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 灌溉排水工程施工 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中标结果公示(北流市水利服务中心2023)



广西玉林市北流市茂化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合同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编号:E4509002856025480
采购项目名称:广西玉林市北流市茂化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
二、项目废标/流标的原因

一、合同编号:BLSSLFWZX-SG-20231101
二、合同名称:广西玉林市北流市茂化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三、项目编号:E4509002856025480
四、项目名称:广西玉林市北流市茂化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
五、合同主体
发包人(甲方):北流市水利服务中心
承包人(乙方):广西长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西科源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
合同金额:人民币(大写)贰仟伍佰陆拾捌万柒仟柒佰壹拾玖元零陆分(¥25687719.06)。
合同工期:730日历天。
合同签订日期:2023年11月8日

联系事项

招标人:北流市水利服务中心
地址:北流市民乐镇石塘工业区
邮编:537400
联系人:李铭聪
电话:0775-6226881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大年傅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流市南园一路一里58号
邮编:537400
联系人:何诗新、李玉坤
电话:0775-6221278
监督部门:玉林市水利局
监督电话:0775-2859685

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字或电子签名)

2023年11月9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流市水利服务中心     
地址:北流市民乐镇石塘工业区        
联系方式:李铭聪0775-622688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广西大年傅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流市南园一路一里58号            
联系方式:何诗新、李玉坤0775-622127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何诗新、李玉坤
电 话:  0775-6221278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广西玉林市北流市茂化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

品目
工程/构筑物施工/水利工程施工/灌溉排水工程施工

采购单位
北流市水利服务中心

行政区域
北流市
公告时间
2023年11月09日 09:45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何诗新、李玉坤

项目联系电话
0775-6221278

采购单位
北流市水利服务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
北流市民乐镇石塘工业区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李铭聪0775-6226881

代理机构名称
广西大年傅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北流市南园一路一里58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何诗新、李玉坤0775-6221278

附件:

附件1
广西玉林市北流市茂化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pdf

广西玉林市北流市茂化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BLSSLFWZX-SG-20231101)发包人:北流市水利服务中心承包人:广西长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西科源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第一节合同协议书北流市水利服务中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广西玉林市北流市茂化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项目名称),已接受广西长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西科源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工程总承包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4)通用合同条款;(5)发包人要求;(6)承包人设计大纲;(7)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合同暂定价:人民币(大写)贰仟伍佰陆拾伍万柒仟柒佰壹拾玖元零陆分(¥25687719.06元),(其中勘察设计费为788000.00元,建筑安装工程费24899719.06元)。4.承包人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经理):潘以精;设计负责人:梁仕娇;施工负责人:黄燕甲。5.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水利部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级水利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计划开始工作时间:2023.11.10,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1监理人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工期为730日历天。9.工程地点:广西玉林市北流市扶新镇、白马镇、大伦镇10.本项目中标单位为联合体,按专用合同条款17.3.5约定“如中标单位为联合体勘察设计费及施工费应分开支付,其中勘察设计费支付给勘察设计单位,采购及施工阶段费支付给施工单位”。设计、施工单位账户信息如下:施工单位开户名称:广西长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北流分公司开户银行: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扶新信用社银行账号:546312010126101685勘察设计单位开户全称:广西科源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有限公司南宁市长堽路支行银行账号:61585748560011.本协议书一式陆份,合同双方各执叁份。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北流市水利服务中心承包人:广西长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23年11月8日2023年11月8日承包人:广西科源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v2023年11月8日,2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1.1.2.5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6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31.1.2.7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8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9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1.1.2.7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检验和竣工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2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4实际竣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8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1.1.4.9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0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1.1.4.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6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51.1.6.3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承包人设计大纲;(8)价格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承包人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6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文件的照管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71.11.2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1.3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2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1.13.2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13.2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1.13.3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4)试验和检验标准;(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1.14发包人要求违法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8人、监理人市场询价确定。按上述原则计算的单价需经审计或财评审核确认。(4)变更项目的报批所需的相关资料全部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待审批机关批复、下达投资后,发包人按批复的建设内容、投资及到位资金支付相应的变更价款。支付方式按17.3.2.2执行。15.5计日工15.5.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5.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5.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3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因市场物价波动及法律政策变化而引起主要材料价格变动幅度超过规定值时,应予以调整材料补差来结算工程价款,材料补差按以下规定调整:1、调整方式:(1)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超过±5%时,超过±5%的部分调整材料价差,并计列相应的税金;(2)主要补差材料名称:仅对在市场上购买的水泥(含水泥制品)、钢材、砂、碎石、块石、炸药进行补差,其它材料价格一律不予调整。,61(3)基准期主要补差材料价格:以《玉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程所在地)中发布的主要材料市场价为基准;(4)结算期主要材料价格:结算月度出版的《玉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程所在地)中发布的主要补差材料信息价格;(5)主要材料补差款按季度结算,在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结算上一季度的主要材料补差款。主要材料补差按以下公式进行补差:△A=Q*[A-A0*(1±5%)]*(1+P%)其中:△A——主要材料补差款;Q——结算期完成工程量统计的主要材料用量;A——结算期主要材料价格;A0——基准期主要补差材料价格;P——审核预算时采用的税率。2、支付方式计算月度最后一期的《玉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程所在地)主要补差材料信息价格高于基准期主要补差材料价格±5%的,承包人提出书面报告,由发包人在7个工作日内确认后对超过部分以价格之差予以价差调整。承包人应当在以上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经审计、财政部门评审认可后与工程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未在约定的工期内(因不可抗力、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原因等造成的工期延误不计算在内)完工,约定的工期内而遇上价格上涨的,则价格上涨金额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7.合同价格与支付17.1合同价格17.1.1投标人中标价为暂估合同价,实际合同价=经财政评审的建筑安装工程综合单价×预算工程量×中标人的投标报价系数+中标勘察(测)设计费,,62合同结算价=经财政评审的建筑安装工程综合单价×实际工程量×中标人的投标报价系数+中标勘察(测)设计费。(投标报价系数=投标总报价÷最高投标限价)勘察(测)设计费按中标价进行结算。若因特殊原因有所突破,需经招标人同意并按相关程序报批。17.1.2本合同价款包括乙方对工程进行正常项目建设和总价承包所必需的所有费用,除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国家政策性变动增加的投资、施工期内因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解决因甲方原因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采取措施所增加的工程项目和费用、不可抗力等原因,双方同意调整相关费用外,合同单价不可做调整。17.1.3为弥补在合同文件规定范围内,难以预料而实际可能发生的费用,在费用不足时,可动用工程基本预备费弥补乙方发生的费用。其主要范围如下:⑴因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与初步设计发生变化引起的设计方案变动,导致增加的费用;⑵存在物价上涨超过国家控制的物价上涨水平以外的情况下,设备、材料的价差(调差部分为超过国家控制的物价上涨水平以外的部分);⑶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⑷为完成设计范围内的工作,应予单独计价的项目而又未在合同文件或相关设计概算的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的项目费用;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和证明,监理单位认可并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其他可动用工程预备费情况。17.1.4当以上规定发生导致工程费用增加,且增加部分未超过预备费时,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和证明,监理认可、甲方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动用预备费支付给乙方;若超过部分超过预备费时,则应启动概算调整程序,在概算调整得到主管部门审批后,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63(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一次性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对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付款时间为:预付款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17.2.2预付款担保形式:保函17.2.3施工部分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1)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20%时开始扣款,直至施工部分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施工部分相应合同价的80%时全部扣清。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S——合同价格;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F1——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F2——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质量保证金的金额。17.3工程进度付款17.3.1付款时间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每个月25日前由承包人按17.3.3条的约定申报。17.3.2支付分解表本工程进度款包括:设计进度款、采购进度款、施工进度款及其它费用。17.3.2.1设计阶段进度款支付比例如下:(1)第一次支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设计费的10%。(2)中期支付:按施工图进度完成比例支付至设计费的65%。,64(3)在承包人全部提交施工图设计图纸资料后支付至设计费的85%。(4)最终支付: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双方完结工程结算且同发包人完成交接手续,财政或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结论后发包人一次性支付至技施设计费的97%,留技施设计费的3%在工程竣工验收且缺陷责任期满后,且该工程通过了政府审计,发包人根据17.5.2条向承包人结清余款。17.3.2.2采购及施工阶段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按实际完成的经监理审查合格的工程量支付,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80%,工程完工验收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85%;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双方完成工程结算且同发包人完成交接手续,财政或审计机构出具审计结论后发包人一次性支付至审计确认的合同结算价款(不含勘测设计费)的97%,扣留合同结算价款(不含勘测设计费)的3%作为工程的质保金,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且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结清。17.3.3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一式伍份。17.3.4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2)本款“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17.3.5如中标单位为联合体,勘察设计费及施工费应分开支付,其中勘察设计费支付给勘察设计单位,采购及施工阶段费支付给施工单位。17.3.6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按水利部办财务函[2017]1275号文件执行,具体扣留参照17.3.2款。17.5完工结算17.5.1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验收后30天内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伍份。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65(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伍份。18.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主要包括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政府验收主要包括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本工程各项验收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执行。18.5区段工程验收改为:验收18.5.1分部工程验收18.5.1.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5.1.2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5.1.3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5.2单位工程验收18.5.2.1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5.2.2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5.2.3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5.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18.5.3.1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66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5.3.2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5.3.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5.3.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15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18.5.4阶段验收18.5.4.1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18.5.4.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5.5专项验收18.5.5.1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18.5.5.2承包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6施工期运行18.6.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5.1款或第18.5.2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9竣工后试验,67本项目不进行竣工后试验。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间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终止日按专用条款1.1.4.5约定。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19.7保修责任本款补充内容如下:19.7.1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对己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但承包人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修复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19.7.2在整个工程保修期满后的14天内,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署和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后还有缺陷未修补,则需待承包人按监理人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复工作后,再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尽管颁发了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仍应对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前尚未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负责。20.保险20.1设计和工程保险20.1.1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68人: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义投保;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按保险人规定,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期限自开始工作日即日算起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20.1.2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由承包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20.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求20.5.1保险凭证承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7天内递交。20.5.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负责补偿。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向本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9,7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 灌溉排水工程施工 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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