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贸易业务中标结果公示(内江市绿禾农贸有限责任公司2023)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内江市绿禾农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内江市中区兴厚屠宰场开展生猪贸易业务,形成应收款主债权约1642.882012万元和约800万的担保债权。现公司拟采取仲裁方式确定债权和担保债权,先拟选聘一家律师团队协助比选人完成本项目相关事宜。
采购项目编号:NJYGCG2023000271
采购项目简介:内江市绿禾农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内江市中区兴厚屠宰场开展生猪贸易业务,形成应收款主债权约1642.882012万元和约800万的担保债权。现公司拟采取仲裁方式确定债权和担保债权,先拟选聘一家律师团队协助比选人完成本项目相关事宜。
采购方式:null
控制金额:491432.3 元
是否分包采购:否

二、中标(成交)结果:

分包名称
内江市绿禾农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内江市中区兴厚屠宰场开展生猪贸易业务,形成应收款主债权约1642.882012万元和约800万的担保债权。现公司拟采取仲裁方式确定债权和担保债权,先拟选聘一家律师团队协助比选人完成本项目相关事宜。

是否成交


中标(成交)供应商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中标(成交)估算金额
486432.3元

实际成交价
1、基础代理费:160,000.00元;2、主债权风险代理费:2.00%(最终结算价不超过246,432.30元);3、担保债权风险代理费:1.00%(最终结算价不超过80,000.00元)。

三、其他补充说明事项:


四、联系方式:

采购人:内江市绿禾农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内江市东兴区兰桂大道373号
联系人:钟先生
联系电话:08322943715

采购代理机构:内江联合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内江市兰桂大道377号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8322121799>

五、信息录入:

中标(成交)供应商性质:民营企业
中标(成交)供应商规模:中型企业
中标供应商注册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99号棕榈泉国际中心16楼
采购文件: 比选文件(绿禾法律咨询定稿).doc
企业相关决策资料:
评审情况:评审情况.docx

项目编号:NJYGCG2023000271内江市绿禾农贸有限责任公司“生猪贸易事宜仲裁代理法律服务采购项目”比选文件中国·四川内江市绿禾农贸有限责任公司内江联合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共同编制2023年9月比选文件编制相关人员表比选人:内江市绿禾农贸有限责任公司比选经办人:钟兵比选代理机构:内江联合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比选项目负责人:王希比选编制人员:王希比选预审人员:王龙比选审核人员:陈康目录第一章比选邀请1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3一、比选申请人须知附表3二、总则4三、比选文件5四、比选申请文件6五、开标和中选11六、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1428.补充合同14七、比选纪律要求15八、其他16九、招标代理服务费16第三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17一、投标函18二、承诺函19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20四、开标一览表21五、分项报价明细表22六、商务应答表23七、比选申请人基本情况表24八、比选申请人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25九、服务应答表26十、比选申请人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27第四章比选申请人和比选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28第五章比选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29第六章比选项目服务、技术、商务要求30第七章评审办法321.总则322.评审方法323.评审程序324.评审细则及标准375.废标386.定标387.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398.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3912.第一章比选邀请内江联合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比选代理机构)受内江市绿禾农贸有限责任公司(比选人)委托,拟对内江市绿禾农贸有限责任公司“生猪贸易事宜仲裁代理法律服务采购项目”进行邀请比选,兹邀请符合本次比选要求的比选申请人参加比选。一、比选编号:NJYGCG2023000271二、比选项目:内江市绿禾农贸有限责任公司“生猪贸易事宜仲裁代理法律服务采购项目”。三、比选项目简介:内江市绿禾农贸有限责任公司“生猪贸易事宜仲裁代理法律服务采购项目”,详见比选文件。四、比选申请人参加本次比选活动,应当在提交比选申请文件前具备下列条件:(一)一般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比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比选申请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比选活动;8、比选申请人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参加本次比选活动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二)针对本项目的特殊资格要求:1、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比选;2、比选申请人需具备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五、比选截止时间:2023年9月11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比选时间:同比选截止时间。比选申请文件必须在比选截止时间前送达比选地点。逾期送达的比选申请文件不予接收。本次比选不接受邮寄的比选申请文件。六、比选地点:内江市东兴区兰桂大道377号(内江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开标区)七、比选文件售价:人民币0元/份(比选资格不能转让)本比选文件以邀请函的方式一同发出。八、联系方式采购人:内江市绿禾农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江市东兴区兰桂大道373号联系人:钟先生联系电话:0832-2943715比选代理机构:内江联合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内江市东兴区兰桂大道377号联系人:王先生联系电话:0832-2121778内江市绿禾农贸有限责任公司内江联合产权服务有限公司2023年9月7日3.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3.1.一、比选申请人须知附表序号 条款名称说明和要求1预算金额/最高限价(实质性要求)预算金额:491,432.30元(大写:肆拾玖万壹仟肆佰叁拾贰元叁角)最高限价:1、基础代理费:165,000元(大写:壹拾陆万伍仟元整);2、主债权风险代理费:2.5%;3、担保债权风险代理费:1.5%。注:①本项目预算金额为预估金额,作为参考,但不作为结算依据②本项目分为三个报价,比选申请人需针对三项报价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合理报价,三项报价均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报价无效。③报价说明:第2、3条计费基数为按照裁决书支持或各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书中确定的债权金额。比选申请人最终结算价以计费基数结合报价计算。④其中第2条主债权风险代理费最终结算价不得超过246,432.30元;第3条担保债权风险代理费最终结算价不得超过80,000.00元。2比选项目名称内江市绿禾农贸有限责任公司“生猪贸易事宜仲裁代理法律服务采购项目”3比选项目编号NJYGCG20230002714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5查勘现场比选申请人自行踏勘。6质量要求、验收标准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和比选文件要求。验收标准:按照比选文件、成交比选申请人响应文件和采购合同实施验收。7分包/转包履约(实质性要求)不允许分包/转包履约。8联合体(实质性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比选。9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评审委员会认为比选申请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比选申请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比选申请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比选处理。10比选保证金无11履约保证金无12比选申请人询问、质疑的受理及答复比选申请人对比选文件中的资格条件、技术(服务)要求、商务要求、评分标准提出的询问、质疑由比选人受理并答复。比选申请人对比选过程,成交结果和比选文件中除资格条件、技术(服务)要求、商务要求、评分标准以外的内容提出的询问、质疑由比选代理机构依法受理并答复。13比选申请人提出质疑的时间对比选文件有质疑的,应当在开标前提出;对比选过程有质疑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比选结果有质疑的,应当在结果公告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3.2.二、总则3.2.1.1.适用范围1.1本比选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比选项目。3.2.2.2.有关定义2.1“比选人”系内江市绿禾农贸有限责任公司。2.2“比选代理机构”系指根据比选人的委托依法办理招标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比选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内江联合产权服务有限公司。2.3“采购单位”系指“比选人”和“比选代理机构”的统称。2.4“比选申请人”系指收到了比选邀请函和比选文件拟参加比选和向比选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比选申请人。3.2.3.3.合格的比选申请人(实质性要求)合格的比选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本比选文件规定的比选申请人资格条件;(2)满足比选文件的所有实质性要求;3.2.4.4.比选费用比选申请人参加比选的有关费用由比选申请人自行承担。3.2.5.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比选申请人须针对本条款作出承诺,提供承诺函)2家以上的比选申请人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比选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比选申请文件作为无效处理。3.3.三、比选文件3.3.1.6.比选文件的构成比选文件是比选申请人准备比选申请文件和参加比选的依据,同时也是评审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比选文件用以阐明比选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比选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比选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一)比选邀请;(二)比选申请人须知;(三)比选申请文件格式;(四)比选申请人和比选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五)比选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六)比选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七)评审办法;(八)合同主要条款。3.3.2.7.比选文件的澄清和修改7.1采购单位可以依法对比选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7.2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比选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发布更正公告。7.3比选申请人认为需要对比选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构提出申请,但招标采购单位可以决定是否采纳比选申请人的申请事项。3.3.3.8.答疑会和现场考察不提供答疑会及现场考察3.4.四、比选申请文件3.4.1.9.比选申请文件的语言9.1比选申请人提交的比选申请文件以及比选申请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比选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比选申请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比选申请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所提供的外文资料将可能被视为无效材料。(说明: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9.2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3.4.2.10.计量单位除比选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比选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比选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3.4.3.11.比选货币(实质性要求)本次比选项目的比选均以人民币报价。3.4.4.13.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13.1比选申请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比选申请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13.2比选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13.3比选申请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比选申请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比选申请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比选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比选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13.4如采用比选申请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比选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3.4.5.14.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比选申请人应按照比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比选申请文件。比选申请人编写的比选申请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14.1报价部分。比选申请人按照比选文件要求填写的“开标一览表”及“报价明细表”。本次招标报价要求:(1)比选申请人的报价是比选申请人响应比选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比选申请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2)比选申请人每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比选处理。(3)开标一览表(见比选申请文件格式四)(4)分项报价明细表(见比选申请文件格式五)3.4.6.14.2服务部分。比选申请人按照比选文件要求做出的服务应答,主要是针对比选项目的服务要求等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比选申请人的服务应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服务方案;(格式自拟)(2)服务应答表;(见比选申请文件格式九)(3)其他比选文件要求或比选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3.4.7.14.3商务部分。比选申请人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及优惠承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比选函;(见比选申请文件格式一)(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见比选申请文件格式三)(3)比选申请人根据比选文件要求及比选申请人认为需要作出的承诺(见比选申请文件格式二)(4)比选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收取保证金的项目适用,没有规定保证金的项目不需提供);(5)比选申请人符合比选文件规定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具有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社保、纳税缴纳证明等,对应第五章要求提供);(6)证明比选申请人业绩和荣誉的有关材料复印件;(见比选申请文件格式八)(7)商务应答表;(见比选申请文件格式六)(8)比选申请人基本情况表(见比选申请文件格式七)(9)比选申请人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见比选申请文件格式十一)(10)其他比选文件要求或比选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14.4其他部分。比选申请人按照比选文件要求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3.4.8.15.比选申请文件格式15.1比选申请人应执行比选文件第三章的规定要求。15.2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比选申请文件由比选申请人自行编写。3.4.9.16.比选保证金(实质性要求)16.1比选申请人比选时,必须以人民币提交比选文件规定数额的比选保证金。16.2比选保证金交款方式:详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6.3未中选人的比选保证金,将在中选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中选人的比选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合同编号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比选申请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或者比选申请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协商可以延迟退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比选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时限之内。);16.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比选保证金:(1)在比选文件规定的比选截止时间后撤回比选的;(2)在比选人确定中选人以前放弃中选候选资格的;(3)中选后放弃中选、不领取或者不接收中选通知书的;(4)由于中选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比选文件的规定与比选人签订合同的;(5)由于中选人的原因未能按照比选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6)比选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的;(7)比选有效期内,比选申请人在比选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3.4.10.17.比选有效期(实质性要求)17.1本项目比选有效期为比选截止时间届满后60天。比选申请人比选申请文件中必须载明比选有效期,比选申请文件中载明的比选有效期可以长于比选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比选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比选申请文件将作为无效比选处理。17.2因不可抗力事件,比选人可于比选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比选申请人协商延长比选有效期。比选申请人拒绝延长比选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比选活动,但由此给比选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比选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比选申请人同意延长比选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比选申请文件。17.3因比选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比选人可于比选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比选申请人协商延长比选有效期。比选申请人拒绝延长比选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比选活动,但由此给比选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比选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比选申请人同意延长比选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比选申请文件。3.4.11.18.比选申请文件的印制和签署(实质性要求)18.1比选申请人应准备比选申请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开标一览表”1份。比选申请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比选申请文件为准。18.2比选申请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或盖章。比选申请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应为原件。18.3比选申请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18.4比选申请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取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18.5比选申请文件应根据比选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18.6比选申请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逐页编码(图纸除外)。3.4.12.19.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注19.1比选申请人应在比选申请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的封面上注明比选申请人名称、比选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19.2比选申请文件正本、所有副本和比选文件要求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应分别封装于不同的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应分别标上“比选申请文件”、“正本”或“副本”,“开标一览表”字样,并注明比选申请人名称、比选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19.3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并加盖密封章(比选申请人印章)。19.4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比选申请文件将被拒绝。3.4.13.20.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20.1比选申请人应在比选文件规定的比选截止时间前,将比选申请文件按比选文件的规定密封后送达开标地点。比选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比选申请文件将不予接收,招标采购单位将告知比选申请人不予接收的原因。20.2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时,报名比选申请人名称和比选文件的文号、分包号应当与比选比选申请人名称和比选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但是,比选申请文件实质内容报名比选申请人名称和比选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只是封面文字错误的,可以在评审过程中当面予以澄清,以有效的澄清材料作为认定比选申请文件是否有效的依据。20.3本次招标不接收邮寄的比选申请文件。3.4.14.21.比选申请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1.1比选申请人在递交了比选申请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比选申请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比选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21.2比选申请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印章。修改书应按比选须知第19条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21.3在比选截止时间之后,比选申请人不得对其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做任何修改,撤回比选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3.5.五、开标和中选3.5.1.22.开标22.1开标在比选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比选人、比选申请人须派代表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比选人、比选申请人代表参加。评审专家不参加开标活动。22.2开标时,可能根据具体情况邀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开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22.3开标时,由比选申请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先检查其自己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将比选申请人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宣读。比选申请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确认比选申请文件情况,仅限于确认其自己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不代表对其他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比选申请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其他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密封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当场反映开标主持人或者现场监督人员,要求开标现场记录人员予以记录,并在评审时予以认定处理,但不得干扰、阻挠开标工作的正常进行。22.4开标时,“开标一览表”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为准;单价金额有明显小数点错误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22.5比选申请文件中相关内容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比选申请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22.6所有比选唱标完毕,如比选申请人代表对宣读的“开标一览表”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在获得开标会主持人同意后当场提出。如确实属于唱标人员宣读错了的,经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当场予以更正。23.开标程序23.1开标会主持人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开标,按照规定要求主持开标会。开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1)宣布开标会开始。当众宣布参加开标会主持人、唱标人、会议记录人以及根据情况邀请的现场监督人等工作人员,根据“比选申请人签到表”宣布参加比选的比选申请人名单。(2)根据比选申请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比选申请文件密封的检查结果,当众宣布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3)开标唱标。主持人宣布开标后,由现场工作人员按任意顺序对比选申请人的“开标一览表”当众进行拆封,由唱标人员宣读比选申请人名称、比选价格(价格折扣)、或比选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比选方案和比选申请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比选价格(价格折扣)或比选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比选方案等实质内容,评审时不予承认。同时,做好开标记录。唱标人员在唱标过程中,如遇有字迹不清楚或有明显错误的,应即刻报告主持人,经现场核实后,主持人立即请比选申请人代表现场进行澄清或确认。唱标完毕后比选申请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需现场对开标记录进行签字确认,比选申请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唱标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提出,并要求会议记录人在开标记录中予以记录,或者另行提供书面异议资料,不签字又不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唱标内容和结果,且不得干扰、阻挠开(唱)标、评审工作。(4)宣布开标会结束。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所有比选申请人代表应立即退场(比选文件要求有演示、介绍等的除外)。同时所有比选申请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要求比选申请人对比选申请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评审结果比选申请人在内江市国有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上查询。24.开评审过程存档开标和评审过程资料留存归档。25.评审情况公告评审结果将予以公告。3.5.2.26.中选通知书26.1中选通知书为签订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26.2比选申请人中选后,应当在结果公告发布后持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到内江联合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领取中选通知书。中选通知书领取地址:内江市东兴区兰桂大道377号(内江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30室)联系电话:0832-212177826.3中选通知书对比选人和中选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选通知书发出后,比选人改变中选结果,或者中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6.4中选人的比选申请文件本应作为无效比选处理或者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选无效情形的,招标采购单位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将宣布发出的中选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选通知书(中选人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中选人或者重新开展比选活动。26.5中选公告发出后,中选比选申请人自行领取中选通知书。3.6.六、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3.6.1.27.签订合同27.1中选人应在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比选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中选人的原因逾期未与比选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选,取消其中选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7.2比选人不得向中选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在未取得有效决策、审批、备案等前,不得与中选人订立背离比选文件和比选申请文件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27.3中选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中选的,比选人可以与排在中选人之后第一位的中选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3.7.28.补充合同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比选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选比选申请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3.7.1.29.履约保证金29.1中选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比选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29.2如果中选人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比选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选。3.7.2.30.履行合同30.1中选人与比选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30.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3.7.3.31.验收31.1本项目比选人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31.3验收结果合格后的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告有关部门处理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3.7.4.32.资金支付比选人将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中选比选申请人支付采购资金。3.8.七、比选纪律要求3.8.1.33.比选申请人不得具有的情形比选申请人参加本项目比选不得有下列情形:(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选;(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比选申请人;(3)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比选申请人恶意串通;(4)向招标采购单位、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5)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6)中选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比选人签订采购合同;(7)未按照比选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8)将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比选申请人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中选资格或者认定中选无效。3.9.八、其他34.本比选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比选活动过程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和第七章中“1.总则、2.评审方法、3.评审程序”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比选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比选文件不再做调整。本比选文件未明确约定,但是国家、行业有相关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3.10.九、招标代理服务费(实质性要求,比选申请人须针对本条内容进行承诺)内江联合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将向中选人收取比选代理服务费,比选代理服务费共计3000元,中选人应当在领取中选通知书前向比选代理机构缴纳比选代理服务费,比选申请人应在比选申请文件中对支付比选代理服务费进行承诺。第三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一、本章所制比选申请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比选申请人比选申请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评审委员会将在评分时以比选申请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二、本章所制比选申请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比选申请人根据自身比选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三、本章所制比选申请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比选项目无关,在不改变比选申请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比选申请人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一、投标函内江联合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我方全面研究了“XXXXXXXX”项目(比选编号:XXXX)比选文件,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比选。我方授权XXXX(姓名、职务)代表我方XXXX(采购单位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比选的有关事宜。一、我方自愿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比选人提供服务,总比选价为XXXX。二、一旦我方中选,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三、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比选申请文件正本1份,副本XX份,用于开标唱标的“开标一览表”X份。四、我方同意本次招标的比选有效期为60天。五、我公司已详细审查全部比选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公司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六、我公司知道如用虚假材料或恶意方式向贵公司提出质疑,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承诺:我公司如果有上述行为,将无条件承担贵公司相关的调查论证费用。七、我方完全理解比选人不一定将合同授予最低报价的比选申请人的行为。八、我方完全同意比选文件关于比选保证金的规定,并同意如我方发生比选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我方缴纳的比选保证金。九、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比选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比选申请人名称:XXXX(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通讯地址:XXXX。邮政编码:XXXX。联系电话:XXXX。传真:XXXX。日期:XXXX年XXXX月XXXX日。二、承诺函内江联合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我公司作为本次比选项目的比选申请人,根据比选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一、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比选文件有异议,已经在比选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比选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比选以求侥幸中选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二、参加本次招标比选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比选申请人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比选活动的行为。三、参加本次招标比选活动,不存在和其他比选申请人在同一合同项下的比选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四、完全响应比选文件有关知识产权,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报价货币,比选申请文件语言等方面的规定。五、没有为本次比选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也没有为比选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比选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比选文件中规定的比选申请人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六、比选申请文件中提供的能够给予我公司带来优惠、好处的任何材料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七、如我单位被确定为中选比选申请人,我单位将按照比选文件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八、参加本次比选活动,我方完全同意并满足比选文件关于“比选费用”、“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履约保证金”、“知识产权”、“比选保证金”、“联合体”、“是否采购进口产品”、“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比选货币”、“比选有效期”的实质性要求,并承诺严格按照比选文件要求履行。九、比选申请人根据比选文件要求或比选申请人认为应当做出的其他承诺。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选追究法律责任。比选申请人名称:XXXX(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日期:XXXX。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内江联合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本授权声明:XXXXXXXX(比选申请人名称)XXXX(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XXXX”项目(比选编号:XXXX)比选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比选、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特此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名章:XXXX。授权代表签字:XXXX。比选申请人名称:XXXX(单位盖章)。日期:XXXX。附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说明:1、如法定代表人参加比选的,比选申请文件中不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但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2、如授权代表参加比选的,比选申请文件中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四、开标一览表比选项目名称比选项目编号比选报价1、基础代理费: 元(大写: )2、主债权风险代理费: %3、担保债权风险代理费: %注:1.报价应是最终用户验收合格后的总价,包括人员、交通、保险、代理、培训、税费等费用和比选文件规定的其它费用。2.“开标一览表”为多页的,每页均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比选申请人印章。比选申请人名称:XXXX(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比选日期:XXXX。5、分项报价明细表(本项目可不提供)比选编号:序号服务内容单项价格123…分项报价合计注:1、比选申请人必须按“分项报价明细表”的格式详细报出比选总价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报价,否则作无效比选处理。2、“分项报价明细表”各分项报价合计应当与“开标一览表”报价合计相等。3、以上表格如不能完全表达清楚比选申请人认为必要的费用明细,比选申请人可自行补充。比选申请人名称:XXXX(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比选日期:XXXX。六、商务应答表比选编号:序号招标要求比选应答偏离/响应情况注:比选申请人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应答,否则将取消其比选或中选资格。如比选申请文件与比选文件商务相关条款无偏离,则无须逐条应答。如有偏离条款,请将偏离条款逐条应答。未明确应答的条款均视为接受及满足比选文件要求。比选申请人名称:XXXX(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比选日期:XXXX。七、比选申请人基本情况表比选申请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联系方式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其中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其中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其中初级职称人员账号其中技工经营范围备注比选申请人名称:XXXX(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比选日期:XXXX。八、比选申请人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年份用户名称项目名称完成时间合同金额是否通过验收备注注:比选申请人(仅限于比选申请人自己实施的)以上业绩需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合同金额”需提供合同复印件;“是否通过验收”本项目可不填。比选申请人名称:XXXX(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比选日期:XXXX。九、服务应答表比选编号:序号招标要求比选应答偏离/响应情况注:1.比选申请人必须把比选项目的全部服务要求列入此表。2.按照比选项目技术要求的顺序对应填写。3.比选申请人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填写,否则将取消其比选或中选资格。4.以上表格如不能完全表达清楚比选申请人认为必要的内容,比选申请人可自行补充。比选申请人名称:XXXX(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比选日期:XXXX。十、比选申请人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比选编号:类别职务姓名职称常住地资格证明(附复印件)类别职务姓名职称常住地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术人员技术人员服务人员服务人员比选申请人名称:XXXX(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XXXX。比选日期:XXXX。4.第四章比选申请人和比选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一)一般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比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比选申请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比选活动;8、比选申请人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参加本次比选活动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二)针对本项目的特殊资格要求:1、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比选;2、比选申请人需具备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第五章比选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一)一般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5、参加本次比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比选申请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比选活动;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8、比选申请人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参加本次比选活动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二)针对本项目的特殊资格要求1、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比选;本项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1、比选申请人需具备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提供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加盖公章第六章比选项目服务、技术、商务要求一、项目简介内江市绿禾农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内江市中区兴厚屠宰场开展生猪贸易业务,形成应收款主债权约1642.882012万元和约800万的担保债权。现公司拟采取仲裁方式确定债权和担保债权,先拟选聘一家律师团队协助比选人完成本项目相关事宜。2、服务要求(实质性要求)1、比选申请人应协助比选人实现应收款主债权及担保债权提供仲裁代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收集与提交证据、进行法律分析论证、参加相关会议、起草并提交与仲裁程序相关的法律文件、代为出庭等法律事务。2、报价要求:按比选文件第二章要求报价。三、商务要求(实质性要求)1、履约地点:比选人指定地点。2、履约时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收到裁决书或调解书并达成和解协议止。3、付款方式:3.1基础代理费:签订合同之日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3.2主债权风险代理费、担保债权风险代理费:完成比选人针对本项目的相关要求,收到裁决书或调解书并达成和解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3.3比选人每次付款前比选申请人须向比选人提供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结算方式:4.1主债权风险代理费和担保债权风险代理费计费基数为按照裁决书支持或各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书中确定的债权金额。比选申请人最终结算价以计费基数结合自身报价进行计算。4.2主债权风险代理费最终结算价不得超过246,432.30元,若计算出的结算价超过246,432.30元,比选人将以246,432.30元作为本项目主债权风险代理费最终结算价。4.3担保债权风险代理费最终结算价不得超过80,000.00元,若计算出的结算价超过80,000.00元,比选人将以80,000.00元作为本项目担保债权风险代理费最终结算价。5、其他要求:主债权风险代理费若最终按照裁决书支持或各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书的债权金额低于1000万元(不包含1000万元),则比选人不予支付本项目主债权风险代理费;担保债权风险代理费若最终按照裁决书支持或各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书的担保债权金额低于600万元(不包含600万元),则比选人不予支付本项目担保债权风险代理费。请比选申请人充分考虑此风险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本项目比选。5.第七章评审办法5.11.1.总则1.1根据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1.2评审工作由比选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审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1.3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评审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比选申请人。1.4评审委员会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熟悉和理解比选文件;(二)审查比选申请人比选申请文件等是否满足比选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三)根据需要要求招标采购单位对比选文件作出解释;根据需要要求比选申请人对比选申请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四)推荐中标候选比选申请人;(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六)向招标采购单位、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1.5评审过程独立、保密。比选申请人非法干预评审评审过程的行为将导致其比选申请文件作为无效处理。1.6评审委员会评价比选申请文件的响应性,对于比选申请人而言,除评审委员会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比选申请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2.评审方法本项目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3.评审程序3.1熟悉和理解比选文件和停止评审。3.1.1评审委员会正式评审前,应当对比选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比选文件中比选申请人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以及可能涉及签订采购合同的内容等。3.1.2评审委员会熟悉和理解比选文件以及评审过程中,发现本比选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1)比选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2)比选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比选申请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3)比选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3.1.3出现本条3.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向招标采购单位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和评审委员会无法依法组建的情形外,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3.2资格性检查。评审委员会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比选文件的规定,对比选申请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按照规定交纳比选保证金、是否属于禁止参加比选的比选申请人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比选申请人是否具备比选资格。3.3符合性检查。3.3.1评审委员会依据本比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比选申请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本比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3.3.2比选申请文件(包括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有下列情形的,本项目不作为实质性要求进行规定,即不作为符合性审查事项,不得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一)正副本数量齐全、密封完好,只是未按照比选文件要求进行分装或者统装的;(二)存在个别地方(不超过2个)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的;(三)除比选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四)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比选申请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印章名称无法辨认的除外);(五)其他不影响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的情形。3.3.3除法律制度规定的情形外,本项目比选申请人或者其比选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一)比选申请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二)比选申请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比选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评审委员会评判的;(三)比选申请文件的格式、语言、计量单位、报价货币、知识产权、投标有效期等不符合比选文件的规定,影响评审委员会评判的;(四)投标报价不符合比选文件规定的价格标底和其他报价规定的;(五)技术应答内容完全或者绝大部分复制比选文件规定要求,且无相关证明材料的;(六)技术、服务应答内容没有完全响应比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七)比选文件有明确要求,但比选申请文件未载明或者载明的采购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数量与比选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八)比选申请文件与比选文件有实质性负偏离的。实质性负偏离是指比选文件虽然没有列明为实质性要求,但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与比选文件有重大偏离,且无法满足项目基本需要(包括但不限于响应数量不足、缺项、技术应答完全或者绝大部分复制采购文件内容、产品或服务与比选文件要求有重大偏离等,列如:比选文件要求不锈钢保温杯,比选申请人比选申请文件提供一次性纸杯。)。评审委员会应当基于自身专业知识和项目的有效实施的原则进行评判,评审委员会认定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有实质性负偏离的,应当说明原因。3.4比较与评价。按比选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未作无效投标处理的比选申请文件进行技术、服务、商务等方面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3.5复核。评分汇总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特别要对拟推荐为中标候选比选申请人的、报价最低的、比选申请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进行重点复核。3.6推荐中标候选比选申请人。中标候选比选申请人应当排序。评审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比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比选报价相同的,评审专家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排序。3.7出具评审报告。评审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比选申请人后,应当向招标采购单位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比选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比选日期和地点;(二)获取比选文件的比选申请人名单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三)评审方法和标准;(四)开标记录和评审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比选申请人名单及原因;(五)评审结果和中标候选比选申请人排序表;(六)评审委员会授标建议;(七)报价最高的比选申请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其报价的合理性予以特别说明。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中签字确认,对评审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未写明不同意见或者未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未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评审结果。3.8评审争议处理规则。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于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对比选申请人比选申请文件做无效投标处理及其他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比选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比选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反映。3.9比选申请人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3.9.1在评审过程中,比选申请人比选申请文件实质性符合比选文件要求的前提下,评审委员会对比选申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须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要求比选申请人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并给予比选申请人必要的反馈时间。3.9.2比选申请人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比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比选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比选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影响比选申请文件的效力,有效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材料,是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3.9.3评审委员会要求比选申请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比选文件的范围,不得以此让比选申请人实质改变比选申请文件的内容,不得影响比选申请人公平竞争。本项目下列内容不得澄清:(一)按规定应当在评审时不予承认的比选申请文件内容事项;(二)比选申请文件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事项;(三)比选申请文件未提供的材料。3.9.4本项目采购过程中,比选申请文件出现下列情况的,不需要比选申请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比选申请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出现文字错误,导致金额无法判断的除外;(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是单价金额出现计算错误、明显人为工作失误的除外;(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四)对不同语言文本比选申请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出现本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单价汇总金额比总价金额高,且超过采购预算或者本项目最高限价的,比选申请人比选申请文件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单价汇总金额比总价金额高,但未超过采购预算或者本项目最高限价的,应以单价汇总金额作为价格评分依据。3.10低于成本价投标处理。评审委员会认为比选申请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比选申请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比选申请人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比选申请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比选申请人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比选申请人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比选申请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比选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比选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比选申请人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比选申请人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比选申请人比较情况等就比选申请人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比选申请人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比选申请文件作为无效处理。3.11评审委员会复核评审结果。3.11.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评审委员会拟出具评审报告前,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情况可以建议评审委员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一)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二)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三)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四)客观评分不一致的。存在本条上述规定情形的,由评审委员会自主决定是否采纳招标采购单位的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评审委员会采纳招标采购单位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不采纳招标采购单位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4.评审细则及标准4.1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对每个有效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进行独立评分。4.2综合评分明细表序号评分因素及权重分值评分标准备注1报价80%80分以所有有效报价的最低值作为评审基准价,每项报价与评审基准价相同的得满分。1、基础代理费(30分):报价等于评审基准价得30分,其他报价统一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分:报价分=评审基准价/报价*30(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2、主债权风险代理费(30分):报价等于评审基准价得30分,其他报价统一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分:报价分=评审基准价/报价*30(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3、担保债权风险代理费(20分):报价等于评审基准价得20分,其他报价统一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分:报价分=评审基准价/报价*20(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共同评分因素。2业绩20%20分供应商自2020年以来每具有一个已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得5分,本项最多得20分。共同评分因素。5.12.5.废标本次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比选申请人或者对比选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比选申请人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比选申请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比选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5)其他无法继续采购或者无法确定中标比选申请人的情形。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发布公告,并公告废标的情形。5.13.6.定标6.1.定标原则:本项目根据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比选申请人名单,按顺序确定中标比选申请人。6.2.定标程序6.2.1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推荐中标候选比选申请人。6.2.2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比选人。6.2.3比选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比选申请人顺序确定中标比选申请人。注意,比选人按照推荐的中标候选比选申请人顺序确定中标比选申请人,不能认为比选人只能确定第一中标候选比选申请人为中标比选申请人,比选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确定后一顺序中标候选比选申请人为中标比选申请人,依次类推。6.2.4根据比选人确定的中标比选申请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并自比选人确定中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比选申请人发出中标通知书。6.2.5招标采购单位不退回比选申请人比选申请文件和其他投标资料。5.14.7.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四)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采购组织单位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比选申请人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受到的非法干预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五)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组织单位书面说明情况;(六)配合答复处理比选申请人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5.15.8.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评审专家与比选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评审活动公平公正的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招标采购单位统一保管。(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比选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比选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比选人代表的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违反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除因规定的义务外,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六)服从评审现场招标采购单位的现场秩序管理,接受评审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比选申请人,不得收受比选申请人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组织单位的请托。第八章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双方签订时拟定,但不得实质性违背比选文件和比选申请人提交的响应文件的内容。6中小企业满意度调查表被调查企业被调查人姓名被调查人电话调查内容XX项目满意度调查服务评价服务能力服务评价服务态度企业满意度(请对应打“√”)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被调查单位盖章: 被调查时间:XX年XX月XX日 注:1、请准备手持件,提交响应文件时单独提交。2、本调查表为自愿提交,未提交不影响响应文件的完整度。评审情况项目名称:内江市绿禾农贸有限责任公司“生猪贸易事宜仲裁代理法律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JYGCG20230002711、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情况供应商名称是否通过审查未通过原因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是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是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是二、评分分项汇总情况供应商名称报价业绩总分排名泰和泰律师事务所240452851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219.9945264.992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212.2815227.283三、评审委员会成交建议被推荐为成交候选人的供应商名单成交候选人顺序供应商名称报价第一成交候选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1、基础代理费:160,000.00元2、主债权风险代理费:2.00%3、担保债权风险代理费:1.00%第二成交候选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1、基础代理费:160,000.00元2、主债权风险代理费:2.00%3、担保债权风险代理费:1.50%第三成交候选人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1、基础代理费:165,000.00元2、主债权风险代理费:2.40%3、担保债权风险代理费:1.2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生猪贸易业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