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扶刀中标结果公示(中国福利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2023)



中标结果公告

采购项目编号:
2023-08-001

采购项目名称:
中国福利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海扶刀

采购项目子包编号:
1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代码:
12310000425203938B

公告标题:
中国福利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海扶刀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公告内容:
一、项目编号:2023-08-001 二、项目名称:中国福利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海扶刀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1
海扶刀
4994000.00元
上海统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上海上海市金山区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张漕公路236号975室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品牌
数量
单价
规格型号

1
海扶刀
海扶刀(超声聚焦子宫肌瘤治疗系统)
深圳普罗
1
4994000.00
PRO2008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定子,陈苏宁,王斌俊,方捷,孙东红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无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中标人推荐理由:上海统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技术指标无偏离,质保期最长,价格最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国福利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
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衡山路910号
联系方式:1801731611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上海市大连路515号
联系方式:021-3596803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朱晨
电 话:021-35968036

附件信息:

f33660d8225445928f8c00fe0607b158.pdff33660d8225445928f8c00fe0607b158.pdf
中国福利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海扶刀.pdf中国福利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海扶刀.pdf

首次公告时间:
2023-09-05

公告源URL: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上海统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中国福利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海扶刀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的中国福利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海扶刀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海扶刀,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深圳市普罗医学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67人,营业收入为2140.03万元,资产总额为7736.4万元,属于虫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_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家海企业名称(盖章)上海统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日期:2023年8月10日项目编号:2023-08-001第15页项目编号:2023-08-001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中国福利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海扶刀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采购人:中国福利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集中采购机构: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第四章招标需求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第七章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附件----技术需求第一章投标邀请项目概况中国福利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海扶刀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08-2909:3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2023-08-001项目名称:中国福利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海扶刀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5000000元。最高限价:同预算金额,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不予接受。采购需求:本项目具体采购设备为海扶刀,采购要求详见招标需求所列内容。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60天。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如果投标人是投标产品制造厂家,应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5、如果投标人是经营企业,应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3-08-0816:00至2023-08-1617:00(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2时至17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方式:网上报名下载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截止时间:2023-08-2909:3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中国福利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望河路168号。联系方式:18017316112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大连路515号联系方式:35968000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朱晨电话:021-35968036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项目情况项目名称:中国福利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海扶刀项目编号:2023-08-001项目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望河路168号。项目内容:本项目具体采购设备为海扶刀,采购要求详见招标需求所列内容。采购预算说明:本项目采购预算为5000000元人民币。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工业二、招标人采购人名称:中国福利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望河路168号。联系人:王斌俊电话:18017316112传真:集中采购机构名称: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大连路515号联系人:朱晨电话:021-35968036传真:021-35968055前台咨询电话:021-35968090三、合格供应商条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如果投标人是投标产品制造厂家,应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5、如果投标人是经营企业,应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四、招标有关事项招标答疑会:不召开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有效期:不少于90天投标保证金:不收取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投标邀请(招标公告)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响应文件提交方式:由供应商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提交。响应文件提交网址:http://www.zfcg.sh.gov.cn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网址: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zfcg.sh.gov.cn)评标方法: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中标人推荐办法: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与程序》五、其它事项付款方法: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履约保证金:不收取质量保证金:不收取质量保证期:自货物按合同规定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六、说明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简称: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采购云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采购云平台中的“操作须知”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概述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1.2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1.3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招标人。1.4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1.5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2.定义2.1“采购项目”系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里描述的所需采购的货物和相关服务。2.2“货物”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一切设备、产品、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等有关技术资料和原材料等。2.3“相关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与其所提供货物相关的运输、就位、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2.4“招标人”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招标的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2.5“投标人”系指从招标人处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2.6“中标人”系指中标的投标人。2.7“买方”系指采购人。2.8“卖方”系指中标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和相关服务的投标人。2.9招标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2.10“采购云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为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3.合格的投标人3.1符合《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投标人所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和特定条件。3.2《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1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合同份额;联合体协议书应当明确联合体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招标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合格的货物和相关服务4.1投标人对所提供的货物应当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权利,而且不存在任何抵押、留置、查封等产权瑕疵。4.2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应当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货物和相关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4.3投标人应当说明投标货物的来源地,如投标的货物非投标人生产或制造的,则应当按照《招标需求》的要求提供其从合法途径获得该货物的相关证明。5.投标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6.信息发布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中标公告以及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等与招标活动有关的通知,招标人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公开发布。投标人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投标人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及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7.询问与质疑7.1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2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招标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7.3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7.4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7.5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7.3条和第7.4条规定的,招标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形式,否则视为未递交。质疑联系部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综合业务科(项目监管科),联系电话:021-35968020,地址:上海市大连路515号3楼。7.6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7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8.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8.1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等。8.2如果有证据表明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条文描述方式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8.3招标人将在开标后至评标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投标人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上信用查询记录,招标人将下载查询结果页面后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9.其他本《投标人须知》的条款如与《投标邀请》、《招标需求》和《评标方法与程序》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投标邀请》、《招标需求》和《评标方法与程序》中规定的内容为准。二、招标文件10.招标文件构成10.1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1)投标邀请(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政府采购政策功能;(4)招标需求;(5)评标方法与程序;(6)投标文件有关格式;(7)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8)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如有的话)。10.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则投标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0.3投标人应认真了解本次招标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资料。一经中标,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等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负责。10.4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项目招投标有关活动。11.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1.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期15天以前,按《投标邀第52页共61页第七章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医疗设备合同书格式合同编号:合同项目名称:合同双方:甲方(买方):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联系人:乙方(卖方):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联系人:开户银行:帐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本项目经过政府采购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1.2“合同金额”系指(1)根据合同约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标的对价。1.3“货物”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交付的一切各种形态和种第53页共61页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机械、仪表、备件、计算机软件、产品等,并包括工具、手册等其他相关资料。1.4“买方”系指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1.5“卖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交付货物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卖方或者与卖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买方承担连带责任。二、合同主要要素2.1卖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以下货物:(包含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品牌、原产地、数量、单价、成交金额)2.2合同金额:人民币元整(¥元整)。2.3交付时间:合同签订生效后日内交付。2.4交付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望河路168号。2.5交付状态:完成送货上门、就位、安装、调试、培训直至验收合格。2.6质量保证期:自货物按合同规定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2.7履约保证金:不收取。2.8其它:三、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3.1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谈纪要;3.2本合同书;3.3本项目中标或成交通知书;3.4卖方的本项目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3.5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合同条款;3.6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3.7其他合同文件(需列明)。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照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层次合同文件有矛盾的,以时间较后的为准。四、质量标准和要求、权利瑕疵担保4.1质量标准和要求4.1.1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明确的,卖方所出售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且应不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4.1.2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的规范及要求不明确的,卖方所出售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应按照最新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第54页共61页4.1.3卖方所出售的标的物还应符合上海市之有关规定。4.1.4如果质量标准不统一的,应以买方所选择的质量标准为依据。4.1.5卖方应保证出售的货物符合其在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所作的响应及承诺,并应接受买方的监督检查。4.2权利瑕疵担保4.2.1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买方接受卖方货物不会因此而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4.2.2卖方应保证在其出售的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买方接受卖方货物不会因此而存在合同外义务的负担。4.2.3卖方应保证其所出售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物权、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2.4如买方和使用单位使用该标的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五、包装和运输要求、验收和检验5.1包装和运输要求5.1.1卖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5.1.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5.1.3除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另有要求外,卖方所出售的货物包装应当参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以及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执行。5.1.4卖方确保医疗设备安全无损地运抵买方指定现场,并承担医疗设备的运费、保险费、装卸费等费用。卖方还应在发货前通知买方医疗设备的运输信息以及到货时间,以便买方做好验货准备。5.2验收和检验5.2.1医疗设备到货后,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及时安装调试完成。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在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合同第4.1条规定的标准对全部货物进行技术验收。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后,双方在验收书上签字确认。5.2.2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买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之异议应在安装调试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根据货物性质在验收时难以进行全面检验的,或存在隐蔽瑕疵的,买方提出质量异议不受前述验收期间限制)5.2.3买卖双方对医疗设备进行开箱清点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卖方应按照买方的要求,及时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5.2.4买卖双方在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购置医疗设备的技术标准以及采购或招标时卖方承诺的原厂的技术参数为标准对医疗设备进行技术验收。(医疗设备必须符合第55页共61页IHE医疗信息系统集成规范,并免费提供信息系统接口,医学影像设备须提供DICOM软硬件接口,数字化医疗设备须提供HL7软硬件接口)验收合格后,双方在《验收合格单》上签字确认。5.2.5买方在货物送达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验收或不验收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的,则视为其已验收通过。但对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之规定。5.2.6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由买方邀请法定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该等验收所需时间不受前述验收期间约定的限制。六、费用支付6.1合同金额本合同金额见本合同主要要素,与交货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应承担的各项税负)均包含在该合同金额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6.2付款方式合同验收单或验收报告出具并且采购人收到货物及其发票后30天内,支付全部货款。6.3税费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已包含在上述合同金额中。七、履约保证金7.1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卖方应向买方提交一笔合同第2.7条规定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买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前述相应票据及保函的期限应覆盖自出具之日起至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期间,如未覆盖需重新按合同规定提交。卖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7.2如卖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7.3履约保证金(全额或扣减后剩余金额部分)在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15日内退还卖方。上述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是指:履约保证金采用支票、汇票、本票形式出具的,票据已兑付(或贴现或背书转让)的,退还方式为买方将相应金额的钱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无息退还至卖方账户,未兑付(或贴现或背书转让)的则将相应票据原件退还卖方;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出具的,则买方在前述期间内退还卖方提交的银行保函原件。7.4除合同规定情形外,如果因买方自身原因未能按照前述规定期间向卖方退还相应履约保证金,买方应以应退还履约保证金数额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按日向卖方承担利息损失,直至上述履约保证金退还卖方。八、伴随服务、质量保证8.1伴随服务8.1.1卖方应提供医疗设备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图纸、维护手册、软件备份、故障代码表、备件清单、零部件、维修密码等维护维修必须的材料信息等,这些文件应随同医疗设备一起发运至买方。8.1.2卖方还应免费提供下列服务:第56页共61页(1)医疗设备的现场安装和调试;(2)提供医疗设备安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卖方应派专业技术人员在项目现场对买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或指导,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可根据买方的要求另行安排培训计划,并且卖方应随时接受买方使用人员有关医疗设备使用的咨询,积极解答相关操作问题。8.1.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8.2质量保证8.2.1卖方应保证所供医疗设备是在(年月)后生产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行业有关标准、制造厂标准及合同技术标准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功能、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8.2.2如果在买方验收合格后,医疗设备的质量或规格仍存在与合同不符,或证实医疗设备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7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医疗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卖方负担。同时,卖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前述措施不影响买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索赔的范围将包括但不限于检验费、运费、仓储费、装卸费、保险费等)。8.2.3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8.2.4卖方应提供保修期个月,保修期的期限应以甲乙双方的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免费更换零配件及免收工时费。卖方在保修期内应确保开机率为95%以上,如达不到此要求、即相应延长保修期。8.2.5卖方收到买方提出的报修要求后,应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及时到达买方现场,履行维修义务(不可抗拒力量下除外)。8.2.6保修期满后,买方有权与卖方另行签订保修协议,但卖方承诺保修期满后,为买方提供的年度保修合同价不高于本合同医疗设备总价的________%,年度定期预防性维护保养次数,不少于__次。8.2.7卖方负责医疗设备的终身维修并应继续提供优质的服务,储备足够的零配件备库,保修期满后,以________的优惠价供应维修零配件,消耗品的供应应由双方另设协议决定。九、补救措施和索赔、履约延误、误期赔偿9.1补救措施和索赔9.1.1如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确认医疗设备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买方有权选择第57页共61页下列方式之一要求卖方进行补救:(1)同意买方退货,及时为买方办理退货手续,并将全额货款在医疗设备被确认为不符合合同约定之日起__15__日内偿还给买方,并由卖方负担因退货而发生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2)按照医疗设备的疵劣程度、损坏的范围和买方所遭受的损失,卖方应折价收取或在医疗设备被确认为不符合同约定之日起___15___日内向买方返还已收取的部分货款。(3)卖方应在医疗设备被确认为不符合同约定之日起组织调换有瑕疵的医疗设备,换货必须全新并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等,卖方并负责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买方的一切直接损失。9.1.5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果卖方未能在买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包括买方寻求替代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和损失),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9.2履约延误9.2.1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9.2.2如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买方有权没收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同时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9.2.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9.3误期赔偿9.3.1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办法。卖方发生延期交货和延期服务或延期退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医疗设备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三向买方支付赔偿金,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如卖方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仍不交货或提供服务的,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退货退款,卖方应在买方要求终止本协议之日起___15___日内将买方已付货款返还至买方。9.3.2除合同规定外,如果买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足额支付相应货款或服务费用的,应当按照未付货款或服务费用的千分之一(1‰)按日计收延迟付款滞纳金,直至足额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时止。但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卖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有权就由此造成损失向买方主张赔偿或补偿。十、保密及廉洁条款10.1保密10.1.1买卖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提供、接触、知悉的对方相关仍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或尚未主动对外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各类信息),均为本条款项下双方所应恪守保密义务所针对的对象,即使该等信息未能在本保密条款的第58页共61页约定中穷尽。10.1.2买卖双方在合同中专辟本保密条款,视为双方已就相关需保密信息采取了必要、适当的保密措施。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除须配合司法调查的情形外,在未征得对方书面同意之前,买卖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披露、透露或促使第三方获得前述应当保密的信息。10.1.3违反保密义务的,视为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除应按合同约定承担有关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由此导致的行政乃至刑事法律责任,并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10.1.4保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子数据等承载保密信息的各种形式。10.1.5前述保密义务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而失效。10.2廉洁10.2.1卖方应当守法诚信,保证服务能力及服务质量,不得与买方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10.2.2买方不得接受卖方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卖方亦不得向买方提供或报销前述费用以及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若买方工作人员要求卖方给予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或发现买方工作人员违反前述原则的行为,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给买方,买方经查实后作出处理,并为卖方保密。10.2.3卖方承诺并且确认,违背本条款的廉洁及诚信义务,将被视为严重的根本违约行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十一、不可抗力11.1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1.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如突发应急事件,政府采取应急措施的),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如黑客攻击、系统崩溃、互联网灾难等)。11.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文件发送给另一方确认。合同各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1.4当不可抗力情形终止或消除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话或传真通知对方,并以EMS证实;11.5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尽一切努力减少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损失,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11.6如不可抗力延续超过45日以上(含本数)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并应尽快达成协议。第59页共61页十二、合同终止、变更、中止12.1违约终止合同12.1.1在买方针对卖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2)如果卖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3)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12.1.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另行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买方另行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2.1.3如果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2.2破产终止合同如果卖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赔偿与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2.3不可抗力终止合同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或延迟履行会给一方或双方造成严重利益损害的,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合同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但仍应就已履行部分进行费用结算。12.4合同中止12.4.1除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外,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合同。12.4.2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但合同仍有继续履行可能的,双方当事人可协商中止履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内容。12.5合同变更12.5.1买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卖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12.5.2除合同规定情形外,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应当变更。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十三、合同转让和分包13.1本合同不得转让与分包。十四、争端解决及管辖、送达第60页共61页14.1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请在选择项中打“√”)□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向买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14.2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败诉一方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14.3本合同中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为各自文书、信息送达地址。以专人传送的,受送达人签收即构成送达;以邮件或快递形式送达的,对方签收、拒签、退回之日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形式送达,则以传真信息发送确认之日视为送达。前述地址同时也作为双方争议发生时的各自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原审、二审、再审、执行及仲裁等),变更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原送达地址在收到变更通知之前仍为有效送达地址。十五、其他15.1本合同于双方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通过数字证书签订采购合同或纸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且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如有)后生效。15.2本合同壹式贰份,以中文书就,签字各方各执壹份,并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报上海市财政局备案。15.3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签约各方:甲方:乙方:(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章)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地点:年月日年月日第61页共61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海扶刀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