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维修改造工程中标结果公示(南京市点将台社会福利院2023)



南京市点将台社会福利院康福楼及食堂部分区域内部维修改造工程成交公告

南京市点将台社会福利院康福楼及食堂部分区域内部维修改造工程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SZC-320100-NJDX-C2023-0063
二、项目名称:南京市点将台社会福利院康福楼及食堂部分区域内部维修改造工程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江苏连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园科技研发基地寅春路18号-A1678
成交金额:488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南京市点将台社会福利院康福楼及食堂部分区域内部维修改造工程
施工范围:南京市点将台社会福利院康福楼及食堂部分区域内部维修改造工程
施工工期:40日历天
项目负责人:段荣华
执业证书信息: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二级
五、评审专家名单:孔祥春、吴建平、胡春亮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招标代理费按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60%执行。金额2900元,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各有关当事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代理公司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南京市点将台社会福利院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点将台路56号 联系方式:胡科长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南京东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天元中路128号诚基名苑2幢618室 联系方式:陈工025-5214013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工 电话:025-52140133

中小企业声明函--连高.pdf中小企业声明函--连高.pdf
南京市点将台社会福利院康福楼及食堂部分区域内部维修改造工程采购文件.doc南京市点将台社会福利院康福楼及食堂部分区域内部维修改造工程采购文件.doc

江苏连高南京市点将台社会福利院康福楼及食七、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南京市点将台社会福利院的南京市点将台社会福利院康福楼及食堂部分区域内部维修改造工程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南京市点将台社会福利院康福楼及食堂部分区域内部维修改造工程,属于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江苏连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业人员39人,996.066万元,属于(小型企业、)营业收入为768.266万元,资产总额为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江苏连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章)日期:2023年09月21日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JSZC-320100-NJDX-C2023-0063项目名称:南京市点将台社会福利院康福楼及食堂部分区域内部维修改造工程采购代理机构:南京东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九月目录第一章磋商邀请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第三章磋商项目需求第四章评分标准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及附件第一章磋商邀请项目概况:南京市点将台社会福利院康福楼及食堂部分区域内部维修改造工程采购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南京东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天元中路128号诚基名苑2幢618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9月22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JSZC-320100-NJDX-C2023-0063项目名称:南京市点将台社会福利院康福楼及食堂部分区域内部维修改造工程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85万元人民币最高限价:84.804745万元人民币(投标报价超过项目最高限价的为无效投标)采购需求:康福楼部分护理区更新改造护墙板墙裙,墙板面积约5000㎡;食堂小餐厅及部分功能间一并改造出新。具体采购需求详见采购文件。合同履行期限:40日历天。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符合并提供承诺书)(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任一个月份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符合并提供承诺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注:①政府采购供应商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针对以上(1)-(6)项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信用承诺书,无需按评审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按(1)-(6)项评审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方可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②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一)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二)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③违反信用承诺的法律责任: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项目按照采用以下第(1)种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1)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服务。(2)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服务。(3)本项目通过以下第()种方式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采购中小企业服务:①本项目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②本项目要求供应商进行合同分包,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4)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执行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具体详见评标办法与标准。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1)供应商资质等级及范围: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2)项目经理资质类别和等级:具有有效的注册建造师证建筑工程二级(含)以上,并且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提供建造师证书、B类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3)供应商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4.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5.供应商诚信档案(1)根据《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宁财规〔2018〕10号)有关规定,凡在南京地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事先登录“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https://njgc.jfh.com/),点击主页“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栏目并登录系统,在“信用记录”栏目中点击“信用记录打印”,打印《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2)供应商必须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日2天前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供应商拟申请网上注册的,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a.在“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系统”新用户注册界面,自行设置账号、登录密码,如实填写注册页信息,并进行信用承诺确认后,提交注册申请;b.系统审核后,供应商即可登录系统,进行《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下载打印;c.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客服电话:025-52718366-622。供应商可就用户注册与打印事宜进行咨询。(3)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应先登录“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在线打印其《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3年9月11日至2023年9月18日,每天上午09:0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南京东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天元中路128号诚基名苑2幢618室)方式:供应商可选择现场获取或邮寄材料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须提交以下材料:①报名表(报名表中须列明:项目名称、参与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主要信息内容);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③经办人单位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④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⑤文件售价:1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方式:支付宝,账号:item8001@163.com,账户名:南京东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须备注项目名称及参与单位名称)四、响应文件提交开始时间:2023年9月22日9点00分(北京时间)截止时间:2023年9月22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天元中路128号诚基名苑2幢618室纸质递交。响应文件份数:一式叁份(壹份正本、贰份副本),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电子版投标文件(U盘)(随纸质文件一并提交)。当纸质副本文件、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具体详见采购文件。五、开启时间:2023年9月22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天元中路128号诚基名苑2幢618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采购公告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公示发布,敬请各供应商关注;2.有关本次采购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各供应商及时关注江苏政府采购网、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发布的关于本项目的信息更正公告;3.采购人将组织所有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统一进行现场踏勘并现场答疑,以便供应商充分了解项目情况、准确编制报价。如供应商因主动放弃现场踏勘造成响应不准确、报价不合理的,后果自行承担。踏勘相关事宜详见采购文件。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南京市点将台社会福利院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点将台路56号联系方式:胡科025-5849820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南京东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天元中路128号诚基名苑2幢618室联系方式:陈工025-52140133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陈工电话:025-52140133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南京东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机构)受南京市点将台社会福利院(采购人)委托,对南京市点将台社会福利院康福楼及食堂部分区域内部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名称)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兹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投标,相关信息如下:序号项 目内 容1项目编号JSZC-320100-NJDX-C2023-00632项目名称南京市点将台社会福利院康福楼及食堂部分区域内部维修改造工程3代理机构南京东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4代理机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中路128号诚基名苑2幢618室5最高限价84.804745万元人民币 (超过此最高限价,作废标处理)6合同履行期限40日历天。7代理机构银行账户户名南京东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7代理机构银行账户开户行江苏银行江宁开发区支行7代理机构银行账户账号312201880000324688磋商有效期磋商之日起90天9响应性文件提交信息时间2023年9月22日9:00--9:309响应性文件提交信息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中路128号诚基名苑2幢618室9响应性文件提交信息要求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准时参加开标会,相关人员未按时到场或未携带相应材料,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投标10响应性文件份数1、纸质磋商响应文件:一式叁份(壹份正本、贰份副本),每份磋商响应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2、电子版磋商响应文件(U盘或光盘)壹份(随纸质磋商响应文件一并提交)。当纸质副本文件、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11磋商信息时间2023年9月22日9时30分11磋商信息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中路128号诚基名苑2幢618室12联系事项采购单位联系人胡科12联系事项采购单位联系电话025-5849820512联系事项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陈工12联系事项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25-5214013313中标服务费由中标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招标代理公司。(1)招标代理服务费按计价格[2002]1980号收费标准的60%计取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包含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费用)。(2)评审费按实际发生的支付,评委费支付与招标代理费申请支付同步。14履约担保本工程需要提供履约担保:合同签订前,成交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人提交合同价格5%的银行保函作为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有效期至缺陷责任期满。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退还履约担保申请,经发包人同意后将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接采购人通知后,未在采购人规定时间内递交或拒不递交履约保证金,有权取消中标资格。15关于疫情因素的说明供应商因充分考虑疫情因素,防疫所需的所有人工、设备、材料、重复进退场等可能费用在报价时均考虑,包含在报价中,发生疫情时按不可抗力处理,各自费用自行承担,采购人只对工期顺延,费用不予补偿。一、总则1.适用法律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定等。2.定义2.1“供应商”是指参加磋商竞争,并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2“货物和服务”指本磋商文件中所述产品及相关服务。2.3“用户或使用单位”是指使用服务的单位。3.政策功能3.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中小企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后附件),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3.2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发展政策,监狱和戒毒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评标时将获得优势,参加磋商的监狱和戒毒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监狱和戒毒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要求详见财库〔2014〕68号。3.3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评标时将获得优势,参加磋商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要求详见财库〔2017〕141号。3.4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品目政府采购清单,且经过认定的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是指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政府采购清单,且经过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3.5提供的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磋商,并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3.6提供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磋商,并提供有效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3.7提供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经过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磋商,并提供有效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3.8进口产品政策(1)除采购公告载明接受进口产品参加外,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进口产品认定依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的规定。(2)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可以参加。(3)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3.9采购文件中的参考产品品牌或型号,是采购人根据项目所要实现的功能列出的品牌或型号,并不是限制条件。供应商可以采用不低于参考的产品档次参与竞争,但是所有技术和功能不得低于采购要求,并提供证明材料以保证整体功能的实现,并在方案中加以合理的阐述说明,否则将可能作为无效投标处理。3.10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不享受相关政策。4.参与竞争性磋商供应商资格条件4.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符合并提供承诺书)(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任一个月份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符合并提供承诺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注:①政府采购供应商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针对以上(1)-(6)项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信用承诺书,无需按评审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按(1)-(6)项评审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方可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②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一)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二)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③违反信用承诺的法律责任: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项目按照采用以下第(1)种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1)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服务。(2)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服务。(3)本项目通过以下第()种方式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采购中小企业服务:①本项目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②本项目要求供应商进行合同分包,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4)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执行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具体详见评标办法与标准。4.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1)供应商资质等级及范围: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2)项目经理资质类别和等级:具有有效的注册建造师证建筑工程二级(含)以上,并且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提供建造师证书、B类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3)供应商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4.4.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4.5.供应商诚信档案(1)根据《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宁财规〔2018〕10号)有关规定,凡在南京地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事先登录“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https://njgc.jfh.com/),点击主页“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栏目并登录系统,在“信用记录”栏目中点击“信用记录打印”,打印《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2)供应商必须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日2天前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供应商拟申请网上注册的,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a.在“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系统”新用户注册界面,自行设置账号、登录密码,如实填写注册页信息,并进行信用承诺确认后,提交注册申请;b.系统审核后,供应商即可登录系统,进行《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下载打印;c.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客服电话:025-52718366-622。供应商可就用户注册与打印事宜进行咨询。(3)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应先登录“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在线打印其《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5.磋商供应商的义务及注意事项5.1集中勘查现场及答疑会:采购人将组织所有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统一进行现场踏勘并现场答疑,以便供应商充分了解项目情况、准确编制报价。如供应商因主动放弃现场踏勘造成响应不准确、报价不合理的,后果自行承担。在现场踏勘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事故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参加人员:采购人设计单位招标代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报名单位时间:2023年9月20日9点30分(星期三)地点:南京市点将台社会福利院(南京市浦口区点将台路56号)勘察路线:大门口集合,统一带入工程现场。现场踏勘联系人:胡春亮联系电话:025-584982055.2义务5.2.1磋商供应商应当认真阅读本磋商文件,完全明了本项目之名称、用途、数量、质量和交付时间,完全明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5.2.2磋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性文件。响应性文件应对磋商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5.2.3磋商供应商应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响应性文件送达磋商地点。5.2.4磋商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排挤其他磋商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磋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磋商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5.2.5磋商供应商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响应性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性文件的组成部分。5.3注意事项5.3.1本项目采购方式是竞争性磋商,整个项目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供应商在参加磋商前自行了解实地情况及相关需求,以确保制定出合理的投标方案,否则由此引起的误投风险及相应的损失自行承担。本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验收。供应商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按无效投标处理。5.3.2验收标准5.3.2.1磋商文件中明确的标准和技术要求,未明确部分按照国家最新的相关标准;5.3.2.2供应商随响应性文件提供的货物制造及验收的官方标准或货物验收大纲,经采购单位确认后,将作为对货物的验收依据之一;5.3.2.3供应商在澄清响应文件时作出的承诺,经采购单位确认后,将作为对货物和服务的验收依据之一;5.3.2.4项目完毕后,由采购单位组织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验收。5.3.3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磋商文件都作出实质性响应,相应风险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包括作无效投标处理。5.3.4任何供应商成交,须保证所供货物和服务能通过当地有关职能部门验收,否则采购单位有权拒绝支付合同款项。5.3.5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在使用该货物(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投标人应承担全部责任。5.3.6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6.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6.1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应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性文件提交截止日期五天前按磋商文件中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予以答复;在磋商文件公布期间,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的除外。6.2磋商文件公布期间如有实质性变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原磋商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相关供应商应请及时关注。如果潜在供应商因自身的原因未能及时获取相应信息,供应商将承担被拒绝参加磋商或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风险。7.磋商有效期7.1磋商有效期为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之日后90天。7.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于原磋商有效期满之前,可向磋商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人的这种要求。同意延长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性文件。8.磋商费用8.1磋商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8.2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8.3本次采购相关服务费、在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时结算。二、响应性文件的编制9.响应性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货币和编制9.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应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若有英文或其他语言文字的资料,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资料。对不同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9.2供应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9.3供应商应用人民币报价。报价产品如果是进口产品的,应提供人民币与美元之间的汇率;报价单位为“元”。9.4磋商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如有修改,修改处须有供应商公章或投标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磋商代表签字。9.5磋商响应文件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用A4规格幅面打印、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导致磋商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由供应商承担。9.6供应商应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写清相应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全称等。9.7供应商所使用的技术标准应遵循国家最新标准及规范。10.响应性文件的组成10.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根据自己的商务能力、技术水平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逐条标明是否响应。响应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以及其他部分组成。对带星号(“★”)的技术条款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如白皮书、彩页、手册、检测报告等),未提供技术支持资料的,评审时不予认可。10.2响应性文件的商务部分:商务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这些文件应能满足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1)★磋商申请及声明(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3)★《磋商报价汇总表》;(4)★《分项报价表》;(5)★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6)响应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商务资料。注:响应货物如果属于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应在响应文件中予以明确标注,并提供相应证书的复印件。否则,磋商评审时不予认可。10.3响应性文件的技术部分:技术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是合格的,并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对服务的详细说明,这些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提供的服务如与磋商文件要求有不符之处,应说明其差别之所在。响应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技术资料、文件和有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1)项目实施方案;(2)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10.4.响应性文件的报价部分(1)价格部分是对货物和服务价格构成的说明,磋商文件如没有特别说明的话,对每一项货物和服务仅接受一个价格。(2)磋商报价是磋商文件所确定的采购范围内的全部货物或服务的所有含税价格体现。磋商报价: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文件所确定的服务范围所需的材料、设备、管理、差旅、维护、利润、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等全部费用,及政策性文件规定、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市场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不论其在采购文件中是否有提及,均视为已含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作任何调整。(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理解磋商文件中有关项目需求、义务、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和时间进度安排,充分考虑到市场价格变动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等因素,结合企业自身条件进行报价。(4)经磋商后,如果成交价高于或低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首次报价的,分项报价同比例调整。(5)政府采购提倡公平竞争,反对盲目压价参与磋商,任何盲目压价和低于成本报价将会被拒绝。10.5响应文件的其他部分。其他部分由供应商根据编制响应文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三、响应性文件递交11.响应性文件应由授权委托人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指定的地点。12.响应性文件须装订成册,密封封装,密封封面须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等。且须供应商盖章或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响应文件将拒收:(1)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送达的;(2)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14.诚实信用14.1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14.2供应商不得以向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经查实供应商有此行为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14.3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代理机构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14.4供应商不得虚假承诺,否则,按照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处理。14.5供应商应自觉遵守开标、评标纪律,扰乱开标评标现场秩序的,属于失信行为,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失信行为将被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14.6违反信用承诺的法律责任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2021)5号要求,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磋商组织15.1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小组分别与供应商进行磋商。15.2磋商工作由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16.磋商程序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准时参加开标会,相关人员未按时到场或未携带相应材料,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投标。参加开标的代表须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16.1响应性文件初审16.1.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性文件中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磋商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16.1.2符合性检查。依据磋商文件规定,从响应性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实质性响应是指供应商响应性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影响合同的内容、服务质量;或者在实质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或磋商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磋商小组决定供应商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性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如果响应性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磋商小组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成为实质上响应。磋商小组将允许修正响应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任何供应商相应的名次排列。16.2磋商和澄清。在磋商澄清环节,对响应性文件中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代表签字,但不得改变响应性文件的实质性内容。16.3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就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的技术、商务和价格进行磋商,磋商的轮次由磋商小组决定。16.4磋商小组制定一个符合采购人要求的最优方案,或直接根据响应性文件要求所有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作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6.5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16.6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1)不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条件的;(2)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3)报价低于完成本项目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供应商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公积金,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16.7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终止,无成交供应商:(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被磋商小组认定为无效的;(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5)采购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暂时不能确定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不能满足需求等。(6)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17、评分方法和标准。17.1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及诚信记录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审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17.2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服务、业绩、履约能力等,具体详见评分标准。五、无效磋商响应文件18.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1)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签署、盖章的;(2)不具备磋商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接受联合体的项目,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应用记录;(4)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5)未提交《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6)属于磋商文件中拒绝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供应商的;(7)没有详细阐述实施方案,而是直接拷贝磋商文件需求的;(8)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未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的;(9)供应商第一次报价和最终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限价的;(10)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11)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12)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措施项目增项除外);(1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1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编制、或者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者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15)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辨认的;(16)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电子磋商响应文件;(17)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出现了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18)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19)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六、成交及合同授予19、确定成交供应商19.1综合比较与评价后按照得分高低顺序对供应商进行排列。得分相同的,按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磋商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认为,排在前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磋商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19.2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将在原采购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公告,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19.3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9.4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或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拒绝签订合同的一方应至少向另一方支付补偿金,以及为磋商过程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和双方商定的其他补偿。19.5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成交供应商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不得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情节严重的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19.6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19.7所有磋商响应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成交与否,均不退回。20、编写磋商(评审)报告磋商小组根据磋商过程和结果编写磋商(评审)报告。21、签订合同21.1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21.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21.3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1.4成交供应商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不得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财政部门视情将其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南京市政府采购活动。21.5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或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视情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七、询问、质疑、投诉和诚实信用22、询问22.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23、质疑23.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并将质疑文件原件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23.2质疑供应商的质疑行为和质疑函的主要内容应符合财政部94号令相关规定,未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在采购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不予受理。23.3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自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3)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自采购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3.4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当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环节的质疑事项。23.5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23.6采购人遵循“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调查论证费用。违规质疑或多次质疑不成立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24、投诉24.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投诉。25、诚实信用25.1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25.2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经查实供应商有此行为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25.3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政府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交易中心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25.4供应商不得虚假承诺,否则,按照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处理。25.5供应商应自觉遵守磋商、评审纪律,扰乱磋商、评审现场秩序的,属于失信行为,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失信行为将被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第三章磋商项目需求1、项目名称:南京市点将台社会福利院康福楼及食堂部分区域内部维修改造工程;2、工程地点:南京市浦口区点将台路56号;3、最高限价:84.804745万元;4、招标内容:康福楼部分护理区更新改造护墙板墙裙,墙板面积约5000㎡;食堂小餐厅及部分功能间一并改造出新。,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5、合同履行期限:40日历天;6、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7、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符合并提供承诺书):a.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b.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c.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8、技术规范:执行国家和行业最新规范。9、安全要求:遵守国家、地方现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遵守南京市民政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基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实行文明施工管理,并随时接受行政监督机构及其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必须服从发包人现场安全考核管理办法。10、维保要求: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工程质量缺陷,并承担因承包人的责任而发生的相应费用。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合同内所有项目的施工和设备的质量保修。具体保修的内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11、其他需求详见工程量清单。备注:1.本章所有内容均为实质性要求。2.项目实施管理过程中若中标供应商无法满足采购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要求,采购人有权依据上述要求解除合同,具体由采购人在项目执行中负责解释及执行。3.如对采购需求有任何疑问,请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与采购人联系。第四章评分标准序号评分因素评审标准分值1价格分(70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70分,其它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最低报价/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70。(小数点后保留两位)70分2业绩(16分)企业自2020年1月1日以来承担过类似项目业绩,有一个得4分,最多12分。(需提供施工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附在响应文件中,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如相关证明材料未能反映数据的,视为未提供。)项目负责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在本投标单位承担过类似项目业绩,有一个得4分。(需提供施工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附在响应文件中,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如相关证明材料未能反映数据的,视为未提供。企业业绩与项目负责人业绩不可兼得。)16分3人员配置(4分)项目管理班组人员中完整配备施工员(提供相应岗位资格证书)、质量员(提供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安全员(提供相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材料员(提供相应岗位资格证书)、资料员(提供相应岗位资格证书)、造价工程师(提供造价工程师证书)的得4分,人员不可兼任,每少一个人员扣1分,扣完为止。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附在响应文件中。4分4实施方案(10分)具备实施方案,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施工进度计划、(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安全保证措施、质量保证措施、重难点分析和解决方案,得10分,每少一项内容扣2分,扣完为止。10分合计100分备注:1、对国家认定的节能产品和环保产品分别给予投标价的5%、5%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特别说明:节能、环保产品必须纳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等官方网站“节能、环保产品查询系统”,且以提供的证书复印件为准)。2、对小微企业的投标价给与5%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小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3.1.供应商为小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3.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如果提供的货物为大中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视同大中型企业。4、监狱和戒毒企业的价格扣除4.1.本项目对监狱和戒毒企业(简称监狱企业),给予5%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4.2.监狱企业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4.3.监狱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扣除5.1.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5%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5.2.残疾人福利单位需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5.3.残疾人福利单位标准请参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6、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注:评分时保留小数点后2位小数。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内容:;4.工程承包范围:;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4.承包人承诺在施工现场禁止使用国一及以下和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现场全部使用水性建筑材料。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发包人处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此部分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2017-0201)中《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招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总说明及招标文件修改澄清(含答疑);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3、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补充协议;4、双方有关工程的合同洽商、变更等相关文件。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9永久占地包括: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包括:/。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现行国家、江苏省、南京市及其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国家、行业、专业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和条例所阐明的强制性标准。当对同一考核指标国家、行业、专业和地方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和条例产生不一致时,以较为严格者为准。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补充协议;3、中标通知书;4、投标函及其附录;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6、通用合同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8、施工图纸;9、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修改澄清(含答疑);10、投标文件(不含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相关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一周。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开工前提供3套施工图纸。其他有关资料(如地质勘察报告、地下管线和地下工程、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有关基础资料)。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保密,不可向第三人提供本项目图纸。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所涉及施工范围内的施工图。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需根据各专业图纸的增加和变更,及时做好图纸的汇总和更新。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须按发包人和监理的要求完成开工前的申请报告以及所要求的各类报表,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与材料计划;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计划进度、甲供材料和设备供应计划、乙供材料、设备的合格证明、检验试验报告,各类统计表和应急预案;报送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含工程变更及签证预算)、承包人采购材料清单进度计划、以及下月进度计划;发包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报表或材料。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1、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与材料计划和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计划进度、统计表和应急预案为开工前7日内;2、报送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含工程变更及签证预算)、承包人购材料清单进度计划,以及下月进度计划为每月25日;3、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申请、报告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或引起工程价款调整的事件发生之日起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4、发包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报表根据发包人的具体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上述文件书面资料不少于一式三份,如提供的份数无法满足需求,承包人需无偿另行提供,承包人需一并提供上述资料的电子版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14天。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另外保存四套完整图纸用于做竣工备案资料。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现场发包人项目部或发包人办公室。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现场承包人项目部或承包人办公室。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现场监理项目部或监理人办公室;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必须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进入施工场地交通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承担有关费用,该费用已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规划红线内为场内交通,规划红线外为场外交通。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投标前承包人应已勘察施工现场,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此部分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提供。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否则构成违约,需要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并消除对发包人的不利影响。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归发包人所有。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否则构成违约,需要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并消除对发包人的不利影响。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合同价中,结算不予调整。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未按照国家现行计价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3、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偏差超过15%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可进行调整,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定后调整。4、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受发包人委托,行使发包人代表的权利,履行发包人授权范围内的义务,负责现场施工及后期维保的监督管理。办理工程变更、签证、索赔、工程量确认、工程结算、工程款支付主持工程验收等审批手续,对承包人要求进行答复,签发文件,负责协调处理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所有事项;上述审批、答复事项最终应当以发包人盖章确认的书面文件为准。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7天前(由发包人确定)。场地移交可以全部或分段移交,以基本满足本工程合同总工期,各节点施工工期为前提;所移交的场地能基本满足施工要求。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发包人负责提供电源接口(或已按图纸明确),承包人负责接入施工现场,并自行设置分电源箱,单独装表计量。从发包人提供的电源至施工用电设备的线路敷设及电气设备安装均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其安装费、线路购置费等所需费用,无论承包人是否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支列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不再另行支付。结算时,发包人将按照施工同期供电部门的价格和中标人的实际用电量扣回电费(含线路损耗)。当总电表计量值与各分表的累计值不一致时,以总表数值为准,各分表使用人应当按分表计量值的比例分担该差额部分。同时施工中发包人不考虑正常施工条件下,因用电原因(如需自发电或电容量不够)而给乙方的任何额外补偿。电力传输线和配电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及南京市关于电力安装、使用及维修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对电力传输线和配电设施的设计、安装、维修和管理负责,并确保其安全可靠。2、发包人负责提供总水源接口(已按图纸明确),承包人负责接入施工现场,并由本工程承包人单独装表计量。从水源接口至施工各用水点的管路安装、布置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其安装费、管材购置费,无论承包人是否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支,此项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不再另行支付。结算时,发包人将按照施工同期供水部门的价格和承包人的实际用水数量扣回用水费用(含线路损耗)。当总水表计量值与各分水表的累计值不一致时,以总表数值为准,各分表使用人应当按分表计量值的比例分担该差额部分。供水管路及用水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及南京市关于自来水安装、使用及维修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对所有供水设施的设计、安装、维修和管理负责,并确保其安全可靠。3、施工场地与规划红线内公共道路以承包人投标前踏勘的场地条件为准,发包人对此将不增加任何投入。承包人已充分考虑该因素,相关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不得以此为理由延误进场施工。4、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发包人委托并会同承包人及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保护工作,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施工范围内及周边文物和树木的安全,同时应及时向监理和发包人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以供决策,保护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责任或因处理不及时、不当而造成损失的,其损失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相关保护工作不到位或形成隐患,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如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发包人将委托有经验的承包商对上述文物及树木进行保护,由此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按有关规定向承包人索赔;造成重大破坏的,将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因承包人责任或因处理不及时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等相关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工程竣工报告、施工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施工质量试验资料、施工质量检测资料、施工记录、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竣工图等,具体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供。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AutoCAD计算软件绘制的反映各类变更和工程实际状况的竣工图4份,光盘2份。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4套(含原件壹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结算时不予调整。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在28天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件(按照要求盖章、签字)和电子件。(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如因雇员的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制度不健全而引发纠纷,发包人有权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承包人退场,并有权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采取相应措施解决纠纷。2、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文件的有关规定,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及农民工工资发放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如因雇员的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制度不健全而引发纠纷,发包人有权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承包人退场,并有权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采取相应措施解决纠纷。3、需由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协商办理。4、关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决议、指令的执行:①发包人/监理人发出的会议纪要中的决议部分,承包人应将其视为指令执行,如对决议内容有异议,应在收到会议纪要24小时内向发包人/监理人提出书面意见。②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对工程内容的任何增加和删减。除非该设计变更属结构性重大变动,同时也符合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之规定,否则所有设计变更均不得作为延长工期的理由。5、承包人应积极主动核对图纸中的标高、轴线等技术数据,核查施工图纸,充分理解设计意图。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合相关规范以及明显不合理之处。否则,承包人承担全部工期和经济损失责任。发包人(包括监理人)不正确的指令,承包人发现后有书面告知义务,否则造成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损失,也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6、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完成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并如实进行结算申报,不得高估冒算。承包人自愿接受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审定核减价格超过送审结(决)算金额10%,结(决)算审计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款项从工程造价中直接扣除。(2)溢标工程项目,工程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及材料不全增项的项目和审计总额超中标价以上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予支付。7、关于检测、检验、试验:本项目工程品部件、原材料、试件等按国家及地**策文件规定的强制送检,明确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并委托检测,未明确或明确由承包人承担的检测费用均由承包人支付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承担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监测检测试验的,承包人必须确保其承担的检测监测试验符合国家级省市地方有关规定,且检测实施前将检测监测试验方案、内容、流程、检测资质和计划安排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检测监测试验完成后3日内承包人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检测监测结果、报告和检测日记,数量一式两份。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委托的检测,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检测结果及报告,数量一式两份。如检测、检验、试验结果不合格,则承包人须进行整改,直至结果合格。整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及再次复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②甲供材的进场质量须由承包人进行把关,如遇因质量不合格材料的使用而引起的返工所造成的费用损失及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③工程各分部分项一次检测不合格,承包人除承担返工费用外,还需承担后续检测费用以及因延期交付违约责任,并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的相关费用。8、关于周边环境关系的协调:①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发包人的相关宣传报道、形象展示行为。承包人若以任何名义作任何关于该项目的宣传报道,须事先经发包人同意。②承包人在施工及维修期间应注意从各方面维护自身及工程现场形象,如果有被媒体曝光或者被其它第三方投诉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媒体),承包人应及时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承包人有被媒体曝光或被投诉的,发包人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媒体曝光或投诉一次,违约金不低于5000元人民币,若媒体曝光或投诉给发包人造成损害的,每次违约金不低于10000元人民币。9、发包人单独发包或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人对专业工程承包人的管理、协调内容包括承包人必须负责管理整个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质量控制、工程进度控制、界面管理、提供轴线和标高和竣工验收以及资料汇编管理等。承包人对专业工程承包人的配合服务内容包括为专业工程承包人提供施工中的配合与服务、施工和生活用水电接口、现有的脚手架和垂直运输机械的使用、施工现场道路和场地的使用等。10、承包人应负责办理工程竣工备案等相关手续。11、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做好造价结算工作(包括施工过程结算审核等具体工作),如承包人不配合发包人的造价结算工作,发包人保留对承包人进行处罚的权利。12、关于专利及特有(独有)产品、技术等的使用:承包人应按图施工。但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图纸使用专利技术或产品以及少量厂家拥有的产品或技术(特指市场中该产品或技术不具备竞价优势,若不使用该产品、技术也满足发包人需求),承包人应当立即通知发包人。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主持承包人有关施工、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安全生产、质量检验、竣工交付、结算等方面工作。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天不少于8小时,每周不少于5天。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一经发现,处违约金500元,并要求在一周内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如未履行,每延迟一天,处违约金1000元。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每发现1次处违约金1000元/天,可从工程款中扣抵,并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1万元并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项目经理因刑事犯罪、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等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更换,其接替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能力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未经发包人确认变更的,每变更1次处违约金5000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抵。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每次处违约金1万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抵,并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每次每人每拖延一天处违约金1000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抵。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每次每人每天处违约金1000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抵,并追究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同时发包人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次每人每天处违约金1000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抵,并追究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同时发包人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非主体结构、非关键性工作且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分包。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1、承包方的所有分包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经发包人同意。如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分包转包由此产生了争议,承包人应承担发包人因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经济损失,发包人可在工程款中予以直接扣除。2、当承包人不能按照已批准的进度计划实现节点目标,而又无切实有效措施保证竣工目标,经专家评审确认后,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相关工程量进行调整,交由其他单位实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并给予配合;3、承包人对本工程的整个过程负总责,对工程质量及所有专业分包商履约行为负总责;4、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承包人取得批准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应对分包商加强监督和管理,并对分包商的工程质量及其职工的行为、违约和疏忽完全负责。就分包商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既可以向承包人或分包商索赔,亦可以向承包人和分包商共同索赔。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1、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有监督权。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1、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明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费用和(或)延误工期的责任。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4、在工程交付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继续保护,费用另行商定。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格5%的银行保函作为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有效期至缺陷责任期满。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退还履约担保申请,经发包人同意后将保函返还给承包人。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详见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根据《工程监理合同》行使监理人权限,监理人权限的行使需预先取得发包人的同意,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出具相关同意的证明。1、对工程分包人的资质、能力判别权;2、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发包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3、审核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或设计变更,按照保质量、保工期、降低成本的原则,优化或修正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4、主持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重要协调事项需事先向发包人报告;5、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6、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的检验监督。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并报告发包人;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得到监理单位复工令后才能复工;7、对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文明、进度的检查、监督权;8、对工程施工过程中费用索赔或工程延期的签认权;9、在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对工程款支付的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查权与否决权;10、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施工现场人员;11、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的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施工中或图纸中的建议、设计变更、签证、工期延期、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将会导致造价变化的一切事宜。2、专业承包单位的确认;3、需要发包人确定的其他事项。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监理人相关办公、生活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分部分项施工工艺或施工方案、材料设备等的检查、检验、验收。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至少须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12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地方现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实行文明施工管理,并随时接受行政监督机构及其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现场安全考核管理办法。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负总责,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施工管理。2、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第三方人身安全。发包人和承包人需携带标示或胸牌或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带领下方能出入现场,否则一律不得随意出入。3、除执行通用条款的相关规定外,承包人应按规范施工并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在安全管理方面除正常进行安全学习、安全教育外,同时应高度重视工程施工时的安全工作,安全措施要落实到位,应急措施必须跟上,对于不重视安全工作,措施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承包人须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所有赔偿费用。4、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承包人应保证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所用的全部工器具、设备、施工机械及现场设施等的安全、性能和状态完好,能够实现预定的作用,满足合同约定和业主代表的合理要求。与工程有关的大、中型施工机械、现场变配电设备以及重要施工器具等的检修、维护须提前7天通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人员伤亡或机具损坏而导致停工,承包人承担1000元/天的违约金,且工期不予顺延,同时发包人还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5、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审查认可后实施。6、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方案经过论证方可实施。7、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现场安全考核管理办法。8、本工程在整个施工期间杜绝一切人身伤亡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如发生上述事故,则发包人视为承包人违约;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人员伤亡或机具损坏而导致停工,承包人承担1000元/天的违约金,且工期不予顺延,同时发包人还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9、因承包人原因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的停工,不得作为顺延工期的理由。10、整个施工期间杜绝一切人身伤亡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如发生上述事故,则发包人可视为承包人违约。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保证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中不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人员人身及财产安全。1、承包人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工作,承包人的安全保卫工作,应满足现场施工管理的需要,达到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承包人承诺,负责施工人员的治安教育和施工安全教育工作,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防火管理制度,对火灾易发区域应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确保职工食堂卫生安全和饮水设施的安全可靠,按照现行规范执行确保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安全。必须杜绝一切事故,承包人负责承担因措施不力、管理不善而发生的事故责任。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必须承担施工安全保卫的责任,禁止无关的外单位施工车辆、人员出入工地,施工现场的照明由承包人负责解决,费用已含在签约合同价中。现场发生偷盗等造成的损失,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应负责处理有关施工扰民与民扰问题。因场地管理不善引发的一切纠纷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4、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5、承包人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在实施和完成本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充分关注所有在场人员及行人的安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使承包人施工区域内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现场。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编制并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必须按照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96号令关于《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南京市政府第287号令关于《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文明施工管理。1、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负总责。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文明施工管理。2、应与周边居民和相邻标段的各承包人处理好各方面关系,自觉做到文明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不符合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或监理的统一协调。3、施工过程中涉及到交通、市容、城建城管、消防、治安、人口管理等需办理相关手续的由承包人负责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承担有关费用,该费用已含在签约合同价中。需发包人配合的,发包人提供必要的配合。4、环境保护税(原工程排污费):结算时,按南京市环保、税务部门实际规定调整。5、施工现场清洁文明的要求:A、承包人所有人员进入工地后必须遵守市容等有关主管部门及发包人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规范施工。承包人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由承包人负责。B、施工现场入口处应悬挂宣传标语横幅。承包人的所有雇员和代表都应穿戴整齐,行为文明。要佩带由承包人提供的工作证,工作证上应标明姓名、职务、身份及编号,在现场期间应一直佩带在胸前。承包人的所有机械及设备都应醒目地标注承包人的名称。C、生活区与施工区分开。承包人必须保持场地整洁卫生,制定生活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保证职工宿舍卫生和食堂的饮食卫生。临时搭建须经业主批准,且应整齐美观。临时设施使用彩钢板搭设、现场办公设施使用彩钢夹芯板搭设(发包人提供的现有用房除外);道路及场地满足标化现场硬化要求;围挡必须满足市容部门要求。D、承包人须设置水冲式厕所,并做好厕所保洁工作。场地雨水和施工地下水排入发包人指定的排水沟或排水井内。所有的废水、污水排放应按批准的方法处理后排入排污系统,不得污染环境,由此而引起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解决。E、施工期间产生的生活垃圾等,承包人必须跟清管所签订协议,依据清管所的要求和规定清运垃圾,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结算时不作调整。F、现场的临时设施等,由承包人负责建设,在退场前7个工作日前自行拆除遗留的临时设施等并清理外运,在原地进行素土回填。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结算时不作调整。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承包人须保证专款专用并不得以此费用不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支出为由而减少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投入。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开工前七天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文明施工标化现场方案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天。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3天。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计划开工前10日内。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双方协商办理。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双方协商办理。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由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单位三方人员对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数据进行现场交验。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有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政府部门指令的停工、暂停施工作业。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违约金为合同价格的1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格的2%。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6级以上持续24小时的大风;2、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200mm以上;持续降雪24小时且降雪量30mm以上;3、40℃及以上持续24小时的高温;4、日降雨量大于50mm的雨日超过1天;5、日气温超过38℃的高温大于3天或低于-20℃的严寒大于3天;6、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降雪量10mm及以上7.9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保管费用为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的1%。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发包人需求确定。1、双方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设计图纸、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并提供产品的样品,报发包人、监理、设计单位确认。发包人、监理、设计单位将在承包人提供样品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承包人应提供产品出厂证明、合格证书,并按规定在使用前进行材料检测或复试,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代用材料时,须经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可随时抽查。工程量清单中未确定品牌、规格及档次的材料必须经发包人、监理认可后方可进场施工。2、对大宗乙供材料,发包人应作为材料供应合同的鉴证方,来控制乙供材的质量、付款及进度。根据工程需要,为保证材料供应、工程顺利进展,发包人保留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部分材料货款,直接支付给相关材料供货方的权力。3、对于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包括成品、半成品和配件等),承包人应根据材料规格、平面尺寸等自行测算其加工损耗,材料的加工辅助材料费用、加工人工机械费用、采保费、包装费、运输费、上下力费等均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4、材料设备按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的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书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等其他相关技术文件应要求供应商与货物同时交付,并作为交工文件的一部分妥善保存,以备竣工时移交发包人。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进场,承包人应积极协助。材料、设备投入施工安装前,承包人应复查相关检验检测手续。如因不合格材料、设备投入现场施工安装,造成费用损失、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返工及工期损失。6、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不得降低材料的规格、数量、档次、质量等级和擅自变更材料品种和型号。监理人、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材料、设备采购的任一环节进行监督控制,并行使最终的认可权和否决权;若监理人、发包人在监督控制过程和检验中发现该材料、设备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承包人应进行整改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且保留改为发包人供应的权利,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和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所有材料必须按照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并满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要求。所有材料必须现场取样,经发包人、监理共同见证后送至发包人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材料设备采购和使用前须按本工程施工技术要求中材料认可程序得到发包人的认可,双方约定由承包人自购的材料、设备,其规格、技术指标、质量等级详见施工图和和发包人要求,发包人要求有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在推荐品牌表或经工程管理部门认可确认的同档次品牌中选定一种釆购,同时必须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7、发包人有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可以在发包人推荐品牌表中选择,也可以选择推荐品牌同档次品牌(承包人选定后,使用前需报发包人书面审核同意方可使用)。对于未指定品牌或厂家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在现场使用7天前递交3种以上样品供发包人认可,如发包人认为样品不满足图纸、招标文件要求、或认为质量式样不满意的,承包商应无条件进行更换并重新提交样品,直到发包人认可为止,否则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当发包人因乙供材的价格或质量或推荐品牌材料的档次发生争议时,发包人要求整改,如拒不整改发包人保留将乙供材改为甲供的权利。8、材料设备按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的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书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等其他相关技术文件应要求供应商与货物同时交付,并作为交工文件的一部分妥善保存,以备竣工时移交发包人。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自行承担,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结算时不予调整。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当变更导致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时,可进行综合单价调整;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也无类似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指导价(或者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4、变更估价应按税法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具体价格调整的方法按本合同12.1.1条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执行。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日内。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日内。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另行协商。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2种方式方式确定。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3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认可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相应条款的规定提出实施价格随直接实施书面申请报发包人审批,经发包人批准后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直接实施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直接实施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归发包人所有。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调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具体按本合同12.1.1条执行。1、至本工程合同基准期(投标截止日前28天),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投标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2、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文规定的范围,合同价格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上述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上述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4、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材料、设备按合同基准期(投标截止日28天前)的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与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共同发布的《南京工程造价管理》中的指导价(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发包人确认的市场信息价)执行;人工、机械价格按合同基准期(投标截止日28天前)的江苏省、南京市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在《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文规定的范围以内的风险;非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2、变化幅度10%(含)以内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3、施工过程中因气候因素给施工带来的不利影响以及投标前即有现场条件的不利因素,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4、承包人的增值税税务风险。5、本项目招标文件及本合同条款中明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6、审定价超过合同价无法支付的风险。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上风险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内,不再另行计取。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政策性调整和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①至本工程投标截止日前28天,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投标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②环境保护税按南京市环保、税务部门实际规定调整。③在合同履行期间,若发生建筑材料价格涨价或下降情况,承包人必须及时向发包人提交报告并备案。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若主要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材料价格涨跌超出苏建价〔2008〕6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时,调整办法为:A、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B、一、二类材料取定按照苏建价〔2008〕67号文件规定。C、主要材料价差的取定:a.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的: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b.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的: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c.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价格调整周期内同类材料总用量。d.材料价格的调整在竣工结算时一次性调整。D、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发包人组织市场调研的,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组织的市场调研,如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调研结果后3日内未回复意见,视同认可发包人的调研结果。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单价和采购数量必须报经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入确认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2、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或者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A、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计算。当工程变更使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变化或工程量清单项目偏差幅度超过15%时,综合单价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予以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予以调高。B、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类似的,综合单价按类似项目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2007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以及省住建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苏建函价〔2019〕178号)文件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耗用量,类似项目投标报价时的人工、机械台班单价、管理费、利润等费用标准及材料价格(无投标价的材料按施工时期的材料指导价或经发包人确认的市场价)计算,作为结算单价。其相应综合单价及材料市场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及跟踪审计人审核后确定。上述的“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类似的”新增项目,指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完全相同的新增的分部分项工程。C、投标报价中没有综合单价的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新增综合单价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2007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以及省住建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苏建函价〔2019〕178号)文件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耗用量,合同基准日期的人工、机械台班单价、材料价格(材料指导价或经发包人确认的市场价),套用定额或计价表相应的管理费和利润的取费标准,由承包人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当L<5%时取L=5%)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D、投标报价中没有综合单价的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新增综合单价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年)、《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2007年)、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以及省住建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苏建函价〔2019〕178号)文件中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耗用量缺项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对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耗用量自行测算,按合同基准日期的人工、机械台班单价、材料价格(材料指导价或经发包人确认的市场价)计算,套用定额或计价表相应的管理费和利润的取费标准,由承包人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当L<5%时取L=5%)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E、新增综合单价及材料市场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及跟踪审计人审核确定。3、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所采用的施工措施与投标不一致要求增加费用时,发包人不接受以方案不能实施等原因,提出变更调整措施费用的要求,发包人均认为其施工措施费在投标报价中已综合考虑,结算时该费用不再调整(建设单位主动提出的除外)。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承包人须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后,措施项目费应按下列原则调整:①单价措施项目变更原则同分部分项工程;②总价措施项目中以费率报价的,费率不变;总价项目中以费用报价的,按投标报价浮动率L折算成费率调整;③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按投标时囗径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4、招标时工程量清单未施工的项目,竣工价款结算时应予以扣除(包括措施费)。5、关于暂定价材料的价格结算:如属甲供仍按暂定价格进行结算并按暂定价格扣回;如属乙供仅调整材料价差,其他费用一律不予调整。6、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10%的范围时,按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调整。7、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人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格:A、工程本身的损害(承包人施工质量未达标准除外)、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B、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C、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D、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E、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F、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8、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应按税法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合同价格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工程施工14天前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格。受益方未在工程施工14天前提出合同价格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格的调整;收到合同价格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14天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合同价格调整报告已经确认。发生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因素,承包人应及时申报合同价格调整报告并申请计量,于工程竣工结算时调整合同价格。9、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调整。标化工地增加费凭标化工地验收相关证明材料,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2018)24号的规定在竣工结算中调整(承包人获得超过合同约定标化等次的,增加费按合同约定的标化等次执行)。项目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的公告》〔2020〕第11号规定,在工程结算时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督检查表》予以扣减。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方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预付款支付期限:/预付款扣回的方式:/。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按苏建价(2014)44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执行。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隐蔽工程工程量的计量与现场签收必须随隐蔽工程验收在覆盖、掩盖前进行。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发包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报表和有关资料。对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书面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监理和发包人提出书面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承包人进场后,支付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以及甲供材料价款后)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签约合同价(扣除全部应扣的相关费用后)的70%,待工程结算审核结束后,付至甲乙双方认可的工程结算审定价款(扣除全部应扣的相关费用后)的100%。注:1、所有工程支付款必须由监理签字确认的有效工程量,跟踪审计签发付款单后(如有),发包人才予办理工程款支付的手续;所有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以及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一律不得作为进度款支付的计算基数,待工程竣工后统一结算。2、每次付款的同时提供正式工程发票。3、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进度的要求调整工程付款的时间和比例,承包人不得因此而提出异议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量对应的签约合同价金额;2、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3、应扣除的甲供材料款和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4、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5、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不采用。(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不采用。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发包人单位财务支付规定。(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发包人单位财务支付规定。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不采用。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并汇总列入工程款各周期付款申请单。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天内具备移交条件,并随时办理移交;代建、委建、共建以及保障房、安置房等工程以交付至实际业主为移交完毕。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保留强行清退场的权利,造成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发包人将按承包人占用的建筑面积范围收取100元/平方米·天的占用费。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不采用。(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不采用。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使得工程现场处于以下状态,直至发包人检验合格为止: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6、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场地平整、清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按照要求提交所有竣工资料,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每逾期一天承包人须承担违约金500元,直至竣工结算资料交付为止。若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拒不交付,则发包人有权暂扣所剩工程款,此情形下,承包人无权要求逾期付款利息。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竣工结算审定总价、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应扣回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如有其它需要,另行协商。竣工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承包人相关承诺(如有);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投标文件;4、竣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工程签证、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等;5、开工、竣工报告;6、工程影像资料;7、施工水电费用等;8、各种有关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奖罚及相关资料;9、竣工结算资料(含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钢筋翻样单)。10、经批准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工结算由发包人报经审计机关或审计机关认可的方式审计,发包人、承包人对竣工结算价审计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天内在结算审定单上签字确认。具体规定如下:1、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应向承包人提出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意见后28天内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并再次提交给发包人;2、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会同审计单位共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3、如承包人对审计结果不能提出具体、详细的不同意见,却拒不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的,发包人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4、竣工结算文件必须经审计机关或审计机关认可的方式审计,最终竣工结算价以审定价为准。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详见12.4.1付款周期。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发包人要求。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扣除代维费用,具体按发包人单位财务支付规定。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2年。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不扣留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工程质量缺陷,并承担因承包人的责任而发生的相应费用。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详见“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接到发包人通知后24小时内。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相应工期顺延。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将继续按施工组织设计计划施工且不因此原因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按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工程造价的2%支付违约金(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除外)。(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如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不承担赔偿责任。(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如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如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7)其他:无。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因承包人原因未依据本合同履行义务,完成本工程范围的工作,发包人有权按以下约定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1、因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2、如承包人未能完成施工进度计划工作量的80%,发包人有权将其中部分工程委托他人进行施工或停止支付工程款,由此产生的费用加收10%的管理费后从承包人的合同款内扣除。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技术文件(包括竣工图纸、签证等)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交,每迟一天,发包人在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内扣除5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扣除并不解除承包人继续交付上述技术文件的义务。4、若承包人擅自停工或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履行或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在本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必须在5天内无条件退场,承包人每延迟一天退场,须承担1000元违约金;承包人必须承担由此而给发包人造成所有损失的赔偿责任。同时,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工程设备、甲供材料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配合发包人做好己完工程量和现场设备、材料的统计和登记工作;5、承包人不按规定支付工人工资和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每发生一次投诉,一经查实,处以5000元/次的违约金。承包人如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的采购,被发包人查获,每发现一起,处以5000元/次的违约金。6、合同其他条款中承包人的违约责任。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工程结算款中扣除由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验收规范,若质量未达到要求,承包人按合同总造价2%给予发包人赔偿,且承包人应进行整改直至达到约定质量等级;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竣工工期滞后于合同工期,承包人应按1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竣工文件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交,每迟一天,发包人在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内扣除10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扣除并不解除承包人继续交付上述技术文件的义务。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支付不影响承包人承担和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发包人将按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和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价格的70%给予结算。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以下方面的自然灾害:A、烈度为6级以上的地震;B、6级以上持续24小时的大风;C、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200mm以上;下雪为30mm以上;D、40℃及以上持续24小时的高温;E、疫情因素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监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监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均需提供不可抗力事件证明文件。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9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负责。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按照有关社会保障费的相关规定要求执行。开工后发包人将在首付工程款中扣回该费用。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有关规定执行,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通知监理工程师。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采用。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补充条款:承包人已考虑疫情因素,防疫所需的所有人工、设备、材料、重复进退场等可能费用投标时均已考虑,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生疫情时按不可抗力处理,各自费用自行承担,发包人只对工期顺延,费用不予补偿。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合同内所有项目的施工和设备的质量保修。具体保修的内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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