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清收债权风险代理 法律服务中标结果公示(湖南省国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23)



湖南省国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清收债权风险代理项目第二标段(第二次)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HNSPMH-CG2022-004(招标文件编号:HNSPMH-CG2022-004)
二、项目名称:湖南省国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清收债权风险代理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供应商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188号长沙国金中心T1栋23楼
包组或产品名称:第二标段清收11家欠款单位共2733.96万元债权
折扣率(%):90.0000000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国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清收债权风险代理项目第二标段(第二次)
详见公开选聘文件及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
详见公开选聘文件及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
1年
详见公开选聘文件及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迎新(主任评委)、邓非、贺尚艳、彭令英、肖斐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按代理协议执行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2.300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湖南省国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146号        
联系方式:邢先生 1380845522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湖南省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417号栖谷商业中心四楼            
联系方式:范博然、江彦璇、万林 0731-85453328 1807557755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邢先生
电 话:  13808455222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湖南省国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清收债权风险代理项目

品目
服务/商务服务/法律服务/法律咨询服务

采购单位
湖南省国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区域
湖南省
公告时间
2023年01月30日 14:00

评审专家名单
张迎新(主任评委)、邓非、贺尚艳、彭令英、肖斐

总中标金额
¥0.0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邢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
13808455222

采购单位
湖南省国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单位地址
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146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邢先生 13808455222

代理机构名称
湖南省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417号栖谷商业中心四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范博然、江彦璇、万林 0731-85453328 18075577555

附件:

附件1
公开选聘文件(第二标段1.6)——湖南省国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清收债权风险代理项目.doc公开选聘文件(第二标段1.6)——湖南省国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清收债权风险代理项目.doc

湖南国鼎投资公开选聘文件选聘项目名称:湖南省国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清收债权风险代理项目第二标段(第二次)选聘人:湖南省国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选聘代理编号:HNSPMH-CG2022-004选聘代理机构:湖南省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1月目录第一章公开选聘公告1一、项目概况1二、选聘需求1三、参选供应商的资格要求2四、选聘文件的获取3五、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谈判时间及地点、响应文件递交方式3六、公告媒体及期限3七、疑问、质疑及投诉3八、选聘人、选聘代理机构及监督部门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4九、参选保证金4十、选聘代理服务费4十一、其他内容4第二章选聘须知6一、总则6二、选聘文件6三、响应文件7四、响应9五、开标、资格审查和谈判10六、成交信息公布10七、合同签订11第三章选聘方法及标准22选聘评审因素及标准22第四章响应文件的组成24第一册商务技术文件25一、响应函27二、报价一览表28三、技术评审需要提供的资料29四、商务评审需要提供的资料30五、服务说明一览表31第二册资格证明文件32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4七、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5八、参选供应商具备响应资格的证明文件36九、参选保证金41十、参选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42第一章公开选聘公告湖南省国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选聘人”)对湖南省国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清收债权风险代理项目第二标段(第二次)进行市场化公开选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项目概况湖南省国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拟通过公开选聘方式确定1家律师事务所,采取风险代理方式清收历史债权,前期给予成交供应商一定数额的律师费做为项目启动资金,后期按成功收回债权的一定比例(即成交收费费率)计提给予风险代理服务费(风险代理服务费=成功收回债权金额×成交收费费率-项目启动资金,具体计算方式详见选聘文件报价一览表)。1.项目名称:湖南省国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清收债权风险代理项目第二标段(第二次),第二标段清收11家欠款单位共2733.96万元债权。2.选聘代理编号:HNSPMH-CG2022-004。3.合同期限(即清收期限):1年,因债务人主体资格复杂或部分债权收回成功概率较大或诉讼周期较长等原因需要延长合同期限的,经选聘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4.项目预算(即风险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没有明确预算金额,以成功清收债权数额为基数,按成交收费费率计提风险代理服务费。5.风险代理服务费最高限价(即最高收费费率):成功收回的债权100万以下部分,不得超过18%;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部分,不得超过15%;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部分,不得超过12%,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部分,不得超过9%;5000万元以上部分,不得超过6%。6.选聘方式:公开选聘。7.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8.其它:本项目第一次选聘活动中公示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再次参加本次选聘活动。二、选聘需求1.需清收的债权情况:请咨询选聘人。2.风险代理工作2.1主要工作:代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强制执行、协助执行;代为申请诉前、诉中财产保全;代理参加诉讼。2.2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2.2.1律师与选聘人分析有关资料,包括合同文本(买卖合同、加工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等)以及能够证实双方合同订立的其他证据、欠款转帐凭证及结算凭证(收据以及欠条等)、对帐单以及还款计划等,就清欠事宜向律师事务所发出业务委托通知书,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律师即可投入工作。2.2.2审慎调查。包括调查债务人的主体资格、社会背景、生产经营及资产现状、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其他投资、其他债权等状况,收集掌握债务企业的第一手材料,为清欠工作奠定基础。在审慎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有效的清收方案。2.2.3协商谈判阶段。在前期调查准备工作充分后,向债务人发出《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函》,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或促成还款。律师参加谈判,并制定谈判方案,解决谈判中的法律事务,争取和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促使债务人诉前主动履行债务,减少和避免诉讼成本,维护双方和睦关系,最大限度地争取以和解的方式收回欠款。2.2.4诉讼准备阶段。在协商谈判的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及时冻结查封债务人的财产,争取诉讼的主动权。2.2.5诉讼阶段。及时提起诉讼,争取在短时间胜诉结案或与债务人达成庭内调解协议。2.2.6代理参加执行程序。对有能力、有条件的债务企业,应力争一次性全额收回全部欠款;暂时无力清偿全部欠款的债务企业,应力争在确定的时间内,分期分批收回应收帐款;对于债务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人去楼空的,又符合一定条件的,依法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对于债务人因破产、注销等客观原因穷尽执行措施终仍无法收回欠款的,取得相关法律文件,作为选聘人核销帐目的依据,且能够为主管部门、税务部门等机关所认可。在执行过程中,就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出具律师意见,最大限度地增强执行力度,参加财产评估、拍卖或变卖,确保执行款的及时收回,最大限度维护选聘人的合法权益。2.2.7定期向选聘人通报清收进度。3.服务要求3.1服务方案:参选供应商根据选聘人的选聘需求编制服务方案,服务方案至少应包括工作方案、人员安排和分工、质量保密措施、时间进度计划,同时服务方案中列明需要选聘人配合的工作。3.2服务成果:成交供应商清收过程中形成的证据、协商谈判、诉讼等全部相关材料移交选聘人存档。3.3服务成效:合同期过半,成交供应商至少成功追回3%的债权,否则选聘人有权解除合同,另选聘其它供应商进行风险代理。3.4服务人员:拟派项目负责人和其他至少2名成员具有专职律师执业资格证并经年度检审合格。4.前期律师费合同签订后,选聘人5个工作日内给予成交供应商律师费3万元作为项目启动资金。5.风险代理服务费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每收回一笔欠款可以结算一次,5日内付款,按成功收回的债权数额(款项到达选聘人基本账户为准)为基数,按成交收费费率计算,扣除前期律师费用后,一次性支付给成交供应商,如当期风险代理服务费不足以覆盖前期律师费,则推至下一期结算,依此类推。6.其它:项目详细情况请咨询选聘人,参选供应商应委派业务能力强人员做好现场谈判的准备,委派的谈判人员对选聘文件和响应文件应熟悉,谈判人员谈判前应出具谈判授权委托书,如果谈判人员与递交响应文件为同一人,则谈判时无需再次提供授权委托书。三、参选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参选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参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要求,参选供应商应当达到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选聘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的,近2年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警告或处罚导致暂停或停止从事司法工作的,以及被选聘人记录有不良信息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项目的选聘活动。(3)参选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具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选聘活动。(6)为本选聘项目提供咨询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招标选聘活动。四、选聘文件的获取1.符合参选资格要求有意参加本次选聘者,可在公告期间持单位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参与采购事宜不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到湖南省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417号栖谷商业中心四楼市场部)购买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售价400元/份,同时登记参选供应商有关信息。2.电子选聘文件获取方式:购买选聘文件后,选聘代理机构发出电子版(可编辑的word版)选聘文件,方便参选供应商编写响应文件,选聘文件以纸质版的为准,电子版选聘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3.各参选供应商自行在公告媒体下载或查阅选聘相关文件和资料等,选聘人、选聘代理机构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不负责。五、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谈判时间及地点、响应文件递交方式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023年1月17日9时30分(北京时间),超过截止时间提交的响应文件无效。谈判时间及地点:2023年1月17日9时30分(北京时间)。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417号栖谷商业中心四楼。响应文件递交方式: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到谈判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现场递交,不接受邮寄等其它任何递交方式,递交响应文件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由授权委托人递交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按公开选聘文件提供的模板及要求编制。六、公告媒体及期限本项目公告媒体为: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gov.cn/)。公告期限:2023年1月6日17时至2023年1月13日17时止(5个工作日)。七、疑问、质疑及投诉参选供应商对选聘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选聘人或选聘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选聘人或选聘代理机构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参选供应商认为选聘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选聘文件之日起或者公开选聘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向选聘人或选聘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参选供应商对选聘人或选聘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选聘人、选聘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5日内向监督部门投诉。未质疑提起投诉的,监督部门可以不受理。八、选聘人、选聘代理机构及监督部门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选聘人:湖南省国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146号联系人:邢伟电话:13808455222选聘代理机构:湖南省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417号栖谷商业中心四楼联系人:范博然、万林、江彦璇电话:180755775550731-85453328监督部门:湖南省国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纪委办公室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146号监督举报电话:0731-84179316九、参选保证金1.递交响应文件前,参选供应商须交纳参选保证金:20000.00元。2.参选供应商应以银行转账(含网银、支票、汇票、本票)方式从参选供应商银行账户缴入到如下账户:账户名:湖南省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钰龙支行账号:8100001317760000023.参选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一致。4.转账时请备注“湖南国鼎投资招标项目参选保证金”。5.参选保证金应以参选供应商自身名义一次性足额缴纳,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缴纳。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其响应文件无效,选聘人或选聘代理机构将会拒收响应文件。十、选聘代理服务费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第二标段代理服务费2.30万元,由成交供应商向选聘代理机构支付,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足额转入选聘代理机构账户,选聘代理机构开具发票。十一、其他内容购买选聘文件、递交响应及参加现场谈判时,遵守长沙市、选聘人和选聘代理机构防疫有关要求。由于防疫政策临时调整等原因导致所有参选供应商不能及时递交响应文件或未能参加现场谈判的,经选聘人批准可以延期,具体以公告为准。第二章选聘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1.1本选聘文件仅适用于本次选聘项目。2.定义2.1选聘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第一章。2.2选聘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第一章。2.3参选供应商系指响应本次选聘文件、参加选聘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4成交供应商系指按本选聘文件规定,经评审最终被选聘人确定为履行合同的参选供应商。3.参选供应商的资格要求3.1参选供应商应当符合第一章中规定的参选供应商资格要求。3.2参选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与选聘人、选聘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选聘活动。(3)为选聘项目提供咨询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选聘项目的其他选聘活动。(4)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4.保密4.1参与选聘活动的各方应对选聘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二、选聘文件5.选聘文件的构成5.1选聘文件共四章,各章内容如下:第一章公开选聘公告第二章选聘须知第三章选聘方法及标准第四章响应文件的组成5.2本章第7.1款对选聘文件所作的澄清或者修改,构成选聘文件的组成部分。5.3选聘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选聘公告、选聘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成交结果公告等通知,选聘代理机构将通过第一章指定媒体公开发布。参选供应商在参与本选聘项目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指定媒体的相关信息,参选供应商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选聘人或者选聘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5.4选聘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5.5参选供应商应仔细阅读选聘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选聘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选聘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参选供应商承担。6.偏离与实质性响应6.1选聘文件明确的会导致响应无效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选聘文件中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审时将其视为响应文件无效。6.2响应文件偏离选聘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多项数(条款数之和)或范围时,在评审时将其视为响应文件无效。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允许偏离的最多项数2项。6.选聘文件的获取6.1选聘文件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6.2凡符合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的供应商,登录指定的信息公告媒体查阅。6.3各参选供应商自行在指定的网站查阅选聘相关文件和资料等,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选聘人、选聘代理机构不负责。6.4选聘文件的电子版本与纸质版不一致的,以纸质版为准。7.选聘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7.1选聘人或选聘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选聘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应在选聘文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澄清或者修改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选聘文件的组成部分。7.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选聘代理机构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以公告形式在指定的媒体上予以说明;不足3日的,将相应延长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三、响应文件8.响应文件的组成8.1响应文件由商务技术文件、资格证明文件两册组成。每册应编有目录及连续页码,各册的内容如下:第一册商务技术文件一、响应函二、报价一览表三、技术评审需要提供的资料四、商务评审需要提供的资料五、服务说明一览表第二册资格证明文件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七、授权委托书八、参选供应商具备响应资格的证明文件九、参选保证金十、参选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8.2参选供应商应当按照选聘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当对选聘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在响应文件目录中属于本节点内容的必须填写在本节点的对应位置,未按要求填写的,相应责任由参选供应商自行承担。8.3参选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包含电子版文件)不予退还。8.4资格审查时仅查阅资格证明文件册,资格证明相关文件由于参选供应商疏忽未装入资格证明文件册的视同未提交。专家评审时,商务技术相关文件由于参选供应商疏忽未装入商务技术册的视同未提交。8.5有关原件复印件的尺寸和清晰度应该能够被阅读、识别和判断。若参选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是部分证明材料或提供不清晰的,选聘评委会有权认定其响应文件未对选聘文件有关需求进行响应,涉及资格性检查或符合性检查的予以废标处理,涉及打分项的则该项评分予以0分处理。复印件与原件应一致,选聘人可以核实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因参选供应商的原因,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影响履约或成交结果的,选聘人可以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9.响应报价9.1参选供应商应按选聘文件规定的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按报价一览表规定进行报价。9.2报价不得包含选聘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9.3参选供应商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9.4参选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修改响应报价的,应同时修改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9.5参选供应商的响应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项目预算、最高限价见第一章。9.6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9.7参选供应商充分考虑完成服务项目可能所发生的费用及风险,履行合同项目下提供服务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报价包含为本项目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如无另立合同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另支付其它任何费用。10.参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10.1参选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1.参选保证金11.1参选供应商应以支票、汇票、本票非现金形式,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提交参选保证金。参选保证金有效期应与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11.2参选保证金应以参选供应商自身名义缴纳,其名称应与参选供应商名称一致,不得以分支机构等他人名义缴纳。11.4参选保证金的退还按以下规定办理:(1)成交参选供应商的参选保证金,将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原路无息退还。(2)未成交的参选供应商的参选保证金,将在结果公告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路无息退还。(3)终止本次选聘活动的。对于已递交参选保证金的,选聘代理机构在终止选聘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原路无息退还。(4)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撤回响应文件的,对于已递交参选保证金的,选聘代理机构在收到参选供应商书面撤回响应文件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无息退还。11.5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参选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上缴选聘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1)参选供应商在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3)确定为成交人后,成交人放弃成交的;(4)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成交人不签订合同或转让、分包项目以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5)参选供应商有串通行为的;(6)法律法规或选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上款第(3)、(4)项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情形除外。12.响应文件的签署12.1响应文件:参选供应商应按照选聘文件要求制作响应文件(包括电子文件),并进行签名、加盖鲜章,胶装后还应加盖单位公章骑缝章,不接受电子签章。12.2若响应文件与选聘文件要求不一致,其内容影响成交结果时,责任由参选供应商自行承担。12.3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电子文件以U盘形式储存,U盘2个,每1个U盘内容包括响应文件正本盖章后的扫描件及可编辑的WORD或WPS文件,随纸质版文件一并密封提交。12.4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选聘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鲜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12.5在谈判过程中,参选供应商按选聘评委会要求提交的澄清文件,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参选供应商单位鲜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四、响应13.响应文件的编制参选供应商在编辑纸质响应文件时,按选聘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响应文件应进行胶装,不得采用线装、订装或活页等形式装订。第一册与第二册可以分开胶装,也可以胶装成一本。14.响应文件的递交14.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4.1.1响应文件(包括电子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参选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封套应标明参选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并注明:2023年月日9时30分前不得启封。可以分成多个包进行封装,但每包都应按上述要求密封。14.1.2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选聘人或选聘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14.1.3报价一览表按14.1.1要求,再单独密封一份,用于唱标。14.2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14.2.1参选供应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选聘文件明确的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选聘人、选聘代理机构或者选聘评委会应当拒收。14.2.2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参选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选聘人或选聘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单独密封的报价一览表除外)。15.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5.1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响应文件。15.2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有效期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合同履约完毕,未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有效期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选聘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之日。本项目不允许分包、串通投标五、开标、资格审查和评标17.开标17.1选聘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组织开标,参选供应商到现场参加,现场唱出选聘文件规定应唱出的内容。18.资格审查18.1选聘人及选聘代理机构将按选聘文件要求对参选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18.2在资格审查时,选聘人及选聘代理机构将对参选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18.3响应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无效:(1)不符合本章第3条款参选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的;(2)联合体投标的;(3)未按选聘文件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或响应文件中资格证明文件未按照选聘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4)应缴未缴参选保证金或金额不足、参选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选聘文件要求的。(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选聘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无效情形的。18.4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参选供应商,选聘人及选聘代理机构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18.5合格参选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评审环节。19.评标19.1选聘评委会按照第三章选聘方法及标准规定的选聘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19.2评审结束,选聘评委会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19.3按选聘人内部有关规章制度,如选聘人认为预成交供应商报价偏高,可以在成交信息公告发布前,再次启动价格谈判,首先与第一名进行谈判,不能达成合作意向的,选聘人可以与第二名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依次类推。六、成交信息公布20.成交通知书与成交信息公布20.1选聘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资格审查结果和谈判结果情况送达选聘人。20.2选聘人应在谈判结果确定的成交候选人名单中按排名顺序确定成交人。20.3选聘人在选聘文件指定的媒体公告成交结果,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20.4选聘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结果公告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七、合同签订21.签订合同21.1选聘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合同样本详见本章附件。21.2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1.3如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的,不签订合同,选聘人将按排名顺序(由高到低)依次选聘供应商或重新组织选聘。八、其他规定22.其它24.1选聘公告期间,每个标段获取公开选聘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选聘公告延期。24.2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参选供应商3家以下(包含本数)的,按选聘人内部管理办法执行。附件:合同样本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委托人:湖南省国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499号彩虹都家园负一层101房法定代表人:刘亚峰指定联系人:联系方式:受托人:律师事务所地址:负责人:指定联系人:联系方式:鉴于:为提高清收不良资产的效率,防范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本合同双方共同恪守。一、特别条款第一条委托事项1、委托事项为: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湖南省国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清收债权风险代理项目(第二标段清收11家欠款单位共2733.96万元债权)债权清收案件,主要包括代理一审、二审(如有)、再审(如有)及执行阶段等工作。单个案件办理要求及材料交接手续由委托人另行确定、授权。2、受托人代理前款诉讼阶段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作为原告,本案被告反诉,第三人就与本案有关的事项将委托人作为被告或第三人诉讼,第三人对本案生效裁判提起撤销之诉,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执行异议裁定复议或执行异议之诉、上诉,委托人对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裁定复议、执行异议之诉等案件。3、对委托事项的要求:受托人须勤勉尽职提供法律服务。第二条委托期限1、本合同委托期限为1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委托期限届满前2个月,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委托期限可延长1年。在延长后的委托期限内,除双方另行约定变更本合同已经约定的条款外,本合同其余条款对双方仍然具有约束力。2、本合同委托期限内受托人代理的案件尚未结案的,双方不延长本合同委托期限、重新签订委托合同或提前解除合同的,受托人应在委托期限届满或提前解除合同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交接工作。3、案件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终结以该案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作出并送达为准。在上述委托事项终止后的15日内,受托人应该向委托人递交经受托人签章的结案报告。第三条委托权限1.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办理案件的代理权限以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准。2.风险代理工作2.1主要工作:代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强制执行、协助执行;代为申请诉前、诉中财产保全;代理参加诉讼。2.2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2.2.1律师与委托人分析有关资料,包括合同文本(买卖合同、加工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等)以及能够证实双方合同订立的其他证据、欠款转帐凭证及结算凭证(收据以及欠条等)、对帐单以及还款计划等,就清欠事宜向律师事务所发出业务委托通知书,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律师即可投入工作。2.2.2审慎调查。包括调查债务人的主体资格、社会背景、生产经营及资产现状、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其他投资、其他债权等状况,收集掌握债务企业的第一手材料,为清欠工作奠定基础。在审慎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有效的清收方案。2.2.3协商谈判阶段。在前期调查准备工作充分后,向债务人发出《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函》,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或促成还款。律师参加谈判,并制定谈判方案,解决谈判中的法律事务,争取和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促使债务人诉前主动履行债务,减少和避免诉讼成本,维护双方和睦关系,最大限度地争取以和解的方式收回欠款。2.2.4诉讼准备阶段。在协商谈判的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及时冻结查封债务人的财产,争取诉讼的主动权。2.2.5诉讼阶段。及时提起诉讼,争取在短时间胜诉结案或与债务人达成庭内调解协议。2.2.6代理参加执行程序。对有能力、有条件的债务企业,应力争一次性全额收回全部欠款;暂时无力清偿全部欠款的债务企业,应力争在确定的时间内,分期分批收回应收帐款;对于债务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人去楼空的,又符合一定条件的,依法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对于债务人因破产、注销等客观原因穷尽执行措施终仍无法收回欠款的,取得相关法律文件,作为委托人核销帐目的依据,且能够为主管部门、税务部门等机关所认可。在执行过程中,就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出具律师意见,最大限度地增强执行力度,参加财产评估、拍卖或变卖,确保执行款的及时收回,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2.2.7定期向委托人通报清收进度。(至少每月汇报1次)3.服务要求3.1服务方案: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选聘需求编制服务方案,服务方案至少应包括工作方案、人员安排和分工、质量保密措施、时间进度计划,同时服务方案中列明需要委托人配合的工作。3.2服务成果:受托人清收过程中形成的证据、协商谈判、诉讼等全部相关材料移交委托人存档。3.3服务人员:拟派项目负责人和其他至少2名成员具有专职律师执业资格证并经年度检审合格。第四条承办案件的人员1、受托人将指派以下人员(下称”办案人员”)参与案件办理:(1)律师姓名:执业证编号:联系方式:(2)律师姓名:执业证编号:联系方式:2、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受托人需变更承办律师的,应书面通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否则,委托人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无须书面通知受托人。3、委托人只接受受托人一名工作人员专人对接日常工作,沟通报告代理案件进展情况。受托人变更对接人员时,应书面通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否则,委托人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无须书面通知受托人。第五条费用及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每收回一笔欠款可以结算一次,5日内付款,按成功收回的债权数额(款项到达委托人基本账户为准)为基数,按成交收费费率计算,扣除前期律师费用后,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如当期风险代理服务费不足以覆盖前期律师费,则推至下一笔结算,依此类推。2、风险代理服务费按以下收费费率的%(即成交折扣率)计算:成功收回的债权100万以下部分,收费费率为18%;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部分,收费费率为15%;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部分,收费费率为12%,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部分,收费费率为9%;5000万元以上部分,收费费率为6%。3、风险代理服务费计算方式:例如:成功收回债权600万元,其风险代理费用如下:{100万×18%+(500万-100万)×15%+(600万—500万)×12%}×(成交折扣率)%=(18万+60万+12万)×(成交折扣率)%4、前期律师费:合同签订后,委托人5个工作日内给予受托人3万元律师费作为项目启动资金。5、本合同律师费用包含服务实施过程中应缴纳的税费、管理费、各项保险费(含意外保险)、工作人员差旅和食宿费、办公、财务、耗材等一切与该项目有关的费用,但不包含由相关司法、行政部门或第三方机构收取的交易税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等费用。6、根据条前款约定的律师费用,均由委托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受托人,受托人指定收款银行账户信息如下:开户名:开户行:账号:第六条合同的解除1、委托人有权书面(含邮件)通知受托人终止委托并解除本合同(出现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约定情形的,委托人解除本合同无须书面通知);合同期过半,成功追回的债权不足3%,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另选聘其它供应商进行风险代理。2、委托人向受托人移交代理案件证据材料之日起,超过2年未诉讼判决(调解)、强制执行结案的,该案件代理关系自动解除且无须委托人通知受托人。3、受托人怠于履行本合同任一条款或代理行为不符合本合同任一约定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发生重大过失、代理案件推进不力或每半年考核不合格的,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无须支付任何费用。(1)受托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过失或代理案件推进不力:a.委托人移交诉讼证据材料后,未按本合同约定向法院起诉立案的;b.未按委托人要求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或者未按委托人提供或未对受托人已知的财产线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已保全的财产办妥续查封或冻结措施的;c.遗失委托人诉讼证据材料;d.诉讼文书及其他材料数据错误、遗漏或错列诉讼当事人、遗漏或错列请求事项;e.未经委托人授权,放弃诉讼或变更请求或接收诉讼对方诉讼请求;f.未经委托人授权,擅自代理诉讼调解或执行和解的;g.未按本合同约定完成代理案件判决或调解的;h.法院作出判决书或调解书后,如需公告送达的案件,按本合同约定协调法院公告送达的;i.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后,未按本合同约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j.通过诉讼调解或执行和解等方式,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标准收取费用的;k.直接向代理案件被告或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或执行担保人等收取费用的;l.未按本合同约定告知司法评估结果,或评估价格偏离市场公允价值,未及时提出异议的;m.未经委托人授权,为了执行结案而擅自中止执行程序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n.抵押(质)物或查封资产评估价格偏离市场公允价值,导致无法处置变现的o.有可供执行财产,未得到执行而中止执行程序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p.二拍流拍后,未经委托人授权接收以物抵债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q.担保债权的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不含律师费)未获全额支持的;r.未按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移交司法文书(详见本合同八条约定)的;s.其他符合重大过失或代理案件推进不力的情形。4、因受托人原因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的,委托人除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外,还可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约定要求受托人承担相应违约及赔偿责任。5、其他:/第六条违约事件及处理1、违约事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构成对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违约:(1)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2)在本合同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在作出时不正确或具误导性,或已被证实为不正确或具误导性或被证实为已失效或被撤销或没有法律效力;(3)因受托人原因致使案件的诉讼结果或者执行结果对委托人产生不利影响,造成委托人利益受损;(4)受托人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2、违约处理如发生本条第一款所述任一违约事件,违约方需向合同相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诉讼案件标的金额的5%。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合同相对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第八条争议的处理1、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应按下列第(2)项处理:(1)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向委托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第九条其他约定1、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受托人不得向委托人授权委托代理的案件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案件当事人应偿还委托人的债权本息及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必须全额支付至委托人指定的账户。2、委托人指定的账户信息如下:户名:湖南省国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龙支行营业部账号:810000339455688888二、一般条款第十条陈述与保证受托人向委托人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1)受托人系独立的法律主体,且为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受托人所指派的参与处理委托事项的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均系与受托人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并依法注册且具备处理所代理事项的合法资质;(3)受托人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已完成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授权及批准。本合同各条款均是受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受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4)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受托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本合同所指法律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有权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判决、裁决,也不与受托人已签署的任何合同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5)受托人保证不存在对受托人的履约能力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或事件。第十一条双方的义务1、受托人及本案指派律师或其他办案人员在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勤勉尽责,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权益,不得做出损害委托人的代理行为。(2)每月按委托人要求报告代理案件最新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清收数据、诉讼进展、重点案件、清收难点及解决方案等,具体以委托人邮件通知为准),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委托人出具《案件进展情况报告》(见附件二)。此外,委托人还可不定期要求受托人专项报告有关重要情况。(3)应在请求委托人支付律师费七个工作日前,向委托人发出书面通知明确律师费用金额及计算方式,同时提供正式发票。因受托人通知延误造成委托人付款迟延的,委托人在相应延误期内不承担逾期支付费用的违约责任。(4)确保服务方案、法律意见、诉讼文书等论据充分、数据准确、无遗漏诉讼当事人并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权益;确保穷尽一切措施对债务人、担保人进行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5)确保对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续查封或冻结;确保在法院确定评估价格后的2日内将评估结果告知委托人,对偏离市场公允价值的评估价格于5日内提出异议;确保不得为了执行结案擅自中止执行程序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一借款人有多笔借款的,确保先归还无担保措施的借款。(6)应在收到司法文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原件及PDF彩色扫描件(无原件的,移交PDF彩色扫描件)移交给委托人。司法文书是指由案件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与案件有关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缴费收据、开庭传票、庭审笔录、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判决书、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询价报告等与案件有关其他文书,以及对方提交的诉讼材料等。(7)不得超越委托人授权从事代理活动或将委托事项转委托。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委托人另行给予书面的明确授权。(8)除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外,无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任何其他款项。但是如有必要需律师代缴代付的费用除外。(9)受托人及本案指派律师或其他办案人员对委托人负有保密义务。2、委托人应当承担以下的义务:(1)如实向受托人或其办案人员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信息、如实陈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2)如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受托人或本案指派律师。(3)如委托人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受托人或本案指派律师。(4)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5)无论何种情况,委托人向受托人及其办案人员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法律、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第十二条委托人的财物1、受托人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取得的由委托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正本资料、文件、其他物品以及因案件而取得的执行所得或其他所得,除依据其发送对象或法律性质明确为受托人或第三人所有的外,均属于委托人所有(以下简称”委托人的财物”)。2、案件办理完毕或者委托人向受托人主张返还委托人的财物的,受托人应及时将委托人的财物移交给委托人。3、因保管及移交委托人的财物所产生的费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由受托人承担。第十三条保密1、受托人对于委托人的相关信息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文件和其他情况(以下简称”客户秘密”)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客户秘密。2、本条所约定的受托人之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履行完毕或解除而失效。3、委托人与受托人可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对本条条款进行补充或者变更。第十四条利益冲突1、若受托人代理的其他案件与本合同项下的案件存在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受托人应当如实告知委托人。2、发生利益冲突的,委托人有权就发生利益冲突的案件撤销对受托人授权并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合同受托人有权就发生利益冲突的案件作出回避的安排或拒绝办理该案件并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合同。3、委托方充分知晓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为大型跨境律师事务所,有北京总部及各地分支机构,并同时服务于诸多客户,因此在利益冲突事宜处理上,甲方理解并认可:受托人的利冲义务限为德恒律师不得在本协议约定的事项中(如系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则在实际提供法律服务的事项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考虑到可能会存在双方签约时无法获知或签约后才新生利冲的情形,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若发生此类情形,委托人理解并认可受托人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或解除本合同且不视为受托人违约。委托人理解并认可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德恒不再承担利冲义务。受托人应建立内部防火墙并正确履行律师保密义务。第十五条其他条款1、条款独立性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全部或部分无效,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2、通知及送达(1)双方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或因签订、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引起诉讼、仲裁及执行时,提供的邮寄地址、收件人、电子邮箱、电话等信息(以下统称送达地址)用于接收双方、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发送的各类纸质或电子数据通知、信函、法律文书(以下统称文书)。(2)双方或人民法院为本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按送达地址向对方邮寄、发送相关文书时,若发生送达不成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收件人身份不明、无人签收、地址不详、地址搬迁、长期未自取、电子数据被退回、拒收等),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按送达地址直接送达文书时,若发生送达不成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无人签收、地址不详、地址搬迁、拒收等),可以采用留置或张贴文书的方式送达,以留置或张贴文书之日视为送达之日。(3)如需变更送达地址的,应自变更之日起五日内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告知对方,否则送达地址仍以本合同载明为准。3、生效本合同由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章)后生效。4、适用的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5、补充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需要补充的,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6、本合同生效后,委托人之前委托受托人代理的案件尚未结案的,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执行(如之前签署的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支付前期费用和后期代理服务费的,本合同生效后,一律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约定支付,已支付的前期费用或后期代理服务费在支付律师费时予以扣减)。双方之前签署的有关合同、协议等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提前解除。7、委托人就其他个案另行单独委托受托人代理并签署法律服务委托合同的,律师费按委托人与受托人另行签署的法律服务合同执行。8、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1)本合同的附件;(2)本合同的补充合同;(3)本项目前期公开选聘公告、公开选聘文件、成交通知书及受托人的响应文件。9、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壹份,其法律效力相同。本合同由律师事务所(受托人)及湖南省国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人)于2023年月日签署。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时,双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委托人(盖章):受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2023年月日附件一:更换办案人员通知书湖南省国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司与债权清收案件,我所律师因故无法继续办理本案,本所拟更换办案人员为律师,执业证编号:,联系方式:,特此通知贵司,若贵司同意,请于收到本函后三日内将本函回执发送给我所。感谢贵行对我所工作的支持,因此给贵行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顺颂商祺律师事务所年月日回执律师事务所:我司已收悉我司与案件由贵所发出的更换办案人员通知书,我司(同意/不同意)贵所变更办案人员,特此告知。若有问题,我司将及时同贵所联系。此致湖南省国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附件二:案件进展情况报告湖南省国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本所接受贵司委托为贵司办理贵司与案件,现将案件进展情况汇报如下,供贵行参考。被清收人:案件标的:目前进展情况:分析意见;重要提示;备注:律师事务所年月日附件三文书送达通知湖南省国鼎投资有限公司:贵司委托我所办理的案件,现就该案件我所收悉下列第三方发送文件:(1)(正本/复印件);(2)(正本/复印件);(3)(正本/复印件);特此将上述文件转呈贵行,感谢贵司对我所工作的支持。顺颂商祺!律师事务所年月日回执律师事务所:我司已收到我司与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通知等)。若有问题,我司将及时同贵所联系。此致湖南省国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第三章选聘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选聘评审因素及标准选聘评审因素评审标准一级评审因素一级权重分二级评审因素二级权重分评审标准价格(折扣率形式)A1=10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参选供应商最终有效报价的最低报价折扣率为评审基准折扣率,参选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响应报价得分=评审基准折扣率/最终报价折扣率×A1(报价权重分)注:参选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参选供应商的报价,选聘评委会认为有可能影响产品/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参选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选聘评委会应当将其报价作为无效响应处理,以0分计。技术A2=60分总体实施方案401、参选供应商能明确体现对本项目风险代理的具体实施方案、程序方法步骤,不存在不明确或不合理之处的,计10分;实施方案、程序方法步骤只有框架要点,没有详细具体说明措施的,计5分;存在不明确或不合理之处的,每处扣2分,扣完为止;2、参选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难点、重点所制定明确的实施方案和对策措施,不存在不明确或不合理之处的,计10分;实施方案和对策措施只有框架要点,没有详细具体说明的,计5分;存在不合理或不明确之处的,每处扣2分,扣完为止;3、参选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清收程序、工作流程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图、文、表形式)详细、合理,不存在不明确或不合理之处的,计20分;存在不合理、不详细之处的,每处扣2分,扣完为止。技术A2=60分质量、保密保证措施、安全维稳承诺101、参选供应商有全面、完善、合理的风险代理质量控制制度和质量保证措施的,计5分;风险代理质量控制制度和质量保证措施只有框架要点,没有详细具体说明的,计3分;存在不合理之处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2、参选供应商有全面、完善、针对性强的保密保证措施的,计5分;只有框架要点,没有详细具体说明的,计3分;存在欠全面、欠完善、欠针对性之处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技术A2=60分进度计划和保障措施10参选供应商有合理、可行进度计划和保障措施的,计10分;只有框架要点,没有详细具体说明的,计5分;存在不合理、不可行之处的,每处扣2分,扣完为止。商务合计A3=30分综合实力8参选供应商有市级及以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及以上律师行业协会表彰的,计4分;有省级及以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律师行业协会表彰的,计4分。注:参选供应商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加盖参选供应商单位公章,未提供或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不计分。商务合计A3=30分人员配备14参选供应商配备本项目的团队成员具有专职律师执业资格证的律师人数等于或高于10人的,计5分,每少1人扣1分,扣完为止。项目负责人具有专职律师执业资格证,且有10年以上执业年限的,计2分。其它成员具有专职律师执业资格证,且有5年以上执业年限的,每提供1人计1分,最多计4分。团队成员具有博士学历的,每提供1人,计1分,最多计3分。注:以上所有相关人员须提供其资格证件的复印件,执业年限可以律师事务所交纳的社保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其它可以有效证明其执业年限的材料(材料的有效性由选聘评委会判定)。以上复印件均须加盖参选供应商公章,否则不计分。类似业绩8参选供应商近三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代理过国有企业诉讼案件或合同纠纷或清收债权代理项目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每出具一份代理合同计2分,最多计8分。注:提供委托合同或与委托相关的文件等有效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合计100总得分=A1+A2+A3第四章响应文件的组成第一册商务技术文件一、响应函二、报价一览表三、技术评审需要提供的资料四、商务评审需要提供的资料五、服务说明一览表第二册资格证明文件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七、授权委托书八、参选供应商具备响应资格的证明文件九、参选保证金十、参选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正本/副本湖南国鼎投资公开选聘响应文件第一册商务技术文件选聘项目名称:选聘人:选聘代理编号:选聘代理机构:参选供应商年月日技术商务评审索引表评审因素分值评审标准所在页码技术总体实施方案401、参选供应商能明确体现对本项目风险代理的具体实施方案、程序方法步骤,不存在不明确或不合理之处的,计10分;实施方案、程序方法步骤只有框架要点,没有详细具体说明措施的,计5分;存在不明确或不合理之处的,每处扣2分,扣完为止;2、参选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难点、重点所制定明确的实施方案和对策措施,不存在不明确或不合理之处的,计10分;实施方案和对策措施只有框架要点,没有详细具体说明的,计5分;存在不合理或不明确之处的,每处扣2分,扣完为止;3、参选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清收程序、工作流程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图、文、表形式)详细、合理,不存在不明确或不合理之处的,计20分;存在不合理、不详细之处的,每处扣2分,扣完为止。技术质量、保密保证措施、安全维稳承诺101、参选供应商有全面、完善、合理的风险代理质量控制制度和质量保证措施的,计5分;风险代理质量控制制度和质量保证措施只有框架要点,没有详细具体说明的,计3分;存在不合理之处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2、参选供应商有全面、完善、针对性强的保密保证措施的,计5分;只有框架要点,没有详细具体说明的,计3分;存在欠全面、欠完善、欠针对性之处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技术进度计划和保障措施10参选供应商有合理、可行进度计划和保障措施的,计10分;只有框架要点,没有详细具体说明的,计5分;存在不合理、不可行之处的,每处扣2分,扣完为止。商务综合实力8参选供应商有市级及以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及以上律师行业协会表彰的,计4分;有省级及以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律师行业协会表彰的,计4分。注:参选供应商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加盖参选供应商单位公章,未提供或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不计分。商务人员配备14参选供应商配备本项目的团队成员具有专职律师执业资格证的律师人数等于或高于10人的,计5分,每少1人扣1分,扣完为止。项目负责人具有专职律师执业资格证,且有10年以上执业年限的,计2分。其它成员具有专职律师执业资格证,且有5年以上执业年限的,每提供1人计1分,最多计4分。团队成员具有博士学历的,每提供1人,计1分,最多计3分。注:以上所有相关人员须提供其资格证件的复印件,执业年限可以律师事务所交纳的社保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其它可以有效证明其执业年限的材料(材料的有效性由选聘评委会判定)。以上复印件均须加盖参选供应商公章,否则不计分。商务类似业绩8参选供应商近三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代理过国有企业诉讼案件或合同纠纷或清收债权代理项目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每出具一份代理合同计2分,最多计8分。注:提供委托合同或与委托相关的文件等有效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计分。一、响应函致:(选聘人、选聘代理机构):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的选聘邀请(选聘代理编号:),(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参选供应商(参选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电子文件U盘二份,并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内容完整、真实。第一册商务技术文件一、响应函二、报价一览表三、技术评审需要提供的资料四、商务评审需要提供的资料五、服务说明一览表第二册资格证明文件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七、授权委托书八、参选供应商具备响应资格的证明文件九、参选保证金十、参选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在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1、作为参选供应商,将严格按照选聘文件的规定报价,见《报价一览表》。2、作为参选供应商,完全响应选聘文件各章节各条款规定或要求,将按选聘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3、已详细审查选聘文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4、在有效期内,同意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响应文件对我方具有法律约束力。5、同意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选聘文件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6、与本选聘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参选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日期:年月日二、报价一览表(本次报价采用折扣率形式报价)项目名称:选聘代理编号:单位:%序号标段名称折扣率(%)备注1小写: %折扣率以收费费率为基数计算。1大写:百分之 折扣率以收费费率为基数计算。说明:1.收费费率:成功收回的债权100万以下部分,收费费率为18%;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部分,收费费率为15%;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部分,收费费率为12%,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部分,收费费率为9%;5000万元以上部分,收费费率为6%。超出上述标准其响应文件将会被拒绝。2.成交收费费率为:收费费率×成交折扣率。3.风险代理服务费以成功收回的债权数额(款项到达选聘人基本账户为准)为基数,按成交收费费率计算收费,即:风险代理服务费=成功收回债权金额×成交收费费率。4.风险代理服务费计算方式:例如:成功收回债权600万元,成交折扣率为80%,其风险代理费用如下:{100万×18%+(500万-100万)×15%+(600万—500万)×12%}×折扣率=(18万+60万+12万)×80%=72万说明:1.参选供应商充分考虑完成服务项目可能所发生的费用及风险,履行合同项目下提供服务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报价包含为本项目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如无另立合同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另支付费用。2.按第二章14.1.1要求,再单独密封一份,用于唱标,唱标时唱出报价一览表表格内所有内容。参选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三、技术评审需要提供的资料结合第三章选聘方法及标准技术评审部分所需资料编制。参选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日期:年月日四、商务评审需要提供的资料结合第三章选聘方法及标准商务评审部分所需资料编制。参选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日期:年月日五、服务说明一览表选聘代理编号:序号服务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时限备 注注:依据第一章选聘需求及参选供应商自身业务规范编写。参选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日期:年月日正本/副本湖南国鼎投资公开选聘响应文件第二册资格证明文件选聘项目名称:选聘人:选聘代理编号:选聘代理机构:参选供应商年月日资格性审查索引表序号审查内容所在页码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资料:缴纳税收证明资料(提供下列之一证明材料):①《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模式的,可不再提供);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近3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原件复印件);③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近3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原件复印件);④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提供下列之一证明材料):①《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复印件(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可不再提供);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近3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原件复印件);③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近3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原件复印件);④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复印件。3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原件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5具有履行本项目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原件的复印件,提供进行风险代理所必须的设备证明材料,提供3名以上技术人员相关执业或职称证书复印件。6保证金缴纳满足选聘文件要求。7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近2年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警告或处罚导致暂停或停止从事司法工作,未被选聘人记录有不良信息(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能在上述网站或部门官网查询到相关信息的,提供截图。8具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原件的复印件9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与选聘人、选聘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2)与参加选聘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3)已为选聘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咨询服务;参选供应商提供资格声明。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有)证明资料原件的复印件。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职务:系(参选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参选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日期:年月日七、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作为签字代表的提供,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本人(姓名、职务)系(参选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选聘代理编号:)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询问、质疑、投诉等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参选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八、参选供应商具备响应资格的证明文件填写须知1、参选供应商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附页9-1参选供应商资格声明附页9-2参选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附页9-3其他说明附页9-1参选供应商资格声明致(选聘人、选聘代理机构):参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选聘文件的规定,我单位郑重声明如下:1、我单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的,全称为,注册地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为,法定代表人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我单位具有履行本项目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我单位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我单位在参加选聘项目前三年内,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受到法律法规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6、我单位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与选聘人、选聘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2)与参加选聘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3)已为选聘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咨询服务;(4)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选聘人有不良信息记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7、我单位提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如成交,有效期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合同履约完毕,如未成交,有效期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签订合同之日。我单位保证上述声明的事项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参选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日期:年月日附页9-2参选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参选供应商应按选聘文件及以下要求提供: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原件的复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原件的复印件。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资料:(1)缴纳税收证明资料(提供下列之一证明材料):①《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模式的,可不再提供);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近3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原件的复印件);③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近3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原件的复印件);④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证明原件的复印件。(2)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提供下列之一证明材料):①《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的复印件(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可不再提供);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近3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原件复印件);③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近3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原件复印件);④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复印件。3.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详见本章节第六、第七项内容。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原件的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的复印件。5.保证金缴纳情况,详见本章节第九项参选保证金内容。6.具有履行本项目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原件的复印件,提供进行风险代理所必须的设备证明材料,提供3名以上技术人员相关执业或职称证书复印件;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有)证明资料原件的复印件。8.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近2年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警告或处罚导致暂停或停止从事司法工作,未被选聘人记录有不良信息(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能在上述网站或部门官网查询到相关信息的,提供截图。9.参选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9.1具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原件的复印件。以上资料复印件及截图需要加盖参选供应商单位公章。参选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日期:年月日附页9-3其他说明参选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日期:年月日九、参选保证金参选保证金有效期与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请附参选供应商参选保证金银行转账单回执复印件,保证金提交满足第一章选聘公告参选保证金有关要求以及第二章11.参选保证金有关要求。参选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日期:年月日十、参选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参选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日期: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清收债权风险代理 法律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湖南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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