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大棚种植基地提升建设中标结果公示(西安市长安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2023)



一、项目编号:0617-2311GZ0834

二、项目名称:长安区曙光村大棚种植基地提升建设项目

三、采购结果

合同包1(长安区曙光村大棚种植基地提升建设项目):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

陕西亿驰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高新三路18号方舟国际603室
1,950,0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合同包1(长安区曙光村大棚种植基地提升建设项目):
工程类(陕西亿驰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信息
金额(元)

1
其他建筑工程
长安区曙光村大棚种植基地提升建设项目
主要是修建修复生产大棚、修建灌溉和排水管网、修建生产路、基地配套设施等
90个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韩威
陕261202131583
1,950,000.0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袁江、晏利、南晓红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以本项目采购预算为基数,由成交人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857号)规定标准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付清采购代理服务费。

合同包号
合同包名称
代理服务费金额(万元)
收取对象

1
长安区曙光村大棚种植基地提升建设项目
1.6794
中标(成交)供应商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西安市长安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东长安街17号
联系方式:刘工 1346888958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西北(陕西)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南二环西段58号成长大厦10-14层
联系方式:029-85398605、8539860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任晓洁、蔺荻
电话:029-85398605、85398604

西北(陕西)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3年06月27日

相关附件: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长安区曙光村大棚种植基地提升建设项目中标(成交)明细.pdf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长安区曙光村大棚种植基地提升建设项目中标(成交)明细.pdf

中小企业声明函.png
中小企业声明函.png

竞争性磋商文件-长安区曙光村大棚种植基地提升建设项目0615(终).docx
竞争性磋商文件-长安区曙光村大棚种植基地提升建设项目0615(终).docx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长安区曙光村大棚种植基地提升建设项,西安市长安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长安区曙光村大棚种植基地提升建设项目目中标(成交)明细中标(成交)明细受受西安市长安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西安市长安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委托,采用委托,采用进行采购进行采购长安区曙光村大棚种植基地提升建设项目,长安区曙光村大棚种植基地提升建设项目(项目编码:(项目编码:0617-2311GZ0834)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及中标(成交)结果如下:)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及中标(成交)结果如下:一、合同包1(长安区曙光村大棚种植基地提升建设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陕西亿驰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成交)总价:总价:1950000.00元元1.1、中标(成交)供应商:陕西亿驰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中标(成交)1.3、中标(成交)标的明细:、中标(成交)标的明细:工程类工程类序序号号品目品目名称名称标的名称标的名称施工范围施工范围施工工期施工工期项项目目经经理理执业证书信息执业证书信息数量数量计计量量单单位位单价单价(元元)总价总价(元元)其他建筑工程长安区曙光村大棚种植基地提升建设项目主要是修建修复生产大棚、修建灌溉和排水管网、修建生产路、基地配套设施等90个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采购人通知为准)韩威陕2612021315831.00项1,950,000.001,950,000.001-第1页-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西安市长安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单位名称)的长安区曙光村大租种核基地提升建设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长安区曙光村太相种植基地提升建设项目(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陕西亿驰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35人,营业收入为1010.74万元,资产总额为1978.27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前名称),属于建筑业(采酸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人,营业收入为_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资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陕西亿驰临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2023年6月26日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非中小企业,无须附此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名称:长安区曙光村大棚种植基地提升建设项目项目编号:0617-2311GZ0834采 购 人:西安市长安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西北(陕西)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六月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长安区曙光村大棚种植基地提升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西安市南二环西段58号成长大厦11层1103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06月26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0617-2311GZ08342.项目名称:长安区曙光村大棚种植基地提升建设项目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预算金额:1970642.38元5.最高限价:1970642.38元6.采购需求:长安区曙光村大棚种植基地提升建设,1项,预算金额:1970642.38元,简要技术要求、用途:该项目内容主要是修建修复生产大棚、修建灌溉和排水管网、修建生产路、基地配套设施等。7.合同履行期限:90个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采购人通知为准)。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经理具有本企业注册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含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建安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3年06月16日至22023年06月25日,每天上午08:30:00至12:00:00,下午13:30:00至17:0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西安市南二环西段58号成长大厦11层1103室方式:现场获取售价:免费获取注: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请携带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3年06月26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西安市南二环西段58号成长大厦10层会议室。五、开启时间:2023年06月26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西安市南二环西段58号成长大厦10层会议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其他补充事宜本项目采购活动执行下列政府采购政策(具体办法详见采购文件):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2、《******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3、《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4、《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5、《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6、《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7、《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8、《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9、《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10、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采〔2021〕29号)。11、《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12、关于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库〔2022〕35号);13、其他需执行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建筑业。八、如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西安市长安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地址:西安市长安区东长安街17号联系方式:刘工1346888958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名称:西北(陕西)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南二环西段58号成长大厦10-14层联系方式:029-85398605、85398604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任晓洁、蔺荻电话:029-85398605、85398604第二章磋商须知及前附表磋商须知前附表(本表是对磋商须知的提示、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条款号条款内容提示编列内容1.1采购人名称:西安市长安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地址:西安市长安区东长安街17号2.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西北(陕西)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二环南路西段58号成长大厦10-14层邮编:710075电话:029-85398605、853986042.2.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2.1本项目特定条件供应商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经理具有本企业注册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含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建安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3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供应商信用信息进行查询,如果供应商被查实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页面跳转至“中国执行信息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其磋商响应为无效。7.2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时间1、已经合法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质疑的,可以在本项目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在此之后提出的质疑均为无效,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2、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书面形式格式:见“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下载专区”3、联系部门:西北(陕西)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综合监督处;4、联系电话:029-853628125、通讯地址:西安市南二环西段58号成长大厦12楼1203室7.3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的时间1.对于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2.对于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提出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七个工作日内答复。7.4质疑内容要求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原件。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附法人代表授权书)签字或者盖章(鲜章),并加盖公章(鲜章)。质疑函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要求,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下载专区。12.1报价要求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1970642.38元,总报价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使用“广联达云计价平台6.4100.23.118”12.2计价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固定总价)。13.1资格证明文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注册登记凭证(营业执照、其他组织经营的合法凭证,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文件)。(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事业法人提供部门决算报告; /或在开标日期前六个月内其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或表明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诚信声明;以上四种形式的资料提供任何一种即可。(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声明文件。(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提供缴费所属日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前12个月内任一月份(投标截止时间当月不计入)的增值税(或所得税)缴费凭据或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在法规范围内不需提供的应出具书面说明和证明文件;/或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诚信声明;以上二种形式的资料提供任何一种即可。(五)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缴费所属日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前12个月内任一月份(投标截止时间当月不计入)的缴费凭据或社保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在法规范围内不需提供的应出具书面说明和证明文件;/或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的诚信声明;以上二种形式的资料提供任何一种即可。(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七)供应商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拟派项目经理具有本企业注册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含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建安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代表授权书。注:1、以上资格证明文件供应商必须完全提供,一项不合格即按照无效投标处理。2、除注明原件外,均为复印件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13.2要求单独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无14.21)本次采购特别要求的合格性证明文件无15.1是否要求磋商保证金否15.2关于磋商保证金的相关要求不要求/政府采购政策功能1、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陕财办采〔2018〕23 号,详见本章附件一)相关规定,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在陕西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平台http://www.ccgp-shaanxi.gov.cn/zcdservice/zcd/shanxi/)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及其融资产品,凭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提出融资申请。2、对于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关于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及监狱企业等规定的,在评标时给予相应的价格折扣,具体办法详见第八章“评标办法”。若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上述价格折扣的办法。16.1磋商报价有效期自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后90天。17.1磋商响应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二份。17.2电子版文件要求有。格式和载体要求:提供2份电子文件(光盘存储)。电子文件要求:与纸质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一致的Word及扫描件PDF格式,且盖章、签字处必须扫描并清晰可辨。光盘内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要求:使用广联达计价软件发布成后缀名为TBS格式的投标报价文件,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使用“广联达云计价平台6.4100.23.118”。注:供应商须保证磋商响应文件的纸质文件与电子文档保持一致。光盘表面需标明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等信息,并单独密封。17.3法人代表签字要求所有要求法人代表签字(名)处,均须由签字(名)者本人用不褪色的蓝(黑)色墨水(汁)书写,也可以加盖法人代表名章代替。18.1磋商响应文件装订及包装密封要求1、磋商响应文件正、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2、密封包装方式:磋商响应文件正、副本一包密封。18.3是否需要单独密封递交《磋商报价表》不需要。19.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和磋商地点响应文件递交地点:西安市南二环西段58号成长大厦10层会议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06月26日14时30分响应文件接收人:西北(陕西)国际招标有限公司22.1磋商时间和地点磋商开始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磋商地点:同响应文件递交地点22.2磋商报价次数、磋商程序和最终报价的产生原则本次磋商采用二次报价。磋商程序为:1、对所有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3、供应商按照要求自行保密提交二次报价;4、磋商小组评审、推荐成交候选人。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24.1推荐成交候选人数量330采购代理服务费成交通知书发出5日内,以本项目采购预算为基数,由成交人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857号)规定标准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付清采购代理服务费。例如:成交金额为500万元,计算采购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100万元×1.00%=1万元(500-100)万元×0.7%=2.8万元合计收费=1+2.8=3.8(万元)31.1计划工期90个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采购人通知为准)31.2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行业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31.3采购人发包内容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中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31.4踏勘现场及答疑会采购人不组织统一踏勘现场,由各供应商自行踏勘;不组织答疑会。31.5是否允许备选方案否。陕西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合作银行名单说明根据中办、国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陕西省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陕政办发〔2020〕4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等有关规定,陕西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合作银行名单以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最新名单为准,供应商具体可登陆陕西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shaanxi.gov.cn/)重要通知专栏查询。附件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各设区市、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单位,各有关金融机构、有关企业:自2012年起,我省启动了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我省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作用,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通过搭建信息对称、相互对接的平台,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结合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实际,我们制定了《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陕西省财政厅2018年10月8日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我省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作用,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通过搭建信息对称、相互对接的平台,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包括中型、小型及微型企业,其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以政府采购诚信考核和信用审查为基础,凭借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供应商发放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第四条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的银行,应当为在陕西省境内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并经财政部门审核且在我省政府采购信息系统搭建服务链接窗口的金融机构。第五条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应当坚持“财政引导,市场运行,银企自愿,互惠共赢”的原则。第六条省财政厅以全省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为平台,对接银行信息化系统,推进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信息、合同信息、融资信息、支付信息和信用信息等信息资源共享。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以政府采购诚信考核和信息化建设为基础,积极为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搭建平台,提供银企对接的机会和相关的服务支持,但不得为相关贷款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第八条各银行可自主决定是否提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以及融资额度,并与供应商签订融资协议;各供应商也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并自愿选择合适的融资银行及在该银行开设银行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预银企双方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第九条政府采购供应商申请信用融资时,如融资金额未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银行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或附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切实做到以政府采购信用为基础,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降低供应商融资成本。第十条银行为参与政府采购融资的中小企业提供的产品,应以信用贷款为主,贷款利率应当优于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水平,并将产品信息(包括贷款发放条件、利率优惠、贷款金额)等在陕西政府采购网予以展示。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可根据各银行提供的方案,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金融产品,并根据方案中列明的联系方式和要求向相关银行提出信用融资申请。银行根据中小企业的申请开展尽职调查,合理确定融资授信额度。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后,凭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提出融资申请。第十二条银行应按规定对申请信用融资的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合同信息进行审查,必要时可通过陕西政府采购网对该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审核,以确保政府采购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第十三条对拟用于信用融资的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在签署合同时应当向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申明或提示该合同将用于申请信用融资,并在合同中注明融资银行名称及在该银行开设的收款账号信息。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进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在政府采购合同中予以特别标记。第十四条各银行应当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绿色通道,配备专业人员定向服务,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制定相应业务管理规范,审核无误后,银行应当凭合同和事先约定的优惠利率及时予以放款,提供快捷、方便、专业的融资服务。第十五条省本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时,各采购单位必须将采购资金支付到备案合同中指定的融资银行及收款账号,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回收。第十六条各市县操作程序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自行拟定,但应当体现“便捷高效、监管有效、风险可控”的原则。第十七条供应商弄虚作假或以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违规获取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或无故不及时还款的,或出现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除按融资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行为按“不良行为”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应记入供应商“黑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陕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附件二:西安市长安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采贷工作的通知为发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西安市长安区财政局制定了《西安市长安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采贷工作的通知》(长财字〔2021〕223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作用,助力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政采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采贷”概念“政采贷”即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是指银行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审查和政府采购信誉为基础,依托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企业的贷款程序和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供应商发放无财产抵押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陕西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信息服务平台网址为:http://www.ccgp-shaanxi.gov.cn/zcdservice/zed/shanxi/)二、“政采贷”流程(一)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釆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二)银行根据供应商的贷款意向申请,及时对供应商开展信用审查以及开设账户等相关工作。(三)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向银行提出正式申请。拟用于“政采贷”的政府釆购合同,应当在合同中注明贷款银行的名称和账号,并作为本次采购的唯一收款账号。(四)银行按规定对供应商资格及其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按照公示的服务承诺事项及时放款。(五)在资金支付时,采购人应当将采购资金支付到政府采购合同注明的贷款银行和账号中,不得支付到政府釆购合同约定以外的账号,以保障贷款资金安全回收。三、职责要求(一)各单位要积极推动“政采贷”工作开展,应当在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为金融机构核实合同提供信息。对于已融资采购项目,供应商履约完成后,要及时开展履约验收工作,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无故拖延和拒付。(二)各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将“政采贷”业务介绍、陕西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信息服务平台操作手册和银行联系方式(见附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并随中标(成交)通知书一并发放。(三)供应商应当依法参加政府釆购活动,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严格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债务。附件:1.“政采贷”业务介绍陕西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信息服务平台操作手册长安区开展政采贷业务银行联系方式1、“政采贷"业务介绍政采贷,即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是银行机构以政府采购诚信考核和信用审查为基础,凭借中小企业取得并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中小企业贷款的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一种新融资方式。政府采购贷特点政采贷以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信用和国库集中支付作为履约保障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基础,借力政府采购诚信保障,提供了银企对接的机会和相关的服务支持。陕西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信息服务平台操作手册陕西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信息服务平台主要功能为:供应商凭中标项目或成交合同提交融资意向,查看融资申请进度等功能,本操作手册将详细说明这些功能。1.首页平台首页主要呈现陕西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相关政策法规、基本操作流程及供应商帮助内容,供应商企业可由登录注册模块登录平台。2.登录陕西政府采购网的中标企业可用手机号注册用户,注册时需要填写企业名称及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等信息,如下图:(c①全Np//p-haand.gow./zodsvc/zcasham馨工普学其他baing音硕西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平台8欢迎来到陕西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平台四用1一特面品码?国电子保2817口H001.注册成功后,凭手机登录平台,如下图,点击首页:w.ESspinn电t12021年8月26日金共开车产品个lmtp://ww.ccgp-shapnxi.gov.c/zeanvke/zca/shanu/loanPtoduct目口当应用目工作后学习首他bEingr度陕西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平台8我户透出首页保服务政部法现帮动于卧一当前位置:附时:买动Q金据承兑贴保理信用证经营货订单考小资C00000.000三楼)上:上限200万中国合员金额的70%.上周1000万元上300万上限500万上后1000万上海2000万上排3000万净暴还款等本息精月试题金一性任意供实人爱起是的还一年以上分期款款按合的定方式通家到请还本按学付票到国科有签的定定户扣款:通过企业网物自主发起系款一次性或分期已款还本付息先思后本已件:12303.点击“可融资项目/合同”,再点击申请贷款:0202年8月2668大全2可融资项目心个不安全htt://www.ccgp.shaanni.gov.cnFinnong/Proe!指信用后工作学习其他国LBing百陕西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平台门退出首铁街配务日我的项目/合同微前位】:我的项目/湾>可融题项目合同可融活项目,台网请人天影宇9申进度贷后查询项目我的资料心e中中国(白日0元wicerroddarl#达3点920.1口15.H4口4.勾选融资意向书:#个A不安全http://www.ccgp-shasnxi.gov.c/zcdservice/cd/shanxi/financing/lntentleler/1323417549903496976/2招☆用目工程其他日Bing百皮百面保两服务影服务桥助卧我的项目/合同一尚的拉置:的响日/合同>提交意向书目/石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意向书申调进发本公司自A格数森采购含网融所方式申请设功品费组职业中学1-x特工证要实业误唱目项目的回款,并同意得以下信离用子我的资料行征及贷款室板。一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公:政明成功台作年隔近两年政采合同额:上年营业局上年致合同:2上年次采合同额占总营业注册地址:系企业主(实标控版人)信息(1.)共)修改口152门U21875.页面下拉,输入贷款金额、预计用款周期、可接受利率、贷款资金口A不安全hp//www.ccgp-shaantigov.cn/zdaeantentene/30218789220724736/2期口省:定用目工目享习其始目多试bBing鼎百度企业生(大场立期人)信我的为代后务款人)姓名:王宝宁学历:中专业业国:中国身份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65042219674证件有效期:2016-01-26-20201-25手机号码:19905250269期塑贷款金额:50000C可给爱利(年化):3.55%预计用的期:12.个月其学员金用密:经制百转请选择拟办理资数机共所在地:西河市大安当历中调及票项目:现乳E业技术YH工业产品数字化设计与高理高训区设高系算项目转#16.在意向银行列点击提交贷款意向并确定:we.ccophapogoco2021年8月26日天自找文融资意向市个CA不全Hp//www.ccpp-shaarai.gov.tn/zcdwivice/zcd/hax/financing/Appylntentieter/1323417549903486976/1431155515281器口工作学号他所空面L:Bing百队入发贷款金额上限500万浦发银行交好款总向贷款期眼最长一年SPDBANK订款年化001-599%浦发银行西安分行政彩参产品详情交好款总向还方式还事付息S金额上限1000万兴业银行提交简一年以内中限墨兴业银行深e贷-产品详将提交简食印利年化3.85.0%辽取方式月付息您是否确定要提交贸款向取消定金上限3000万63年ICBC中国工商银行m,华图工高银行西原·产品详博年化35-135%主款方式按月付惠/先息质本贷款全顺上限1000万秦农银行最长3年H陕西嘉农银行政货-产品证HONNNOAN年化3050%还教方式技月付题0115:297.在申请进度栏即可查看本笔融资进度:202082日剪目口为:不安全htp://www.cgp.shaanal.gov.cn/zrderv/cshenaLoanPlogress虫日工作日车习折8bbirg育B家陕西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平台8我的护户退出M页保的服务服务致部法理招助册四我的项目/合同一当前位:我的贷款>申满进度可项目/清搜索申国更度贷后查询武功县高级业中学B我的资料中货地:山别.2021-00.27特车批C口15:0221/8附件三:长安区开展政采贷业务银行联系方式序号银行名称联系人电话1中信银行张天宇151029684972中国银行王羡029-815631583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锋029-892305514浦发银行雷超139928953754浦发银行李昊152092774175北京银行陈明181492096606兴业银行孙健185910516277中国建设银行孙振荣187925467298中国工商银行李碧莹13809159860磋商须知一.总则1.采购人和资金来源1.1采购人名称、地址见前附表。1.2本次磋商采购所签订合同将使用财政性资金支付,资金已落实到位。2.采购代理机构及合格的供应商2.1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为西北(陕西)国际招标有限公司。2.2合格的供应商:2.2.1具备下列条件,方为合格的供应商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见磋商须知前附表);7)根据本次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供应商特殊条件(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2.2参加本次磋商的供应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采购单位(包括西北(陕西)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采购人及用户)有任何关联,亦不得是采购单位的附属机构。如果供应商在磋商中隐瞒了上述关系,其磋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2.2.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磋商。如果供应商在磋商中隐瞒了上述关系,其磋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2.2.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的磋商报价。如果供应商在磋商中隐瞒了上述事实,其磋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2.2.5如果在磋商文件中接受联合体报价(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则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磋商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磋商报价。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报价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磋商报价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磋商报价协议附在磋商响应文件中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磋商报价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进行磋商报价,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磋商报价。2.2.6供应商必须在采购代理机构获取磋商文件,方可参加磋商报价。2.2.7磋商报价费用自理。不论磋商报价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报价有关的费用。2.2.8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ccgp.gov.cn)为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如果供应商被查实在磋商截止时间存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情形,其响应为无效。采购代理机构将打印查询记录作为证据留存。3.提供服务的合格性和合法性3.1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部门所要求的其他强制性标准。4.磋商响应文件内容的真实性4.1供应商应保证其磋商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所有有关磋商报价的资料、信息是真实的,并且来源于合法的渠道。因磋商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有关磋商报价的资料、信息不真实,或者其来源不合法而导致的所有法律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5.磋商过程的监督和管理5.1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磋商过程的监督管理职责。二.磋商文件6.磋商文件构成6.1磋商文件规定了要求提供的磋商响应内容。磋商程序和合同条件在磋商文件中均有说明。磋商文件共六章,内容如下:第一章磋商邀请书第二章磋商须知及前附表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四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第五章采购内容及技术规范第六章评审方法6.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磋商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由此带来的不利于供应商的评审结果,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6.3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西北(陕西)国际招标有限公司。7.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和质疑答复7.1磋商采购单位如果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将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进行澄清或修改,不足5日的,将顺延提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7.2已经依法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质疑的,应当依法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在此之后提出的质疑为无效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7.3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收到的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将按质疑程序及时作出答复,若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变动,则按照相关规定延长磋商报价截止时间。7.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8.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的延长8.1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磋商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合法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三.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9.磋商报价语言和磋商报价货币9.1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对不同文字文本磋商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9.2磋商报价应以人民币报价。任何包含非人民币报价的磋商响应文件均按无效处理。10.磋商响应文件的构成10.1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的内容:10.1.1按照磋商须知的要求和磋商响应文件规定格式填写的磋商报价书,磋商报价表,按要求格式出具的法人代表授权书。10.1.2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内容应包括磋商响应文件格式中的要求。10.1.3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和其他证明文件。11.磋商响应文件格式11.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磋商响应文件格式”所提供的格式和要求制作磋商响应文件,明确表达磋商响应意愿,详细说明磋商响应方案和报价。11.2供应商应完整地提供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数据和资料。12.磋商报价12.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要求报价。12.2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计价方式和“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并填报价格及费用。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供应商企业自身情况,自主报价。报价应是采购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报价一经提交,则将被视为采购内容的全部费用已经包含在报价内,供应商没有填报的费用,采购人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报价的其他综合单价或合价中。供应商亦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报价中重复计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成交人提出的任何追加报价,采购人将不予考虑。12.3凡因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阅读疏忽或误解,或因对施工现场、施工环境、市场行情等了解不清而造成的后果和风险,由供应商负责;如供应商因此而提出索赔或工期延长,采购人将不予批准。供应商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根据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和实力在保证不低于成本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切合自身实力的竞争性报价。12.4当供应商承诺的工期少于要求的工期,或承诺的工程质量等级高于要求时,允许供应商将因此所增加的所有费用列入报价中,工程结算时,视同报价中已包含此项费用。竣工验收时必须达到所承诺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否则视同供应商违约。12.5供应商磋商报价两次均不得高于最高响应限价,最高响应限价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最高限价编制依据如下:1)《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2)《陕西省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陕西省价目表2009)、《陕西省室内装修工程定额(2002)》、《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及其配套计价文件;3)施工设计图、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答疑纪要;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5)现场情况及常规的施工组织及方案;6)本工程计价程序中扬尘治理专项措施费执行陕建发〔2017〕270号文件、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执行陕建发〔2019〕1246号文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执行陕建发〔2020〕1097号文件、养老保险执行陕建发〔2021〕1021号文件、人工费执行陕建发〔2021〕1097号文件,其他规费按现行《计价规则》及配套计价文件计取;7)主要材料价格依据《陕西省工程造价信息》2023第5期材料价、市场价;8)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使用“广联达云计价平台6.4100.23.118”。12.6暂列金额是指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供应商应当计入磋商报价中,结算时根据采购人的变更、签证及认质认价按实结算。本项目无暂列金额。12.7供应商提供的二次磋商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二次磋商报价的下浮部分在本工程款支付过程中同比下调。13.证明供应商合格和资格的文件13.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交证明其资格合格的文件。如果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合格的,其磋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13.2如果“磋商须知前附表”有要求,供应商还应按照要求提交证明文件的原件。如果未能提供原件或者提供原件不全的,其磋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14.证明供应商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文件14.1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所提供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证明文件。缺少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不合格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有重大偏离的响应文件,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响应文件将按照无效处理。14.2上述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图片和数据,它包括:1)本次采购特别要求的合格性证明文件(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逐条对磋商文件提出的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进行应答,说明所提供的工程对磋商要求的技术和商务要求是否做出了实质性响应并提供支持文件。15.磋商保证金15.1如果磋商文件有要求,供应商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在参加磋商时向陕西省西北(陕西)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交纳磋商保证金,其有效期与磋商报价有效期一致,并作为其磋商响应的一部分。15.2磋商保证金的数额、形式、交纳办法和交纳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5.3磋商后经审查,未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已交纳的磋商保证金金额不足的或有效期不足的,其磋商响应文件将按照无效处理。15.4未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并按规定交纳代理服务费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15.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5.5.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5.5.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5.5.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5.5.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15.5.5供应商未能按规定交纳代理服务费的。16.磋商报价有效期16.1磋商报价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磋商报价有效期内保持有效。磋商报价不满足规定有效期的,其磋商响应文件将按照无效处理。17.磋商响应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7.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须知的要求,准备一份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和“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量的副本,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每套磋商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如果发生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情况,以正本为准。17.2如果磋商文件有要求,还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准备相应格式和载体的电子版文件。17.3磋商响应文件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的蓝(黑)色墨水(汁)书写,并由供应商法人代表或经法人代表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将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出具的“法人代表授权书”附在磋商响应文件中。17.4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磋商响应文件的签字人在旁边签字才有效。17.5因字迹潦草、表述不清或不按磋商文件格式编制的磋商响应文件,所引起的对供应商不利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四.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18.磋商响应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18.1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和包装密封要求见本须知“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18.2响应文件的封套请按以下要求标记:1)供应商的全称2)磋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3)正本或副本及“请勿在_____(开标时间)之前启封”18.3如果“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有要求,为方便开标唱标,供应商应将《磋商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信袋上标明“磋商一览表”字样。与磋商响应文件一起递交。18.4如果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原件,则证明文件的原件必须单独封装并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之前随磋商响应文件一起递交和登记,以便评标时核验。18.5如果供应商未对磋商响应文件按上述要求进行完好密封,所引起的对供应商不利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9.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方式和磋商截止时间19.1供应商必须派出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按时参加磋商会,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全部磋商响应文件和磋商报价资料递交至磋商地点并签字确认。磋商地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指明的地址或采购代理机构另行通知的地址。19.2以邮寄方式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其磋商响应文件将按照无效处理。19.3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在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和磋商报价资料。20.磋商报价的修改与撤回20.1供应商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磋商响应文件,也可以提出价格变动声明,但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或撤回或变动价格的书面通知文件递交到采购代理机构。20.2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或变动价格的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7条和18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20.3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磋商报价做任何修改或撤回。20.4在磋商结束之后,对于供应商正常经营活动必须的资质和证明文件原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成交通知书、经济合同等),经审查后予以退还。其他磋商响应文件和资料一律不予退还。五.磋商与评审21.磋商小组和磋商评审原则2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的规定,采购机构将依法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依法进行磋商和评审工作。21.2磋商文件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是评审的依据。22.磋商及评审程序22.1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22.2本次磋商的报价次数、磋商程序和最终报价的产生原则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22.3磋商开始后,磋商小组首先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将告知有关供应商。22.4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22.5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所有变动内容均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2.6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2.7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2.8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23.评审过程的保密23.1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和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有关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23.2在评审过程中,如果供应商试图在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方面,向磋商小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其磋商响应文件将按照无效处理。24.评审方法24.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的规定,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六.确定成交人、成交通知与签约25.确定成交人25.1磋商小组根据评审方法的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评审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人,形成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确认。25.2采购人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评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25.3采购人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25.4成交供应商确定之后,成交结果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如果成交供应商为小微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将同时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25.5供应商对成交公告有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之有关规定执行。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应保证提出的质疑内容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5.6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6.成交通知26.1成交供应商确定之后,西北(陕西)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将发出《成交通知书》。26.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7.成交合同的签订27.1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包括磋商评审中形成的最后报价等补充文件),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27.2采购人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28.成交合同的履约验收28.1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29.采购代理服务费29.1成交单位应在收到成交通知书5日内,向西北(陕西)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29.2采购代理服务费的金额见前附表。30.其他30.1磋商开始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四)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五)法律规定其它情形除外。30.2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2家时,可以继续进行磋商的情形:(一)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二)根据《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30.3按照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产品符合财库〔2004〕185号文件、国办发〔2007〕51号文件,财库〔2006〕90号文件和财库〔2019〕9号文件精神,进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进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提供证明文件,在评审方法中享受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详见评审方法)。采购产品或供应商属于《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磋商报价人属于(财库〔2020〕46号及(财库〔2022〕19号)文件规定的小微企业的,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在评审方法中享受报价优惠折扣(详见评审方法)(同时请关注《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磋商报价人属于(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的监狱企业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视同小微企业,在评审方法中享受报价优惠折扣(详见评审方法)。磋商报价人属于(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视同小微企业,在评审方法中享受报价优惠折扣(详见评审方法)。磋商报价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3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制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西安市长安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承包人(全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长安区曙光村大棚种植基地提升建设项目工程地点:长安区王曲街道曙光村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文号: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不包括的工程范围:/三、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行业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五、合同价款合同成交总价(大写):,最终结算造价以发包人审核结算为准。其中: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成交通知书5、响应文件、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6、磋商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7、图纸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经双方约定后生效。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意见: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具有执业资格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工程量清单: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1.12综合单价: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1.13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4预留金: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款额。1.15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费:指发包人将按有关规定准予分包的工作、指定分包人或指定材料供应商供应材料而预留的款额。1.16总承包服务费: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1.17零星工作项目费: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1.18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9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20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21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2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3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24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5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6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7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8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9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2.1.1、本合同协议书2.1.2、本合同专用条款2.1.3、本合同通用条款2.1.4、成交通知书2.1.5、报价函、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2.1.6、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2.1.7、图纸2.1.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施工所需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证件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以及场地交通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或由发包人认质认价,承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20、发包人责任20.1发包人应遵守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20.3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20.4发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21、承包人责任21.1承包人应遵守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制度,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21.2完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自觉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21.3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道路及场地的硬化与必要的绿化、安全通道的合理布置、材料与设备的存放与保管、消防设施的齐全有效、现场垃圾的存放与清运、施工现场的照明与防护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规定的其它工作等。21.4应按规定的范围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21.5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并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2、合同工程临近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建(构)筑物以及临街交通要道施工时,按有关规定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的,施工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23、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4、事故处理24.1发生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4.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25、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以《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及相关规定为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26、合同价款约定26.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成交通知书中的成交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6.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2)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可调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用等,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27、合同价款调整27.1价格中工程量、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用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变化;(5)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与实际工程量不符,按实际工程量进行调整计算;(6)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7)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因素。27.2承包人应当在27.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如有异议,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时,按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28、工程预付款28.1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比例、时间和抵扣方式,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款的预付比例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10%,也不得高于合同总价的30%。预付时间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28.2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并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给付施工单位。29、已完工程量确认29.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9.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9.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30、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30.1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方式。结算支付方式分为按月结算支付与分阶段结算支付。30.2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不低于应付款额75%、不高于应付款额90%的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30.3本通用条款第27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5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30.4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30.5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3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31.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31.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31.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31.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31.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1.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32.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32.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2.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2.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2.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32.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33、工程设计变更33.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3.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3.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4、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5、确定变更价款35.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或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可以参照类似综合单价或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综合单价或价格,经双方确认后执行。35.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应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否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35.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5.4发承包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5.5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6、竣工验收36.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6.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6.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6.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6.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6.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6.1款至36.4款办理。36.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6.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7、竣工结算37.1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37.2承包人应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一般在20天以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一般在60天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建设项目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一般在15天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汇总资料。37.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单位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一般在20天以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一般在60天以内(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审查,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37.4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7.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汇总资料后30天内,审查完成。37.6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本条规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37.7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7.8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7.9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8、质量保证38.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8.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发包人应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2)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3)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4)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5)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6)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38.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9、违约39.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8.1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30.5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7.6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39.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39.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40、索赔40.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40.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40.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40.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41、争议41.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协商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41.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42、工程分包42.1承包人需要将专业工程或劳务进行分包的,应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或劳务企业,并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42.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42.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2.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42.5承包人应按时支付分包工程款及劳务费。若承包人不能按时支付时,发包人可将此部分款项从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中扣出并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和劳务人员。43、不可抗力43.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43.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双方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43.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43.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4、保险44.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现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4.2发包人供应的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4.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4.4承包人必须为施工场地内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财产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4.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4.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5、担保45.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5.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5.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6、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6.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6.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7、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7.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7.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8、合同解除48.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8.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0.5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8.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42.2款禁止的情况,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8.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8.5一方依据48.2、48.3、48.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8.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8.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9、合同生效与终止49.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9.2除本通用条款第38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9.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50、合同份数50.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50.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51、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采用《通用条款》第2.1条。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条文》、《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陕西省关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规、条例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本合同同时适用国家与工程所在地的有关建筑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按照国家及西安市现行施工规程、规范和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标准、规范、工程所在地行业的标准、规范、发包人的具体要求。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生产企业在技术监督局备案并发包人同意的标准。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共向承包人提供图纸6套(含承包人编制竣工资料所需图纸)。承包人另外要求增加提供的图纸和资料,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对所有图纸和工程文件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任意扩大接触和使用范围,不得泄露给与本工程无关的其他人员。发包人无需支付保密措施费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泄密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发包人委派项目负责人及驻地代表姓名:,职务:项目负责人姓名:,职务: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职权:施工全过程中内外部关系协调、处理往来文件,控制施工进度、质量、安全、造价等相关事宜。6、监理本项目实行监理。7、施工单位委派项目经理姓名:,职务: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本专用条款签订时已具备开工条件。(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水电电讯线路以至施工现场,承包人安装水电表,表后供水供电线路由施工单位安装并按时向收费单位缴纳水电费。(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开工前10日内。(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承包人进场后5天内完成图纸审查,向发包人申请交底。(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本合同其它条款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工作。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办理相关建设、协调属地关系。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执行《通用条款》9.1(5)款。(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9.1(5)款。(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执行《通用条款》9.1(6)款,其费用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6)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9.1(8)款。达到文明工地的要求,做到工完场清。(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本合同其它条款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工作。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承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补充、完善并在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6份。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针对本工程承包人除须编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外,还应编报单项工程进度计划,单项工程进度计划要服从总体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在任何时候,如果工程师提出工程的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另行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做出说明,且不得以此为由延长工期。11、工期延误11.1双方约定工期不予以顺延的情况:(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且不超过2个月;(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3)若出现停水、停电等承包人应采取相应应急措施,保障现场施工正常进行。(4)不能因创卫、政策性检查、中高考、周边环境、治污减霾、雨期干扰等。四、质量与检验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根据相关规范及发包人要求进行中间验收。19、工程试车19.5试车费用的承担:承包人承担通用条款19条约定的全部内容及费用。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执行《通用条款》第五条全部条款和国家、省、市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规定和创卫标准,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规定和创卫标准时,承包人应切实整改达到此要求,所需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拒不改正,发包人有权准许其他单位进行整改,其费用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严格按陕西省文明工地检查(验收)标准实施,安全施工。承包人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应采取的任何必要安全防护措施所需价款已包含在发包人支付的合同价款当中,发包人无需另行支付。承包人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全部责任和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安全目标为无死亡事故,工伤频率控制在西安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法规规定的指标要求范围内。若发生伤亡事故,有关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按照发包人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直接在进度款中扣除。六、合同价款26、合同价款约定26.2本合同价款采用(1)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总价合同。(2)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3)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27、合同价款调整27.1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签证或变更按实结算。28、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30%作为预付款,包含100%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扣回预付款的时间、比例:/29、工程量确认29.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30、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30.1进度款结算支付方式、时间和比例:(1)项目实施进度达到50%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70%;(2)项目完工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0%;(3)项目验收通过后,支付全部剩余资金。七、材料设备供应3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31.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若没有能说明原因的报告、工程变更,施工单位可拒接。(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需征得发包人同意。(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施工单位可拒接。(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以承包单位的材料需求计划为准。(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以承包单位的材料需求计划为准,若到货时间影响了工期,由发包人工程师核实后,准予顺延工期但总工期不变。31.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3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3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1)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约定及合同要求选择材料。采购前报发包人的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所选材料必须是符合国家行业部门检测的合格产品,符合国家环境污染控制有关规范,具备出厂证明、质量检验证、产品合格证及相关检验证明。在使用前报发包人确认后方可用于工程,否则按照不合格产品对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暂定价材料,在采购前均需报发包人认质认价,结算时在综合单价的基础上按发包人的认质认价单进行调整,调整时仅计算材料价差和税金。(3)对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自行采购和指定采购,但需在采购前提前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不再就该部分材料进行采购。(4)招标清单中没有的材料,在采购前需报发包人认质认价,结算时按发包人的认质认价进行调整,调整时仅计取材料价差及税金。八、工程变更35、确定变更价款: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签证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签证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暂定价款。变更、签证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相应项目合同已确认的综合单价办理结算;(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只调整相应的主材费,主材单价按响应文件主材价格计算,若响应文件中无主材单价时,由发包人认质认价后进行调整,调整时仅计算主要材料差价和税金;(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工程变更的价格,按招标文件编制上限控制价综合单价的原则组价,并按原成交价同上限控制价相比下浮相同比例,确定综合单价办理结算(发包人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价不优惠)。(4)变更、签证工程的措施项目费调整原则按《通用条款》第27.1条规定。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6、竣工验收36.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在工程竣工后14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2套竣工图纸和2套竣工结算及其他资料,不另计取费用。36.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准。37、竣工结算结算审查期限:37.1已完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在30天内将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含捌套竣工图)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20日内对所送结算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审核无误并对价款进行初审后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完整无缺的结算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或提出审核意见。发包人提出审核意见的,承包人应在10天内将反馈意见后的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3日内初审后报送发包人审核。37.2承包人不按时报送结算资料,须承担500元/天的违约金,违约金在结算价款中扣除。由此引起的付款延误等相关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7.3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认真编制竣工结算书,不得弄虚作假。38、质量保证38.1保修金:保修期一年,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承担免费保修责任。38.2承包人在工程竣工且验收合格后五天内,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并经发包人同意后与发包人签订保修协议。38.3保修期:保修期同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38.4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修理,并保证修理完毕的工程,经验收确认达到合格标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或修理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由此产生的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承包人还应补足。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9、违约39.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1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0.5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诺不因资金暂不到位影响工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7.6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39.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乙方工期每推迟一天除按每日1000元处罚外,若影响甲方按期使用时应另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方按合同价的2%承担违约金外,另按国务院279号令有关规定处理。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承包人违法或违反本合同将工程转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40、争议40.1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请当地相关部门调解;(2)合同争议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②种方式解决:①提交/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②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41、工程分包41.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无。42、不可抗力42.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造成灾难性影响的地震(六级以上)或其它非发包人或承包人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对工程造成损害的风、雨、雪、洪水等自然灾害(八级以上持续大风、24小时降雨量在150mm以上的持续大雨。43、保险43.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执行通用条款44.1、44.2条。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2)承包人投保内容:执行通用条款第44.4条。44、担保44.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金额:/,担保有效期:/。(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金额:/,担保有效期:/。(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无。45、合同份数45.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本合同正本贰份,发包人执壹份,承包人执壹份;副本贰拾贰份,发包人执柒份,承包人执壹拾伍份。正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46、补充条款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另行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七个日历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经发包人签证后方可施工,未经发包人签证,若作为承包人施工发生争议的,责任自负。措施项目费用为包干费用,不因分部分项及其他费用发生变化而调整。(变更签证按实增减,只调整规费和税金)暂估价材料设备价格按甲方认质认价进行调整,其差价按价差处理。材料设备进场时,必须附有厂家的试验报告和材质单,合格证等相关资料,报发包人备案。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向发标提供竣工资料和结算情况,同时书面向发包人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其相关文件为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效力。成交供应商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采用陕西省建设厅与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4:工程项目廉政承诺书附件5:安全生产协议附件6:材料、设备暂估单价明细表附件7: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单位工程名称建设规模结构层数跨度(米)设备安装内容工程造价(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附件2:发包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合计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西安市长安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承包人(全称):为保证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各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行使发包人的职责。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各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设备安装,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各方约定如下:承包范围以内的所有工程。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的报验之日起计算。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各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本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年;2、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本工程质量保修金执行专用条款第38条约定。五、其他各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本工程质量保修作书为施工合同的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签订。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年月日年月日附件4工程项目廉政承诺书为加强对工程项目管理,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单位、发包单位单位等的各项活动,防止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乱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合同能够得到高效、严格的履行,根据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西安市长安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以下简称发包方)与(以下简称承包方),特签订本廉政承诺书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同意并声明,在业务活动中:(一)严格、自觉的遵守和执行国家关于市场准入、工程建设、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党和国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经济合同文件,执行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二)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严格、自觉按照合同办事,不得损害国家和甲乙双方的利益。(三)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廉政制度,经常开展廉政教育,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其廉政意识、守法意识和守约意识。实行重大工程廉政承诺,并认真监督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四)倡导相互监督,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行为的,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发现对方违反承诺条款的,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五)不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为代价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发包方的承诺发包方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中应遵守如下规定:(一)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不得在承包方报销任何应由发包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二)不得接受承包方安排的可能影响公务的住宿、宴请娱乐及出国(境)、旅游观光活动;不得接受承包方提供的合同规定外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方为其及家庭成员在住房装修、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方面提供方便。(四)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亲属不得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五)不得为获取承包方回扣或其他谋取私利而多签或多算工程量、多结工程款;不得从承包方承包的工程中收受回扣,谋取私利。(六)不得因承包方拒绝本人的不合理要求,而故意刁难承包方。(七)其它有关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承包方的承诺承包方应与发包方保持正常的业务来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开展业务工作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方赠送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二)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方报销应由发包方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方和其它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有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和娱乐等活动。(四)坚决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法规法令,严格履行职责,忠于职守,严格把关,对自己签认的各种工程质量数据终身负责。(五)不利用职权安排直系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在自己管理项目内工作。(六)不接受、索要承包方的礼金、加班费、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不在承包方报销任何票据。(七)不利用职权向承包方介绍施工设备、材料及供应商。(八)不向承包方介绍工程分包人和参与工程分包。(九)在工程工序交验过程当中不故意刁难承包方,严格按照合同文件及上级的要求报验,做到公正、合法。(十)不参加承包方及相关单位邀请的影响公正执业的各种宴请和娱乐活动。(十一)验工计价时不利用职权故意克扣承包方。(十二)不利用职权要求承包方提供合同以外服务。(十三)对于工程数量符合、变更等,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即不损害发包方的利益又能使承包方的利益不受到侵害。(十四)不准接受或暗示为发包方和其它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装修房屋、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观光活动提供方便。(十五)不准利用黄、赌、贿等各种手段拉拢腐蚀发包方工作人员。(七)其它有关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责任追究(一)发包方若违反本承诺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属于一般错误的,对其实施警示训诫;违纪违规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承包方若违反本承诺规定,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限制承包方不得进入西安市工程建设市场;在新闻媒体曝光并报承包方上级或行业主管部门。本承诺书由双方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签字盖章或盖章后即生效,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完毕工程结算时止。(以下无正文)甲方名称:西安市长安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盖章)乙方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附件5:安全生产协议发包人(全称):西安市长安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承包人(全称):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大棚种植基地提升建设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西安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