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地立体农业示范中标结果公示(两当县畜牧兽医站2023)



两当县畜牧兽医站显龙镇老庄村山地立体农业示范项目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
148005JH621228008
二、项目名称
显龙镇老庄村山地立体农业示范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标包
是否废标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联系地址
中标金额(万元)

包1

两当县中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甘肃省陇南市两当县站儿巷镇冯河村
90.8296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

供应商名称
名称
品牌
数量
单价
规格型号

两当县中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标段
专家

包1
余英,王小妍,王邓喜,谢琦宇,王辉(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按国家标准收取
收费金额:1.3624万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两当县畜牧兽医站
地 址:两当县城关镇华双西路香泉巷1号
联系方式:0939-712180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甘肃契合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陇南市两当县东街
联系方式:0939-711811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辉
电 话:0939-712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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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pdf 老庄村山地立体农业示范项目招标文件.pdf 老庄村山地立体农业示范项目招标文件.pdf 分项报价表.pdf.pdf 中小微型企业相关证明材料.pdf.pdf

显龙镇老庄村山地立体农业示范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编号:148005JH621228008采购人:两当县畜牧兽医站采购代理机构:甘肃契合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2023年11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四章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第五章采购需求和技术标准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章招标公告两当县畜牧兽医站显龙镇老庄村山地立体农业示范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两当县畜牧兽医站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www.lnsggzyjy.cn)免费下载获取招标文件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12-0809:0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148005JH621228008项目名称:显龙镇老庄村山地立体农业示范项目预算金额:91.2760(万元)最高限价:91.2760(万元)采购需求:采购中华蜂、蜂箱,智慧蜂箱人行道路铺设;种植赤松茸;种植中药材连翘等。(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1)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二十二条规定;(2)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国家和地方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前述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三证合一的,则需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3)须提供法人授权函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查询时间为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截止时间前)。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符合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优先采购政策、《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等。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3-11-17至2023-11-23,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2:00至17:30地点: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www.lnsggzyjy.cn)免费下载获取招标文件方式:1、社会公众可通过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免费下载或查阅招标文件,拟参与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在获取期限内,凭CA证书登录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在线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并点击“我要投标”按要求填写信息,未填写信息的投标无效。2、请潜在供应商随时关注甘肃政府采购网及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本项目相关变更公告及澄清答疑文件,否则由变更引起的相关责任自负。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时间:2023-12-0809:00:00地点: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开标直播一厅第2坐席(陇南市行政中心5号楼环保大厦)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六、其他补充事宜采用网上开标方式:该项目采用新点不见面网上开标方式:开评标活动通过“新点不见面网上开标大厅”进行。各投标单位在参与投标时,登录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下载中心”,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陇南版)”,并按照“不见面开评标投标人操作手册”制作固化并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必须使用同一把CA进行所有操作。若在开标时间前没有网上投标(上传投标文件)则视为放弃投标。①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lnsggzyjy.cn②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③中国政府采购网址:http://www.ccgp.gov.cn/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两当县畜牧兽医站地址:两当县城关镇华双西路香泉巷1号联系方式:0939-712180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甘肃契合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陇南市两当县东街联系方式:0939-7118110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王辉电话:0939-7121800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采购项目名称显龙镇老庄村山地立体农业示范项目1.2采购人名称:两当县畜牧兽医站地址:两当县城关镇华双西路香泉巷1号项目联系人:王辉联系方式:0939-71218001.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甘肃契合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陇南市两当县东街联系人:张凡联系方式:0939-71181101.3合格投标人1、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各供应商自行在以上网站查询的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2.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3.1采购范围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和技术标准”3.2供货周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供货完毕,交货地点由采购人指定。3.3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14.7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1.预算金额:91.2760万元;2.最高限价:91.2760万元,超出最高限价的报价按废标处理。15.1投标保证金根据《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甘财采(2023)16号),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16.1投标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60天内有效17.1投标文件份数纸质版投标文件正本1份(作为投标资料存档,请投标人于开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邮寄或送至招标代理机构)。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9.1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3-12-809:00:00(北京时间)逾期不再受理。请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小时登录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不见面开标大厅找到相对应的项目和包号进行签到。21.1开标地点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开标直播一厅第2坐席(陇南市行政中心5号楼环保大厦)21.2开标程序/22.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专家4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陇南市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5.1中标人的确定采购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3名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人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位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27.1数量变化风险说明无29.1中标通知中标结果公示在甘肃省政府采购网、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投标人请自行查阅,采购人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未中标的投标人不再另行通知。32付款方式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33投标人至少提交的资料要求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被授权人开标时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3、资格证明:(1)营业执照;(2)银行开户许可证;(3)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近半年会计报表;(4)2022年10月至2023年10月任意一个月税务部门出具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完税证明;(5)2022年10月至2023年10月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证明;(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7)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各投标人自行在以上网站查询的结果为准);34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执行中小企业明函制度。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按照本购标行业的划型标准,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仅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投标供应商需对《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成交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中小企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业声明函》随成交结果一并公开。2.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财政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319号)规和型企业产品的投标价格给予10%的扣除,除格参与评审。3.投标人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5.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35预留比例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比例:100%。36是否存在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况否37其他补充事宜该项目采用新点不见面网上开标方式:开评活动通过“新点不见面网上开标大厅”进行。各投标单位在参与投标时,登录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下载中心”,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陇南版)”,并按照“不见面开评标供应商操作手册”制作固化并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必须使用同一把CA进行所有操作。若在开标时间前没有网上投标(上传投标文件)则视为放弃投标。38签字盖章本项目采用网上开评标,各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签字,后续招标文件有要求签章签字的均为电子章。二说明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合格的投标人1.1采购人:特指依法进行本次招标活动中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合格的投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凡受托为本次招标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及相关联的附属机构,不得参与投标;凡未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投标。1.4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一经发现,其投标人资格将被取消。1.5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交虚假资料或失实资料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其投标将被拒绝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视情况依法追究责任。1.6本次招标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参加投标。2.资金来源2.1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招标范围、供货周期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供货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投标费用4.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含代理服务费和评审费)。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三招标文件5.招标文件构成5.1要求提供的货物内容、技术需求、投标须知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招标文件共六章,各章的内容如下: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四章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第五章采购需求和技术标准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5.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等。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6.招标文件的澄清6.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均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6.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的适当时间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对于可能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澄清,如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6.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己收到该澄清。7.招标文件的修改7.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的适当时间,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对于可能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修改,如果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7.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己收到该修改。四投标文件的编制8.投标的语言和计量单位8.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8.2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投标文件构成9.1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但不仅限于下列部分):(1)按照本须知第10和14项要求填写的投标函以及开标一览表。(2)按照本须知第11项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3)按照本须知第12项要求出具的企业信誉和实力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实力。(4)按照本须知第13项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是合格的,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10.投标文件的编写10.1投标人应按照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函、投标一览表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内容。10.2要求投标文件对于投标的全部内容有具体位置的确切索引。11.证明投标人合格的资格证明文件11.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1.2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包括下列文件:(1)投标人应得到货物制造商同意其在本次投标中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书;(2)证明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技术和生产能力情况的文件;(3)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12.证明投标人企业信誉和实力的文件12.1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信誉和实力的证明文件应包括下列文件:(1)招标文件要求的同类销售业绩的证明文件;(2)其它证明文件。13.证明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3.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3.2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13.2.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13.2.2货物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如有),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13.2.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相关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13.3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包括设备、软件、材料(和/或耗材)、技术资料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和版权。14.投标报价14.1所有投标按规定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4.2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同时不接受有条件的优惠报价。14.3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投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的价格。14.4投标人最后的投标报价应为项目现场(本项目现场指采购人指定地点)价,包含货物出厂价(含增值税和其他税费)及运输费、保险费及其它伴随费用等,为固定价。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3〕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3〕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3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它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它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产品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财政部司法部2014年6月10日显龙镇老庄村山地立体农业示范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编号:148005JH621228008采购人:两当县畜牧兽医站采购代理机构:甘肃契合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2023年11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四章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第五章采购需求和技术标准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章招标公告两当县畜牧兽医站显龙镇老庄村山地立体农业示范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两当县畜牧兽医站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www.lnsggzyjy.cn)免费下载获取招标文件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12-0809:0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148005JH621228008项目名称:显龙镇老庄村山地立体农业示范项目预算金额:91.2760(万元)最高限价:91.2760(万元)采购需求:采购中华蜂、蜂箱,智慧蜂箱人行道路铺设;种植赤松茸;种植中药材连翘等。(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1)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二十二条规定;(2)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国家和地方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前述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三证合一的,则需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3)须提供法人授权函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查询时间为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截止时间前)。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符合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优先采购政策、《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等。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3-11-17至2023-11-23,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2:00至17:30地点: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www.lnsggzyjy.cn)免费下载获取招标文件方式:1、社会公众可通过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免费下载或查阅招标文件,拟参与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在获取期限内,凭CA证书登录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在线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并点击“我要投标”按要求填写信息,未填写信息的投标无效。2、请潜在供应商随时关注甘肃政府采购网及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本项目相关变更公告及澄清答疑文件,否则由变更引起的相关责任自负。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时间:2023-12-0809:00:00地点: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开标直播一厅第2坐席(陇南市行政中心5号楼环保大厦)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六、其他补充事宜采用网上开标方式:该项目采用新点不见面网上开标方式:开评标活动通过“新点不见面网上开标大厅”进行。各投标单位在参与投标时,登录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下载中心”,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陇南版)”,并按照“不见面开评标投标人操作手册”制作固化并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必须使用同一把CA进行所有操作。若在开标时间前没有网上投标(上传投标文件)则视为放弃投标。①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lnsggzyjy.cn②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③中国政府采购网址:http://www.ccgp.gov.cn/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两当县畜牧兽医站地址:两当县城关镇华双西路香泉巷1号联系方式:0939-712180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甘肃契合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陇南市两当县东街联系方式:0939-7118110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王辉电话:0939-7121800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采购项目名称显龙镇老庄村山地立体农业示范项目1.2采购人名称:两当县畜牧兽医站地址:两当县城关镇华双西路香泉巷1号项目联系人:王辉联系方式:0939-71218001.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甘肃契合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陇南市两当县东街联系人:张凡联系方式:0939-71181101.3合格投标人1、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各供应商自行在以上网站查询的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2.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3.1采购范围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和技术标准”3.2供货周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供货完毕,交货地点由采购人指定。3.3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14.7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1.预算金额:91.2760万元;2.最高限价:91.2760万元,超出最高限价的报价按废标处理。15.1投标保证金根据《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甘财采(2023)16号),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16.1投标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60天内有效17.1投标文件份数纸质版投标文件正本1份(作为投标资料存档,请投标人于开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邮寄或送至招标代理机构)。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9.1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3-12-809:00:00(北京时间)逾期不再受理。请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小时登录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不见面开标大厅找到相对应的项目和包号进行签到。21.1开标地点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开标直播一厅第2坐席(陇南市行政中心5号楼环保大厦)21.2开标程序/22.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专家4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陇南市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5.1中标人的确定采购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3名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人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位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27.1数量变化风险说明无29.1中标通知中标结果公示在甘肃省政府采购网、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投标人请自行查阅,采购人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未中标的投标人不再另行通知。32付款方式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33投标人至少提交的资料要求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被授权人开标时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3、资格证明:(1)营业执照;(2)银行开户许可证;(3)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近半年会计报表;(4)2022年10月至2023年10月任意一个月税务部门出具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完税证明;(5)2022年10月至2023年10月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证明;(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7)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各投标人自行在以上网站查询的结果为准);34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执行中小企业明函制度。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按照本购标行业的划型标准,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仅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投标供应商需对《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成交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中小企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业声明函》随成交结果一并公开。2.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财政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319号)规和型企业产品的投标价格给予10%的扣除,除格参与评审。3.投标人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5.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35预留比例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比例:100%。36是否存在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况否37其他补充事宜该项目采用新点不见面网上开标方式:开评活动通过“新点不见面网上开标大厅”进行。各投标单位在参与投标时,登录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下载中心”,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陇南版)”,并按照“不见面开评标供应商操作手册”制作固化并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必须使用同一把CA进行所有操作。若在开标时间前没有网上投标(上传投标文件)则视为放弃投标。38签字盖章本项目采用网上开评标,各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签字,后续招标文件有要求签章签字的均为电子章。二说明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合格的投标人1.1采购人:特指依法进行本次招标活动中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合格的投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凡受托为本次招标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及相关联的附属机构,不得参与投标;凡未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投标。1.4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一经发现,其投标人资格将被取消。1.5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交虚假资料或失实资料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其投标将被拒绝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视情况依法追究责任。1.6本次招标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参加投标。2.资金来源2.1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招标范围、供货周期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供货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投标费用4.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含代理服务费和评审费)。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三招标文件5.招标文件构成5.1要求提供的货物内容、技术需求、投标须知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招标文件共六章,各章的内容如下: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四章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第五章采购需求和技术标准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5.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等。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6.招标文件的澄清6.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均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6.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的适当时间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对于可能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澄清,如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6.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己收到该澄清。7.招标文件的修改7.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的适当时间,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对于可能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修改,如果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7.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己收到该修改。四投标文件的编制8.投标的语言和计量单位8.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8.2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投标文件构成9.1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但不仅限于下列部分):(1)按照本须知第10和14项要求填写的投标函以及开标一览表。(2)按照本须知第11项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3)按照本须知第12项要求出具的企业信誉和实力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实力。(4)按照本须知第13项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是合格的,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10.投标文件的编写10.1投标人应按照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函、投标一览表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内容。10.2要求投标文件对于投标的全部内容有具体位置的确切索引。11.证明投标人合格的资格证明文件11.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1.2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包括下列文件:(1)投标人应得到货物制造商同意其在本次投标中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书;(2)证明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技术和生产能力情况的文件;(3)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12.证明投标人企业信誉和实力的文件12.1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信誉和实力的证明文件应包括下列文件:(1)招标文件要求的同类销售业绩的证明文件;(2)其它证明文件。13.证明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3.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3.2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13.2.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13.2.2货物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如有),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13.2.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相关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13.3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包括设备、软件、材料(和/或耗材)、技术资料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和版权。14.投标报价14.1所有投标按规定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4.2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同时不接受有条件的优惠报价。14.3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投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的价格。14.4投标人最后的投标报价应为项目现场(本项目现场指采购人指定地点)价,包含货物出厂价(含增值税和其他税费)及运输费、保险费及其它伴随费用等,为固定价。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3〕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3〕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3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它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它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产品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财政部司法部2014年6月10日九、分项投标一览表项目名称:显龙镇老庄村山地立体农业示范项目序号名称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万元)1中华蜂1000群,含蜂箱中华蜂1000群,含蜂箱箱1000490492人行道路铺设面砖人行道路铺设面砖平方米150075.511.32503φ25mm镀锌圆管φ25mm镀锌圆管米120009.411.28004中药材连翘苗中药材连翘苗株240003.48.16005φ50mm镀锌圆管φ50mm镀锌圆管米2400215.04006遮阳网(6针)遮阳网(6针)卷50.05052.52507蜂箱蜂箱箱252982.46968喷带喷带卷401660.66409水泵水泵台29000.180010水带水带卷63100.1860合计合计90.8296总价总价大写:人民币玖拾万零捌仟贰佰玖拾陆元整大写:人民币玖拾万零捌仟贰佰玖拾陆元整大写:人民币玖拾万零捌仟贰佰玖拾陆元整大写:人民币玖拾万零捌仟贰佰玖拾陆元整大写:人民币玖拾万零捌仟贰佰玖拾陆元整注:该表应详细列明全部货物的单价、合计价,如单价与合价不符,以单价为准,计算合计价。投标人名称:两当县中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2023年12月8日六、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所属行业为)(非中小企业不适用)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两当县畜牧兽医站(单位名称)的显龙镇老庄村山地立体农业示范项目(标段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显龙镇老庄村山地立体农业示范项目(标的名称),属于零售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两当县中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名称),从业人员45人,营业收入为179.7985万元,资产总额为1032.7872万元(注:1),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注: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3.……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两当县中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日期:2023年12月8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山地立体农业示范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