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服务 生产障碍耕地修复试点中标结果公示(内江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2023)



内江市市中区2023年生产障碍耕地修复试点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N5110022023000019

二、项目名称:内江市市中区2023年生产障碍耕地修复试点项目

三、采购结果

合同包1: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

四川省科源工程技术测试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成员:绵阳市国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温江区科惠路一段919号
3,866,8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合同包1:
服务类(四川省科源工程技术测试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成员:绵阳市国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金额(元)

1
农业服务
内江市市中区2023年生产障碍耕地修复试点项目
在白马镇、全安镇、乐贤街道、永安镇和凌家镇集中连片规整的安全利用类耕地落实耕地生产障碍修复利用措施面积10000亩,其中包含7个修复利用综合效果评价田间试验点和134个综合效果监测点,通过采取适宜的耕地生产障碍修复利用技术,确保市中区2023年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93%,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同时,根据《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耕地生产障碍修复利用区农产品达标率达到90%及以上,农产品重金属限量值参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22)标准,且作物产量不低于正常产量的90%。
详见磋商文件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40日
详见磋商文件
3,866,800.0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小勇(采购人代表)、朱清、李尚华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参照原《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标准规定,代理服务费以中标金额作为计算基数,按收费标准下浮20%进行收取。

代理服务费金额:

合同包1: 3.0347万元。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内江市市中区财政局。
联系电话:0832-2123006
地址:内江市市中区南环路西二巷9号。
邮编:641000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内江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
地址:内江市市中区大同街42号
联系方式:0832-218027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四川中泰久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严陵镇桂花北路500号16幢4层404号
联系方式:186083076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先生
电话:18608307699

四川中泰久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05月08日

相关附件:

内江市市中区2023年生产障碍耕地修复试点项目磋商文件(2023042501).zip
内江市市中区2023年生产障碍耕地修复试点项目磋商文件(2023042501).zip

包1供应商评审情况表.pdf
包1供应商评审情况表.pdf

中小企业申明函.pdf
中小企业申明函.pdf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内江市市中区2023年生产障碍耕地修复试点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内江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区域
市中区
公告时间
2023年05月08日 17:17

评审专家名单
张小勇,朱清,李尚华

总中标金额
¥386.68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张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
18608307699

采购单位
内江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

采购单位地址
内江市市中区大同街42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832-2180278

代理机构名称
四川中泰久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严陵镇桂花北路500号16幢4层404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8608307699

附件: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内江市市中区2023年生产障碍耕地修复试点项目资格性响应文件第二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中小企业声明函1、中小企业声明函(联合体牵头单位)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内江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单位名称)的内江市市中区2023年生产障碍耕地修复试点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修复利用示范区建设、修复利用效果评估监测、修复利用效果评估(标的名称),属于农、林、牧、渔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四川省科源工程技术测试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119人,营业收入为7328.15万元,资产总额为13959.8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四川省科源工程技术测试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日期:2023年05月06日说明: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处理。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由联合体各方据实提供。(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四川省科源工程技术测试中心有限责任公司SICHUANKEYUAVTESTINGCEVTEROFENGINEERINGTECHVOLOGY50内江市市中区2023年生产障碍耕地修复试点项目资格性响应文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联合体成员单位)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内江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单位名称)的内江市市中区2023年生产障碍耕地修复试点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修复利用示范区建设(标的名称),属于农、林、牧、渔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绵阳市国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9人,营业收入为49.17万元,资产总额为307.76万元,属于微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绵阳市国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日期:2023年05月06日说明: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处理。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由联合体各方据实提供。(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四川省科源工程技术测试中心有限责任公司SICHUAVKEYLAVTESTINGCEVTEROFENGINEINGTECHVOLOGY51内江市市中区2023年生产障碍耕地修复试点项目内江市市中区年生产障碍耕地修复试点项目评审情况表评审情况表项目编号:N5110022023000019,项目编号:序序号号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名称是否是否通过通过资格资格性审性审查查是否是否通过通过符合符合性审性审查查未未通通过过原原因因是否根据政府是否根据政府扶持政策在评扶持政策在评审时进行价格审时进行价格扣除扣除报价报价(10分分)项目项目需求需求分析分析(9分分)服服务务方方案案(44分分)服务服务保障保障措施措施(18分分)类类似似业业绩绩(9分分)人人员员配配置置(10分分)综合评综合评审得分审得分汇总汇总((100分)分)评审结果评审结果1四川省科源工程技术测试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是是/否107.544189492.500第一成交候选人:四川省科源工程技术测试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报价金额:3866800(元)(叁佰捌拾陆万陆仟捌佰元整)。第二成交候选人:四川实朴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报价金额:3874000(元)(叁佰捌拾柒万肆仟元整)。第三成交候选人:四川爱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报价金额:3878000(元)(叁佰捌拾柒万捌仟元整)。2四川实朴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是是/否9.984.53713.59881.980第一成交候选人:四川省科源工程技术测试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报价金额:3866800(元)(叁佰捌拾陆万陆仟捌佰元整)。第二成交候选人:四川实朴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报价金额:3874000(元)(叁佰捌拾柒万肆仟元整)。第三成交候选人:四川爱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报价金额:3878000(元)(叁佰捌拾柒万捌仟元整)。3四川爱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是是/否9.974.53313.59675.970第一成交候选人:四川省科源工程技术测试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报价金额:3866800(元)(叁佰捌拾陆万陆仟捌佰元整)。第二成交候选人:四川实朴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报价金额:3874000(元)(叁佰捌拾柒万肆仟元整)。第三成交候选人:四川爱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报价金额:3878000(元)(叁佰捌拾柒万捌仟元整)。2023-05-08-第1页-采购编号:N5110022023000019内江市市中区2023年生产障碍耕地修复试点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国·四川(内江)内江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四川中泰久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编制2023年04月“政采贷”业务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的通知,为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现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详细要求及流程见“川财采[2018]123号文”)。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银行名单1.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14.渤海银行成都分行2.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15.雅安农村商业银行3.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16.雅安市商业银行4.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17.眉山农村商业银行5.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18.乐山市商业银行6.中国邮储银行四川省分行19.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7.华夏银行成都分行20.绵阳市商业银行8.民生银行成都分行21.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四川天府银行2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10.兴业银行成都分行2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11.成都银行24.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12.成都农村商业银行25.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上海银行成都分行26.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1第二章供应商磋商须知4第三章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31第四章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32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和合同重要条款等要求37第六章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41第七章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42第九章评审方法69第十章政府采购合同(参考文本)84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四川中泰久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内江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委托,拟对内江市市中区2023年生产障碍耕地修复试点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N51100220230000192.采购项目名称:内江市市中区2023年生产障碍耕地修复试点项目。3.采购人:内江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中泰久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5.定向采购情况: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资金情况本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389.25万元。三、采购项目简介:在白马镇、全安镇、乐贤街道、永安镇和凌家镇集中连片规整的安全利用类耕地落实耕地生产障碍修复利用措施面积10000亩,其中包含7个修复利用综合效果评价田间试验点和134个综合效果监测点,通过采取适宜的耕地生产障碍修复利用技术,确保市中区2023年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93%,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同时,根据《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耕地生产障碍修复利用区农产品达标率达到90%及以上,农产品重金属限量值参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22)标准,且作物产量不低于正常产量的90%。对提升耕地土壤环境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促进耕地资源永续利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内容详见第五章采购项目服务内容和商务要求。)四、供应商邀请方式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发布。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须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非中小企业参与的将视为无效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3.本项目的特殊要求: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4.本项目允许联合体参与磋商。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四川政府采购”网站(曝光台)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1.获取时间:2023年04月26日至2023年05月05日(北京时间)(00:00:00-12:00:00;12:00:00-23:59:59)(节假日除外)2.网上获取:途径: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投标(响应)管理-未获取采购文件中选择本项目获取采购文件方式:在线获取售价:0元注:因信息填写不完整或错误而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05月06日10:00(北京时间)。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四川省内江市经开区甜城大道999号内江国际家居商贸城二期一标段内江农商大市场9栋4楼22号。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3年05月06日10:0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十一、磋商地点:四川省内江市经开区甜城大道999号内江国际家居商贸城二期一标段内江农商大市场9栋4楼22号。十二、联系方式采购单位:内江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联系地址:内江市市中区大同街42号联系人:李老师联系电话:0832-2180278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中泰久辰建设管理项目有限公司通讯地址:内江市威远县严陵镇万汇商品博览城16幢404号联系人:张先生联系电话:18608307699第二章供应商磋商须知一、供应商磋商须知附表序号条款名称说明和要求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1.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三家供应商。2.邀请方式:1.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2.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3.经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采购人内江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中泰久辰建设管理项目有限公司;采购项目名称内江市市中区2023年生产障碍耕地修复试点项目;磋商文件编号N5110022023000019磋商文件编制由采购人和四川中泰久辰建设管理项目有限公司共同编制;定向采购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预算(实质性要求)本项目共1个包,采购预算:人民币389.25万元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为无效报价。最高限价(实质性要求)本项目共1个包,最高限价:人民币389.25万元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1.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实质性要求)一、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文件规定,对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注:(一)节能产品认证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的最新版本,依据国家能效标准中二级能效(水效)指标。(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产品认证标准发生变更的,依据原认证标准获得的、仍在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可使用至2019年6月1日。(三)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以“★”标注的为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产品,属于强制采购产品品目内的产品,必须提供认证证书。(四)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应依据相关标准的最新版本。政府采购扶持政策(实质性要求)一、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一)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等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适用)。(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四)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体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适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二、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一)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二)本项目对监狱企业参与磋商的价格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三)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四)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五)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虚假《监狱企业承诺》或材料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三、促进残疾人就业(一)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二)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格式详见第八章)。(三)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磋商的价格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五)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失信企业(一)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按照《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川发改信用规〔2019〕405号)、《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14号)规定执行。(二)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三)“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参加项目磋商直接作无效处理。五、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一)详见供应商磋商须知附表序号11.六、无线局域网产品(一)根据《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5〕366号)的规定,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应当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七、政府采购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一)采购项目将根据政策要求,给予参加本项目,注册地在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适当加分。如未将其设定为加分项,将按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注册地在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原则执行。磋商情况公告1.所有递交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资格性审查情况、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审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供应商须将响应文件中涉及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标注和说明,若未进行标注和说明的,视为全部内容均可公布,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是否接受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磋商(实质性要求)不接受;接受。是否组织考察现场、标前答疑会不组织;组织,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另行书面通知。供应商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间严格按国家和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文件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有效期(实质性要求)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报价方式总价报价及分项明细报价(如涉及)。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服务时间: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服务地点: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质量要求、验收标准1.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要求。2.验收标准: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磋商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以及合同条款。响应文件份数1.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实质性要求)2.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壹份(Word或WPS版本。电子文档保存介质使用U盘)。签字盖章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响应文件的装订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壹份(Word或WPS版本。电子文档保存介质使用U盘)。响应文件封面的标注响应文件正本、副本、电子文档的封面上均应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年月日、包号(如有);并分别在封面上标明“正本”和“副本”、“电子文档”字样。响应文件外层密封袋的标注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年月日、包号(如有)。参与报价保证金(实质性要求)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采[2020]28号)文件,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磋商文件、评审工作咨询联系人:张先生联系电话:18608307699成交通知书领取1.成交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四川中泰久辰建设管理项目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联系人:张先生联系电话:186083076992.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可联系采购代理机构采取邮寄、快递方式按照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地址送达成交通知书,邮寄费用由成交人自行承担。供应商询问、质疑1.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磋商文件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对磋商过程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对磋商结果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联系人:张先生联系电话:186083076992.仅接受供应商一次性提出的质疑内容,逾期或二次提出的质疑内容将不予受理。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供应商投诉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内江市市中区财政局。联系电话:0832-2123006地址:内江市市中区南环路西二巷9号邮政编码:641000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等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原《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标准规定,代理服务费以中标金额作为计算基数,按收费标准下浮20%进行收取,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补充说明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1.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是指银行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审查和政府采购信誉为基础,依托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企业的贷款程序和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供应商发放无财产抵押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2.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贷款流程办理。上述文件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竞争性磋商费用无论竞争性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竞争性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声明承诺提醒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各种声明和承诺应当真实有效,无效声明和承诺、虚假声明和承诺将由供应商自己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不利后果,虚假声明和承诺还将报告监管部门追究法律责任。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划定本项目为:农、林、牧、渔业。(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备注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同一事项表述与磋商须知表内容不一致的,以磋商须知表为准。二、总则(一)适用范围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亦简称“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采购项目。2.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资格、其它响应文件(亦简称“响应文件”),仅适用于本采购项目。3.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磋商小组(亦可称为“评审委员会”),仅适用于本采购项目。4.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二)采购主体1.“采购人”系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内江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采购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系指四川中泰久辰建设管理项目有限公司。3.“供应商”系指购买了竞争性磋商文件拟参加磋商和向采购人提供相应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4.“服务”系指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服务供应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三)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合格的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1.具备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邀请”第二条的基本条件;2.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并登记,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3.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4.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5.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未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部门处罚(处理)。6.【《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报价无效:(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四)磋商费用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五)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4.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5.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6.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7.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六)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1.具体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磋商须知前附表14”。2.如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则按以下内容执行(如涉及):(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竞争性磋商,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竞争性磋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争性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符合第一章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2)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参与竞争性磋商的,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协议原件。(3)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竞争性磋商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一切事务。(4)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将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6)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七)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八)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九)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2.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3.供应商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否则视为供应商未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不影响有效性。4.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三、磋商文件(一)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1.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磋商文件包括以下内容:(1)竞争性磋商邀请(2)供应商磋商须知(3)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4)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5)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6)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7)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8)响应文件格式(9)评审方法(10)政府采购合同(参考文本)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2.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本项目法定发布媒体网站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均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磋商文件的澄清与磋商文件有矛盾,以日期在后的为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5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3.供应商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本项目的更正公告,以保证其对磋商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供应商未按要求下载相关文件,或由于未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的信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更正通知通过供应商报名时备注的电子邮箱发送至所有按照规定获得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相应更正通知后,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如供应商未给予书面回复,则视为收到并认可该更正通知的内容。4.供应商认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若采纳,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5.供应商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澄清回复后,应立即以信函或传真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收到上述文件。(三)答疑会和现场考察1.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3.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4.本次竞争性磋商不组织答疑会。四、响应文件(一)响应文件的语言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或行业认证等需要以非中文表述且不宜翻译为中文的除外。)2.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实质性要求)(二)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三)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四)响应文件格式1.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2.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五)响应文件的组成磋商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本项目响应文件分为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资格性响应文件用于磋商小组资格审查,其他响应文件用于磋商。磋商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磋商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1.资格性响应文件: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写资格性响应文件:(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如涉及需提供,具体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八章格式1-1);(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如涉及需提供,具体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八章格式1-2);(3)关于资格的声明函;(4)承诺函;(5)中小企业声明函;(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涉及需提供);(7)监狱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如涉及需提供);(8)磋商文件“第四章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要求的其它证明材料;(9)磋商供应商认为为满足本项目资格要求还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2.其他响应文件:供应商须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如适用):(1)报价函;(2)供应商基本情况表;(3)报价表;(4)分项报价明细表(如涉及需提供);(5)最终报价信(报价供应商磋商现场单独提供);(6)供应商诚信情况的承诺;(7)知识产权声明函(8)项目服务内容及要求条款响应偏离表;(9)商务应答表;(10)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11)供应商本项目主要人员情况表;(12)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项目服务要求作出的积极响应和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如适用)(13)针对本项目的实施方案及后续服务保障措施;(如适用)(14)磋商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如适用)3.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4.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六)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1.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资格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壹份(Word或WPS版本)。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2.其他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壹份(Word或WPS版本)。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3.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4.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7.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9.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另有规定外除。(七)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1.响应文件“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可以单独封装,也可以密封于一件包装内。每件密封包装的最外层应标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包号(如有)。2.密封后的封口上加盖供应商公章,磋商前不得启封。3.每一密封信封上注明“于2023年*月**日**:**(北京时间)(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4.供应商应将磋商后的最终报价单独封装在信封内,在最终报价时递交磋商小组。(报价时提供)5.如果未按前款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响应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拒绝,并退回供应商。6.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7.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八)磋商截止时间1.所有响应文件都必须按“竞争性磋商邀请”中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规定地点。2.出现因磋商文件的修改推迟递交截止日期时,则按采购代理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3.采购代理将拒绝接收并原封退回在递交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九)响应文件的递交1.响应文件应于递交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规定密封、签署、盖章后送达磋商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并按无效处理。2.递交响应文件时,供应商名称和响应文件的项目编号应当与报名供应商名称和磋商文件的项目编号一致。但是,响应文件实质内容与报名供应商名称和磋商文件的项目编号一致,只是封面文字错误的,可以在评审过程中当面予以澄清,以有效的澄清材料作为认定响应文件是否有效的依据。3.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4.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十)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4.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4)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五、报价要求(一)报价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格式”中报价表、分项报价明细表(如适用)、最终报价信的要求进行报价。(二)项目承包本次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由供应商参照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报价。除合同条款中确定遇不可抗力因素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故、问题和可能发生的费用均由供应商自行负责。总报价应包括承诺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并承担一切风险责任。(三)报价要求1.供应商应以磋商文件内容作为报价基础,同时可结合自身实力,考虑项目实施因素及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以不低于企业成本的价格自主确定报价。2.本次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3.供应商须提交项目总报价及报价说明。4.供应商应充分考虑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所有费用均应计入总报价。(四)报价货币报价函、报价表、分项报价明细表、最终报价信中的报价一律用人民币币种填报。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任何非人民币币种的报价。六、磋商与最终报价(一)磋商会人员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供应商磋商须知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会。采购人监督、供应商须派代表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磋商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二)磋商会内容磋商会主持人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宣布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按照规定主持磋商会。将按以下程序进行:1.宣布磋商会开始。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已到,主持人宣布磋商会开始并致辞;2.宣布会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3.确认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是指供应商确认自己递交的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不代表对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密封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当场向会议主持人或者现场监督人员反映,要求现场记录人员予以记录,但不得干扰、阻挠磋商会议工作的正常进行;4.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需现场对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宣布,并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签字确认;5.供应商不足3家的,终止采购活动,并退回响应文件;6.宣布磋商会结束。所有供应商代表应立即退场。同时所有供应商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进行下一步的磋商活动和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评审结果供应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三)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1.响应文件未密封;2.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未盖供应商公章;3.未缴纳保证金(如涉及);4.供应商针对同一项目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份有效的;5.供应商在一份响应文件中,对同一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的。(四)最终报价1.磋商后,供应商须在磋商小组要求的时间内作出最终报价,该报价须供应商的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为有效。七、评审小组组建及评审(一)评审小组组建及评审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八、成交事项(一)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3.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顺序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4.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三)成交结果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四)成交通知书1.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2.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3.供应商成交后,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可联系采购代理机构采取邮寄、快递方式按照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地址送达成交通知书,邮寄费用由成交人自行承担。4.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成交人的响应文件本应作为无效响应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将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成交人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九、合同事项(一)签订合同1.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3.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4.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6.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之后2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原件(一份)尽快送采购代理机构财务科室,以便尽快退还保证金。签订的合同编号按照本项目成交通知书上的编号执行。(二)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1.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2.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3.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4.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三)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1.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2.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四)补充合同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五)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六)合同公告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七)合同备案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八)履行合同1.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九)验收1.本项目采购人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磋商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承诺以及合同条款。2.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川发改信用规〔2019〕405号)、《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14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3.成交供应商在合同履行验收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采购人出具的验收书(一份)送采购代理机构财务科室。(十)资金支付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具体要求详见采购文件第五章。十、磋商纪律要求(一)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2)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二)磋商现场纪律要求供应商在磋商现场须听从采购代理机构的安排,自觉遵守秩序,不得起哄,大声喧哗;不得现场与其他供应商协商报价;不得干预磋商评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独立承担,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向同级财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十一、询问、质疑和投诉(一)询问、质疑、投诉具体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十二、其他(一)解释说明1.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2.本项目涉及企业资质、产品认证、人员执业资格等描述与国家最新要求不一致时以最新要求为准。3.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实质性要求)。4.本项目除采购文件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货物外,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则作无效处理。(货物采购适用)(二)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1.因国家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转隶工作已经完成,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时须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承诺函或由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并将查询记录存档(两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三)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1.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2.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在资格审查阶段进行。3.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对供应商进行信用记录查询,并将查询记录存档。第三章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一、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一)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非中小企业参与的将视为无效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三)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1.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四)其他类似效力要求:1.报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第四章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一、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文件及其他类似效力的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一)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若为联合体参与,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1.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独立法人机构提供下述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①在有效期内;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③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注:①发证机关有年检要求的,应按规定通过年检;②在有效期内;③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注:①在有效期内;②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工商部门新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注:①在有效期内;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③复印件加盖公章)。注:①企业若已更换为三证合一的则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均具备此条同等效力。②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等政策要求,若资格要求涉及的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已实行多证合一的,提供多证合一证照副本复印件。非独立法人机构提供下述证明材料: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供应商具有良好商业信誉的证明材料: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可提供承诺书原件【格式可自拟】或提供采购文件第八章“格式1-4”。注: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市场监管)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国家有新政策要求的按新政策执行)(2)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2.1供应商提供2021年或2022年度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经审计的有效财务报告应包括报告及报告中所附的完整内容,并由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盖章);2.2供应商提供2021年或2022年度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2.3供应商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为其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2.4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可提供公司章程复印件;2.5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如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或自然人时,可提供承诺函【格式可自拟】或提供采购文件第八章“格式1-4”。注: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中第2.1-2.5项具有同等的效力,供应商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提供其中任意一项。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1)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格式可自拟】或提供采购文件第八章“格式1-4”。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提供2022年1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的证明材料(税收提供缴纳税收的银行电子回单或行政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复印件;社保资金提供缴纳社保的银行电子回单或行政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2)也可提供书面承诺函【格式可自拟】或提供采购文件第八章“格式1-4”;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材料原件。(成立不足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计算)注:提供采购文件第八章“格式1-4”。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承诺函。注:提供采购文件第八章“格式1-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非中小企业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将视为无效: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注:提供采购文件第八章“格式1-6”。(三)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证明材料:1.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提供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原件,格式自拟,如果虚假承诺,作无效响应、成交处理)。(成立不足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计算)(四)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原件。(1)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①身份证正面、反面复印件;②户口本复印件(户主页+当事人页);③军官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被授权人为军人的按此提供);④护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被授权人为外籍人士的按此提供);⑤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参与磋商时不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原件”。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1)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①身份证正面、反面复印件;②户口本复印件(户主页+当事人页);③军官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被授权人为军人的按此提供);④护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被授权人为外籍人士的按此提供);⑤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参加磋商时提供本证明书。(3)非独立法人机构提供相应的负责人授权书原件。3.供应商为自然人时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供应商自行提供)4.联合体协议(如涉及):联合体参加磋商时提供联合体协议(提供采购文件第八章“格式1-5”)。注:供应商若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本项目的,则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需按照本章第(一)1-6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其单位公章,否则资格审查视为不通过;说明:1.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四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不予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2.本章要求按采购文件第八章“格式1-4”提供的承诺函的,只需提供一份即可,不需多份提供。3.本项目资格审查仅限于本章涉及的所有内容,若供应商未按照以上要求提供齐全,其资格审查作未通过处理。4.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5.供应商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部门处理的,不能认定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若提供虚假承诺将被视为虚假响应,取消成交资格。6.重大违法记录中的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及范围是: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为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为准。7.供应商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8.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的组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和合同重要条款等要求一、项目概述本项目为内江市市中区2023年生产障碍耕地修复试点项目。在白马镇、全安镇、乐贤街道、永安镇和凌家镇集中连片规整的安全利用类耕地落实耕地生产障碍修复利用措施面积10000亩,其中包含7个修复利用综合效果评价田间试验点和134个综合效果监测点,通过采取适宜的耕地生产障碍修复利用技术,确保市中区2023年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93%,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同时,根据《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耕地生产障碍修复利用区农产品达标率达到90%及以上,农产品重金属限量值参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22)标准,且作物产量不低于正常产量的90%。对提升耕地土壤环境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促进耕地资源永续利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二、采购标的及其所属行业1、标的名称:修复利用示范区建设、修复利用效果评估监测、修复利用效果评估2、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注:中小企业申明函中的标的名称和所属行业按照以上内容填写。三、技术服务要求(实质性要求)(一)服务内容1.修复利用示范区建设在安全利用类耕地相对集中连片地区,以镇、村为基础单元,建设农用地安全利用集中示范区10000亩,结合耕地土壤污染现状及农户种植计划,因地制宜采取叶面阻控、原位钝化、品种调整、优化施肥等环境友好型农用地安全利用措施,克服农产品产地环境障碍,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拟实施区域分布表乡镇村拟实施面积(亩)白马镇白蜡园村1000白马镇白塔村800白马镇干子村500白马镇龙洞村700全安镇凤鸣村1500乐贤街道丁和村1000乐贤街道新光村500乐贤街道永兴村500凌家镇古楼村650凌家镇何家坡村650凌家镇柳家嘴村400凌家镇石鼓村1500永安镇板凼村300合计100002.修复利用效果评估监测在项目实施区域范围内,每1500亩建立1个修复利用综合效果监测点,每个监测点不少于1亩。其中一个处理采取项目实施区域措施,另一个处理为常规空白对照。措施落实前后分别采集土壤样品,测定pH,有效镉、镉、铬、汞、砷、铅等指标;措施落实后采集农产品样品,重点检测铅、镉、铬、砷、汞等5项重金属指标,同时测定实施区和空白对照区农作物单位产量。按照《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NY/T3343-2018)编制耕地污染安全利用效果评价报告。修复利用综合效果评价田间试验(7个)预计采集土壤检测样品21个、农产品检测样品14个、农产品测产样品14个。3.修复利用效果评估对市中区10000亩项目集中推进区土壤和农产品进行重金属污染物检测,并依据《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22)分别统计土壤与农产品协同样品镉、铬、汞、砷、铅等指标数据。农产品样品采样监测点位设置:每75亩建立1个修复利用综合效果监测点,共设置监测点134个,1个监测点位采集1份混合农产品样品,合计134份农产品样品送检。根据监测结果,按照《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NY/T3343-2018的要求,对治理修复效果进行评估,根据项目目标的要求,农产品中目标污染物超标率≦10%,且治理区域农作物单位产量(折算后)与当季同等条件下周边非治理区相比,减产幅度应小于或等于10%;则治理效果达标。依据市中区10000亩项目实施区内土壤和农产品重金属污染物检测数据及效果评价结论,按照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环办土壤〔2019〕53号),根据历年土壤与农产品协同采样数据,对实施区域的农用地土壤环境类别划分成果进行调整。(二)服务要求1.项目实施过程中品种调整拟实施500亩,有机肥撒施拟实施10000亩,土壤调理拟实施2500亩,叶面阻控拟实施2500亩。治理措施不对治理区域主栽农产品产量产生严重负面影响。1.1品种调整:在拟实施区域内挑选水稻种植大户、合作社进行低富集水稻种子补助,统计500亩;每亩发放1.5斤低富集水稻种子。1.2有机肥撒施:在拟实施区域内共计2500亩水稻田块及7500亩旱地田块,按照200公斤/亩施撒有机肥,合计2000吨。1.3土壤调理剂:在拟实施区域内共计1000亩水稻田块及1500亩旱地田块,按照100公斤/亩施撒土壤调理剂,合计250吨。1.4叶面阻控剂:在拟实施区域内共计2500亩水稻田块,按照600ml/亩,每次喷施300ml、喷施2次,合计1.5立方。2.投入品含量要求:耕地污染技术措施不能对耕地或地下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安全利用所使用有机肥、钝化剂、叶面阻控剂等耕地投入品中镉、汞、砷、铅、铬5种重金属含量,不能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规定的筛选值,或者采取措施区域耕地土壤中对应元素的含量。3.选择项目区中的白马镇、全安镇、乐贤街道、永安镇和凌家镇的安全利用类耕地,作为本项目田间试验点,根据面积大小均匀布设。每1500亩建立一个修复利用综合效果评估田间试验,共建立7个综合效果评价试验点,每个试验点面积不少于1亩,每个试验点设置试验组和对照组,处理间用土夯实并加薄膜防止渗透,不设重复。4.投标人须为本项目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满足本项目实际工作需要。5.技术培训要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乡镇、村社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田间指导不低于5次。6.宣传展示要求:根据采购人要求制作标识标志牌、简报及其他宣传物资。7.本项目服务过程中的相关安全责任由成交人自行承担。8.成交人在项目实施期间,应加强与当地乡镇、村委、农户等个人或单位沟通协调,确保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实施项目。(三)项目成果1.完成耕地生产障碍修复利用措施面积10000亩。2.市中区2023年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93%。3.项目区农产品达标率达到90%及以上,减产不超过10%。四、商务及其他要求(实质性要求)(一)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40日。(二)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三)付款方式: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采购人向成交人预付合同总金额的30%;货物验收合格且措施落实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提交全部的正式成果并经采购人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四)其他要求验收标准和方法: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本项目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等要求进行验收。(五)其他未尽事宜合同约定。第六章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一、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一)供应商资格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磋商文件资格性要求。(二)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不能实质性偏离磋商文件的技术和商务要求。(三)响应文件中不能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第七章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一、磋商内容:(一)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价格。(二)相关专利、专有技术、商务等情况说明。(三)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二、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一)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磋商小组中的采购人代表确认。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正本/副本)资格性/其他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格式封面)项目名称:XXXXXXXXXX项目编号:XXXXXXXXXX供应商名称:XXXXX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注:响应文件分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应分册装订密封第一部分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格式1-1一、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实质性要求)四川中泰久辰建设管理项目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本授权声明:XXXXXX(供应商名称),XXXXX(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XXXXX(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XXXXXX项目(采购编号:XXXXXXX)包号(如有):XX磋商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我单位均予承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我单位承担。特此声明。注: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不亲自参加磋商活动,而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适用。供应商名称:XXXXXXXX(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XXXX年XX月XX日格式1-2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名称:XXXXXXXX单位性质:XXXXXXXX地址:XXXXXXXX姓名:XXX职务:XXX联系电话:XXXXXXXX本人系XXXXXXXX(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就参加你单位组织的“XXXXXXXX(项目名称)(项目编号:XXXXXXXX)包号(如有):XX”的政府采购活动、合同签订以及合同履约等一切事宜,我单位均予承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我单位承担。特此证明。注: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参加磋商时须提供本身份证明。供应商名称:XXXXXXXX(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日期:XXXX年XX月XX日格式1-3三、关于资格的声明函(实质性要求)四川中泰久辰建设管理项目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关于贵方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XXXXXXXXXXX项目(项目编号:XXXXXXXXXX)包号(如有):XX磋商邀请,本XXXXX(签字人)愿意参加磋商,提供磋商文件中所需的服务,本签字人确认资格文件中的说明以及响应文件中所有提交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XXXXXXX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XXXX年XX月XX日格式1-4四、承诺函(实质性要求)致:四川中泰久辰建设管理项目有限公司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成立不足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计算)(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三、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中,我公司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均无行贿犯罪记录。四、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磋商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五、在参加本次磋商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我方未参与本采购项目前期咨询论证,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六、在参加本次磋商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七、我司未被对列入按财库[2016]125号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八、如果有对按照《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川发改信用规〔2019〕405号)、《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14号)等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九、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十、如本项目评审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十一、我司完全同意磋商文件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说明,承诺由此造成的纠纷由我单位全权负责。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XXXXXX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XXXX年XX月XX日格式1-5五、联合体协议书(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供应商须提供)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以联合体的形式共同参加XXXXXXXXXX项目(项目编号:XXXXXXX;包号(如有):XXX)的采购活动。现就联合体参加磋商事宜订立如下协议。1.XXXXXXXXXXXXXXXXXXXX(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牵头人。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响应文件编制和合同磋商等政府采购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XXXXXXXXXXXXXXXXXXXXX。5.联合体各方不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7.本协议书一式XX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牵头人名称:XXXXXXX(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XXXXXXX(签章)成员名称:XXXXXXX(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XXXXXXX(签章)……XXXX年XX月XX日注:本联合体协议格式仅作为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时参考使用,不具有强制性,供应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内容,但应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格式1-6六、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说明: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处理。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由联合体各方据实提供。(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格式1-7七、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XXXXXXX单位的XXXXXXXXXXXXXX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提供服务。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XXXXXXX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XXXX年XX月XX日注: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虚假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处理。格式1-8八、监狱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如涉及)说明:1.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非监狱企业无需提供证明材料九、磋商文件“第四章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要求的其它证明材料第二部分其他响应文件(格式)格式2-1一、报价函(实质性要求)致:四川中泰久辰建设管理项目有限公司1.我方全面研究了“XXXXXXXXXXXX(项目名称)项目编号:XXXXXX包号(如有):XXX”项目磋商文件,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采购。2.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报价为(元),大写:。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4.我们已详细审核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文件修改书(如果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问题的权利。5.我方同意本磋商文件依据《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川发改信用规〔2019〕405号)、《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14号)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6.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电子文档壹份,用于磋商报价。7.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8.如果我方成交,我方保证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向贵方交纳成交服务费。9.本次磋商,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名称:XXXXXXXXXXXXXXX(公章)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XXXXX;传真:XXXXXXXXXXXXXXXXXX;邮政编码: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XXXX年XX月XX日格式2-2二、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方式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联系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联系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其中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其中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其中初级职称人员账号其中技工经营范围备注注: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自然人磋商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填写此表,若未填报完善不影响磋商资质及效力;空白项可用“/”填写。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XXXXXXX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XXXX年XX月XX日格式2-3报价一览表项目名称:XXXXXXX项目编号:XXXXXXX序号服务内容报价(元)服务期限服务地点1投标报价(元):XXX大写:XXX注:所有报价均用人民币表示,所报价格是履行合同的固定价格。报价应为是供应商响应采购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人工费、各类保险费、福利费、加班费、通讯费、利润、规费和税金、验收费、评审费等完成本项目所有工作的各项费用。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XXXXXXX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XXXX年XX月XX日格式2-4四、分项报价明细表(格式自拟)注:“分项报价明细表”各分项报价合计应当与“报价表”报价合计相等。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XXXXXXX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XXXX年XX月XX日格式2-5五、最终报价信一、关于最终报价信的说明:1.响应文件中不含最终报价信;2.最终报价信需要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或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3.最终报价信可以由供应商授权代表在最终报价仪式以前填写;4.最终报价信应按规定密封。格式2-6六、供应商诚信情况的承诺致:四川中泰久辰建设管理项目有限公司本单位XXXXXXXXXXX(供应商名称)参加XXXXXXXXXX(项目名称)项目编号:XXXXXXX包号(如有):XXX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根据《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川发改信用归[2019]405号)、《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14号)的相关规定,针对本单位的诚信情况作出以下承诺:一、我单位具有《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川发改信用归[2019]405号)、《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14号)等所规定的失信行为次。(仅限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当日仍在有效期的次数,填写失信行为的次数时,建议使用大写数字,如零、壹、贰、叁、肆等)二、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XXXXXXX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XXXX年XX月XX日格式2-7七、知识产权声明函致:四川中泰久辰建设管理项目有限公司本单位XXXXXXXXXXX(公司名称)参加XXXXXXXXXXX(项目名称)的采购活动,现承诺声明:1.本单位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本单位承担所有相关责任。2.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3.本单位声明如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采用自有知识成果,本单位提供使用自有知识成果的相关资料并为其真实性单独负责,在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本单位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给采购人,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4.如采用本单位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本单位承诺在本项目投标报价中已经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本公司对上述承诺声明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声明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或未履行,本单位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XXXXXXX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XXXX年XX月XX日格式2-8八、项目服务内容及要求条款响应偏离表项目名称:XXXXXXXX项目编号:XXXXXXXX序号磋商文件条款及要求响应文件响应情况响应/偏离备注注: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应答,否则将取消其报价或成交资格。如与磋商文件服务内容及要求条款无偏离,则无须逐条应答。如有偏离条款(包括正偏离和负偏离),请将偏离条款逐条应答。如不填写,视为完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不得以未作应答而拒不接受。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XXXXXXX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XXXX年XX月XX日格式2-9九、商务应答表项目名称:XXXXXXXX项目编号:XXXXXXXX序号磋商文件商务要求响应文件响应情况响应/偏离备注注: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应答,否则将取消其报价或成交资格。如与磋商文件商务要求条款无偏离,则无须逐条应答。如有偏离条款(包括正偏离和负偏离),请将偏离条款逐条应答。如不填写,视为完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不得以未作应答而拒不接受。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XXXXXXX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XXXX年XX月XX日格式2-10十、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项目名称:XXXXXXXX项目编号:XXXXXXXX年份用户名称项目名称完成时间合同金额备注注:供应商以上业绩需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XXXXXXX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XXXX年XX月XX日格式2-11十一、供应商本项目主要人员情况表项目名称:XXXXXXXX项目编号:XXXXXXXX类别职务(岗位)姓名职称常住地资格证明(附复印件)类别职务(岗位)姓名职称常住地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服务人员服务人员服务人员服务人员服务人员注:供应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对不涉及的内容可填写“/”。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XXXXXXX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XXXX年XX月XX日十二、其他(一)项目实施承诺函(如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方案、时间计划、工期安排、人员配置、售后服务方案等)(如适用)(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及本项目情况自拟格式)(二)供应商的合理化建议(如适用)(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及本项目情况自拟格式)(三)供应商服务承诺(如适用)(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及本项目情况自拟格式)(四)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及证明材料或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补充材料(如适用)(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及本项目情况自拟格式)注:1.请各供应商务按照项目的服务和实施方案,自行提供说明函和相关资料。如无上述内容可不提供。2.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承诺或资料格式未作要求的供应商可自行拟定。第九章评审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项目特点制定本评审细则。一、评审前述(一)评审原则1.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2.评审过程中遵循物有所值及维护采购人利益的原则。(二)评审要求1.资格证明文件完整、真实、有效;2.已缴纳足额保证金;3.报价合理,并且最大限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4.提供的服务满足磋商文件技术方面的要求;5.有能力提供优良的售后服务。(三)响应文件的澄清1.在评审期间,磋商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进行澄清。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供应商须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指派专人进行答疑和澄清。2.供应商对磋商小组的询问不作答复时(供应商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效证明文件亦视为对磋商小组的询问不作答复),磋商小组在评审时将按有利于采购人的情形认定。3.除按本章规定的澄清,供应商不得就与其磋商有关的任何事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违规联系。4.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5.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6.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7.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8.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注:评审委员会当积极履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职责,不得滥用权力。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可以要求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不得未经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而直接作无效投标处理。二、评审程序(一)磋商小组及专家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等的规定并结合本次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磋商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三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负责本次采购项目的磋商和评审工作。(二)磋商组织1.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2.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2)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3)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4)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5)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6)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3.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三、评审本项目评审程序分为资格、实质性响应评审、最后报价、综合评分、推荐成交供应商、编写磋商情况记录、评审报告。(一)供应商资格评审1.在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磋商小组对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确定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1)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2)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2.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2.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2.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2.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2.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2.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2.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3)出现上述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2.资格性审查。(1)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3.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二)磋商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2.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样例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并将变更内容形成书面材料送磋商小组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变更内容书面材料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有效的变更内容书面材料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6.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7.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8.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9.评审委员会与供应商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供应商响应文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1)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2)响应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知识产权、磋商有效期等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影响磋商小组评判的;(3)供应商响应文件仍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三)终止磋商采购活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最后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或采购最高限价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为2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注:终止磋商采购活动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并公告终止的情形。对于评审过程中终止的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应当对磋商文件是否存在倾向性和歧视性、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四)最后报价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或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三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2.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3.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应当在磋商室外填写报价单,密封递交磋商小组。采购执行机构工作人员不能拆封供应商报价单。供应商报价单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报价单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4.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五)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六)评审方法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2.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对每个有效投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独立评分,加权汇总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得出每个有效供应商的总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评分。3.综合评分明细表序号评分因素及权重分值评分标准备注1报价10%10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有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有效供应商的报价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X价格分值X100%。共同评审因素2项目需求分析9%9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项目需求分析进行综合评审,需求分析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背景理解、(2)重点难点分析、(3)重点难点解决路径。需求分析包含以上内容且描述完整、阐述清晰、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得的得9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3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错误或不足的扣1.5分,扣完为止。(内容存在错误或不足是指: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内容与项目无关、内容表述错误、内容前后表述矛盾、内容凭空编造、逻辑漏洞、科学原理错误以及不可能实现的夸大情形、内容与项目不匹配、项目信息错误、不符合本项目涉及的相关规范或标准要求等情形。)技术评审因素3服务方案44%44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评审,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背景及编制依据、(2)项目区基本情况、(3)总体要求、(4)修复利用示范区建设、(5)田间试验点建设、(6)采样监测方案、(7)修复利用效果评估、(8)组织实施和进度安排、(9)质量控制、(10)保障措施、(11)售后服务。服务方案包含以上内容且描述完整、阐述清晰、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得44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4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错误或不足的扣2分,扣完为止。(内容存在错误或不足是指: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内容与项目无关、内容表述错误、内容前后表述矛盾、内容凭空编造、逻辑漏洞、科学原理错误以及不可能实现的夸大情形、内容与项目不匹配、项目信息错误、不符合本项目涉及的相关规范或标准要求等情形。)技术评审因素4服务保障措施18%18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保障措施进行综合评审,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安全责任体系、(2)成果质量保障措施、(3)保密制度及措施、(4)进度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包含以上内容且描述完整、阐述清晰、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得18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4.5分,每有一项内容存在错误或不足的扣2.25分,扣完为止。(内容存在错误或不足是指: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内容与项目无关、内容表述错误、内容前后表述矛盾、内容凭空编造、逻辑漏洞、科学原理错误以及不可能实现的夸大情形、内容与项目不匹配、项目信息错误、不符合本项目涉及的相关规范或标准要求等情形。)技术评审因素5类似业绩9%9分供应商自2020年1月1日(以签订合同日期为准)以来,每提供一个类似项目业绩(类似业绩是指:耕地安全利用、土壤污染防治、耕地污染治理等耕地类项目)的得3分,最多得9分。注:需提供合同复印件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不得分。共同评审因素6人员配置10%10分1、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有农业、环境、化学或生物技术类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得1分,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得2分,本项最多得2分。2、拟投入本项目服务团队中其他成员具有农业、环境、化学或生物技术类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每有1人得2分,本项最高8分。注:上述人员不可重复计分,需提供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在职证明材料扫描件(在职证明包含不限于:劳动合同或工作证或其他证明材料);未提供不得分。共同评审因素注:1)评标总得分=A1+A2+……+An;2)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七)复核1.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2.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1.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1.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1.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1.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3.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5)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八)编写评审报告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供应商报价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财政部的规定,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三家及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公司注册地在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企业。2.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3.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4.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九)成交候选人确定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2.本项目根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按顺序确定成交人。3.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4.采购人不按评审报告确定排序前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应当将不确定的理由书面告知该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5.采购人依法确定不出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书面告知成交候选供应商,说明理由,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6.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顺序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十)发放成交通知书1.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2.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3.供应商成交后,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可联系采购代理机构采取邮寄、快递方式按照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地址送达成交通知书,邮寄费用由成交人自行承担。4.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成交人的响应文件本应作为无效响应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将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成交人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十一)供应商澄清、说明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十二)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1.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4.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5.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十三)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评审工作纪律;2.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3.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4.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5.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6.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7.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十四)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1.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及其他相关法侓法规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2.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3.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4.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5.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6.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7.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十五)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违约情形1.答应参加评审活动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者迟到,且不及时告知抽取终端工作人员,导致评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2.不遵守评审现场工作纪律的;3.明显故意拖延评审时间的;4.抄袭其他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的;5.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导致评审过程、评审结果违法违规,情节轻微不构成行政处罚的;6.索取高于规定的劳务报酬,或者要求先给付报酬再进行评审,或者因劳务报酬低而拒绝评审、拒绝签署评审报告的;7.不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记录或者反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的;8.存在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但不构成行政处罚行为的。第十章政府采购合同(参考文本)合同编号:(以成交通知书上的合同编号为准)。签订地点:XXXX。签订时间:XXXX年XX月XX日。采购人(甲方):XXXX供应商(乙方):XXX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XXXX项目(项目编号:XXXX)的《磋商文件》,乙方的《报价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磋商文件》、《报价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一、项目基本情况XXXX二、合同期限XXXX三、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一)XXXX;(二)XXXX;(三)XXXX.…四、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一)本项目服务费用由以下组成:1.XX万元;2.XX万元;3.XX万元。……(二)服务费支付方式:五、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六、无产权瑕疵条款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七、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二)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三)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四)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五)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二)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三)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四)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五)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十、违约责任(一)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二)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三)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本合同的,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约定对乙方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二)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三)不可抗力事件延续XX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一)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XX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采购人所在地区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三)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四)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十三、合同生效及其他(一)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二)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三)本合同一式XX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甲方XX份,乙方XX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XX份,同级财政部门备案XX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四、附件(一)项目磋商文件;(二)项目修改澄清文件;(三)报价响应文件;(四)成交通知书;(五)其他。(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地址:地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注:本章的合同主要条款仅供参考之用,不排除在实际签约时使用更为专业化和细致的商业合同,所签合同条款应包括但不仅限于本章提供的参考条款。采购编号:N5110022023000019内江市市中区2023年生产障碍耕地修复试点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国·四川(内江)内江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四川中泰久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编制2023年04月“政采贷”业务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的通知,为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现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详细要求及流程见“川财采[2018]123号文”)。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银行名单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银行名单1.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14.渤海银行成都分行2.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15.雅安农村商业银行3.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16.雅安市商业银行4.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17.眉山农村商业银行5.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18.乐山市商业银行6.中国邮储银行四川省分行19.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7.华夏银行成都分行20.绵阳市商业银行8.民生银行成都分行21.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四川天府银行2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10.兴业银行成都分行2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11.成都银行24.雅安雨城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12.成都农村商业银行25.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上海银行成都分行26.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第二章供应商磋商须知第三章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第四章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和合同重要条款等要求第六章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第七章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第九章评审方法第十章政府采购合同(参考文本)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四川中泰久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内江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委托,拟对内江市市中区2023年生产障碍耕地修复试点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N51100220230000192.采购项目名称:内江市市中区2023年生产障碍耕地修复试点项目。3.采购人:内江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中泰久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5.定向采购情况: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资金情况本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389.25万元。三、采购项目简介:在白马镇、全安镇、乐贤街道、永安镇和凌家镇集中连片规整的安全利用类耕地落实耕地生产障碍修复利用措施面积10000亩,其中包含7个修复利用综合效果评价田间试验点和134个综合效果监测点,通过采取适宜的耕地生产障碍修复利用技术,确保市中区2023年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93%,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同时,根据《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耕地生产障碍修复利用区农产品达标率达到90%及以上,农产品重金属限量值参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22)标准,且作物产量不低于正常产量的90%。对提升耕地土壤环境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促进耕地资源永续利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内容详见第五章采购项目服务内容和商务要求。)四、供应商邀请方式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发布。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须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非中小企业参与的将视为无效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3.本项目的特殊要求: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4.本项目允许联合体参与磋商。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四川政府采购”网站(曝光台)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1.获取时间:2023年04月26日至2023年05月05日(北京时间)(00:00:00-12:00:00;12:00:00-23:59:59)(节假日除外)2.网上获取:途径: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投标(响应)管理-未获取采购文件中选择本项目获取采购文件方式:在线获取售价:0元注:因信息填写不完整或错误而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05月06日10:00(北京时间)。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四川省内江市经开区甜城大道999号内江国际家居商贸城二期一标段内江农商大市场9栋4楼22号。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3年05月06日10:0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十一、磋商地点:四川省内江市经开区甜城大道999号内江国际家居商贸城二期一标段内江农商大市场9栋4楼22号。十二、联系方式采购单位:内江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联系地址:内江市市中区大同街42号联系人:李老师联系电话:0832-2180278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中泰久辰建设管理项目有限公司通讯地址:内江市威远县严陵镇万汇商品博览城16幢404号联系人:张先生联系电话:18608307699第二章供应商磋商须知一、供应商磋商须知附表序号条款名称说明和要求1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1.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三家供应商。2.邀请方式:1.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2.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3.经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2采购人内江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3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中泰久辰建设管理项目有限公司;4采购项目名称内江市市中区2023年生产障碍耕地修复试点项目;5磋商文件编号N51100220230000196磋商文件编制由采购人和四川中泰久辰建设管理项目有限公司共同编制;采购预算(实质性要求)本项目共1个包,采购预算:人民币389.25万元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为无效报价。7定向采购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7最高限价(实质性要求)本项目共1个包,最高限价:人民币389.25万元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8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9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10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1.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11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实质性要求)一、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文件规定,对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注:(一)节能产品认证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的最新版本,依据国家能效标准中二级能效(水效)指标。(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产品认证标准发生变更的,依据原认证标准获得的、仍在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可使用至2019年6月1日。(三)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以“★”标注的为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产品,属于强制采购产品品目内的产品,必须提供认证证书。(四)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应依据相关标准的最新版本。12政府采购扶持政策(实质性要求)一、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一)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等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适用)。(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四)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体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适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二、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一)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二)本项目对监狱企业参与磋商的价格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三)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四)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五)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虚假《监狱企业承诺》或材料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三、促进残疾人就业(一)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二)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格式详见第八章)。(三)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磋商的价格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五)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失信企业(一)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按照《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川发改信用规〔2019〕405号)、《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14号)规定执行。(二)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三)“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参加项目磋商直接作无效处理。五、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一)详见供应商磋商须知附表序号11.六、无线局域网产品(一)根据《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5〕366号)的规定,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应当优先采购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七、政府采购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一)采购项目将根据政策要求,给予参加本项目,注册地在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适当加分。如未将其设定为加分项,将按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注册地在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原则执行。13磋商情况公告1.所有递交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资格性审查情况、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审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1.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2.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1.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1.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1.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1.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3.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5)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八)编写评审报告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供应商报价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财政部的规定,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三家及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公司注册地在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企业。2.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3.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4.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九)成交候选人确定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2.本项目根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按顺序确定成交人。3.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4.采购人不按评审报告确定排序前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应当将不确定的理由书面告知该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5.采购人依法确定不出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书面告知成交候选供应商,说明理由,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6.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顺序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十)发放成交通知书1.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2.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3.供应商成交后,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可联系采购代理机构采取邮寄、快递方式按照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地址送达成交通知书,邮寄费用由成交人自行承担。4.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成交人的响应文件本应作为无效响应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将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成交人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十一)供应商澄清、说明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十二)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1.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4.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5.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十三)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评审工作纪律;2.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3.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4.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5.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6.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7.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十四)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1.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及其他相关法侓法规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2.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3.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4.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5.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6.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7.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十五)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违约情形1.答应参加评审活动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者迟到,且不及时告知抽取终端工作人员,导致评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2.不遵守评审现场工作纪律的;3.明显故意拖延评审时间的;4.抄袭其他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的;5.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导致评审过程、评审结果违法违规,情节轻微不构成行政处罚的;6.索取高于规定的劳务报酬,或者要求先给付报酬再进行评审,或者因劳务报酬低而拒绝评审、拒绝签署评审报告的;7.不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记录或者反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的;8.存在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但不构成行政处罚行为的。第十章政府采购合同(参考文本)合同编号:(以成交通知书上的合同编号为准)。签订地点:XXXX。签订时间:XXXX年XX月XX日。采购人(甲方):XXXX供应商(乙方):XXX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XXXX项目(项目编号:XXXX)的《磋商文件》,乙方的《报价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磋商文件》、《报价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一、项目基本情况XXXX二、合同期限XXXX三、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一)XXXX;(二)XXXX;(三)XXXX.…四、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一)本项目服务费用由以下组成:1.XX万元;2.XX万元;3.XX万元。……(二)服务费支付方式:五、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六、无产权瑕疵条款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七、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二)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三)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四)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五)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二)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三)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四)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五)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十、违约责任(一)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二)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三)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本合同的,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约定对乙方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二)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三)不可抗力事件延续XX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一)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XX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采购人所在地区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三)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四)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十三、合同生效及其他(一)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二)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三)本合同一式XX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甲方XX份,乙方XX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XX份,同级财政部门备案XX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四、附件(一)项目磋商文件;(二)项目修改澄清文件;(三)报价响应文件;(四)成交通知书;(五)其他。(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地址:,地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注:本章的合同主要条款仅供参考之用,不排除在实际签约时使用更为专业化和细致的商业合同,所签合同条款应包括但不仅限于本章提供的参考条款。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农业服务 生产障碍耕地修复试点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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