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服务中标结果公示(灵武市司法局2023)
一、项目编号: TZZD/NZC230190C 采购计划编号:2023NCZ(YC)004915
二、项目名称: 灵武市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三标段、四标段)二次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供应商联系电话
中标(成交)金额(元)
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三标段)
贺兰县德胜商住区虹桥南街以西天鹅湖小镇水岸国际2号楼A-9层
0951-5555596
297000.00
北京天驰君泰(银川)律师事务所(四标段)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德丰大厦30层
0951-8731313
288000.00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标的名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中小企业
服务内容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其他服务
1
297,000.00
297,000.00
是
灵武市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三标段
负责市智慧城市运营中心、市文联、市残联、市伊协、市红十字会、市档案馆、市融媒体中心,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统计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司法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街道办(+15社区)、梧桐树(+8村)、马家滩镇(+4村)(含乡镇街道政府及所辖村居)。
详见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
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详见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
其他服务
1
288,000.00
288,000.00
是
灵武市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四标段
负责市妇联、团市委、市工商联、市科协,市信访局、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医疗保障局,东塔镇(+9村)、崇兴镇(+12村)、临河镇(+7村)(含乡镇政府及所辖村居)。
详见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
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详见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
五、评审得分排名:
标段名称:灵武市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四标段(重新招标)
供应商名称
得分
备注
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
74.80
4
北京市泽元(银川)律师事务所
76.20
3
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
67.00
6
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72.40
5
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
85.19
1
北京天驰君泰(银川)律师事务所
78.98
2
标段名称:灵武市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三标段(重新招标)
供应商名称
得分
备注
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
86.63
1
北京天驰君泰(银川)律师事务所
78.20
2
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
67.66
4
北京市泽元(银川)律师事务所
76.86
3
六、评审专家名单: 吕建宁 陈春宁 郝平 丁小莉 王永才(采购人授权专家) 采购人代表: /
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26325.00元。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执行。
八、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2023年12月0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1、三标段中标价格:¥297,000.00元/年,三年合计:¥891,000.00元,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2、四标段中标价格:¥288,000.00/年,三年合计:¥864,000.00元,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3、同一投标人可同时投标本项目多个标段,但只能中标一个标段,如投标人已在某一标段中标,在后续标段仍排名第一的则顺延排名其后第一位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如某标段有多名投标人已在其他标段分别中标,则选择该标段未中过其他标段投标人中得分最高的为该标段中标人,本项目四标段中标人为北京天驰君泰(银川)律师事务所。4、资格性及符合性审查情况:按时递交投标文件的各家投标单位资格性审查及符合性审查均通过。5、三标段中标服务费:13365元,四标段中标服务费:12960元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灵武市司法局 地 址: 灵武市怀远路 联系方式: 0951-402187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 宁夏天泽众德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 宁夏银川市虹桥路天源财汇中心A座14楼 联系方式: 0951-5610077
3、项目联系方式 采购人项目联系人: 李艳 电话: 0951-4021874 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 曹瑞 电话: 0951-5610077
十一、附件
招标文件 *:
文件
招标文件正文.pdf
招标文件正文.pdf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文件
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中小企业声明函.png
北京天驰君泰(银川)律师事务所-中小企业声明函.png
代理机构 : 宁夏天泽众德招标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3-12-05
灵武市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项目名称)服务类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采购人:灵武市司法局采购代理机构:宁夏天泽众德招标有限公司2023年11月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四章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第五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第六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第七章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章投标邀请(招标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1.政府采购计划编号:2023NCZ(YC)0049152.项目名称:灵武市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3.项目编号:D6401-20231016000001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5.预算金额(元):¥300,000.00元/年,三年合计:900,000.006.最高限价(如有):¥300,000.00元/年,三年合计:900,000.007.采购需求:1.标段:三标段(二次)2.标的名称:灵武市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三标段(二次)3.数量:1项4.简要技术需求:负责市智慧城市运营中心、市文联、市残联、市伊协、市红十字会、市档案馆、市融媒体中心,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统计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司法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街道办(+15社区)、梧桐树(+8村)、马家滩镇(+4村)(含乡镇街道政府及所辖村居)。5.预算金额:三标段:¥300,000.00元/年,三年合计:900,000.00元;6.备注:6.1延续性项目,服务期限三年。6.2详细要求见公开招标文件。8.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投标人须出具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出具声明函或声明函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为无效投标。(2)投标人是否属于中小企业,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等规定执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营业执照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包括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等);(2)法定代表人/企业或单位负责人等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企业或单位负责人等直接参与仅提供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企业或单位负责人等直接参与须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企业或单位负责人等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3)投标人须出具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录的书面承诺书;(4)投标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或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其投标无效(以开标当日代理机构现场查询结果为准);无法查询的行政事业单位或自然人等须提供书面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书;(5)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书;(6)投标人具备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7)投标人须具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3.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4.合格投标供应商的其他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3-11-10至2023-11-17(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方式:登录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通过CA认证的方式进行网上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办理CA锁业务及平台操作事宜,请咨询西部安全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电话:4008600271按1号键。办理地点: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49号瑞银财富中心B座23层2305号,投标人报名如出现疑问,请拨打电话:4009980000进行咨询。)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2023-12-0509:00(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地点: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报名方式:登录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通过CA认证的方式进行网上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办理CA锁业务及平台操作事宜,请咨询西部安全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电话:4008600271按1号键。办理地点: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49号瑞银财富中心B座23层2305号,投标人报名如出现疑问,请拨打电话:4009980000进行咨询。)2.本项目采用网上“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应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的“宁夏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参与在线网上开标,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线签到、远程投标文件解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投标无效。签到、解密工作具体如下:(1)投标人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前40分钟内,通过登入“宁夏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进行在线签到,未签到成功的投标无效。(2)签到成功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至时间后,应根据系统提示完成解密工作。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密时间90分钟)完成解密工作的投标无效。(3)投标人在进行签到和解密工作时,应使用生成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时的CA锁,否则可能导致无法解密,因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4)系统按进行公布投标人后,方可进行解密阶段,未公布投标人的需在线等待公布投标人后进行解密。(5)关于“不见面开标”的问题,各投标人请致电0951-6891120、4009980000,或提前加入技术支持QQ群311870151获得帮助。3.各投标人应在开标前随时关注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变更补遗”公告栏。您所关注的项目如调整内容,只在“变更补遗”公告栏中以公告形式公示。招标代理机构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招标公告或变更(澄清、补充等)公告从而导致投标失败,其后果自行承担。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灵武市司法局联系人:李艳地址:灵武市怀远路联系方式:0951-4021874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宁夏天泽众德招标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曹瑞地址:宁夏银川市虹桥路天源财汇中心A座14楼联系方式:0951-5610077代理机构:宁夏天泽众德招标有限公司2023-11-10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表是项目的具体资料,是对投标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序号内容1项目名称:灵武市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2采购人:灵武市司法局联系人:李艳地址:灵武市怀远路电话:0951-40218743采购代理机构:宁夏天泽众德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宁夏银川市虹桥路天源财汇中心A座14楼项目负责人:曹瑞电话:0951-5610077邮箱:nxtzzd@163.com4合格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投标人营业执照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包括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等);(2)法定代表人/企业或单位负责人等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企业或单位负责人等直接参与仅提供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企业或单位负责人等直接参与须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企业或单位负责人等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3)投标人须出具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录的书面承诺书;(4)投标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或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其投标无效(以开标当日代理机构现场查询结果为准);无法查询的行政事业单位或自然人等须提供书面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书;(5)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书;(6)投标人具备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7)投标人须具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8)提供要求:a、以上资格文件(1)、(7)须提供扫描件附于电子投标文件中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3)、(5)、(6)须提供承诺书附于电子投标文件中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b、以上资格文件(2)须提供授权书附于电子投标文件中并签名(或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或上传签名后授权书扫描件附于电子投标文件中并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企业或单位负责人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上传扫描件附于电子投标文件中并电子签章);c、投标人上述资质文件(1)、(2)、(3)、(5)、(6)、(7)条未按(8)条要求提交的,其投标无效。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中小企业。投标人为中小微企业的须出具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监狱企业应出具符合政策要求的《监狱企业声明函》,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出具符合政策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上述声明函均须附在电子投标文件中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否则为无效投标。3.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4.合格投标供应商的其他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5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出具或未按规定填写不完整的(如产品制造商不全等),视为未提供《中小企业申明函》,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6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本项目所属行业为: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275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采)发〔2020〕545号文,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标段)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1,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2,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1投标人需按提供的服务或工程标的分别填写,未按规定填写的,视为未提供《中小企业申明函》。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监狱企业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六、符合性审查响应详情(一)联合体投标声明函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我方郑重声明,我单位与,组建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联合体各方未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如有虚假,我方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投标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日期:注: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项目及非联合体投标供应商无须填写。(二)投标供应商关联性企业说明1、与投标供应商存在关联企业明细表序号单位名称关联关系12…投标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日期:注:投标供应商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时,应据实填写1明细表。2、声明函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我方郑重声明,我单位不存在与本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相关单位,如有虚假,我方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投标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日期:注:与投标供应商无关联企业情形的须提供2声明函。(三)投标供应商未对本项目提供过有关服务的声明函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我单位在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声明如下:我单位没有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若我单位以上承诺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法律责任。投标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日期:(四)投标供应商对本项目报价的声明函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我单位在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声明如下:我单位报价为,,未超过本项目预算价(最高限价),。我公司所报的价格明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我公司投标文件中无任何包含价格调整的要求。若我单位以上声明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法律责任。投标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日期:(五)投标供应商对本项目投标文件附加条件的声明函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我单位在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声明如下:我单位投标文件中附加条件如下:1、2、3、...若我单位以上声明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法律责任。投标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日期:注1:投标文件中无附加条件的无须填写。注2:投标供应商应谨慎在投标文件中提出附加条件,如提出的附加条件采购人无法接受,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六)招标文件中其他符合性审查内容注:本模块包括招标文件中其他(未提供即认定为无效投标)的条款。灵武市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项目名称)服务类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采购人:灵武市司法局采购代理机构:宁夏天泽众德招标有限公司2023年11月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四章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第五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第六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第七章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章投标邀请(招标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1.政府采购计划编号:2023NCZ(YC)0049152.项目名称:灵武市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3.项目编号:D6401-20231016000001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5.预算金额(元):四标段:¥310,000.00元/年,三年合计:930,000.00元6.最高限价(如有):四标段:¥310,000.00元/年,三年合计:930,000.00元7.采购需求:1.标段:四标段(二次)2.标的名称:灵武市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四标段(二次)3.数量:1项4.简要技术需求:负责市妇联、团市委、市工商联、市科协,市信访局、市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医疗保障局,东塔镇(+9村)、崇兴镇(+12村)、临河镇(+7村)(含乡镇政府及所辖村居)。5.预算金额:四标段:¥310,000.00元/年,三年合计:930,000.00元6.备注:6.1延续性项目,服务期限三年。6.2详细要求见公开招标文件。8.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投标人须出具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出具声明函或声明函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为无效投标。(2)投标人是否属于中小企业,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等规定执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营业执照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包括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等);(2)法定代表人/企业或单位负责人等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企业或单位负责人等直接参与仅提供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企业或单位负责人等直接参与须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企业或单位负责人等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3)投标人须出具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录的书面承诺书;(4)投标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或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其投标无效(以开标当日代理机构现场查询结果为准);无法查询的行政事业单位或自然人等须提供书面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书;(5)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书;(6)投标人具备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7)投标人须具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3.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4.合格投标供应商的其他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3-11-10至2023-11-17(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方式:登录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通过CA认证的方式进行网上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办理CA锁业务及平台操作事宜,请咨询西部安全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电话:4008600271按1号键。办理地点: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49号瑞银财富中心B座23层2305号,投标人报名如出现疑问,请拨打电话:4009980000进行咨询。)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2023-12-0509:00(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地点: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报名:登录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通过CA认证的方式进行网上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办理CA锁业务及平台操作事宜,请咨询西部安全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电话:4008600271按1号键。办理地点: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49号瑞银财富中心B座23层2305号,投标人报名如出现疑问,请拨打电话:4009980000进行咨询。)2.本项目采用网上“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应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的“宁夏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参与在线网上开标,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线签到、远程投标文件解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投标无效。签到、解密工作具体如下:(1)投标人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前40分钟内,通过登入“宁夏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进行在线签到,未签到成功的投标无效。(2)签到成功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至时间后,应根据系统提示完成解密工作。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密时间90分钟)完成解密工作的投标无效。(3)投标人在进行签到和解密工作时,应使用生成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时的CA锁,否则可能导致无法解密,因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4)系统按进行公布投标人后,方可进行解密阶段,未公布投标人的需在线等待公布投标人后进行解密。(5)关于“不见面开标”的问题,各投标人请致电0951-6891120、4009980000,或提前加入技术支持QQ群311870151获得帮助。3.各投标人应在开标前随时关注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变更补遗”公告栏。您所关注的项目如调整内容,只在“变更补遗”公告栏中以公告形式公示。招标代理机构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招标公告或变更(澄清、补充等)公告从而导致投标失败,其后果自行承担。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灵武市司法局联系人:李艳地址:灵武市怀远路联系方式:0951-4021874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宁夏天泽众德招标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曹瑞地址:宁夏银川市虹桥路天源财汇中心A座14楼联系方式:0951-5610077代理机构:宁夏天泽众德招标有限公司2023-11-10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表是项目的具体资料,是对投标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序号内容1项目名称:灵武市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2采购人:灵武市司法局联系人:李艳地址:灵武市怀远路电话:0951-40218743采购代理机构:宁夏天泽众德招标有限公司地址:宁夏银川市虹桥路天源财汇中心A座14楼项目负责人:曹瑞电话:0951-5610077邮箱:nxtzzd@163.com4合格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投标人营业执照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包括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等);(2)法定代表人/企业或单位负责人等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企业或单位负责人等直接参与仅提供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企业或单位负责人等直接参与须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企业或单位负责人等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3)投标人须出具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录的书面承诺书;(4)投标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或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其投标无效(以开标当日代理机构现场查询结果为准);无法查询的行政事业单位或自然人等须提供书面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书;(5)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书;(6)投标人具备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7)投标人须具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8)提供要求:a、以上资格文件(1)、(7)须提供扫描件附于电子投标文件中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3)、(5)、(6)须提供承诺书附于电子投标文件中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b、以上资格文件(2)须提供授权书附于电子投标文件中并签名(或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或上传签名后授权书扫描件附于电子投标文件中并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企业或单位负责人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上传扫描件附于电子投标文件中并电子签章);c、投标人上述资质文件(1)、(2)、(3)、(5)、(6)、(7)条未按(8)条要求提交的,其投标无效。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中小企业。投标人为中小微企业的须出具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监狱企业应出具符合政策要求的《监狱企业声明函》,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出具符合政策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上述声明函均须附在电子投标文件中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否则为无效投标3.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4.合格投标供应商的其他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5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出具或未按规定填写不完整的(如产品制造商不全等),视为未提供《中小企业申明函》,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6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本项目所属行业为: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275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府采(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标段)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1,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2,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1投标人需按提供的服务或工程标的分别填写,未按规定填写的,视为未提供《中小企业申明函》。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监狱企业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六、符合性审查响应详情(一)联合体投标声明函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我方郑重声明,我单位与,组建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联合体各方未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如有虚假,我方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投标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日期:注: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项目及非联合体投标供应商无须填写。(二)投标供应商关联性企业说明1、与投标供应商存在关联企业明细表序号单位名称关联关系12…投标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日期:注:投标供应商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时,应据实填写1明细表。2、声明函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我方郑重声明,我单位不存在与本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相关单位,如有虚假,我方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投标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日期:注:与投标供应商无关联企业情形的须提供2声明函。(三)投标供应商未对本项目提供过有关服务的声明函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我单位在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声明如下:我单位没有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若我单位以上承诺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法律责任。投标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日期:(四)投标供应商对本项目报价的声明函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我单位在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声明如下:我单位报价为,,未超过本项目预算价(最高限价),。我公司所报的价格明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我公司投标文件中无任何包含价格调整的要求。若我单位以上声明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法律责任。投标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日期:(五)投标供应商对本项目投标文件附加条件的声明函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我单位在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声明如下:我单位投标文件中附加条件如下:1、2、3、...若我单位以上声明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法律责任。投标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日期:注1:投标文件中无附加条件的无须填写。注2:投标供应商应谨慎在投标文件中提出附加条件,如提出的附加条件采购人无法接受,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六)招标文件中其他符合性审查内容注:本模块包括招标文件中其他(未提供即认定为无效投标)的条款。(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所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所参加灵武市司法局的灵武市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三标段(二次)的政府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法律顾问服务项目,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接企业为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39)人,营业收入为(11266600.07)元,资产总额为(17597884.59)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日期:2023年12月4日(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灵武市法律颖间服务采购项目(项目名称)(项目编号:6401-20231016000001)四标段(二次)(标段)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灵武市法律题间服务采购项目四标段(二次),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居行业);承接企业为北京天驰君泰(银川)律师事务所(企业名称),从业人员(58)人,营业收入为(866.911)万元,资产总额为(258.1482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文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北京天奖君菱(银川)服务所日期:2023年12月4日投标人需按提供的服务或工程标的分业中明函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法律顾问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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