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信管线搬迁工程中标结果公示(上海闵行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2023)
一、项目编号:310112000231027137672-12045820
二、项目名称:曙东路(双柏路—金都路)道路新建工程通信管线搬迁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1
曙东路(双柏路—金都路)道路新建工程通信管线搬迁工程
7490319.08元
上海鹤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普陀区新村路423弄46号1108室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曙东路(双柏路—金都路)道路新建工程通信管线搬迁工程
曙东路(双柏路—金都路)道路新建工程通信管线搬迁工程
详见招标文件
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期限:计划工期:9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3 年 12 月 15 日(暂定,具体开工日期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详见招标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姜青松,郭铜元,王方,张华,丁士忠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计价格[2002]1980 号文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58206.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上海鹤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技术标及商务标具有一定的优势,主要体现在:提供的投标文件中,对项目的基本情况描述的较为详实,工程内容及范围明确,项目的基本特点和性质了解的较为透彻;投标文件所阐述的技术方案较为完善和合理,对项目的技术难点和重点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并制订了相应的解决对策;投标文件中,项目的人员组成合理,能满足项目的需要。机械设备配置能够适应项目实施的要求;文明施工措施、安全施工措施、质量保证体系、进度保证体系等较为完善;制定有应急预案,对发生的突然事件有较完善的应对方案;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近年来类似项目的业绩较多。经评审,推选为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闵行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闵行区莘浜路421
联系方式:1365187310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联合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云锦路701号西岸国际人工智能中心10楼
联系方式:1391677435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钦奕力
电 话:13916774359
附件信息: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97.2K
附件信息:
曙东路(双柏路—金都路)道路新建工程通信管线搬迁工程.pdf1.2M
四、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上海闵行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曙东路(双柏路-金都路)道路新建工程通信管线搬迁工程采购活动,服务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曙东路(双柏路-金都路)道路新建工程通信管线搬迁工程,属于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上海鹤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从业人员65人,营业收入为3946万元,资产总额为3352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公司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上海鹤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日期2023年12月5日说明:(1)本声明函中,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本声明函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3)中标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本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请如实填写。(4)供应商未按照上述格式正确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视为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5项目编号:310112000231027137672-12045820曙东路(双柏路-金都路)道路新建工程通信管线搬迁工程招标文件采购人:上海闵行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采购代理:上海联合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023年11月目录第一章采购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采购需求第四章评标办法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六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第七章工程量清单及说明第八章图纸第一章采购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下列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单位前来投标。一、项目编号:310112000231027137672-12045820二、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三、采购项目内容、数量及预算:曙东路(双柏路-金都路)道路新建工程通信搬迁,具体内容和数量详见工程量清单和图纸。服务地点:闵行区,具体履约地点按照采购需求约定执行。服务期限:计划工期:9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12月15日(暂定,具体开工日期以采购人通知为准)。采购预算:7544300元人民币。最高投标限价:7540708元人民币,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做无效标处理。四、供应商的资格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2、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3、其他资质要求:(1)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2)供应商必须具有住建部颁发的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本项目拟派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须为供应商本单位工作人员,具有通信与广电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具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拟派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表或加盖公章的其他无在建项目相关证明材料)。(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5)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采购。(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投标。五、招标文件的获取:1、时间:2023-11-15至2023-11-22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节假日除外)2、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3、方式:网上获取。4、售价(元):0元。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供应商应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及时下载(获取)电子采购文件。注:供应商须保证报名及获得招标文件需提交的资料和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供应商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六、网上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1、网上投标截止时间:2023-12-0510:00:00,未在网上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网上投标并成功上传的将视为放弃投标。2、网上投标开标时间:2023-12-0510:00:00,(以网上招投标系统显示时间为准)。本项目采用远程电子开标(即电子采购平台开标签到、电子投标文件解密等应自行选择网络畅通地点进行,不接受供应商至代理公司现场开标),将于2023-12-0510:00:00开启开标室由供应商进行远程网上签到,至2023年12月5日10:30结束远程网上签到(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远程网上签到的供应商将视为放弃投标)并开始远程电子投标文件解密,至2023年12月5日11:00结束远程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及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远程网上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及确认的供应商将视为放弃投标),在结束远程解密及确认后进行远程唱标程序,完成远程解密及确认的供应商应对唱标结果签名确认并提交。(由于工作高峰时段“上海政府采购网”的电子采购平台服务器因拥挤会使远程电子开标速度受到一定影响,故建议供应商尽早完成上述远程电子开标操作,同时为保证供应商顺利完成整个开标过程,强烈建议供应商在开标前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下载供应商操作手册并详细咨询上海政府采购电子平台服务热线:4008817190)。七、网上投标地点和开标地点:1、网上投标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2、网上开标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八、发布公告的媒介: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九、其他事项:1、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三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fcg.sh.gov.cn)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客服”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2、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电话通知代理机构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代理机构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上传造成代理机构无法在开标前完成签收的情形。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采购人:上海闵行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闵行区莘浜路600号邮编:201199联系人:树本桢电话:13651873100采购代理机构:上海联合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徐汇区云锦路701号西岸国际人工智能中心10楼邮编:200232联系人:钦奕力电话:13916774359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要求1项目名称及数量详见《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三2信用记录根据财库[2016]125号文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以开标当日网页查询记录为准。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3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投标产品若属于节能环保产品的,请提供财政部、环境保护保部发布有效期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及财政部、发改委联合发布有效期内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招标需求中要求提供的产品属于节能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目的,供应商须提供该清单内产品,否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标处理。4小微企业有关政策小微企业有关政策:1、根据财库〔2011〕181号的相关规定,在投标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10%的扣除,取扣除后的价格作为最终投标报价(此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价格分计算)。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文件中投标方必须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本单位、制造商(如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小微企业名录”页面查询结果(查询时间为磋商前一周内,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在报价明细表中说明制造商情况。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策;联合体其中一方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4%的价格扣除,须同时提供联合体协议约定(包含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份额)。2、根据财库[2017]141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政策。属于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满足财库[2017]141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附件)。3.根据财库[2014]68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政策,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式自拟)。”(注:未提供以上材料的,均不给予价格扣除)。5答疑与澄清答疑与澄清:投标方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之日十五日历天前。形式:以盖公章PDF版本及可编辑word版本形式Email形式提交至:qinyl@suecc.com。6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不允许进口产品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的对应内容。7是否允许转包与分包转包:否分包:否8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请提供联合体协议书。9是否现场踏勘不组织现场踏勘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的对应内容。10是否提供演示不进行演示系统演示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的对应内容。11是否提供样品不要求提供样品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的对应内容。12投标文件组成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及技术文件组成。13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14投标保证金不收取15合同签订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16履约保证金不提供17付款方式国库集中支付(采购人自行支付)18投标文件有效期90天19投标文件的份数供应商应按照网上投标的要求制作网上投标文件并完成网上投标。(如投多个包件,按照各包件分别制作网上投标文件并完成网上投标。)签订合同签前,中标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提供纸质投标文件。20招标方代理费用本项目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费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概述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1.2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采购公告》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1.3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公告》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招标人。1.4本招标文件、答疑会纪要及为澄清或补充招标文件的有关内容而发出的所有书面资料以及开标后的询标文件等是各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日后签订项目施工合同与项目结算的重要依据,也是本项目施工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供应商必须予以充分重视。1.5各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有关活动。1.6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1.7本《供应商须知》的条款如与《采购公告》、《采购需求》和《评标办法》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采购公告》、《采购需求》和《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内容为准。1.8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电子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2.定义2.1“采购项目”系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项目。2.2“项目施工”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2.3“采购人”系指《采购公告》中所述的组织本次招标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2.4“供应商”系指从招标人处下载、领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2.5“中标人”系指中标的供应商。2.6“甲方”系指采购人。2.7“乙方”系指中标并向采购人提供项目施工的供应商。2.8招标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2.9“电子采购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3.合格的供应商3.1符合《采购公告》中规定的合格供应商所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和特定条件。3.2《采购公告》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1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协议书应当明确联合体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招标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3供应商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及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3.4被省级或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尚在禁止期内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的投标。4.合格的项目施工4.1乙方所提供的项目施工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4.2供应商提供的项目施工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5.投标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6.信息发布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采购公告、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中标结果十六、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已使用台时数用途备注十七、劳动力计划表单位:人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十八、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1.供应商应提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第七章工程量清单及说明1.工程量清单说明1.1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应用规则(两者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和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招标人约定如下:____/___;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本章也未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1.3本工程量清单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1.4本条第1.1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1.5本条与下述第2条和第3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2.投标报价说明2.1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1)本招标文件;(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应用规则和《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规费项目设置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建标定联〔2023〕120号);(3)国家或本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4)企业定额,本市或国家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标准(定额);(5)补充招标文件;(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10)其他的相关资料。2.2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2.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SHT0-33-2016)》和《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规费项目设置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建标定联〔2023〕120号)执行。自2023年10月1日起,本市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取消规费项目单列,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人工单价中增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65—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企业管理费中增加管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2.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适用总价合同)。2.5“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增值税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增值税的合计金额一致。2.6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2.6.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计价规范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价。2.6.2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按照本节第3.3.2项的报价原则,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本身以及除对应的增值税以外的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2.6.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中列出的材料和设备,其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计入投标报价。2.6.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子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主要分部分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勾选的项目),投标报价中必须给出详细的综合单价组价分析,且组价内容必须包含完整的项目工作内容。2.6.5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递交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等到达施工现场指定落地或堆放地点之前的全部费用,但不包括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费用。“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等其他费用均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2.7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2.7.1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报价。可以计量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2.7.2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项目仅指一般的通用项目,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关约定,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招标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给出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重要措施项目报价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符,并开列措施项目费用的明细清单;—66—2.7.3“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人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2.7.4对于“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按照“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分析表”对措施项目报价的组成进行详细的列项和分析。2.8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2.8.1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统一给定的。2.8.2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按本节第3.3.2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3.3.3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2.8.3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计日工综合单价均不包括增值税,其中:(1)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用、手提手动和电动工器具、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现场管理费用、企业管理费和利润;(2)材料价格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保险、企业管理费和利润;(3)施工机械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修、维护和燃油等消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但不包括增值税。辅助人员按劳务价格另计。2.8.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式自主报价。2.9增值税:_9_%。(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参照《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即沪建市管[2019]19号执行)。中小企业增值税率按相关规定计取。2.10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2.11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2.12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投标总价除暂列金额、暂估价外均应按规自主确定报价,但不得低于其成本。—67—2.13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2.14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____/____3.其他说明3.1词语和定义3.1.1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和增值税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3.1.2总价子目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以“项”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为整数1的子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固定包干。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合同订立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均没有合同约束力,所有子目均是总价子目,视同按项计量(合同条款第15条约定的变更除外)。3.1.3单价子目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以实际完成数量乘以相应单价进行结算的子目。3.1.4子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的子目名称的数字标识和代码,子目编码与项目编码同义。3.1.5子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子目、措施项目的实质内容、决定其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子目特征与项目特征同义。3.1.6增值税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3.1.7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以及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3.1.8同义词语本章中使用的词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义;就工程量清单而言,“子目”与“项目”同义。3.2工程量差异调整3.2.1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子目列项、特征描述、工作内容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68—3.2.2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子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则投标人应将此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按投标人须知规定递交的要求招标人澄清的其他问题一起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程量清单的补充和(或)修改文件。(本条适用总价合同)3.2.3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根据上文第3.2.2项递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上文第3.2.2项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递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可能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适用总价合同)。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2.7.3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工作内容、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子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计算。3.3暂列金额和暂估价3.3.1“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但不含增值税。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增值税,不需要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3.3.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是此类材料、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施工现场内的工地面价,不包括其本身所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和增值税以及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以下简称“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和增值税。除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本身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以外,投标人还应将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此类费用有关的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中,并计取相应的增值税。3.3.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但不含增值税。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增值税。除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增值税以外,投标人还需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考虑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以及与总—69—承包服务费有关的增值税。3.4其他补充说明:(1)检测费由投标人自行支付。其中原材料检测、复试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单位承接由承包方采购的所有材料均须达到国家和上海市的各项指标要求,材料(含门窗、各类板材、防水卷材等)的检测需符合验收规范要求进行检测、复试的检验内容,所需检测费用由投标人在措施费用中考虑,闭口包干,不予调整。(2)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21】4号)的第五条规定,2021年4月1日起,“施工现场配备实名制管理硬件设施和软件系统费”,列入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由施工单位自报,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中标单位需按规定投保建设工程安责险(按照沪住建规范联【2020】5号、沪住建规范【2020】13号文件执行),由施工单位在措施费中自报,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工程量清单电子版工程量招标清单文件(ZBQD格式)请至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本项目公告处下载。本项目投标报价请使用电子版工程量招标清单文件(ZBQD格式)报价并制作进投标文件中。—70—第八章图纸本项目招标图纸获取方式:请至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本项目公告处下载。—7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通信管线搬迁工程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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