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投诉中标结果公示(遂昌县新路湾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2023)
一、项目编号:SCHB2022B31
二、项目名称:遂昌县残疾人托养中心运营服务项目(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遂昌水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遂昌县妙高街道水阁路155号一单元4楼
被投诉人:遂昌县残疾人联合会
地 址:遂昌县龙谷路266-1号
序号
相关供应商
供应商地址
1
丽水小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凯恩路808号
序号
当事人
当事人地址
1
无
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遂昌水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对遂昌县残疾人联合会遂昌县残疾人托养中心运营服务项目(第二次)(编号:SCHB2022B31,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投诉材料经补正后,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12月9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2、处理结果: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日期:2023年01月19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遂昌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李先生 3、联系电话:0578-8121718
附件信息:
遂昌水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理决定书.pdf遂昌水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理决定书.pdf286.6 KB
遂昌县财政局遂财采监〔2023〕1号遂昌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投诉人:遂昌水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遂昌县妙高街道水阁路155号一单元4楼被投诉人:遂昌县残疾人联合会地址:遂昌县龙谷路266-1号采购代理机构:杭州好邦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遂昌县下南门35号相关供应商:丽水小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凯恩路808号投诉人遂昌水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对遂昌县残疾人联合会遂昌县残疾人托养中心运营服务项目(第二次)(编号:SCHB2022B31,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投诉材料经补正后,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12月9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1—投诉人遂昌水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采购人答复函明显歪曲事实,肯定本次评委专家产生为电脑随机抽取,与实际操作自相矛盾,重复人为选择的评委专家无效。事实依据:专家抽取规则,编号SCHB2022B31显示抽取方式;为自行抽取(图表附后)..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第二十条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2.预中标人提供虚假业绩投标,"企业业绩"项弄虚作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状况或者业绩的,中标效。有充分证据表明:预中标人共有六家"残疾人之家",其中妙高街道有实际入住持证残疾人19人,垵口乡5人,大柘镇14人,石练镇13人,新路湾镇11人,金竹镇21人。预中标人只有金竹镇"残疾人之家"有实际入住持证残疾人达20人以上,其余二家均系业绩造假。根据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上网公告的本次《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条磋商无效情形:27.13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属中标无效情形之一,同时,预中标人也违反了自己承诺的《磋商声明书》和《政府采购资格承诺函》。据此,应当取消预中标人中标资格。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2—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证据:①专家评分明细表,②县残联"残疾人之家"每季运营补助汇总表、财务报表(可查),③第三方评估机构一浙江东方社会服务发展中心每季评估名单(可查)3.对预中标人在未进行招投标程序前提下(包括去年第一次废标后),长时间直接参与本招投标项目(残疾人托养中心)的前期工作,明显违规违法,请予调查,让民生实事工程,在阳光下运行。投诉请求:采购人答复函避重就轻,若干问题未作明确答复,为此,请求财政局、招标办等组织相关人员,对本次招标过程中预中标人"企业业绩"项弄虚作假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暂停预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待相关方调查核实后,再确认中标人,或另行处理。投诉人遂昌水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专家抽取详情信息、专家评分明细表等证据。被投诉人遂昌县残疾人联合会辩称:投诉事项(投诉书原文)—3—1:采购人答复函明显歪曲事实,肯定本次评委专家产生为电脑随机抽取,与实际操作自相矛盾,重复人为选择的评委专家无效。答复:本项目为分散采购,评审专家是在遂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抽取室通过政采云的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建议县财政局采监科对本次评委专家产生方式进行调查,以还原事实真相。投诉事项(投诉书原文)2:预中标人提供虚假业绩投标,“企业业绩”项弄虚作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状况或者业绩的,中标无效。答复:对投诉人提出的预中标人提供虚假业绩投标,“企业业绩”项弄虚作假,一是采购人通过组织评委专家进行了评标复核,形成了《关于质疑事项复审意见》(内容见附件1)。二是我单位对投诉人质疑的妙高街道残疾人之家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通过签约情况与第三方评估机构运营评估情况进行了比对,并向残疾人或监护人进行了了解,未发现预中标单位在妙高街道残疾人之家的“企业业绩”材料弄虚作假情况(详细情况见附件2、附件3、附件4)。投诉事项(投诉书原文)3:对预中标人在未进行招投标程序前提下(包括去年第一次废标后),长时间直接参与本招投标项目(残疾人托养中心)的前期工作,明显违规违法,请予调查,—4—让民生实事工程,在阳光下运行。答复:2021年5月残疾人托养中心运营进行了第一次公开招标。流标后,鉴于项目时间紧,为加快项目建设推进,经向监管部门咨询,30万元以下业主单位可以自主选择采购方式,经残联班子研究按一年一签的方式确定残疾人托养中心运营机构为丽水小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之后现投诉单位遂昌水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到相关单位反映该项目自主选择运营机构存在问题,领导班子考虑到更公平公正、合同期过短不利发展等因素未按原决定执行,未与丽水小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也未开展残疾人托养中心运营工作。主要领导更换后,决定该项目重新公开挂网招标,并在研究残疾人托养中心招标工作的有关会议和开标评标过程都邀请县纪检组领导参加讨论和监督。残疾人托养中心装修的设计单位为浙江方圆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是我单位通过公共资源网网上中介超市确定的设计单位,负责对托养中心装修工程进行专业设计。预中标单位未参与内饰设计、广告设计、选定设计公司等前期工作,也未以任何形式参与本项目招标的前期工作。投诉人投诉内容与事实不符。被投诉人遂昌县残疾人联合会提供了《关于质疑事项复审意见》、《妙高街道残疾人之家服务对象(残疾人20人)名册》、《妙高街道残疾人之家签约服务对象信息表》(核对情况)等证据。采购代理机构杭州好邦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述称:1、投诉事项:采购人答复函明显歪曲事实,肯定本次评委专家产生为—5—电脑随机抽取,与实际操作自相矛盾,重复人为选择的评委专家无效。回复:本项目评审专家是在遂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抽取室通过政采云平台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不存在其他抽取方式。2、投诉事项:预中标人提供虚假业绩投标,“企业业绩”项弄虚作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状况或者业绩的,中标无效。回复:依据评标委员会复核评审结果与采购单位对妙高街道残疾人之家“企业业绩”项弄虚作假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未发现预中标单位在妙高街道残疾人之家的“企业业绩”材料弄虚作假情况。3、投诉事项:对预中标人在未进行招投标程序前提下(包括去年第一次废标后),长时间直接参与本招投标项目(残疾人托养中心)的前期工作,明显违规违法,请予调查,让民生实事工程,在阳光下运行。回复:预中标人未以任何形式与我公司协商过本项目招标的前期工作。代理机构杭州好邦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供了采购文件、评审报告、供应商响应文件等证据。相关供应商丽水小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述称:投诉事项一—6—(投诉书原文)预中标人提供虚假业绩投标,“企业实力”项弄虚作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弄虚作假财务状况或者业绩的,中标无效。答复: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实力相关要求答复人在阅读投标文件“投标人实力”相关要求后,对相关要求理解如下:1、供应商运营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实际入住持证残疾人20人以上;2、供应商运营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既然是养老机构,服务对象为老人,不存在残疾证),实际入住服务对象(老年人)20人以上;3、提供项目运营合同,服务对象服务合同及残疾证或身份证。答复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交的材料目录如下答复人投标文件中提交材料清单如下(具体文本请贵局查阅答复人投标文件):1.1公建民营遂昌县金竹镇残疾人之家运营服务合同一份;1.2服务对象名单(21人)一份;1.3签约服务合同21份及服务对象残疾证(含身份证)21—7—份;2.1公建民营遂昌县妙高街道残疾人之家运营服务合同一份;2.2服务对象名单(20人)一份;2.3签约服务合同20份及服务对象残疾证(含身份证)20份;3.1公建民营遂昌县新路湾镇嵌入式养老机构运营服务合同一份;3.2服务对象名单(20人)一份;3.3签约服务合同20份及服务对象身份证(未提供残疾证)20份。答复人提交的所有材料均真实有效,不存在造假。投诉人所谓的证据如下,答复人实际运营残疾人托养机构(残疾人之家)6家,公建民营养老服务中心7家,共计托养机构13家,其中服务对象达20人以上3家。答复人在投标文件中只是提交残疾人托养机构2家(金竹镇残疾人之家、妙高街道残疾人之家),养老机构1家(新路湾镇嵌入式养老机构),共3家机构相关实力材料。针对投诉人以残联发放残疾人之家运营补贴人数作为证据证明答复人运营的妙高街道残疾人之家人数未达20人的投诉不成立。依据如下:对招标文件规定实际入住持证残疾人20人以上,妙高街道—8—残疾人之家是答复人今年开始受妙高街道委托运营的项目,同时签订服务对象20人(相关服务协议见投标文件)。县残联对残疾人之家运营补贴的标准是服务对象月服务时间达80小时以上,未达80小时的服务对象不发放运营补贴,并非签约服务对象人数,相关规定见残联相关文件。服务对象因各种原因请假导致未服务(或服务未达80小时)是一种常态的实事,所以运营补贴人数往往少于签约服务人数,而且运营补贴人数是动态的,由第三方评估公司现场评估确定,服务对象人数在服务合同期内是固定的,应按服务合同确定服务对象人数,妙高街道签约服务对象20人符合实力要求。投诉事项二(投诉书原文)对预中标人在未进行招标程序的前提下(包括第一次废标后),长时间直接参与本招标项目(残疾人托养中心)的前期工作,明显违规违法,请予以调查,让民生实事工程,在阳光下运行。答复:答复人未以任何形式参与本招标项目的前期工作,投诉人投诉内容与事实完全不符。答复人承诺以上答复内容完全真实,恳请贵局驳回投诉人投诉。同时,对投诉人这种无事实依据,凭臆想、猜测进行投诉的行为,既诽谤了答复人,又扰乱了政府正常招投标工作、严重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答复人强烈要求政府相关部门依据《中华—9—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对投诉人予以从严惩处,以体现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丽水小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了妙高街道残疾人之家残疾人庇护照料服务协议书原件20份、新路湾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对象托养合同原件20份等证据。经本机关调查查明: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项目编号:SCHB2022B31),2022年11月10日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响应文件开启时间为2022年11月22日14:00,5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响应,2022年11月23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丽水小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2022年11月29日,被投诉人遂昌县残疾人联合会收到投诉人对于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的质疑函,2022年12月5日,被投诉人遂昌县残疾人联合会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本项目尚未签订采购合同。二、评审资料显示本项目专家抽取方式为自行抽取。查询政采云平台自行抽取规则配置显示“基本信息自行抽取为随机抽取方式”。三、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磋商办法和细则2、资信技术综合评分90分序号评审项目评审细则分值2投标人实力投标人(自身或其控股企业)运营管理残疾人托养机构或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有1家得1分,最高3分(每家要求实际入住持证残疾人20人以上,提供合同证明)0-3—10—成交供应商丽水小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人实力证明材料包括“1、遂昌县金竹镇残疾人之家委托运营管理协议书、金竹镇残疾人之家庇护对象名单(21人)、相关残疾人员与丽水小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金竹镇)残疾人之家庇护照料服务协议书、残疾证及身份证;2、遂昌县妙高街道残疾人之家委托运营管理协议书、妙高街道残疾人之家庇护对象名单(20人)、相关残疾人员与丽水小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妙高街道)残疾人之家庇护照料服务协议书、残疾证及身份证;3、遂昌县新路湾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委托运营管理协议书、入住服务中心老人基础信息(20人)、相关老人与丽水小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托养服务合同及身份证”。本项目评审报告显示:对于“投标人实力”评审因素,评标委员会5位成员对成交供应商丽水小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打分均为3分,对遂昌水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浙江金秋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打分均为1分,对丽水市弘泰居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打分为0分。四、投诉处理阶段,磋商小组出具的《关于投诉事项复审意见》载明“关于投标人实力评分项,除丽水小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和浙江金秋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分别按要求提供2家和1家符合加分证明材料外,其他投标方提供材料该项均没有达到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得分要求。综合投标方总体情况,我们根据公平竞争原则,给提供了养老机构委托运营合同等相关资料的丽水小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和遂昌水美养老服务有限—11—公司给了1分,没有提供的不得分。所以丽水小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加1分后合计得3分;遂昌水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得1分;浙江金秋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得1分;丽水弘泰居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不得分。”遂昌水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投标响应文件中投标人实力证明材料提供的养老机构包括“养老服务协议、1份残疾证”、浙江金秋园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和丽水市弘泰居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未提供养老协议。五、投诉处理阶段,成交供应商丽水小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了妙高街道残疾人之家残疾人庇护照料服务协议书原件20份;新路湾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对象托养合同原件20份。六、投诉处理阶段,被投诉人遂昌县残疾人联合会提供的《妙高街道残疾人之家签约服务对象信息表》(核对情况)显示妙高街道残疾人之家签约服务对象信息表共有21名持证残疾人,残疾人员名单中包括了成交供应商丽水小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的20人。七、评审报告载明:丽水小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73.5分、报价得分8.47、总得分81.97、排序第一,遂昌水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65.3、报价得分10.0、总得分75.3、排序第二。丽水小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八、投诉处理阶段,被投诉人遂昌县残疾人联合会提供的《遂昌县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托养中心装修工程设计中标公告》、—1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遂昌县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托养中心装修工程)显示装修工程设计单位为浙江方圆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本机关认为:一、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评审专家抽取方式为自行抽取,本项目评审专家通过政采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政采云平台网站对抽取规则配置亦作了明确规定,自行抽取属于随机抽取方式,本项目评审专家抽取方式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关于“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的规定。据此,投诉人关于“采购人答复函明显歪曲事实,肯定本次评委专家产生为电脑随机抽取,与实际操作自相矛盾,重复人为选择的评委专家无效”的投诉事项,不成立。二、关于投诉事项2,评审因素投标人实力“投标人(自身或其控股企业)运营管理残疾人托养机构或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有1家得1分,最高3分(每家要求实际入住持证残疾人20人以上,提供合同证明)”,成交供应商丽水小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在其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了遂昌县金竹镇残疾人之家委托运营管理协议书、金竹镇残疾人之家庇护对象名单(21人)、(金竹镇)残疾人之家庇护照料服务协议书、残疾证及身份证;遂昌县妙高街道残疾人之家委托运营管理协议书、妙高街道残疾人之家庇护对象—13—名单(20人)、(妙高街道)残疾人之家庇护照料服务协议书、残疾证及身份证;遂昌县新路湾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委托运营管理协议书、入住服务中心老人基础信息(20人)、托养服务合同及托养老人身份证”。投诉处理阶段,丽水小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针对投诉事项涉及的2家机构提供了妙高街道残疾人之家残疾人庇护照料服务协议书原件20份和新路湾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对象托养合同原件20份。经本机关向遂昌县残疾人联合会核实,妙高街道残疾人之家签约服务对象共有21名持证残疾人,遂昌县残疾人联合会提供的残疾人员名单中包括了丽水小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投标响应文件中的20人。故,投诉人主张“预中标人只有金竹镇“残疾人之家”有实际入住持证残疾人达20人以上,其余二家均系业绩造假”,不予支持。丽水小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在其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的遂昌县新路湾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委托运营管理协议书涉及的入住人员并非入住的持证残疾人,遂昌水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养老服务协议及相关入住人员大部分亦非入住的持证残疾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磋商小组认为“我们根据公平竞争原则,给提供了养老机构委托运营合同等相关资料的丽水小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和遂昌水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给了1分,没有提供的不得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丽水小康养老服务、遂昌水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二家投标响应供应商各自总得分均应调减1分,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据此,投诉人关于“预—14—中标人提供虚假业绩投标,“企业业绩”项弄虚作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状况或者业绩的,中标无效”的投诉事项,不成立。三、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处理阶段,被投诉人遂昌县残疾人联合会对该事项答复“2021年5月残疾人托养中心运营进行了第一次公开招标。流标后,鉴于项目时间紧,为加快项目建设推进,经向监管部门咨询,30万元以下业主单位可以自主选择采购方式.......领导班子考虑到更公平公正、合同期过短不利发展等因素未按原决定执行,未与丽水小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也未开展残疾人托养中心运营工作。”关于前期装修设计问题,被投诉人遂昌县残疾人联合会提供了《遂昌县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托养中心装修工程设计中标公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装修设计单位并非丽水小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投诉人主张“预中标人长时间直接参与本招投标项目(残疾人托养中心)的前期工作”没有事实依据。据此,投诉人关于“对预中标人在未进行招投标程序前提下(包括去年第一次废标后),长时间直接参与本招投标项目(残疾人托养中心)的前期工作,明显违规违法,请予调查,让民生实事工程,在阳光下运行”的投诉事项,不成立。综上,投诉人关于遂昌县残疾人联合会遂昌县残疾人托养中—15—心运营服务项目(第二次)(编号:SCHB2022B31)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遂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丽水市任一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遂昌县财政局2023年1月19日—1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运营投诉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