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医学虚拟仿真实验教学国际化示范中心建设设备中标结果公示(郑州大学2023)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项目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3-805

2、采购项目名称: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河南省临床医学虚拟仿真实验教学国际化示范中心建设设备购置项目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3年09月12日

5、评审日期:2023年10月08日

二、采购项目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合同履行日期:

1.本项目共分1个包,包含货物的采购、安装、调试、验收、培训、质保期内外服务、与货物有关的运输和保险及其他伴随服务等。2.采购内容: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河南省临床医学虚拟仿真实验教学国际化示范中心建设设备购置项目。3.交货期:合同生效后30日历日内完成本项目的供货、安装及调试。4.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三、中标情况

包号
采购内容
供应商名称
地 址
中标金额
单位

豫政采(1)20230153-1

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河南省临床医学虚拟仿真实验教学国际化示范中心建设设备购置项目

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13层东塔13层1308室
1,798,228.00


序号
名称
品牌(如有)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1
虚拟仿真平台
中电信数智
定制开发
1套
260000元

四、评审专家名单

苏日建 范锟 夏敏 李莉 宋博

五、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免收中标服务费

收费金额:0.00元

六、中标公告发布的媒介及中标公告期限

本次中标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八、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 采购人信息

名称:郑州大学

地址:郑州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00号

联系人:范老师

联系方式:0371-6690305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郑州市经二路12号

联系人:海老师 路老师 翟老师

联系方式:0371-6591556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范老师

联系方式:0371-66903051

招标文件正文.pdf

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河南省临床医学虚拟仿真实验教学国际化示范中心建设备购置项目招标文件采购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3-805采购人:郑州大学集中采购机构: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3年9月,1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三章投标人须知一说明二、招标文件三、投标文件的编制四、投标文件的上传五、开标与评标六、确定中标七、授予合同八、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第四章资格证明文件格式一、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2一、投标函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三、投标报价表格四、商务条款偏离表五、技术规格偏离表六、综合证明文件七、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价格扣减条件的投标人须提交八、投标人关联单位的说明九、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承诺书十、其他文件第六章项目需求及技术要求第七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第八章政府采购合同一、合同条款资料表二、合同条款三、合同,3第一章投标邀请项目概况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河南省临床医学虚拟仿真实验教学国际,化示范中心建设备购置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hnggzy.net)”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10月08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3-8052.项目名称: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河南省临床医学虚拟仿真实验教学国际化示范中心建设备购置项目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4.预算金额:2100000元最高限价:2100000元序号包号包名称包预算(元)包最高限价(元)1豫政采(1)20230153-1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河南省临床医学虚拟仿真实验教学国际化示范中心建设备购置项目21000002100000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5.1本项目共分1个包,包含货物的采购、安装、调试、验收、培训、质保期内外服务、与货物有关的运输和保险及其他伴随服务等。5.2采购内容: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河南省临床医学虚拟仿真实验教学国际化示范中心建设备购置项目。,45.3交货期:合同生效后30日历日内完成本项目的供货、安装及调试。5.4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6.合同履行期限:30日历日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8.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是否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二、申请人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三、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2023年09月12日至2023年09月19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hnggzy.net)”网。3.方式: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hnggzy.net)”网,并按网上提示下载投标项目所含格式(.hnzf)的招标文件及资料。4.售价:0元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1.时间:2023年10月08日9:00时(北京时间)2.地点:“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hnggzy.net)”网。五、开标时间及地点1.时间:2023年10月08日9:00时(北京时间)2.地点: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远程开标室(九)-2,5六、发布公告的媒介及招标公告期限本次招标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无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照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郑州大学地址:郑州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00号联系人:范老师联系方式:0371-669030512.集中采购机构信息(如有)名称: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郑州市经二路12号联系人:海老师路老师翟老师联系方式:0371-65915562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范老师联系方式:0371-66903051,6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本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条款号内容1.2采购项目: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河南省临床医学虚拟仿真实验教学国际化示范中心建设备购置项目1.3采购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3-8051.4采购项目简要说明:预算金额:2100000元;最高限价:2100000元;招标内容: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河南省临床医学虚拟仿真实验教学国际化示范中心建设备购置项目。交货期:合同生效后30日历日内完成本项目的供货、安装及调试。质量保证期:3年,从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2.2采购人:郑州大学地址:郑州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00号联系人:范老师联系方式:0371-669030512.3集中采购机构: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郑州市经二路12号联系人:海老师路老师翟老师条款号内容联系方式:0371-65915562邮箱:hnggzyzfcgc@126.com2.5.1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2.5.2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是否4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人可自行对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踏勘,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出现事故,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6.3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求:/6.6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是否16如投标人对多个分包进行投标,按照分包顺序可以中标所有包一个包其他(特殊情况)17.2资格审查内容:须上传到“资格审查材料”中。18.3(1)投标报价:包含货物的采购、安装、调试、验收、培训、质保期内外服务、与货物有关的运输和保险及其他伴随服务等。(2)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按无效投标处理。19投标货币:人民币。条款号内容20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1)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提供投标人近三年任意一年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等);(3)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自2023年1月1日以来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和社保缴纳证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6)其他资格要求。(以上要求中,如有投标人成立时限不足要求时限的,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成立时间提供证明资料。)24.1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之日起60日历日26.1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上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hnggzy.net)”电子交易平台加密上传。逾期上传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27.1投标截止时间:2023年10月08日9:00时(北京时间)。30.1开标及解密方式:“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参加开标会议。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登陆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条款号内容行文件解密。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不予接受并退回。30.2远程开标大厅网址: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hnggzy.net)——不见面开标大厅。30.3开标时间:2023年10月08日9:00时(北京时间)。开标地点: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远程开标室(九)-231.3采购人依据以下标准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有一项不符合审查标准的,该投标人资格为不合格。(1)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年任意一年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等);(3)依法缴纳税收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提供自2023年1月1日以来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和社保缴纳证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符合招标文件规定;(6)信用查询记录符合招标文件规定;(7)其他资格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1.4信用查询时间: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10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〇一年六月十八日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126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127(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128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129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12月18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130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131(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132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133(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134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13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临床医学虚拟仿真实验教学国际化示范中心建设设备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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