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育员和营养员服务 保育员和营养员服务项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新幼儿园2023)
中标结果公告
采购项目编号:
SHXM-00-20230912-1083
采购项目名称:
浦东新区金新幼儿园保育员和营养员服务项目
采购项目子包编号:
1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上海上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代码:
91310000MAC1DANN2J
公告标题:
浦东新区金新幼儿园保育员和营养员服务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公告内容:
一、项目编号:SHXM-00-20230912-1083二、项目名称:浦东新区金新幼儿园保育员和营养员服务项目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1
浦东新区金新幼儿园保育员和营养员服务项目
1539600.00元
上海宏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浦东新区张杨北路5449弄42号503室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浦东新区金新幼儿园保育员和营养员服务项目
浦东新区金新幼儿园保育员和营养员服务项目
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新幼儿园保育员和营养员服务工作,项目内容包括保育员及营养员岗位的招聘、管理、培训、薪酬福利等工作,需求人数为20名。具体项目内容、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磋商文件相应规定为准。
以磋商文件相应规定为准
本项目采购预算所涵盖的服务期限为2023年09月01日至2024年08月31日。本次采购工作完成前由原服务单位继续履行服务,如本次中标人非原服务单位,在此期间所产生的服务费,按照月单价结算给原服务商至本年度新合同签订之前一个月的所有服务费用。
以磋商文件相应规定为准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沈安英,郑蓉,王映佳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本项目成交服务费为项目成交金额的0.75%。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1547.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上海宏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整体服务方案策划及实施方案与本项目需求的吻合程度高,方案科学合理,综合实力强、资质资格能力证明提供完善,综合评分最高,故推荐 上海宏盛劳务有限公司 为第一成交候选磋商供应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新幼儿园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陆路1456弄55号
联系方式:021-6851985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上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3601号4号楼219室
联系方式:1302018136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锦生
电 话:13020181361
附件信息:
金新 宏 中小企业9.25.jpg金新 宏 中小企业9.25.jpg74.3K
附件信息:
浦东新区金新幼儿园保育员和营养员服务项目.pdf浦东新区金新幼儿园保育员和营养员服务项目.pdf519.9K
首次公告时间:
2023-09-25
公告源URL: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上海宏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宏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1.7、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上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新幼儿园保育员和营养员服务项目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新幼儿园保育员和营养员服务项目,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接企业为上海宏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198人,营业收入为14416万元,资产总额为3732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上海宏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日期2023年09月25日项目编号:SHXM-00-20230912-1083浦东新区金新幼儿园保育员和营养员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新幼儿园采购代理机构:上海上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目录第一部分磋商邀请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第三部分评审办法第四部分项目需求第五部分附件格式第六部分合同格式第一部分磋商邀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上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委托,对浦东新区金新幼儿园保育员和营养员服务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磋商供应商参加磋商。一、合格的磋商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1)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磋商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磋商供应商;(2)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小型、微型企业采购;(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二、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浦东新区金新幼儿园保育员和营养员服务项目2、项目编号:SHXM-00-20230912-1083代理机构内部编号:SJXM2023-08-063、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新幼儿园保育员和营养员服务工作,项目内容包括保育员及营养员岗位的招聘、管理、培训、薪酬福利等工作,需求人数为20名。具体项目内容、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磋商文件相应规定为准。4、交付地址:采购人指定地点。5、交付日期:详见磋商文件。6、采购预算金额:1540000.00元7、合同履约期限:本项目采购预算所涵盖的服务期限为2023年09月01日至2024年08月31日。本次采购工作完成前由原服务单位继续履行服务,如本次中标人非原服务单位,在此期间所产生的服务费,按照月单价结算给原服务商至本年度新合同签订之前一个月的所有服务费用。8、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9、最高限价:包1-1540000.00元10、项目联系人:周锦生11、电话:1302018136112、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13、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三、磋商文件的获取:1、合格的磋商供应商可于2023-09-1217:00:00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09-1923:59:59截止,登录“上海市政府采购网(云采交易平台)”(www.zfcg.sh.gov.cn)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组织登记(许可)证书2、凡愿参加竞争性磋商的合格磋商供应商可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下载(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磋商活动。3、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说明:无。注:响应磋商供应商须保证所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资料的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递交虚假的磋商响应文件、资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磋商供应商承担。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1、磋商响应截止时间:2023-09-2513:00: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恕不接受。2、磋商时间:2023-09-2513:00:00。五、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和磋商地点:1、纸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3601号4号楼219室会议室。2、磋商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3601号4号楼219室会议室。届时请磋商供应商代表持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3、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可以上网的笔记本电脑(网络自备)及CA证书。六、发布公告的媒介: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网(云采交易平台)”通知,请磋商供应商关注。七、其他事项(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磋商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磋商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2)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磋商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授权其分支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书面授权。法人与其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八、联系方式采购人: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新幼儿园采购代理机构:上海上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陆路1456弄55号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3601号4号楼219室邮编:200129,邮编:200125联系人:朱老师,联系人:周锦生电话:021-68519859,电话:13020181361传真:,传真:021-66010665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目录名内容1项目名称浦东新区金新幼儿园保育员和营养员服务项目2预算金额1540000.00元3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5现场踏勘不组织现场踏勘6书面提问联系方式对磋商文件如有疑问,请磋商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在下述规定时间内递交或电子邮件或传真至采购代理机构邮寄地址:浦东新区东方路3601号4号楼219室传真:021-66010665电子邮箱:shangjingxiangmu@163.com7答疑会(如有)时间、地点另行通知8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如有)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网(云采交易平台)”发布澄清或修改公告,并以电子邮件通知9磋商保证金不收取10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90天11磋商响应文件份数电子磋商响应文件壹份(云采交易平台上传);纸质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注:分包件的项目,若允许磋商供应商参加多个包件磋商的,须制作成一份磋商响应文件。12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截止时间及所需携带材料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3-09-2513:00:00(以云采交易平台显示时间为准)纸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浦东新区东方路3601号4号楼219室会议室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上传网址:www.zfcg.sh.gov.cn所需携带材料:(1)可以上网的笔记本电脑(网络自备)、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2)纸质磋商响应文件一正二副并密封。13磋商时间、地点及所需携带材料磋商时间:2023-09-2513:00:00磋商地点:浦东新区东方路3601号4号楼219室会议室所需携带材料: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3G或4G上网卡、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14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签收及撤回磋商供应商在完成磋商响应文件加密上传后,须及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签收。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采购代理机构将无法签收。磋商供应商应及时查看签收情况,并打印签收回执。未签收的磋商响应文件将无法进入后续采购环节。已完成上传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撤销或修改时,须在电子投标工具投标管理菜单中进行撤销。如磋商响应文件已由采购代理机构签收,须联系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撤销签收后,再进行撤销操作。15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16实质性响应条款(一)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1)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协商保证金的(若要求);(2)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的;说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解密结束后至协商开始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各供应商信用记录(以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为准)。(3)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和采购文件要求的;(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磋商的,相关响应均无效;(5)首次报价或最后报价超过公布的预算金额或采购文件要求的;(6)响应文件有效期少于采购文件要求的;(7)电子响应文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格式签字或盖章的,或签字盖章不齐全的;(8)在电子评审中,响应文件因电子文档本身会有计算机病毒、电子文档损坏等原因造成无法打开或打开后无法完整读取的;(9)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注:若发生上述(1)~(2)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如实记载并提交磋商小组审查认定,其他情形由磋商小组进行审查认定。)(二)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格条件材料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磋商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等;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磋商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授权其分支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书面授权;(2)提交《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并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说明:协商响应截止前3年内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若存在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且未显示具体数额时,应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书面说明其罚款数额。(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5)对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符合国家及采购文件规定并按照要求提供完整、准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6)接受联合体协商的,应当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注:以上条款由磋商小组进行审查认定。)(三)其他应对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1)磋商供应商的书面承诺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注:以上条款由磋商小组进行审查认定。)17其他1)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云采交易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以下简称:云采交易平台)进行。云采交易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磋商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沪财采[2012]2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磋商供应商在云采交易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云采交易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栏。2)本项目磋商过程中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不良后果,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a)云采交易平台发生技术故障或遭受网络攻击对项目所产生的影响。(b)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云采交易平台中的不当操作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c)云采交易平台的程序设置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d)其他无法预计或不可抗拒的因素。磋商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即被视作同意上述免责内容。18电子平台技术咨询电话400-881-719019采购标的所属行业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其它未列明行业1、适用范围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邀请中所叙述的项目采购。2、定义2.1“采购人”系指采购人。2.2“磋商供应商”系指响应磋商公告,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磋商供应商。2.3“标的物”系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应由磋商供应商承担的合同中所要求的相关标的物。2.4“采购代理机构”系指上海上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3、执行的政府采购政策3.1中小企业政策根据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磋商供应商若为小型、微型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或提供内容不全的,则不适用价格扣除法。磋商邀请中规定接受联合体形式的,若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若联合协议中未明确小型、微型企业合同金额的,则该联合体不适用价格扣除法。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适用本须知第25.1款规定的价格扣除法。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否则其磋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按照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依据现有规范性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磋商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3.2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磋商供应商若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未提供或提供内容不全的,则不适用价格扣除法。磋商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3.3监狱企业政策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4节能产品(若有)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磋商供应商应当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完整的节能产品承诺书。本次采购项目在上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一期发布之后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执行当期清单。若在上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最新一期发布之前已经开展但尚未进入评审环节的,可同时执行上期和当期清单。4、合格的磋商供应商4.1磋商供应商基本要求4.1.1磋商供应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磋商文件要求的特定条件,并提供磋商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材料。4.1.2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磋商供应商(以提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为准)。4.1.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磋商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磋商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格式十二拟从事本项目主要成员详细情况表(每人一表)姓名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毕业时间最高学历及毕业院校和专业最高学历及毕业院校和专业从事服务工作年限职称职称聘任时间联系方式主要工作经历:(包括起止年限、单位名称、从事的工作内容、职务、证明人、证明人联系电话)主要工作经历:(包括起止年限、单位名称、从事的工作内容、职务、证明人、证明人联系电话)主要工作经历:(包括起止年限、单位名称、从事的工作内容、职务、证明人、证明人联系电话)主要工作经历:(包括起止年限、单位名称、从事的工作内容、职务、证明人、证明人联系电话)主要工作经历:(包括起止年限、单位名称、从事的工作内容、职务、证明人、证明人联系电话)主要工作经历:(包括起止年限、单位名称、从事的工作内容、职务、证明人、证明人联系电话)近三年与本项目相匹配的项目情况或业绩近三年与本项目相匹配的项目情况或业绩近三年与本项目相匹配的项目情况或业绩近三年与本项目相匹配的项目情况或业绩近三年与本项目相匹配的项目情况或业绩近三年与本项目相匹配的项目情况或业绩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参与时间参与时间委托单位名称委托单位名称参与项目的角色备注磋商供应商代表签字磋商供应商(公章)日期:年月日格式十三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1.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格式十四联合投标协议书甲方:乙方:(如果有的话,可按甲、乙、丙、丁…序列增加)各方经协商,就响应,组织实施的,项目(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联合进行投标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各方一致决定,以为牵头人进行投标,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分别提交资格文件。二、在本次投标过程中,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姓名)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及投标内容而对采购人所作的任何合法承诺,包括书面澄清及响应等均对联合体各方产生约束力。如果中标并签订合同,则联合体各方将共同履行对采购人所负有的全部义务,并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三、联合体其余各方保证对牵头人为响应本次招标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提供全部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支持。四、本次联合投标中,甲方承担的合同份额为元,占比%,乙方承担的合同份额为元,占比%。甲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乙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为:五、有关本次联合投标的其他事宜:六、本协议提交采购人后,联合体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上述实质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七、本协议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联合投标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根据,与,签订的《联合投标协议书》的内容,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为联合体代理人,代理人就项目投标、开标、投标文件澄清、合同签订和执行、完成的全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这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各方均予以认可并遵守。特此委托。授权人(签字):单位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被授权人(签字):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处复印件粘贴处第六部分合同格式包1合同模板:[合同中心-合同名称]合同统一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1.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2.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2.1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2.2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2.3服务期限本服务的服务期限:[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3.质量标准和要求3.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同目的特定标准确定。3.2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3.3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须符合本项目采购文件之规定及乙方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服务标准。4.权利瑕疵担保4.1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4.2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4.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考核5.1甲方将不定期对乙方的服务工作进行考核,乙方需服从配合完成考核工作。考核不合格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整改、换人、邀请第三方进行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扣除当月部分合同款项等方式,对乙方进行处罚直至服务完全符合相关要求及标准。6.保密6.1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7.付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7.2.1付款内容:(分期付款)7.2.2付款条件:每月按实结算,最终结算以实际人数为准。8.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8.2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8.3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8.4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8.5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9.1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9.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9.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9.4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9.5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10.补救措施和索赔10.1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10.2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11.履约延误11.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11.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12.不可抗力12.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2.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2.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3.争端的解决13.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13.2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13.3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4.违约终止合同14.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14.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5.破产终止合同15.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6.合同转让和分包16.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7.合同生效17.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7.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18.合同附件18.1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18.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8.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19.合同修改19.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合同中心-补充条款列表]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1]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保育员和营养员服务 保育员和营养员服务项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