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营性公路养护管理与出行信息服务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中标结果公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2023)
一、项目编号:XJGL-2023-MYDPJ
二、项目名称:2023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营性公路养护管理与出行信息服务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位
总价(元)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中标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2023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营性公路养护管理与出行信息服务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
1、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营性公路监督评价细则》要求,制定全区经营性公路公众满意度调查考核评价体系,细化考核评价标准,量化指标;2、根据考核评价体系,从经营性公路畅通性、便捷性、舒适性以及出行服务等方面,开展2023年经营性公路公众满意度调查工作;3、根据调查结果,编制经营性公路调查研究分析报告,提出考核结果建议,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以提高经营性公路公众满意度水平。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
1
项
报价:463000(元)
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
121000007178331659
2.废标结果:
序号
标项名称
废标理由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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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2023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营性公路养护管理与出行信息服务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
2023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营性公路养护管理与出行信息服务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营性公路监督评价细则》要求,制定全区经营性公路公众满意度调查考核评价体系,细化考核评价标准,量化指标;2、根据考核评价体系,从经营性公路畅通性、便捷性、舒适性以及出行服务等方面,开展2023年经营性公路公众满意度调查工作;3、根据调查结果,编制经营性公路调查研究分析报告,提出考核结果建议,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以提高经营性公路公众满意度水平。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
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1 年。2023年11月15日前编制完成经营性公路调查研究分析报告。
执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及采购文件要求。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王涛(采购人代表),张凤兰,江瑶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以中标金额为计算依据,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计算:中标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部分,货物类采购费率1.50%,服务类采购费率1.50%;中标金额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货物类采购费率1.10%,服务类采购费率0.80%;中标金额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货物类采购费率0.80%,服务类采购费率0.45%;中标金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货物类采购费率0.50%,服务类采购费率0.25%。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6945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地 址:乌鲁木齐市黄河路252号
联系方式:0991-528237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智诚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立井街198号丽景名都9号楼6层
联系方式:13209906878、1361991868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顺明、王兵兵
电 话:13209906878、13619918686
附件信息:
2023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营性公路养护管理与出行信息服务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磋商文件.pdf853.4K
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中小企业声明函181.0K
采购文件(项目编号:XJGL-2023-MYDPJ)项目名称:2023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营性公路养护管理与出行信息服务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招标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联系人:王涛电话:0991-5282378招标代理机构:智诚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王顺明、王兵兵电话:13209906878、13619918686详细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立井街198号丽景名都9号楼6层二〇二三年九月目录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部分投标供应商须知第一章投标供应商须知第二章采购文件的编写第三章响应文件的编写第四章响应文件的递交第五章开标第六章评标第七章授予合同第八章其他第九章质疑的提出及处理第三部分采购内容及要求第四部分合同条款第五部分投标(响应)文件格式第六部分附件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最终以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为准)2023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营性公路养护管理与出行信息服务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2023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营性公路养护管理与出行信息服务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新疆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09月18日11:00(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2023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营性公路养护管理与出行信息服务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2.项目编号:XJGL-2023-MYDPJ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预算金额:480000.00元5.最高限价:480000.00元6.采购需求:简要规格描述:1、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营性公路监督评价细则》要求,制定全区经营性公路公众满意度调查考核评价体系,细化考核评价标准,量化指标;2、根据考核评价体系,从经营性公路畅通性、便捷性、舒适性以及出行服务等方面,开展2023年经营性公路公众满意度调查工作;3、根据调查结果,编制经营性公路调查研究分析报告,提出考核结果建议,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以提高经营性公路公众满意度水平。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7.服务期: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满意度调查考核评价体系,2023年10月30日前完成满意度调查,2023年11月15日前编制完成经营性公路调查研究分析报告。8.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供应商为中小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项目负责人要求: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2)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尚在处罚期内的)。(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3年09月06日至2023年09月13日,每天上午10:00至13:30,下午15:00至19:00(北京时间)2、地点:新疆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线上获取3、获取方式:供应商登陆政采云系统平台(https://www.zcygov.cn/)进入“项目采购”栏目,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所要获取采购文件的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4、采购文件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1、截止时间:2023年09月18日11:00(如有变动、另行通知)2、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五、响应文件开启1、开启时间:2023年09月18日11:00(如有变动、另行通知)2、地点:新疆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次采购采用电子交易方式,电子交易平台为“新疆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电子交易活动前,应注册成为新疆政府采购云平台供应商。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前还需申领CA证书并绑定帐号。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完成平台注册、申领CA证书等所需的时间。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供应商将新疆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的制作及上传。在使用新疆政府采购云平台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新疆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xinjiang.gov.cn/)下载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咨询。3.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应在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新疆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完成。投标供应商在开标时须使用制作加密电子响应文件所使用的CA锁及电脑,电脑须提前配置好浏览器,以便开标时解密。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供应商自动弃标。4.参与电子投标的投标供应商,进入“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提示:“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签到、解密及报价确认等(时长30分钟)。若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进行以上操作,将导致投标(响应)无效。特别提示:1、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3、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4、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地址:乌鲁木齐市黄河路252号联系人:王涛联系方式:0991-528237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智诚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立井街198号丽景名都9号楼6层联系人:王顺明、王兵兵联系方式:13209906878、1361991868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2023年09月06日第二部分投标供应商须知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2023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营性公路养护管理与出行信息第一章1.1款项目名称服务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竞争性磋商。待评审小组与供应商对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等磋商结束后,第一章1.2款采购方式评审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1、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营性公路监督评价细则》要求,制定全区经营性公路公众满意度调查考核评价体系,细化考核评价标准,量化指标;2、根据考核评价体系,从经营性公路畅通性、便捷性、舒适性以及出行服务等方面,开展2023年第一章1.3款采购内容经营性公路公众满意度调查工作;3、根据调查结果,编制经营性公路调查研究分析报告,提出考核结果建议,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以提高经营性公路公众满意度水平。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第一章1.4款资金来源财政资金第一章1.5款项目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满意度调查考核评价体系,2023年10第一章1.6款服务期月30日前完成满意度调查,2023年11月15日前编制完成经营性公路调查研究分析报告。采购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采购人地址:乌鲁木齐市黄河路252号第一章2.1款采购人联系人:王涛项目联系方式:0991-5282378名称:智诚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立井街198号丽景名都9号楼采购代理机第一章2.2款6层构联系人:王顺明、王兵兵联系方式:13209906878、13619918686第一章2.8款偏离不接受实质性负偏离。第一章3.1款供应商资格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不接受接受,但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家;还应满足下列是否接受联第一章5.1款合体投标要求:√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第一章6.1款踏勘现场踏勘集合地点:第一章7.1款进口产品不接受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近5年(2018年1月1日至今)已完成类似项目业绩,业绩内容须与本次采购的服务内容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为:合同协议书;合同需提供包含合同首页、标的内容及金额所在页、合同签字盖章页等关键页即可(也可提供全本),需加盖公章。未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齐全的或内容模糊不清的),其业绩不予认定。合同关键处不得遮挡涂黑,日期清晰明确。本项内容作为评审内容,未按上述内容提交证明材料的,将影响评审得分。第三章15.7款业绩项目负责人业绩:具有类似项目业绩:近5年(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的期间)具有类似项目业绩,业绩内容须与本次采购的服务内容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为:提供业主或发包人开具的业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证明材料中反映项目类型、担任职务等要求,未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或内容模糊不清的,其业绩不予认定。本项内容作为评审内容,未按上述内容提交证明材料的,将影响评审得分。第三章16.3款最高投标限价(采购预算)本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即采购预算)为:480000.00元;注1: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最高投标限价;且分项报价也不得超出各项目分项的限价(如有),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注2:各位投标供应商须确保电子响应文件中的报价和新疆政府采购云平台上填报的报价一致,否则将被视为有选择的报价,其投标将被否决。第三章17.1款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第三章18.1款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的金额:4000.00元。磋商保证金的形式: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账户名称:智诚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账号:86516510110130001003216行号:301881000091附注:XXX项目磋商保证金咨询电话:0991-5855226(财务办公室)磋商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前确保到帐;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第三章18.2款磋商保证金的退还(1)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成交)人的履约保证金。第三章18.3款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19.4款投标(响应)文件份数投标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新疆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将响应文件以密封(加密)形式递交(上传)至指定的投标地点。本项目采用不见面电子开评标,无需提交纸质标响应文件。纸质版文件:由各单位承诺,若中标后提供纸质版文件:一份正本,二份副本。备注:本项目除在新疆政府采购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外还须承诺按本条规定提交纸质版文件。纸质版响应文件提供时间:中标公示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纸质版响应文件提交地点: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立井街198号丽景名都9号楼6层。特别提示:1.为了便于存档,建议响应文件用A4纸张制作,建议装订厚度不宜超过3cm;如响应文件超过3cm,请在装订时分册装订。宜采用死页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2.参与多个标项的投标人须按标项分别编制响应文件。(如有)第四章21.1款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上传递交至“新疆政府采购云平台”。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后上传递交的响应文件将被“新疆政府采购云平台”拒收。第四章23.3款响应文件解密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后30分钟内供应商可以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新疆政府采购云平台),进入开标大厅,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进行签到、解密响应文件。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签到、解密的,视为响应文件撤回。第六章26.2款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第六章30.1款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3人。第七章34.1款履约担保无第八章36.1款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八)项目服务方案(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写,格式自制)注:1、上述内容如有不足,请自行完善;内容中若需要表格请投标人自行编制。2、项目建设方案应针对本项目情况,投标人供应商各自按照合理组织本项目应采取的措施,本着有利于为完成本项目的服务内容等要求,体现实现技术目标的可行性和先进性。(九)服务及质量保证承诺书致:(采购人)1、根据已收到的项目的采购文件,我单位经考察和研究贵方的采购文件后,接受该采购文件中各条款内容并且以投标函表中所报投标价格承包本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内容。2、如果我方中标,非业主原因,我方保证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所承接的服务项目。3、如果我方中标,非业主原因,我方保证将按下列质量等级完成招标项目。质量等级:合格4、派驻至少名专业技术人员常驻招标人处,协助办理项目相关工作直至项目结束。5、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如果我方违约,除投标保证金外,我方还将以中标价%作为赔偿金,同时贵方有权终止我方中标并选择其它中标人。6、贵方的采购文件、中标通知书、我方的响应文件将构成约束双方的合同一部分。7、如我方违背了上述承诺,本项目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的中标资格,并由招标人将我方的违约行为上报相关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8、其它承诺及优惠条件等:……投标单位:(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20年月日注:上述内容如有不足,请自行完善;内容中若需要表格请投标人自行编制。(十)偏离表投标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标项号:序号项目采购文件要求是否响应投标供应商的承诺或说明1服务期2付款方式…………注:投标供应商要将响应文件与采购文件在商务、技术部分的差异之处汇集成此表。投标供应商必须详细填写偏离表,偏离表未声明事项视为认同采购文件标准。投标单位:(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20年月日(十一)其它有利于投标的资料及证明文件等(如有)1、其他有利于投标的证明文件等。(十二)培训计划及售后服务等(如有)根据服务内容进行编制。须说明:1.培训方案等(如有)。2.本地化服务机构的情况及人员配置等,并附证明材料。3.其他投标商认为必要的承诺内容及优惠条件等。投标单位:(全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20年月日(十三)投标单位反商业贿赂承诺书承诺书(1)我公司承诺在(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标项号)招标活动中,不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包括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券、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赞助费、宣传费、支付旅游费用、报销各种消费凭证、宴请、娱乐等),如有上述行为,我公司及项目参与人员愿意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投标单位:(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20年月日承诺书(2)投标单位承诺书我公司承诺在参加本次(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标项号)投标前三年内,无以下行为:重大违法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各种行为;如有上述行为,我公司及项目参与人员自愿放弃本次项目的投标、报价资格,若为预中标、成交人,也自愿放弃中标、成交资格。投标单位:(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20年月日附件《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2-9中小微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证明文件等(如有)(1)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类,如有)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的2023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营性公路养护管理与出行信息服务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的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2023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营性公路养护管理与出行信息服务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接企业为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从业人员97人,营业收入为36504.73万元,资产总额为92405.56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公司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全称)(公章)日期:2023年9月11日备注: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如不符合前述相关规定所确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则不需要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本《中小企业声明函》;若符合前述相关规定所确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在响应文件中未提供本《中小企业声明函》,视为在本项目中放弃政府采购政策扶持,不进行价格扣除。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经营性公路养护管理与出行信息服务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