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运行管理平台数字交通子系统 数字交通子系统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金山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上海市金山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2022)



金山区城市运行管理平台数字交通子系统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SHXM-16-20221013-1036
二、项目名称:金山区城市运行管理平台数字交通子系统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1
金山区城市运行管理平台数字交通子系统项目
2089000.00元
上海中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杨浦区齐齐哈尔路526号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金山区城市运行管理平台数字交通子系统项目
金山区城市运行管理平台数字交通子系统项目
整合上海市和金山交通管理领域的信息系统、业务工作数据、通过接入视频监控、物联传感器设备,运用视频分析,云计算为手段,建设数字交通子系统。详见招标文件
售后:投标人应在上海地区设立专门的常驻售后服务机构或承诺中标后在上海地区设立专门的常驻售后服务机构,处理所有售后服务,包括现场安装及解决问题,同时可提供7*24小时本地语言(中文)支持。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正式签署后2个月内完成项目实施,包括部署、测试,软件系统设计、开发、测试,以及平台整体联调。(项目完工后提供30天试运行期)。
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完成后1年。详见招标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吴光,沈剑,冯娟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上海中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需求理解、方案设计、项目实施、计划培训、服务措施、文件编制等方面比较完整、详细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且报价最低,综合评分最高。中标单位为中型企业。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金山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地 址:龙山路555号西3楼
联系方式:021-5792284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市金山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2000号八号楼
联系方式:021-579218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磊
电 话:021-57921899

附件信息:

中小企业声明函.doc中小企业声明函.doc233.5K

附件信息:

金山区城市运行管理平台数字交通子系统项目.pdf金山区城市运行管理平台数字交通子系统项目.pdf571.8K

金山区城市运行管理平台数字交通子系统项目第八章中小企业申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市金山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单位名称的金山区城市运行管理平台数字交通子系统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金山区城市运行管理平台数字交通子系统项目(标的名称,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上海中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惠技术营业收入为50736.941106万元,资产总额为92279636943万元中型企业;海A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上海中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日期:2022年10月24日采购编号:jsjzcg22-06994金山区城市运行管理平台数字交通子系统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人:上海市金山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招标代理机构:上海市金山区政府采购中心编制日期:2022年10月14日目录目录第一章采购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第七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章采购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SHXM-16-20221013-10362、项目名称:金山区城市运行管理平台数字交通子系统项目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预算资金:209.4万元。5、最高限价:本项目最高限价为209.4万元人民币。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不予接受。6、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整合上海市和金山交通管理领域的信息系统、业务工作数据、通过接入视频监控、物联传感器设备,运用视频分析,云计算为手段,建设数字交通子系统。具体项目内容、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采购文件相应规定为准。7、服务期:合同正式签署后2个月内完成项目实施,包括部署、测试,软件系统设计、开发、测试,以及平台整体联调。(项目完工后提供30天试运行期)。8、服务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指定地点。9、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投标。二、申请人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3、其他资质要求:3.1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3.2经信用信息查询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三、磋商文件的获取1、时间:2022-10-14至2022-10-21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3、方式:网上获取。4、售价:0元。5、凡愿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获取采购文件,逾期不再办理。未按规定获取采购文件的响应将被拒绝。四、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1、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10月25日13时00分(北京时间)。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2、磋商时间:2022年10月25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五、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和参加磋商1、响应文件提交地点: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2000号八号楼8110室。2、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各供应商应携带下列材料参加磋商:(1)CA证书。(2)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纸质响应文件的商务标与技术标装订成一册。(3)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签字盖章);(4)提交法人或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5)无疑问回复函(原件,加盖公章)。以上所有包装均为密封包装,封口处均需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章(或签字)。2、磋商地点: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2000号八号楼8110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八、联系方式1、采购人采购人:上海市金山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龙山路555号项目联系人:潘斌海联系方式:021-579228452、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市金山区政府采购中心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2000号八号楼项目联系人:张磊联系方式:021-57921899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置)表一、项目情况1、项目名称:金山区城市运行管理平台数字交通子系统项目2、采购编号:jsjzcg22-069943、服务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指定地点。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整合上海市和金山交通管理领域的信息系统、业务工作数据、通过接入视频监控、物联传感器设备,运用视频分析,云计算为手段,建设数字交通子系统。具体项目内容、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采购文件相应规定为准。5、服务期:合同正式签署后2个月内完成项目实施,包括部署、测试,软件系统设计、开发、测试,以及平台整体联调。(项目完工后提供30天试运行期)。二、联系方式1、采购人采购人:上海市金山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龙山路555号项目联系人:潘斌海联系方式:021-579228452、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市金山区政府采购中心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2000号八号楼项目联系人:张磊联系方式:021-57921899三、申请人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3、其他资质要求:3.1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3.2经信用信息查询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四、磋商有关事项1、采购答疑会:不召开2、踏勘现场:不组织,自行前往,踏勘现场。3、投标有效期:90天4、投标保证金:无5、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详见采购公告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6、递交响应文件地点: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2000号八号楼8110室7、磋商时间和磋商地点:详见采购邀请(采购公告)或延期公告(如有)8、磋商小组的组建与竞争性磋商要求:8.1评审方法:详见《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8.2成交供应商推荐办法:详见《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五、其它事项1、付款方法:1.1首付款:合同签订完成并收到乙方提供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0%;1.2初验款:在项目完工后进行试运行(30天),试运行结束后10天内完成初验,由甲方收到由乙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1.3终验款:初验完成后进行终验,在终验完成后,由甲方收到由乙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2、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3、质量保证期:1年。投标须知一.总则1概述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1.2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采购公告》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采购。1.3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公告》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1.4参与采购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磋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2定义2.1“采购项目”系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项目。2.2“服务”系指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2.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2.4“供应商”指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按规定获取磋商文件,并按照磋商文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2.5“成交供应商”系指成交的供应商。。2.6“甲方”系指采购人2.7“乙方”系指成交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供应商。2.8磋商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3合格的供应商3.1符合《采购公告》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供应商所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和特定条件。3.2《采购公告》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响应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1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协议书应当明确联合体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4)联合体各方不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合格的服务4.1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4.2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5磋商费用不论采购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6信息发布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竞争性磋商公告、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成交公告以及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等与采购活动有关的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供应商在参与本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供应商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及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7询问与质疑7.1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2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下载招标文件之日(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7.3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7.4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7.5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第7.3条和第7.4条规定的,招标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形式。7.6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7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采购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8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8.1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说明: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疑问回复函(招标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在仔细阅读了贵单位关于“,”(项目名称)的磋商文件.等其他资料后:我公司确认对本项目磋商文件.评标办法.项目需求等其他资料所述条款及内容无疑义;我公司确认磋商文件显示的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投标人名称(盖章):出具日期:年月日说明:请各投标人仔细阅读磋商文件及其他资料,如无疑义,请将本确认函加盖投标人公章,在递交纸质投标文件的同时递交。二.技术响应文件有关表格式与评审有关的响应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项目名称:,采购编号:序号响应项目主要内容概述详细内容所在投标文件页次备注1报价2整体方案3设备的性能4重要参数的响应度5项目风险管理6售后服务完整性7人员配备要求8综合能力9类似业绩说明:上述具体内容要求可以参照本项目评标方法之评分标准。第七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包1合同模板:项目名称:金山区城市运行管理平台数字交通子系统项目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合同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_1]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1]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第一条、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1.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向甲方提供金山区城市运行管理平台数字交通子系统项目的信息与通信技术服务。1.2本合同项下金山区城市运行管理平台数字交通子系统项目的信息与通信技术服务内容及详细费用详见附件金山区城市运行管理平台数字交通子系统项目技术方案。1.3乙方提供的信息与通信技术服务按照附件金山区城市运行管理平台数字交通子系统项目技术方案实行。1.4本合同项下信息与通信技术服务的主要依据:1.4.31.4.1国家标准;1.4.2部颁标准;1.4.3行业标准;1.4.4见附件/项目服务规范;1.4.5其他标准:/。1.5在合同执行中,乙方为完成信息与通信技术服务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脑、车辆、打印等费用概由乙方自行承担。1.6其他条件:/。第二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2.1乙方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下文第3.1条中的金山区城市运行管理平台数字交通子系统项目内容。2.2本合同服务项目的试运行期限为项目完工后30天。2.3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项目试运行后且初验及终验通过之日止。2.4服务期限:合同正式签署后2个月内完成项目实施,包括部署、测试,软件系统设计、开发、测试,以及平台整体联调。(项目完工后提供30天试运行期)。[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2.5履行地点:上海。第三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3.1本项目报酬:含税总价人民币(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小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3.2付款进度:本项目付款进度选择下述方式3.2.1①及方式/进行支付。3.2.1方式一(按项目进度):①集成费付款条件支付比例合同签署完成,由甲方收到由乙方开具的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乙方【50】%项目【首付款】。50%在项目完工后进行试运行(30天),试运行结束且完成初验,由甲方收到由乙方开具的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乙方【30】%项目【进度款】。30%初验完成后进行终验,在终验完成后,由甲方收到由乙方开具的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乙方【20】%项目【尾款】。20%3.2.2方式二(按项目时间进度):①集成费在项目验收完成后的次月开始,由甲方按人民币//月,支付给乙方集成费,共/月;或由甲方按人民币//年,支付给乙方集成费,共/年。②维保费在项目验收完成后的次月开始,由甲方按人民币//月,支付给乙方维保费,共/月;或由甲方按人民币/年,支付给乙方维保费,共/年。3.3本合同按约定的结算标准和方式进行结算,结算时需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金额应等于发票总金额(价税合计)。本合同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参考本合同条款3.1。3.4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第四条、双方职责4.1甲方职责:4.1.1甲方须保证乙方提供信息与通信技术服务所需的适当的安全的环境、电力供应等条件。4.1.2甲方须提供乙方进入甲方设施或设备场地进行信息与通信技术服务的便利条件。4.1.3如提供信息与通信技术服务的对象发生故障,甲方应及时将出现的故障情况通知乙方。4.1.4甲方按合同要求负责及时组织对本项目的验收工作。4.1.5乙方若到现场提供信息与通信技术服务,甲方应有人配合工作。4.1.6甲方要求乙方更换有关人员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更换。4.1.7其他约定的甲方职责:/。4.2乙方职责:4.2.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本项目中信息与通信技术服务的要求,合理安排提供信息与通信技术服务的进度,高效、及时地完成本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4.2.2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优质的信息与通信技术服务,使用优质的服务材料与部件,这种服务都是由富有经验的技术熟练的工程师来完成的。4.2.3乙方承诺提供每周7天,每天8小时的信息与通信技术服务。4.2.4乙方设立24小时热线电话,工程师随时响应用户发出的质询。4.2.5服务发生中断,须乙方工程师现场解决时,到达现场时间:市内不超过2小时,其余地区不超过4小时。4.2.6故障解决时间,解决问题不超过24小时,需更换损坏配件的问题不超过48小时解决。4.2.7如果乙方不能按照4.2.6的要求解决问题,乙方承诺在72小时时间内免费向甲方提供同等性能的设备以解决甲方工作需要。4.2.8其他约定的乙方职责:/。第五条、验收标准和方式5.1本项目提供的信息与通信技术服务执行完毕后,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验收。项目按本合同服务规范要求,由双方共同出具验收证明并签字确认。甲方须自乙方发出验收申请通知后10日内组织验收,若甲方在前述时间内未组织验收的,则视为本项目验收通过。第六条、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6.1双方确定,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构成违约。违约方除承担违约金以外,还应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6.2若甲方或最终用户因故未能按期支付合同款项,或乙方交付服务成果后因甲方原因延迟考核、验收项目,每延误一周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3%的逾期违约金,还应赔偿乙方遭受的全部损失。甲方延期支付达1个月的,乙方有权停止提供通信技术服务,并解除合同。6.3若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发生了影响正常通信的重大通信故障或导致甲方有关设备受损、数据丢失等,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6.4合同守约方应将索赔金额及事由书面通知违约方,若违约方有异议,应在收到通知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守约方,再由双方协商确定。若违约方收到通知后一周内未予答复守约方,即视为认可。6.5若甲方要求乙方将本协议项下义务转交甲方指定第三方完成的,在该种情况下,由于该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甲方不得向乙方主张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赔偿责任等)。第七条、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7.1甲乙双方均应做好对相关技术情报及资料的保密工作。第八条、不可抗力8.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洪水、雷击、火灾、战争或准战争状态、恐怖活动、戒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公认的不可抗力事件。8.2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到本合同履行时,应当及时将不可抗力事由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材料,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这一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一方延误履约后发生不可抗拒力的,不能免除责任。8.3受事件影响方应在24小时内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情况以电子邮件及其他即时通讯的形式通知对方,在事件发生之日起十天内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将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交对方确认。8.4当不可抗力事故停止或消除后,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以电报或传真形式通知对方,并在3天内以挂号信证实。8.5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第九条、争议解决9.1如果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起因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或与本合同的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有关,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9.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双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1.1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11.2合同执行期内,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1.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以下无正文)【签字页】甲方:(盖章)签字:[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_1]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乙方:盖章)签字:[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_1]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城市运行管理平台数字交通子系统 数字交通子系统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