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场地改造工程中标结果公示(北京市石景山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2023)
北京市石景山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一队石广路住宿点南院场地改造工程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BJZTMZ-2023-083(招标文件编号:BJZTMZ-2023-083)
二、项目名称:石广路住宿点南院场地改造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北京金潮盛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产业园区(妙峰山镇政府院内)312-1-10室
中标(成交)金额:64.697601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工程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
1
北京金潮盛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石广路住宿点南院场地改造工程
实施北京市石景山区环卫一队石广路住宿点南院场地改造工程的工作内容。
合同签订后45日内完成施工(具体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赵笔林
京111201720190603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立博、王晓红、赵吉青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参照原国家计委印发的计价格[2002]1980号关于《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原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等。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9719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石景山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一队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中里垃圾楼
联系方式:陈老师 8890809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中天铭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西街17号院
联系方式:宋洋、曾佑娟 1850135410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宋洋、曾佑娟
电 话: 18501354106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石广路住宿点南院场地改造工程
品目
工程/其他建筑工程
采购单位
北京市石景山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一队
行政区域
石景山区
公告时间
2023年11月10日 11:27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立博、王晓红、赵吉青
总成交金额
¥64.697601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宋洋、曾佑娟
项目联系电话
18501354106
采购单位
北京市石景山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一队
采购单位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中里垃圾楼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陈老师 88908091
代理机构名称
北京中天铭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西街17号院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宋洋、曾佑娟 18501354106
附件:
附件1
BJZTMZ-2023-083-成交公告.pdf
附件2
石广路住宿点南院场地改造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版】.pdf
成交结果公告一、项目编号:BJZTMZ-2023-083二、项目名称:石广路住宿点南院场地改造工程三、成交信息成交供应商名称:北京金潮盛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联系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产业园区(妙峰山镇政府院内)312-1-10室成交金额:646976.01元(大写:陆拾肆万陆仟玖佰柒拾陆元零壹分)四、主要标的信息工程类名称:石广路住宿点南院场地改造工程施工范围:实施北京市石景山区环卫一队石广路住宿点南院场地改造工程的工作内容。施工期:合同签订后45日内完成施工(具体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项目经理:赵笔林注册建造师证书编号:京1112017201906030五、评审专家名单:张立博、王晓红、赵吉青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原国家计委印发的计价格[2002]1980号关于《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原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等。收费金额:0.9719万元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八、其他补充事宜无第1页共2页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北京市石景山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一队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中里垃圾楼联系方式:陈老师88908091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北京中天铭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西街17号院联系方式:宋洋、曾佑娟18501354106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宋洋、曾佑娟电话:18501354106北京中天铭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11月10日第2页共2页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名称:石广路住宿点南院场地改造工程项目编号:BJZTMZ-2023-083采购人:北京市石景山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一队采购代理机构:北京中天铭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10月目录第一章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一章采购邀请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BJZTMZ-2023-0832.项目名称:石广路住宿点南院场地改造工程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项目预算金额:647941.18元5.采购需求:实施北京市石景山区环卫一队石广路住宿点南院场地改造工程的工作内容。(具体详见附件:工程量清单)6.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45日内完成施工(具体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中小企业政策2.1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本项目□是/■非专门面向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采购;□是/■非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2.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支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供应商须具备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确定成交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供应商需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3.2供应商必须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时间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登记备案资料,未向代理机构登记备案的潜在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3.3本项目不接受分支机构参与投标;3.4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3.5本项目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3.6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3年10月30日至2023年11月3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西街17号院一层办公室3.售价:600元,本公告包含的磋商文件售价总和4.获取方式:现场获取方式:(1)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办理提供法人证明书原件和法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携带标书款现金,前往采购代理机构现场确认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逾期不予受理。现场确认携带的资料复印件需A4复印,均应加盖供应商公章。线上获取方式:(1)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复印件(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3)标书费汇款凭证扫描件或完整的截图;(3)单位发票信息,将以上材料加盖公章后扫描件发至邮箱bjztmz@163.com,并拨打项目联系人电话,确认是否收到邮件。(注:邮件标题须以“BJZTMZ-2023-083+项目名称报名资料”命名,邮件正文需留下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如因未发送邮件、内容缺失、扫描件不清楚无法辨认造成未能查询到报名单位,责任由投标人自负)说明:请报名单位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参加项目的编号及款项用途,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投标无效等后果由报名单位自行承担。请用公司账户“公对公”形式汇款。汇款账户:户名:北京中天铭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名称:江苏银行北京总部基地支行账号:32330188000025615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11月10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西街17号院一层会议室五、开启时间:2023年11月10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西街17号院一层会议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1《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1.2《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1.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1.4执行《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库[2011]124号);1.5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1.6执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1.7执行《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1.8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2.本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八、对本项目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北京市石景山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一队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中里垃圾楼联系方式:陈老师88908091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北京中天铭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西街17号院联系方式:宋洋、曾佑娟18501354106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宋洋、曾佑娟电话:18501354106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条款号条目内容2.1资金构成本专业承包工程招标控制价为:647941.18元。其中:分部分项工程合价为:528909.68元;措施项目合价为:65531.77元;其他项目合价为:/元;规费合价为:/元;税金的合价为:53499.73元。其他说明: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含税)合计金额:/元;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含税)合计金额:/元;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税)合计金额:46186.9元;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含税)合计金额:2831.12元;赶工增加费(含税)合计金额(如有):/元;2.2项目属性项目属性:□服务□货物■工程2.3科研仪器设备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是■否3.1现场考察■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年/月/日/点/分考察地点:/。3.1磋商前答疑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4.2.5标的所属行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建筑业10.2报价报价的特殊规定:■无□有,具体情形:/。条款号条目内容11.1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额:12000元;投标保证金收受人信息:开户行名称:北京中天铭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行北京怡海花园支行账号:11050165810000000120注:*请各供应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代理机构递交投标保证金,除保函外、其他形式均为我公司实际入帐、到帐时间为准。并将成功缴纳之后的底单加盖公章以扫描件发送至邮箱(bjztmz@163.com)注:邮件标题须以“项目编号+保证金”命名;如因未发送邮件、内容缺失、扫描件不清楚无法辨认造成未能查询到投标保证金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以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11.7.5磋商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无□有,具体情形:_____。12.1响应有效期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90日历天。20.1成交供应商的确认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否□是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_______。23.5分包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不允许□允许,具体要求:_______。(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_______;(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_______;(3)其他要求:_______。24.1.1询问询问送达形式:原件送达。24.3联系方式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联系人:宋洋联系电话:18501354106通讯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西街17号院25代理费收费对象:□采购人■中标人收费标准:(1)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货物类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执行,按预算金额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由成交人支付。成交公告发出后,成交供应商需把本项目服务费成功缴纳回执单(扫描件)发至邮箱(bjztmz@163.com),并打电话确认是否收到。在投标时,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送交成交服务费承诺书。(2)采购代理机构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条款号条目内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的精神,本项目所涉及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由采购人支付。(3)中标服务费币种与中标签订合同的币种相同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的币种。缴纳时间: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所有中标服务费。服务费账户:(交纳中标服务费时请备注项目编号)户名:北京中天铭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名称:江苏银行北京总部基地支行账号:32330188000025615供应商须知一说明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采购邀请》。1.2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3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2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2.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2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3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3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3.1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则供应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3.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4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4.1进口产品4.1.1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4.1.2本项目是否接受进口产品见第四章《采购需求》。4.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4.2.1中小企业定义:4.2.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规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4.2.1.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4.2.1.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2.1.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4.2.2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9-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请进行勾选):□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项目/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9-3监狱型企业声明函说明:如供应商属于监狱类型企业需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北京市含教育矫治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享受价格扣除。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10成交服务费承诺函成交服务费承诺函致:北京中天铭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我们在贵公司组织的,项目采购中若获中标(项目编号:,),我们保证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5日内按磋商文件的规定,以支票、电汇或现金方式,向贵公司一次性支付应该交纳的代理服务费。特此承诺。承诺方名称(加盖公章):地址:电话:传真:邮编:承诺方授权代表签字:承诺日期:11磋商保证金凭证/交款单据复印件加盖公章12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或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格式自拟)供应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如有):1、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如相关资质、证书、承诺函等;2、供应商认为必要的辅助资料或评分标准中的相关得分内容。13最后报价一览表(注:响应文件中无需提供,现场磋商后再提交)最后报价一览表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序号供应商名称最后报价最后报价其他声明序号供应商名称大写小写其他声明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14最后分项报价表最后分项报价表序号最后报价计算过程或说明(可以填写按第一次报价下浮/上浮比例,也可以填写相对第一次报价某部分价格变化情况)总价(元)备注1合计(元)合计(元)注:1.上述各项的详细规格(如有),可另页描述。2.此表无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磋商后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提交。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场地改造工程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