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 空调中标结果公示(徽县道路运输管理局2023)



徽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公务用车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
139002JH621227003
二、项目名称
公务用车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标包
是否废标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联系地址
中标金额(万元)

包1

徽县安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甘肃省陇南市徽 县金徽大道中段89号
13.84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

供应商名称
名称
品牌
数量
单价
规格型号

徽县安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公务用车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详见附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标段
专家

包1
哈小娟,张巧会,张雷磊(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无
收费金额:0万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徽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地 址:徽县城关镇金徽大道48号
联系方式:0939-752159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徽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徽县城关镇北街12号
联系方式:0939-752278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雷磊
电 话:0939-7521593

附件下载

2023-022询价文件(终).pdf 2023-022分项报价表.pdf

1徽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公务用车采购项目询价文件询价文件编号:HZCXJ2023-022采购人:徽县道路运输管理局集采机构:徽县政府采购中心2023年12月2第一章采购公告徽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公务用车采购项目询价公告徽县道路运输管理局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网络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12-2009: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HZCXJ2023-022项目名称:公务用车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4.0(万元)最高限价:14.0(万元)采购需求:购买7座公务用车2辆,具体参数详见询价文件。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1)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优先采购政策、《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等。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3-12-15至2023-12-19,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2:00至17:30地点:网络方式:在甘肃政府采购网本项目公告页附件中自行下载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3-12-2009:00地点:询价响应文件电子版(文件名称:项目编号+公司名称+响应文件)于开标当天投标截止时间前发送到hxcgb09397522789@163.com;若在开标时间前没有网上投标(上传响应文件)则视为放弃投标。五、开启3时间:2023-12-2009:00地点:徽县政府采购中心二楼招投标会议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请潜在供应商随时关注甘肃政府采购网本项目相关变更公告及澄清答疑文件,否则由变更引起的相关责任自负。①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②中国政府采购网址:http://www.ccgp.gov.cn/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徽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地址:徽县城关镇金徽大道48号联系方式:0939-7521593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徽县政府采购中心地址:徽县城关镇北街12号联系方式:0939-7522785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王培姿电话:0939-75227854第二章采购内容及要求一、采购参数及内容7座公务用车2辆具体参数如下:73kW发动机:(1.5L自然吸气)动力类型:汽油机变速箱:6挡MT车门数:5座位数:7排量(L):1.5进气形式:自然吸气气缸排列形式:直列(L型)汽缸数:4每缸气门数(个):4配气机构:DOHC缸盖材质:铝合金缸体材质:铸铁燃料:汽油燃油标号:92号供油方式:多点电喷环保标准:国VI挡位个数:6变速箱类型:MT变速箱名称:6挡手动变速箱驱动方式:前置后驱车体结构:承载式助力类型:电动助力前悬挂类型:麦弗逊式独立悬挂后悬挂类型:钢板弹簧式非独立悬挂5前制动器类型:通风盘式后制动器类型:鼓式驻车制动类型:手刹备胎:全尺寸主/副驾驶座安全气囊:主●/副-安全带未系提示:●发动机防盗锁止:●车内中控锁:●遥控钥匙:●操控配置:ABS防抱死:●制动力分配(EBD/CBC等):,●铝合金轮圈:●方向盘调节:上下●/远近-多功能方向盘:●泊车雷达:前-/后●行车电脑显示屏:●座椅材质:皮质座椅高低调节:●第二排背部角度调节:,●第二排独立座椅:●第二排座椅移动:●后排座椅放倒方式:整体放倒第三排座椅:●中央扶手:前●/后●中控彩色液晶屏幕:●中控彩色液晶屏幕尺寸:,8英寸扬声器数量:4喇叭灯光配置:近光灯:卤素6远光灯:卤素前雾灯:●大灯高度可调:●玻璃/后视镜:电动车窗:前●/后●遮阳板化妆镜:●空调控制方式:手动●后排独立空调:●后排出风口:●二、交付方式、交付完工期限及交付地点1、合同签订:领取成交通知书后由成交供应商及时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2、交付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3、送货方式及地点:由成交供应商按采购单位的要求进行配送。4、签收:服务完成验收合格后,由采购单位派专人按数量及合同要求进行验收,填写验收意见并盖章,作为结算时的原始单据。三、付款方式验收合格后付款。四、特别注意事项1、投标供应商应根据市场价格合理报价,不得出现压价恶意中标现象。否则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我县的任何政府采购活动。2、排名第一的拟成交供应商如放弃成交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可按排名顺序以此类推确定拟成交供应商。3、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合同要求及时进行服务或供货,履约时服务或货物必须按照询价文件及合同约定执行,如提供的服力或货物不符合要求取消成交资格,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我县的任何政府采购活动,如造成重大损失,将追究企业相关负责人法律责任。4、本集采机构不收取本项目的代理服务费用,但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7第三章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适用法律、法规本次招标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规。2.资金本项目的资金属于财政资金,资金来源已落实。3.供应商资格条件3.1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凡在国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生产或销售拟采购所需货物的投标人均可参加。并应当提交以下资格证明文件: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②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③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④以下网络截图打印证明:供应商不能是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以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以上资质必须保证真实性,如提供虚假资质,一经查实,将取消投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3.1.符合询价公告中规定的资格要求;3.2.供应商参加报价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83.3.供应商获取了本询价采购文件并非意味着完全满足了合格供应商的条件,一切均以采购小组审核的结果为准。4.费用承担4.1.供应商应承担自身参与投标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如标书制作等)。5.询价采购文件组成第一章询价公告第二章采购内容及要求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四章评审程序及成交办法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参考格式)第六章询价响应文件格式6.询价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6.1.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6.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7.响应文件编制要求7.1.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7.2.询价响应文件应按照“询价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以A4版面统一编制。7.3.对于有特定格式要求的,不允许改动其内容,否则,其报价无效。7.4.询价响应文件的制作,应使用简体中文。7.5.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须由供应商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后方为有效。8.报价8.1.供应商应按询价采购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以人民币进行报价。8.2.供应商对每种货物及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报价无效。8.3.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须按照询价采购文件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99.投标有效期9.1.投标有效期为60天,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9.2.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与投标人的回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10.询价响应文件份数和签署、盖章10.1.供应商应将投标文件电子版(文件名称:项目编号+公司名称+响应文件)于开标当天投标截止时间前发送到hxcgb09397522789@163.com;若在开标时间前没有网上投标(上传投标文件)则视为放弃投标。10.2.询价响应文件须签字、盖章的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供应商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或盖章的扫描件(不得使用合同专用章、公司部门章或分支机构章等代替;否则,询价响应文件按无效报价处理)。11.询价响应文件的标记11.1.供应商应必须将询价响应文件须有以下要求标记:(1)供应商(盖公章)的全称;(2)项目名称、采购文件编号、包号;(3)“请勿在(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启封”字样。12.询价响应文件的递交12.1.询价响应文件必须在采购文件要求截止时间之前送到指定的开标邮箱。12.2.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邮箱的询价响应文件,拒绝接收。13.询价响应文件的无效情形;13.1.未按照询价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13.2.不具备询价采购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13.3.同一种服务或货物提供了两种及以上报价的;13.4.询价响应文件出现重大偏离(技术参数超过两项)的;13.5.供应商技术方案及功能未达到本询价项目技术、功能要求的;13.6.响应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参数完全复制、粘贴询价采购文件技术规格参数表中的参数10的,视为无效;13.7.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询价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13.8.报价超过本项目预算价的;13.9.技术要求未提供支持材料的;13.10.投标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材料或货物相关证明材料被认定是为虚假的。14.询价14.1.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的递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询价时间)和地点组织询价,有关监督部门视情况到现场监督询价活动。14.2.询价时,公布在询价截止时间前递交询价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宣读供应商名称、报价和其他主要内容。14.3.供应商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询价记录上签字确认。15.评审15.1.询价小组按照“评审程序及成交办法”规定的评审标准对询价响应文件进行评审。16.成交16.1.询价小组根据评审程序及成交办法,提出书面评审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人。16.2.采购人确认成交结果。17.成交通知书17.1.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18.签订合同18.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24(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25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26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27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28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29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30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竞争性谈判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竞争性谈判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3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32徽县政府采购中心邀请您参加腾讯会议会议主题:徽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公务用车采购项目的会议会议时间:2023/12/2009:00-09:30(GMT+08:00)中国标准时间-北京点击链接入会,或添加至会议列表:https://meeting.tencent.com/dm/iTIrI1nP69vK#腾讯会议:930-198-393复制该信息,打开手机腾讯会议即可参与三、分项价格表项目名称:微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公务用车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号:HZCX2023-022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序号名称参数响应生产/供应商名称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备注上汽通用五菱白色,汽油,1.5L.7座5门,国六B,ABS+EBD.摇控钥匙,六档,电子助力转向EPS,带空调,排放量1485,油箱容量50L。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辆269200138400总报价总报价(大写)人民币壹拾叁万捌仟肆佰元整(小写)¥138400.00(大写)人民币壹拾叁万捌仟肆佰元整(小写)¥138400.00(大写)人民币壹拾叁万捌仟肆佰元整(小写)¥138400.00供应商名称(盖公章):微县安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日期:2023年12月19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公务用车 空调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