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平台 建设中标结果公示(西南民族大学2022)
西南民族大学干部管理平台建设(二期)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SMU-WT2022111(招标文件编号:SMU-WT2022111)
二、项目名称:西南民族大学干部管理平台建设(二期)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2号楼318室
中标(成交)金额:32.80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西南民族大学干部管理平台建设(二期)采购服务
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含两部分:①西南民族大学干部信息管理平台部分模块的升级改造,本次升级改造主要包含机构信息管理、干部信息管理、干部挂职管理、干部后备管理、政策法规文件。②新建干部指标与考核管理子系统,实现线上Web端、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填报等多种方式完成测评填报,通过图形化自定义构建报表模式,灵活的输出各种报表等详见磋商文件。
1、干部数据集整合应用,互联互通;升级西南民族大学干部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对各级各类干部信息的精准了解和掌握,为选人用人工作提供更充分的依据,同时实现对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培训、挂职以及后备等的数据化管理。 2、集约化多业务管理,统一维护;系统将依托于安全与权限管理体系,新建干部考核管理子系统,通过干部信息管理平台与考核子系统之间实现数据交互; 3、数据标准化建设;基于***《全国组织人事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结构体系标准》建立健全干部工作基础数据标准,统一干部工作管理数字语言。 4、数据完整化建设;完善干部基础数据管理,整合单一化、碎片化、闲置化的干部基础数据,便于精准筛查与数据关联化建设等详见磋商文件。
合同签定90日历日以内
系统建设必须符合《***全国组织人事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结构体系标准》的各项字段、数据集规范。必须符合信息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遵守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的要求等。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魏星、叶桄希、沈剑峰(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以成交金额作为计算基数,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下浮20%收取,由成交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3936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西南民族大学
地址:成都市双流区航空港开发区大件路文星段168号
联系方式:联系人:付老师、晏老师;联系电话:028-8552293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中航国际交流中心A座1501-1502、1508-1510号
联系方式:联系人:贾静、郝诗琪;联系电话:028-86266520、86266522、86246522、83199376转603、62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贾静、郝诗琪
电 话: 028-86266520、86266522、86246522、83199376转603、620
磋商文件(中政-9.27售)西南民族大学干部管理平台建设(二期)采购项目.pdf
磋商文件(中政-9.27售)西南民族大学干部管理平台建设(二期)采购项目.pdf
项目编号:SMU-WT2022111项目名称:西南民族大学干部管理平台建设(二期)采购项目磋商文件采购人:西南民族大学采购代理机构: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2022年09月目录第一章磋商邀请…………………………………………………………3第二章磋商须知…………………………………………………………6第三章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21第四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22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24第六章评审方法…………………………………………………………49第七章采购合同(草案)…………………………………………57第一章磋商邀请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受西南民族大学(采购人)委托,拟对西南民族大学干部管理平台建设(二期)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1.磋商编号:SMU-WT20221112.磋商项目:西南民族大学干部管理平台建设(二期)采购项目二、资金情况1.预算金额:33万元;2.最高限价:33万元;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三、采购需求: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含两部分:①西南民族大学干部信息管理平台部分模块的升级改造,本次升级改造主要包含机构信息管理、干部信息管理、干部挂职管理、干部后备管理、政策法规文件。②新建干部指标与考核管理子系统,实现线上Web端、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填报等多种方式完成测评填报,通过图形化自定义构建报表模式,灵活的输出各种报表。本项目共1个包,清单见下表。品目号标的名称数量是否允许进口所属行业01干部管理平台升级改造1套否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02新建干部考核管理子系统1套否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四、供应商邀请方式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五、供应商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六、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1.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2022年09月28日09:00至2022年10月09日17:00。2.获取磋商文件的地点及方式:凡有意参加本项目者,请登录中航招标网(http://bid.aited.cn)完成注册(无需办理付费会员),然后选择相应的项目缴费购买即可。提示:①付款时请使用网银支付,暂不接受支付宝、微信和手机APP付款;②我公司将为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开具电子发票,并推送至供应商下单时预留的电子邮箱,请务必确保邮箱地址正确;③网站注册咨询电话:4006722788,项目具体事宜请咨询采购代理机构。3.磋商文件售价:文件售价300元。(售后不退,磋商资格不能转让)七、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10月11日10:00(北京时间)。八、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及开启地点: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中航国际交流中心A座1502注: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规定地点,逾期送达或在规定时间内所提交的文件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将被拒收。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采用邮寄方式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邮寄到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拒收到付件)。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2年10月11日10:0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十一、公告期限:本项目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算。十二、联系方式采购人:西南民族大学地址:成都市双流区航空港开发区大件路文星段168号联系人:付老师、晏老师电话:028-85522936采购代理机构: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通讯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中航国际交流中心A座1501-1502、1508-1510号邮编:610041联系人:贾静、郝诗琪联系电话:028-86266522/86266520/86246522/83199376-603、620传真:028-86266722第二章磋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名称说明和要求1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实质性要求)本项目采购预算:33万元;本项目最高限价:33万元;说明: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其报价将被拒绝。2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本项目采用人民币报价。3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4是否允许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不允许5是否需要现场踏勘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踏勘。6报价有效期(实质性要求)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120日历天。7供应商应提交的文件(实质性要求)1、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2、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3、电子文档1份。8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9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履约保证金缴纳形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合同签订后提交。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金额的5%。银行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西南民族大学账号:51001446439059555888开户行:建行成都武侯支行应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履约保证金。采用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保函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1)成交人名称、项目名称(如有分包,则应当按包件分别出具保函并写明包件号);(2)保函需明确受益人为“西南民族大学”;(3)保函的最高担保金额不低于本项目要求提交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4)保函担保的有效期应不短于本项目的履约期限;(5)在收到采购人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向受益人支付索赔款,直至保函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履约保证金退还:履约保证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后,采用非保函形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采用保函形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在担保有效期后,担保责任终止。递交和退还保函原件时乙方须到甲方现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采购人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低于成本价不正当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10竞争预防措施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实质性要求)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件作为无效处理。11小微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对于非专门面中小企业的项目,对满足下述3种情形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1、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小微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小微企业划型符合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相应标准,按照采购文件的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供应商,将享受上述优惠政策;2、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3、符合《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12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实质性要求)供应商注册地在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综合得分相同时,排名优先。13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截止时点及使用规则(实质性要求)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截止时点:同资格审查时间。使用规则:磋商小组将于资格审查时查询供应商信用信息,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税收违法黑名单的供应商、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属于联合体的,其中任意一方的信用信息不满足要求,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14信息安全产品(实质性要求)根据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如投标产品中涉及信息安全产品,应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15成交结果公告成交结果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上发布。联系人:贾静、郝诗琪16磋商文件咨询联系电话:028-86266522/86266520/86246522/83199376-603、62017成交通知书领取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代理机构要求(邮件通知)到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联系人:何女士联系电话:028-86266522/86266520/86246522-60218供应商询问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于采购文件技术参数部分的询问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其他部分的询问由代理机构负责答复。联系人:贾静、郝诗琪联系电话:028-86266522/86266520/86246522/83199376-603、62019供应商质疑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于采购文件技术参数部分的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代理机构可转达),其他部分的质疑由代理机构负责答复。联系人:贾静、郝诗琪联系电话:028-86266522/86266520/86246522/83199376-603、620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2.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3.供应商质疑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并使用财政部下发的《质疑函》范本。20代理服务费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以成交金额作为计算基数,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下浮20%收取,由成交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缴费账户:账户名称: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银行名称:招商银行成都锦官城支行账号:128903954510601特别说明:如本须知前附表内容与磋商文件其他部分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须知前附表内容为准。二、总则1.适用范围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采购项目。1.2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2.采购主体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西南民族大学。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3.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3.1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3.2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3.3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4.磋商费用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5.2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5.3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5.4回避。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本项目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7.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120日历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9.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9.2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需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9.4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三、磋商文件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10.1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10.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1.1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5.5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5.6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5.7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5.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6.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6.1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6.2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6.3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6.4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6.5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6.6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6.7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66-第七章采购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仅供参考;特别提醒:采购合同的签订不得偏离采购文件要约及响应文件承诺的实质性内容)合同编号:XXXX。签订地点:XXXX。签订时间:XXXX年XX月XX日。采购人(甲方):供应商(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项目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XXXX项目(项目编号:XXXX)的《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一、项目基本情况二、合同期限三、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1、XXXX;2、XXXX;3、XXXX.…四、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本项目服务费用由以下组成:1、XX万元;2、XX万元;3、XX万元。……五、服务费支付方式:-67-六、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七、无产权瑕疵条款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八、履约保证金1、乙方交纳人民币XX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2、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及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九、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2、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当考评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考评办法约定的数额扣除履约保证金。3、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4、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十、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十一、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68-履行。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XX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XX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3、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本合同一式XX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甲方XX份,乙方XX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XX份,同级财政部门备案XX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五、附件1、项目磋商文件2、项目修改澄清文件3、项目响应文件-69-4、成交通知书5、其他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地址:,地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70-附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7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72-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73-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74-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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