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电梯试点工程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冯村经济合作社2022)
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冯村经济合作社2022年永定镇冯村新园小区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程项目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JLTD20220818(招标文件编号:JLTD20220818)
二、项目名称:2022年永定镇冯村新园小区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程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北京智昊建设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矿建街西116号
中标(成交)金额:127.196802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货物名称 货物品牌 货物型号 货物数量 货物单价(元) 1 北京智昊建设有限公司 2022年永定镇冯村新园小区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程项目 / / 1 1271968.02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牛灵明、张俊凯、刘放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代理费用参考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市场价格计取。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1904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冯村经济合作社
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冯村
联系方式:李春智 ,010-6980276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建龙通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北路20号5层501室
联系方式:李泽,1560066523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泽
电 话: 15600665235
2022年永定镇冯村新园小区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程项目.docx
2022年永定镇冯村新园小区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程项目.docx
中小企业声明函.jpg
中小企业声明函.jpg
二○二二年八月北京建龙通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冯村经济合作社项目编号:JLTD20220818竞争性磋商文件2022年永定镇冯村新园小区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程项目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15第四章合同格式39第三章评审办法1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5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目录2、项目名称:2022年永定镇冯村新园小区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程项目1、项目编码:JLTD20220818项目基本情况:2022年永定镇冯村新园小区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程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北路20号5层501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9月16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公告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117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7、合同履行期限:100日历天6、采购需求:2022年永定镇冯村新园小区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程项目包括拆除工程、电气工程、电梯安装、给排水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等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相关文件所示的全部内容。5、最高限价:127.254503万元4、预算金额:127.254503万元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人的资格要求:(3)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执行《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1)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8)执行《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7)执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6)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5)执行《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库[2011]124号);度的通知》(4)财库〔2022〕19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4)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必须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简称B本),且不在在建工程任职;(3)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限内;(2)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1)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实体,且具备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并处于正常开业状态;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9)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中、小、微型企业)及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本项目所属行业划分为建筑业)。(10)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名单的;(说明: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的信用记录查询日期应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本项目实际开标当日期间内,否则将被视为无效);(9)投标人的经营状态承诺(格式);(8)税收证明: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近一年内一个月的缴纳税金的凭据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依法免税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7)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近一年内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6)投标人的财务状况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0年度或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5)外地来京建筑企业需具有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表,在办理进京备案时,应当一并办理注册建造师备案手续,已办理备案的外地来京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执业活动;4、磋商文件售价:500元人民币/本,文件售后不退。3、方式:凡有意参加投标申请人,需经投标报名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方可领取磋商文件。2、地点: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北路20号5层501室1、时间:2022年9月1日9:00至2022年9月7日17:00。(北京时间,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三、获取磋商文件(11)招标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投标人母、子公司同时投标。1、磋商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16日09时30分至2022年9月16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恕不接收。四、提交磋商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和地点以上资料均需携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被授权人本人到场。(2)法人本人到场请携带法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或授权人到场请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本人及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原件)和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三证合一企业只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复印件)5、凡有意参加投标申请人,需在报名时间内携带以下资料方可领取磋商文件。(需各自携带U盘拷贝电子版资料):1、其他本次招标公告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其他补充事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五、公告期限3、投标递交、开启地点: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北路20号5层501室2、开启时间:2022年9月16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联系方式:李春智,010-69802764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冯村名称: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冯村经济合作社1.采购人信息七、对本次项目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2、凡对本次项目提出询问,请与我公司联系(请以信函或传真的形式)项目联系人:李泽3.项目联方式联系方式:李泽,15600665235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北路20号5层501室名称:北京建龙通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冯村经济合作社。1.采购人说明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电话:156006652353.4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3.3在以往的采购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违纪、违约行为;3.2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3.1供应商须满足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具备本磋商文件要求;3.合格供应商系指北京建龙通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措施项目合价为:115157.29元;其中:分部分项工程合价为:1052315.21元;本工程招标控制价为:1,272,545.03元。招标控制价无论报价过程中的方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4.报价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税)合计金额:42853.62元;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含税)合计金额:0元;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含税)合计金额:0元;其他说明: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合计金额:0元;税金的合价为:105072.53元。其他项目合价为:0元;二、磋商文件投标有效期:90天投标有效期赶工增加费(含税)合计金额(如有):0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达标(此部分费用不得低于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且不得作为让利因素。)8.2除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8.1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就磋商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函使用中文。8.报价语言及计量单位三、响应文件编写本磋商文件由磋商文件目录所列内容组成。7.磋商文件组成五、近三年完成的类似工程情况四、项目管理机构三、资格审查资料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一、应答函9.响应文件组成10.响应文件装订十、其他材料九、施工组织设计八、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涉及请提供)七、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涉及请提供)六、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涉及请填写)11.3供应商在报价时只可以提供一个方案。再次报价对总价进行调整时,单价按相应比例浮动,单价浮动后产品的质量等级、服务质量不得变更。否则采购单位有权取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资格,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11.2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书面通知所有参与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据此再次报价。11.1报价币种为人民币。11.报价供应商必须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中的有关文件按上述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并在首页编制“响应文件目录”。13.响应文件签署12.1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用A4幅面的纸张打印并左侧胶装,否则视为无效报价。12.响应文件编写方式11.6如果大写的金额和小写的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的金额为准。11.5供应商须提供分项单价和报价总价,如果单价和总价不符,以单价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供应商对同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11.4投标报价中包含完成本项目的所有费用。2)正本或副本1)项目名称、项目编号14.2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电子版均需密封,并在封面明显处注明以下内容:14.1供应商应准备四份响应文件,一份正本和三份副本,并在每一份响应文件上要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电子版响应文件载体:U盘(贴有招标人名称);份数:二份。14.响应文件密封和标记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格式要求在规定之处加盖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或签字。签字章不能代替手写签字。15.1本次竞争性磋商保证金为:/15.竞争性磋商保证金明“于**年**月**日**时之前不准启封”字样。14.4每一密封件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及法人签字或盖章并注14.3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业绩等进行审查,并确定供应商投标资格。3)供应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17.1起止时间:2022年9月16日09:30-10:00整(北京时间);17.响应文件递交时间和地点四、响应文件递交16.2特殊情况下,在报价有效期满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报价有效期。供应商可以书面形式拒绝或接受上述要求。拒绝延长报价有效期的供应商有权收回磋商保证金;同意延长报价有效期的供应商应当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16.1从报价之日起,有效期为90日。报价函的有效期比本须知规定的有效期短的,将被称为非响应报价,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16.报价有效期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注:开标会现场人员须出具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法定代表人递交文件时需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承诺书(详见响应文件格式后附件2)、开标人员信息登记表(详见响应文件格式后附件3)需提交原件;被授权人递交文件时需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承诺书(详见响应文件格式后附件2)、开标人员信息登记表(详见响应文件格式后附件3)需提交原件。17.2参加磋商时需出示:地点: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北路20号5层501室18.2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在报价截止时间后不予退还。18.1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报价不予接受。18.响应文件签收17.4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报价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17.3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如因特殊原因需推迟报价截止日期的,则按采购代理机构另行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且又无指定代理人参加开标会(以法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为准),或虽参加开标会但无工作证件材料及身份证件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19.4记录员将唱价内容分项记录。19.3工作人员当众拆启响应文件,唱价员宣读供应商名称、报价和其它主要内容。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要求规定的方案进行报价,其它方案不被接受。19.2公开报价时,由供应商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采购人对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现场见证。19.1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报价。公开报价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供应商参加。19.公开报价(不适用)五、公开报价与磋商21.3保密性原则: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21.2独立性原则:磋商工作在磋商小组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磋商小组成员对出具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21.1统一性原则:磋商小组将按照统一的磋商原则和磋商方法,用同一标准进行评审。21.磋商原则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本项目的特点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评审专家共3人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20.磋商小组22.1确定成交结果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示成交结果。22.成交通知书为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监督部门在授予合同之前可依法做出选择或拒绝任何或全部报价的决定。22.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报价的权力六、授予合同21.4综合性原则:磋商小组将综合分析、评审供应商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定出成交供应商。七、成交服务费23.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以及磋商过程中的最终书面报价、有关澄清、承诺文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23.1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23.签订合同22.3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2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评标委员会的组建第三章评审办法本磋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解释为准。磋商文件未做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对此所做解释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八、解释权成交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成交服务费。24.成交服务费1)实质上响应的报价是指与磋商文件上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否则将视为无效报价。1.2磋商小组审查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1.1磋商小组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基本要求:内容是否完整、资格证明文件是否合格、文件签署是否齐全、有无计算错误等。1.初步评审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构成3人;专家3人;3)供应商提交磋商文件未通过资格审查不进行后续评审。D、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C、未按规定份数提交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B、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的规定签署、盖章的;A、响应文件不具备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2)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实质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包括但不限于:4)调整后的数据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同意以上修正,其报价将被拒绝。3)如果单价乘以数量不等于总价,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明细价格相加不等于汇总价格,以明细价格为准。2)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如果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1)如果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1.4报价后,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1.3响应文件的细微偏差是指在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正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3.综合评审2.3如磋商小组一致认为某个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磋商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作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经磋商小组取得一致意见后,可拒绝该报价。2.2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小组通知的内容和时间做出书面答复,该答复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认可,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按照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磋商小组可拒绝该报价。2.1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2.响应文件的澄清1.5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判定,只依据响应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外来证明。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磋商小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权利。供应商给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有索赔的权利,供应商应予以赔偿。5.无效报价如出现供应商达不到法定数量、串通报价、全部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以及供应商互相诋毁,导致磋商小组无法磋商时,磋商小组有权停止磋商,否决所有报价。4.特殊情况下的磋商方法3.2评审方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每一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所有磋商小组成员的算术平均值,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得分相同的,报价较低的一方排序靠前,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施工方案较优的一方排序靠前。3.1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6)以他人名义报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5)供应商串通报价;4)供应商以任何方式诋毁其他供应商;3)在整个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有企图影响磋商结果公正性的任何活动;2)供应商在报价有效期内撤回报价;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报价材料;6.2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资格审查后,凡通过资格审查的,均进入最终报价的供应商名单。6.1本次磋商采用二次报价法,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第一次报价,第一次报价与第二次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视为无效磋商,有效的二次报价则为竞标人的最终报价。6.补充条款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8)成交供应商不按规定签订合同;7)成交供应商不按要求提交成交服务费;6.8磋商程序:评审准备;初步评审;磋商;二次报价;详细评审;澄清、说明和补正;推荐(或确定)成交候选人及提交评审报告。6.7如果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使得其最后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磋商小组可以做无效响应文件和无效报价处理。6.6最后报价响应文件(一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6.5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提交最后报价,迟到的最后报价将被拒绝。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采购人将依法重新组织采购。6.4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6.3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当对磋商的承诺和最后报价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全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投标人既是小型和微型企业又是监狱企业还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只享受一次报价得分加分政策。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精神,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价格评标时,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作为其价格分。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精神,本项目对监狱企业参与价格评标时,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作为其价格分。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参与价格评标时,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作为其价格分。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标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执行。(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附件)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库〔2022〕19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扶持贫困地区、监狱企业、中小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21]263号)、《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2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执行。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6.9相关政策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执行相关政策。详细评标分表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加分后的报价得分如超过报价满分得分,则按报价满分记取。形式评审记录表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评审类型备注1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重要指标2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章重要指标3投标函格式符合“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重要指标资格评审记录表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评审类型备注1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重要指标2企业资质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重要指标3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限内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重要指标4项目负责人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必须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简称B本),且不在在建工程任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重要指标5非北京市建筑企业备案(如有)外地来京建筑企业需具有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表,在办理进京备案时,应当一并办理注册建造师备案手续;(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重要指标6资信证明或2020年度或2021年度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0年度或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重要指标7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近一年内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重要指标8税收证明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近一年内一个月的缴纳税金的凭据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重要指标9经营状态承诺在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承诺书原件加盖公章)重要指标10信誉投标人需提供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网页截图(加盖单位公章)、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的网页截图(加盖单位公章)重要指标 11中标企业声明函供应商须具备中小企业声明函重要指标响应性评审记录表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评审类型备注1工期符合招标文件规定重要指标2工程质量符合招标文件规定重要指标3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重要指标4投标有效期符合招标文件规定重要指标6未出现应判定无效的其他情况响应文件不存在磋商文件明确规定的应判定无效的其他情况重要指标评分内容包括:响应报价(35分)、项目管理机构及业绩(15分)、施工组织设计(50分),满分100分。响应报价(35分)评分项评分内容分值说明响应报价(35分)响应报价得分35各供应商的价格得分=(磋商基准价/最终磋商报价)×价格权重(35%)×100(注: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磋商报价为评标基准价)项目管理机构及业绩(15分)项目管理机构及业绩(15分)项目管理机构13分组织结构完整,人员配置合理,职责明确9-13分项目管理机构及业绩(15分)项目管理机构13分组织结构较完整,人员配置较合理,职责较明确4-8分项目管理机构及业绩(15分)项目管理机构13分组织结构不完整,人员配置不合理,职责不明确0-4分。项目管理机构及业绩(15分)近三年已完工类似项目业绩2分企业近三年内具有类似项目业绩,2019年7月1日—2022年6月30日每有一个类似工程项目业绩得分2分,最多得2分。施工组织设计(50分)施工组织设计(50分)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4-5分方案内容完整,有较高的编制水平施工组织设计(50分)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1-3分方案内容基本完整施工组织设计(50分)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0分方案欠缺施工组织设计(50分)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10—15分科学、可行、针对性强施工组织设计(50分)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4—9分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施工组织设计(50分)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0—3分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施工组织设计(50分)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7—9分科学、可行、针对性强施工组织设计(50分)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4—6分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施工组织设计(50分)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0—3分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施工组织设计(50分)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6—7分科学、可行、针对性强施工组织设计(50分)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3—5分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施工组织设计(50分)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0—2分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施工组织设计(50分)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6—7分科学、可行、针对性强施工组织设计(50分)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3—5分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施工组织设计(50分)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0—2分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施工组织设计(50分)资源配备计划3-4分物资齐全,计划合理施工组织设计(50分)资源配备计划1-2分物资基本齐全,计划基本合理施工组织设计(50分)资源配备计划0分物资不齐全,计划不合理施工组织设计(50分)施工现场总平面图2—3分布局方案科学、合理、安全、考虑周全,针对性强,完全能够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求施工组织设计(50分)施工现场总平面图0—1分布局方案基本科学、合理、安全,考虑比较周全,针对性较强,可以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要求,但有个别细节需要进一步完善或提高合计(100分)评标时间:年月日项目名称:2022年永定镇冯村新园小区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签到表附表1以下评标表(见后续页)是本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供评标委员会评标使用。评标委员会依据有关评标附表中明确的评审内容及其标准进行评审。序号姓名职称工作单位专家证号码联系电话12345本人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如违反上述承诺或者不能履行评标专家职责,本人愿意承担一切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本人郑重保证:在评标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评标纪律;服从评标委员会的统一安排;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专家职责。本人声明:在评标前未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供应商发生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接触;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向外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收受招标人超出合理报酬以外的任何现金、有价证券和礼物;不收受有关利害关系人的任何财物和好处;无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本人接受招标人邀请,担任2022年永定镇冯村新园小区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程项目(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声明书附表2评标回避事项告知函附表2-1:日期:年月日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特此声明。(四)曾因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包括本人所在单位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从投标人单位调离、辞职或者离职不足三年;从投标人单位退休不足五年;投标人单位的股东等。(二)是评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一)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京建法〔2012〕2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纪律告知函附表2-2:日期:年月日被告知人签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四)不得复印、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三)不得无故中途退出评标。(二)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标地点评审。(一)独立进行评审,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京建法〔2012〕2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附表3:日期:年月日被告知人签字:(七)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六)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五)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资格评审记录表附表4: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年月日项目名称:2022年永定镇冯村新园小区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程项目形式评审记录表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供应商名称及评审意见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2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章3投标函格式符合“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形式评审结论:通过形式评审标注为√;未通过形式评审标注为×工程名称:2022年永定镇冯村新园小区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程项目响应性评审记录表附表5: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年月日项目名称:2022年永定镇冯村新园小区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程项目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有效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名称及评审意见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有效的证明材料1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企业资质符合文件规定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安全生产许可证符合文件规定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限内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项目负责人符合文件规定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必须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不在在建工程任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5非北京市建筑企业备案(如有)符合文件规定外地来京建筑企业需具有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表,在办理进京备案时,应当一并办理注册建造师备案手续;(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6资信证明或2020年度或2021年度审计报告符合文件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0年度或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7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符合文件规定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近一年内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8税收证明符合文件规定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近一年内三月的缴纳税金的凭据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9经营状态承诺符合文件规定在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承诺书原件加盖公章)10信誉符合文件规定投标人需提供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网页截图(加盖单位公章)、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的网页截图(加盖单位公章)11中标企业声明函符合文件规定供应商须具备中小企业声明函资格评审结论:通过资格评审标注为√;未通过资格评审标注为×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工期符合招标文件规定2工程质量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4投标有效期符合招标文件规定5未出现应判定无效的其他情况响应文件不存在磋商文件明确规定的应判定无效的其他情况响应性评审结论:通过响应性评审标注为√;未通过响应性评审标注为×项目名称:2022年永定镇冯村新园小区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程项目报价得分表附表6: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年月日序号单位名称评分标准标准分分值1各供应商的价格得分=(磋商基准价/最终磋商报价)×价格权重(35%)×100(注: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磋商报价为评标基准价)35 分2各供应商的价格得分=(磋商基准价/最终磋商报价)×价格权重(35%)×100(注: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磋商报价为评标基准价)35 分3各供应商的价格得分=(磋商基准价/最终磋商报价)×价格权重(35%)×100(注: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磋商报价为评标基准价)35 分项目名称:2022年永定镇冯村新园小区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程项目专家打分表(一)附表7: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年月日序号评分模块标准分评分标准供应商名称及评审得分序号评分模块标准分评分标准1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5分方案内容完整,有较高的编制水平4—5分1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5分方案内容基本完整1—3分1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5分方案欠缺0分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15分科学、可行、针对性强10—15分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15分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4—9分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15分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0—3分2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9分科学、可行、针对性强7—9分2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9分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4—6分2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9分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0—3分3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7分科学、可行、针对性强6—7分3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7分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3—5分3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7分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0—2分4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7分科学、可行、针对性强6—7分4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7分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3—5分4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7分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0—2分5资源配备计划4分物资齐全,计划合理3—4分5资源配备计划4分物资基本齐全,计划基本合理1—2分5资源配备计划4分物资不齐全,计划不合理0分6施工现场总平面图3分布局方案科学、合理、安全、考虑周全,针对性强,完全能够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需求2—3分6施工现场总平面图3分布局方案基本科学、合理、安全,考虑比较周全,针对性较强,可以满足招标工程的施工要求,但有个别细节需要进一步完善或提高0—1分施工组织设计得分合计=50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日期:年月日项目名称:2022年永定镇冯村新园小区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程项目专家打分表(二)附表8: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日期:年月日序号投标人名称项目管理机构及业绩15分报价35分施工组织50分公司得分序号投标人名称组织结构完整,人员配置合理,职责明确9-13分组织结构较完整,人员配置较合理,职责较明确4-8分组织结构不完整,人员配置不合理,职责不明确0-4分。 企业近三年内具有类似项目业绩,2019年7月1日—2022年6月30日每有一个类似工程项目业绩得分2分,最多得2分。报价35分施工组织50分公司得分附表10: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年月日项目名称:2022年永定镇冯村新园小区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程项目评标结果汇总表附表9:序号投标人名称合计平均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打分复核意见书附表11:项目名称:2022年永定镇冯村新园小区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程项目评审意见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项目名称:2022年永定镇冯村新园小区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程项目 我们评标委员会已经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认真复核,并对复核结果承担责任:形式评审记录表 正确□资格评审记录表 正确□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正确□专家打分表(一) 正确□专家打分表(二) 正确□评标结果汇总表 正确□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表 正确□其他相关评审资料 正确□评标委员会组长(签字):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 期: 年 月 日工程编号:日期:年月日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表附表12:2、如发生错误,由相关责任人更正签字。备注:1、针对表中内容只对算术值进行复核,不得对原始打分进行修改。项目名称2022年永定镇冯村新园小区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程项目招标方式竞争性磋商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供应商名称排名次序评标得分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评标委员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名次序中标候选人名称评标委员推荐的中标候选人1评标委员推荐的中标候选人2评标委员推荐的中标候选人3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兹确认上述评标结果属实,有关评审记录见附件: 年 月 日招标人定标意见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情况,以及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定标原则和方法,兹确定: 为中标人。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1.本表为书面报告首页,其他内容作为附件,2.附件包括:1)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情况、开标和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和理由;2)相关的文件材料,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磋商文件、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及中标人响应文件、中标通知书、委托招标代理合同。3.上述文件已备案的不再提交。申办人 (签字)联系电话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词语定义一般约定合同条款通用部分(最终合同文本以甲乙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协商后签订,最终版合同以签订时版本为准)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参考)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合同合同当事人和人员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合同条款: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和(或)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理人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承包人: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合同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承担质量缺陷保修责任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发包人: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名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工程和设备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发包人代表相关信息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临时工程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约定所需建造、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永久工程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临时占地:指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临时占地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永久占地:指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永久占地的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日期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合同价格和费用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书面形式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束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分别与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签订聘用协议,就评审的争议范围、评审意见效力等必要事项做出约定。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包人和争议评审组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法律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语言文字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署的不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应当视为合同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附注:构成合同文件的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应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其他合同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图纸;经监理人批准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应当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10.1款约定制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依据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10.2款约定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经监理人批准后7日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或合同进度计划修订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最新版本图纸(包括第1.6.3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图纸的提供图纸和承包人文件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承包人按照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的条件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图纸的修改除合同条款第4.1.10项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能作为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范围、数量、期限和监理人批复期限以及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和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承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联络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图纸的错误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6.1(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和接收地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和接收地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严禁贿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转让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视为拒不签收。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5.4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专利技术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化石、文物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图纸和文件的保密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遵守法律发包人义务发包人应在第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应当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前确保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约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包人移交施工场地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的,在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4.2款向发包人递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同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和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承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递交一份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格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附件六。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支付合同价款批准和确认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支付担保应当在发包人付清竣工付款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发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履约担保,支付担保中应当约定有“变更工程竣工付款支付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付款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实际支付竣工付款之日止。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没有指明的,应在合同中指明。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发包人需批准明确行使的权力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监理人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其他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和确认,或承包人提出修改意见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监理人员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加盖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监理人的指示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需要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商定或确定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遵守法律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监理人的宽恕承包人还应当依法合规建立施工扬尘综合治理、建筑垃圾、土方和砂石清运与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依法纳税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消纳、严禁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如建筑外墙涂装、钢结构等鼓励使用水性漆替代油性漆)等责任制,制定具体的管控机制和实施方案,严格落实。承包人还应按照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第3.5款商定或者确定。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在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账户内资金启用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约定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1.6.2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承包人的设计工作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合同约定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发包人约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履约担保。经过发包人事先书面认可的其他格式的履约担保,其担保条款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发包人合同文件约定的格式内容保持一致。承包人是否提交履约担保及需要提交履约担保的金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承包人履约担保格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附件五。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履约担保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其他义务分包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相应地,不管第2.8款约定的支付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承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也应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但是,本项约定的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的同意。通知义务履约担保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履约担保的退还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就应当约定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实施的,应当按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业分包人。除项目审批部门有特别核准外,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的招标应当采用与施工总承包同样的招标方式。除投标函附录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的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投标函附录约定的分包工程;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其自行施工范围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包括: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合同副本。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第11.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承包人项目经理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人员的管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承包人现场查勘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不利物质条件一般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具体范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不利物质条件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附件四: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和品种、规格、数量及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将其提供的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和品种、规格、数量及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按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项供应商。承包人负责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附件三: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以及相关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自行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自行修建临时设施的范围以及所需临时占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场内施工道路交通运输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除为第4.1.8项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场外交通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测量放线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除外。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施工测量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并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其他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在约定期限内报送监理人审批,其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施工控制网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批复。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环境保护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制定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责任人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明确责任人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保卫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和污染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时限内,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包含第9.4.2项约定的实施方案内容),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给予批复。承包人应建立施工扬尘治理、建筑垃圾、土方和砂石清运与消纳、严禁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如建筑外墙涂装、钢结构等鼓励使用水性漆替代油性漆)等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如扬尘治理,承包人应在建筑工地公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施工进度计划中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14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合同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事故处理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开工和竣工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群体工程中有关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按照第10.1.1项相关约定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及时限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竣工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开工提供图纸延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增加合同工作内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承包人关键线路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出现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奖金。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工期提前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本款约定的书面通知的,发包人丧失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权利。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工期延长)后7天内,监理人应当按第23.4.1项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但最终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合同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因下列情形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于暂停施工原因导致承包人在暂停施工前已经订购但被暂停运至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订购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订购款项。根据第12.4.1款的约定,监理人发出复工通知后,监理人应和承包人一起对受到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施工期间发生在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上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修复费用由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责任人承担。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暂停施工后的复工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的质量管理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通知监理人检查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的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监理人应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查。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监理人重新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监理人未到场检查试验和检验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第24条办理外,监理人可提请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质量争议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清除不合格工程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现场材料试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变更理人审批。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变更的提出变更程序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变更权发包人违背第15.1(1)目的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承包人应当按第23.1(1)项的约定,在上述28天期限到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第23.1(2)项的约定,及时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值中所包含的承包人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规费。变更的其他情形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变更估价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1项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1项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1项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变更指示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如果监理人决定调整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的具体金额。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仅适用于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或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变更的估价原则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超过合同约定范围且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变化超过一定幅度时,可以调整单价,否则不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工程量的增减而调整单价。其调整的原则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仅适用于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或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采用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变更;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费变更,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措施项目的费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计日工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暂列金额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在任何招标工作启动前,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编制招标工作计划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拟采用的资格审查方法、主要招标过程文件的编制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以及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编制原则。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工作计划后应当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工作计划开展招标工作。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作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及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如下:暂估价承包人在收到相关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监理人转报发包人核查,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评标报告后48小时内核查完毕,评标报告经过发包人核查认可后,承包人才可以开始后续程序,依法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承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提前7天将招标控制价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后72小时内给予认可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招标控制价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不得发出招标文件。设有标底的,承包人应当在开标前提前48小时将标底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标底后24小时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共同制定标底保密措施,不得提前泄露标底。标底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如果发、承包任何一方委派评标代表,评标委员会应当由七人以上单数构成。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自愿放弃委派评标代表的权利外,招标人评标代表应当分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等额委派。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经发包人批准的相关文件,由承包人负责誊清整理并准备出开展实际招标工作所需要的份数,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核查并加盖发包人印章,发包人在相关文件上加盖印章只表明相关文件经过发包人审核批准。最终发出的文件应当分别报送一份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查。承包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前按照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分别将相关文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应当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内价格调整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承包人违背本项上述约定的程序或者未履行本项上述约定的报批手续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对相关专业工程或者涉及相关专项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工程进行验收和拨付相应工程款项,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本项上述约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文件进行审批或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合理,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或者专项供应商订立合同前应当按照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将准备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相关文件后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合同文件签订相关合同,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期限内,承包人应当将其中的两份副本报送监理人,其中一份由监理人报发包人留存。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价格调整公式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除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P=PFFFF1+BxA++Bx+..+Bx-1BX+Bxtlt2BtnXX3FFFFn010203On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P0--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权重的调整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暂时确定调整差额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Fo1;Fo2;Fo3·····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发生物价波动变化幅度在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范围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不调整合同价格;其价格波动变化幅度在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范围以外的,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风险范围以及调整的风险幅度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引起价格调整的物价波动风险范围及幅度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其价格和数量应由监理人审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内容、范围、价格和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1)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单价低于基准价时:物价波动变化幅度的计算方法:合同施工期市场价格的确定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市场价格信息有的,以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价格(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格)为依据确定基准价,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市场价格信息中没有的,确定基准价的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投标报价基准期确定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即为基准价。投标报价基准期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物价波动变化幅度的计算方法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方法物价波动变化幅度=(施工期市场价-基准价)/基准价×100%3)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单价等于基准价时:物价波动变化幅度(涨幅)=(施工期市场价-投标单价)/投标单价×100%物价波动变化幅度(跌幅)=(施工期市场价-基准价)/基准价×100%物价波动变化幅度(跌幅)=(施工期市场价-投标单价)/投标单价×100%2)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单价高于基准价时:物价波动变化幅度(涨幅)=(施工期市场价-基准价)/基准价×100%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16.1.2.1目中约定的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的物价波动变化幅度超过风险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其价格差额不计取规费,只计取税金。第16.1.2.1目中约定的人工的物价波动变化幅度超过风险幅度时,应当计算全部价格差额,其价格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其价格差额不计取规费,只计取税金。第16.1.2.1目中约定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的物价波动变化幅度超过风险幅度时,其计算价格调整差额的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计量计量与支付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总价子目计量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是否按月计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计量周期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计量计价规范版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计量方法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单价子目的计量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各总价子目的价值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中对应月份的总价子目总价值。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分解表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0.2款约定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修正,修正的程序和期限应当依照本项上述约定,经修正的支付分解表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总价子目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0条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和总价子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对各个总价子目的总价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报告。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过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分项计量和总价分解等支持总价子目的计量(适用于采用支付分解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17.1.3(1)目约定的每月计量截止日期后,对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的子目,按照合同条款第17.1.2项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对已完成的总价措施项目的相关子目,按其总价构成、费用性质和实际发生比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适用于采用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监理人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复核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的总价子目的总价值。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预付不受上述预付办法和支付时间约定的制约,发包人应当在不迟于第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预付款一次性拨付给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预付款额度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以及支付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预付款预付款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付款周期工程进度付款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按照合同约定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预付款扣回办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发包人逾期支付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除承担第22.2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向承包人支付按第17.3.3(2)目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承包人报送监理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合同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份数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进度付款申请单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按第17.2.1(2)目、第17.3.3(2)目、第17.5.2(2)目和第17.6.2(2)目约定的期限支付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应当得到的款项,应当从应付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应当按第23.1(1)目的约定,在最终付款期限到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第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或)扣减的其他内容金额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临时付款证书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22.2款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质量保证金决方式确定的应付金额,其应付之日为引发异议的进度付款证书的应付之日,承包人有权得到按第17.3.3(2)目约定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有异议款项中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后认可的,或者经过合同条款第24条约定的争议解下一期进度付款证书中。经过进一步努力,承包人仍有异议的,按合同条款第24条的约定办理。对临时付款证书中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要求,提交进一步的支持性文件,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并认可的应付金额,应当按第17.3.4项的约定纳入到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包人和监理人无法对当期已完工程量和按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其他款项达成一致的,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等文件后14天内,就与承包人达成一致意见的金额编制临时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查。临时付款证书中应当说明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及其原因,经发包人签字确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内,将临时付款证书中确定的应付金额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支付工程进度付款。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或退还保函担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或将其保函退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的形式与约定比例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款竣工结算中,应当按照竣工结算合同总价约定的比例扣留质量保证金,当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不足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时,承包人应返款差额部分;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担保形式的,工程竣工前,不得扣留质量保证金;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4.2.1项约定提交履约担保,采用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在第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4.2.1项约定不提交履约担保,采用扣留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由监理人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按进度付款证书确认的已实施工程的价款、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根据合同条款第23条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返还、此前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以及已经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总额的约定比例扣留,直至质量保证金累计扣留金额达到竣工结算合同总价的约定比例为止;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担保形式的,工程竣工前,不得扣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处理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和应支付或扣减的其他内容金额。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其他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份数和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竣工付款申请单竣工结算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或依据其保函担保约定追究责任,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等审核意见,报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字确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并提交发包人。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承包人未按本项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或者未按第17.5.1(3)目约定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经监理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者没有明确答复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确定的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最终结清申请单最终结清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负有配合、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义务,竣工结算应当依据审计结论,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的时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除第17.5.4项约定的情况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56天内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与承包人达成一致意见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争议的解决”的约定办理。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等审核意见,并报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质量保证金利息的,承包人应按照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计算利息,并列入最终结清申请单中。是否支付质量保证金利息及利息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合同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和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竣工验收的含义竣工验收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争议的解决”的约定办理。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需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等相应施工计划;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同时已按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的内容和份数以及费用支付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验收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单位工程验收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照第18.2款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照本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的组织与费用承担试运行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施工期运行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负责按照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竣工清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工程设备安装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行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设备安装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运行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中间验收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全部撤离施工场地。撤离施工场地的期限要求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现场)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办理永久工程和施工场地移交手续,移交手续以书面方式出具,并分别经过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的签认。但是,监理人和发包人未按第17.5.1项约定的期限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的,本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发包人和监理人也无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撤离施工场地(现场)和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施工队伍的撤离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经监理人验收后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验收标准,但验收24小时后监理人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至少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限提出延期要求,又未按期进行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人必须认同验收记录。当工程进度达到第18.9.1项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承包人应当进行自检,并在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验收。书面通知应包括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当准备验收记录。只有监理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修改后重新验收。重新验收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本工程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中间验收。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承包人的进入权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缺陷责任期的延长保险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所附的格式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承包人在递交合同条款第18.2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监理人。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保修责任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或退还保函。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包括专业分包人、劳务分包人使用的人员),在合同工程开工前应当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承包人在工程分包计费时,不得再向分包人另行计提、划拨工伤保险费。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工程保险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工伤事故保险期限自合同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办理保险的险种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其他保险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费承担人等有关内容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持续保险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合同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保险凭证报告义务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保险金不足的补偿原则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保险金不足的补偿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其他情形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的通知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违约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协议利益的转让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第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第三人造成的违约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或退还质量保证金保函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承包人索赔的提出索赔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发包人的索赔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的解决方式争议的解决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争议评审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友好解决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二节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评审组作出争议评审意见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举行调查会的期限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1.1.2.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1.1.2.6监理人:另行约定。1.1.2.2发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1.1.2.9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通信地址:另行约定。电子信箱:另行约定。联系电话:另行约定。职称:另行约定。姓名:另行约定。1.1.3.4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1.1.3.3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1.1.3工程和设备1.1.2.11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1.1.2.10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1.1.6其他1.1.4.8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1.1.4.5缺陷责任期期限:12个月。1.1.4日期1.1.3.11临时占地:用于实施合同而临时占用土地。1.1.3.10永久占地:红线范围永久占地。(1)合同协议书;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1.6.4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和(或)专用合同条款。1.1.6.3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束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分别与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签订聘用协议,就评审的争议范围、评审意见效力等必要事项做出约定。1.1.6.2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7)技术标准和要求;(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中标通知书;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工程量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说明:(6)、(7)、(8)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者之一。)(9)其他合同文件。(8)图纸;(2)在监理人批准合同条款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者合同条款10.2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区段最新版本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第1.6.3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未按照本目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6.1图纸的提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签字并盖章后生效。1.5合同协议书(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3份。(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竣工验收完成后15日历天。(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工程竣工图纸、工程验收资料。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1.7.2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1.7联络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6.1(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1.6.3图纸的修改(5)其他约定:/。(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提供文件后15日内。。(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5.4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另行约定。(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另行约定。(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另行约定。(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2.5组织设计交底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约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2.3提供施工场地2.发包人义务(8)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3.监理人(2)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1)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2.11其他义务2.8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本项目无需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3.4.4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3.4监理人的指示3.3.4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3监理人员3.1.1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所有涉及费用变化的工程变更、洽商、索赔。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3.1.1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4.1.8为他人提供方便4.1.3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承包人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3.6监理人的宽恕4.2履约担保(本项目无履约担保)(2)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工程大样图及加工图。4.1.10其他义务(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者确定。(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履约担保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4.2.3履约担保的退还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4.2.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履约担保。经过发包人事先书面认可的其他格式的履约担保,其担保条款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内容保持一致。履约担保的金额为/。4.2.1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1)具备有效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安装、维修)C级含以上。本项目承包人可自行将电梯设备、钢结构、幕墙进行分包,分包供应商需具备:4.3.2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见投标函附录。除通用合同条款第4.3款的约定外,分包还应遵循以下约定:4.3分包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相应地,不管专用合同条款2.8(1)目约定的支付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承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也应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但是,本项约定的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的同意。4.2.4通知义务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4.11不利物质条件4.5.1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4.5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可自行与分包供应商进行合同签订及履行。2)产品具备有效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曳引式客梯C级含以上。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本项目发包人无需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5.1.2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开工前7日。5.1.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项供应商。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需要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6.1.2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1.2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7.1.1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人,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1场内施工道路7.交通运输6.4.1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第4.1.8项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由承包人依据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以及国家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和合同要求的工程精度,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8.1.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天。8.1施工控制网8.测量放线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承包人。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9.3治安保卫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7天内给予批复。9.2.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10.进度计划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7天内给予批复。9.4.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签订合同后7天内。9.4环境保护9.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承包人。9.3.1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3)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2)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14天内。施工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与特点;(2):施工平面布置图;(3):施工部署和管理体系;(4):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5):施工质量保证计划;(6):施工安全保证计划;(7):文明施工、环保节能降耗保证计划以及辅助、配套的施工措施;(8):其他承包人认为应编制的内容。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施工进度计划要求:(1):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政策和工程管理有关规定,满足项目的进度目标,合理安排施工进度、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有利节约施工成本;(2):施工进度计划要落实施工组织;(3):应准确、全面的表示施工项目中各个单位工程或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顺序、施工时间个衔接关系;(4):以工程项目群体为对象,对整个工地的所有工程施工活动提出时间安排表;(5):编制年度、季度、月、旬(或周)的施工进度计划,并严格按照进度计划施工;(6:其他承包人认为应编制的内容。10.1合同进度计划(3)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后7天内。(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后7天内。(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签订合同后7天内。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承包人报送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20年一遇的最大降水(雪)量、最高(抵)温度等。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等延误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情况。(7)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11.开工和竣工11.6工期提前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最高不超过合同价的3%。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足一天按一天计。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一/天。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延长的工期)后7天内,监理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4.1项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本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本款约定的书面通知的,发包人丧失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权利。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12.4.3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2.4.1款的约定,监理人发出复工通知后,监理人应和承包人一起对受到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施工期间发生在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上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修复费用由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责任人承担。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暂停施工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7天。13.2.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后7天内。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工程质量12.4.4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于暂停施工原因导致承包人在暂停施工前已经订购但被暂停运至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订购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订购款项。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收到报表3天内。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内容、签字齐全。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质量检查前2天。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施工图纸及施工内容计算的工程项目及工程量与招标项目与工程量有差异的,经发包人复核此类差异确实存在的,此类差异视为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5.变更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合同条款第24条办理外,监理人可提请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13.7质量争议13.5.1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收到承包人的检查通知后12小时内。(4)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如果监理人决定调整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的具体金额。(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15.3.2变更估价15.3变更程序发包人违背通用合同条款15.1(1)目的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1)目的约定,在上述28天期限到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2)目的约定,及时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值中所包含的承包人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规费。15.5.2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4.6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无。15.4.5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且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以内(含)时,应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子目的单价;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以外(不含),且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变化幅度超过10%时,由承包人提出并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新的单价,该子目按修正后的新的单价计价。15.4.4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仅适用于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或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采用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变更;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费变更,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措施项目的费用。15.4变更的估价原则(4)设有标底的,承包人应当在开标前提前48小时将标底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标底后24小时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共同制定标底保密措施,不得提前泄露标底。标底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3)如果发、承包任何一方委派评标代表,评标委员会应当由七人以上单数构成。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自愿放弃委派评标代表的权利外,招标人评标代表应当分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等额委派。(2)承包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前至少/天,分别将相关文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经发包人批准的相关文件,由承包人负责誊清整理并准备出开展实际招标工作所需要的份数,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核查并加盖发包人印章,发包人在相关文件上加盖印章只表明相关文件经过发包人审核批准。最终发出的文件应当分别报送一份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查。(1)在任何招标工作启动前,承包人应当提前至少/天编制招标工作计划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拟采用的资格审查方法、主要招标过程文件的编制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以及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编制原则,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工作计划后/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工作计划开展招标工作。15.8.1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的,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作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15.8暂估价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者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其最终价格的估价人为:发包人或者按照下列约定:/。(9)承包人违背本项上述约定的程序或者未履行本项上述约定的报批手续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对相关专业工程或者涉及相关专项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工程进行验收和拨付相应工程款项,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本项上述约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8)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文件进行审批或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合理,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7)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或者专项供应商订立合同前/天,应当将准备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相关文件后/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合同文件签订相关合同,合同订立后/天内,承包人应当将其中的两份副本报送监理人,其中一份由监理人报发包人留存。(6)承包人在收到相关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监理人转报发包人核查,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评标报告后48小时内核查完毕,评标报告经过发包人核查认可后,承包人才可以开始后续程序,依法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5)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承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提前7天将招标控制价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后72小时内给予认可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招标控制价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不得发出招标文件。本工程风险幅度区间为±6%。一、对于材料和机械部分,当价格变化幅度超过风险幅度时,应当对该价格变化中超过风险幅度以外部分的价格进行调整。调整的金额为施工期双方认定的价格与计算变化幅度时的基准价格之差。在应调金额中,以双方认定的施工期价格为准,超过风险幅度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未超风险幅度部分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二、是对于人工部分,当价格变化幅度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应当对超过风险幅度以外的人工费进行调整,调整的金额全部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三、调整的价差只计取税金。备注:根据“京造定[2008]4号”文件规定,如果投标价格低于投标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以《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为计算变化幅度的基准价格;如果投标价格高于投标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则以投标价格为计算变化幅度的基准价格,则“Ct”应替换为投标价格。合同价格中还包括的风险范围:依照“京造定[2008]4号”文件规定,本工程风险范围包括钢材、木材、水泥、预拌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沥青混凝土、电线、电缆材料以及人工和机械;市场价格变化幅度确定的原则及调整办法依照“京造定[2008]4号”文件规定执行:以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格)为依据,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造价信息价格中没有的,按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用于计算变化幅度的价格以投标期和施工期对应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发布的价格为准。其计算方法用公式表示为:p=(Cs–Ct)/Ct×100%其中:“p”为价格变化幅度“Cs”为施工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Ct”为投标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的方法。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6.价格调整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c)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b)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其他约定:(a)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17.1.2计量方法17.1计量17.计量与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后续付款比例:1.施工过程中,签约合同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完成价款比例达到30%后7天内,发包人应按合同载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签约合同总额预付至70%;2.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评定达到(含整改后达到)或超过合同约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之日起的7天内,发包人应按合同载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签约合同价总额预付至90%;3.工程竣工后,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认定达到或超过合同约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并颁发考评证书之日起7天内,发包人应按合同载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签约合同价总额预付至100%。其他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必须专款专用,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达标(d)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按工程量计算部分)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总价子目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0条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和总价子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对各个总价子目的总价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报告。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过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分项计量和总价分解等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分解表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0.2款约定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修正,修正的程序和期限应当依照本项上述约定,经修正的支付分解表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支付分解报告(2)本合同执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执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不执行(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单价子目计量。总价子目计量方法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1.5项总价子目的计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分解报告/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1)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每月25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17.1.3计量周期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或其适用的修订版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某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5%(不含),且承包人或监理人认为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承包人针对措施项目的变化提交施工调整方案及价格调整报告,监理人批准后确定需调整的措施项目价格。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款支付的依据。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3)监理人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复核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的总价子目的总价值。(2)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各总价子目的价值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中对应月份的总价子目总价值。(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17.2.1预付款17.2预付款(5)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4)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第17.1.3(1)目约定的每月计量截止日期后,对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的子目,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7.1.2项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对已完成的总价措施项目的相关子目,按其总价构成、费用性质和实际发生比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预付款的支付时间:本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款预付办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正式发票后3日内,采用转账支票或电汇的方式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2)预付办法(预付款金额已包含农民工工伤保险100%。安全文明施工费50%。)(甲方在收到政府拨款后进行支付)预付款额度:合同签订生效后开工前7日内拨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1)预付款额度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1)付款次数或编号;(2)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3)变更金额;(4)索赔金额;(5)本次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或)应扣减的返还预付款;(6)本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7)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3份。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17.3工程进度付款17.2.2预付款保函(本项目不涉及)发包人逾期支付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除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向承包人支付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3.3(2)目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项目的资金来源于政府投资,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付款条件达成共识并做出如下约定:甲方在收到政府拨款后应及时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但因政府资金拨付延迟而导致甲方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时,不构成甲方的违约行为,乙方不得因此追究甲方违约责任。(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按工程项目进展情况支付进度款,工程支付至70%停止支付,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以后支付至97%(结算金额:以评审结果为准)。最后3%质保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支付。(设工程委托审计核减附加按照审减额(审额与审定投资额的差额)的5%计算,审减额度超过审定额度5%部分对应的审计服务费,从应当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扣除)。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2.1(2)目、通用合同条款第17.3.3(2)目、第17.5.2(2)目和第17.6.2(2)目约定的期限支付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应当得到的款项,应当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目的约定,在最终付款期限到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7.4质量保证金有异议款项中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后认可的或者经过合同条款第24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确定的应付金额,其应付之日为引发异议的进度付款证书的应付之日,承包人有权得到按专用合同条款17.3.3(2)目约定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对临时付款证书中列明的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要求,提交进一步的支持性文件和(或)与监理人做进一步共同复核工作,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并认可的应付金额,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3.4项的约定纳入到下一期进度付款证书中。经过进一步努力,承包人仍有异议的,按合同条款第24条的约定办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包人和监理人无法对当期已完工程量和按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其他款项达成一致的,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等文件后14天内,就承包人没有异议的金额准备一个临时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查。临时付款证书中应当说明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及其原因,经发包人签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内,将临时付款证书中确定的应付金额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支付工程进度付款。17.3.5临时付款证书承包人同意如因政府资金拨付审批时间拖延,致使发包人不能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时,可以延迟合同价款的支付。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应扣回的预付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14天内。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提交5份竣工付款申请单。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17.5竣工结算17.4.1结算评审完毕后,支付至结算评审价款的97%。剩余3%为质量保证金。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28天内。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提供5份最终结清申请单。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7.6最终结清不管通用合同条款17.5.2项如何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56天内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但是,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负有配合、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义务,竣工结算应当依据审计结论,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的时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承包人未按本项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或者未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5.1(2)目约定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经监理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者没有明确答复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确定的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18.3验收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其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5份,竣工图纸三套(竣工图编制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1.工程技术资料;2.质量保证资料;3.工程质量检查及评定;4.施工管理。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8.竣工验收(1)工程试运行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6.1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的组织与费用承担18.6试运行18.5.1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18.5施工期运行18.3.5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照第18.2款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照本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18.9中间验收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可以继续在施工场地保留的人员和施工设备以及最终撤离的期限:7天内。承包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8.8款约定撤离施工场地(现场)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办理永久工程和施工场地移交手续,移交手续以书面方式出具,并分别经过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的签认。但是,监理人和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17.5.1项约定的期限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的,本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发包人和监理人也无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撤离施工场地(现场)和办理工程移交手续。18.8施工队伍的撤离18.7.1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18.7竣工清场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经监理人验收后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验收标准,但验收24小时后监理人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限提出延期要求,又未按期进行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人必须认同验收记录。当工程进度达到本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承包人应当进行自检,并在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验收。书面通知应包括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当准备验收记录。只有监理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期限内进行修改后重新验收。/。本工程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如下:20.保险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所附的格式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承包人在递交合同条款第18.2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监理人。(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质量缺陷,除发包人使用不当,第三方责任,不可抗力造成外,均属于承包人保修范围。(1)承包人应接到修理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维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维修,保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若因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工程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执行。(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执行。19.7保修责任(4)保险金额:/。(3)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2)投保内容:/。(1)投保人:/。本工程不投保(投保/不投保)工程保险。投保工程保险时,险种为:/,并符合以下约定。20.1工程保险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20.5其他保险20.4.2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同意的保险人商定,相关保险费由/承担。20.4第三者责任险(5)保险期限:/。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不可抗力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20.6.1保险凭证24.争议的解决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1.3.1项约定的原则承担。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一级为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台风、洪水、冰雹;二级为人为性的异常事件,如征收、征用、禁令等政府行为和战争、罢工、骚乱等。21.1.1通用合同条款第21.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台风、洪水、冰雹,和有一定人为性的异常事件,如征收、征用、禁令等政府行为和战争、罢工、骚乱等。24.3.4争议评审组邀请合同双方代表人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的期限:7天内。24.3争议评审(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壹)提请北京市门头沟区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选择下列第贰种方式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附件一:合同协议书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24.3.5争议评审组在调查会后作出争议评审意见的期限:7天内。5.工程内容:。4.资金来源:政府资金。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2.工程地点:。1.工程名称:。一、工程概况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二、合同工期6.工程承包范围:。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其中:人民币(大写)(¥元);1.签约合同价为: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三、质量标准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1)安全文明施工费:六、合同文件构成承包人项目经理:。五、项目经理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形式。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5)技术标准和要求;(4)通用合同条款;(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七、承诺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8)其他合同文件。(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6)图纸;九、签订时间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八、词语含义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十二、合同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补充协议本合同在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本合同正本、副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7份,正本3份,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执1份,代理单位1份,副本4份,发包人2份,承包人2份。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自合同签字及盖章后生效。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地址: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签字)(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账号: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电子信箱:电子信箱:传真:传真:电话:电话: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1.3施工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满足施工需求1.2施工现场临时供水管径:满足施工需求1.1现场的具体地理位置如下:北京市门头沟区。1.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技术标准和要求工期:100日历天3.1对于本工程,采购人要求的工期如下:3.工期要求2.1.1本项目具体工作要求如下:/。2.1包括:2022年永定镇冯村新园小区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程项目等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相关文件所示的全部内容。2.工程内容5.1本工程关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具体要求及措施项目内容如下:5.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要求其他要求: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达标(合格)质量标准:合格4.1采购人对本工程质量方面的要求如下:4.质量要求1)具备有效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安装、维修)C级含以上。本项目电梯设备、钢结构、幕墙需要分包,分包供应商需具备:7.分包要求6.1适用于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无6.技术要求供应商应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针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现场周边环境、消防安全等的措施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单独列项并计入磋商总价。取费费率不得低于文件规定的费率范围,并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同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详细说明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所采取的各项措施。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安全文明施工最新要求执行,包含但不限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和(生活区设置和管理分册)的通知》(京建发[2020]289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建发【2019】9号)、《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标准(2020版)》组织并实施。供应商:(盖单位章)响应文件(项目名称)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8.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2)产品具备有效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曳引式客梯C级含以上。资格审查资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答函部分目录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施工组织设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涉及请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涉及请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涉及请填写)近三年完成的类似工程情况项目管理机构人民币(大写)(小写¥)1、根据你方工程项目编号为(项目编号)的(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文件,遵照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供应商须知、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工程建设标准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致:(采购人名称)(一)应答函应答函其他材料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含税)合计金额:元;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合计金额:元;赶工增加费(含税)合计金额(如有):元;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含税):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税)(大写)(小写¥)5、我方同意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供应商须知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成交,我方将受此约束。4、一旦我方成交,我方保证在(工期)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3、我方承认应答函附录是我方应答函的组成部分。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的响应报价并按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保证使工程质量达到标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确保达到标准,同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含税)合计金额:元。(二)授权委托书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盖单位章)7、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成交通知书和本响应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6、本项目响应有效期为自磋商日起个日历日。。委托期限:。其他事项: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我单位(姓名)身份证号: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修改(项目名称)施工响应文件和下文载明的其他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适用于签署响应文件)备注:有授权委托人时需要填写,如无授权委托可不提供。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盖单位章)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经营期限:成立时间:年月日地址:单位性质:投标人:(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盖单位章)附: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特此证明。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年龄:职务:姓名:性别:供应商基本情况资格审查资料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日期:年月日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联系方式传 真网 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中高级职称人员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其中中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其中初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其中技 工账号其中经营范围备注致(招标人名称):项目负责人未在在建工程任职承诺书(格式)(四)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必须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且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简称B本);且不在在建工程任职;(三)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二)资质证明: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及以上资质;备注:本表提供证明材料: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六)投标人的财务状况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0年度或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五)外地来京建筑企业需具有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表,在办理进京备案时,应当一并办理注册建造师备案手续;(如涉及提供证明资料)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申请人:(盖章)(投标申请人名称)在此郑重承诺:我方保证项目负责人没有在在建工程任职,特此承诺。致:(招标人名称)承诺书(九)投标人的经营状态承诺;(八)税收证明: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近一年内一个月的缴纳税金的凭据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依法免税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七)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近一年内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说明:1、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本单位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2、如投标供应商无法提供上年度审计报告,则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3、资信证明是指投标供应商参加本次投标截止日前三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且无收受人和项目的限制,但开具银行有限制规定的除外;4、银行资信证明需要提供原件(须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5、存款证明无效。投标申请人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申请人:(盖章)如果我公司已经收到中标通知书,我公司无条件的承认,我公司收到的该工程的中标通知书为无效文件,对招标人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我公司承担,本承诺具有相对独立性,不管是否有其他相反的说明,本承诺既是我公司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有效组成内容,也是我公司获得投标资格后所递交的投标书的有限组成内容,是我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对我公司在与该项目有关的任何行为中始终具有优先的法律约束力。如果在该项目资格预审、投标过程中或者在中标后,招标人或有管辖权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管机构发现并查实我公司在所报的该项目资格预审文件中存在虚假或不真实的信息或者伪造数据、资料或证书等情况,不管招标人或有管辖权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管机构是否有合法的处罚依据,我公司将无条件地自动放弃该项目的投标资格和中标资格。(投标申请人名称)在此郑重承诺:我方保证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保证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一)项目经理简历表项目管理机构投标人需提供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网页截图(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人需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的网页截图(加盖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备注:应附资格证书、身份证等相关资料。(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应附资格(资质)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姓 名年 龄身 份 证学 历职 称职 务毕业学校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主要工作业绩时 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工程概况说明采购人及联系电话姓名性别年龄职称专业资格证书编号拟在本工程中担任的工作或岗位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涉及请填写)2.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工程,并标明序号。备注:1.本表后附2019年7月1日—2022年6月30日类似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近三年完成的类似工程情况项目名称工程所在地采购人名称采购人地址采购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合同价格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承包范围工程质量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描述备注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涉及请提供)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涉及请提供)日期:企业名称(盖章):1.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日期:单位名称(盖章):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注:1、未按照本报价表的格式要求填写报价表的,将造成非实质应答,从而导致该应答无效。最终报价表附件1(1)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十、其他材料项目名称2022年永定镇冯村新园小区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程项目项目编号时间 年 月 日(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北路20号5层501室单位名称首次报价最终报价其他承诺: 单位名称(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本单位承诺在活动过程中做到以下几点:本单位于年月日在(开标地址)参加(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本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承诺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遵守《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要求。投标人承诺书附件22、此表不需装入响应文件中,请自备2-3份空白表格签字、盖章后备用。6、活动结束后,本单位人员迅速离场,不在公共区域内停留。5、本单位保证做好开标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提前20分钟到达活动区域,避免因工作疏忽导致的时间拖延,造成人员密集接触。4、本人承诺近15天及家人未去过高风险地区或与该地区人员有密切接触。3、本单位所派开标人员均为在京身体健康人员或外埠进京(返京)隔离已满14天的身体健康人员。2、参加开标的工作人员自觉做好个人防护,佩戴口罩听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引导。1、参与开标人员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体温监测和人员信息登记。对于有发烧、发热、咳嗽等症状以及不符合防控管理要求的人员,不进入开标现场。工程编号:工程名称:开标人员信息登记表附件3注:承诺书要求投标人填写好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在参加开标会时与授权委托书一并提交。年月日承诺人(签字并盖公章):附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注:开标人员信息登记表要求投标人填写好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在参加开标会时与授权委托书一并提交。年月日投标人:盖章(公章)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姓名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14天内旅居中高风险地区及离京省、市是否隔离14+7天备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111.33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111.33009〕36号),制定本规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11.3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111.3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11.3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111.3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111.33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11.3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11.3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11.3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111.3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11.3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11.3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111.3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11.33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11.3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11.33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111.33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六、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涉及请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司(联合体)参加(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冯村经济合作社)46号)的规定,本公司采的质的,工程的施工事位全为为会设资表求的中个企业(政教;服务全部出行合政获获来的中小业业乐法)。相关企(含联合你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2022年永定镇冯村新园小区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试点工程项目),属于(建营业2:承建(承接)企业为(北京智昊建设有限公司),从业人员76人,营业收入为321.68万元,资产总额为99.396万元,属于(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致),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_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光企业名称(盖章):北京智昊建设有限公司日期:2022年09月0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电梯试点工程项目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