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无影灯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2023)
中标结果公告
采购项目编号:
SHXM-10-20230808-1054
采购项目名称:
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无影灯(双母+摄像)
采购项目子包编号:
1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上海市杨浦区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代码:
1231011042514566XX
公告标题:
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无影灯(双母+摄像)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公告内容:
一、项目编号:SHXM-10-20230808-1054二、项目名称: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无影灯(双母+摄像)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1
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无影灯(双母+摄像)
2070000.00元
中外运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中山南二路 506 号 201 室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品牌
数量
单价
规格型号
1
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无影灯(双母+摄像)
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无影灯(双母+摄像)
迈瑞
9
180000.00
HyLED C7
1
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无影灯(双母+摄像)
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无影灯(双母+摄像)
迈瑞
3
150000.00
HyLED C5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杜妍辰,闫铭,袁炎,彭文献,孙莉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综合评分法中外运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总分第一名,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
地 址:腾越路450号
联系方式:021-65690520转283、1861620653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市杨浦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上海市杨浦区宁国路129号城建大厦16楼
联系方式:6555018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章笑吟
电 话:65550185
附件信息:
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无影灯(双母+摄像).pdf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无影灯(双母+摄像).pdf1.1M
首次公告时间:
2023-09-13
公告源URL: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中外运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杨浦区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文件项目名称: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无影灯(双母+摄像)采购预算编号:1023-03065采购人: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集中采购机构:上海市杨浦区政府采购中心—1—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政府采购主要政策第四章:项目招标需求第五章:评标办法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第七章:合同格式附件----技术需求—2—第一章投标邀请项目概况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无影灯(双母+摄像)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8-31上午9:3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SHXM-10-20230808-1054项目名称: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无影灯(双母+摄像)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无影灯(双母+摄像)人民币216万元(国库资金:216万元;自筹资金:0元)最高限价:无影灯(双母+摄像)人民币216万元采购需求:详见“附件----技术需求”。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至项目履行完成本项目不允许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鼓励支持节能产品、环境认证产品、支持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等的政策规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如果投标人是投标货物制造厂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如果投标人是经营销售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人的生产或经营范围应当与国家相关许可保持一致;—3—(4)投标人应提供投标货物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开标之日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投标货物的规格型号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中的规格型号保持一致;(5)本项目仅能采购国产产品;(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法人单位,有相应的经营范围;(7)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各类供应商采购。(8)本项目合同不得转让、不得分包。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3-08-10至2023-08-17(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方式:网上获取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3-8-31上午9:30(北京时间)投标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开标时间:2023-8-31上午9:30(北京时间)开标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简称: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采购云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采购云平台中的“操作须知”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电话通知招标人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招标人在采购云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上传造成招标人无法在开标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4—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地址:上海市腾越路450号联系方式:021-65690520转283、18616206531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上海市杨浦区政府采购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宁国路129号16楼联系方式:021-65550185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袁炎电话:021-65690520转283、18616206531—5—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置)表一、项目情况项目名称: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无影灯(双母+摄像)项目编号:SHXM-10-20230808-1054项目地址:上海市腾越路450号项目内容:无影灯(双母+摄像)采购预算说明:无影灯(双母+摄像)(人民币216万元)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将被否决。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工业二、招标人采购人名称: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地址:上海市腾越路450号联系人:袁炎电话:021-65690520转283、18616206531传真:021-63299235集中采购机构名称:上海市杨浦区政府采购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宁国路129号16楼联系人:章笑吟电话:021-65550185传真:021-65636267三、合格供应商条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鼓励支持节能产品、环境认证产品、支持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等的政策规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6—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如果投标人是投标货物制造厂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如果投标人是经营销售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人的生产或经营范围应当与国家相关许可保持一致;(4)投标人应提供投标货物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开标之日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投标货物的规格型号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中的规格型号保持一致;(5)本项目仅能采购国产产品;(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法人单位,有相应的经营范围;(7)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各类供应商采购。(8)本项目合同不得转让、不得分包。四、招标有关事项招标答疑会:对招标文件有疑问,投标方应于2023年8月18日17时前先将疑问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传真至上海市杨浦区政府采购中心(同时发送邮箱:xuxudong@dongsong-cn.com)。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踏勘现场:无投标有效期:不少于90天投标保证金:不收取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投标邀请(招标公告)或延期公告(如果有的话)递交响应文件方式和网址:响应文件提交方式:由投标人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提交。响应文件提交网址:http://www.zfcg.sh.gov.cn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网址: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网址: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zfcg.sh.gov.cn)—7—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详见第五章评标方法:详见第五章中标人推荐办法:详见第五章中小企业政策:详见第三章五、其它事项付款方法:(1)采购人收到货物并安装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60%货款;(2)采购人后续一年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剩余40%货款;采购人支付货款前,投标人须向采购人开具数额相等的发票,采购人据此付款。履约保证金:不收取质量保证金:不收取质量保证期:详见“附件”六、说明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简称: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采购云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采购云平台中的“操作须知”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电话通知招标人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招标人在采购云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上传造成招标人无法在开标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8—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概述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1.2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1.3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招标人。1.4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1.5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2.定义2.1“采购项目”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项目。2.2“货物”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一切设备、产品、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等有关技术资料和原材料等。2.3“相关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与其所提供货物相关的运输、就位、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2.4“招标人”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人。2.5“集中采购机构”系指上海市杨浦区政府采购中心。2.6“招标咨询服务机构”系指为采购人提供本项目专业招标咨询的服务单位。2.7“投标人”系指从招标人处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2.8“中标人”系指中标的投标人。2.9“买方”系指采购人。2.10“卖方”系指中标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和相关服务的投标人。2.11招标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2.12“采购云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为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3.合格的投标人3.1符合《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投标人所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和特定条件。—9—3.2《投标邀请》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1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合同份额;联合体协议书应当明确联合体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招标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合格的货物和相关服务4.1投标人对所提供的货物应当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权利,而且不存在任何抵押、留置、查封等产权瑕疵。4.2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应当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货物和相关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4.3投标人应当说明投标货物的来源地,如投标的货物非投标人生产或制造的,则应当按照《项目招标需求》的要求提供其从合法途径获得该货物的相关证明。5.投标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6.信息发布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中标公告以及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等与招标活动有关的通知,招标人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公开发布。投标人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投标人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及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7.询问与质疑7.1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咨询服务机构(联系方式:18616206531)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2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10—2.4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内容履行完毕止。3.质量标准和要求3.1乙方所出售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3.2乙方所出售的标的物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之有关规定。3.3如果质量标准不统一的,应以甲方所选择的质量标准为依据。4.权利瑕疵担保4.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4.2乙方应保证在其出售的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4.3乙方应保证其所出售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如甲方使用该标的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包装要求5.1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5.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5.3本项目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除另有要求外,乙方所出售的货物包装应当参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以及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执行。6.验收6.1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买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之异议应在安装调试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根据货物性质在验收时难以进行全面检验的,或存在隐蔽瑕疵的,甲方提出质量异议不受前述验收期间限制。6.2甲方可采取以下第(1)方式对货物组织验收:(1)甲方收货后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59—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甲方在货物送达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验收或不验收超过上述6.1款所规定的验收期的,则视为其已验收通过。但对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之规定。(2)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对于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由甲方邀请法定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参加验收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3本项目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除另有要求外,甲方或第三方机构将参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以及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对乙方所出售的货物包装进行验收。7.付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7.2.1付款内容:(分期付款)7.2.2付款条件:(1)采购人收到货物并安装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60%货款;(2)采购人后续一年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剩余40%货款;采购人支付货款前,投标人须向采购人开具数额相等的发票,采购人据此付款。履约保证金:无质量保证金:无质量保证期:详见投标文件(不低于5年)8.伴随服务8.1乙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应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8.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启动监督;—60—(2)提供货物首次使用耗材(如有)及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3)在合同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在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使用单位操作人员进行培训。8.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9.质量保证9.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60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9.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根据本合同第10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9.3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10.补救措施和索赔10.1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10.2在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并退回差价。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重新计算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10.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61—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包括甲方寻求替代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和损失),甲方有权向卖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11.履约延误11.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11.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同时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12.误期赔偿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3.不可抗力13.1如果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履约保证金—62—14.1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15日内退还乙方。14.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前述相应票据及包含的期限应自出具之日起不短于/个月。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14.3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15.争端的解决15.1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请调解。15.2调解不成则提交仲裁,仲裁应由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15.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6.违约终止合同16.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16.2如果甲方根据上述16.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6.3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7.合同的补充、变更17.1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63—过本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17.2除合同规定情形外,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8.破产终止合同18.1如果乙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9.合同转让和分包19.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20.合同生效20.1本合同于双方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通过数字证书签订采购合同或纸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并且在甲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20.2本合同一式叁份,以中文书就,签字各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20.3本合同中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为双方文书、信息的送达地址,同时也作为双方争议发生的相关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原审、二审、再审、执行及仲裁等),变更须书面通知对方。21.合同附件21.1本合同附件包括: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谈纪要;(2)本合同书;(3)本项目中标或成交通知书;(4)乙方的本项目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5)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合同条款;(6)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7)其他合同文件(需列明)。—64—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照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层次合同文件有矛盾的,以时间较后的为准。21.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1.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22.合同修改22.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23.补充条款[合同中心-补充条款列表]若补充条款与合同其他条款之间有矛盾的,则以补充条款为准。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1],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65—附件:技术需求附件一、项目名称:无影灯(双母+摄像)二、数量:12套三、使用单位: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四、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45天内五、主要技术参数:(一)无影灯19套1.光源系统:采用LED冷光技术,每组LED光源都有单独的透镜聚光。▲2.层流认证:灯头为风车型设计,具有良好的层流穿透效果,双母灯均符合DIN1946-4现代层流手术室感控要求,扰流指数≤22%。提供证明文件。3.灯头操作扶手与灯头一体成型,便于非洁净区人员移动手术灯位置的同时,医护人员清洁时不会留残留污染,影响洁净消毒效果。4.灯头设计:灯头采用一体化无螺钉设计,无拼接缝隙,不会留残留污染而影响洁净消毒效果。提供证明文件。5.灯泡数量和使用寿命:灯泡数量≤39个,灯泡寿命≥60000小时。6.无影灯控制面板采用触控面板控制,位于关节臂连接处,禁止位于灯头上,延长使用寿命。▲7.防水防尘等级:手术灯灯头≥IP54防水防尘等级。提供证明文件。8.最大中心照度:母灯中心照度≥160,000Lx,子灯中心照度≥160,000Lx。9.60%光柱深度(大光斑):≥1300mm。▲10.光斑直径可以调节,双母灯均满足最小光斑直径d10为≤140mm,最大光斑直径d10≥300mm,提供证明文件。▲11.光斑均匀性:d50/d10≥60%。提供省级或以上医疗器械检测所检测报告。12.母灯深腔照明率100%,单遮板无影率≥60%,双遮板无影率≥56%,提供证明文件。▲13.显色指数Ra≥99,R9≥97。▲14.具备色温可调功能,可调范围≥3500K-5100K,≥5级可调。提供彩页或图片证明。15.辐照度/中心照度≤3.5mW/(m2·lx)—66—▲16.腔镜模式环境光光斑直径≥60cm,可覆盖胸腹腔;光斑均匀性≥50%;照度≥3000lux,提供彩页或图片证明。▲17.运动范围:小C臂绕大C臂旋转范围:无限位,且灯头绕C臂旋转范围:无限位。18.使用寿命:具备照度稳定技术,保证手术灯至少十年寿命周期内照度稳定,提供证明文件。19.电磁兼容:产品需通过电磁兼容性和生物相容性测试,提供相关证明。▲20.具有多功能操作手柄,能够通过操作手柄至少实现光斑和照度调节。提供图片证明。▲21.无线摄像与多功能手柄无须工具快速更换;多手术间共享摄像头,提供图片证明。▲22.无影灯采用模块化设计,安装时不需要拆卸天花且不会改变层流结构,即可于无影灯旋转体基础上升级第三臂或第四臂显示器悬挂系统。(提供证明文件)23.显示器吊臂:配置同轴显示器吊臂,可悬挂≥32英寸监视器挂架,弹簧臂承重≥15Kg24.支持无线摄像,不小于8倍光学变焦。(二)无影灯23套1.光源系统:采用LED冷光技术,每组LED光源都有单独的透镜聚光。2.层流认证:灯头为风车型设计,具有良好的层流穿透效果,双母灯均符合DIN1946-4现代层流手术室感控要求,扰流指数≤19%。提供证明文件。3.灯头操作扶手与灯头一体成型,便于非洁净区人员移动手术灯位置的同时,医护人员清洁时不会留残留污染,影响洁净消毒效果。4.灯头设计:灯头采用一体化无螺钉设计,无拼接缝隙,不会留残留污染而影响洁净消毒效果。提供证明文件。5.灯泡数量和使用寿命:灯泡数量≤39个,灯泡寿命≥60000小时。6.无影灯控制面板采用触控面板控制,位于关节臂连接处,禁止位于灯头上,延长使用寿命。7.防水防尘等级:手术灯灯头≥IP54防水防尘等级。提供证明文件。8.最大中心照度:母灯中心照度≥160,000Lx,子灯中心照度≥160,000Lx。9.60%光柱深度(大光斑):≥700mm。—67—▲10.光斑直径可以调节,双母灯均满足最小光斑直径d10为≤140mm,最大光斑直径d10≥270mm,提供证明文件。11.光斑均匀性:d50/d10≥60%。提供省级或以上医疗器械检测所检测报告。12.双母灯深腔照明率100%,单遮板无影率≥60%,双遮板无影率≥76%,提供证明文件。13.显色指数Ra≥99,R9≥97。▲14.具备色温可调功能,可调范围≥3500K-5100K,≥5级可调。提供彩页或图片证明。15.辐照度/中心照度≤3.5mW/(m2·lx)▲16.运动范围:小C臂绕大C臂旋转范围:无限位,且灯头绕C臂旋转范围:无限位。17.使用寿命:具备照度稳定技术,保证手术灯至少十年寿命周期内照度稳定,提供证明文件。18.电磁兼容:产品需通过电磁兼容性和生物相容性测试,提供相关证明。▲19.无影灯采用模块化设计,安装时不需要拆卸天花且不会改变层流结构,即可于无影灯旋转体基础上升级第三臂或第四臂显示器悬挂系统。(提供证明文件)六、配置清单:1、双母灯(配置色温)12套2、显示器吊臂9套3、中置摄像预留9套4、多功能手柄24个★七、质保期:所投产品原厂质保不低于5年—6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无影灯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