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中标结果公示(百色市田阳区交通运输局2023)



一、项目编号:BSZC2023-C2-210058-GXHY
二、项目名称:2023年田阳区交通运输局乡村振兴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中标(成交)金额(元)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1
报价:1145462.68(元)
广西旭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百色市右江区那毕大道新环球商业广场百色投资大厦东(右)塔楼15层1509号

2.废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废标理由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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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信息

1
2023年田阳区交通运输局乡村振兴项目
2023年田阳区交通运输局乡村振兴项目
百色市田阳区洞靖镇西平村上屯产业桥项目,建设便民桥一座,长60米;百色市田阳区洞靖镇西平村通村主道中屯桥项目,加宽桥面至3.5米及加固桥墩;百色市田阳区坡洪镇坡丹村便民桥项目,建设桥长10米、宽4米产业桥。(详见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内容)
240日历天
沈洋
桂 24517186740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黄维中,罗小妹,邓大志(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要求,按市场价计算执行:(100万以内(包括100万)部分,按成交金额的1%计取,100万到500万(包括500万)部分按成交金额的0.7%计取)标准收取,由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1018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百色市田阳区交通运输局        
地 址:广西百色市田阳区解放东路3号       
联系方式:0776-311108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恒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前程路8号三祺龙景国际办公楼14层1413、1414号      
联系方式:0776-215498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谭少飞
电 话:0776-2154988

附件信息:

2023年田阳区交通运输局乡村振兴项目成交公告.docx2023年田阳区交通运输局乡村振兴项目成交公告.docx15.0K

2023年田阳区交通运输局乡村振兴项目.doc2023年田阳区交通运输局乡村振兴项目.doc853.6K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7040867316287106606).pdf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7040867316287106606).pdf305.1K

广西恒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恒耀A一HENGYAO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名称:2023年田阳区交通运输局乡村振兴项目项目编号:BSZC2023-C2-210058-GXHY采购人:百色市田阳区交通运输局采购代理机构:广西恒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三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3第二章供应商须知5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一、总则9二、竞争性磋商文件10三、响应文件10四、竞标12五、评审及磋商13七、合同授予14八、其他14第三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17第四章报价编制说明及依据28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0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84第七章技术规范114第八章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另附)115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2023年田阳区交通运输局乡村振兴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下载)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 3 月 24 日 09 时 0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BSZC2023-C2-210058-GXHY采购计划编号:TYZC2023-C2-00226项目名称:2023年田阳区交通运输局乡村振兴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1146372.24元最高限价:人民币壹佰壹拾肆万陆仟叁佰柒拾贰元贰角肆分(¥1146372.24元)采购需求:百色市田阳区洞靖镇西平村上屯产业桥项目,建设便民桥一座,长60米;百色市田阳区洞靖镇西平村通村主道中屯桥项目,加宽桥面至3.5米及加固桥墩;百色市田阳区坡洪镇坡丹村便民桥项目,建设桥长10米、宽4米产业桥。(详见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内容)工期要求:240日历天。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二、竞标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并备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施工能力的企业,拟投入本项目的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未在其他在建施工建设项目或已中标(成交)未开工项目或已列为其他项目中标(成交)候选人第一名的项目担任项目经理。(2)对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20日,每天上午0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下载)。方式:本项目不发放纸质采购文件,供应商可自行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下载采购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制作需要基于“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获取的采购文件编制。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3年3月24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竞标人通过CA登录“政采云”网上招投标系统将电子响应文件加密后上传完成,实行在线竞标响应。(本项目不要求竞标人到达开标现场,但竞标人应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准时在线出席电子开评标会议,随时关注开评标进度,如在开评标过程中有电子询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电子询标函进行澄清回复)。五、磋商时间及地点:时间:2023年3月24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竞标人通过CA登录“政采云”网上招投标系统实行在线解密开启。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其他补充事宜磋商保证金:根据“百政办电[2021]34号文件,鼓励免收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2.本项目实行电子投标,供应商应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并提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在使用系统参与竞标过程中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可致电政采云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询,联系方式:400-881-7190。3.供应商应及时完成CA申领和绑定(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办事服务—下载专区-政采云CA证书办理操作指南)4.本项目通过”政采云”网上招投标系统实行在线竞标响应(电子投标),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在参加项目竞标前,应在“政采云”平台完成信息注册及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投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办理好CA数字证书后,请下载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流程电子招投标项目管理系统--供应商客户端。5.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CA证书故障、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6.响应文件网上递交截止后,政采云(电子标系统)自动提取所有响应文件,各供应商须在开启程序开始后30分钟内对上传政采云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所有供应商在规定的解密时限内解密完成或解密时限结束后,我公司开启响应文件;供应商超过解密时限的,系统默认自动放弃。7.政府采购项目履行全过程须接受财政部门的备案和监督,《政府采购合同书》须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以下简称“政采云”备案公示(中标(成交)单位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或扫描件发送到代理公司项目负责人处备案登记)。即项目承接(包)竞标人须在“政采云”完成所有注册事项(如在注册操作过程中遇到问题或者需要技术支持,请致电“政采云”客服热线:400-881-7190)后与项目采购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书》方可生效,并由“政采云”对项目承接(包)竞标人的诚信情况予以监督。因参与本项目投标的竞标人未按时注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合同书》被拒签,生效及其备案事项延期引致的项目延期赔付,诚信评价扣分等)由该竞标人承担。8.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我区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9.网上公告媒体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zfcg.gxzf.gov.cn)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百色市田阳区交通运输局地址:百色市田阳区解放东路3号联系方式:黄春燕0776-311108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广西恒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前程路8号三祺龙景国际办公楼14层1413、1414号联系方式:谭少飞、0776-2154988广西恒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3月13日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项号条款号内 容 规 格11.1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BSZC2023-C2-210058-GXHY项目名称:2023年田阳区交通运输局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内容:新建硬化道路3.458km,道路路基宽4.5m,道路宽3.5m,道路结构为10cm级配碎石垫层+18cm混凝土面层,道路开挖土石方13365m,路基整供15561㎡,培土路肩968.24m³,安装0.8圆管涵54m/10道、2x2盖板涵6m/1道,单杆式标志牌16块,里程碑4块,项目碑1块。(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内容)工期:240日历天。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建设地点:百色市田阳区22.1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33.1供应商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含)以上资质、并备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施工能力的企业,拟投入本项目的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未在其他在建施工建设项目或已中标(成交)未开工项目或已列为其他项目中标(成交)候选人第一名的项目担任项目经理。(2)对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47.1现场勘查:供应商自行现场勘查513.1竞标有效期为:竞标截止之日后 60 日历天614.1磋商保证金:根据“百政办电[2021]34号文件,鼓励免收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715.4响应文件其他要求:成交人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向广西恒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邮寄纸质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叁份,共肆份。以便归档日后方便查阅。817.1响应文件编制: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格式要求和“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通过“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917.2响应文件编制: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格式要求和“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通过“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1019.1截止时间:2023年 3 月 24 日 09 时 00 分(北京时间)地点:竞标人通过CA登录“政采云”网上招投标系统将电子响应文件加密后上传完成,实行在线竞标响应。(本项目不要求竞标人到达开标现场,但竞标人应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准时在线出席电子开评标会议,随时关注开评标进度,如在开评标过程中有电子询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电子询标函进行澄清回复)。11磋商时间:本项目不要求竞标人到达开标现场,竞标人应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2023年 3 月 24 日 09 时 00 分(北京时间)准时在线“政府采购云平台”出席电子开评标会议,随时关注开评标进度,如在开评标过程中有电子询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电子询标函进行澄清回复)。12响应文件形式:磋商供应商应准备电子响应文件。电子响应文件是指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完成响应文件编制后生成并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1323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14工程报价方式:工程量清单(清单计价法)1524履约保证金金额:根据百政办电〔2021〕34号《百色市2021年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精神,本项目无需缴纳履约保证金。1627.1采购代理服务费标准:代理服务费按桂价费字〔2011〕55号文件“工程类”标准计取,由成交人在领取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成交价低于100万按成交金额的百分之一(1%)计费,100万以上的代理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计费]。具体标准如下:中标金额 费率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100万元以下1.5%1.5%1.0%100~500万元1.1%0.8%0.7%500~1000万元0.8%0.45%0.55%1000~5000万元0.5%0.25%0.35%中标金额 费率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100万元以下1.5%1.5%1.0%100~500万元1.1%0.8%0.7%500~1000万元0.8%0.45%0.55%1000~5000万元0.5%0.25%0.35%中标金额 费率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100万元以下1.5%1.5%1.0%100~500万元1.1%0.8%0.7%500~1000万元0.8%0.45%0.55%1000~5000万元0.5%0.25%0.35%1729.2接收质疑函方式:以书面形式。质疑联系部门及联系方式:广西恒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通讯地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前程路8号三祺龙景国际办公楼14层1413、1414号。业务时间:每天上午8时00分-12时00分,下午15时00分-18时00分,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18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涉及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内容,如果磋商单位没有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涉及到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内容,磋商单位可以线下签字或盖章后扫描上传。一、总则l.项目综合说明1.1项目的说明(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2.1本项目的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资金已落实,并将资金用于本项目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3.供应商资质与合格条件的要求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3.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3.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并备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施工能力的企业,拟投入本项目的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未在其他在建施工建设项目或已中标(成交)未开工项目或已列为其他项目中标(成交)候选人第一名的项目担任项目经理。(2)对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进行竞标。4.保密4.1参与竞标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5.语言文字及计量单位5.1除专用术语外,与竞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6.竞标费用6.1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竞标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不管竞标结果如何,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7.现场勘查7.1建议供应商自行对项目现场和其周围环境进行现场勘查,以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实施项目合同所需的各种资料。供应商应承担现场勘查的责任和风险。勘查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二、竞争性磋商文件8.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8.1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四章报价编制说明及依据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七章技术规范第八章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另附)根据本章第9条、第10条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8.2供应商应认真审阅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供应商须知、合同条件、规定格式、技术规范或技术要求、图纸。如果供应商编制的响应文件不能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责任由供应商自负。实质上不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采购人拒绝,并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9.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9.1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如发现需求中有误或要求不合理的,供应商必须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9.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10.澄清和修改的答复供应商接电话通知后到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以上澄清答复(或补充通知、更改通知等),或在网上查询,如在电话通知后24小时内不上门领取的,则视为已在网上查询收到。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在每一次收到澄清答复或补充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澄清答复或补充通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负责。(电话通知时以供应商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留电话通知,如供应商所留电话有误或打不通等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负责)。三、响应文件11.响应文件的组成11.1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1.1.1资格审查资料;(1)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如已更换成“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时不需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加盖公章,必须提供)(2)有效的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必须提供)(3)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必须提供)(4)响应文件签署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有效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供,并加盖公章)(5)响应声明;(加盖公章,必须提供)(6)诚信声明;(加盖公章,必须提供)(7)拟投入项目经理有效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必须提供)(8)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交纳与使用承诺书;(加盖公章,必须提供)(9)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是本公司的在职人员,须提供本公司为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缴纳的社保费凭证复印件(在截标之日前半年内连续三个月的);(加盖公章,必须提供)(10)竞标人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近季度财务报表;(新成立的单位请按实际提供)(加盖公章,必须提供)(11)无在建项目承诺书:由竞标人出具的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承诺书;(加盖公章,必须提供)(12)提交响应文件在截标之日前半年内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税费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必须提供)(13)无串通磋商行为的承诺函;(加盖公章,必须提供)(14)供应商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信息表;(加盖公章,必须提供)(15)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如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者小型、微型企业)采购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16)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竞标人提交的其他竞标资料。(加盖公章,如有请提供)11.1.2商务部分(1)竞标函(2)竞标报价表(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1.3技术标部分(1)施工组织设计;(2)项目管理机构;11.2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和顺序,自行编制响应文件,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12.竞标报价12.1供应商应按第四章“报价编制说明及依据”的要求进行报价。12.2供应商在竞标截止时间前修改竞标函中的竞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18条的有关要求。12.3竞标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所竞标项目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处理。13.竞标有效期13.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竞标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1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竞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竞标有效期。14.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根据“百政办电[2021]34号文件,鼓励免收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15.响应文件的编制15.1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竞标函附录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15.2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工期、竞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竞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16.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6.1本项目实行在线磋商,供应商应当准备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电子磋商响应文件按政采云平台要求及本磋商文件要求制作、加密并递交。16.2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涉及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内容,如果磋商供应商没有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涉及到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内容,磋商供应商可以线下签字或盖章后扫描上传。四、竞标17.响应文件的递交17.1本项目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实行在线竞标响应(电子投标),磋商供应商应当在上传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提交至“政府采购云平台”。17.2供应商进行电子投标应安装客户端软件,并按照磋商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磋商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18.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8.1在前附表第8项规定的竞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18.2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15.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18.3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五、评审及磋商19.1磋商时间和地点磋商小组将在政采云系统平台与供应商磋商;19.2磋商小组19.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19.2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20.响应文件的开启响应文件由磋商小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解密。21.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21.1本项目的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21.2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21.确定成交供应商及结果公告21.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21.2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前,应当对成交供应商信用进行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上述规定的同样原因被取消成交资格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以上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与磋商文件一并保存。21.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1.4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以此类推。22.评标内容的保密22.1在评标活动中,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竞标的有关资料及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供应商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泄露。22.2在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供应商对采购人和磋商小组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被取消竞标资格。七、合同授予23.成交通知23.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结果公示的同时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23.2在该通知书(以下合同条件中称“成交通知书”)中给出采购人对成交的供应商按本合同施工、竣工和保修工程的成交价(以下合同条件中称为“合同价格”),以及工期、质量和有关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24.3成交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25.4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将未成交的结果通知其他供应商。24.履约保证金根据百政办电〔2021〕34号《百色市2021年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精神,本项目无需缴纳履约保证金。25.签订合同25.1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按须知前附表规定向采购人出示相关证明材料,经采购人核验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25.2签订合同时间:按成交通知书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5.3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合同项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26.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根据202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通过委托的代理机构在广西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八、其他27.成交代理服务费27.1代理服务费按桂价费字〔2011〕55号文件“工程类”标准计取,由成交人在领取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成交价低于100万按成交金额的百分之一(1%)计费,100万以上的代理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计费]。具体标准如下: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费率 服务类型成交金额(万元)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100万元以下1.5%1.5%1.0%100-500万元1.1%0.8%0.7%500-1000万元0.8%0.45%0.55%1000-5000万元0.5%0.25%0.35%5000万元-1亿元0.25%0.1%0.2%1-5亿元0.05%0.05%0.05%5-10亿元0.035%0.035%0.035%10-50亿元0.008%0.008%0.008%50-100亿元0.006%0.006%0.006%100亿元以上0.004%0.004%0.004%注: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28.废标28.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标:⑴竞标截止时间止,供应商不足3家的;⑵评标过程中符合专业条件或者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⑶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⑷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⑸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9.询问、质疑和投诉29.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29.2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详见本须知前附表。具体质疑起算时间如下:(1)对可以质疑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9.3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29.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29.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对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29.6投诉的权利。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30.解释权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参照国际惯例编制,解释权属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第三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一、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1.资格审查响应文件解密后,磋商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资格审查,参加本次竞标的供应商均要通过资格审查才能获得进入符合性审查环节。资格审查内容为:(1)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如已更换成“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时不需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加盖公章,必须提供)(2)有效的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必须提供)(3)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必须提供)(4)响应文件签署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有效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供,并加盖公章)(5)响应声明;(加盖公章,必须提供)(6)诚信声明;(加盖公章,必须提供)(7)拟投入项目经理有效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必须提供)(8)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交纳与使用承诺书;(加盖公章,必须提供)(9)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是本公司的在职人员,须提供本公司为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缴纳的社保费凭证复印件(在截标之日前半年内连续三个月的);(加盖公章,必须提供)(10)竞标人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近季度财务报表;(新成立的单位请按实际提供)(加盖公章,必须提供)(11)无在建项目承诺书:由竞标人出具的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承诺书;(加盖公章,必须提供)(12)提交响应文件在截标之日前半年内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税费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必须提供)(13)无串通磋商行为的承诺函;(加盖公章,必须提供)(14)供应商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信息表;(加盖公章,必须提供)(15)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如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者小型、微型企业)采购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16)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竞标人提交的其他竞标资料。(加盖公章,如有请提供)以上证件复印件需加盖竞标单位公章,上述内容任何一项缺或无效均会被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符合性审查环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符合性审查2.1在详细评审之前,磋商小组将首先审定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应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供应商的权利和供应商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的产生不公正的影响。2.2如果响应文件实质上不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某项要求,磋商小组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供应商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竞标。2.3响应文件的澄清为了有助于响应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审委员会可以个别地要求供应商澄清其响应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2.5响应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2.5.1磋商小组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⑴如果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汉语文字表示的数额(人民币大写)不一致时,以汉语文字数额(人民币大写)为准。⑵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磋商小组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2.5.2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响应文件中的竞标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竞标报价则其竞标将被拒绝,视为无效竞标。2.5.3响应文件正本与响应文件副本不符的以正本为准。2.6磋商小组将仅对初评合格的供应商进行终评。2.7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由磋商小组告知有关供应商。磋商小组从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2.8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磋商环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磋商3.磋商的程序3.1第一轮磋商(一)磋商准备本公司将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电子磋商,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做好磋商准备,准时在线参加电子磋商会议,随时关注磋商进度。(二)第一轮磋商程序:1.磋商会由本公司主持,主持人宣布磋商会议开始;2.主持人介绍参加磋商会的人员名单;3.主持人宣布磋商会议纪律及评审期间的有关事项;告知应当回避的情形,提请有关人员回避;4.磋商及评审程序(1)在磋商开始时间截止后30分钟内由各供应商自行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解密;(2)由资格审查小组对竞标人进行资格审查;(3)由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竞标人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结束后,在线通知无效磋商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无效理由,有效磋商供应商进入磋商程序。(4)系统对各供应商的商务技术进行汇总;(5)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在线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6)当磋商小组一致确定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且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无需再磋商的,磋商小组按磋商评审标准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第一轮磋商后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或仍需磋商的,磋商小组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变动或提出磋商意见后进行第二轮磋商。3.2竞争性磋商文件变动⑴第一轮磋商结束后,由磋商小组组长主持,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结合第一轮磋商整体情况,可以对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已事先明确的可能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进行统一变动,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在询标规定时间内及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并要求供应商做出响应(需盖CA电子签章)。3.3第二轮磋商3.3.1磋商小组集中就重新提交的响应材料或磋商小组提出的磋商意见与单一响应供应商分别进行在线磋商。3.3.2磋商后,在询标规定时间内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统一整理的磋商记录要求做出承诺(需盖CA电子签章)。3.3.3当磋商小组一致确定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且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无需再磋商的,磋商小组按磋商评审标准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第二轮磋商后竞争性磋商文件仍有实质性变动的或仍需磋商的,磋商小组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变动或提出磋商意见后进行第三轮磋商。以此类推。3.3.4特别说明:(1)政采云公司如对电子化开标及评审程序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程序操作。(2)磋商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3)电子磋商过程中需要供应商在线确认的所有内容,供应商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确认的,将被视为放弃确认或者无异议。(4)澄清问题的形式: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可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应在询标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或说明(需盖CA电子签章),并不得超出采购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4.比较与评价4.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4.2经磋商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4.3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1)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计算各供应商的报价得分。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2)各供应商的得分为磋商小组所有成员的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数。4.4评审价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政策性扣除后的价格,评审价只是作为评审时使用。最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金额等于最后报价(如有修正,以确认修正后的最后报价为准)。4.5由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4.6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5.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无效的情形:5.1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5.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参与磋商活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1)不同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供应商报名的I地址一致的;(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活动事宜;(3)不同的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4)不同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相互混装。5.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关联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5.1.3其他投标无效的情形:(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或CA电子签章的;(2)供应商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3)磋商供应商在线制作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时填写的报价金额与解密后“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中《报价表》填写的金额不一致并拒绝按采购文件要求接受调整的;(4)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或出现重大偏差)。5.1.4被拒绝的响应文件为无效。磋商供应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无效的,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5.1.5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的情形(1)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本公司可中止电子标活动:(2)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3)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6)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本公司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重新组织采购活动。5.1.6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本公司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本公司将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二、评审标准评审依据:磋商小组将以磋商响应文件为评审依据,对供应商的报价、技术、商务等方面内容按百分制打分。(计分方法按四舍五入取至百分位)序号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具体内容分值1价格分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评审价 =最后报价。评标基准价计算:①有效报价范围:为竞标总价低于或等于招标控制价,通过资格评审、符合性评审合 格,经评标委员会审定不存在严重不平衡、不合理、不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供应商竞标 总价。②将有效报价范围内的最低评标价作为磋商基准价。价格分计算公式:报价得分= (磋商基准价/某供应商评标报价) ×30 分满分 30 分2技术分评审因素满分 65 分2.1项 目 管 理 机构分(满 分 5 分)1.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 (注册建造师) 必须与资格审查合格通过的项目经理 (注册建造师) 在名称、专业、资格等级等方面一致。得 3 分;2.人员齐备、专业配套,具备相关岗位证书:拟派驻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中 级及以上职称证件,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具有相应岗位资格证书,且拟 投入的项目管理人员符合国家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规定。具体评分标准如下:(1) 人员均具备相关岗位证书的得 1分。(2) 拟派驻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得1 分。5分施 工 组 织设计分(满分 60 分)主要施 工方法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符合项目实际, 须有详尽的施工技术方案,工艺先进、 方法科学合理、可行,能指导具体施工并确保安全。满分 6 分。优(6分):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符 合项目实际,须有详尽的施工技术方案, 工艺先进、方法科学合理、可行,能指导具体施工并确保安全。良 (4 分) :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 符合项目实际,须有详尽的施工技术方 案,工艺较先进、方法可行,能指导具体施工并确保安全。中 (2 分) :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 符合项目实际,须有较详尽的施工技术 方案,工艺一般、方法基本可行,能指导具体施工并确保安全。差 (1 分) :各主要分部施工方法 不符合项目实际,无详尽的施工技术方案,不能指导具体施工并确保安全。6分2.2拟投入 的主要 物资计 划投入的施工材料有详细的组织计划且计划周密,数量、选型配置、进场时间 安排合理,满足施工需要。满分 6 分。优 (6 分) :投入的施工材料有详细的组织计划且计划周密,数量、选型配 置、进场时间安排科学合理,完全满足施工需要。良 (4分) :投入的施工材料有组织计划且计划较好,数量、选型配置、 进 场时间安排基本满足施工需要。中 (2分) :投入的施工材料有组织 计划且计划一般,基本满足施工需要。 差 (1分) :投入的施工材料无详细的组织计划,不能满足施工需要。6 分2.2劳动力 安排计 划各主要施工工序应有详细周密的劳动力安排计划,有各工种劳动力安排计 划,劳动力投入合理,满足施工需要。 满分 6 分。优 (6分) :各主要施工工序有详细周密的劳动力安排计划,有各工种劳动 力安排计划,高峰期劳动力投入完全满足施工需要。良 (4分) :各主要施工工序有劳动力安排计划,有各工种劳动力安排计划, 高峰期劳动力投入基本满足施工需要。中 (2分) :各主要施工工序有劳动力安排计划,有各工种劳动力安排计划, 高峰期劳动力投入人数基本满足施工需要。差 (1分) :各主要施工工序无劳动力安排计划,无各工种劳动力安排计划,高峰期劳动力投入人数不能满足施工需要。6 分2.2确保工 程质量 的技术 组织措 施应有专门的质量技术管理班子和制度,且人员配备合理,制度健全。主要工 序应有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手段,自控体系完整,能有效保证技术质量,达 到承诺的质量标准。满分 6分。优 (5分) :有专门的质量管理架构和制度,且人员配备合理,制度健全。 主要工序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手段科学合理,自控体系非常完整,能有效保 证技术质量,达到承诺的质量标准。良 (4分) :有专门的质量管理架构和制度,且人员配备合理,制度健全。 主要工序的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手段较合理,自控体系完整,基本能有效保 证技术质量,达到承诺的质量标准。中 (2分) :有专门的质量管理架构和制度,且人员配备合理,制度健全。 主要工序的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手段一般,达到承诺的质量标准。差 (1 分) :有专门的质量管理架构和制度,人员配备不合理,制度不健全。主要工序无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和手段,达不到承诺的质量标准。6分2.2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 组织措 施应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制度,且人员配备合理,制度健全,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强,符合实际且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现场防火、应急救援、社会治安安全措施得力。满分 6 分。优 (6分) :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制度,且人员配备合理,制度健全,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强,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符合实际且 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良 (4分) :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制度,且人员配备合理,制度健全, 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较强,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符合实 际且基本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中 (2分) :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制度,且人员配备合理,制度健全, 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一般,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符合实 际且基本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差 (1 分) :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制度,人员配备不合理,制度不健 全,各道工序安全技术措施针无对性,不满足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6 分确保工 期的技 术 组 织 措施在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材料选用、 劳动力安排、技术等方面有保证工期 的具体措施且措施得当。有控制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应有施工总进度表或 施工网络图,各项计划图表编制完 善,安排科学合理,符合本项目施工实 际要求。满分 6 分。优 (6 分) :有控制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有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 工期提前 5 天及以上,各项计划图表编制完善,安排科学合理,符合本项目 施工实际要求。良 (4 分) :有控制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有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 工期提前 3 天,各项计划图表编制完善,安排基本科学合理,基本符合本项 目施工实际要求。中 (2 分) :有控制工期的施工进度 计划。有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 工期提前 2 天,各项计划图表编制基本合理,安排基本合理,基本符合本项 目施工实际要求。差 (1 分) :没有控制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没有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 图,各项计划图表编制不完善,安排不够科学合理,不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6分工程施 工的重 点和难 点及保 证措施针对本工程的特点,阐述本工程的重点和难点,解决重点和难点问题的方法 是否合理。满分6 分。优 (6 分) :针对本工程的特点,阐述本工程的重点和难点,解决重点和难 点问题的方法科学合理。良 (4 分) :针对本工程的特点,阐述本工程的重点和难点,解决重点和难 点问题的方法基本合理。中 (2 分) :针对本工程的特点,阐述本工程的重点和难点,解决重点和难点问题的方法一般。差 (1 分) :针对本工程的特点,阐述本工程的重点和难点,解决重点和难点问题的方法不合理。6 分施 工 总 平面布 置图应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安排科学合理,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满分 6 分。优(6分):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安排科学合理、详尽,完全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良(4 分):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安排合理, 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中(2 分):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安排基本合理,基本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差(1 分):无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安排不合理,不符合本项目施工实际要求。6 分拟投入 的主要 施工机 械 、 设 备计划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机具有详细的组织计划且计划周密,设备数量、 选 型配置、进场时间安排合理,满足 施工需要。满分 6 分。优 (6 分) :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 机具有详细的组织计划且计划周密 科学, 完全满足施工需要。良 (4分) :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机具有组织计划且计划较好,基本满 足施工需要。中 (2分) :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机具有组织计划且计划一般,基本满 足施工需要。差 (1分) :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机具无详细的组织计划,不能满足施工需要。6分确保文 明施工 的技术 组织措 施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应有现场文明 施工、环境保护措施,且措施内容应 达 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标准》 (JGJ59-2011) 合格标准并符合《广 西 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要求。各项措施周全、具体、有效。有 具体实现现场文明施工目标的承诺。满分 6 分。优 (6 分) :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 有现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且 措施内容应达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检查标准》 (JGJ59-2011) 合格标准 并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要求。各项措施科学周全、 具体、有效。有具体实现现场文明施工目标的承诺。良 (4 分) :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 有现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且 措施内容应达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标准》 (JGJ59-2011) 合格标准并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要求。各项措施较合理。 有具体实现现场文明施工目标的承诺。中 (2 分) :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 有现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且 措施内容应达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检查标准》 (JGJ59-2011) 合格标准 并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要求。各项措施一般。 有 具体实现现场文明施工目标的承诺。差 (1 分) :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 应有现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且 措施内容应达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标准》 (JGJ59-2011) 合格标准并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导则》要求。各项措施不合理。无具体实现现场文明施工目标的承诺。6 分3商务资信 分评审因素满分 5 分3.1项目业绩 分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止,供应商承建过类似项目业绩,每有一项得 2.5 分。本项满分 5 分。 (备注:须提供中标 (成交) 通知书、合同书材料扫描件或复印件,否则不计分。以签订时间为准)5 分总得分=1+2+37.由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不计算价格折扣)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不计算价格折扣)相同的,按照技术方案优劣顺序推荐(按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评审得分、最后报价(不计算价格折扣)、技术得分均相同的,由磋商小组随机抽取推荐。第四章报价编制说明及依据经审核2023年田阳区交通运输局乡村振兴项目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和设计图纸、预算,资料齐全工程量计算依据:施工图。定额及取费依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2、《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3832-2018);3、《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3833-2018);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告第2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3820-2018)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中“税金”有关规定的公告》;5、《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广西补充规定的通知》桂交建管发〔2019)39号;6、材料价的调整:按《百色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3年第2期建筑安装材料市场价格计取,田阳区没有的按现行市场询价。2.竞标报价其他说明2.1本工程竞标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法2.2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竞标报价为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2.3供应商所填报的各项基价中的各种材料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价格变化因素而变动,供应商在报价时应考虑各种因素和自己的承受能力。2.4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①因工程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变化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有相同项目的按供应商的成交单价进行结算;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有类似项目的按类似项目成交单价结算;新增项目的单价有定额的套定额计算,材料价格则有信息价的按信息价,无信息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到市场询价确定;新增项目无定额可套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到市场询价确定。新增项目单价确定后下浮5%做为结算单价。②国家和本自治区政策性调整有关费用的标准的,按文件规定执行。2.5采购代理机构所提供的图纸,应认为已包括完成本工程的所有项目。凡设计图纸已指明的工程或完成图纸所示的附属工程、相关工程、衔接与后续工程所需的费用,竞标单位应计入相关项目的单价中。2.6供应商的临时占地(含半成品加工厂、料厂、拌和站、借弃土场、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及所有临时性占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发生的费用均由供应商负责;由于供应商原因引起工期延长造成供应商临时占地的租用费增加由供应商负责。以上费用在竞标价中自行考虑。2.7施工用的水、电供应由承包人通过现场勘察后自行确定。施工用水、电由承包人负责管、线路的铺、架设,并承担施工用电、用水施工期间的使用、维护和安全责任等。2.8有关土料的一切费用,包括挖、填、弃、运距以及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土料场(包括弃土场)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林地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取土费、复垦费、运输道路修建费、临时占地费、青苗补偿费、维护费等,由供应商根据市场价格及本身所能承受的风险自行考虑。但土料场的土料必须试验合格并经设计、监理和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用于本工程。2.9供应商在报价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竞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开办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增加费、技术措施费、设备吊装.运输.装卸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2.10供应商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2.11本项目竞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第五章田阳区交通局(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发包单位:承包单位:日期:二〇二二年月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见《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2018年版)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通用合同条款与专用合同条款相抵触,以专用条款为准。专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1.10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2.8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1.1.3.11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1.1.3.12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1.1.3.13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3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4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5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6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1.1.6.7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8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9雇佣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8)技术规范;(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1)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14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壹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人批准。(1)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2)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3)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作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1.6.3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4图纸的错误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10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关键性工作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3)根据第11.1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4)决定第11.3款、第11.4款下的工期延长;(5)审查批准技术方案或设计的变更;(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7)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8)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9)确定第15.8款下的暂估价金额;(10)确定第23.1款下的索赔额。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4.1.10其他义务(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合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原则由承包人承担。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态。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2)除项目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4)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5)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对施工标准化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施工能力和技术优势,积极采取有利于标准化施工的组织方式和工艺流程,加强工地建设、工艺控制、人员管理和内业资料管理,强化对施工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与此相关的费用承包人承担。(6)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28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交工付款证书中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保证金金额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4.3分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4.3.3专业分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应当具备如下条件:a.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b.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c.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证明材料,经监理人审查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可以将相应专业工程分包给该专业分包人。(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5)专业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专业分包人本单位人员。(6)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专业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专业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专业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7)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据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专业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8)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4.3.4劳务分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6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4.3.7本项目的各项分包工作均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4.4联合体不涉及。4.4.4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5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2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11.3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4.12投标文件的完备性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4.13开展党建工作要求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承包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承包人应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承包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承包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本项目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4.1.10项(1)目的规定办理。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不提供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7.2场内施工道路7.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7.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7.3场外交通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施工测量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设计单位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设计单位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设计单位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情况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8)爆破工程;(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其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处理。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为投标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数额。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8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9.2.9为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9.2.9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9.2.10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9.2.11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9.3治安保卫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环境保护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4.7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d.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9.4.8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9.4.9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9.4.10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9.4.1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9.5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监理人应在14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25日前。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14天内。10.3年度施工计划不涉及。10.4合同用款计划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2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11.开工和竣工11.1开工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11.2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异常气候条件是指项目所在地30年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规定。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11.3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发包人可按第22.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4)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5)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交工接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11.6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承包人交工前,不设置奖励机制。11.7工作时间的限制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1.4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13.1.5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2.3公路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承包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承包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13.2.4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13.2.5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13.2.6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13.2.7承包人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13.2.8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并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承包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13.2.9承包人应当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13.2.10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人。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监理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监理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14.2现场材料试验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4.4试验和检验费用(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地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监理人承担。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15.2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3变更程序15.3.1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变更估价(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15.3.3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3.4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15.4变更的估价原则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以支付;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5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建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不设施奖励机制。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不设施奖励机制。15.6暂列金额本项目无暂列金额15.7计日工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工程款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8暂估价本项目无暂估价。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工程自确定中标金额起,由于物价波动引起的工程造价变化原则上不予调价。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1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2计量方法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中的规定执行。17.1.3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本项目开工及材料预付款为合同总价30%,支付时间为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依申请支付。17.2.2预付款保函采用履约保函担保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开工及材料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及材料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17.3工程进度付款17.3.1付款周期工程款原则上按月支付,工程款原则上按月支付,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变更部分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60%;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结算经审计部门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发包人同意支付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承包人可督促发包人支付,不予计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3.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为确保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工资实时、足额发放到位,承包人应按照项目要求的时间和金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采用转账形式。(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返还时间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7.4质量保证金17.4.1工程交工验收后,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款项中预留工程结算价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质量监督机构已按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交工结算17.5.1交工付款申请单(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42天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交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交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交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交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交工付款申请单。17.5.2交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交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交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交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交工付款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发包人同意支付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处理。(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交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交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交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7.5.3结算说明本工程结算合同价款计算原则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3830-2018)、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3832-2018)、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3833-2018)、桂交建管发【2019】39号文批准执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广西补充规定的通知》相关规定编制。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发包人同意支付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处理。(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18.交工验收18.1交工验收的含义18.1.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8.1.2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8.1.3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8.2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18.3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18.3.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18.3.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18.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18.3.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8.3.7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及按照第18.3.4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4单位工程验收18.4.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8.4.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5施工期运行18.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6试运行18.6.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6.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7竣工清场18.7.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8.7.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8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8.9竣工文件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完善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2缺陷责任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限。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19.7保修责任(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时常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0.保险20.1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保险金额:以实际购买为准。保险费率:以实际购买为准。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承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自行支付。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支付。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支付。20.3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支付。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支付。20.4第三者责任险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3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自行支付。20.5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56天内。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6.3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保证足够的保险额。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负责补偿。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间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6.6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5)瘟疫;(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按规定购买保险,当发生不可抗力后果时由保险赔付。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或者非不可抗力因素连续30天停工的;(8)承包人违反第4.6款或第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5)承包人发生第22.1.1(8)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处以以下处罚:1、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每人次罚款5万元,擅自更换项目总工,每人次罚款4万元,擅自更换技术负责人,每人次罚款2万元,如工作移交不到位离岗,处以0.5万元/人.次罚款,并对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2、须执证上岗而又无证者,每人次罚款1万元,在职不在岗者,每人次罚款1万元。3、不按发包人要求更换不合格人员者,每人次罚款1万元/天。4、未按要求配备关键施工设备的每项处2万元/天罚款。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2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拒绝支付工程款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6)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5)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发包人发生第22.2.1(5)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23.1(2)~(4)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发包人的索赔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争议评审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由3人或5人以上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4仲裁(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24.1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24.5仲裁的执行(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11.1.1.2发包人:百色市田阳区交通运输局   地址:百色市田阳区解放东路3号21.1.2.6监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31.1.4.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1 年。4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项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5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5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 0.5 %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 3 %。所有变更都要经发包人批准。65.2.1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7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8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后1周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开工后3周内 。 911.5(3)逾期交工违约金:5000 元/天1011.5(3)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 %签约合同价1111.6提前交工的奖金:0元/天1211.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0%签约合同价13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不设施奖励机制。1416.1价格调整:合同期内不调价。1517.2.1开工及材料预付款金额:合同总价30%。1617.2.1/17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3份。1817.3.3(1)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0.5%签约合同价。1917.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2017.4.1质量保证金限额 3%签约合同价格。 2117.5.1(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5 份。2217.6.1(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5 份。2318.2(2)竣工资料的份数:4份。2418.5.1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2518.6.1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2619.7(1)保修期: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2720.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以实际购买为准。2820.4.2承包人必须购建筑团体意外伤害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924.1争议的解决方式:诉讼。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其他义务(4)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由承包人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合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原则上由承包人承担。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态。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2)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4)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5)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对施工标准化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施工能力和技术优势,积极采取有利于标准化施工的组织方式和工艺流程,加强工地建设、工艺控制、人员管理和内业资料管理,强化对施工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与此相关的费用承包人承担。(6)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编制施工标段总体施工方案以及单位工程的施工方案,如有需要时还应编制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案内容应包含以下内容:1、编制依据、原则,2、编制范围,3、工程概况,4、总体布置及工期安排,5、施工技术方案,6、工期保证措施,7、质量目标、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8、安全生产目标及保证措施,9、应急救援预案,10、夏季、冬季施工保证措施,11、环境保护措施,12、文明施工要求,13、与甲方、监理、设计间的协调。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指项目所在地30年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1(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7.1计量17.1.5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总额价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本项目开工及材料预付款为合同总价30%,支付时间为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依申请支付。17.2.2预付款保函采用履约保函担保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开工及材料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及材料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17.3工程进度付款17.3.1付款周期:工程款原则上按月支付,工程款原则上按月支付,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变更部分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60%;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结算经审计部门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17.3.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时间: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二十五日内足额交至指定账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金额:按2%签约合同价进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经核实拖欠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承包人提供结算清单,经核实无拖欠民工工资14天内。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22.1承包人违约22.1.2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造成发包人或第三者经济损失的,违约金额为造成工程实际损失的100%进行赔付,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第11.5(3)约定处理。22.2发包人违约22.2.2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如下:/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百色市田阳区交通运输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建设,建设那江桥一座,桥长58.04米,结构为预应力砼简支箱梁,建设内容:路基工程、桥梁工程、路面硬化工程等。(各项技术指标以该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量清单为准)。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8)技术规范;(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4.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总工:。5.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6.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7.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日历天。8.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生效。9.本合同共陆份,合同双方各执叁份。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百色市田阳区交通运输局(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账号:年月日附件二廉政合同廉政合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项目业主百色市田阳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利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发包人及期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8.本合同共陆份,合同双方各执叁份。发包人:百色市田阳区交通运输局(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合同为在(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百色市田阳区交通运输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2.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3.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5.本合同共陆份,合同双方各执叁份。发包人:百色市田阳区交通运输局(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封面格式)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响应文件资格审查部分竞标单位:(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目录(1)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如已更换成“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时不需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加盖公章,必须提供)(2)有效的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必须提供)(3)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必须提供)(4)响应文件签署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有效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供,并加盖公章)(5)响应声明;(加盖公章,必须提供)(6)诚信声明;(加盖公章,必须提供)(7)拟投入项目经理有效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必须提供)(8)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交纳与使用承诺书;(加盖公章,必须提供)(9)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是本公司的在职人员,须提供本公司为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缴纳的社保费凭证复印件(在截标之日前半年内连续三个月的);(加盖公章,必须提供)(10)竞标人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近季度财务报表;(新成立的单位请按实际提供)(加盖公章,必须提供)(11)无在建项目承诺书:由竞标人出具的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承诺书;(加盖公章,必须提供)(12)提交响应文件在截标之日前半年内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税费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必须提供)(13)无串通磋商行为的承诺函;(加盖公章,必须提供)(14)供应商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信息表;(加盖公章,必须提供)(15)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如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者小型、微型企业)采购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16)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竞标人提交的其他竞标资料。(加盖公章,如有请提供)(1)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如已更换成“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时不需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加盖公章,必须提供)(2)有效的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必须提供)(3)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竞标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竞标人:(盖章)日期:年月日备注:后附法定代表人有效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4)响应文件签署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有效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供,并加盖公章)响应文件签署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竞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的(姓名)为我公司签署本(工程名称)工程的响应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工程名称)工程的响应文件的内容。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代理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附委托代理人有效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性别:年龄:_______身份证号码:职务:竞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授权委托日期:年月日备注:委托代理人有效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5)响应声明;(加盖公章,必须提供)致:(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我方(供应商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供应商,经营地址。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的磋商,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成交供应商及其响应内容,我方就本次磋商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2.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不是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在获知本项目采购信息后,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联系。3.在此,我方宣布同意如下:(1)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2)已详细审查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补遗文件(如有);(3)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者资料;(4)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有效期。4.我方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我方在此声明,我方在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我方对此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要求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我方就对本次响应文件进行注明如下:(两项内容中必须选择一项)□我方本次响应文件内容中未涉及商业秘密;□我方本次响应文件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有:;7.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邮政编号:电话/传真:电子函件:开户银行:帐号/行号:8.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者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者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特此承诺。注:如为联合体磋商,盖章处须加盖联合体各方公章并由联合体各方法定代表人分别签署,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法定代表人(签字):供应商(盖公章):年月日(6)诚信声明;(加盖公章,必须提供)诚信声明本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企业参加工程标活动所提交的所有资料、填写数据及所包含的附件资料内容是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同样我在此所作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并愿意对在竞标过程中有关部门的调查结果承担责任。本企业提交的所有竞标资料如有不实,愿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7)拟投入项目经理有效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必须提供)(8)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交纳与使用承诺书;(加盖公章,必须提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交纳与使用承诺书致:(采购单位名称)主要承诺以下内容:1.在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转入有关部门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2.一旦其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从其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如在成交后不按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将被取消成交资格;3.严格按照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建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基础台账资料目录的通知》执行。4、严格按照《百色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系会议关于指导督促在建项目建立无欠薪承诺制的通知》(百薪联函〔2019〕1号)执行。竞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9)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是本公司的在职人员,须提供本公司为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缴纳的社保费凭证复印件(在截标之日前半年内连续三个月的);(加盖公章,必须提供)(10)竞标人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近季度财务报表;(新成立的单位请按实际提供)(加盖公章,必须提供)(11)无在建项目承诺书:由竞标人出具的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承诺书;(加盖公章,必须提供)(12)提交响应文件在截标之日前半年内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税费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必须提供)(13)无串通磋商行为的承诺函;(加盖公章,必须提供)一、我公司承诺无下列相互串通磋商的情形: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者不同供应商报名的IP地址一致的;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二、我公司承诺无下列恶意串通的情形: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其响应文件;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磋商报价,或者在竞争性磋商项目中事先约定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成交,或者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然后再参加磋商;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以上情形一经核查属实,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者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供应商(盖公章):年月日(14)供应商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信息表;(加盖公章,必须提供)供应商直接控股股东信息表序号直接控股股东名称出资比例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备注123……注:1.直接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2.本表所指的控股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关系,不包括间接的控股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本表所指的直接控股关系。3.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股东的,则填“无”。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盖公章):年月日供应商直接管理关系信息表序号直接管理关系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注123……注:1.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上下级关系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2.本表所指的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管理关系,不包括间接的管理关系。3.供应商不存在直接管理关系的,则填“无”。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盖公章):年月日(15)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如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者小型、微型企业)采购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16)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竞标人提交的其他竞标资料。(如有)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建筑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请根据自己的真实情况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依法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告成交结果时,同时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注:请根据自己的真实情况出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依法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告成交结果时,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监狱企业须提供最新一期《XX省监狱企业目录》或其他监狱企业证明材料。(非监狱企业无需提供)(封面格式)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响应文件商务部分竞标单位:(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目录一、竞标函二、竞标报价表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一、竞标函、竞标报价表㈠竞标函(采购人名称):1.我方己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的竞标总报价;工期日历日,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2.我方承诺在竞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响应文件。3.如我方成交:⑴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⑵随同本竞标函递交的竞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⑶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5.(其他补充说明)。竞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㈡竞标报价表币种:人民币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数量单位竞标总报价备注(小写):¥ 元,(大写人民币): ;项目经理姓名:注册建造师证书专业、等级:工期(日历天) 质量要求注:⑴如果以上内容无法满足供应商对竞标报价描述,可自行添加包含在价格因素内的一切内容。⑵报价必须包括项目相关的所有费用与国家规定的所有税费。供应商:(盖章)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注:最终报价请上传相应的报价清单(封面格式)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响应文件技术标部分竞标单位:(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目录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一、施工组织设计1.供应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表格可扩展。附表一拟投入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表二劳动力计划表附表三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表四施工总平面图附表一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序号机械或设备名称型 号 规 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备注附表二劳动力计划表单位:人工种按项目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工种注:1.供应商应按所列格式提交包括分包人在内的估计劳动力计划表。2.本计划表是以每班八小时工作制为基础编制的。附表三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横道图(或网络网)1.供应商应提交施工进度横道图(或网络网)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响应文件要求的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成交的供应商还应按合同条件有关条款的要求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横道图(或网络网)表示,说明计划开工日期和各分项工程各阶段的完工日期和分包合同签订的日期。3.施工进度计划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附表四施工总平面图供应商应提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二、项目管理机构㈠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职务姓名职称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一旦我单位成交,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我方保证并配备上述项目管理机构。上述填报内容真实,若不真实,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项目管理班子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等情况另附资料说明。㈡项目经理简历表姓 名年 龄专 业职 称职 务拟在本合同 工程任职身份证号码注册建造师证书等级及编号职称证书编号主 要 经 历 年至 年工程名称担任何职工程所在地工程规模工程质量等级建设单位或 业主单位说明: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身份证、建造师注册证书(要求为公路工程专业,且注册单位为供应商单位)、供应商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凭证(截标前半年内任意1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费凭证(专用收据或者社会保险缴纳清单))。⑵必须附上清晰可辨的身份证、注册建造师证书的复印件。㈢项目技术负责人(总工)简历表姓 名年 龄专 业职 称职 务拟在本合同 工程任职身份证号码职称证书编号主 要 经 历 年至 年工程名称担任何职工程所在地工程规模工程质量等级建设单位或 业主单位说明:投入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要求为中级及以上职称)、供应商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凭证(截标前半年内任意1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费凭证(专用收据或者社会保险缴纳清单))。⑵必须附上清晰可辨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的复印件。㈣项目其它主要人员简历表姓 名年 龄专 业职 称职 务拟在本合同工程担任职务身份证号码职称证书编号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名称及编号经 历年至 年参加过施工的工程项目名称担任何职备 注说明:⑴“项目其他主要人员”指除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外实际参加本合同工程施工的项目管理、技术等方面的负责人,包括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等。⑵须附上清晰可辨的身份证及相应的执业证书或上岗资格证书的复印件。⑶表格不够可另行复印。㈤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注:⑴辅助说明资料主要包括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有关复印证明资料以及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辅助说明资料格式不做统一规定,由供应商自行设计。⑵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另附(与本响应文件一起装订)。第七章技术规范一、工程建设地点的现场条件:(一)现场自然条件满足施工要求。(二)现场施工条件符合施工要求。二、技术规范本工程的技术规范采用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工程建设性标准强制性条文,同时也要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各专业相关的现行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八章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另附)广西恒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田阳区交通运输局乡村振兴项目BSZC2023-C2-210058-GXHY成交公告一、项目编号:BSZC2023-C2-210058-GXHY二、项目名称:2023年田阳区交通运输局乡村振兴项目三、中标(成交)信息1.中标结果:序号中标(成交)金额(元)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供应商地址1报价:1145462.68(元)广西旭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百色市右江区那毕大道新环球商业广场百色投资大厦东(右)塔楼15层1509号2.废标结果:序号标项名称废标理由其他事项////四、主要标的信息工程类主要标的信息:序号标项名称标的名称施工范围施工工期项目经理执业证书信息12023年田阳区交通运输局乡村振兴项目2023年田阳区交通运输局乡村振兴项目百色市田阳区洞靖镇西平村上屯产业桥项目,建设便民桥一座,长60米;百色市田阳区洞靖镇西平村通村主道中屯桥项目,加宽桥面至3.5米及加固桥墩;百色市田阳区坡洪镇坡丹村便民桥项目,建设桥长10米、宽4米产业桥。(详见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内容)240日历天沈洋桂 245171867400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黄维中,罗小妹,邓大志(采购人代表)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要求,按市场价计算执行:(100万以内(包括100万)部分,按成交金额的1%计取,100万到500万(包括500万)部分按成交金额的0.7%计取)标准收取,由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1018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八、其他补充事宜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百色市田阳区交通运输局地址:广西百色市田阳区解放东路3号联系方式:0776-311108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广西恒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前程路8号三祺龙景国际办公楼14层1413、1414号联系方式:0776-2154988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谭少飞电话:0776-2154988百色市田阳区交通运输局广西恒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月日(15)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如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者小型、微型企业)采购时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百色市田阳区交通运输局(单位名称)的2023年田阳区交通运输局乡村振兴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2023年田阳区交通运输局乡村振兴项目(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广西旭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26人,营业收入为13526.20万元,资产总额为10193.20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广西旭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期:2023年03月23日注:请根据自己的真实情况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依法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告成交结果时,同时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广西旭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期:2023年03月23日注:请根据自己的真实情况出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依法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告成交结果时,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监狱企业须提供最新一期《广西省监狱企业目录》或其他监狱企业证明材料。(非监狱企业无需提供)无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振兴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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