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标结果公示(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研究院2023)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北京俭恒科技有限公司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 诉 人:北京俭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轶玥
  公司地址:北京市顺义区裕曦路9号院9号楼2-1709
  被投诉人1: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单位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大街1号
  被投诉人2:河北中机咨询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跃进路3号
  相关供应商名称:湖北凯瑞专用车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湖北省十堰市十堰经济开发区白浪中路84号荣港花园1-4-202
  本机关2023年7月7日收到北京俭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俭恒公司”)关于“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研究院专用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并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湖北凯瑞专用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二:中标价格虚高,三家湖北供应商报价在320万元之间微小变动,蓄意围标、谋取中标。我方投标价294万,投标产品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中标价格高出我方报价25.5万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二、调查情况
  “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研究院专用设备采购项目”于2023年5月11日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并于2023年6月7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湖北凯瑞专用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凯瑞”)。2023年6月8日,北京俭恒公司向河北中机咨询有限公司和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提出质疑。2023年6月16日,河北中机咨询有限公司首次作出质疑答复,对质疑事项不予支持。2023年7月7日,北京俭恒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本机关受理并通知该项目暂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本机关于2023年7月19日至2023年7月26日、2023年7月27日至2023年8月3日、2023年8月9日至2023年8月21日向三一帕尔菲格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公司”)去函调查,2023年8月15日至2023年8月18日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去函调查。本机关投诉处理期限相应延长。
  关于投诉事项一:
  (一)招标文件调查情况
  招标文件第18页要求“★2.6 起重机自重不大于 1769kg(不含支撑装置)”。
  (二)湖北凯瑞投标调查情况
  湖北凯瑞投标文件第17页“技术规格偏离表”中“★2.6”指标为“响应”。湖北凯瑞在该投诉的说明函中称“所投产品为帕尔菲格PK15500……不含支撑装置的起重机自重为1660kg”。
  (三)生产厂家调查取证情况
  湖北凯瑞所投产品帕尔菲格PK15500的生产厂家三一公司回函称“PK15500B自重(拆除支撑装置)为1660kg”,并附产品白皮书。另外,三一公司对投诉书中的附件五“由其7月12日出具的《关于折臂式随车起重机技术参数的确认》”进行了作废处理,并说明 “该文件所涉产品型号技术参数未能与实物保持一致,不是产品实物的真实描述”。
  (四)专家论证情况
  专家论证认为:经核查招标文件、湖北凯瑞投标文件、三一公司技术文件等相关资料,湖北凯瑞所投产品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二:
  投诉事项二所称“三家湖北供应商”为湖北凯瑞、湖北星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星驰”)、湖北普斯威尔车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斯威尔”)。
  (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调查情况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湖北凯瑞、湖北星驰、普斯威尔3家供应商现任单位负责人不为同一人,未发现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二)投标文件调查情况
  经核查湖北凯瑞、湖北星驰、普斯威尔3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未发现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经问询该3家供应商,未发现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三)投标保证金调查情况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回函称,湖北凯瑞、湖北星驰、普斯威尔3家供应商提供的保证金方式为银行保函,不存在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情形。
  (四)专家论证情况
  专家论证认为,通过核查湖北凯瑞、湖北星驰、普斯威尔3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项目报价单等资料,未发现3家供应商单价及总价呈现规律性差异报价;未发现投标文件异常一致。
  综上,经核查投诉人提供的各项事实依据及相关材料,并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调查,本机关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湖北凯瑞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供应商湖北凯瑞、湖北星驰、普斯威尔3家公司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投诉书、补正通知书、质疑函、质疑回函、三一帕尔菲格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回函、三一帕尔菲格特种车辆装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白皮书、省公共资源回函、湖北凯瑞回函、湖北星驰回函、普斯威尔回函、专家论证意见等证据证明。
  三、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缺乏事实依据,均不成立,根据《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河北省财政厅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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