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应用配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2022)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应用配套工程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2022-07-142
二、项目名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应用配套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1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应用配套工程 9280000.00元 上海万达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上海上海市闵行区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518号1幢2层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应用配套工程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应用配套工程 建设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统一身份认证信任服务系统和电子签章系统,承载检察机关大量的重要信息资源和业务应用,为检察工作网应用系统提供信息安全基础保障,满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的配套部署要求。 建设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统一身份认证信任服务系统和电子签章系统,承载检察机关大量的重要信息资源和业务应用,为检察工作网应用系统提供信息安全基础保障,满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的配套部署要求。 合同签订后6个月完成并通过甲方检验验收。 建设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统一身份认证信任服务系统和电子签章系统,承载检察机关大量的重要信息资源和业务应用,为检察工作网应用系统提供信息安全基础保障,满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的配套部署要求。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王晨,陈平,李哲,朱钢,周德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无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上海万达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投标方案较优,相关业绩丰富,项目团队实力较强,具备较好行业业务相关性,企业和人员相关资质证书齐全,标书体现了对需求的一定理解,相关软硬件资料较为详细,培训和售后服务较好,商务技术无偏离,报价最低。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地 址:建国西路75号
联系方式:021-2407987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上海市大连路515号
联系方式:021-3596803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吕磊
电 话:021-35968039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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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应用配套工程.pdf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应用配套工程.pdf
采购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招标文件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应用配套工程采购项目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项目编号:2022-07-142SHL第四章招标需求第三章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一章投标邀请目录集中采购机构: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项目概况投标邀请附件----技术需求第七章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预算金额:9,333,380元(包括安全测评费141,500元)。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项目名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应用配套工程项目编号:2022-07-142一、项目基本情况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应用配套工程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08-251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6个月完成并通过甲方检验验收。采购需求:建设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统一身份认证信任服务系统和电子签章系统,承载检察机关大量的重要信息资源和业务应用,为检察工作网应用系统提供信息安全基础保障,满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的配套部署要求。最高限价:同预算金额三、获取招标文件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截止时间:2022-08-2510:00(北京时间)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售价:0元方式:网上报名下载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时间:2022-08-0510:00至2022-08-1217:00(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2时至17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1.采购人信息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六、其他补充事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五、公告期限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地址:大连路515号名称: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联系方式:021-24079874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建国西路75号名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前附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电话:021-35968039项目联系人:吕磊3.项目联系方式联系方式:35968000采购预算说明:本项目采购预算为9333380元人民币,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不予接受。项目内容:建设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统一身份认证信任服务系统和电子签章系统,承载检察机关大量的重要信息资源和业务应用,为检察工作网应用系统提供信息安全基础保障,满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的配套部署要求。项目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建国西路75号项目编号:2022-07-142项目名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应用配套工程一、项目情况联系人:张世奡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建国西路75号名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采购人二、招标人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联系人:吕磊地址:大连路515号名称: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机构传真:电话:021-24079874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三、合格供应商条件前台咨询电话:021-35968090传真:021-35968056电话:021-35968039投标保证金:不收取投标有效期:不少于90天踏勘现场:不组织。招标答疑会:不召开四、招标有关事项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评标方法: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开标地点网址: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zfcg.sh.gov.cn)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响应文件提交网址:http://www.zfcg.sh.gov.cn响应文件提交方式:由供应商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提交。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投标邀请(招标公告)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质量保证期:项目验收通过后,提供1年的免费质量保证服务,项目中包含的硬件产品提供3年免费维保。质量保证金:不收取履约保证金:不收取付款方法: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五、其它事项中标人推荐办法: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1.概述一、总则投标人须知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简称: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采购云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采购云平台中的“操作须知”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六、说明2.1“采购项目”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项目。2.定义1.5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1.4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1.3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招标人。1.2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2.7“乙方”系指中标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投标人。2.6“甲方”系指采购人。2.5“中标人”系指中标的投标人。2.4“投标人”系指从招标人处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2.3“招标人”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招标的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2.2“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合同份额;联合体协议书应当明确联合体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3.2《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1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3.1符合《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投标人所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和特定条件。3.合格的投标人2.9“采购云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为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2.8招标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4.2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4.1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4.合格的服务(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招标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7.1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询问与质疑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中标公告以及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等与招标活动有关的通知,招标人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公开发布。投标人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投标人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及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6.信息发布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5.投标费用(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7.4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7.3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7.2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招标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6)提出质疑的日期。(5)必要的法律依据;(4)事实依据;(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8.1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等。8.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7.7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7.6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形式,否则视为未递交。质疑联系部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综合业务科(项目监管科),联系电话:021-35968020,地址:上海市大连路515号3楼。7.5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7.3条和第7.4条规定的,招标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二、招标文件本《投标人须知》的条款如与《投标邀请》、《招标需求》和《评标方法与程序》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投标邀请》、《招标需求》和《评标方法与程序》中规定的内容为准。9.其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8.3招标人将在开标后至评标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投标人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上信用查询记录,招标人将打印查询结果页面后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8.2如果有证据表明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条文描述方式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4)招标需求;(3)政府采购政策功能;(2)投标人须知;(1)投标邀请(招标公告);10.1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10.招标文件构成10.3投标人应认真了解本次招标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资料。一经中标,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等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负责。10.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则投标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8)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如有的话)。(7)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6)投标文件有关格式;(5)评标方法与程序;11.4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由集中采购机构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和通知,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投标的依据,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11.3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与澄清或修改公告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11.2对在投标截止期15天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答复的;或者在投标截止前的任何时候,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招标人将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并通过采购云平台发送至已下载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如果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且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后的具体投标截止时间以最后发布的澄清或修改公告中的规定为准。11.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期15天以前,按《投标邀请》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通知招标人。11.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0.4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项目招投标有关活动。12.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招标人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2.3招标人在现场介绍情况时,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或误导性。12.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12.1招标人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参加踏勘现场活动。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踏勘现场,投标人需要踏勘现场的,招标人应为投标人踏勘现场提供一定方便,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时应当服从招标人的安排。12.踏勘现场11.5招标人召开答疑会的,所有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或者招标人通知的要求参加答疑会。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14.1投标文件应从开标之日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投标有效期比招标文件规定短的属于非实质性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14.投标有效期13.2投标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13.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使用中文。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视同未提供。13.投标的语言及计量单位三、投标文件16.商务响应文件15.2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应具体包含的内容,以第四章《招标需求》规定为准。15.1投标文件由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二部分构成。15.投标文件构成14.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项目服务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至中标人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为止。14.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书面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投标文件其他内容。(5)《实质性要求响应表》;(4)《资格条件响应表》;(3)《投标报价汇总表》等相关报价表格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2)《开标一览表》(在采购云平台填写);(1)《投标函》;16.1商务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17.3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投标函》的,为无效投标。17.2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填写《投标函》,或者填写不完整的,评标时将按照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扣分。17.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函》。17.投标函(7)相关证明文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需求》所规定的内容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6)第四章《项目需求》规定的其他内容;19.1投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行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服务水平和承受能力进行报价。投标报价应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除《招标需求》中另有说明外,投标报价应当是投标人为提供本项目所要求的全部服务所发生的一切成本、税费和利润,包括人工(含工资、社会统筹保险金、加班工资、工作餐、相关福利、关于人员聘用的费用等)、设备、国家规定检测、外发包、材料(含辅材)、管理、税费及利润等。19.投标报价18.3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采购云平台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开标一览表》、或者未提供《开标一览表》,导致其开标不成功的,其责任和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8.2《开标一览表》是为了便于招标人开标,《开标一览表》内容在开标时将当众公布。18.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采购云平台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开标一览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18.开标一览表19.4除《招标需求》中说明并允许外,投标的每一种单项服务的报价以及采购项目的投标总价均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文件中包含任何有选择的报价,招标人对于其投标均将予以拒绝。19.3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投标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3)其他投标人认为应考虑的因素。(2)本招标文件明确的服务标准及考核方式;(1)本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作范围和要求;19.2报价依据:20.2投标文件中未提供《资格条件响应表》或《实质性要求响应表》的,为无效投标。20.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所提供格式,逐项填写并提交《资格条件响应表》以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以证明其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及实质性要求。20.资格条件响应表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19.7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19.6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各类报价表,说明其拟提供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时间、价格构成等。19.5投标报价应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投标报价,招标人均将予以拒绝。22.2投标文件中凡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之处,均应显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字样及投标人的公章。投标人名称及公章应显示全称。如果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投标文件,则应当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投标人自拟授权书格式,则其授权书内容应当实质性符合招标文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之内容)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若有修改错漏之处,须在修改错漏之处同样显示出投标人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字样。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22.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采购云平台要求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22.投标文件的编制和签署21.2技术响应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表格、图纸和数据等各项资料,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投入以及服务内容、方式、手段、措施、质量保证及建议等。21.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需求》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技术响应文件,对招标人的技术需求全面完整地做出响应并编制服务方案,以证明其投标的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21.技术响应文件23.投标文件的递交四、投标文件的递交(2)投标文件应规范,应按照规定格式要求规范填写,扫描文件应清晰简洁、上传文件应规范。(1)评标委员会主要是依据投标文件中技术、质量以及售后服务等指标来进行评定。因此,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内容简洁明了,编排合理有序,与招标文件内容无关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料不要编入投标文件。22.3建设节约型社会是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政府采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需要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共同践行。目前,少数投标人制作的投标文件存在编写繁琐、内容重复的问题,既增加了制作成本,浪费了宝贵的资源,也增加了评审成本,影响了评审效率。为进一步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提请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注意下列事项:其中对《投标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资格条件响应表》《实质性要求响应表》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投标人未按照上述要求显示公章的,其投标无效;有公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字样的,或者其他填写不完整的,评标时将按照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中的相关规定予以扣分。24.1投标人必须在《投标邀请(招标公告)》规定的网上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在采购云平台中上传并正式投标。24.投标截止时间23.3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网上投标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对因网上投标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投标人投标内容缺漏、不一致或投标失败的,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招标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投标人必须按时提供,否则投标人须接受可能对其不利的评标结果,并且招标人将对该投标人进行调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3.2投标文件中含有公章,防伪标志和彩色底纹类文件(如《投标函》、营业执照、身份证、认证证书等)应清晰显示。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投标人承担相应责任。23.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参考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在采购云平台中按照要求填写和上传所有投标内容。投标的有关事项应根据采购云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26.开标五、开标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对在采购云平台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有关事项应根据采购云平台规定的要求办理。25.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4.3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上传的任何投标文件,招标人均将拒绝接收。24.2在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规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的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投标人应及时使用数字证书对《开标记录表》内容进行签名确认,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作出确认的视为其确认《开标记录表》内容。26.4投标文件解密后,电子采购平台根据各投标人填写的《开标一览表》的内容自动汇总生成《开标记录表》。如采购云平台开标程序有变化的,以最新的操作程序为准。26.3投标截止,采购云平台显示开标后,投标人进行签到操作,投标人签到完成后,由招标人解除采购云平台对投标文件的加密。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投标文件解密。签到和解密的操作时长分别为半小时,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逾期未完成签到或解密的投标人,其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投标人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26.2开标程序在采购云平台进行,所有上传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采购云平台参加开标。开标主要流程为签到、解密、唱标和签名,每一步骤均应按照采购云平台的规定进行操作。26.1招标人将按《投标邀请》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中规定的时间在采购云平台上组织公开开标。28.1开标后,招标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资格条件响应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资格的投标人不少于3家的,将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28.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27.2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27.1招标人将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27.评标委员会六、评标29.1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29.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修正28.5招标人可以接受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范的内容。28.4开标后招标人拒绝投标人主动提交的任何澄清与补正。28.3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参加进一步的评审,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28.2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29.2《开标记录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记录表》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记录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1)《开标记录表》报价与投标文件中报价不一致的,以《开标记录表》为准;30.4投标人的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通过澄清而使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在评标中更加有利。30.3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0.2投标人对澄清问题的说明或答复,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人,并应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30.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委派授权代表向评标委员会作出说明或答复。30.投标文件的澄清29.3投标文件中如果有其他与评审有关的因素前后不一致的,将按不利于出错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对于不一致的内容,评标时按照对出错投标人不利的情形进行评分;如出错投标人中标,签订合同时按照对出错投标人不利、对采购人有利的条件签约。32.2评标过程严格保密。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所有知情人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32.1评标委员会应当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接触。32.评标的有关要求31.2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法与程序》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评标,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31.1评标委员会只对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31.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34.中标公告及中标和未中标通知除了《投标人须知》第36条规定的招标失败情况之外,采购人将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排序情况,依法确认本采购项目的中标人。33.确认中标人七、定标32.4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均无义务向投标人做出有关评标的任何解释。32.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影响评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一切不符合法律或招标规定的活动,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在投标截止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在资格审查时,发现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或者在评标时,发现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评标委员会确定为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失败公告。36.招标失败所有在开标会上被接受的投标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中标与否,招标人均不退回投标文件。35.投标文件的处理34.2中标公告发布同时,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向其他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34.1采购人确认中标人后,招标人将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39.其他中标人与采购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8.签订合同除了中标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之外,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3条规定所确定的中标人。37.合同授予八、授予合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中小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预留份额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非预留份额采购项目按照规定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类别的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类别的产品,按规定实行优先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第三章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采购云平台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考采购云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中的“操作须知”专栏。见附件二、项目需求及目标要求见附件一、项目概述第四章招标需求如果有国家或者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照其规定实行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1.1中标人应按照本项目现场实际条件、招标需求及最终项目目标提供设计(或设计配合)、软件、设备以及材料供货、安装、集成、系统及设备测试、调校、试运行(系统、单机)、采购人相关人员的培训及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期间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配合、质量保证期内免费保养维修等全部工作。1.工作范围三、项目工作范围与工作要求2.招标人在附件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标准以及参照的规格、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其他替代标准、规格或型号,但这些修改和替代要实质上优于招标人在附件中要求及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规格、型号的要求。1.为保证招标的合法性、公平性,投标人认为上述项目技术需求存在排他性或歧视性条款,可在收到或下载招标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招标人将及时进行调查或组织论证,如情况属实,招标人将对上述相关技术需求做相应修改;说明:2.3设备安装、线缆敷设和系统调(测)试均应根据技术方案经过内控审核,项目各环节应按照方案实施并进行质量自验,保证项目质量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要求。2.2负责编制项目实施组织设计、质量控制和技术方案、安装工艺及技术要求、施工详图等技术文件,交采购人审核后执行。2.1根据采购人的需求(要求)在采购人的指导下,负责完成系统方案与施工图深化设计以及出图工作(如有)。2.工作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1.3中标人应具备上海市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在上海市场实施本项目所需的资质(包括国家和本市各类专业工种持证上岗要求)、资格和一切手续(如有的话),由此引起的所有有关事宜及费用由中标人自行负责。1.2依据本项目的工作内容与范围:中标人应包设计(或深化设计)、包设备与材料供货、包系统集成实施、包人工、包质量、包安全的方式实施本系统集成项目总承包并确保本项目最终验收顺利通过。2.9协助采购人和主管部门完成项目验收工作。验收按本项目合同以及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进行。2.8负责完成各系统控制室(如有)的布局设计与实施、装饰与环境以及供电等工作,并协助采购人完成控制室(机房)项目验收工作。2.7负责系统全部(包括子系统)设备的供应,并按合同范围、交付期限、质量标准等,保质保量按时将设备与器材等运至项目现场、完成本项目系统(包括子系统)线缆敷设和设备安装、集成、软件开发(如有)、测试、调校、系统开通、试运行等全部工作。2.6根据采购人的变更要求及实施现场的实际情况,负责完成系统方案与施工图的变更设计,并经采购人及其委托监理单位(如有)审核后实施。2.5负责实施方案向有关部门的报批工作,以及项目竣工后向有关部门、单位申报测试与验收工作,并确保可以满足主管部门的要求(如有)。2.4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和保障措施,确保按期完成。若有变更,应及时调整进度计划。2.中标人在投标书中承诺并经招标人认定的项目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是本单位职工(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障金)和该项目实施现场的实际操作者,应具有类似本项目的实施经验,并应常驻项目现场。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不得调换或撤离上述人员。如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可要求中标人对上述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1.在项目实施期间,中标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行业有关本项目业务管理和安全作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并按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中标人因违反规定等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四、项目管理要求2.12负责项目售后服务(系统免费保修期和服务响应时间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2.11负责采购人相关人员的技术培训,并提供使用、操作手册,保证达到独立上岗操作与日常维护的水平。2.10负责完成项目竣工图纸与资料的编制工作,并在项目完成并交付使用前提交项目竣工资料叁套(如采购人有此项要求)。8.本项目合同不得转让、分包。7.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要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上述的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在报价中列支相应的费用清单,投标人报价中未列支上述费用清单的,上述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中。6.中标人在项目实施期间必须遵守采购人的规章制度并提供实施人员名单。5.中标人在与采购人签订项目合同的同时要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书、项目文明实施协议书和廉政责任书(如采购人有此项要求),中标人若违反规定违章作业等,采购人有权责令停工整改,一切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4.中标人应严格参照执行国家与上海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主动落实安全文明及环境保护施工的管理和考核等有关工作,指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建立安全用电、动用明火申请批准等制度,防止隐患和落实好作业区域内的环境和原有装饰保护要求,确保作业区域周围环境的整洁和不影响正常办公区域正常工作,安全、文明实施本项目系统集成工作。3.中标人在项目实施期间,应按项目实际进度与环节落实所对应项目整体及各环节管理工作,按照规范做好项目实施期间相关管理与实施记录。中标人应按照《投标邀请》中所要求的交付日期(实施期限)和交付状态完成本项目系统集成的全部内容。六、项目交付时间要求2.本次采购不接受整体由进口产品所组成的系统。1.投标人在进行系统设计时要考虑各系统的实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兼容性、灵活性、先进性、开放性、扩展性、便捷性、高效节能、环保等各项因素,要选用技术先进、性能优良、使用可靠的设备和产品(不得选用已经停产或即将停产淘汰的产品)。为保证系统的兼容性和利于售后服务,同一个子系统内的设备需尽可能来自同一设备生产厂家,并与原有系统实现无缝对接。五、其他要求及申明9.本项目设备材料供货及安装调试将纳入监理单位(如有)、采购人的管理范围,中标人在此过程中须服从上述单位的管理协调。八、投标报价依据与要求4.本项目连续2次验收未获通过,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3.如本项目服务内容涉及市级党政机关云计算服务的,中标人应当按照《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办法》申报并通过安全评估,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予通过验收。2.本项目验收将由采购人组织进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1.投标人完成本项目应达到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地方及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和行业与本项目有关的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并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标准、规范等不一致的,以要求高(严格)的为准。七、项目质量标准与验收要求2.2本项目投标总价应是投标人根据现场实际条件达到采购需求目标、完成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其中包括了项目系统设计、前期工作准备、设备与材料供货、集成安装等所需的设备、劳务及材料,以及前述的安装、相关软件开发与安装、人员开支、系统集成产生垃圾处理、特殊条件施工增加费、特殊产品保护费、系统测试、调校、试运转、培训等服务、有关保险费用、与安全文明实施相关的措施费、竣工图编制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无论此等义务和风险是否在合同文件中详细指出。2.1为准确投标报价,各投标人应详细了解项目实际条件、现状与各种可能产生影响的因素后制定项目技术和实施方案。各投标人在报价时要充分考虑在项目实施期限内各项工作所必须发生的各类费用及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后进行报价。2.报价要求:招标需求、招标文件其他规定与要求、现场实际条件、项目有关标准、规范、资料、图纸、验收标准、市场实际价格和其他投标人认为应考虑的因素,以及行业和物价管理部门有关收费标准(如有)等。各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项目要求,结合自身能力诚信报价。1.报价依据: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9条“投标报价”的要求外,投标人还应综合考虑以下各项要求,审慎进行投标报价。九、付款方法2.7本项目另有安全测评费141500元,投标人应当纳入投标总价。一旦中标,由中标人支付给采购人指定的第三方独立机构。2.6合同价格以中标价为基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采购人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经采购人与中标人协商一致,可就变更合同价格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协商变更合同时,工作量可按实调整,单价及费率的取定均以投标书为准。变更后合同总价不得超过中标价的10%,且不得超过本项目预算价。投标人不得以工作量变更为理由要求增加单价及费率。2.5本项目所有报价应以子系统为单位,需列出每个子系统单独的报价并汇总出相应的总价。不得将几个子系统混和报价。所有子系统的测试与验收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总价中。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按照上述要求分类报价,其目的是为了便于招标人对投标书进行比较,但并不限制招标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利。2.4投标人报价中人工工资、社会保障、福利、社会管理、税金等各类费用计费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并包括在总价中。2.3投标报价中若发生类似知识产权归属、软件、专利费等费用,请一并报在投标总价中。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招标人不再承担投标总价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2)《开标一览表》(在采购云平台填写);(1)《投标函》;1.投标人提交的商务响应文件应由以下部分组成: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三、投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十、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第一笔付款-预付款(50%):合同签订且采购人收到付款凭证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第二笔付款-付款(50%):验收单或验收报告出具后且收到付款凭证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合同款。(8)投标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含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6)《客观分评审因素响应情况表》;(5)《实质性要求响应表》;(4)《资格条件响应表》;(3)《投标报价汇总表》《报价分类明细表》;2.技术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12)投标人基本情况简介。(11)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中标人为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截止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10)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9)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5)主要管理、技术人员配备及相关工作经历、职业资格汇总表(需附有效期内的相关的资质(如有)、专业人员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专业工种持证上岗证书等);(4)项目负责人情况表;包括属于优先采购品目的投标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应当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并处于有效期内);(3)《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说明表》;(2)系统设备、材料配置及规格、型号、产地等,《软硬件产品技术要求比对明细表》;(1)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的需求理解、技术(设计与实施)方案、试运行及验收方法或方案;(10)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技术性资料以及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类似项目的合同扫描件,合同扫描件中需体现合同的签约主体、项目名称及内容、合同金额、交付日期等合同要素的相关内容,否则不算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投标人需提供的类似项目数量以《投标评分细则》为准;(9)《投标人近三年以来类似项目一览表》;(8)企业综合实力:按照《投标评分细则》要求提供;(7)售后服务内容及措施说明(格式自拟);(6)最近一个季度任意一个月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人员依法缴纳社保费的证明;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形成的资料、数据、软件开发等成果及其他任何附加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中所取得的中间数据、资料等)的完整应用知识产权和使用权均属甲方所有,乙方负有保密义务。乙方在项目服务中使用及产生的的所有资料、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及附件、招标文件、工作过程资料、数据、说明等资料的所有权和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等知识产权、使用权、处理权均属于甲方。乙方及其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处理、发表、引用或向第三方提供或泄漏与本项目、本合同的业务活动的任何有关的资料,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制作成果或文字资料。2.项目保密要求乙方应确保其完成本合同要求所利用、提交的所有数据、文件、资料及为完成项目而实施的其它工作没有侵犯任何人的专利权、商标权及其他知识产权。乙方保证甲方均不会因其履行合同义务而引起的在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方面,发生针对甲方的任何第三方的索赔。如有发生,乙方将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包括律师费用在内的一切费用及损害赔偿。1.乙方数据、文件、资料知识产权十一、知识产权及保密要求以上各类响应文件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格式自拟除外)。2.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包件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项目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1.投标文件不符合《资格条件响应表》以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所列任何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二、投标无效情形招标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资格条件响应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资格的投标人不少于3家的,将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一、资格审查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2.1本项目具体评标事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1名,其余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招标人将按照相关规定,从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评标委员会。2.评标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总分为100分。1.评标方法三、评标方法与程序3.除上述以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投标人须知》所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外,投标文件有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均作为评标时的考虑因素,而不导致投标无效。3.3比较与评分。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评分细则》,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分。3.2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也不得通过澄清而使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在评标中更加有利。3.1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本项目评标工作程序如下:3.评标程序2.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坚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据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响应情况、投标文件编制情况等,按照《投标评分细则》逐项进行综合、科学、客观评分。(2)评标基准价:是经符合性审查合格(技术、商务基本符合要求,无重大缺、漏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1)价格评分:报价分=价格分值×(评标基准价/评审价)4.1投标价格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计算:本项目具体评分细则如下:4.评分细则3.4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各评委按照评标办法对每个投标人进行独立评分,再计算平均分值,评标委员会按照每个投标人最终平均得分的高低依次排名,推荐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此类推。如果供应商最终得分相同,则按报价由低到高确定排名顺序,如果报价仍相同,则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表决。投标评分细则(100分)4.2投标文件其他评分因素及分值设置等详见《投标评分细则》。(5)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4)非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包件,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非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允许分包的项目或包件,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投标人,给予其报价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投标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3)评审价:投标报价无缺漏项的,投标报价即评审价;投标报价有缺漏项的,按照其他投标人相同项的最高报价计算其缺漏项价格,经过计算的缺漏项价格不超过其投标报价10%的,其投标报价也即评审价,缺漏项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投标报价中,经过计算的缺漏项价格超过其投标报价10%的,其投标无效。评分项目分值主/客观分评分要点及说明1 报价得分0-10客观分报价得分=报价分值×(评标基准价/评审价)2 需求理解0-10主观分一、评审内容:1.供应商对本项目需求的分析、理解(0-5分);2.供应商对本项目重点、难点的分析(0-3分);3.供应商对本项目的合理化建议(0-2);二、评审标准:需求的理解是否准确到位,重点、难点的分析是否准确到位,合理化建议是否准确到位。3 方案设计0-16主观分一、评审内容:1. 系统技术路线、功能概要说明、标准规范、运行安全保障措施等详细技术方案以及总体结构图、详细模块功能图等(0-6分);2.对关键技术点的分析及解决方案(0-6分);3.验收标准和方案的制定(0-4分);二、评分标准:方案与本项目需求的吻合程度,方案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合理性等。包括方案是否充分考虑用户的日常用途和需求,是否落实系统建设要求、签章USBKEY制作要求和产品参数要求,是否落实等级保护或分级保护要求,建设规范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上海市标准,是否有技术亮点,验收方案是否包括所有功能的实现情况、第三方安全测试情况等。4 实施方案0-16主观分一、评审内容:1.项目实施的详细进度计划与项目管理措施(0-6分);统一身份认证信任服务系统的实施方案(0-5分);2.电子签章系统建设实施方案(0-5分)。二、评分标准:实施方案的完整性与合理性,进度安排是否合理,项目管理措施是否得当,项目控制措施是否到位。5 产品选型0-14主观分软硬件产品选型完整性、合理性(0-4分);所选产品兼容情况(0-3分); 所选产品技术参数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的适应性(0-5分);提供产品证书情况(0-2分)。6 项目经理0-4客观分项目经理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的得2分(提供有效证书扫描件和社保证明);具有3年及以上信息系统集成、开发相关工作经验的得2分(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个人履历表)。7 项目组配置0-8主观分项目团队的岗位配备是否合理(0-4分),团队人员的专业能力情况,每个岗位的投入时间是否与需求相匹配(0-4分),提供详细人月数量情况、团队人员从业履历、岗位或资格证书及体现个人业绩的有效证明。8 企业综合能力0-3客观分投标人具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具备(ISO20000)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1分;具备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三级及以上的得1分。以上均需提供有效证明。9 售后服务及应急响应承诺0-5客观分1.供应商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的得2分,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2.承诺质保期内提供提供7×24电话指支持。正常报修后,成交供应商应在30分钟内响应。严重故障,技术人员需要在2小时内赶到现场,要求系统在4小时之内修复的得3分,未提供承诺或承诺不满足要求的不得分。10 维保内容与价格0-3主观分1.保修期满后整机年保修价格、周期维护保养计划内容与次数、保修期满后每次维修的工时的单价(0-2分)2.质保期后主要零配件清单、所需的易损件和单项价格低于1000元的备品备件的清单报价及扣率、相关耗材的清单、报价及扣率(0-1分)11 类似业绩0-8主观分投标人近3年以来承接的类似项目业绩,是否属于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由评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在业务内容、技术特点等方面与本项目的类似程度进行认定。投标人需提供类似项目的合同扫描件,合同扫描件中需体现合同的签约主体、项目名称及内容、合同金额、交付日期等合同要素的相关内容,否则不算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有一个有效业绩得1分,每增加一个有效业绩加1分,最高得分为8分,没有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的得0分。投标人最多提供8个类似项目业绩,如超过8个仅取《投标人近三年以来类似项目一览表》排序前8的项目业绩进行评审。没有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的得0分。以上业绩投标人需提供类似项目的合同扫描件,合同扫描件中需体现合同的签约主体、项目名称及内容、合同金额等合同要素的相关内容。12 投标文件编制0-3主观分投标文件内容完整、简洁明了、上传清晰、编排有序的,得3分;内容缺漏、重复繁琐、文字或图片不清晰或者编排混乱的,酌情扣分。根据贵方___(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采购的招标公告及投标邀请,_______(姓名和职务)被正式授权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规定向贵方提交投标文件1份。致:(招标人名称)1.投标函格式一、商务响应文件有关格式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5.如果我方有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任何行为,我方的投标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4.如我方中标,投标文件将作为本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我方将按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3.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______日。2.我方已详细研究了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1.按招标文件规定,我方的投标总价为(大写)元人民币。据此函,投标人兹宣布同意如下:(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10.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中标人及其投标货物和相关服务,我方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9.我方同意开标内容以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开标时的《开标记录表》内容为准。我方授权代表将及时使用数字证书对《开标记录表》中与我方有关的内容进行签名确认,授权代表未进行确认的,视为我方对开标记录内容无异议。8.我方已充分考虑到投标期间网上投标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并对因网上投标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投标内容缺漏、不一致或投标失败的,承担全部责任。7.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其他任何投标。6.我方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进一步要求的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证据或资料。电话、传真:地址:(2)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开户银行:邮政编码: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名:银行账号:开标一览表格式见采购云平台,并在该平台填写。2.开标一览表格式日期:年月日投标人名称(公章):说明:(1)供应商应编制报价明细表并随本表一起提供。3.投标报价汇总表格式(3)投标人应按照《招标需求》和《投标人须知》的要求报价。(2)“服务内容”、“服务期限”、“质量保证期”:投标人只需填写“响应”。填写说明:(1)“报价金额”单位为“元”,“最终报价确认”单位为“万元”,两者所填金额须一致。所填金额为每一包件报价,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精确到分。序号子项目名称报价(元)备注1子项目1 详见明细( )2子项目2 详见明细( )3… 详见明细( )4软硬件产品购置和集成 详见明细( )5供应商认为本表中未能包括的其他必要费用 详见明细( )安全测评费141500本项目投报总价(元) (1)各子项目报价明细表4.报价分类明细表格式。(3)本表中安全测评费的金额不得更改。(2)本表合计总价应与开标一览表报价相等。序号子系统名称人·月 数量人·月报价(单价)子系统报价(元)123合计报价(元)包号:招标编号:项目名称:5.资格条件响应表(2)软硬件产品购置和集成报价明细表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综合单价(含产品采购、运输、集成等所有服务费用)数量报价(元) 合计报价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项目内容具备的条件说明(要求)投标检查项(响应内容说明(是/否))详细内容所对应电子投标文件名称备注法定基本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符合要求,提供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联合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法定代表人授权1、在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情况下,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被授权人身份证。项目名称:6.实质性要求响应表日期:年月投标人(公章):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包号:招标编号:项目内容具备的条件说明(要求)投标检查项(响应内容说明(是/否))详细内容所对应电子投标文件名称备注投标文件内容、密封、签署等要求1、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函》、《开标一览表》、《资格条件响应表》以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2、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适用于纸质投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须经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上传成功后,系统即自动加密)。投标有效期不少于90天。投标报价1.不得进行选择性报价(投标报价应是唯一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备选方案的除外);2.不得进行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投标报价;3.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标明的采购预算金额或项目最高限价;4.不得低于成本报价;5.投标报价有缺漏项的,缺漏项部分的报价按照其他投标人相同项的最高报价计算,计算出的缺漏项部分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报价的10%。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6个月完成并通过甲方检验验收。质量保证期项目验收通过后,提供1年的免费质量保证服务,项目中包含的硬件产品提供3年免费维保。付款方法第一笔付款-预付款(50%):合同签订且采购人收到付款凭证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第二笔付款-付款(50%):验收单或验收报告出具后且收到付款凭证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合同款。合同转让与分包合同不得转让、不得分包。3C认证若投标产品属于“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范围(包括电线电缆、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音视频设备、信息技术设备、照明电器、电信终端设备、防盗报警产品、安防实体防护产品等类别,详见http://www.cnca.gov.cn),则必须承诺投标产品符合3C认证。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若投标产品属于《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范围(包括路由器、交换机、 服务器(机架式)、 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设备)、数据备份一体机、 防火墙(硬件)、 WEB应用防火墙(WAF)、 入侵检测系统(IDS)、入侵防御系统(IPS)、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网闸)、反垃圾邮件产品、网络综合审计系统、网络脆弱性扫描产品、安全数据库系统、网站恢复产品(硬件)等,详见http://www.miit.gov.cn),则必须承诺投标产品已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若投标产品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的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则必须承诺投标产品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含进网试用批文)。采购进口产品政策进口产品政策:本次采购不接受整体由进口产品所组成的系统。“★”要求符合招标文件中标有“★”的要求:供应商需作出无推诿承诺:无论由于哪一方产生的问题而使系统发生不正常情况时,在得到采购人通知后,立即派工程师到现场,全力协助系统集成商和其他供应商,使系统尽快恢复正常。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7.客观分评审因素响应情况表日期:年月投标人(公章):序号名称是否响应响应情况响应材料对应在投标文件中的页码1项目经理2企业综合能力3售后服务及应急响应承诺4567在贵中心收到我方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我方对被授权人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我___(姓名)系注册于_(地址)的_(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的法定代表人,现代表我方授权委托我方在职职工(姓名,职务)以我方的名义参加贵中心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投标活动,由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投标、开标、投标文件澄清、签约等一切具体事务,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及合同。致: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邮政编码:日期:身份证号码:投标人公章:住所: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章:受托人(签章):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在此粘贴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有照片一面)1.单位名称:(一)基本情况:9.投标人基本情况简介格式日期:传真:电话:(二)基本经济指标(到上年度12月31日止):6.行业类型:5.成立日期或注册日期:4.电话/传真:3.邮编:2.地址:6.上交税收:5.净利润:4.营业收入:3.负债总额:2.资产总额:1.实收资本:我方承诺上述情况是真实、准确的,我方同意根据招标人进一步要求出示有关资料予以证实。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企业资质证书情况:1.专业人员分类及人数:(三)其他情况:7.从业人数:投标人(公章):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2.(标的名称),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1.(标的名称),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0.中小企业声明函日期:年月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说明:(1)本声明函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日期:企业名称(盖章):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1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注:各行业划型标准:(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5)中标人为中小企业的,本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4)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为准。(3)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本声明函所称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是指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否则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说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日期:单位名称(盖章):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安置残疾人___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比例___%,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如投标人不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无需填写本声明。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本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声明。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12.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特此声明。我方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13.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日期:供应商名称(公章)项目名称:1.项目负责人情况表二、技术响应文件有关表格格式日期:供应商名称(公章)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项目名称:2.主要管理、技术人员配备及相关工作经历、职业资格汇总表需附项目负责人毕业证书、职称及职业资格证书及最近一个季度为项目负责人依法缴纳社保费的证明。包号:招标编号:姓名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毕业时间毕业院校和专业从事本类项目工作年限联系方式职业资格技术职称聘任时间主要工作经历:主要管理服务项目:主要工作特点:主要工作业绩:胜任本项目负责人的理由:3.投标人近三年以来类似项目一览表需附上述人员毕业证书、职称及职业资格证书及最近一个季度为上述人员依法缴纳社保费的证明。包号:招标编号:项目组成员姓名年龄在项目组中的岗位学历和毕业时间职称及职业资格进入本单位时间相关工作经历联系方式……序号年份项目名称项目内容服务时间合同金额(万元)用户情况序号年份项目名称项目内容服务时间合同金额(万元)单位名称经办人联系方式1234包号:招标编号:项目名称:4.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说明表(2)需提供类似项目的合同扫描件,合同扫描件中需体现合同的签约主体、项目名称及内容、合同金额、交付日期等合同要素的相关内容,否则不算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投标人需提供的类似项目数量以《投标评分细则》为准。说明:(1)近三年指:从开标之日起倒推三年以内正在进行或已完成的项目。 序号 品牌 投标型号节能产品认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序号 品牌 投标型号取得证书日期有效期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在投标文件中的页码取得证书日期有效期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在投标文件中的页码1 2 3 4 5 6 7 8 9 5.软硬件产品技术要求比对明细表附件:说明:需提供属于优先采购品目(详见附件)的投标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应当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并处于有效期内),否则不予加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优先采购品目清单品目序号名称 依据的标准1A020106 输入输出设备A02010601 打印设备A0201060101 喷墨打印机《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521)1A020106 输入输出设备A02010609 图形图像 输入设备A0201060901 扫描仪参照《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521)中打印速度为15 页/分的针式打印机相关要求2A020202 投影仪 《投影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2028)3A020204 多功能一体机 《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521)4A020519 泵A02051901 离心泵 《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5A020523 制冷空调设备A02052399 其他制冷空调设备冷却塔《机械通风冷却塔 第1 部分:中小型开式冷却塔》(GB /T 7190.1);《机械通风冷却塔 第2 部分:大型开式冷却塔》(GB /T 7190.2)6A020601 电机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8613)7A020602 变压器配电变压器 《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8A020618 生活用电器A0206180101 电冰箱 《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2021.2)8A020618 生活用电器A0206180301 洗衣机 《电动洗衣机能效水效限定值及等级》(GB 12021.4)8A020618 生活用电器A02061808 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8A020618 生活用电器A02061808 热水器热泵热水器《热泵热水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9541)8A020618 生活用电器A02061808 热水器太阳能热水系统《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6969)9A020619 照明设备LED 道路/隧道照明产品 《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 灯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7478)9A020619 照明设备LED 筒灯 《室内照明用LED 产品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0255)9A020619 照明设备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 《室内照明用LED 产品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0255)10A031210 饮食炊事机械商用燃气灶具 《商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0531)11A060807 便器冲洗阀 《便器冲洗阀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8379)12A060810 淋浴器 《淋浴器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 28378)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优先采购品目清单品目序号 名称依据的标准1A020101 计算机设备A02010103 服务器 HJ2507 网络服务器1A020101 计算机设备A02010104 台式计算机 HJ2536 微型计算机、显示器1A020101 计算机设备A02010105 便携式计算机 HJ2536 微型计算机、显示器1A020101 计算机设备A02010107 平板式微型计算机 HJ2536 微型计算机、显示器1A020101 计算机设备A02010108 网络计算机 HJ2536 微型计算机、显示器1A020101 计算机设备A02010109 计算机工作站 HJ2536 微型计算机、显示器1A020101 计算机设备A02010199 其他计算机设备 HJ2536 微型计算机、显示器2A020106 输入输出设备A02010601 打印设备A0201060101 喷墨打印机HJ2512 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2A020106 输入输出设备 A0201060102 激光打印机HJ2512 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2A020106 输入输出设备 A0201060103 热式打印机HJ2512 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2A020106 输入输出设备 A0201060104 针式打印机HJ2512 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2A020106 输入输出设备A02010604 显示设备A0201060401 液晶显示器HJ2536 微型计算机、显示器2A020106 输入输出设备 A0201060499 其他显示器HJ2536 微型计算机、显示器2A020106 输入输出设备A02010609 图形图像输入设备A0201060901 扫描仪HJ2517 扫描仪3A020202 投影仪 HJ2516 投影仪4A020201 复印机 HJ424 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5A020204 多功能一体机 HJ424 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6A020210 文印设备A02021001 速印机 HJ472 数字式一体化速印机7A020301 载货汽车(含自卸汽车) HJ2532 轻型汽车8A020305 乘用车(轿车)A02030501 轿车 HJ2532 轻型汽车8A020305 乘用车(轿车)A02030599 其他乘用车(轿车) HJ2532 轻型汽车9A020306 客车A02030601 小型客车 HJ2532 轻型汽车10A020307 专用车辆A02030799 其他专用汽车 HJ2532 轻型汽车11A020523 制冷空调设备A02052301 制冷压缩机 HJ2531 工商用制冷设备11A020523 制冷空调设备A02052305 空调机组 HJ2531 工商用制冷设备11A020523 制冷空调设备A02052309 专用制冷、空调设备 HJ2531 工商用制冷设备12A020618 生活用电器A02061802 空气调节电器A0206180203 空调机HJ2535 房间空气调节器12A020618 生活用电器 A02061808 热水器HJ/T362 太阳能集热器13A020619 照明设备A02061908 室内照明灯具 HJ2518 照明光源14A020810 传真及数据数字通信设备数字通信设备A02081001 传真通信设备 HJ2512 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15A020910 电视设备A02091001 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 HJ2506 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15A020910 电视设备A02091003 特殊功能应用电视设备 HJ2506 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16A0601 床类A060101 钢木床类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16A0601 床类A060104 木制床类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16A0601 床类A060199 其他床类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17A0602 台、桌类A060201 钢木台、桌类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17A0602 台、桌类A060205 木制台、桌类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17A0602 台、桌类A060299 其他台、桌类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18A0603 椅凳类A060301 金属骨架为主的椅凳类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18A0603 椅凳类A060302 木骨架为主的椅凳类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18A0603 椅凳类A060399 其他椅凳类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19A0604 沙发类A060499 其他沙发类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20A0605 柜类A060501 木质柜类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20A0605 柜类A060503 金属质柜类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20A0605 柜类A060599 其他柜类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21A0606 架类A060601 木质架类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21A0606 架类A060602 金属质架类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22A0607 屏风类A060701 木质屏风类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22A0607 屏风类A060702 金属质屏风类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23A060804 水池 HJ/T296 卫生陶瓷24A060805 便器 HJ/T296 卫生陶瓷25A060806 水嘴 HJ/T411 水嘴26A0609 组合家具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27A0610 家用家具零配件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28A0699 其他家具用具 HJ2547 家具/HJ2540 木塑制品29A070101 棉、化纤纺织及印染原料 HJ2546 纺织产品30A090101 复印纸(包括再生复印纸) HJ410 文化用纸31A090201 鼓粉盒(包括再生鼓粉盒) HJ/T413 再生鼓粉盒32A100203 人造板A10020301 胶合板 HJ571 人造板及其制品32A100203 人造板A10020302 纤维板 HJ571 人造板及其制品32A100203 人造板A10020303 刨花板 HJ571 人造板及其制品32A100203 人造板A10020304 细木工板 HJ571 人造板及其制品32A100203 人造板A10020399 其他人造板 HJ571 人造板及其制品33A100204 二次加工材,相关板材A10020404 人造板表面装饰 HJ571 人造板及其制品/HJ2540 木塑制品33A100204 二次加工材,相关板材A10020404 人造板表面装饰板(地板) HJ571 人造板及其制品/HJ2540 木塑制品34A100301 水泥熟料及水泥A10030102 水泥 HJ2519 水泥35A100303 水泥混凝土制品A10030301 商品混凝土 HJ/T412 预拌混凝土36A100304 纤维增强水泥制品A10030402 纤维增强硅酸钙板 HJ/T223 轻质墙体板材36A100304 纤维增强水泥制品A10030403 无石棉纤维水泥制品 HJ/T223 轻质墙体板材37A100305 轻质建筑材料及制品A10030501 石膏板 HJ/T223 轻质墙体板材37A100305 轻质建筑材料及制品A10030503 轻质隔墙条板 HJ/T223 轻质墙体板材38A100307 建筑陶瓷制品A10030701 瓷质砖 HJ/T297 陶瓷砖38A100307 建筑陶瓷制品A10030704 炻质砖 HJ/T297 陶瓷砖38A100307 建筑陶瓷制品A10030705 陶质砖 HJ/T297 陶瓷砖38A100307 建筑陶瓷制品A10030799 其他建筑陶瓷制品 HJ/T297 陶瓷砖39A100309 建筑防水卷材及制品A10030901 沥青和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HJ455 防水卷材39A100309 建筑防水卷材及制品A10030903 自粘防水卷材 HJ455 防水卷材39A100309 建筑防水卷材及制品A10030906 高分子防水卷(片) HJ455 防水卷材40A100310 隔热、隔音人造矿物材料及其制品A10031001 矿物绝热和吸声材料 HJ/T223 轻质墙体板材40A100310 隔热、隔音人造矿物材料及其制品A10031002 矿物材料制品 HJ/T223 轻质墙体板材41A100601 功能性建筑涂料 HJ2537 水性涂料42A100399 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A10039901 其他非金属建筑材料 HJ456 刚性防水材料43A100602 墙面涂料A10060202 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 HJ2537 水性涂料43A100602 墙面涂料A10060203 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 HJ2537 水性涂料43A100602 墙面涂料A10060299 其他墙面涂料 HJ2537 水性涂料44A100604 防水涂料A10060499 其他防水涂料 HJ2537 水性涂料45A100699 其他建筑涂料 HJ2537 水性涂料46A100701 门、门槛 HJ/T 237 塑料门窗/HJ459 木质门和钢质门47A100702 窗 HJ/T237 塑料门窗48A170108 涂料(建筑涂料除外) HJ2537 水性涂料49A170112 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 HJ2541 胶粘剂50A180201 塑料制品 HJ/T226 建筑用塑料管材/HJ/T231 再生塑料制品序号名称采购参数响应参数偏离情况说明证明材料所在页码▲参数123…其他参数123…我行(银行名称)根据卖方的要求,无条件地和不可撤消地同意作为主要责任人而且不仅仅作为保证人,保证在收到贵方第一次要求就支付给贵方不超过(以大写和数字表示的保证金金额),我行无权反对和不需要先向卖方索赔。根据贵方在合同中规定,卖方要得到预付款,应向贵方提交由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出具的、金额为(以大写和数字表示的保证金金额)的银行保函,以保证其正确和忠实地履行所述的合同条款。鉴于_____(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根据年月日与贵方签订的_号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向贵方提供(货物和相关服务描述)。致:(采购人名称)1.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三、各类银行保函格式出证行地址:出证行名称:本保函自收到合同预付款起直至年月日前一直有效。我行进而同意,要履行的合同条件或买卖双方签署的其他合同文件的改变、增加或修改,无论如何均不能免除我行在本保函下的任何责任。我行在此表示不要求接到上述改变、增加或修改的通知。银行公章:经正式授权代表本行的代表的姓名和职务(打印和签字):致:(买方名称)2.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说明:本保函由中标人在合同生效前提交。出证日期:出证行名称:本保函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合同服务按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完全有效。我行特此承诺,我行作为保证人并以卖方的名义不可撤销地向贵方出具总额为(以大写和数字表示的保证金金额)元人民币的保函。我行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在收到贵方第一次书面宣布卖方违反了合同规定后,就立即无条件、无追索权地向贵方支付保函限额之内的一笔或数笔款项,而贵方无须证明或说明要求的原因和理由。我行同意为卖方出具此保函。根据贵方在合同中规定,卖方应向贵方提交由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出具的、合同规定金额的银行保函,作为卖方履行合同义务和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给贵方的服务的履约保证金。鉴于(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根据年月日与贵方签订的号合同向贵方提供(货物和服务描述)(以下简称“合同”)。经正式授权代表本行的代表的姓名和职务(打印和签字):出证行地址:出证日期:银行公章:合同双方:合同项目名称:合同编号:信息系统集成合同书格式第七章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说明:本保函由中标人在中标后提交。联系人:传真:电话:邮政编码:地址:甲方(委托人):联系人:传真:电话:邮政编码:地址:乙方(受托人):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本项目经过政府采购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帐号:开户银行:2.1项目服务内容及范围二、合同主要要素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1.4“甲方”系指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1.3“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信息系统项目集成设计、设备材料或成品软件供货、软硬件安装、系统调试、技术支撑、售后服务等工作。1.2“合同金额”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服务对价。2.6质量保证期:2.5履约保证金:不收取2.4交付地点:上海市黄浦区建国西路75号2.3交付日期:2.2合同金额:人民币元整(¥元整)。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执行及完成合同文件所说明的本信息系统项目集成服务。乙方所提供的信息系统及其各部分组成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信息系统的配置、功能、规格、等级、版本、数量、价格和交付日期等详见合同文件。3.4乙方的本项目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3.3本项目中标或成交通知书;3.2本合同书;3.1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谈纪要;三、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2.7其它:4.1服务质量标准和要求四、服务质量、权利瑕疵担保及验收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照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层次合同文件有矛盾的,以时间较后的为准。3.7其他合同文件(需列明)。3.6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3.5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合同条款;4.1.6如本项目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除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另有要求外,乙方所提供的包装应当参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以及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执行。4.1.5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符合其在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所作的响应及承诺,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4.1.4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依照甲方要求提供其相关内部规章制度,便于甲方的监督检查。4.1.3乙方所提供的信息系统还应符合上海市之有关规定。4.1.2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不明确的,乙方所提供的信息系统标准及质量要求应按照最新的国家、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均有标准的以高者(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4.1.1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明确的,乙方所提供的信息系统质量要求应当符合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且应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4.3验收与检验4.2.4如甲方使用该信息系统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4.2.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息系统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2.2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信息系统享有合法的权利,并且就交付的信息系统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乙方保证其在提供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甲方接受乙方服务不会因此而存在合同外义务的负担。4.2.1乙方保证对其提供的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甲方接受乙方服务不会因此而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4.2权利瑕疵担保4.3.6自信息系统功能检测通过之日起,甲方拥有()天的系统试运行权利。信息系统验收通过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4.3.5甲方在本项目领受交付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书面文件,以确认其初步达到符合本合同所约定信息系统的任务、需求和功能。如有缺陷,应向乙方出具书面报告,陈述需要改进的缺陷。乙方应立即改进此项缺陷,并再次进行检测和评估。期间乙方需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甲、乙双方将重复4.3.3、4.3.5项程序直至甲方领受或甲方依法或依约终止本合同为止。4.3.4乙方应按照合同及其附件所约定的内容进行交付,如果本合同约定甲方可以使用或拥有某软件源代码的,乙方应同时交付软件的源代码并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所交付的文档与文件应当是可供人阅读的书面和电子文档。4.3.3乙方应在进行系统交付前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图三套。甲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与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安排交付验收。乙方在交付前应当根据合同文件中的检测标准对本项目进行功能和运行检测,以确认本项目初步达到符合本合同交付的规定。4.3.2信息系统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4.3.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4.3.12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信息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4.3.11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延长试运行期()个工作日,直至信息系统完全符合验收标准。4.3.10如本项目服务内容涉及市级党政机关云计算服务的,乙方应当按照《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办法》申报并通过安全评估,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予通过验收。4.3.9信息系统试运行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信息系统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信息系统验收。甲方有权组织、委托第三方(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将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将向社会公告,对此乙方应当配合。4.3.8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信息系统在试运行期间出现故障或问题,乙方应及时配合排除该方面的故障或问题。以上行为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4.3.7如果由于乙方原因,导致信息系统在试运行期间出现故障或问题,乙方应及时排除该故障或问题。以上行为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一笔付款-预付款(50%):合同签订且采购人收到付款凭证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第二笔付款-付款(50%):验收单或验收报告出具后且收到付款凭证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合同款。5.2付款方式本合同项目服务费用金额见本合同主要要素,乙方完成及达到本合同文件规定的要求与标准的与本服务项目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应承担的各项税负)均包含在合同金额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5.1合同金额五、服务费用的支付4.3.13甲方根据信息系统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信息系统验收合格,签署验收意见。6.3履约保证金(全额或扣减后剩余金额部分)在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15日内退还乙方。上述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是指:履约保证金采用支票、汇票、本票形式出具的,票据已兑付(或贴现或背书转让)的,退还方式为甲方将相应金额的钱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无息退还至乙方账户,未兑付(或贴现或背书转让)的则将相应票据原件退还乙方;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出具的,则甲方在前述期间内退还乙方提交的银行保函原件。6.2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6.1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合同第2.5条规定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前述相应票据及保函的期限应覆盖自出具之日起至完成服务且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期间,如未覆盖需重新按合同规定提交。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六、履约保证金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已包含在上述合同金额中。5.3税费7.1.5甲方有权同意或不同意乙方因自身工作需要而更换合同约定的主要工作小组成员的要求。7.1.3因乙方违反合同规定给甲方或相关方造成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7.1.4当甲方认定项目服务专业人员不按项目服务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专业能力、管理能力、责任心较差,不能有效与甲方配合并履行其项目服务义务,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与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项目服务专业人员,如对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7.1.1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有权检查和监督乙方的服务工作的质量、管理等情况,有权要求乙方以书面形式就前述内容进行汇报。7.1.2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有权通知乙方对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及时纠正,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给予处理。7.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七、双方权利义务6.4除合同规定情形外,如果因甲方自身原因未能按照前述规定期间向乙方退还相应履约保证金,甲方应以应退还履约保证金数额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按日向乙方承担利息损失,直至上述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7.2.4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资料,包括项目服务单位、人员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项目服务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约定的范围、时间、工作依据、工作标准等,出具内容齐全、规范、准确的相关报告等。7.2.3乙方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间得到甲方必要的支持,有权拒绝执行甲方任何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7.2.1乙方有权在履行合同期间内取得按合同约定应有的报酬。7.2.2乙方在项目服务过程中,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7.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7.1.7甲方应依据信息系统项目工程的条件和性质,按照合同文件明确的要求向乙方提供信息系统的施工、安装和集成环境。如甲方未能在该时间内提供该施工和安装环境,乙方可相应顺延交付日期。如对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还应依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7.1.8甲方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1.6甲方应当在合同履约中,督促、协调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第三人(与合同履行有关的相关单位)协同乙方办理有关服务事项。甲方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乙方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甲方可根据自己的能力负责协调、转达及资料转送,但并不成为甲方当然的义务。(4)在质量保证期内对交付的信息系统实施运行监督、维护、维修;(3)按照合同文件工作与管理要求负责对项目进度的安排、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统一管理和协调,严格遵守国家、本市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项目实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2)提供系统集成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1)硬件设备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及技术支持;7.2.6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7.2.5乙方应提交所提供硬件设备的技术文件并将其包装好随同设备一起发运,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7.2.11乙方应保证所供信息系统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信息系统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信息系统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十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7.2.10乙方自各项目交付验收通过之日起()内向甲方提供免费的保修和维护服务并对由于设计、功能、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如果厂商对系统产品中的相应部分的保修期超过上述期限的,则按厂商规定进行免费保修。在此期间如发生系统运作故障,或出现瑕疵,乙方将按照售后服务的承诺(见合同附件)提供保修和维护服务。7.2.9乙方保证,依据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信息系统及其附属产品不存在品质或工艺上的瑕疵,能够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和功能进行正常运行。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软件系统在当前情况下是最适合本项目的版本。7.2.8乙方所提供的软件,包括受甲方委托所开发的软件,如果需要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审批或许可的,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软件已经完成上述手续。7.2.7在乙方所交付的信息系统中,不得含有未经甲方许可的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5)乙方应根据项目实施的计划、进度和甲方的合理要求,及时安排对甲方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目标为使受训者能够独立、熟练地完成操作,实现依据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息系统的目标和功能。(1)非乙方的行为、过失、违约或失职造成的损失或伤害;7.2.16乙方应对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以及在履行中因自己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但下例情况不视为乙方违约:7.2.15乙方应按本合同所述的时间、服务范围和内容,尽自己的一切努力,按本合同约定及行业通常接受的技术惯例和专业机构承认的标准,高效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支持和维护国家和甲方的合法利益。7.2.14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在合法且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原则下进行项目服务活动,并对其所进行的服务活动负责。7.2.13在保修期内如由于乙方的责任而需要对本信息系统中的部件(包括软件和硬件)予以更换或升级,则该部件的保修期应相应延长。7.2.12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八、保密及廉洁条款7.2.21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均不能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本合同中活动相冲突的商业或职业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任何工作人员行贿或有类似的行为。7.2.20按本合同支付给乙方的报酬应为本合同服务的唯一报酬。7.2.18乙方应对本项目所提供服务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全面性向甲方负责,由于服务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全面性不足而导致甲方工作偏差或失误,乙方应承担责任。7.2.19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履行本合同所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等必须是本单位职工和该项目的实际操作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调换或撤离上述人员。7.2.17乙方必须为本项目涉及的各种资料、数据和收据等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乙方员工不得泄露、遗失、复印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和内容。所有甲方或第三人(与合同业务有关相关单位)提供的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在合同结束后均应归还。(2)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8.1.5前述保密义务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而失效。8.1.4保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子数据等承载保密信息的各种形式。8.1.3违反保密义务的,视为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除应按合同约定承担有关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行政乃至刑事法律责任,并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8.1.2甲乙双方在合同中专辟本保密条款,视为双方已就相关需保密信息采取了必要、适当的保密措施。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除须配合司法调查的情形外,在未征得对方书面同意之前,甲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披露、透露或促使第三方获得前述应当保密的信息。8.1.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提供、接触、知悉的对方相关仍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或尚未主动对外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各类信息),均为本条款项下双方所应恪守保密义务所针对的对象,即使该等信息未能在本保密条款的约定中穷尽。8.1保密9.1知识产权九、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归属8.2.3乙方承诺并且确认,违背本条款的廉洁及诚信义务,将被视为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8.2.2甲方不得接受乙方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乙方亦不得向甲方提供或报销前述费用以及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若甲方工作人员要求乙方给予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或发现甲方工作人员违反前述原则的行为,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举报的,并提供相关证据给甲方,甲方经查实后作出处理,并为乙方保密。8.2.1乙方应当守法诚信,保证服务能力及服务质量,不得与甲方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8.2廉洁在项目期间内,乙方根据本合同要求提交的项目文件及服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阶段性、过程性成果等相关资料)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除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阅外,乙方需要查阅的,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可以查阅与其有关的材料(应对乙方保密的材料除外)。9.2所有权9.1.4乙方应当保证其交付给甲方的信息系统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方指控甲方实施的技术侵权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9.1.3乙方提供软件产品(包括软件载体和文档)和相关系统接口,仅限于甲方使用,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能对外转让。软件不加密,不限制甲方安装次数和安装的终端数量。9.1.2支撑该信息系统开发和运行的第三方编制的软件的知识产权仍属于第三方。9.1.1在项目期间内,乙方根据本合同要求提交的项目文件及服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委托开发的软件、源程序、数据文件、文档、记录、工作日志、或其它和该合同有关的资料,以及阶段性、过程性成果等相关资料)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并使用,乙方就此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乙方向甲方交付使用的信息系统已享有知识产权的,甲方可在合同文件明确的范围内自主使用。10.5因乙方原因导致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合同10.4条承担违约金并赔偿相关损失。10.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服务职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实赔偿,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为合同金额的5%。因乙方服务能力、服务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根据情况向乙方追回已付合同款项及追索最高为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10.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服务职责,但未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整改,乙方达到服务质量标准后,甲方应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10.2乙方应根据合同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容和质量标准要求及时完成本项目软件开发及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同意延长交付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并不解除乙方责任。除合同规定或甲方确定同意延期提供服务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同时从服务费用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0.1除合同规定外,如果甲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足额支付相应服务费用的,应当按照未付服务费用的千分之一(1‰)按日计收延迟付款滞纳金,直至足额支付服务费用时止,但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有权就由此造成损失向甲方主张赔偿或补偿。十、违约责任(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措施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重新计算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2)根据信息系统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信息系统的价格。(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10.8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0.7甲方有权根据合同文件要求或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10.6合同履约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行变动在合同中承诺的主要服务人员的、就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进行转让或分包的、擅自中止合同履行的、履约过程侵害了包括甲方在内任何人合法权益及其他不适当履行本合同的违约情形,将按照合同10.4条的违约责任处理,情况严重者(如:未按甲方要求限期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11.4当不可抗力情形终止或消除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话或传真通知对方,并以EMS证实。11.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发送给另一方确认。合同各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1.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如突发应急事件,政府采取应急措施的),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如黑客攻击、系统崩溃、互联网灾难等)。11.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十一、不可抗力10.9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包括甲方寻求替代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和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12.1.1.1在甲方针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2.1.1违约终止合同12.1合同终止十二、合同终止、中止、变更11.6如不可抗力延续超过45日以上(含本数)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并应尽快达成协议。11.5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尽一切努力减少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损失,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12.1.2破产终止合同12.1.1.3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向有关部门举报,追究其法律责任。12.1.1.2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另行购买与为提供服务类似的服务,乙方应对甲方另行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3)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2)如果乙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服务。12.2.2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但合同仍有继续履行可能的,双方当事人可协商中止履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12.2.1除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外,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合同。12.2合同中止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或延迟履行会给一方或双方造成严重利益损害的,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合同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但仍应就已履行部分进行费用结算。12.1.3不可抗力终止合同如果乙方破产、进入解散或清算程序,或丧失清偿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被有关部门列入执行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录等情形),视为乙方已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赔偿与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及追讨损失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本项目不得转让、分包。十三、合同转让和分包8.12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不因合同乙方发生收购、兼并、重组、分立而发生变化。如果发生上述情形,则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随之转移至收购、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继续履行合同,分立后成立的企业共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12.3.2除合同规定情形外,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应当变更。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2.3.1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12.3合同变更14.3本合同中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为各自文书、信息送达地址。以专人传送的,受送达人签收即构成送达;以邮件或快递形式送达的,对方签收、拒签、退回之日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形式送达,则以传真信息发送确认之日视为送达。前述地址同时也作为双方争议发生时的各自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原审、二审、再审、执行及仲裁等),变更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原送达地址在收到变更通知之前仍为有效送达地址。14.2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败诉一方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14.1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请在选择项中打“√”)十四、争议解决及管辖、送达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约各方:15.3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5.2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并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报上海市财政局备案。15.1本合同于双方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通过数字证书签订采购合同或纸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如有)后生效。十五、其他年月日年月日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地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章)项目编号:2022-07-142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应用配套工程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采购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集中采购机构: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第1页共74页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第四章招标需求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第七章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附件----技术需求第2页共74页第一章投标邀请项目概况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应用配套工程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08-251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2022-07-142项目名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应用配套工程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9,333,380元(包括安全测评费141,500元)。最高限价:同预算金额采购需求:建设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统一身份认证信任服务系统和电子签章系统,承载检察机关大量的重要信息资源和业务应用,为检察工作网应用系统提供信息安全基础保障,满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的配套部署要求。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6个月完成并通过甲方检验验收。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2-08-0510:00至2022-08-1217:00(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2时至17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第3页共74页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方式:网上报名下载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截止时间:2022-08-2510:0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建国西路75号联系方式:021-24079874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大连路515号联系方式:35968000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吕磊电话:021-35968039第4页共74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项目情况项目名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应用配套工程项目编号:2022-07-142项目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建国西路75号项目内容:建设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统一身份认证信任服务系统和电子签章系统,承载检察机关大量的重要信息资源和业务应用,为检察工作网应用系统提供信息安全基础保障,满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的配套部署要求。采购预算说明:本项目采购预算为9333380元人民币,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不予接受。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二、招标人采购人名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建国西路75号联系人:张世奡电话:021-24079874传真:集中采购机构名称: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大连路515号联系人:吕磊电话:021-35968039传真:021-35968056前台咨询电话:021-35968090三、合格供应商条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第5页共74页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四、招标有关事项招标答疑会:不召开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有效期:不少于90天投标保证金:不收取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投标邀请(招标公告)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响应文件提交方式:由供应商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提交。响应文件提交网址:http://www.zfcg.sh.gov.cn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网址: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zfcg.sh.gov.cn)评标方法: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中标人推荐办法: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五、其它事项付款方法: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履约保证金:不收取质量保证金:不收取质量保证期:项目验收通过后,提供1年的免费质量保证服务,项目中包含的硬件产品提供3年免费维保。六、说明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简称: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采购云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采购云平台中的“操作须知”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第6页共74页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概述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1.2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1.3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招标人。1.4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1.5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2.定义2.1“采购项目”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项目。2.2“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2.3“招标人”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招标的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2.4“投标人”系指从招标人处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2.5“中标人”系指中标的投标人。2.6“甲方”系指采购人。2.7“乙方”系指中标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投标人。2.8招标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2.9“采购云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为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3.合格的投标人3.1符合《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投标人所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和特定条件。3.2《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1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合同份额;联合体协议书应当明确联合体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第7页共74页(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招标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合格的服务4.1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4.2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5.投标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6.信息发布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中标公告以及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等与招标活动有关的通知,招标人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公开发布。投标人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投标人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及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7.询问与质疑7.1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2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招标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7.3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第8页共74页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7.4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7.5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7.3条和第7.4条规定的,招标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形式,否则视为未递交。质疑联系部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综合业务科(项目监管科),联系电话:021-35968020,地址:上海市大连路515号3楼。7.6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7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8.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8.1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等。8.2如果有证据表明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条文描述方式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8.3招标人将在开标后至评标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投标人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第9页共74页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上信用查询记录,招标人将打印查询结果页面后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9.其他本《投标人须知》的条款如与《投标邀请》、《招标需求》和《评标方法与程序》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投标邀请》、《招标需求》和《评标方法与程序》中规定的内容为准。二、招标文件10.招标文件构成10.1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1)投标邀请(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政府采购政策功能;(4)招标需求;(5)评标方法与程序;(6)投标文件有关格式;(7)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8)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如有的话)。10.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则投标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0.3投标人应认真了解本次招标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资料。一经中标,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等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负责。10.4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项目招投标有关活动。11.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1.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期15天以前,按《投标邀请》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通知招标人。11.2对在投标截止期15天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答复的;或者在投标截止前的任何时候,招标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的,招标人将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并通过采购云平台发送至已下载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如果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且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则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延长后的具体投标截止时间以最后发第10页共74页4.1.3乙方所提供的信息系统还应符合上海市之有关规定。4.1.4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依照甲方要求提供其相关内部规章制度,便于甲方的监督检查。4.1.5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符合其在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所作的响应及承诺,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4.1.6如本项目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除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另有要求外,乙方所提供的包装应当参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以及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执行。4.2权利瑕疵担保4.2.1乙方保证对其提供的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甲方接受乙方服务不会因此而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4.2.2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信息系统享有合法的权利,并且就交付的信息系统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乙方保证其在提供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甲方接受乙方服务不会因此而存在合同外义务的负担。4.2.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息系统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2.4如甲方使用该信息系统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4.3验收与检验4.3.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4.3.2信息系统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4.3.3乙方应在进行系统交付前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图三套。甲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与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安排交付验收。乙方在交付前应当根据合同文件中的检测标准对本项目进行功能和运行检测,以确认本项目初步达到符合本合同交付的规定。4.3.4乙方应按照合同及其附件所约定的内容进行交付,如果本合同约定甲方可以使用或拥有某软件源代码的,乙方应同时交付软件的源代码并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所交付的文档与文件应当是可供人阅读的书面和电子文档。4.3.5甲方在本项目领受交付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书面文件,以确认其初步达到符合本合同所约定信息系统的任务、需求和功能。如有缺陷,应向乙方出具书面报告,陈述需要改进的缺陷。乙方应立即改进此项缺陷,并再次进行检测和评估。期间乙方需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甲、乙双方将重复4.3.3、4.3.5项程序直至甲方领受或甲方依法或第65页共74页依约终止本合同为止。4.3.6自信息系统功能检测通过之日起,甲方拥有()天的系统试运行权利。信息系统验收通过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4.3.7如果由于乙方原因,导致信息系统在试运行期间出现故障或问题,乙方应及时排除该故障或问题。以上行为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4.3.8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信息系统在试运行期间出现故障或问题,乙方应及时配合排除该方面的故障或问题。以上行为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4.3.9信息系统试运行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信息系统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信息系统验收。甲方有权组织、委托第三方(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将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将向社会公告,对此乙方应当配合。4.3.10如本项目服务内容涉及市级党政机关云计算服务的,乙方应当按照《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办法》申报并通过安全评估,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予通过验收。4.3.11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延长试运行期()个工作日,直至信息系统完全符合验收标准。4.3.12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信息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4.3.13甲方根据信息系统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信息系统验收合格,签署验收意见。五、服务费用的支付5.1合同金额本合同项目服务费用金额见本合同主要要素,乙方完成及达到本合同文件规定的要求与标准的与本服务项目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应承担的各项税负)均包含在合同金额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5.2付款方式第一笔付款-预付款(50%):合同签订且采购人收到付款凭证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第二笔付款-付款(50%):验收单或验收报告出具后且收到付款凭证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合同款。5.3税费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已包含在上述合同金额中。六、履约保证金6.1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合同第2.5条规定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前述相应票据及保函的期限应覆盖自出具之日起至完成服务且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期间,如未覆盖需重新按合同规定提第66页共74页交。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6.2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6.3履约保证金(全额或扣减后剩余金额部分)在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15日内退还乙方。上述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是指:履约保证金采用支票、汇票、本票形式出具的,票据已兑付(或贴现或背书转让)的,退还方式为甲方将相应金额的钱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无息退还至乙方账户,未兑付(或贴现或背书转让)的则将相应票据原件退还乙方;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出具的,则甲方在前述期间内退还乙方提交的银行保函原件。6.4除合同规定情形外,如果因甲方自身原因未能按照前述规定期间向乙方退还相应履约保证金,甲方应以应退还履约保证金数额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按日向乙方承担利息损失,直至上述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七、双方权利义务7.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7.1.1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有权检查和监督乙方的服务工作的质量、管理等情况,有权要求乙方以书面形式就前述内容进行汇报。7.1.2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有权通知乙方对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及时纠正,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给予处理。7.1.3因乙方违反合同规定给甲方或相关方造成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7.1.4当甲方认定项目服务专业人员不按项目服务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专业能力、管理能力、责任心较差,不能有效与甲方配合并履行其项目服务义务,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与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项目服务专业人员,如对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7.1.5甲方有权同意或不同意乙方因自身工作需要而更换合同约定的主要工作小组成员的要求。7.1.6甲方应当在合同履约中,督促、协调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第三人(与合同履行有关的相关单位)协同乙方办理有关服务事项。甲方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乙方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甲方可根据自己的能力负责协调、转达及资料转送,但并不成为甲方当然的义务。7.1.7甲方应依据信息系统项目工程的条件和性质,按照合同文件明确的要求向乙方提供信息系统的施工、安装和集成环境。如甲方未能在该时间内提供该施工和安装环境,乙方可相应顺延交付日期。如对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还应依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7.1.8甲方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7.2.1乙方有权在履行合同期间内取得按合同约定应有的报酬。第67页共74页7.2.2乙方在项目服务过程中,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7.2.3乙方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间得到甲方必要的支持,有权拒绝执行甲方任何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7.2.4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资料,包括项目服务单位、人员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项目服务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约定的范围、时间、工作依据、工作标准等,出具内容齐全、规范、准确的相关报告等。7.2.5乙方应提交所提供硬件设备的技术文件并将其包装好随同设备一起发运,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7.2.6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硬件设备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及技术支持;(2)提供系统集成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3)按照合同文件工作与管理要求负责对项目进度的安排、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统一管理和协调,严格遵守国家、本市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项目实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4)在质量保证期内对交付的信息系统实施运行监督、维护、维修;(5)乙方应根据项目实施的计划、进度和甲方的合理要求,及时安排对甲方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目标为使受训者能够独立、熟练地完成操作,实现依据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息系统的目标和功能。7.2.7在乙方所交付的信息系统中,不得含有未经甲方许可的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7.2.8乙方所提供的软件,包括受甲方委托所开发的软件,如果需要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审批或许可的,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软件已经完成上述手续。7.2.9乙方保证,依据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信息系统及其附属产品不存在品质或工艺上的瑕疵,能够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和功能进行正常运行。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软件系统在当前情况下是最适合本项目的版本。7.2.10乙方自各项目交付验收通过之日起()内向甲方提供免费的保修和维护服务并对由于设计、功能、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如果厂商对系统产品中的相应部分的保修期超过上述期限的,则按厂商规定进行免费保修。在此期间如发生系统运作故障,或出现瑕疵,乙方将按照售后服务的承诺(见合同附件)提供保修和维护服务。7.2.11乙方应保证所供信息系统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信息系统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信息系统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十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7.2.12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第68页共74页7.2.13在保修期内如由于乙方的责任而需要对本信息系统中的部件(包括软件和硬件)予以更换或升级,则该部件的保修期应相应延长。7.2.14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在合法且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原则下进行项目服务活动,并对其所进行的服务活动负责。7.2.15乙方应按本合同所述的时间、服务范围和内容,尽自己的一切努力,按本合同约定及行业通常接受的技术惯例和专业机构承认的标准,高效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支持和维护国家和甲方的合法利益。7.2.16乙方应对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以及在履行中因自己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但下例情况不视为乙方违约:(1)非乙方的行为、过失、违约或失职造成的损失或伤害;(2)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7.2.17乙方必须为本项目涉及的各种资料、数据和收据等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乙方员工不得泄露、遗失、复印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和内容。所有甲方或第三人(与合同业务有关相关单位)提供的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在合同结束后均应归还。7.2.18乙方应对本项目所提供服务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全面性向甲方负责,由于服务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全面性不足而导致甲方工作偏差或失误,乙方应承担责任。7.2.19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履行本合同所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等必须是本单位职工和该项目的实际操作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调换或撤离上述人员。7.2.20按本合同支付给乙方的报酬应为本合同服务的唯一报酬。7.2.21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均不能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本合同中活动相冲突的商业或职业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任何工作人员行贿或有类似的行为。八、保密及廉洁条款8.1保密8.1.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提供、接触、知悉的对方相关仍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或尚未主动对外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各类信息),均为本条款项下双方所应恪守保密义务所针对的对象,即使该等信息未能在本保密条款的约定中穷尽。8.1.2甲乙双方在合同中专辟本保密条款,视为双方已就相关需保密信息采取了必要、适当的保密措施。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除须配合司法调查的情形外,在未征得对方书面同意之前,甲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披露、透露或促使第三方获得前述应当保密的信息。8.1.3违反保密义务的,视为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除应按合同约定承担有关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行政乃至刑事法律责任,并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第69页共74页8.2.1乙方应当守法诚信,保证服务能力及服务质量,不得与甲方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8.2.2甲方不得接受乙方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乙方亦不得向甲方提供或报销前述费用以及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若甲方工作人员要求乙方给予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或发现甲方工作人员违反前述原则的行为,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举报的,并提供相关证据给甲方,甲方经查实后作出处理,并为乙方保密。8.2.3乙方承诺并且确认,违背本条款的廉洁及诚信义务,将被视为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8.1.4保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子数据等承载保密信息的各种形式。8.1.5前述保密义务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而失效。8.2廉洁九、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归属9.1知识产权9.1.1在项目期间内,乙方根据本合同要求提交的项目文件及服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委托开发的软件、源程序、数据文件、文档、记录、工作日志、或其它和该合同有关的资料,以及阶段性、过程性成果等相关资料)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并使用,乙方就此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乙方向甲方交付使用的信息系统已享有知识产权的,甲方可在合同文件明确的范围内自主使用。9.1.2支撑该信息系统开发和运行的第三方编制的软件的知识产权仍属于第三方。9.1.3乙方提供软件产品(包括软件载体和文档)和相关系统接口,仅限于甲方使用,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能对外转让。软件不加密,不限制甲方安装次数和安装的终端数量。9.1.4乙方应当保证其交付给甲方的信息系统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方指控甲方实施的技术侵权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9.2所有权在项目期间内,乙方根据本合同要求提交的项目文件及服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阶段性、过程性成果等相关资料)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除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阅外,乙方需要查阅的,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可以查阅与其有关的材料(应对乙方保密的材料除外)。十、违约责任10.1除合同规定外,如果甲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足额支付相应服务费用的,应当按照未付服务费用的千分之一(1‰)按日计收延迟付款滞纳金,直至足额支付服务费用时止,但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有权就由此造成损失向甲方主张赔偿或补偿。10.2乙方应根据合同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容和质量标准要求及时完成本项目软件开发及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第70页共74页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同意延长交付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并不解除乙方责任。除合同规定或甲方确定同意延期提供服务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同时从服务费用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0.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服务职责,但未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整改,乙方达到服务质量标准后,甲方应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10.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服务职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实赔偿,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为合同金额的5%。因乙方服务能力、服务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根据情况向乙方追回已付合同款项及追索最高为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10.5因乙方原因导致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合同10.4条承担违约金并赔偿相关损失。10.6合同履约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行变动在合同中承诺的主要服务人员的、就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进行转让或分包的、擅自中止合同履行的、履约过程侵害了包括甲方在内任何人合法权益及其他不适当履行本合同的违约情形,将按照合同10.4条的违约责任处理,情况严重者(如:未按甲方要求限期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10.7甲方有权根据合同文件要求或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10.8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2)根据信息系统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信息系统的价格。(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措施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重新计算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10.9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包括甲方寻求替代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和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十一、不可抗力11.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第71页共74页11.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如突发应急事件,政府采取应急措施的),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如黑客攻击、系统崩溃、互联网灾难等)。11.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发送给另一方确认。合同各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1.4当不可抗力情形终止或消除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话或传真通知对方,并以EMS证实。11.5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尽一切努力减少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损失,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11.6如不可抗力延续超过45日以上(含本数)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并应尽快达成协议。十二、合同终止、中止、变更12.1合同终止12.1.1违约终止合同12.1.1.1在甲方针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服务。(2)如果乙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3)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12.1.1.2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另行购买与为提供服务类似的服务,乙方应对甲方另行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2.1.1.3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向有关部门举报,追究其法律责任。12.1.2破产终止合同如果乙方破产、进入解散或清算程序,或丧失清偿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被有关部门列入执行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录等情形),视为乙方已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赔偿与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及追讨损失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2.1.3不可抗力终止合同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或延迟履行会给一方或双方造成严重利益损害的,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合同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但仍应就已履行部分进行第72页共74页费用结算。12.2合同中止12.2.1除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外,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合同。12.2.2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但合同仍有继续履行可能的,双方当事人可协商中止履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12.3合同变更12.3.1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12.3.2除合同规定情形外,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应当变更。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8.12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不因合同乙方发生收购、兼并、重组、分立而发生变化。如果发生上述情形,则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随之转移至收购、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继续履行合同,分立后成立的企业共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十三、合同转让和分包本项目不得转让、分包。十四、争议解决及管辖、送达14.1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请在选择项中打“√”)□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14.2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败诉一方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14.3本合同中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为各自文书、信息送达地址。以专人传送的,受送达人签收即构成送达;以邮件或快递形式送达的,对方签收、拒签、退回之日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形式送达,则以传真信息发送确认之日视为送达。前述地址同时也作为双方争议发生时的各自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原审、二审、再审、执行及仲裁等),变更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原送达地址在收到变更通知之前仍为有效送达地址。十五、其他15.1本合同于双方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通过数字证书签订采购合同或纸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如有)后生效。15.2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并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报上海市财政局备案。15.3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73页共74页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章)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地点:年月日年月日第74页共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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