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中标结果公示(嘉禾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3)



嘉禾县城区新增道路交通设施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公告日期:2023年08月31日

嘉禾县城区新增道路交通设施建设项目于2023年08月30日结束,现将成交结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嘉禾县城区新增道路交通设施建设项目
               预算金额:¥1887558.00
二、编号:
1、采购计划备案编号:嘉财采计【2023】44号
2、采购代理机构编号:TCZYCZ-2023-056
三、邀请供应商的情况
1、供应商产生方式:公告邀请
四、磋商及评审情况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最终报价
得分
评审结果

1
郴州雄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882557.00
93.00
第一成交候选人

2
湖南嘉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886200.00
83.97
第二成交候选人

3
湖南鼎成建设有限公司
1885500.00
58.98
第三成交候选人

五、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成交供应商名称:郴州雄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郴州市苏仙区王仙岭街道郴资大道望仙小区19号
成交金额:人民币壹佰捌拾捌万贰仟伍佰伍拾柒元整(¥1882557.00)
六、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评审小组职务
姓名
产生方式
参与过程

组长
吴春玲
随机抽取
评标

组员
李善华
随机抽取
评标

组员
曾健东
采购人代表
评审采购文件

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嘉禾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地址:嘉禾县珠泉镇人民北路20号
联系人:曾股长
联系电话:17872160131
采购代理机构:天策致远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郴州市青年大道御泉城市花园1栋2004室
联系人:廖文祥
电    话:17670848469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此中标(成交)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附件下载:

成交公告附件(1).rar成交公告附件(1).rar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项目名称:嘉禾县城区新增道路交通设施建设项目采购人:嘉禾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采购计划备案编号:嘉财采计【2023】44号采购代理机构编号:TCZYCZ-2023-056采购代理机构:天策致远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8月目录第一章磋商邀请4第二章磋商邀请须知4磋商须知前附表9磋商须知正文16附录1:评标方法细则28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38第四章采购内容及要求81第五章响应文件的组成81一、磋商响应声明89供应商资格声明93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94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92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92附件4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92二、保证金94附件5保证金退还申请书95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96附件6供应商基本情况表96附件7磋商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资料97附件8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97附件9其他证明资料或说明97四、施工组织设计98附件10施工组织设计98附件11项目管理机构98附件1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98附件13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承诺函98附件1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98五、商务/技术响应与偏离表105六、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和清单表109附件15中小企业声明函109附件1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109附件17监狱企业证明材料109附件18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货物清单表109七、投标报价一览表109附件19-1投标报价一览表109附件19-2报价一览表附件109八、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111九、最后报价111第一章磋商邀请嘉禾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嘉禾县城区新增道路交通设施建设项目(采购计划备案编号:嘉财采计【2023】44号、采购代理机构编号:TCZYCZ-2023-056)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证明材料参与资格审查,并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一、项目概况1、采购项目名称:嘉禾县城区新增道路交通设施建设项目2、采购计划备案编号:嘉财采计【2023】44号采购代理机构编号:TCZYCZ-2023-0563、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序号标的名称数量预算(元)代理服务收费最高限价(元)1嘉禾县城区新增道路交通设施建设项目1项188755814000.004、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者小型、微型企业采购。(2)强制采购:政府采购实行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3)优先采购:政府采购鼓励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支持两型产品。(4)价格评审优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包括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二、供应商资质要求:1、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根据郴州市财政局文件郴财采[2019]11号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湖南”网(www.credithunan.gov.cn)、湖南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和“信用郴州”网(xycz.czs.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8)本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投标。2、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2.1要求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内;2.2要求拟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公路B类)或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任职;2.3要求拟任项目总工程师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和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公路B类)或拟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职安全员具有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均未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任职。2.4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提供近六个月(指2023年2月-2023年7月)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三、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1、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从2023年8月18日起至2023年8月24日止,每日上午08:30~12:00,下午2:30~5:30,双休日及节假日除外。2、获取磋商文件的地点:天策致远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郴州市青年大道御泉城市花园1栋2004室)。3、获取磋商文件需提供的材料要求: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营业执照》副本;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公路B类)或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任职,拟任项目总工程师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和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公路B类)或拟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未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任职,专职安全员具有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任职;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提供近六个月(指2023年2月-2023年7月)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通过“信用中国”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湖南”网、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和“信用郴州”网站查询的信用记录打印件,提供以上资料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一套、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格式见附件1)原件一份和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见附件2)原件一份。4、获取磋商文件的方式:指定地点现场获取。四、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1、首次响应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2023年8月30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停止提交响应文件,超过截止时间的投标将被拒绝。2、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2023年8月30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3、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地点:嘉禾县自然资源局一楼会议室。4、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或者不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5、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及地点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为同一时间及地点。五、磋商保证金1、磋商保证金数额:人民币叁万柒仟元整(¥37000.00)2、交纳方式:以银行转账等非现金形式递交,从各投标人基本账户足额转账并到账如下账户。开户名称:天策致远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枫林支行营业室银行帐号:19010271292001349063、交纳时间:2023年8月29日17:00时(北京时间)时前(含17:00),以银行到账回单为准。4、未按时足额并未从基本账户以转账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六、发布公告媒介本次采购公告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七、确认你单位收到本磋商文件后,请于2023年8月29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前来函(格式见附件3)确认是否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若未收到你方书面确认,将视为你方已放弃参加本项目竞争性蹉商采购活动。八、联系方式名称:嘉禾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地址:嘉禾县珠泉镇人民北路20号联系人:曾股长联系电话:17872160131采购代理机构:天策致远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郴州市青年大道御泉城市花园1栋2004室联系人:廖文祥电话:17670848469行政监督机构:嘉禾县财政局地址:嘉禾县新财政局院内联系人:李霞联系电话:0735-6622804日期:2023年8月17日附件1: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我们,(投标人名称)已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磋商邀请公告》[(项目名称),采购计划备案编号:,采购代理机构编号:]相关内容,知悉投标人参加磋商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此次按《磋商邀请公告》要求提交的投标人资格证明材料,已经认真核对和检查,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一、我方在此声明:(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不存在控股、关联关系,或者与其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二、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一)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二)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1、受到刑事处罚;2、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供应商名称(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日期:年月日附件2: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本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在前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未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基本资格要求。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本公司企业规模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公司机构代码:;注册登记机构:;日期;有效期:;注册资本:;地址;经济行业:;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姓名(签字):;身份证号:;手机号:;授权代表人姓名(签字):;身份证号:;手机号:;投标人名称(盖公章):日期:年月日附件3:磋商邀请公告回复确认函致(代理机构名称)贵代理公司的磋商文件已收悉,经研究,我公司决定参加(项目名称)(采购计划备案编号:、采购代理机构编号:),现就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进行确认,同意按贵公司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内容及要求参与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且无任何异议。至此。敬礼!被通知公司名称(签章)年月日说明:不回复本函的视为放弃参加!第二章磋商邀请须知磋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一、说明1采购项目嘉禾县城区新增道路交通设施建设项目2采购人名 称:嘉禾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地 址:嘉禾县珠泉镇人民北路20号联系人:曾股长 联系电话:17872160131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天策致远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郴州市青年大道御泉城市花园1栋2004室联 系 人:廖文祥 电 话:17670848469 4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邀请公告。□ 随机从省级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抽取。4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1、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2、资格证明资料:(1)法定代表人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时: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资格要求的其它资料。(2)委托代理人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时: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资格要求的其它资料。5供应商资格条件1、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投标人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根据郴州市财政局文件郴财采[2019]11号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湖南”网(www.credithunan.gov.cn)、湖南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和“信用郴州”网(xycz.czs.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8)本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投标。2、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2.1要求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内;2.2要求拟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公路B类)或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任职;2.3要求拟任项目总工程师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和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公路B类)或拟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职安全员具有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均未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任职。2.4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提供近六个月(指2023年2月-2023年7月)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 6联合体形式■ 不接受□ 接受7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本项目不适用8现场勘察不需要,本项目不统一组织现场勘查,为了报价的合理性,供应商可自行勘察现场。9采购进口产品■ 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 本采购项目涉及到进口产品的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10政府采购强制采购:(1)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2)其他。■ 否□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最新公布期)内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注:本项目为工程类项目,此条款不作要求。11政府采购优先采购:(1)非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2)环境标志产品;(3)两型产品;(4)支持中小企业发展;(5)其他。1、采购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最新公布期)内非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对于技术和价格分,应分别给予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技术 / %,价格 / %。2、采购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最新公布期)内的:对于技术和价格分,应分别给予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技术 / %、价格 / %。3、采购产品为《湖南省政府采购两型产品目录》内的:(1)对于技术和价格分,应分别给予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比例分别为:技术 / %、价格 / %;(2)对在本地设有生产基地和备品备件库、有售后服务机构和网点的两型产品,给予商务评标总分值4%-8%的加分,本项目具体加分为 / %。注:本项目为工程类项目,以上1-3条款不作要求。4、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12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有融资需求的,可向银行咨询或登陆湖南省政府采购网查询。13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有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需求的,可向担保机构咨询或登陆湖南省政府采购网查询。二、竞争性磋商文件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站(http://www.ccgp.gov.cn)信用湖南网站(http://www.credithunan.gov.cn)湖南省政府采购网站(http://www.ccgp_hunan.gov.cn)信用郴州网站(http://xycz.czs.gov.cn)2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投标人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在规定的查询渠道进行查询,并将查询记录的网上截图打印件放入响应文件中,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信用信息查询审核的截止时点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的网上截图打印件交由磋商小组审核。5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在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如有,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参加磋商的投标人,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回应和答复。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2023年8月18日至2023年8月24日(双休日、节假日除外)7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023年8月30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三、响应文件的编写1采购项目预算和最高限价人民币壹佰捌拾捌万柒仟伍佰伍拾捌元整(¥1887558),最高限价:人民币壹佰捌拾捌万柒仟伍佰伍拾柒元捌角玖分(¥1887557.89)2样品提供的规定■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3磋商保证金□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1、磋商保证金数额:人民币叁万柒仟元整(¥37000.00)。2、交纳方式:以银行转账等非现金形式递交,从各投标人基本账户足额转账并到账如下账户。开户名称:天策致远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枫林支行营业室 银行帐号:1901 0271 2920 0134 906 3、交纳时间:2023年8月29日17:00时(北京时间)时前(含17:00),以银行到账回单为准。4、未按时足额并未从基本账户以转账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4响应文件有效期90日(日历日)5响应文件份数正本壹份,副本贰份,电子档一份(U盘,并标注投标人名称)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响应文件密封要求正本(单独密封包装)和副本(可全部密封包装在一起,也可每册单独密封包装)分别密封包装。注明“正本”或“副本”,加贴密封条,并在密封条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注:响应文件未按要求密封包装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接收。2密封袋封面上应标注的内容1、“投标文件”(要求注明“正本”或“副本”)2、 投标文件3、采购计划备案编号和采购代理机构编号4、递交地点: 5、“在 年 月 日(星期 )上午 时 分之前不得开启”字样6、投标人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3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嘉禾县自然资源局一楼会议室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1评标因素和标准详见附录1:评标方法细则2权值评审因素权值2权值投标报价152权值技术部分552权值商务部分303资格和符合性审查响应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资格性检查:(1)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没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没有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是联合体投标的;(7)不具有且没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不具有且没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处于有效期内(复印件加盖公章);(8)拟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不具有且没有提供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公路B类)或不具有且没有提供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且未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任职(提供无在建承诺书原件);(9)拟任项目总工程师不具有且没有提供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和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公路B类)或拟任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具有且没有提供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职安全员不具有且没有提供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不具有且没有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且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任职(提供无在建承诺书原件)。(10)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没有提供近六个月(指2023年2月-2023年7月)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11)没有按照本前附表中“保证金”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的。2、符合性检查:(1)投标有效期不足的;(2)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3)工期不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4)质量要求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5)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和最高限价的;(6)响应文件中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其他实质性规定的。备注: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1)有一项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交的;(2)提供不符合要求或虚假资格证明文件的;(3)资格证明文件过了有效期的;(4)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的。4最后报价调整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货物类供应商和产品制造商应同时满足中小微企业的条件):小型或微型企业,最后报价扣除比例为 / %;联合体参与磋商的,最后报价扣除比例为 / %。评审时,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分。☑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小型企业包含微型企业)5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调整本项目为工程类项目,此条款不作要求。6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计算方法1、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投标人在响应文件中选择并填报政策功能编码,评审时进行加分) 。2、投标人享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同时享受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3、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或加分(按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占总报价的百分比调整)。注:本项目为工程类项目,此条款不作要求。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1信息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nan.gov.cn)2履约担保■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七、其他规定1采购代理服务费人民币14000元整2其他规定如果某个投标人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最后报价,磋商小组认为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有权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最后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2其他规定本项目采购过程中,采购人提供给投标人的所有资料,投标人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提供给第三方。任何进入采购人涉密场所的人员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将涉密场所情况泄露给第三方。投标人应及时删除电子邮件、U盘中采购人提供的项目资料,以防止信息泄露。投标人若违法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前附表)1合同当事人甲方名称:嘉禾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乙方名称:成交供应商2项目现场嘉禾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指定地点。3工期及质量标准工期:签订合同之日起于2023年9月30日之前完工。质量标准:工程交(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为合格。4付款方式项目交(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审定合同价的70%支付;项目经结算审计(评审)后,支付至审计(财政)部门审定工程造价的97%(包含调整预算部分);剩余3%的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承包人应当在嘉禾县境内开具等额的正式税务发票,否则发包方有权拒付。5分包■ 不接受□ 接受6伴随服务第四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7解决争议的方式□ 诉讼■ 仲裁,仲裁机构为郴州仲裁委员会8合同未尽事项合同的签订以本项目磋商文件、中标单位响应文件为依据,未尽事项协商解决。9补充条款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壹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壹份,采购代理机构壹份。磋商须知正文一、说明1.适用范围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2.定义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3“投标人”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投标人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提交响应文件(含资格证明资料),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2.4“磋商小组”是指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2.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6“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7“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8“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2.9“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3.1投标人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3.2投标人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满足本章第3.1款资格条件要求及第3.3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含承担工作及工作量比例);(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2)与其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4.参与磋商的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5.授权委托投标人代表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6.联合体形式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磋商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投标人。6.2投标人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投标人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7.现场勘察7.1投标人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投标人自己负责。7.3采购人不对投标人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8.采购进口产品8.1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8.2本章第7.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9.政府采购政策支持9.1优先采购:(1)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评审时按相应评标方法给予价格折扣;价格折扣比例见【询价须知前附表】。(2)纳入湖南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实施政府优先采购,评审时按相应评标方法给予价格折扣。价格折扣比例见【询价须知前附表】。9.2强制采购:(1)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品目清单标注符号产品),投标人投标产品应当取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无效。9.3价格评审优惠:(1)投标人为小型、微型企业,且提供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的产品,投标价格给予一定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价格扣除比例见【询价须知前附表】。(2)小型、微型企业参加联合体投标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其在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该联合体投标价格给予一定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价格扣除比例见【询价须知前附表】。(3)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价格扣除比例见【询价须知前附表】。9.4政策交叉与叠加(1)优先采购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产品能享受优先采购优惠(投标人自行选择,并在投标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2)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同时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3)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可以与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优先采购优惠累加计算。9.5部分投标产品属于优先采购的,以及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人代理部分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9.6投标人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第9.3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2)两型产品:提供《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最新一期)文件首页和投标产品所在页(截图)。(3)小微企业:按《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规定,投标人和提供货物的制造商同时提供《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格式)。(4)监狱企业:按《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9.7投标人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可查询相关银行、担保机构业务。二、磋商文件10.磋商文件的组成10.1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第一章磋商邀请第二章磋商邀请须知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第四章采购内容及要求第五章响应文件的组成10.2磋商小组根据与投标人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第四章采购内容及要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10.3投标人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1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11.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磋商文件前附表。11.2投标人应持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1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13.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13.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投标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3.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三、响应文件14.一般要求14.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14.2投标人提交的响应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14.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14.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14.5投标人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15.响应文件的组成15.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磋商响应声明(2)保证金(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4)施工组织设计(5)商务/技术响应与偏离表(6)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和清单表(7)投标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8)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9)最后报价15.2在磋商过程中,投标人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5.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投标人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15.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16.报价16.1投标人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16.2投标人应按第四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16.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16.4投标人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7.投标人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7.1投标人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7.2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17.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必须提供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18.样品提供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投标人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1)未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2)投标人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提供样品的型号、规格不一致的。19.磋商保证金19.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20.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19.2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9.3投标人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19.4未成交投标人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9.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1)投标人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投标人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3)确定成交结果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4)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投标人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5)投标人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20.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21.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21.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21.2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21.3在磋商过程中,投标人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四、响应文件的递交22.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2.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投标人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2.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2.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23.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23.1投标人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3.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24.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24.1投标人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24.2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投标人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25.磋商程序磋商程序:响应文件审查、磋商(包括澄清)、响应文件评审、提出成交投标人。其中,磋商按本章第30.1款或者第30.2款情形进行。26.响应文件审查26.1资格性审查:根据本章第3.1项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条件。26.2符合性审查: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26.3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投标人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投标人平等的磋商机会。投标人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27.实质性响应27.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27.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28.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在对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投标人:(1)投标人不具备本章第3.1款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或存在本章第3.3款情形的;(2)联合体不符合本章第3.2款规定的;(3)应交未交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4)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4)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第27.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5)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6)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7)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及要求的。29.澄清29.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9.2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30.磋商30.1本章第10.2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直接与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投标人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30.2本章第10.2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第四章采购内容及要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6.2款规定对投标人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投标人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内容及要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内容及要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投标人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投标人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30.3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21.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投标人公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30.4投标人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投标人当场开封公布,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30.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投标人,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9.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投标人的磋商保证金。30.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投标人,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30.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投标人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30.7磋商文件在磋商过程中未发生实质性变动的,参加磋商投标人的次轮报价不得高于上轮报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31.响应文件评审31.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人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价。31.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成交候选投标人的评审方法。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31.3最后报价调整。磋商小组以各投标人最后报价为基础,按照符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应条件,对投标人的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得分,具体价格扣除比例见磋商须知前附表。31.4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调整后的最后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31.5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对投标人分值进行调整的,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调整投标人的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31.6涉及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其多处或部分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相关规定。31.7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并按照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对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和技术、商务、价格加分后,汇总各投标人的总得分。32.提出成交人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人。33.确定成交人33.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33.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人,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34.磋商终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本章第37.1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35.重新评审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6.保密及串通行为36.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36.2投标人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3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投标人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1)投标人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2)投标人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3)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5)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成交;(6)投标人之间商定部分投标人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7)投标人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投标人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其他串通行为。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37.成交信息的公布成交人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结果信息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38.询问及质疑38.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38.2投标人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行政法规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39.成交通知39.1成交人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9.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9.3成交人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39.4成交人没有按照本章第39.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40.签订合同40.1成交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40.2磋商文件、成交人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40.3成交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人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40.4成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1)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2)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4)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七、其他规定41.1采购代理服务费41.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41.2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42.其他规定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附录1:评标方法细则1、通则1.1评标根据本磋商文件第二章附录1“评标方法细则”进行。1.2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制定。采用先磋商、后报价、再评分的评审方法。1.3评标因素:价格、技术、商务等,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但不包括《磋商文件前附表》第一章第3.1项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2、磋商程序磋商程序分为响应文件审查、磋商(包括澄清)、响应文件评审、提出成交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2.1响应文件审查(1)资格性检查:根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磋商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表1资格性检查表序号证件名称投标人序号证件名称123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根据郴州市财政局文件郴财采[2019]11号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湖南”网(www.credithunan.gov.cn)、湖南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和“信用郴州”网(xycz.czs.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投标;具有且提供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内;(复印件加盖公章)拟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具有且提供了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公路B类)或具有且提供了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且未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任职(提供无在建承诺书原件)拟任项目总工程师具有且提供了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和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公路B类)或拟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且提供了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复印件加盖公章);专职安全员具有且提供了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具有且提供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且未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任职(提供无在建承诺书原件)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提供近六个月(指2023年2月-2023年7月)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按照本前附表中“保证金”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的。结论注:1、上述内容合格用“√”表示,不合格用“×”表示;2、以上内容有一项不合格的,则初步评审的综合评定结果为不合格。(2)符合性检查: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表2符合性检查表序号检查项目投标人序号检查项目1231投标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要求2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3工期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4质量要求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5投标报价未超过采购项目预算和最高限价的6响应文件中没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其他实质性规定的结论注:1、上述内容合格用“√”表示,不合格用“×”表示。2、以上内容有一项不合格的,则初步评审的综合评定结果为不合格。2.2磋商(1)澄清有关问题:根据本磋商文件第二章附录1“评标方法细则”进行。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文件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表3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表序号投标人磋商文件中需要澄清的页次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12(2)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做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注:要求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不必按照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内容格式提交,只需供应商就变动的内容提交相应的响应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3)提交最后报价: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即第二阶段响应文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即第二阶段响应文件)。未能按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2.3响应文件评审(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3)最后报价调整。磋商小组以各供应商最后报价为基础,按照符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应条件,对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得分。(4)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调整后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如果某个投标人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最后报价,磋商小组认为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有权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最后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5)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对供应商分值进行调整的,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调整供应商的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6)涉及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其多处或部分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相关规定。(7)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并按照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对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和技术、商务、价格加分后,汇总各供应商的总得分。2.4提出成交供应商(1)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评标总得分计算汇总后,磋商小组不得重新打分。否则,本次评标结果无效。(2)专家打完分后,招标代理机构应该复核统计并进行排名,排名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2.5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提供的服务方案优劣顺序排列。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附表1投标报价评分表K1(所占分值15分)基本分:15分。单位:万元1投标供应商名称供应商A供应商B供应商C供应商D供应商E1投标供应商最后报价2经评审的合格的投标供应商3政策功能折扣后评审价4磋商基准价磋商基准价的确定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在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4磋商基准价被确定为磋商基准价的供应商4磋商基准价被确定为磋商基准价的价格4磋商基准价被确定为磋商基准价的得分15分5低价优先法计算公式除磋商基准价得15分的投标人外,其他合格投标人报价得分的计算公式为: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分值6最终得分评委签字:计算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时间:附表2技术标评审评分表K2(所占分值55分)该部分基本分为55分,磋商小组根据以下标准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进行评价、打分。序号项 目评 分 标 准投标人得分序号项 目评 分 标 准1231施工组织方案与技术措施(8分)提供施工组织方案,包括:总体部署、主要施工顺序、施工工艺、作业方法、作业流程及操作要领等内容。施工组织方案与技术措施包括以上全部内容且结合本项目实际阐述详实、清晰合理、可操作性强的计8分;施工组织方案与技术措施包括以上部分内容且阐述清晰、可操作性较强的计5分;施工组织方案与技术措施包括以上部分内容或阐述一般的计2分。对以上内容阐述不清或项目施工组织方案不合理或没有提供的不计分。0-82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8分)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描述、质量管理保证措施等内容。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阐述详实、清晰合理、措施得力可信、可操作性强的计8分;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阐述较合理、措施可操作性较强的计5分;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阐述一般的计2分。对以上内容阐述不清或项目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不合理或没有提供的不计分。0-8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8分)有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包括:安全管理体系描述、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所采取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阐述详实、清晰合理、措施得力、可操作性强的计8分;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阐述较合理、措施可操作性较强的计5分;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阐述一般的计2分。对以上内容阐述不清或项目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不合理或没有提供的不计分。0-84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8分)有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包括:施工区和施工完成后,对拆除临时设施、施工临时占地恢复、施工过程中对建筑垃圾的处理、施工区环境监测和保护工作的措施等内容。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阐述详实、清晰合理、措施可操作性强的计8分;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阐述较合理、措施可操作性较强的计5分;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阐述一般的计2分。对以上内容阐述不清或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不合理或没有提供的不计分。0-85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8分)有完善的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对项目特点、关键线路、控制性工程以及重难点工程的分析;对控制性工程、重难点工程进行经济、科学、合理配置资源等内容。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阐述详实、清晰合理、措施得力可信、可操作性强的计8分;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阐述较合理、措施可操作性较强的计5分;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阐述一般的计2分。对以上内容阐述不清或项目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不合理或没有提供的不计分。0-86文明施工现场措施(8分)有完善的文明施工现场措施,包括:项目现场情况分析;噪音控制、污水控制、扬尘控制措施;材料堆放方案、人员管理措施等内容。文明施工现场措施阐述详实、清晰合理、措施得力可信、可操作性强的计8分;文明施工现场措施阐述较合理、措施可操作性较强的计5分;文明施工现场措施阐述一般的计2分。对以上内容阐述不清或项目文明施工现场措施不合理或没有提供的不计分。0-87资源配备计划(7分)有完善的资源配备计划,包括:拟投入使用的详细设备清单(含施工设备、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拟投入本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等内容。资源配备计划阐述详实、合理的计7分;资源配备计划阐述较合理的计4分;资源配备计划阐述一般的计1分。对以上内容阐述不清或项目资源配备计划不合理或没有提供的不计分。0-78最终得分评价意见:评委签字: 评审时间:附表3商务标评审评分表K3(所占分值30分)该部分基本分为30分,磋商小组根据以下标准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进行评价、打分。序号项目评价内容评分标准投标人得分序号项目评价内容评分标准1231不良行为记录情况的评价(10分)投标人:每发生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扣2分; 每发生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4分。拟任项目经理:每发生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扣2分;每发生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4分。注:1、不良行为记录以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2、投标人应在响应文件中如实反映其及拟任项目经理近三年(2020年8月-2023年8月)的不良行为记录,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取消投标资格或成交资格。3、最多扣10分,不重复扣分。4、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计10分。注:提供网上截图打印件加盖公章。0-102类似项目经历的评价(20分)投标单位近三年(2020年8月-2023年8月)具有并提供了类似项目成功经验案例的(类似业绩指公路工程施工或市政工程施工),每个计20分,最多计20分,没有提供的不计分。0-202类似项目经历的评价(20分)注: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及竣工验收报告的复印件。3最终得分评价意见:评委签字: 评审时间:附表4技术部分得分汇总表 投标单位评委姓名投标供应商1投标供应商2投标供应商3………………平均得分评委签字:评标时间:附表5商务部分得分汇总表 投标单位评委姓名投标供应商1投标供应商2投标供应商3………………平均得分评委签字:评标时间:附表6经评审的投标人得分排序表 项目得分投标供应商价格的评分(K1)技术的评分(K2)商务的评分(K3)总分排名……………评委签字:评标时间:附表7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排序中标候选供应商投标报价得分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评委签字:评标时间:附表8授标建议嘉禾县城区新增道路交通设施建设项目(采购计划备案编号:嘉财采计【2023】44号、采购代理机构编号:TCZYCZ-2023-056),于20XX年XX月XX日上午XX:XX(北京时间)在XXX政府采购办的监督下在XXXXXXX会议室进行了开标和评标,磋商小组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要求,对各投标单位的响应文件进行了认真地分析、对比、评议和打分,最后集体推荐综合得分最高的以下供应商为本项目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供应商地址中标总金额人民币(元)大写: 中标总金额人民币(元)小写:备 注评委签字:用户代表签字:监督代表签字:嘉禾县城区新增道路交通设施建设项目年月日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嘉禾县城区新增道路交通设施建设项目合同文件发包人:嘉禾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承包人:年月日目录协议书二、中标通知书三、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四、通用合同条款五、专用合同条款六、项目经理委托书七、廉政合同八、安全生产合同九、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嘉禾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的基础上,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嘉禾县城区新增道路交通设施建设项目2、工程地点:嘉禾县3、开工日期:年月日4、计划交工日期:年月日5、立项批准文号:6、资金来源:燃油税转移支付的公路养护费中列支。二.工程内容:详见施工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三.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规范;(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1)其他合同文件;(12)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承诺函一览表嘉禾县城区新增道路交通设施建设项目序号职务姓 名证书编号身份证号1项目经理2总工程师3施工员4安全员5质量员②、投标报价一览表四.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五.中标价:人民币(),以上工程最终造价双方自愿以财政评审依法作出的结论为准。六.承包人法人代表:,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编号:,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七.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八.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九.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十.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签订合同之日起于2023年9月30日之前完工。。十一.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十二、1、所有付款的票据由乙方在甲方嘉禾县内开具正式税务发票。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协商不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郴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本协议书一式九份,合同双方各执四份,合同备案机关一份。发包人(盖章):嘉禾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字):年月日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字):开户银行:账号:户名:年月日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未明确的内容,均按湖南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9年版)中的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执行。第三节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第1.1.1.6目细化为:技术规范:为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第1.1.1.8目细化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本项补充第1.1.1.10目:1.1.1.10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本项补充第1.1.2.8目:1.1.2.8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第1.1.3.4目细化为: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1.1.3.10目细化为: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第1.1.3.11目细化为: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本项补充第1.1.3.12目、第1.1.3.13目:1.1.3.12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1.1.3.13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过程。1.1.6其他本项补充第1.1.6.2目~1.1.6.8目:1.1.6.2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3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4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5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1.1.6.6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7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8雇佣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款约定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规范;(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1)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本款补充: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本项细化为: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本项细化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人批准。(1)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现场测量后的纵、横断面;(2)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3)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1.6.4图纸的错误本项细化为: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1.9严禁贿赂本款补充: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耗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本款补充: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10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第3.1.1项补充: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3)根据第11.1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4)决定第11.3款、第11.4款下的工期延长;(5)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令,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金额;(7)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8)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9)确定第15.8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10)确定第23.1款项下的索赔额。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比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3.5商定或确定第3.5.1项补充: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4.承包人4.1承包工的一般义务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本项细化为:(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4.1.10其他义务本项细化为:(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合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态。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2)除项目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贷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4)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4.3分包第4.3.2项~第4.3.4项细化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4.3.3专业分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专业分包的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3)专业分工程不得再次分包。(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5)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6)所有专业分包计划和专业分包合同须报监理人审批,并报发包人核备。监理人审批专业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4.3.4劳务分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本款补充第4.3.6项:4.3.6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4.4联合体本款增加第4.4.4项:4.4.4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第4.6.3项细化为: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本款补充第4.6.5项:4.6.5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次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本款细化为: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本款细化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4.10承包人现场查勘第4.10.1项细化为: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4.11不利物质条件第4.11.2项细化为:4.11.2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本款补充第4.11.3项:4.11.3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补充第4.12款:4.12投标文件的完备性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5.材料和工程设备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第5.2.3项补充: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第6.1.2项约定为: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4.1.10项(1)目的规定办理。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本款细化为: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达到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本款约定为: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权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8.测量放线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本款补充: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第9.2.1项细化为: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8)爆破工程;(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其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处理。第9.2.5项细化为:除项目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1%(若发包人公布了投标控制价上限时,按投标控制价上限的1%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本款补充第9.2.8项~9.2.11项:9.2.8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让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临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9.2.9为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9.2.10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9.2.11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9.4环境保护本款补充第9.4.7~第9.4.11项:9.4.7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d.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9.4.8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9.4.9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9.4.10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9.4.1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本款补充: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监理人应在14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本款补充: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25日前。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14天内。补充第10.3、10.4款:10.3年度施工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2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10.4合同用款计划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2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11.开工和竣工11.1开工第11.1.2项补充: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补充: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本款补充:异常气候条件是指项目所在地30年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规定。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细化为:(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11.3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发包人可按第22.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2)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证书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为:每逾期一天支付元人民币(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竣工日期起到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建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如果在合同工作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工程接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11.6工期提前本款补充: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补充11.7款:11.7工作时间的限制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本款第(5)项细化为:(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第13.1.1项约定为: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本款补充第13.1.4和13.1.5项:13.1.4发包人和成博爱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13.1.5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第13.2.1项补充: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本款补充第13.2.3项~第13.2.6项:13.2.3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13.2.4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13.2.5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13.2.6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汇总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本款补充: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交给承包人。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第13.5.1项补充:当监理人有指示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或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13.6清除不合格工程第13.6.1项细化为:(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4.试验和检验补充第14.4款:14.4试验和检验费用(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地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本款第(1)项细化为:(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15.3变更程序本款补充第15.3.4项:15.3.4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15.4变更的估价原则本款细化为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以支付;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5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建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15.6暂列金额本款细化为:15.6.l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15.6.2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5.7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6.3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16.价格调整16.1不调差。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2计量方法本项约定为: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标准中的规定执行。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本项补充:(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本项约定为:本工程不予支付工程预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项目交(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审定合同价的70%支付;项目经结算审计(评审)后,支付至审计(财政)部门审定工程造价的97%(包含调整预算部分);剩余3%的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承包人应当在嘉禾县境内开具等额的正式税务发票,否则发包方有权拒付。17.4质量保证金第17.4.1项细化为: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百分比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限额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以及扣回的金额。17.5交工结算17.5.l交工付款申请单本项(l)目约定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42天内。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本项(1)目约定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18.交工验收18.2交工验收申请报告本款第(2)项约定为: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18.3验收第18.3.2项补充: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第18.3.5项约定为: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本款补充第18.3.7项: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18.3.4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本条补充第18.9款:18.9竣工文件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军工资了,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2缺陷责任第19.2.2项补充: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19.5承包人的进入权本款补充: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19.7保修责任本款细化为:(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时常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0.保险20.1工程保险本款约定为:建筑工程—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700章的合计金额。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20.4第三者责任险第20.4.2项补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20.5其他保险本款约定为: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量。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本项约定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56天内。20.6.3持续保险本项补充: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保证足够的保险额。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本项细化为:保险金不足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本项(2)目细化为:(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间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1.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项细化为: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4)空中飞行物体附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5)瘟疫;(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本项细化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作,由发包人承担,因未有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本项(2)目细化为:(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本项(7)目细化为:(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8)承包人违反第4.6款或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本项补充:(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2.2发包人违约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本项(2)目细化为:(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23.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本款第(4)项细化为:(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本款第(2)项细化为:(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23.1(2)~(4)项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当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外负担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4.争议的解决24.3争议评审第24.3.1项补充:争议评审组由3人或5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本条补充第24.4、第24.5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24.4仲裁(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24.1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24.5仲裁的执行(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承诺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若发现不一致时应及时通知招标人。序号条款号信息或数据11.1.2.2发包人:嘉禾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地 址: 邮 编:42450021.1.2.6监理人:地址:邮编:31.1.4.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缺陷责任期为1年4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7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5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的,所有变更需征得业主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无效。详见发包人的监理实施办法64.1.10民工工资保证金: 1.5 % 签约合同价75.2.1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8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98.1.1发包人提供书面资料的期限:签署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书后7天内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签署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书后 21天内1011.5逾期交工违约金:10000元/天1111.5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 %签约合同价1211.6提前交工的奖金:0元/天1311.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不适用14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给与的奖励/ 1516.1本项目工期:签订合同之日起于2023年9月30日之前完工。,价格调差按照嘉禾县《嘉禾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嘉政发【2021】5号)文件执行。1617.2.1开工预付款金额:0 %签约合同价1717.2.1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0 %签约合同价18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投标单的份数: / 份1917.3.3(1)项目交(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审定合同价的70%支付;项目经结算审计(评审)后,支付至审计(财政)部门审定工程造价的97%(包含调整预算部分);剩余3%的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承包人应当在嘉禾县境内开具等额的正式税务发票,否则发包方有权拒付。2017.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不支付2117.4.1质量保证金百分比: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2217.4.1质量保证金限额: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2317.5.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投标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4 份2417.6.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投标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5 份2518.2竣工资料的份数: 5 份2618.5.1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2718.6.1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2819.7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5 年2920.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为 4 ‰3020.4.2安全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保险费率: 10‰31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仲裁机构名称:郴州仲裁委员会项目专用合同条款4.1.10其他义务(1)款末增加:本项目民工工资支付担保为1.5%签约合同价。(2)细化为:1、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根据工地的具体情况,为加强管理或保证质量,举办现场施工人员培训班,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有关人员参加培训学习,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发包人按规定计提的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承包人应按技术规范补充条款的相关规定专款专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3、承包人雇用的施工运输车辆应严格遵守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和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无牌、无证车辆进入工地,并按章缴纳公路税费等费用。4、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制订的《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或规定。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3修改为:承包人安排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和专职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上述人员的技术职称证和执业资格证,由发包人统一管理,工程交工验收时交还本人。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在施工范围内埋在地下的文物等。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根据项目特点编制计划工期内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1.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其措施)2.工期的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3.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4.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5.环境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6.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7.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8.其他应说明的事项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发生连续五天以上40Cº高温天气,或五十年一遇及以上的强降雨(以郴州市气象局发布的气象资料为准)。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1(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第三方阻止承包人施工而造成的暂停施工。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本款末增加: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发包工程内容时,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的变更,并配合发包人做好相关工作。土石方工程运距变更,同意按公路工程相关变更程序根据现场实际运距,经嘉禾县文件规定的有关单位确认后可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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