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压供热堆热工水力试验台架安装和中标结果公示(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2023)
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微压供热堆热工水力试验台架安装和调试服务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XHTC-HW-2023-1205(招标文件编号:XHTC-HW-2023-1205)
二、项目名称: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微压供热堆热工水力试验台架安装和调试服务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商务大楼)A区175室
中标(成交)金额:180.204254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货物名称
货物品牌
货物型号
货物数量
货物单价(元)
1
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控制台显示系统;现场监控系统;备用工控系统;备品备件;电缆接线;仪表线缆;304不锈钢管件;安装服务;调试服务;培训工作;招标代理费
/
控制系统显示屏幕,可独立显示和拼接显示;试验台监控,需和控制台连接并显示;控制系统备用主机,同型号;易损件备用品;高压直流铜制线缆;测控仪表连接线缆;管道、管件(阀、法兰等),与设备配套;上述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压力容器报备、售后服务等,包括必要的地基处置、管道穿墙等土建以及管道、电缆连接铺设工作;完成安装后各系统的单独调试和联合调试;调试期间提供对设备运行、调试和维护的培训
1
66000.00;49800.00;20000.00;56150.00;218355.00;447527.00;492381.00;60000.00;300000.00;20000.00;15679.54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徐润根、王章刊、刘德华、都淑芳、刘宇生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参照原《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下浮20%收取。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9058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本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上发布。
受格式所限,如有不一致,以附件为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
联系方式:杨老师 010-8220574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西金大厦8层
联系方式:王乙 010-6390583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乙、孙婉津、赵静颖、叶子青、赵静淑、刁玉蕊、杜女士
电 话: 010-63905972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微压供热堆热工水力试验台架安装和调试服务采购项目
品目
服务/其他服务
采购单位
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行政区域
北京市
公告时间
2023年11月30日 18:05
评审专家名单
徐润根、王章刊、刘德华、都淑芳、刘宇生
总中标金额
¥180.204254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乙、孙婉津、赵静颖、叶子青、赵静淑、刁玉蕊、杜女士
项目联系电话
010-63905972
采购单位
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
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杨老师 010-82205748
代理机构名称
新华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西金大厦8层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王乙 010-63905838
附件:
附件1
HW-1205【招标文件】(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微压供热堆热工水力试验台架安装和调试服务采购项目)-终稿.pdf
附件2
HW-1205【中标公告】.docx
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微压供热堆热工水力试验台架安装和调试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编号:XHTC-HW-2023-1205采购人: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采购代理机构:新华招标有限公司2023年11月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四章合同文本格式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六章资格审查及评标方法和标准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第八章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第一章投标邀请(招标公告)投标邀请(招标公告)项目概况(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微压供热堆热工水力试验台架安装和调试服务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西金大厦8层新华招标)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11月27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微压供热堆热工水力试验台架安装和调试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HTC-HW-2023-1205预算金额:183.04万元(人民币)最高限价:183.04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包号序号标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是否接受进口产品是否免税11微压供热堆热工水力试验台架1批为尽快推进微压供热堆热工水力试验台架的建安调试工作,开展关键技术试验研究,完善中心内涵能力建设,针对微压供热堆热工水力试验台架的建设需求,开展试验台架相关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工作,确保试验台架具备开展相关试验的能力,并提供试验设备运行、维护的培训及售后服务,现开展微压供热堆热工水力试验台架安装和调试服务,其余内容详见采购需求。否否1、“包”为最小的投标单位,投标人必须投整包,不得仅对包内部分品种进行投标。2、投标人须以“包”为单位编制投标文件及开标一览表。3、名称、数量等如与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有误差以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为准。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后开始至双方合同义务完全履行后截止。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2)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信用记录(截止时间点为投标截止时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没有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3年11月6日至2023年11月13日,每天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西金大厦8层新华招标方式:需携带法人授权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文件售后不退。未从代理机构获取招标文件并登记在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售价:500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2023年11月27日9:30(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西金大厦8层新华招标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本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上发布。2、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3、获取招标文件及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账户信息(办款时请注明项目编号):项目编号:XHTC-HW-2023-1205户名:新华招标有限公司开户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学园支行账号:6232593799008207501(特别提示:该账号为我公司针对本项目的唯一账号,与我公司其它项目账号不同,请勿汇错账号!因汇错账号导致的无效等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联系方式:杨老师010-8220574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新华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39号西金大厦8层新华招标联系方式:王乙010-63905838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王乙、孙婉津、赵静颖电话:010-6390597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本表关于招标的具体要求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条款号内容1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2.1采购人信息:详见第一章2.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详见第一章13.1投标报价:最终报价(包含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货物及服务并送至采购人指定地13.1点的全部费用)14.1投标货币:人民币17.1投标保证金额: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36000元);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账户信息详见第一章,办款时请注明项目编号17.2投标保证金形式:电汇、转账、支票(限北京使用)、汇票或者本票等,不接受现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17.7中标人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中标服务费。中标服务费以中标通知书的中标金额作为收取的计算基数,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按差额定率累进法下浮20%计算。交纳中标服务费的账户信息同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账号信息,详见第一章,办款时请注明项目编号18.1投标有效期:90天19.1投标文件形式和份数: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1份,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5份,U盘电子版1份(不退还)。投标人递交的电子版文件应包含纸质投标文件全部内容,WORD格式、投标文件正本彩色扫描后的PDF或JPEG格式各一份,电子版应与正本一致。(为了便于区分,在U盘表面粘帖单位标识,如:投标单位简称+招标编号后三位+包号)。19.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副本可采用正本签字盖章后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扉页及骑缝)。26.1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三名),由采购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26.2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1、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等,均为企业法人提供,投标人如为事业单位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对应的证明文件。2、招标文件中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或要求单位盖章的,是指与投标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行政公章”,加盖其他“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非行政公章视为无效;投标人如为自然人,自然人本人签字即可。3、法定代表人盖章是指盖法定代表人的人名方章或签字(名)章;签字是指本人亲笔签字。不符合本条规定的视为无效。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第三章投标人须知2.7.6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不符合条件无须提交)说明: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供应商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7.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不符合条件无须提交)注:1、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2、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供应商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2.7.8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信息安全产品证明材料(如适用)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显示设备,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品目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台式计算机产品性能参数须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台式计算机性能参数的附件一致,凡与附件所列性能参数不一致的产品,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上述范围内的投标货物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未提供的属于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a.节能产品(非强制、如有):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b.环境标志产品(如有):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信息安全产品信息安全产品应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上述的投标货物须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未提供的属于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注:1.在本处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与投标人所投产品内容(品牌、型号、规格等)不符,视为无效。2.如提供虚假材料,投标人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7.9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文件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说明: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包括评标准等,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方案、措施等。第八章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1.采购项目或采购包的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类型√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本项目包()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包□本项目为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2.联合体投标2.1□是/√否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联合体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其中小微企业承担的部分为()%;否则没有资格参加投标。2.2联合体投标应提交联合体协议,组成联合体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否则,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中,作无效投标处理;在非专门面小中小企业的项目中,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3.采购合同分包3.1□是/√否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为()%;否则没有资格参加投标。3.2应提交分包意向协议,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否则,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中,作无效投标处理;在非专门面小中小企业的项目中,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4.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包号序号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2现场监控系统工业11控制台显示系统工业13备用工控系统工业5.价格分评审优惠5.1本项目价格分评审方法:√是/否采用低价优先法。5.2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5.3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分的3%作为其价格分。采用综合评估法且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按上一条(5.2)执行。5.4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报价给予4%(工程项目为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5.5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分的1%作为其价格分。采用综合评估法且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按上一条(5.4)执行。5.6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5.7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北京市监狱企业应当提供市监狱管理局、市教育矫治局出具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5.8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后附),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6.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〇一年六月十八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微压供热堆热工水力试验台架安装和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