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标结果公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202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办公园区局部区域改造项目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SZZC2022-BS-C-002(招标文件编号:SZZC2022-BS-C-002)
二、项目名称:办公园区局部区域改造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上海东添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沙河路337号1_203室J3170
中标(成交)金额:83.143656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工程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 1 上海东添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办公园区局部区域改造项目 办公园区局部区域改造项目 工期9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通知为准) 刘文 沪131202020210400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猛、蒋文良、胡智睿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部分按该部分预算金额的1.5%计算;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2753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各有关当事人对采购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科技城光启路88号
联系方式:孙先生,0512-8899512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苏州市高新区潇湘路99号诚来智研发大楼5楼
联系方式:许若蕾、刘良平,0512-6830372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许若蕾、刘良平
电 话: 0512-68303723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关于办公园区局部区域改造项目的磋商成交公告.docx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关于办公园区局部区域改造项目的磋商成交公告.docx
SZZC2022-BS-C-002采购文件(定).docx
SZZC2022-BS-C-002采购文件(定).docx
碳商响应文件办公园区局部区域改造项目十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单位名称)的办公园区局部区域改造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办公园区局部区域改造项目(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上海东添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30人,营业收入为1800万元,资产总额为2397.52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理上海东添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日期:2022年9月13日注:1.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详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中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本项目所属行业:建筑业。3.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碳商供应商:上海东添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编号:S22C2022-BS-C-002号190成交金额:人民币捌拾叁万壹仟肆佰叁拾陆元伍角陆分(¥831436.56元)。供应商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沙河路337号1_203室J3170;供应商名称:上海东添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三、成交信息:二、项目名称:办公园区局部区域改造项目。一、项目编号:SZZC2022-BS-C-002号。850204.43*0.015=12753元;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部分按该部分预算金额的1.5%计算;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五、评审专家名单:张猛、蒋文良、胡智睿四、主要标的信息:工程类名称:办公园区局部区域改造项目施工范围:办公园区局部区域改造项目施工工期:工期9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通知为准)项目经理:刘文执业证书信息:沪1312020202104000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各有关当事人对采购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八、其他补充事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七、公告期限现金缴纳或转账至代理机构指定账户。名称: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联系方式:孙先生,0512-88995121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科技城光启路88号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1.采购人信息十、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电话:0512-68303723项目联系人:许若蕾、刘良平3.项目联系方式联系方式:0512-68303723地址:苏州市高新区潇湘路99号诚来智研发大楼5楼2022年9月13日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采购类别:工程类采购项目:办公园区局部区域改造项目采购编号:SZZC2022-BS-C-002号政府采购磋商采购文件办公园区局部区域改造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苏州市高新区潇湘路99号诚来智研发大楼5楼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标代理部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9月13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项目概况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关于办公园区局部区域改造项目的磋商采购公告磋商文件审核表二〇二二年九月采购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联系电话:0512-88995121联系人:孙先生采购代理机构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12-68303723联系人:许若蕾、刘良平工程名称办公园区局部区域改造项目采购代理机构:(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项目经办人:(签章)2022年9月采购需求:为改善办公环境及提高办公用房使用率,现拟对办公园区局部区域进行改造,具体内容及标准详见第四章工程建设标准和第五章技术要求、图纸。预算金额:人民币捌拾伍万零贰佰零肆元肆角叁分(小写850204.43元)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项目名称:办公园区局部区域改造项目项目编号:SZZC2022-BS-C-002号一、项目基本情况(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合同履行期限:工期9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通知为准)。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所属行业为建筑业,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地点:苏州市高新区潇湘路99号诚来智研发大楼5楼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标代理部;时间:2022年9月2日至2022年9月8日,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三、获取采购文件(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本项目不允许分包转包;(1)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四、响应文件提交售价:人民币叁佰元整,售后不退(现金)。上述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获取的单位须与参加响应的单位名称一致。(2)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1)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获取人为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方式:现场获取,获取时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以下所有资料,经核验无误后方可获取:六、公告期限地点:苏州市虎丘区科技城潇湘路99号诚来智研发大楼5楼代理部会议室时间:2022年9月13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五、开启地点:苏州市虎丘区科技城潇湘路99号诚来智研发大楼5楼代理部会议室截止时间:2022年9月13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1.采购人信息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2.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供应商到场代表应身体健康,须持苏康码绿码及行程码绿码并佩戴口罩,相关信息应符合政府最新的防控要求才能入场。供应商应按政府最新的防控要求做好准备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如因此不能进入开标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请响应单位严格遵守当地和采购人有关疫情防控政策。1.本次采购的有关信息将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敬请留意;七、其他补充事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地址:苏州市高新区潇湘路99号,诚来智研发大楼5楼名称: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联系方式:孙先生,0512-88995121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科技城光启路88号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2022年9月1日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电话:0512-68303723项目联系人:许若蕾、刘良平3.项目联系方式联系方式:0512-683037232、现场条件:1、本工程项目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通过磋商方式,选定承包人。(一)总则二、报价须知一、磋商须知前附表项号内 容说明与要求1工程名称办公园区局部区域改造项目2建设地点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科技城光启路88号3建设规模见工程量清单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5质量标准合格6发包范围办公园区局部区域改造项目7工期要求工期9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通知为准)8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9现场踏勘各供应商可根据采购要求及自身情况于2022年9月9日下午15:00(北京时间)整凭供应商介绍信至采购人现场进行现场踏勘(过时不候),未踏勘现场的供应商成交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向采购人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要求,对此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不作任何答复。现场勘察请提前联系,联系人:朱先生,联系电话:0512-88995140。10参加磋商供应商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所属行业为建筑业,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2)本项目不允许分包转包;(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11工程报价方式固定综合单价12响应保证金无13采购预算预算金额:850204.43元注:响应第一次报价及最后报价超预算金额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 14磋商响应文件份数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三份。15响应文件有效期90日历天(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当日起算)16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时间:2022年9月13日10:00整(北京时间)地点:苏州市虎丘区科技城潇湘路99号诚来智研发大楼5楼代理部会议室17评审会时间:2022年9月13日10:00后(北京时间)地点:苏州市虎丘区科技城潇湘路99号诚来智研发大楼5楼代理部会议室18采购节能产品政策依据财库〖2019〗19号文的规定,投标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强制性采购内容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中国政府采购网节能产品查询截图,未提供的视为无效响应(认证证书或查询截图的产品型号与所投产品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投标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非强制性采购内容的,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中国政府采购网节能产品查询截图,给予该项产品价格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认证证书或查询截图的产品型号与所投产品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19采购环保产品政策依据财库〖2019〗18号文的规定,投标产品为《环保标准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容的,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环境标志产品查询截图,给予该项产品价格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认证证书或查询截图的产品型号与所投产品不一致的,视为未提供);20成交原则响应第一次报价及最后报价不超过采购预算,且响应内容的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中,综合评分最高的供应商确定为成交供应商。21成交服务费由成交单位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收费标准:预算金额100万以下费率为预算金额的1.5%;预算金额100万元(含)~ 500万元部分费率为1.1%;说明:成交服务费以采购预算金额为基数依据,按以上规定的标准和差额定率累进法进行计算收取。例:如预算金额为150万元,则成交服务费=100万元以下部分×1.5%+(150万元-100万元以下部分)×1.1%。如按上述方法计算的金额低于人民币3000元整的,则成交服务费按人民币3000元整计收。帐户名: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帐 号:1102021119000252968开户行:工行苏州新区支行22询问和质疑(1)供应商对采购文件如有疑问,请将疑问以书面形式递交或传真至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疑问将以书面形式答复。(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现场递交等法定送达方式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并办理签收手续。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当一次性提出。供应商质疑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联系部门: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部通讯地址:苏州市高新区潇湘路99号,诚来智研发大楼5楼招标代理部联系人:许若蕾、刘良平;联系方式:0512-683037235、质量要求:合格。4、工期要求:9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通知为准)3、发包范围:办公园区局部区域改造项目2.3施工用电:由发包人承担。2.2场内外道路:现有原状。2.1施工现场平整情况:现有原状。8、磋商文件的组成(二)磋商文件磋商供应商承担其编制及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一切费用,无论结果如何,发包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7、磋商费用:见采购公告6、响应单位资格要求9、磋商文件的澄清(4)技术要求、工程量清单、图纸(3)合同主要条款(2)磋商须知(1)磋商须知前附表8.1磋商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固定总价报价。10、报价方式:本工程项目采用下列第(2)种报价方式。(三)报价说明9.3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内容均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9.2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内容与磋商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发出日期最接近磋商时间的公告为准。9.1响应单位在收到本文件后,如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以书面形式递交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所有响应单位和标底编制单位。13、采购文件及附件中若涉及品牌型号或导向的,不作为采购要求。12、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竞争人均需填报,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11、报价时,不可竞争费用均按规定计算,不得让利或随意调整计算标准,否则报价无效。②本工程在磋商文件中已明确的各项施工措施费,均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其他在采购文件和答疑中未提及、未明确部分的施工措施费项目,也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另外追加。①供应商报价时,必须按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成交后,本工程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方式为:以磋商供应商首轮报价清单各子目综合单价为基准,按其成交价与首轮报价相比的下浮系数同比例下浮。最终价格以审计为准。上述调整后形成《工程报价单》。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者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所涉及增加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2)固定单价报价。磋商供应商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系数,具体按照国家和苏州市相关文件执行。本工程的具体结算方式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执行固定单价报价的基本规定,否则为非实质性响应: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部分按照预算金额的1.5%计;预算金额1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按照预算金额的1.1%计;(2)具体收费以如下比例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进行计算:(1)本工程成交代理服务费由成交单位支付,请各单位综合计入报价中。14、成交代理服务费:若本次采购的产品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的产品的,则响应文件中须提供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或中国政府采购网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查询的页面截图,否则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具体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请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了解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相关情况。若本次采购的产品属于财政部节能产品优先采购及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中产品的,供应商可提供所投产品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四)磋商响应文件开户行:工行苏州新区支行账号:1102021119000252968账户名: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代理服务费交纳账号:如按上述方法计算的金额低于人民币3000元整的,则成交服务费按人民币3000元整计取。(5)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等证件的复印件;(4)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3)法人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2)磋商响应报价表(第一次报价);(1)磋商响应承诺书资料;15、磋商响应文件组成:(部分格式见附件)(1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10)材料品牌表(如有);(9)施工组织机构人员名单;(8)磋商响应单位情况表;(7)企业资格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复印件印件;(6)工程量清单报价明细表(正本须含综合分析表);注:以上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单位红章,否则未盖章页视为无效页。(16)采购文件中要求的其他材料。(1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若有);(14)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有);(13)清单内产品如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的产品的须提供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或中国政府采购网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系统查询的页面截图,否则视为非实质性响应;(12)磋商响应单位与其他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情况表;18、报价应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后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17、磋商供应商应将磋商响应文件用封袋密封,封袋上应写明采购人名称、工程名称。封袋应密封完好并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私章。(2)全套磋商响应文件应无修改和行间插字,如有修改,须在修改处加盖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鉴。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中每页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黑色或蓝色墨水打印或书写,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亲自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副本的制作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未按上述要求签署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1)磋商响应文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壹份、副本三份。分别装订成册,并在封面上正确标明。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6、对磋商响应文件要求:(5)响应文件中报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除非合同的特殊条款另有规定。(4)一项响应内容只允许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性的响应报价。(3)供应商应对磋商文件内所要采购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只响应其中部分内容者,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但如果采购要求分采购单元响应的,则供应商可以按磋商文件要求有选择地只投其中一个或几个采购单元,也可以投全部采购单元,但各采购单元应分别计算填写单价和总价。(2)磋商报价明细中标的物顺序和数量均应按本磋商文件提供的采购清单顺序和数量。如发现响应报价中有错算现象,一旦成交,磋商供应商自行承担错算这部分的经济损失。(1)根据提供的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资料单独编制相关项目实施的磋商报价并汇总填入《工程量清单报价明细表》;19、报价(编制)要求的说明20.4只有通过磋商资格审查和响应文件审查的供应商(即实质性响应磋商采购文件要求)才可进入磋商程序,磋商小组按照进入磋商程序供应商签到的逆顺序,由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所有供应商应在代理机构指定地点做好磋商准备。20.3由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评审专家及采购人代表组成)进行资格审查、对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等进行评审,确定供应商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采购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采购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20.2由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监督下,对各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密封、授权代表身份情况进行检查;密封不符合要求、未提供身份证明原件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20.1供应商按磋商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必须携带其身份证明原件、密封完好的磋商响应文件,按本次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准时参加磋商,并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提交上述全部材料并签到。如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能准时到场,或未能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提交上述全部材料,或磋商响应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接收其提交的所有材料。20、磋商采购程序及方式:(五)磋商评审20.10如果最后评审价格相同的,则由磋商小组投票方式确定成交单位。20.9供应商第一次报价、第二次报价(最终报价)均不得超过采购预算,否则视为无效响应。20.8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进行承诺说明并填写承诺函、填写最终总报价(合同单价按最终总报价同比例下(上)浮)。20.7本次磋商的最终报价为本项目的总报价。20.6磋商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评审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20.5由采购代理机构向所有进入磋商的供应商提供二次报价表及空白信封,供应商独立填写有关承诺及第二次报价(最后总报价)并装入空白信封,所有供应商应在最后一个供应商磋商结束后十五分钟内将装有二次报价表的信封递交至磋商小组并在磋商地点等候,如未按上述时间递交二次报价表的供应商,将作为自动放弃此次磋商以及最后报价。(原则上第二次报价不得高于第一次报价,特殊情况由磋商小组确定)21.4可以要求磋商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21.3审查磋商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采购文件的要求,并作出评价;21.2磋商小组负责具体的磋商事务,并独立履行以下职责:21.1磋商小组由磋商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由采购单位代表、专家评委组成。21、磋商小组20.11如磋商过程中出现本磋商采购文件及评标办法未尽事宜,由磋商小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讨论决定。21.7.3对磋商过程和结果,以及磋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21.7.2按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21.7.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21.7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21.6向磋商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磋商工作的行为。21.5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2)磋商响应文件未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印鉴或签字的。(1)磋商响应文件未按要求予以密封。2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为无效磋商响应文件,将不予评审;21.7.6配合磋商采购单位答复磋商供应商提出的质疑。21.7.5配合相关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21.7.4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8)改变随同磋商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的;(7)未按规定提交报价保证(如需)的;(6)擅自变更项目经理的;(5)未满足发包人要求工期和质量等级要求的;(4)报价高于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3)供应商资格不符合磋商公告要求的;24、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23、项目的终止26、合同的签订参与项目评审的未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采购代理机构发放《未成交通知书》的方式(如电子邮件、纸质寄送等),以书面告知该未成交的评审得分与排名,未成交供应商未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取告知信息的,视为自动放弃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25、未成交通知书(3)书面撤回通知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署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撤回响应文件的时间以书面撤回通知送达磋商采购单位或邮电到达日戳为准。(2)供应商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磋商采购单位,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响应文件(并注明采购编号)”和“磋商时启封”字样。(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应以书面的形式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知磋商采购单位。(磋商开始后经磋商所作的澄清、说明、更正和承诺除外,以下同)。响应文件撤回的,供应商的原响应文件磋商采购单位将予以退还。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三、合同主要条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27、未尽事宜(2)签订合同及合同条款应以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为依据。(1)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否则按放弃成交权处理。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成交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合同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3成交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工程和设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日期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3法律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2语言文字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3)响应函;(2)成交通知书;(1)合同协议书;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9)其他合同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1图纸的提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承包人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后,合同生效。1.5合同协议书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4图纸的错误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3图纸的修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8转让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联络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11专利技术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化石、文物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9严禁贿赂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1遵守法律2.发包人义务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3.监理人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8其他义务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承包人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4.4.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3联合体4.2.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2分包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1.10其他义务4.5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4.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4.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4.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4.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4承包人项目经理4.5.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4.5.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4.5.1承包人应在开工前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同意。开工计划和施工方案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4.7.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7.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7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6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5.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8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4.7.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7.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7.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7.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材料和工程设备4.10.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0不利物质条件4.9.1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9承包人现场查勘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有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7.交通运输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场外交通7.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7.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7.2场内施工道路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施工测量8.1.1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1施工控制网8.测量放线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环境保护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治安保卫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1合同进度计划10.进度计划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9.5事故处理11.2竣工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开工11.开工和竣工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验收中写明。由于出现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进度款;(5)提供图纸延误;(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暂停施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11.6工期提前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3.工程质量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工程质量要求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14.试验和检验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清除不合格工程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现场材料试验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5.变更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4.3现场工艺试验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5.2变更权(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15.3.1变更的提出15.3变更程序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3.3变更指示(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15.3.2变更估价(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变更的估价原则(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6暂列金额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计日工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成交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暂估价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②本工程在采购文件中已明确的各项施工措施费,均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其他在采购文件和答疑中未提及、未明确部分的施工措施费项目,可以根据相关资料按实调整,并作相应的下浮。①供应商报价时,必须按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成交后,本工程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方式为:以供应商首轮报价清单各子目综合单价为基准,按其成交价与首轮报价相比的下浮系数同比例下浮。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者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所涉及增加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供应商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系数,具体按照国家和苏州市相关文件执行。执行固定单价报价的基本规定:16.1、合同价款及调整:本工程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合同。16.价格调整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7.1.2计量方法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1计量单位17.1计量17.计量与支付小额工程在履行合同时,发生工程变更的,按照工程变更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17.1.3单价子目的计量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17.3工程进度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17.2.1预付款17.2预付款(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验收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1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17.4质量保证金按合同约定支付。17.3.1付款周期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7.6最终结清(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17.5竣工结算(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8.1.3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8.1.2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8.1.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8.1竣工验收的含义18.竣工验收(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双方协商处理。(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3.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验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18.4.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4.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4单位工程验收18.3.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8.3.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18.6.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6.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6试运行18.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5施工期运行(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18.7.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7竣工清场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工程竣工验收后,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8.8施工队伍的撤离18.7.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5承包人的进入权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20.1工程保险20.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7保修责任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第三者责任险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人身意外伤害险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6.1保险凭证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5其他保险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6.3持续保险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不可抗力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0.6.6报告义务(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22.1承包人违约22.违约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22.2发包人违约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23.索赔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4.争议的解决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发包人的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1.一般约定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在提请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2友好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办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1.2.3承包人:。1.1.2.2发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词语定义(6)技术标准和要求;(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3)响应函;(2)成交通知书;(1)合同协议书;施工场地应当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天前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2.3提供施工场地2.发包人义务(9)其他合同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图纸;5.1.2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项目经理应在开工日期天前到职。4.5承包人项目经理4.承包人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11.开工和竣工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10.1合同进度计划10.进度计划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等延误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情况。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2)安全生产事故;(1)质量事故;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暂停施工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8)转包工程;(7)擅自变更实际图纸的要求;(6)擅自采用未经监理人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5)未经监理人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者;(4)施工组织计划(方案)未获得发包人或监理人批准而进行施工;(3)拒绝监理人管理;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17.3工程进度付款17.计量与支付(11)未按上方约定的资料上报发包所需资料。(10)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照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及时进行整改;(9)擅自让未经发包人或监理人批准的其他单位进场作业;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竣工验收资料的内容:。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8.竣工验收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第三部分合同协议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工程质量保修范围:。19.7保修责任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2.工程地点:苏州市高新区科技城光启路88号。1.工程名称:办公园区局部区域改造项目。一、工程概况根据采购编号号采购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办公园区局部区域改造项目中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承包人(乙方):发包人(甲方):90个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通知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二、合同工期5.工程承包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4.工程内容:办公园区局部区域改造项目(详见工程量清单)。五、项目经理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1.合同总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小写)¥:元。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三、质量标准(1)本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六、合同文件构成应于开工日期天前到职。身份证号:,证书编号:,乙方项目经理:,职称:(7)技术标准和要求(6)招标文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4)本合同补充条款、专用条款(3)响应函(2)成交通知书合同价款及调整:本工程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七、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图纸(1)工程进度计划2、工程进度款、进度:小额工程在履行合同时,发生工程变更的,按照工程变更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②本工程在采购文件中已明确的各项施工措施费,均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其他在采购文件和答疑中未提及、未明确部分的施工措施费项目,可以根据相关资料按实调整,并作相应的下浮。应商报价时,必须按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成交后,本工程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方式为:以供应商首轮报价清单各子目综合单价为基准,按其成交价与首轮报价相比的下浮系数同比例下浮。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者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所涉及增加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供应商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系数,具体按照国家和苏州市相关文件执行。本工程的具体结算方式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执行固定单价报价的基本规定:工程进度款付款报审程序应按甲方有关规定,乙方提交工程付款申请时,应同时提供:①请款单及详细报价书;②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签认的工程进度单;③税务部门开具的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文件经甲方核实无误后方可付款。如乙方提交的发票不正确,甲方可延迟付款。(3)工程进度款: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0%,并安排审计,审计结束后一次性付款至工程最终审计结算价的95%,工程最终审计结算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竣工结算审计结束且竣工验收合格贰年,经甲方验收无未解决的缺陷和其它问题后,无息返还质量保证金。(2)工程预付款:本项目预付款为合同金额的50%,于合同签订生效并发出开工通知后一个月内支付。乙方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合同工期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乙方应在开工前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应由监理人报甲方同意。开工计划和施工方案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乙方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甲方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3、乙方应当办理有关施工现场全部但不仅限于围护、交通、环卫、环境污染等管理手续,若发生费用由乙方负责。2、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凡因乙方责任,经验收达不到合格要求,必须返工到合格并承担因返工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1、工程施工期间涉及安全由乙方全部负责,涉及安全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一律由乙方承担;八、施工安全的约定:材料、设备全部由乙方提供。3、材料、设备供应方式:2、工程未能达到合格标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中约定,由甲方直接从乙方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并无条件返工使工程达到合格的要求。若因返工使工程逾期完成,乙方必须承担逾期完工违约责任和工程质量的违约责任,并且工程质量的违约金与逾期完工的违约金叠加。由于返工造成费用由承包人自己承担。1、工程质量标准:工程建设按招标文件第四章中工程建设标准达到合格标准。九、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6、乙方从进场开始至全部工作完成,在场地移交甲方前,对现场施工安全负全面责任,若出现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5、乙方施工期间需服从甲方安全管理,做好合同和规范及地**府规定的安全措施。4、工程未交付之前,乙方应自始至终对现场红线范围内所有非拆除物品进行保护和防止丢失、损坏。8、施工周期中,如因乙方原因延期交付,则乙方向甲方按5000元/天支付逾期违约金。7、工程未交付之前,乙方应自始至终对成品进行保护和防止丢失。6、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5、乙方应遵守甲方现场的一切规章制度,文明施工,施工所产生的垃圾需当日清理完毕。4、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3、若工程获得高于上述标准,甲方无须给予乙方任何费用增加或奖励。(1)甲方、管理方有权监督整个合同工程的顺利进行。1、甲方、管理方的一般权利:(一)双方的一般权利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0、双方对工程质量(非乙方原因除外)有争议,由合同条款约定的部门处理,诉讼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方承担。9、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7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7)各项验收必须经甲方、管理方代表的审查和批准。(6)甲方、管理方代表有权要求乙方打开已经掩盖的隐蔽工程,并进行试验和检验,相关工期和费用承担按合同约定执行。(5)如遇特殊情况非乙方原因需对合同工期进行调整时,必须经甲方、管理方认可。(4)如因变更而发生的工程数量的增减需在合同价款外增加工程价款时,必须经甲方、管理方代表的认可后,由甲方、管理方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方为有效,且最终需经甲方、管理方委托的造价审计单位审计确认。(3)甲方、管理方代表有权进入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任何工地和现场,但甲方、管理方代表要求进入的时间必须是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的时间。(2)乙方应委派专门的人员负责合同工程的施工并将所委派的负责人员名单于开工前7天提交甲方代表,名单内容应包括人员的姓名、通讯号码、在合同工程中的职务及其他必要信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负责人员变化,承包人应在实际变化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代表,并经甲方、管理方代表批准。(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管理方组织必要的现场或技术交底。(2)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图纸问题有权向甲方、管理方和/或监理人提出修正意见。(1)有权要求甲方、管理方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2、乙方的一般权利(9)甲方、管理方有权要求乙方从本合同工程中解雇因工作质量和工作中行为不符合合同要求并不接受指导的人员。(8)甲方、管理方代表有权得到本合同工程的一切必要的信息和协助,使甲方、管理方在需要时能了解到工程量的增减、工期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进度款支付、奖励和违约处罚以及对工程质量的检验等情况;乙方对甲方、管理方代表的上述要求,必须无条件配合。1、甲方、管理方的一般义务(二)双方的一般义务(工程技术要求另有说明的除外)(7)乙方不得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6)对甲方、管理方代表及监理人的不良行为有权检举揭发。(5)乙方有权按合同规定申请工程款项。(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管理方提供必要的见证等。(6)监督乙方的施工质量及进度。审批核准承包人委托质量试验单位的资格。监督承包人的安全作业。(5)组织设计单位向乙方进行设计图纸交底。(4)与乙方进行现场交验。(3)开通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2)提供施工临时用水及用电的接驳点。(1)分配和管理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用地。(2)为甲方、管理方及其委托的工程监理人进入工地和施工现场提供方便和安全条件,并有义务提醒上述进入现场人员要对自己安全负责,向甲方雇用的其他单位提供配合协作。(1)乙方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有关内容,不得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让给其他人。2、乙方的一般义务(9)甲方按时支付进度款,否则每拖延1天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8)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已获取的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与古树名木的资料,并根据乙方要求向上述所有者或管理部门通知、介绍乙方,以便于乙方获取更详细的资料;甲方、管理方审查乙方对上述物体的保护措施,并在必要时向上述物体的所有者或行政管理部门通报。(7)本工程严禁任何形式的转包分包,乙方应负责协调解决与相关采购工程之间的联系及有关问题。(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若因甲方的责任,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费用,另行协商。(6)遵守地**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围护、交通、施工噪音和扬尘等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有关的费用已包在合同总价中),并承担由于乙方责任违反上述规定的罚款。(5)教育所辖人员在施工现场的生活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条例的规定,符合文明习惯和社会公德,以不损害合同工程的声誉。并承担因所辖人员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乙方应严格遵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做好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开工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等乙方对于甲方、管理方及其委托的工程监理人发出的有关安全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必须及时执行,如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第一次有上述情况发生时,由现场甲方代表或监理人给予书面警告;收到警告仍不按要求执行或第二次有上述情况发生的,由现场甲方代表或监理人给予再次书面警告,并且甲方有权禁止乙方参加今后三个月内甲方其他项目投标;收到再次警告仍不改正或第三次有上述情况发生的,发包人有权禁止乙方参加今后一年内甲方其他项目投标,并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4)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对乙方管辖人员在施工进程中的工伤和因工死亡承担赔偿和一切善后事务的责任。(3)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进入工程所在地区拆除工程许可(如果需要)等文件,及时缴纳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建设管理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供办理政府批文所需的所有材料及必要的协助。(13)乙方的以下人员,经甲方、管理方及其监理人要求,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否则每人每天乙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同时,乙方应在3天内用经甲方、管理方及其监理人批准的合格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否则每拖延1天乙方支付每人每天违约金500元。(12)如未经甲方、管理方同意更换项目经理,则视同违约。乙方在成交后(包括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如确需更换,必须在取得甲方、管理方书面同意之后更换,而且即使甲方、管理方同意,仍需向甲方支付5万元/次的赔偿,以弥补给甲方带来不便的损失。(11)提供所有参与工程施工人员的由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上岗证、技术等证件复印件,施工人员应具备上岗证书并接受甲方、管理方及其监理人检查。甲方、管理方及其监理人有权清退无证人员离开施工现场。(10)协调管理施工场地内人员之间的关系,任何进场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必须到位,现场严禁吸烟,严禁酒后作业,保证按要求顺利施工。(9)工程开始后,每10日向甲方、管理方及其监理人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定期清洁现场,不得堆积垃圾。(8)保证施工现场符合当地环保及文明施工的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甲方的要求(包括在施工过程中有上级检查现场时的清理),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处罚。F、与发包人监理人要求的人员名单不符者。E、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D、违反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C、不能积极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工作者。B、不熟悉本专业工作、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A、对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管理人员。(18)乙方须建立监控系统加强管理,现场监控全覆盖,严禁工程无关人员进场。(17)乙方在进入施工现场后,应在甲方、管理方指定的位置按统一规划的平面布置搭设临时设施。(16)工地现场不提供生活区,施工人员吃住由乙方自行安排,现场除临时值班值守外不允许人员吃住。场地内临时围挡、其他内外道路由乙方自行解决,其做法必须符合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及甲方的要求。乙方负责做好门前三清工作,包括由于工程施工而使用的施工通道整修、清理。(15)乙方项目部管理人员必须建立考勤制度,在工程施工期间,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书面上报甲方、管理方及其监理人并经同意后方可执行。如有违反,乙方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应按照甲方、管理方及其监理人指令进行改正。(14)乙方项目经理(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专业工程负责人、其他监理人或甲方、管理方要求人员,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和甲方、管理方及其监理人召集的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甲方、管理方及其监理人提出申请并在获得批准后方可缺席,同时承包方要另指定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人次。G、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1.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十一、承诺(22)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1)未经甲方、管理方及其监理人批准,乙方不得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20)乙方若出现不当行为(如因拖欠工资等债务纠纷、造成群体性聚集上访、媒体负面报道或在现场产生公害等等),从而给甲方造成不便、或影响发包人公众形象的,则每出现一次上述情况,视情节轻重,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万元至10万元的违约金作为对给甲方造成的不便、增加的工作而给甲方的赔偿,即使这种不正当行为或违约是在合格竣工日之后发现。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造成的不便、增加的工作量所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违约金不足发包人损失的金额,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19)乙方应按相关规定为其所辖人员办理相关保险,如:工伤及因工死亡的保险。1.本合同协议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三、其他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办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争议解决3.甲方和乙方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2.乙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其委托代理人: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发包人:承包人:4.本合同协议一式伍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贰份,承包人执贰份,采购代理机构执壹份。3.本合同协议自双方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2.本合同协议附件为合同组成部分。承包人(乙方):发包人(甲方):工程项目名称:办公园区局部区域改造项目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签约地点:年月日年月日(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没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活动。(三)不准要求、暗示、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第二条甲方的责任(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第三条乙方的责任(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月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第四条违约责任(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发包人(全称):附件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书年月日年月日其委托代理人: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全称):(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3)装修工程为年;(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年;(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年;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2、质量保修期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3、质量保修责任2.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5、其他4.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4、保修费用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3.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其委托代理人: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5.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5.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1)改造范围包括:1号楼5层和4层北侧局部区域、3层局部区域、2层局部区域,2、3、4、8号楼1层局部区域。2、釆购标的数量、质量、技术规格等为改善办公环境及提高办公用房使用率,现拟对办公园区局部区域进行改造。1、采购项目基本情况四、工程建设标准年月日年月日项目履约地点: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科技城光启路88号。3、采购标的项目交付或实施地点和时间(5)本工程所有材料均应符合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并应有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证和出厂合格证。(4)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及强制性条文的要求进行施工。(3)合同工期:9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通知为准)。(2)承包人严格按照图纸要求,规范施工,每道程序均作自检记录,并接受需求方及有关部门监督验收。(5)承包人在成交后(包括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如确需更换,必须在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之后更换。(4)承包人应遵守甲方现场的一切规章制度,文明施工,施工所产生的垃圾需当日清理完毕。(3)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合同工期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2)承包人应在开工前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发包人同意。开工计划和施工方案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内容,不得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让给其他人。4、釆购标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5、釆购标的验收标准(10)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自接到验收通知7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9)未经需求方批准,承包人不得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8)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对其管辖人员在施工进程中的工伤和因工死亡承担赔偿和一切善后事务的责任。(7)承包人须建立监控系统加强管理,现场监控全覆盖,严禁无关人员进场。(6)工程开始后,每周向发包人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定期清洁现场,不得堆积垃圾。〖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1年版)〖GB50203-2011〗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附: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2)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凡因承包人责任,经验收达不到合格要求,必须返工到合格并承担因返工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1)质量验收标准按国家颁布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2-2002〗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97-2009〗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T50448-2008〗水泥基灌浆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50739-2011〗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GB50330-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290-98〗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50404-2007〗硬泡聚氨酯保温防水工程技术规范〖GB50354-200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45-2004〗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27-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5-2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224-2010〗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三、主要材料品牌表。(如有)二、工程量清单。(另附)一、现行国家技术、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对施工工艺的特殊要求,按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五、技术要求、图纸〖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194-9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4、如出现综合得分最高的响应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以投标报价较低者优先作为中标候选人,如果投标报价也相同的,则组织以抽签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3、评审时,磋商小组成员分别对每个有效响应单位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直接将评委的评分按算术平均方法,计算出每个有效磋商单位的评委评审得分(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响应报价得分以各磋商单位最后磋商报价直接计算取得。评委评审得分和最后磋商报价得分相加为响应单位的综合评分。2、评定内容还包括分析总报价及各个分项报价是否合理,报价范围是否完整。1、本次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一、评审办法六、评审办法(1)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财政部门与法院、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惩戒的失信信息,包括:(一)政府采购严重违法记录,即供应商被全国各级财政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在处罚有效期内的。磋商小组应根据《搜索结果》对供应商的不良信用记录逐项甄别确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信用记录属于应依法拒绝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的失信信息:在磋商采购项目递交响应文件现场,供应商完成报名解密后,“供应商信用查询”系统将自动完成对供应商信用记录的查询。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全部供应商完成报名解密后,登录“供应商信用查询”系统下载打印全部供应商的《供应商信用记录搜索结果》(以下简称《搜索结果》),并将《搜索结果》递交给磋商小组。5、信用记录评审:对存在失信信息的供应商,评审小组应填写《苏州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失信信息确认函》,由失信供应商应签名确认。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根据评审小组确认的失信信息,按规定登陆到来源网站页面进行复核并打印,作为证据留存。查询截止时点: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之后,对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上述的第(二)项的失信信息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信用江苏”网的“社会法人失信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联合惩戒名单”、“工商失信违法名单”,以及“诚信苏州”网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予以查询。上述的第(一)项的失信信息应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信用中国”网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栏目予以查询。(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中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或者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数额罚款的信用记录。处罚生效日至递交(响应)文件日未满三年的。(2)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磋商响应承诺书格式1:注:针对评分标准中评分的每一条,响应单位在响应文件中均应提供相关资料并做出相应说明供评标委员会评判,不提供相关资料的视为不具备该项得分的条件,对于有原件备查要求(如响应单位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在线材料以及在线查询方式的,视为提供原件)的,相关原件(或公证件)必须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携带至开标现场并交至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转交给评标委员会,以备核实,否则对应评分项目不得分。二、评分标准其他有关“供应商信用查询”的规定见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17)11号)。评分项评分内容分值评分标准价格部分(20分)响应报价20第一步:一次报价及最后报价在预算控制价格以下的,为有效报价。最终总报价超财政预算者为无效报价。无效报价的磋商响应文件不成交。第二步: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所有有效最后评审报价中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评审报价最低的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响应单位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第三步:最后评审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最后评审报价)*价格权值*100(本次采购价格权值为20%),小数点后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商务部分(10分)施工团队主要人员情况10团队组织人员配备完整、整体经验丰富等方面(1)团队组织人员配备完整的得5分;团队组织人员配备较完整的得3分;团队组织人员配备欠缺的得1分;未提供相关内容和描述的不得分。(2)团队组织人员整体经验丰富的得5分;团队组织人员整体经验较丰富的得3分;团队组织人员整体经验欠缺的得1分;未提供相关内容和描述的不得分。技术部分(70分)施工进度计划8根据本工程施工特点,科学合理制定施工进度计划,并做好工期保证措施:(1)内容契合项目需求的得4分;方案基本契合项目要求2分;方案偏离项目需求的得1分;未提供相关内容和描述的不得分。(2)措施可行性强的得4分;措施可行性较强的得2分;措施可行性差的得1分;未提供相关内容和描述的不得分。进场方案5根据本工程的特点,科学合理制定进场方案。方案内容描述详细的得5分;内容描述较为详细的得3分;内容描述简单粗糙的得1分;未提供相关内容和描述的不得分。施工方案10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安排施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所需的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组织措施落实:(1)内容契合项目需求的得5分;方案基本契合项目要求3分;方案偏离项目需求的得1分;未提供相关内容和描述的不得分。(2)措施可行性强的得5分;措施可行性较强的得3分;措施可行性差的得1分;未提供相关内容和描述的不得分。安全文明措施8根据本工程施工特点,科学合理制定包括但不限于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安全保护措施、人员安全教育等方面。(1)内容契合项目需求的得4分;方案基本契合项目要求2分;方案偏离项目需求的得1分;未提供相关内容和描述的不得分。(2)措施可行性强的得4分;措施可行性较强的得2分;措施可行性差的得1分;未提供相关内容和描述的不得分。环保保证方案3根据本工程的特点以及办公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环保保证方案。方案内容描述详细的得3分;内容描述较为详细的得2分;内容描述简单粗糙的得1分;未提供相关内容和描述的不得分。噪声控制方案3根据本工程的特点以及办公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噪音控制方案。内容描述详细的得3分;内容描述较为详细的得2分;内容描述简单粗糙的得1分;未提供相关内容和描述的不得分。机械设备投入方案5根据本工程施工特点,科学合理制定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该工程的机械及各种设备,及施工过程中的主要设备的使用管理等。方案内容描述详细的得5分;内容描述较为详细的得3分;内容描述简单粗糙的得1分;未提供相关内容和描述的不得分。施工人员管理方案10根据本工程的特点,科学合理提供施工人员管理方案。(1)内容契合项目需求的得5分;方案基本契合项目要求3分;方案偏离项目需求的得1分;未提供相关内容和描述的不得分。(2)方案可行性强的得5分;方案可行性较强的得3分;方案可行性差的得1分;未提供相关内容和描述的不得分。应急措施方案5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应急预案完善(包括施工安全应急预案、设备使用应急预案等),责任明确,具有可操作性。方案内容描述详细的得5分;内容描述较为详细的得3分;内容描述简单粗糙的得1分;未提供相关内容和描述的不得分。疫情常态化防控方案3根据本工程的特点,科学合理制定疫情常态化防控方案。方案内容描述详细的得3分;内容描述较为详细的得2分;内容描述简单粗糙的得1分;未提供相关内容和描述的不得分。沟通协调方案2施工期间与其他单位、部门的综合协调方案。方案内容描述详细的得2分;内容描述简单粗糙的得1分;未提供相关内容和描述的不得分。2施工期间与甲方的进度汇报等方案。方案内容描述详细的得2分;内容描述简单粗糙的得1分;未提供相关内容和描述的不得分。垃圾清运方案3根据本工程的特点,科学合理制定垃圾清运方案。方案内容描述详细的得3分;内容描述较为详细的得2分;内容描述简单粗糙的得1分;未提供相关内容和描述的不得分。退场方案3根据本工程的特点,科学合理制定退场方案。方案内容描述详细的得3分;内容描述较为详细的得2分;内容描述简单粗糙的得1分;未提供相关内容和描述的不得分。4、我们愿意提供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要求的所有资料。3、我们同意按磋商采购文件中的规定,本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限为开标后60天。2、如果我们的磋商响应文件被接受,我们将严格履行磋商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按期、按质、按量履行合同的义务。确保提供合格工程。1、我们愿意按照磋商采购文件的一切要求,提供满足采购要求的工作内容,我公司的响应报价包括完成全部内容的工程、材料、施工、人工、机械、保险、检测、劳保、各种税费以及质保期间的一切费用。我们收到你们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磋商采购文件,经仔细阅读和研究,我们决定参加磋商。同时我公司承诺: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我单位保证提交的报价响应文件未涉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我方承诺如有第三方对相关的知识产权提出异议和索赔由我单位负责解决,与采购人无关。10、贵单位的采购文件、成交通知书和本报价响应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9、我们愿意按磋商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7、我们承诺该项磋商在开标后的全过程中保持有效,不作任何更改和变动。6、我们愿意遵守磋商邀请函及采购文件中所列的收费标准。5、我们认为你们有权决定成交人,还认为你们有权接受或拒绝所有的磋商响应单位。磋商响应报价表(第一次报价)格式2:法人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磋商供应商(盖章):12、我单位承诺在报价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证书、资料及相关数据均为真实的,非虚假的;否则,我单位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我们承诺:我们的报价经过仔细测算,绝对不低于我们的成本价。在施工图纸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在合同条款约定的范围内,不向发包人要求增加任何费用。注:报价明细表自制。磋商响应单位(盖章):采购编号:号序号工程名称磋商响应报价付款方式、进度是否响应备注1磋商响应总报价:人民币(大写) (小写¥: )工期:工程质量标准:拟派项目负责人: (姓名),资质等级: 级,证号 。备注:小微企业对应的勾选: □中 □小 □微格式3:日期:年月日法人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磋商供应商(盖章):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_____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__(磋商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____________(姓名)为我的委托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____________(采购人名称)的工程的报价。委托代理人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授权委托书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格式4:日期:年月日法人代表人:磋商供应商(盖章):单位(盖章):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格式5:日期:年月日法人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磋商供应商(盖章):本公司愿就由贵公司组织实施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的磋商采购活动进行响应。本公司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中所有关于投标资格的文件、证明和陈述均是真实的、准确的。若与真实情况不符,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______________________:施工组织机构人员名单格式6:单位名称(盖章):磋商响应单位情况表1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日期2总部地址3本地代表处地址4电话联系人5传真电子邮箱6注册地注册年份7单位职工人数人单位2021年总营业收入万元8办公场所的面积:9主营范围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最近3年内在经营过程中受到何种奖励或处分11最近3年内有无因售假、售劣或是其他原因被消费者投诉或起诉的情况及说明12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姓名拟在本项目中担任的职务姓名身份证号码技术工种/学历/职称联系方式1项目经理23456......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7:注:1.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详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中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日期:企业名称(盖章):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8:3.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本项目所属行业:建筑业。磋商响应单位与其他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情况表格式9:日期:年月日法人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磋商供应商(盖章):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与磋商响应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单位名称控股、管理关系情况说明(全文完)日期:年月日法人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磋商供应商(盖章):注:磋商响应单位应当按实填写所有与之有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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