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服务中标结果公示(西安市雁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3)



一、项目编号:SXLX23-01-083Z(F)

二、项目名称:机关物业服务项目

三、采购结果

合同包1(机关物业服务):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中标(成交)金额

陕西袋鼠城市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七路长和国际F座21804号
348,6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合同包1(机关物业服务):
服务类(陕西袋鼠城市管理有限公司)

品目号
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金额(元)

1
其他服务
物业服务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服务范围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年
合格
348,600.0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郭军(采购人代表)、高晓华、尚宇梅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服务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颁发的《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项业务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的标准定额收取,不足捌仟圆按捌仟圆收取

合同包号
合同包名称
代理服务费金额(万元)
收取对象

1
机关物业服务
0.8
中标(成交)供应商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 本项目磋商公告发出日期:2023年11月7日,采购人确认成交(中标)结果日期:2023年11月21日。
2.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陕西省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作用,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通过搭建信息对称、相互对接的平台,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本着 “银企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可以自愿选择政府采购贷款进行融资,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http://www.ccgp-shaanxi.gov.cn/)实施。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西安市雁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东仪路3号东仪厂院
联系方式:徐强强 029-8525718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陕西隆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莲湖区丰登南路9号怡景花园酒店A座二层
联系方式:029-88489979-810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任甜、郑婧婧、王真、唐瑾、高小淇
电话:029-88489979-8105

陕西隆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1日

相关附件:

西安市雁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机关物业服务项目中标(成交)明细.pdf

083.中小企业声明函+二次(最终报价表).pdf

083.西安市雁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机关物业服务项目+磋商文件.docx

西安市雁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机关物业服务项目中标(成交)明细受西安市雁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委托,采用进行采购机关物业服务项目(项目编码:SXLX23-01-083Z(F))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及中标(成交)结果如下:一、合同包1(机关物业服务)1.1、中标(成交)供应商:陕西袋鼠城市管理有限公司1.2、中标(成交)总价:348600.00元1.3、中标(成交)标的明细:服务类序号品目名称标的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元)总价(元)1其他服务物业服务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服务范围符合磋商文件要求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年合格1.00项348,600.00348,600.00-第1页-10.1.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西安市雁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西安市雁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机关物业服务项目)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物业服务,属于物业管理;承接企业为陕西袋鼠城市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2人,营业收入为136.732257万元,资产总额为96.667824万元,属于_微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市管企业名称:陕西袋鼠城市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年11月21日日期:20230107051西安市雁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机关物业服务项目供应商二次(最终)报价表项目编号:SXLX23-01-083Z(F)碳商时间:2023年11月21日报价内容供应商名称总报价(元)备注陕三袋织城市管理有限公司348600.00碳商总报价(大写)碳商总报价(大写)碳商总报价(大写)梁平_(签名)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报价时间:2023年1月21日11时00分专门面向小微企业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SXLX23-01-083Z(F)西安市雁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机关物业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人:西安市雁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招标代理机构:陕西隆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十一月温馨提示潜在供应商在获取磋商文件后,请认真仔细阅读所有条款,特别注意实质性响应要求及粗体部分,如需询问,请及时来电咨询。业务部电话:029-88489979-8105财务部电话:029-88489979-8501请将采购代理服务费汇至下列指定账户:开户名称:陕西隆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土门支行账号:129904064810902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4第二章供应商须知……………………………………………………………………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1.总则…………………………………………………………………………112.磋商文件…………………………………………………………………………143.供应商……………………………………………………………………………164.响应文件…………………………………………………………………………195.响应文件的提交…………………………………………………………………256.开启响应文件……………………………………………………………………267.磋商………………………………………………………………………………278.确定成交供应商…………………………………………………………………309.合同授予…………………………………………………………………………3110.终止磋商…………………………………………………………………………3211.质疑和投诉………………………………………………………………………3312.其他………………………………………………………………………………35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371.资格审查小组……………………………………………………………………372.资格审查程序……………………………………………………………………373.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374.资格审查报告……………………………………………………………………40第四章磋商办法………………………………………………………………………411.磋商程序…………………………………………………………………………412.评审方法…………………………………………………………………………46第五章采购需求………………………………………………………………………511.项目概况及总体要求……………………………………………………………512.采购内容…………………………………………………………………………51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55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64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西安市雁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机关物业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西安市莲湖区丰登南路9号怡景花园酒店A座二层招标一部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11月21日9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前提交纸质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SXLX23-01-083Z(F)项目名称:西安市雁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机关物业服务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350000.00元采购需求:合同包1(机关物业服务):合同包预算金额:350000.00元合同包最高限价:350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1-1其他服务物业服务1(项)详见采购文件350000.00350000.00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年。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小微企业或者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者为监狱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3年11月7日至2023年11月14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西安市莲湖区丰登南路9号怡景花园酒店A座二层招标一部方式:现场获取售价:免费获取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3年11月21日9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地点:西安市莲湖区丰登南路9号怡景花园酒店A座二层第三会议室,纸质文件提交五、开启时间:2023年11月21日9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地点:西安市莲湖区丰登南路9号怡景花园酒店A座二层第三会议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采购文件免费获取,潜在供应商在获取采购文件时,须携带供应商出具的对获取人的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原件以及获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携带原件)。2.响应文件递交纸质响应文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现场递交纸质响应文件,不接受邮寄等其他方式);3.请潜在供应商务必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anxi.gov.cn/)进行陕西政府采购统一身份认证注册登记。4.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2)绿色发展政策:《******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3)支持本国产业政策:《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4)支持创新等政府采购政策。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西安市雁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地址:西安市雁塔区东仪路3号东仪厂院联系方式:徐强强029-85257181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陕西隆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莲湖区丰登南路9号怡景花园酒店A座二层联系方式:029-88489979-8105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任甜、郑婧婧、王真、唐瑾、高小淇电话:029-88489979-8105陕西隆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 内容说明和要求1采购人名 称:西安市雁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地 址:西安市雁塔区东仪路3号东仪厂院联系方式: 徐强强 029-852571812采购代理机构名 称:陕西隆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西安市莲湖区丰登南路9号怡景花园酒店A座二层联系人:任甜、郑婧婧、王真、唐瑾、高小淇电 话:029-88489979-81053项目名称西安市雁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机关物业服务项目4项目编号 SXLX23-01-083Z(F)5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6项目分包本项目不划分包(标)段7预算金额本项目预算金额:¥350000.00 元;供应商磋商报价超出预算金额的,作为不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最高限价☑ 有,本项目最高限价:¥350000.00 元;供应商磋商报价超出最高限价的,作为不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无8是否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是,供应商非小微企业(含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否9是否接受联合体☑ 否□ 是,详见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第 / 条款;10是否采购进口产品本项目含采购货物的☑ 否□ 是,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磋商竞争11采购需求 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12定价方式☑ 固定总价报价方式□ 固定单价报价方式□ 费率报价方式□ 折扣率报价方式13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年14服务地点按采购人指定地点15质量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16货款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详见磋商文件第六章17考察现场磋商前答疑会☑ 不组织□ 组织,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了采购文件的供应商18转包与分包☑ 不允许,详见供应商须知第3.5条款□ 允许19非实质性偏离☑ 允许,允许偏差范围:详见供应商须知“1.11响应与偏离”和第四章第“1.2.5条款”□ 不允许20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时间、形式时间: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形式:☑ 书面和公告□ 电子和公告21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文件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2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间、形式时间:自供应商收到磋商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超过期限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受理形式:书面形式(详见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第11.1.3条款)23对供应商提出质疑答复时间、形式时间:自收到供应商质疑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形式:书面24响应文件有效期从响应文件首次提交截止之日起90日25是否允许递交多个备选磋商方案☑ 不允许□ 允许26磋商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磋商保证金的金额及缴纳方式: / 27响应文件份数正本一套、副本两套、电子文件(光盘)一份28响应文件签署盖章要求供应商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签名、盖章29响应文件封面标注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均应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资格证明文件或商务和技术文件、年月日;并分别在右上角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30响应文件是否分册装订☑ 需要,分册装订要求:响应文件分两册装订,即资格证明文件为一册,商务和技术文件为一册,每册分为正、副本;每册采用A4页幅、双面打印、左侧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装袋要求:分四袋封装,正本两袋(资格证明文件一袋,商务和技术文件部分一袋);副本两袋(资格证明文件一袋,商务和技术文件一袋);光盘置于资格证明文件正本密封袋中□ 不需要31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响应文件(资格证明文件或商务和技术文件)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正本”或“副本”字样3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3 年 11 月 21 日 9 时 30 分 00 秒(北京时间)33提交首次响应文件地点 西安市莲湖区丰登南路9号怡景花园酒店A座二层第三会议室34响应文件是否退还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未开启的,当场予以退还响应文件;供应商满足3家以上开启的,不予退还响应文件35开启响应文件时间和地点开启响应文件时间:同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响应文件地点:同提交首次响应文件地点36开启顺序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文件、商务和技术文件同时开启37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构成形式、人数,评审专家确定方式:详见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第7.1.1条款38磋商办法综合评分法39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家数 3 或 2(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40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否□ 是41发布成交公告的时间、媒介和期限公告时间:在确定成交供应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媒介: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42是否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可采取银行转账或履约担保方式提交43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磋商公告期限截止日至今44资格审查时是否核验证件☑ 不需要□ 需要,核验要求: / 46开启响应文件现场是否演示与陈述响应文件☑ 不需要□ 需要,演示与述标要求: / 47开启响应文件现场是否提供样品☑ 不需要□ 需要,样品要求: / 48其他/1.总则1.1适用范围1.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以下简称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项目采购活动。1.1.2本采购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仅适用承接服务的供应商为小微企业(包含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参加的政府采购活动。1.2名词解释1.2.1采购人:西安市雁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1.2.2监督机构:西安市雁塔区财政局。1.2.3采购代理机构:陕西隆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2.4供应商是指:响应和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规定资格条件且参与磋商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人。1.2.5货物是指:本磋商文件中第五章所述所有货物。1.2.6服务是指:为满足磋商文件要求而提供的服务。1.2.7节能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1.2.8环境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1.2.9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1.2.10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1.2.11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1.2.1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指: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条件的单位。1.2.13签名是指:手写签名或者加盖名章,盖章是指:加盖单位印章。1.2.14较大数额罚款是指:200万元以上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1.3合格的供应商1.3.1合格的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且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2)从采购代理机构获取了磋商文件;(3)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1.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磋商公正性;(2)与本采购项目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3)与本采购项目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4)为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5)为本项目代理磋商的为其采购代理机构;(6)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咨询服务;(7)受到刑事处罚;(8)受到“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9)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10)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1)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12)被禁止在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4合格的服务1.4.1供应商提供的所有服务,必须是合法来源,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并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服务要求。若本项目包括提供货物的,所供货物亦必须是合法生产、合法来源,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有效期、售后服务及供应商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支持、培训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伴随服务等要求。1.4.2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不合格的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5知识产权1.5.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提供的任何服务和货物(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1.5.2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1.5.3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如有)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1.5.4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1.5.5供应商提供计算机办公设备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的要求,应当提供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1.6磋商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相关的全部费用。1.7保密参与采购活动的当事人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8语言文字1.8.1磋商文件与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2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1.8.3响应文件中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必要时采购人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1.9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10答疑会或现场考察(本项目不组织)1.10.1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磋商前答疑会或组织供应商对项目现场进行考察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磋商前答疑会或组织现场考察,澄清供应商的问题,供应商可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1.10.2磋商前答疑会或现场考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10.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现场考察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1.10.4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响应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1.11响应与偏离1.11.1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1.11.2偏离是指响应文件不响应或者不满足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分为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1.11.3除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无效情形外,磋商文件中用“☆”符号标明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响应文件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为实质性偏离,其响应文件无效。1.11.4响应文件偏离磋商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为非实质性偏离。非实质性偏离的范围和项数应当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超出偏离范围和最高项数的响应文件无效。1.11.5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全部偏离,均应在响应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和技术参数偏离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供应商响应磋商文件的全部要求。1.11.6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的,供应商据此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也适用本条款。2.磋商文件2.1磋商文件的组成本磋商文件包括以下内容:(1)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3)资格审查办法;(4)磋商办法;(5)采购需求;(6)政府采购合同格式;(7)响应文件格式;(8)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条款、第2.2条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2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2.2.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2.2.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原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确认;不足5日的,将相应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2.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如需对磋商文件(除质疑外)需要询问或澄清的,或认为有必要与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技术交流的,均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按磋商文件中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2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或认为有必要召开答疑会。超过该时间收到的询问或需要澄清的内容,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2.2.4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并将变更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原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2.2.5当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通知与磋商文件就同一内容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内容为准。2.2.6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2.3磋商文件的解释权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如发现磋商文件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情况,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3.供应商3.1供应商资格要求3.1.1基本资格条件。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提供下列材料:(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参加磋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参加磋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3)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1年度或2022年度经审计的供应商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上两种形式的资料提供任何一种即可);(4)税收缴纳证明:提供供应商自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1年内已缴纳任意时段完税凭证或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任意税种);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5)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供应商自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1年内已缴存的任意时段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6)提供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7)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以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3.1.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资格条件。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小微企业条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8)《中小企业声明函》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者《监狱企业证明》。3.1.3特定资格条件。供应商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并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提供证明材料。(本项目无特定资格要求)3.1.3.1供应商提供服务属于特定行业有法定准入要求的,提供下列材料/3.1.4限定资格条件。根据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供应商不得存在本章第1.3.2规定的情形。资格审查小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磋商。3.1.5供应商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在响应文件正本中应附一套完整的资格证明材料,,并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签署盖章,缺少一项或某项达不到磋商文件要求的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3.1.6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并保证愿意接受由采购人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的调查和考证。3.1.7分公司独立参与磋商时,不能使用总公司的资质或业绩;总公司单独参与磋商时,除总公司所投产品为分公司生产的产品外,不能使用分公司的资质或业绩。总公司授权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参与磋商时,可以使用总公司的资质或业绩。3.2授权委托3.2.1供应商代表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3.2.2供应商应当委托本单位正式员工作为磋商代表,且磋商代表只能接受一个供应商的委托参加磋商。3.3联合体磋商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3.4享受的政府采购政策3.4.1绿色发展政策3.4.1.1若本项目包括提供货物(产品)的,则适用本条款。3.4.1.2供应商所提供货物(产品),将依据《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3.4.1.3供应商可以提供所供产品经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对获证产品信息进行核对。3.4.1.4供应商所供产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优先采购的不再享受优先采购政策,或者属于强制采购的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1)不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2)未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或经核对认证证书存在信息有误的;(3)认证证书过期的。3.4.2中小企业发展政策3.4.2.1供应商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的划分标准,属于小微企业的,可享受扶持中小型企业发展优惠政策。若本项目包括采购货物的,无论货物制造商是否属于小微企业,均不影响供应商享受中小型企业发展扶持政策。3.4.2.2供应商作为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不提供的在资格审查时不予通过,其响应文件无效。3.4.2.3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之规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小微企业。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供或出具证明文件的单位不符合要求的,不视为小微企业,在资格审查时不予通过,其响应文件无效。3.4.2.4依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之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小微企业。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未提供的不视为小微企业,在资格审查时不予通过,其响应文件无效。3.4.2.5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服务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3.4.5支持本国产业政策若本服务项目包括采购货物(产品)的,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磋商响应。3.5转包与分包(本项目不允许)3.5.1本项目严禁采取转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业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业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业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3.5.2本项目严禁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成交供应商进行分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3.6供应商的风险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对磋商文件未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被拒绝。3.7供应商的纪律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合格供应商,其磋商或成交资格将被取消:(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资格;(2)提供假冒伪劣产品;(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4)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6)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响应文件4.1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4.1.1供应商应当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事项、格式、条件和要求,并按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在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若本项目分包的,应当以包为单位响应,不得在其中选项投标或将其中内容再行分解。4.1.2真实性原则4.1.2.1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响应文件和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4.1.2.2供应商被认定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不真实材料的,无论其材料是否重要,采购人均有权拒绝,并取消其磋商或成交资格,供应商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4.1.3报价使用货币本项目的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4.1.4响应文件形式本项目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文件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不予接受。4.1.5备选方案(本项目不接受备选方案)4.1.5.1本项目采购人不接受备选响应方案,响应文件的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文件。4.1.5.2供应商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磋商报价,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一个磋商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4.2响应文件的组成4.2.1响应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1)资格证明文件;(2)商务文件;(3)技术文件。4.2.2资格证明文件包括本章第3.1.1、3.1.2、3.1.3条款内容。4.2.3商务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竞争性磋商响应函;(2)磋商报价一览表;(3)证明所提供货物(产品)的合格性(若有);(4)商务条款偏离表;(5)承诺及售后服务;(6)其他证明材料。4.2.4技术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4.2.4.1服务部分:(1)服务方案;(2)服务技术支持资料;(3)服务工作环境条件;(4)服务要求偏离表;(5)项目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4.2.4.2货物部分(若本项目包括提供货物(产品)的):(1)所供货物(产品)的品牌、型号、配置、本身的详细的技术指标和参数;(2)所供货物(产品)的检测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和用户手册等材料;(3)所供货物(产品)工作环境条件;(4)所供货物(产品)验收清单、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清单应注明各部件的品名、数量、价格、规格型号和生产企业);(5)所供货物(产品)属于强制认证的,应提供强制认证复印件(比如:3C认证)。4.2.4.3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4.3磋商报价4.3.1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磋商报价,并充分了解本采购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磋商报价的其他要素。4.3.2供应商的磋商报价是供应商响应磋商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及其它相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设备费、管理费、验收费、采购代理服务费、利润和税金等全部费用。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的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将不再支付任何费用。4.3.3本项目将根据磋商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磋商轮次,最终一轮磋商报价为最后报价。4.3.4供应商的各轮次磋商报价不得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预算金额,否则,作为不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设定了最高限价的,供应商的各轮次磋商报价也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作为不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4.3.5供应商应按“磋商报价一览表”及“分项报价明细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磋商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磋商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磋商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遗漏项,视为缺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4.3.6供应商除首次磋商报价外,其余轮次报价只报总价,不报分项价格,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名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或者加盖单位章确认。4.3.7成交后供应商不得擅自改变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期限和追加项目预算。磋商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4.3.8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如有赠与行为,其响应文件无效。4.4磋商有效期4.4.1磋商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磋商有效期,载明的磋商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属于非实质性响应,将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4.4.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于磋商有效期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应予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失效。4.4.3在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应承担磋商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4.4.4成交供应商的磋商有效期自动延长至合同终止为止。4.5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要求供应商提交磋商保证金。4.6商务文件4.6.1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商务要求做出明确响应。4.6.2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售后服务要求作出积极响应。包括以下内容:(1)供应商设立的售后服务机构网点清单、服务电话和维修人员名单(加盖单位章);(2)说明售后服务的响应机制、响应时间;如涉及提供货物(产品)的,还需说明产品的保修时间、保修期内的保修内容与范围、维修响应时间等并分别提供产品制造商和供应商的服务承诺和保障措施;(3)培训措施:说明培训内容及培训的时间、地点、目标、培训人数、收费标准和办法。4.6.3供应商应对以下(不限于)要求作出承诺:(1)承诺给予采购人的各种优惠条件;(2)服务质量和利于用户的售后服务承诺;(3)严格按照磋商文件对本项目的要求,精心组织、合理安排提供各项服务和产品(如有);(4)未经采购人许可,不得将本采购项目采取转包实施的办法,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5)接受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相关单位对项目实施方案、服务进度、服务质量、售后服务、费用支付与结算审核等方面监督和管理;(6)其它承诺。4.6.4其他证明材料不是必备证明材料,仅作为评审因素;供应商未提供的,评审时不予考虑;包括供应商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证明材料、类似业绩证明材料等。4.7技术文件4.7.1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技术要求做出明确响应。4.7.2证明服务和货物(产品)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相关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数据、宣传彩页、检测报告等,所有证明文件,表达意思必须统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需提供样品的,证明文件的表述与供应商所提供样品必须完全符合,且是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4.8响应文件的制作和签署4.8.1响应文件应当按照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除明确允许供应商可以自行编写外,供应商不得以“响应文件格式”规定之外的方式编写相关内容;否则,其响应文件无效。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由供应商自行编写。4.8.2响应文件应填写供应商的全称,并与供应商的证件、证书保持一致,并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签名盖章。4.8.3供应商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份数准备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和相应的电子文件。正本和副本封面右上角应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当副本和正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4.8.4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和盖单位章。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名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的,应附授权委托书。4.8.5响应文件的打印或书写应清楚工整,尽量避免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单位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视为无效响应文件。4.8.6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一律采用A4纸幅面,并分别装订和编制目录,响应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响应文件胶装后,页面不可抽取,不得有活动页,无破损、不可拆分。4.8.7电子文件制作要求。电子文件与纸质正本响应文件的内容应保持一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文件采用PDF格式,需要签名和盖章的,可采用电子印章,或将有盖章和签名的纸质页面、证件等扫描文件一起编辑到PDF格式文件中,尤其是有盖章和签名的页不能遗漏。电子文件应采用只读光盘(CD-R/DVD-R)刻录,光盘应具有项目名称和供应商名称标识。未按规定制作电子文件或开启现场电子光盘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读取的,其响应文件无效。5.响应文件的提交5.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5.1.1开启响应文件前,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所有正本、副本、电子文件全部密封。5.1.2响应文件装订、密封、装袋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密封以不泄露供应商商业机密、资格内容、技术及商务内容为标准。5.1.3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1.4未按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拒收。5.2响应文件的提交5.2.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5.2.2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2.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5.2.4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送达时间、份数、密封情况和提交人等信息。5.2.5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拒收。5.2.6本次磋商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5.2.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供样品的,供应商应当同响应文件一起提交。5.3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5.3.1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5.3.2供应商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并盖单位章。补充、修改或者撤回通知书应按磋商文件规定进行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标注“响应文件补充、修改”或“响应文件撤回通知”字样,“补充、修改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5.3.3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做任何补充、修改或者撤销响应文件。6.开启响应文件6.1开启响应文件的时间和地点6.1.1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开启首次响应文件时间和地点开启响应文件,并邀请采购人、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派代表准时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6.1.2采购代理机构将邀请有关监督管理机构对开启响应文件现场进行监督。6.1.3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开启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返还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当签收。6.2开启响应文件程序6.2.1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五条规定,开启首次响应文件和每轮磋商结束时均不公开报价。6.2.2开启首次响应文件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开启响应文件时间宣布开启响应文件开始,并按下列程序进行(但不限于):(1)宣布开启响应文件开始和开启录音录像设备并致辞;(2)宣布开启响应文件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3)公布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根据供应商签到表);(4)宣布参加开启响应文件的现场监督人员和主持人、会议记录等有关工作人员姓名;(5)检查并宣布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6)启封响应文件;(7)启封响应文件结束,供应商退场;(8)向采购人及监督人员宣布供应商首次磋商报价,并由监督人员确认;(9)开启响应文件结束。6.2.3所有提交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退场后,不要远离会场并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后续磋商和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必要澄清。6.2.4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是指,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其自己提交的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经检查无误后,签名确认。6.2.5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确认响应文件情况,仅限于确认其自己提交的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不代表对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对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密封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当场反映开启响应文件主持人或者现场监督人员,要求开启响应文件现场记录人员予以记录,但不得干扰、阻挠开启响应文件工作的正常进行。6.2.6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并制作记录。7.磋商7.1磋商小组7.1.1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或者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或者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单位或者本部门采购项目的评审。7.1.2评审专家应当从省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括1名法律专家。7.1.3磋商小组成员到位后,推荐一名评审专家担任磋商小组组长,并由磋商小组组长牵头组织该项目磋商工作,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磋商小组组长。7.1.4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响应文件公正评审的;(3)曾因在招标、评审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7.1.5磋商过程中,因磋商小组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磋商小组组成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磋商。被更换的磋商小组成员所作出的评审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磋商小组成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磋商活动,封存所有响应文件和开起响应文件、磋商和评审资料,依法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磋商。原磋商小组所作出的评审意见无效。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磋商小组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7.1.6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在成交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7.1.7磋商小组及其成员,在磋商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确定参与磋商至磋商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2)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和说明;(3)未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或者未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4)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5)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6)在磋商或评审环节擅离职守,影响磋商或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7)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8)其他不遵守评审纪律的行为。磋商小组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7.2磋商原则7.2.1“客观、公正、审慎”为本次磋商的基本原则,磋商小组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公正、平等地对待各供应商。同时,在磋商中恪守以下原则:(1)统一性原则:磋商小组将按照统一的磋商原则和方法,用统一标准进行评审。(2)独立性原则:磋商工作在磋商小组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磋商小组成员对其出具的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供应商试图影响或干预评审的任何行为,将导致其丧失磋商的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物有所值原则:通过首轮的磋商报价,激发供应商展开竞争,进一步优化方案,并使报价符合预期目标。(4)客观性原则:磋商小组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认真评审;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评审仅依据响应文件本身,而不依据响应文件以外的任何因素。(5)保密性原则: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情况下进行。(6)综合性原则:磋商小组将综合分析、评审供应商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定出成交供应商。7.2.2磋商小组有权对整个磋商和评审过程中出现的所有问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7.3磋商7.3.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第四章“磋商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在与单一供应商进行反复磋商的基础上,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四章“磋商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7.3.2磋商小组负责具体磋商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审查、评价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服务等实质性要求;(2)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3)与合格的供应商分别就技术和商务事务进行磋商;(4)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5)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或者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6)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磋商工作的行为。7.3.3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2)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3)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4)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5)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7.3.4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磋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1)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2)宣布磋商纪律和开启录音录像设备;(3)公布提交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4)组织磋商小组成员推选磋商小组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5)在磋商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磋商活动不受外界干扰;(6)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磋商文件;(7)维护磋商秩序,监督磋商小组依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对采购人代表、磋商小组成员的倾向性言论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8)核对评审结果,有《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要求磋商小组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磋商小组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报告;(9)磋商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10)处理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事项。7.3.5采购人可以在磋商前介绍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介绍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磋商文件所述范围。介绍应当提交书面介绍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7.3.6磋商过程严格保密7.3.6.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磋商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磋商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磋商现场。7.3.6.2有关人员对磋商情况以及在磋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开启响应文件后,直至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为止,凡属于对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7.3.7供应商对磋商小组的磋商过程或合同授予决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无效。7.3.8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并由采购代理机构转送。8.确定成交供应商8.1确定成交供应商原则采购人或其授权的磋商小组按照评审报告中提出的成交候人中,按照顺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8.2确定成交供应商程序8.2.1磋商小组将评审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推荐3个成交候选人,并按照综合得分高低标明排列顺序。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8.2.2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8.2.3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顺序由高到低确定成交供应商。同时,将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结果复函至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人中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8.2.4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接到采购人“定标”复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采购人确定的成交供应商,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磋商文件应当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也应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向未成交供应商发出评审结果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或未通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应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对于其他参与评分的未成交供应商,应当告知其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8.3成交通知书8.3.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8.3.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资格。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8.3.3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接到采购代理机构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领取《成交通知书》。8.3.4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发现成交供应商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也应当交回),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9.合同授予9.1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需要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9.2签订合同9.2.1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的规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当予以赔偿。采购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据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合同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9.2.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做实质性修改。9.2.3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对合同进行公示,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9.2.4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报送监管机构备案。9.3合同履行9.3.1政府采购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9.3.2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9.3.3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补充合同的应按规定备案。10.终止磋商10.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10.2符合资格条件或技术参数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少于3家情形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条的规定,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重新组织采购活动。10.3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项目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11.质疑与投诉11.1质疑11.1.1如供应商对本次采购活动有疑问,认为需要提出质疑和投诉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的有关规定办理。11.1.2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质疑函范本格式要求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也可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提出。11.1.3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名;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章。11.1.4质疑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时,除提交质疑函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11.1.5质疑函范本格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站(http://www.ccgp.gov.cn/)自行下载。11.1.6接收质疑函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同磋商公告。11.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1)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人不是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不是参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2)质疑人与质疑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的;(3)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的;(4)质疑未按质疑函范本格式提出的;(5)未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由授权代表签名的,未提交授权委托书;(6)质疑书没有合法有效的签名、盖章的;(7)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材料的;(8)质疑答复后,同一质疑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质疑的;(9)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11.1.8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11.2投诉11.2.1质疑人对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西安市雁塔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提起投诉,联系电话:029-85241768。11.2.2供应商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4)事实依据;(5)法律依据;(6)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名;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章。投诉人除书面投诉外,也可通过“陕西省政府政府采购网”进行线上投诉(http://www.ccgp-shaanxi.gov.cn/)。11.2.3投诉书范本格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站(http://www.ccgp.gov.cn/)自行下载。11.2.4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2)投诉书内容符合财政部94号令的规定;(3)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4)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11.2.5投诉人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11.3恶意质疑、投诉的法律后果11.3.1对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投诉人在全国范围内十二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于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禁止其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1.3.2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诽谤他人的法律适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12.其他12.1成交供应商融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陕西省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作用,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通过搭建信息对称、相互对接的平台,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本着“银企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可以自愿选择政府采购贷款进行融资,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http://www.ccgp-shaanxi.gov.cn/)实施。12.2采购代理服务费12.2.1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由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之前,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12.2.2采购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颁发的《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项业务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的标准定额收取,不足捌仟圆按捌仟圆收取,具体收费金额将在成交公告中公布。12.2.3采购代理服务费,可以采取支票、银行汇票、电汇、网银等方式交纳。12.3录音录像采购代理机构对开启响应文件、磋商和评审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文字记录,并存档备查。12.4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2.4.1属于西安市(含区、县)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向采购人提交评审报告、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的期限要求,均在法定期限要求基础上提前1个工作日。12.4.2磋商文件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资格审查办法。1.资格审查小组1.1根据陕西省财政厅2021年12月6日召开的通报政府采购监督评价情况的会议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并组建资格审查小组。1.2资格审查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采购代理机构项目经理担任资格审查小组组长。1.3资格审查小组成立后,全体小组成员应当在签到表中签到。2.资格审查程序资格审查按下列程序进行:(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审查;(2)供应商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资格条件审查(仅限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3)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审查(如有);(4)供应商限定资格条件审查;(5)编写供应商资格审查报告。3.资格审查方法和标准3.1资格审查依据3.1.1资格审查小组将依据供应商响应文件之资格证明文件,按照第二章第3.1条款所述资格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如果供应商不具备或者不满足磋商文件所规定的资格条件,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其响应文件无效。3.1.2信用信息查询时间截止时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其查询结果在供应商限制性资格条件审查时使用。3.2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的审查3.2.1基本资格条件审查方法:(1)供应商属企业法人的,其营业执照,不审查原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进行相关信息的核实;(2)供应商属事业单位的,审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供应商属于其他组织的(包括但不限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审查登记证书;(4)供应商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审查原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进行相关信息的核实;(5)供应商属于自然人的,审查身份证。3.2.2基本资格条件审查标准:(1)资格审查小组将按下表所列举的审查标准对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供应商若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其基本资格条件审查结果为不合格,其响应文件无效。(2)除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行业外,其他行业分支机构在参与磋商时,应当同时提供分支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总公司只能授权一家分支机构。经总公司(总所)授权后,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支机构有效(法律法规或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3)公益类事业单位参与磋商时,可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社会保障资金和税收缴纳证明。(4)自然人参与磋商时,可不提供社会保障资金和税收缴纳证明。序号审查因素审查标准备注1主体资格证明: 根据供应商类别进行审查:(1)企业磋商的:营业执照(3证合1或多证合1)复印件(2)事业单位磋商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3)其他组织磋商的:登记证书复印件(4)自然人磋商的:身份证复印件合法有效复印件或电子证照的打印件2(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磋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参加磋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委托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合法有效响应文件中的原件3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1或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上两种形式的资料提供任何一种即可)要求:(1)供应商是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应提供2021或2022全年度经审计的供应商财务报告,包括 “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复印件,或者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由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2)供应商成立不到1年的,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由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3)部分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由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4)公益类事业单位无需提供财务审计报告。合法有效复印件或电子证照的打印件 注:财务会计报告“四表一注”不齐全的,为不合格;资信证明未由银行出具或未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3个月内开具的,视为不合格;4税收缴纳证明:要求:(1)提供供应商自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1年内已缴纳任意时段任意税种完税凭证(复印件)或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2)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3)公益类事业单位无需提供;(4)新成立(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未发生缴纳税收事项的供应商,应提供纳税书面承诺;(5)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需提供缴纳税收的凭据。合法有效复印件或电子证照的打印件注:纳税凭证或完税证明上应有代收机构或税务机关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5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要求:(1)提供供应商自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1年内已缴存的任意时段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复印件)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2)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3)公益类事业单位无需提供;(4)新成立(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未发生缴纳社保资金事项的供应商,应提供缴纳社保资金的书面承诺;(5)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需提供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合法有效复印件或电子证照的打印件注:缴纳单据或证明上应有社保机构或代收机构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6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合法有效响应文件中的原件7磋商响应声明书: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以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合法有效响应文件中的原件3.3供应商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资格条件审查3.3.1供应商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资格条件审查方法:(1)审查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者《监狱企业证明》原件。(2)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存在明显错误的,资格审查小组可以按照磋商文件有关条款的规定,要求供应商作出澄清;澄清后,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予以通过资格审查;否则,不予通过资格审查,其响应文件无效。3.3.2供应商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资格条件审查标准:(1)供应商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者《监狱企业证明》原件的,即判定其不满足资格条件要求,资格不予审查通过,其响应文件无效。(2)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存在大中型企业承接本服务项目情形的,即判定其不满足资格条件要求,资格不予审查通过,其响应文件无效。(3)供应商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存在不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策条件情形的,资格不予审查通过,其响应文件无效。(4)供应商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存在开具证明的单位不符合要求情形的,资格不予审查通过,其响应文件无效。3.4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的审查(本项目无特定资格要求)3.4.1如本项目属于特定行业,磋商文件规定了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的,资格审查小组将对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进行审查。3.4.1.1特定行业资格条件审查方法:供应商/,不审查原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或者相关专业网站进行行政许可信息的核实。3.4.1.2特定行业资格条件审查标准:供应商未提供行政许可证复印件或者电子证照的打印件,以及经核实信息有误的,其不满足特定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其响应文件无效。3.5供应商限定资格条件的审查3.5.1限定资格条件审查方法:(1)资格审查小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cr/list)等网站对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核实。(2)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资格审查小组查询结果为准。3.5.2限定资格条件审查标准:(1)供应商存在第二章第1.3.2条列举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即判定其限定资格条件审查结果为不合格,其响应文件无效。4.资格审查报告4.1资格审查报告由资格审查小组负责编制,以采购代理机构名义向采购人提交,其附表《供应商资格审查表》应当经资格审查小组全体成员签名确认。资格审查报告经采购人盖章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4.2供应商信用查询结果的截屏资料或者下载的信用报告,通过电子文件保存至光盘,作为资格审查报告附件随采购文件一起存档。4.3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得进入后续磋商、评审环节。第四章磋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库[2014]21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办法。1.磋商程序1.1磋商按下列程序进行:(1)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2)响应文件的澄清;(3)磋商(包括技术磋商、商务磋商、提交最后报价);(4)响应文件详细评审;(5)复核与核对评审结果;(6)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7)编写评审报告。1.2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1.2.1磋商小组依法对通过资格条件审查的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对磋商文件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有无恶意串通行为。1.2.2磋商小组将按下列评审标准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若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其符合性审查结果为不合格,将不具备磋商资格,其响应文件无效。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有效性审查(1)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签署、盖章均符合磋商文件要求(2)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且响应报价不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3)响应文件格式应符合“响应文件格式”和磋商文件要求(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响应)(3)电子文件(光盘)符合磋商文件中电子文件的规定(5)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不存在本章第1.2.3条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附加条件响应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2完整性审查(7)响应文件份数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正本、副本、电子文件数量(8)响应内容磋商文件内容齐全、无遗漏3响应性审查(9)对磋商文件响应程度符合磋商文件实质性(☆号)条款的要求(10)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如有)应提供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目录中的产品(11)磋商有效期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磋商有效期限1.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恶意串通,响应文件无效:(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1.2.4响应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文件无效:(1)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2)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3)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超过3处以上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仅限法人参加磋商的)或授权委托书(仅限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的)、响应函和磋商报价一览表除外);(4)磋商报价超过了磋商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5)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6)提供服务、产品不符合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7)提供产品不是国家强制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如有);(8)提供产品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的未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的;(9)法律、行政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响应文件存在以上情况(1)的,由资格审查小组认定,其余情况由磋商小组认定。1.2.5非实质性偏离非实质性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在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一些不规则、不一致、不完整的内容,并且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这些内容不会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情况属于非实质性偏离:(1)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2)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3)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4)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5)正副本数量齐全、密封完好,只是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分装或者统装;(6)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装订或未编制目录、页码或者页码混乱;(7)磋商小组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响应文件有上述(1)至(4)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书面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1.2.6未通过符合性检查的供应商,不得进入后续磋商环节。1.3响应文件的澄清1.3.1对于响应文件(包括供应商首次提交和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涉及响应文件资格部分的,由资格审查小组负责组织,涉及响应文件其他部分的,由磋商小组负责组织。1.3.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单位章,或者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1.3.3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直至满足资格审查小组或者磋商小组的要求。1.3.4资格审查小组和磋商小组不得暗示或诱导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1.4磋商1.4.1磋商方式:1.4.1.1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进入本次采购活动的磋商环节。1.4.1.2在磋商期间,供应商应派代表参加磋商,代表人数不超过1人。1.4.1.3磋商小组将通过随机方式确定供应商进行磋商的顺序,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按照顺序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1.4.1.4技术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者加盖公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名并附身份证明。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得进入商务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1.4.1.5商务磋商。在技术磋商结束后,进行商务磋商。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服务、技术要求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服务、技术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或者本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中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1.4.1.6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1.4.2磋商步骤:1.4.2.1第一轮磋商。磋商小组对进入第一轮磋商的供应商再次进行评审、质疑和澄清。在此阶段,磋商小组依据参加磋商的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技术和商务磋商。磋商小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方案和技术参数要求,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要求参加磋商的供应商重新承诺服务、技术要求和第二次磋商报价,以满足采购人的最大需求。1.4.2.2第二轮磋商。对第一轮磋商结果不满意,磋商小组可以再次要求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进行第二轮磋商,磋商内容及要求与第一轮磋商相同。1.4.2.3每轮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对磋商情况进行讨论,综合考虑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水平和性价比,有权对服务水平最差供应商或性价比最低点供应商进行淘汰,并将淘汰理由写入评审报告。后一轮磋商报价高于前一轮磋商报价的供应商,视为其自动退出磋商。1.4.2.4磋商小组应在最后一轮磋商前告知所有符合磋商要求的供应商是否是最后一次磋商。1.4.2.5最后一轮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对进入最后一轮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审。1.5最后报价1.5.1供应商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将作为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的计算依据),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或者加盖单位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名并附身份证明。1.5.2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5.3最后报价仅向采购人及监督人员宣布,并由监督人员确认。1.6响应文件详细评审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1.7复核与核对评审结果1.7.1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复核,特别要对拟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无效的进行重点复核。1.7.2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评审报告签署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核对评审结果,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审结果:(1)资格性认定错误的;(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4)磋商小组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5)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除资格性认定错误)的,磋商小组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经复核发现资格性认定错误的,由资格审查小组负责修改供应商资格审查报告,并通知磋商小组修改评审报告。1.8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确定成交候选人程序详见第二章第8.1、8.2条款。1.9编写评审报告1.9.1磋商小组在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后,应当编写评审报告并向采购人出具。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含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情况)、报价情况等;(5)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排序名单及理由。(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磋商小组成员的更换等,报价最高的供应商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对其报价合理性予以特别书面。1.9.2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名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名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2.评审方法2.1综合评分法2.1.1本采购项目评审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2.1.2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2.2评审细则及标准2.2.1评审因素本采购项目评审因素包括:磋商报价、技术响应、履约及其他等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但不包括第二章第3.1条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项目的评标因素和标准见“综合评分明细表”。2.2.2磋商报价评审2.2.2.1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财政部财库[2014]214号文件第二十四条和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以本次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最低最后磋商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磋商报价为满分。2.2.2.2其他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02.2.3技术响应、履约及其他及政府采购政策评分。2.2.3.1服务水平、履约能力等评分项响应评分。按照“综合评分明细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对技术、商务等评分项计算得分。2.2.3.2如本服务项目含有货物采购的,且供应商提供货物(产品)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优先采购)的,对符合第二章第3.4.1条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按照“综合评分明细表”的相关标准进行评分。2.2.4评审总得分2.2.4.1磋商小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每个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所有磋商小组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评审总得分=F1+F2+……+Fn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汇总得分2.2.4.2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2.2.5综合评分明细表2.2.5.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磋商小组自由裁量权为原则。2.2.5.2综合评分明细表综合评分明细表序号评审因素分值评审标准1磋商报价10按本章第2.2.2条款规定进行评审2技术响应741.整体服务方案:针对本项目有整体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服务管理工作目标、定位实施方案、岗位职责制度与考核办法、工作秩序、进退场交接方案等),以及本项目重点、难点把控等。服务方案全面具体、针对性强,管理责任清晰,服务标准高,质量标准明确,可操作及可行性强的得【10-12】分。服务方案较为全面具体、针对性较好,管理责任较为清晰,服务标准较高,质量标准较为明确,可操作及可行性良好的得【5-10)分;服务方案笼统、欠缺针对性,服务标准较低,可操作性一般的得【0-5)分 2.管理制度:针对本项目拟定的物业服务各岗位管理制度、自查制度、内控制度、工作质量标准、奖惩考核机制等有明确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完善、科学有效;工作流程科学完整,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及工作标准的得【8-10】分;有部门职责,工作流程较完整,各类规章制度较健全的得【4-8)分;无部门职责,或无工作流程的描述或不够完善、可行性一般,或规章制度不健全的得【0-4)分 3.组织架构:针对本项目服务特点,有相应的组织架构;组织架构完善,职责及分工明确的得【4-6】分;组织架构较清晰,职责及分工基本明确的得【2-4)分;组织架构不明晰,职责及分工不明确的得【0-2)分。4.专项服务方案:针对本项目需求有包含①保洁服务、②保安服务、③水电服务的专项服务方案。 单项方案内容详细、科学合理、可行性强得【2-3】分;单项方案较为清晰合理,内容基本完整,基本可行得【1-2)分;单项方案不清晰不合理,内容不完整,可行性差得【0-1)分; 5.人员配置:根据针对本项目的人员配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配置架构、人员工作年限、员工数量、素质标准等)(1)提供整体人员方案,服务人员素质过硬的得5分;服务人员素质一般的得3分;无人员配置方案或方案笼统的得0分。(2)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行政事业单位物业管理经验的加2分,出具甲方或业绩发生时所就职单位开具的相关工作证明。(3)保洁人员需具备2年以上从业经验,提供过往的劳动合同(以合同约定的起止期为准),每具备2人得1分,本项最高得2分。(4)保安人员需具备2年以上从业经验,提供过往的劳动合同(以合同约定的起止期为准),每具备2人得1分,本项最高得2分。(5)水电人员需具备2年以上从业经验,提供过往的劳动合同(以合同约定的起止期为准),每具备2人(水工和电工各1人)得1分,本项最高得2分。(6)电工人员具备高级从业资格证的得2分,备中级从业资格证的得1分,初级不得分。6.员工管理:针对拟投本项目员工有详细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岗前培训、日常教育、日常管理、奖惩制度等各项制度。相关制度健全、描述清晰,能够切实保障服务质量的得【6-8】分;相关制度较完整、描述基本清楚,基本能够保障服务质量的得【3-6)分;相关制度严重残缺,描述含糊的得【0-3)分。7.应急预案方案:按照物业管理服务规律和可能发生的紧急事件,提出对突发事件快速响应的时间、调动人员的数量和合理地处理方案。应急预案完备健全,科学性强、合理性强、可行性强的得【6-8】分;应急预案较为完备健全,方案具有一定科学性、合理性较好、可行性较好的得【3-6)分;应急预案完备程度一般,方案合理性一般、可行性一般,或需要优化后才能满足项目需要的得【0-3)分。8.合理化建议:根据对本项目理解程度和项目的关键点、难点提出有利于采购人的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明确,可行性、科学性强的得【4-6】分;合理化建议一般,可行性、科学性一般的得【2-4)分;合理化建议较差,可行性、科学性较差的得【0-2)分3履约及其他161.具有2020年1月1日起至今的类似项目业绩,业绩以合同复印件为依据;每个业绩合同得2分,最多得10分。2.服务商具有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提供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复印件,每提供一个得2分,满分6分。说明:1.评审专家须按照本评审要素据实打分,各类数字计算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符号“【”、“】”表示包含本数, 符号“(”、“)”表示不包含本数;2.供应商针对相应评审因素条款无响应或响应内容与评审要求不相符的得0分;3.评审因素中所称“完整详细、明确、科学合理、可行”是指内容不缺项、完整、不缺少关键点,专门针对本项目或适用本项目特性、未套用其他项目内容;对同一问题前后表述一致且不存在逻辑漏洞、科学原理或常识错误;4.∑(1+2+3)=100。2.3特殊情况的处理2.3.1响应文件中如果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响应文件中的总报价与按单价计算的汇总报价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的汇总报价为准;(3)响应文件中的报价有明显小数点错误的,以总报价为准,并修改报价;(4)响应文件中有关分项表内容与“磋商报价一览表”不一致的,以“磋商报价一览表”为准;(5)响应文件中图表与文字表述不一致的,以文字表述为准;(6)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7)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的报价应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2.3.2磋商报价异常处理2.3.2.1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3.2.2供应商证明其能够诚信履约,并承诺成交后提供磋商文件规定以外的履约担保的,可以继续参加评审,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2.3.3磋商小组成员打分超过得分界限或未按本办法赋分时,该成员的打分,按废票处理。2.3.4评审过程中,各种数字的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但计算百分数时应精确到千分位,万分位“四舍五入”。2.3.5评审过程中,若出现本磋商办法以外的特殊情况时,将暂停评审,待磋商小组商榷后,再进行评审。2.3.6合格供应商少于3家的处理2.3.6.1评审过程中,若出现合格供应商只有2家时,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第4项情形的,或者本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中的,可以继续进行;只有1家时,采购人应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2.3.6.2评审过程中,除符合本章第2.3.6.1条款规定情形外,若出现合格供应商少于3家时,采购人应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2.3.7评审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本章第1.7.2条款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磋商小组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成交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2.3.8评审争议处理原则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对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和对供应商做无效响应文件处理及其他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书面反映,采购人收到书面反映后,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依法处理。2.3.9停止评审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确认和修改磋商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2.3.1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第五章采购需求1.项目概况及总体要求1.1为有效保障机关日常工作的顺利进行,对雁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办公楼(总计4层)进行室内卫生保洁及巡逻安保等服务,服务标准满足国家及行业标准,验收合格达到交钥匙条件。1.2本项目标的所属行业为物业管理评审时以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或“分项报价表”中列明的所属行业为准,供应商可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确认标的信息所属行业。1.3采购需求中带有“☆”号的条款(参数)为实质性条款(参数)不得有负偏离,实质性条款(参数)有负偏离的按无效响应处理。1.4采购需求中带有“▲”号的条款(参数)为重要条款(参数),重要条款(参数)不满足的将影响评审得分,其余条款(参数)为一般参数。2.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2.1服务内容:根据服务区域划分责任范围,落实责任人;根据项目的特点,将定时或定期集中作业方式与日常巡视作业方式相结合,制定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实行全天候物业服务。(1)保洁内容1)负责办公区域清洁卫生(包括内墙、天花板、玻璃、高处灯具、通风口、地面、楼梯、扶手、走廊、通道、窗户、纱窗、门、桌、椅、宣传栏、指示牌、洗手间、电梯、办公室)。2)电梯楼道地面、楼梯每日拖洗一次,巡回保洁,无积灰、污迹、垃圾、水。3)道路地面、绿地、每日清扫一次,并巡回保洁,无明显暴露垃圾、卫生死角;4)对垃圾每天进行清除、外运,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保持垃圾全部进垃圾箱,保持箱外无垃圾。5)配备足量垃圾箱(筒),对垃圾箱(桶)每天清刷,做到箱(桶)体清洁无污迹、无异味、无损坏。6)消毒灭害:垃圾房喷洒药水,每季一次(6、7、8、9月每月喷洒一次),每年灭鼠、灭蟑螂三次,无明显蚊蝇滋生地、鼠迹。(2)保安服务内容1)服务时间:保安24小时值班看守,夜间确保执勤人员每小时全院巡视一次;2)交接班:有详细完整的交接班记录;3)外来车辆及外来人员:禁止无关车辆进入采购人场地,禁止无关人员(产品推销及收购废品等闲杂人员)进入;4)保持值班室、院子和大门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5)消防巡查:消防设施完好无损,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3)水电工服务内容1)电工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用电安全规范,确保用电安全。2)各分电表箱、配电箱、配电柜及每层管线分线盒:无积尘,接头无松动现象;每季清洁一次,主要用电线路的绝缘状况,每半年测试一次,绝缘良好。3)总配电箱:每年保养,无积尘,接头无松动现象。4)公共使用的照明、指示灯具线路、开关要保证完好;路灯、楼道灯、各房间内的照明灯,亮灯率不低于100﹪。2.2技术要求(1)人员要求:1)专业人员以中青年为主,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并定期接受培训。2)上岗时佩戴统一标志,仪容仪表规范整齐;3)文明工作,训练有素,言语规范,认真负责;4)电工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用电安全规范,确保用电安全。(2)服务保障:1)服务方案科学、可行,人员配置合理,全面满足要求。2)符合国家有关服务规范要求,确保服务要求达到本项目要求。3)服务商须接受采购人的各类检查考核,采购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对质量考核标准及奖惩办法作相应的修改。2.3服务要求总体要求:做到各个区域24小时动态保洁(1)大厅、走廊保洁标准1)地面:表面洁净、光亮,无积尘、无陈旧污迹、无水迹、无烟头、无油迹、无垃圾;2)墙面:无积尘、无陈旧污迹,及时清理不当的张贴;3)天花板及照明灯具:无积尘、无蛛网、无污迹;4)电梯门、轿厢及按键面板:光亮洁净、无积尘、无陈旧印迹;5)各房间门、通道门:光亮、无陈旧污迹、手摸无明显的尘迹;6)玻璃:洁净、晶莹透亮、无陈旧污渍、无水迹;7)宣传栏、展示柜及其他自助设备设施:无陈旧手印、无污渍、无积尘;8)垃圾桶:无垃圾爆满、表面无痰渍、无污渍、按规范消毒。(2)卫生间保洁标准1)地面、墙壁:无积尘、无污迹,无尿迹、无水迹;2)洗手池、水龙头:台面及池壁无污垢、无痰迹及头发等不洁物,无积渍、无污物、按规范消毒;3)镜面:无水点水迹、无尘土、无污迹;4)便器:无尿碱水锈印迹(黄迹)、无污垢、按规范消毒;5)手纸架、不锈钢架:光亮、洁净、无手印;6)纸篓、垃圾桶:污物量不超过2/3,外表面干净;7)隔板:无积尘、无痰迹、无垃圾杂物,扶手无积尘;8)污水池:无砂泥、无污渍;9)灭蚊灯:无积尘、蚊虫定期清理。(3)楼梯(电梯)保洁标准1)地面:无污迹、无陈旧痰迹、无碎纸烟蒂等垃圾杂物、无积水;2)墙面:无积尘、无陈旧污迹,及时清理不当的张贴;3)天花:无积尘、无污迹、无蛛网;4)电梯门、轿厢:洁净光亮,无积尘、无污迹;5)楼梯扶手:无积尘、无积渍;6)窗户:玻璃明亮、无积灰,窗轨道清洁无杂物;7)标识:干净,无不当张贴物;8)消防设备等:表面无积尘、按规定摆放。(4)办公室保洁标准1)桌面、窗台:洁净无积尘、按规范消毒;2)地面:清洁丁净,无碎屑、无污渍;3)墙壁、天花:无积尘、无蛛网、无污迹;4)垃圾桶:外表干净,无垃圾爆满;5)洗手池:表面清洁,无污垢。(5)会议室保洁标准1)会议桌台面无尘土,无烟灰迹;2)会议桌、沙发椅保持整洁、光亮、无擦痕;3)窗台、地脚线无尘土污迹;4)地面无垃圾、角落干净、无发丝、无尘土;5)门框及门把手无灰尘,无手印;2.4服务质量:☆2.4.1质量要求:合格2.4.2服务、产品(如有)执行的标准、规范:(1)国家标准、规范;(2)行业标准、规范;(3)地方标准、规范;(4)团体标准、规范;(5)企业标准、规范。2.4.3本章2.4.2条款未明确服务(产品)执行标准、规范的,按下列方法进行选择:□顺序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有国家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按行业标准,以此类推);□最高标准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那个标准高执行那个标准)必须执行: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3.商务要求☆3.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年。☆3.2服务地点:按采购人指定地点。3.3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详见磋商文件“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中“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条款。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是否为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是采购人(甲方):供应商(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甲方(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等有关规定,为确保甲方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原则下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如下条款: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为有效保障机关日常工作的顺利进行,对雁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办公楼(总计4层)进行室内卫生保洁及巡逻安保等服务,服务标准满足国家及行业标准,验收合格达到交钥匙条件。第二条服务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三条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1、根据服务区域划分责任范围,落实责任人;根据项目的特点,将定时或定期集中作业方式与日常巡视作业方式相结合,制定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实行全天候物业服务。(1)保洁内容1)负责办公区域清洁卫生(包括内墙、天花板、玻璃、高处灯具、通风口、地面、楼梯、扶手、走廊、通道、窗户、纱窗、门、桌、椅、宣传栏、指示牌、洗手间、电梯、办公室)。2)电梯楼道地面、楼梯每日拖洗一次,巡回保洁,无积灰、污迹、垃圾、水。3)道路地面、绿地、每日清扫一次,并巡回保洁,无明显暴露垃圾、卫生死角;4)对垃圾每天进行清除、外运,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保持垃圾全部进垃圾箱,保持箱外无垃圾。5)配备足量垃圾箱(筒),对垃圾箱(桶)每天清刷,做到箱(桶)体清洁无污迹、无异味、无损坏。6)消毒灭害:垃圾房喷洒药水,每季一次(6、7、8、9月每月喷洒一次),每年灭鼠、灭蟑螂三次,无明显蚊蝇滋生地、鼠迹。(2)保安服务内容1)服务时间:保安24小时值班看守,夜间确保执勤人员每小时全院巡视一次;2)交接班:有详细完整的交接班记录;3)外来车辆及外来人员:禁止无关车辆进入采购人场地,禁止无关人员(产品推销及收购废品等闲杂人员)进入;4)保持值班室、院子和大门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5)消防巡查:消防设施完好无损,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3)水电工服务内容1)电工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用电安全规范,确保用电安全。2)各分电表箱、配电箱、配电柜及每层管线分线盒:无积尘,接头无松动现象;每季清洁一次,主要用电线路的绝缘状况,每半年测试一次,绝缘良好。3)总配电箱:每年保养,无积尘,接头无松动现象。4)公共使用的照明、指示灯具线路、开关要保证完好;路灯、楼道灯、各房间内的照明灯,亮灯率不低于100﹪。2、服务保障:(1)服务方案科学、可行,人员配置合理,全面满足要求。(2)符合国家有关服务规范要求,确保服务要求达到本项目要求。(3)乙方须接受甲方的各类检查考核,甲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对质量考核标准及奖惩办法作相应的修改。3、服务质量:合格(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第四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1、本项目服务费为人民币:(¥元),本项目服务费一次性包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完成本项目的人工费、设备使用费、服务费、管理费、验收费、采购代理服务费、利润和税金等全部费用。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的任何遗漏,均视为已包含,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将不再支付任何费用。2、服务费按下列比例支付价款: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开始服务,甲方按月支付物业服务费用;3、付款前,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开具正式发票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以转账形式支付给乙方上月的物业服务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停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意义务;4、结算方式:银行转账。第五条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第六条无产权瑕疵条款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2、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当考评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考评办法约定的数额扣除服务费用。3、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4、甲方有权对乙方人员的工作情况及纪律作风监督检查,明确员工职责范围,对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管理规定的人员,有权提出辞退要求,情况属实,乙方应无条件予以执行。5、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6、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合同要求派出合格的服务人员,依据岗位职责结合甲方交予的任务执行服务工作;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为甲方提供保障服务。2、乙方人员在上岗期间要着装整洁、仪表端庄,坚守岗位、遵守纪律、认真负责。3、乙方定期征求甲方的意见,以便及时沟通并做好服务工作。4、乙方人员因工作失职或疏忽直接造成损失,由乙方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5、乙方负责现场人员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培训,并承担其职务行为职责6、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7、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8、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9、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第九条服务保证1、服务方案科学、可行,人员配置合理,全面满足要求。2、符合国家有关服务规范要求,确保服务要求达到本项目要求。第十条违约责任1、合同违约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执行。2、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3、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4、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服务或质量不能满足技术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对乙方违约行为进行追究,同时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第十一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9条、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第十三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西安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2、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第十四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本合同一式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甲方份,乙方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壹份,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附件1、项目磋商文件2、项目修改澄清文件3、项目磋商响应文件4、成交通知书5、其他(此处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地址:地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银行帐号:银行帐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见证方:陕西隆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地址:西安市莲湖区丰登南路9号怡景花园酒店A座2层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响应文件格式是供应商的部分响应文件格式,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这些格式编制响应文件。编制响应文件前,请认真详细地阅读磋商文件,理解文件中的每一项要求,做出逐一实质性响应,认为有必要,可做补充说明。正本/副本专门面向小微企业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XLX23-01-083Z(F)西安市雁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机关物业服务项目响应文件(资格证明部分)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时间:20年月日目录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页码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4.供应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5.财务状况报告……………………………………………………………………………6.税收缴纳证明……………………………………………………………………………7.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8.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9.竞争性磋商响应声明书…………………………………………………………………10.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资格条件证明………………………………………………………11.供应商认为有必要补充说明的其他资格证明…………………………………………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供应商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金成立时间注册地址资产总额上年营业额员工总人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姓名电话手机办公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邮箱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基本账户银行账号供应商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供应商需具有的资质证书等级类型证书号所供产品制造商名称所供产品制造商需具有的资质证书等级类型证书号注:1.企业类型指大型、中型、小型、微型;2.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1年的可不填写上年营业额3.表格空间不足时可自行扩展。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日期:20年月日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供应商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反面)供应商:(盖单位章)日期:20年月日3.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被委托人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的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全权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自响应文件开启之日起90日历天。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反面)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反面)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名)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签名)身份证号:授权委托日期:20年月日说明:1.仅限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时提供。2.本授权委托书需由供应商加盖单位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名和委托代理人签名。4.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说明: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符合条件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或电子证照的打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5.财务状况报告说明:1.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符合条件的财务状况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或电子证照的打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2.提供资信证明的供应商可按附件1格式提供账户信息。附件1: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账户名称:账户号码:开户银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名)基本存款账户编号:供应商名称:(加盖单位章)日期:年月日6.税收缴纳证明说明:1.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符合条件的税收缴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或电子证照的打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2.新成立(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未发生缴纳税收事项的供应商,应按附件2格式提供依法缴纳税收书面承诺。附件2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陕西隆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我方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我方承诺将依法缴纳税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磋商文件资格要求的规定。若我方以上承诺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法律责任。承诺人:(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日期:20年月日7.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说明:1.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符合条件的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或电子证照的打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2.新成立(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未发生缴纳社保资金事项的供应商,应按附件3格式提供缴纳社保资金的书面承诺;附件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陕西隆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我方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我方承诺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磋商文件资格要求的规定。若我方以上承诺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法律责任。承诺人:(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日期:20年月日8.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一)本项目组织实施人员1.项目负责人姓名年龄职务资格/职称在本行业从业 工作年限主要工作业绩2.管理人员姓名年龄职务资格/职称在本行业从业 工作年限主要工作业绩当前分工3.技术人员姓名年龄职务资格/职称在本行业从业 工作年限主要工作业绩当前分工4.辅助人员姓名年龄职务资格/职称在本行业从业 工作年限主要工作业绩当前分工说明:1.职务是指在本单位所担任的职务;2.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可另纸说明。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日期:20年月日(二)完成本项目必须的设备清单序号设备名称计量单位数量生产企业使用年限自购/外协注:1.如服务无需必备设备可不填写此表;2.设备可以填写单台设备,也可以填写成套设备;3.表格行数不足时,可自行扩展;4.本表后可附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日期:20年月日9.竞争性磋商响应声明书陕西隆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我方(供应商名称),就参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磋商事宜,在此郑重声明:1.我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全部真实有效;2.我方近3年来无违规违法经营受到责令停产(或停止经营)、吊销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举行听证会的)等行政处罚的情形存在;3.我方无企业财产被查封、冻结或处于破产状态或严重亏损状态等情形存在;4.我方承诺在磋商过程中,保证不予其他单位恶意串通,不出让磋商资格,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谈判小组成员行贿;5.我方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我方在提交响应文件时,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上声明若有违反,一经查实,我方愿意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应处罚,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特此声明!声明人:(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日期:20年月日10.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资格条件证明(一)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采购人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单位章)日期:年月日说明:(1)填报前请认真阅读《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响应文件其他地方与《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不一致的,以《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准。残疾人福利单位或监狱企业承接服务的视同小微企业,填报时应当注明。(3)供应商须填报全部服务商的数据,未按要求提供或者有大中型企业承接本项目服务的,其响应文件无效。注:1.本项目标的所属行业为物业管理,评审时以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列明的所属行业为准,供应商可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确认标的信息所属行业。2.各行业划型标准,仅供参考:(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物业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西安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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