钞、银行汇票、银行电汇、支票)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除按规定方式提交保证金外,还应在投标文件中采用本格式告知招标人。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基本存款账户信息)、银行汇款凭证的扫描件。3.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贵方提交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履约担保。2.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而未在规定期限内与贵方签署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者修改其投标文件。鉴于(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你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施工投标,(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受该投标人委托,在此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一旦收到你方提出的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在7日内无条件地向你方支付总额不超过(投标保函额度)的任何你方要求的金额:(招标人名称):保函编号:邮政编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本保函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除非你方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函。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保函失效后请将本保函交投标人退回我方注销。(5)“投标人评分情况自查表”2.如采用其他保函格式的,相关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约定的实质性内容且必须在事先获得招标人的书面同意。备注:1.招标文件约定接受银行保函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采用本格式。年月日传真:电话:(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6)项目管理机构企业名称:企业情况简述内容自评分投标人评分业绩(如要求)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投标报价合理性 得分投标人行为及标后履约考评扣分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职务姓名职称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序号拟分包项目名称、范围及理由拟选分包人备注序号拟分包项目名称、范围及理由拟选分包人名称注册地点企业资质有关业绩备注123123(9)“投标人资审情况自查表”二、资格审查(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8)评分业绩日期:年月日备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评分业绩发包人名称工程名称及建设地点建设规模项目负责人合同金额(万元)开竣工日期备注(10)“投标人基本情况表”项目负责人姓名:企业名称:企业情况简述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经营范围资质条件安全许可证企业类似业绩最新年度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等级考评时效内的投标人行为及标后履约考评扣分情况招标文件上的其他要求项目负责人情况简述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注册执业安全生产考核证B证类似业绩名称招标文件上的其他要求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联系方式传 真网 址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注册建造师营业执照号其中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其中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其中初级职称人员账号其中技 工经营范围备注三、技术标(12)“项目负责人简历表”;(11)类似业绩情况表(如有)注: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分别填写。类似业绩发包人名称工程名称及建设地点建设规模项目负责人合同金额(万元)开竣工日期备注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学历建造师证号专 业安全生产考核证号从事项目经理年限项目负责人简历项目经理无在建承诺书附件1:补充修改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本示范文本进行补充或修改,但有关补充或修改内容不得违法违规,且必须逐一列举在以下栏目中。请投标人认真阅读并遵照执行:第九章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及合同范本的补充/修改四、报价文件4、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2、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1、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我公司郑重承诺就(项目名称)标段拟派的(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证书编号),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属于以下第()条情形:(建设单位名称)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承诺人(企业公章):特此承诺。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注:属于以上第2、3、4种情形的,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附后,无证明材料不予认可。编制日期: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以下空白。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营业用房改扩建 市政景观综合工程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苏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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