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应急管理信息化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2023)


一、项目编号:SHXM-51-20231130-1140
二、项目名称: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信息化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1
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信息化项目
3550000.00元
上海仪电鑫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700号201室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信息化项目
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信息化项目
详见招标文件。
实施崇明城应急管理信息化项目,具体包括应急指挥综合管理系统等4个应用系统,统一通信能力等基础支撑能力建设,配备视频分析一体机等硬件设施。详见招标文件。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的6个月内完成。(开发5个月、试运行1个月)。
详见招标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董国伟,陈蓉,梁建军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上海仪电鑫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资质优、综合能力强、项目经验丰富、项目理解全面、需求分析深层、设计方案专业、服务方案有针对性,项目组人员配置合理充沛,售后服务(应急响应及时)。经评标委员会专家综合评分,上海仪电鑫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得分排名第一,推荐为成交供应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         
地      址: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4楼        
联系方式:021-5961455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市崇明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上海市崇明区翠竹路1501号417室        
联系方式:021-69696988-857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崔毅晶         
电         话:021-69696988-8577         

  
 

 
 

附件信息:

中小企业声明函.png210.7K

附件信息:

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信息化项目.pdf1.9M

八、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上海市崇明区政府采购中心的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信息化项目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信息化项目,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承接企业为上海仪电鑫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99人,营业收入为89342.757504万元,资产总额为120997.767849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E企业名称(盖章海上海仪电鑫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日期:2023年12月20日项目编号:SHXM-51-20231130-1140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崇明区应急管理信息化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人: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集中采购机构:上海市崇明区政府采购中心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第二章:磋商响应供应商须知第三章:项目需求第四章:合同主要条款指引第五章:评审办法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清单及有关格式附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上海市崇明区政府采购中心受委托,对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崇明区应急管理信息化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一、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3、其他资格要求:(1)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2)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3)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磋商;(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股东组成基本情况表。二、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崇明区应急管理信息化项目2、招标编号:SHXM-51-20231130-11403、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实施崇明城应急管理信息化项目,具体包括应急指挥综合管理系统等4个应用系统,统一通信能力等基础支撑能力建设,配备视频分析一体机等硬件设施。详见招标文件。4、交付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定地点。5、交付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的6个月内完成。(开发5个月、试运行1个月)。6、采购预算金额:363.36万元。7、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推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规范进口产品采购政策。三、磋商文件的获取1、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日期:2023-12-08,下载(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日期:2023-12-15,上午下载(获取)时间:00:00:00~12:00:00下午下载(获取)时间:12:00:00-23:59:00。凡愿参加磋商的合格供应商可在上述时间内下载(获取)磋商文件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磋商。2、注:响应供应商须保证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资料的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递交虚假的响应文件、资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1、磋商响应截止时间:2023-12-2013:30: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2、磋商时间:2023-12-2013:30:00。五、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和磋商地点: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网上投标。2、磋商地点:崇明区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四楼评标室(具体安排,详见当日四楼大屏幕提示)。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3、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1)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2)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纸质磋商响应文件。(3)缴纳的磋商保证金汇款凭证。六、发布公告的媒介: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七、其他事项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http://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相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磋商人应在响应磋商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磋商文件,电话通知项目联系人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磋商响应截止时间上传造成无法在开标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磋商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八、联系方式:采购人: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联系人:陈蓉联系电话:021-59614557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4楼集中采购机构:上海市崇明区政府采购中心联系人:崔毅晶联系电话:021-69696988-8577传真:69699633电子邮箱:cmcgzx@163.com地址:崇明区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4楼417室第二章:磋商响应供应商须知一、项目需求情况:详见《项目需求》。二、交付方式:详见《项目需求》。三、验收方式:详见《项目需求》。四、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生效后1个月内,且在财政资金到位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的总价30%;硬件设备到货验收通过后支付合同的总价20%;终验合格后且在财政资金到位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的总价45%;剩余5%款项在一年免费运维期满后支付。五、时间安排:1、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2023年12月20日13:3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恕不接受。2、磋商地点: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4楼评标室(具体安排,详见当日四楼大屏幕提示)。3、定于2023年12月20日13:30举行磋商会议,届时请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磋商代表持网上磋商回执、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和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出席磋商会议。六“★”、最高限价:363.36万元。供应商必须使用人民币进行报价。七、磋商响应文件必须有响应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磋商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参加磋商的,则被授权人应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如不能提供前述证(文)件,则取消其磋商资格,本次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为自磋商响应截止时间之日起90日。(供应商须提交二份(一正一副)纸质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须保证所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资料的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递交虚假的磋商响应文件、资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八、磋商响应文件中请注明联系人、电话、手机、传真、E-mail等。九“★”、本项目须提交磋商保证金(按最高限价的1%计算),保证金应在磋商响应时间截止前(以银行出具的证明材料上的时间为准)以银行电汇方式转账至上海市崇明区政府采购中心账户内(账号:1001702429100207663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崇明支行)。未提交保证金的,视作无效报价。供应商如若中标,则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十“★”、本次采购采用竞争性磋商形式,参与磋商的供应商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3、其他资格要求:(1)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2)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股东组成基本情况表。十一、其它具体要求:1、最终供应商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方面的相应规则,如因供应商原因引起的各类安全事故一切由供应商负责。2、集采机构在磋商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投标人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3、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明确之处应按国家相应的规范、规程执行。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业主将保留解除合同、拒付款项之权力。十二“★”、磋商响应文件中不得出现任何选择性报价,否则一律视作无效报价。十三“★”、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在制作磋商响应文件时,应一式二份,其中一份正本、一份副本,并请在封面首页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应将纸质磋商响应文件密封封装,并在封口骑缝处加盖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公章,否则视作无效报价。十四、业主将通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充分考虑方案设计、项目培训、项目组人员配备等因素,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供应商,具体评审办法详见第五章。十五、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解释权归业主及上海市崇明区政府采购中心所有,当供应商对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岐义时,本中心将依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作出相应解释。十六、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有关采购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使用中文;如果磋商响应文件中有外文件或资料的,必须同时提供其中文翻译,以便核实;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技术性能规格及参数,必须与制造厂家公布或确认的内容保持一致。十七、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出现带“★”条款的,均为实质性条款。十八、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作无效响应:(1)许可类证书超出有效期的或超出经营范围的;(2)供应商投标报价超过(大于)最高限价的;(3)磋商响应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的有效授权书;(4)参加磋商时未提供有效资格证明文件的(如法人授权书、身份证等);(5)无详细的报价表;(6)磋商响应文件项目需求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响应的(须经全体评委一致认定。);(7)带“★”条款出现负偏离的;(8)如符合带“★”参数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本次磋商按“实质性”响应少于3家处理,宣告采购失败;(9)磋商响应文件出现磋商文件中规定无效响应的其它商务或技术条款的。十九、询问与质疑1、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2、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招标文件之日(以采购云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投标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3、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4、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5、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十九条中第3条和第4条规定的,招标人将当场一次性告知投标人需要补正的事项,投标人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质疑函的递交可以采取邮寄、快递或当面递交形式。6、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磋商响应文件有关格式承诺函致: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上海市崇明区政府采购中心:1.在考察本项目现实情况并细阅并充分理解、考虑到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后,我们愿意按报价一览表中所报的单价、费率的价格和计算程序进行价款计算并定为合同价款。该总价已包括了业主要求完成的所有采购任务。一旦我公司成交,除非业主要求更改,将最终作为结算价,一次包死,不予调整。(采购量变更的除外)2.我们保证在签定合同后、承诺的日历天内(包括星期日、假期及恶劣天气)或按合同而延长的时间内完成上述任务。3.我们已注意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各项要求,我们承诺将完全考虑和接受业主提出的所有条件,并已在费用和措施中予以充分考虑。4.我们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我方的报价,亦不会要求贵方解释选择或否决任何报价的原因。5.我方理解贵方不支付我方在报价中的任何费用。6.我方保证所提交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7.与本项目有关的、由国家、市、区各级各部门发布的各类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他文书,我方将予以遵守,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由此引发的各类法律责任。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名称:_________(公章)地址:____________法人或被授权人签字:_________日期:年月日报价一览表项目名称: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崇明区应急管理信息化项目最高限价:363.36万元。单位:元(人民币)上海市崇明区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信息化项目包1项目名称报价(人民币)备注最终报价(总价、元)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自磋商响应截止时间之日起日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名称:_________(公章)法人或被授权人签字:_________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致:______________兹证明________(姓名),性别____年龄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担任我公司_________(职务),系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致礼!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名称:__________(公章)日期:年月日(请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正面原件扫描件)(请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反面原件扫描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的公司的在下面签字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单位)的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全权委托其前往上海市崇明区政府采购中心办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采购项目名称编号)投标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磋商、磋商响应文件澄清、签约等一切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我方对被授权人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在贵中心收到我方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除我方书面撤销授权外,本授权书自磋商响应截止之日起直至我方的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结束前始终有效。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授权人签字:授权人身份证号码:代理人(被授权人)签字:代理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号码:单位名称(公章):日期:年月日(请附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正面原件扫描件)(请附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反面原件扫描件)公司股东组成基本情况表企业名称:,注册资金: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投资者法人代表企业代码或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持股比例备注12345678910说明:企业股东超过10个的,仅需填列前10大股东即可。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时间:公司声明:本公司填写的《股东组成基本情况表》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则本公司同意按照虚假报价处理。年月日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标的名称),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说明:(1)本声明函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本声明函所称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是指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否则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4)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本声明函将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5)投标人未按照上述格式正确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视为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注:行业划型标准:(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安置残疾人___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比例___%,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说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本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如投标人不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无需填写本声明。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1.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项目组成人员岗位姓名职称主要经历、经验及担任过项目国内主要经营业绩表序号用户名称项目名称日期采购金额联系电话备注注意:须提供合同复印件(2021年以来)。竞争性磋商供应商名称:_________(公章)法人或被授权人签字:_______日期: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应急管理信息化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