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蔬菜大棚中标结果公示(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2023)



弥勒市新哨镇永红村水果蔬菜大棚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弥勒市新哨镇永红村水果蔬菜大棚项目

采购单位
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区域
红河州
公告时间
2023-12-21

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2023-12-08
成交日期
2023-12-20

成交供应商
云南衡工建筑有限公司;

总成交金额
¥289.06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杨珩琰

项目联系电话
18187384448

采购单位
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

采购单位地址
弥勒市冉翁西路延长线行政中心2-34室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873-6387533

代理机构名称
红河永道工程项目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弥勒市弥阳镇湖泉和境B34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8187384448

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HHZC2023-C2-01260-HHYD-0040

二、项目名称:弥勒市新哨镇永红村水果蔬菜大棚项目

三、成交信息

标段名称:弥勒市新哨镇永红村水果蔬菜大棚项目
供应商名称:云南衡工建筑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双河小区吉庆路10号
成交金额(万元):289.06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

标段名称:弥勒市新哨镇永红村水果蔬菜大棚项目

名称:弥勒市新哨镇永红村水果蔬菜大棚项目项目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90日历天

项目经理:赵思清

执业证书信息:云2532019202115056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栾益忠,汪春梅,李爱兰,周飞龙,严森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发改价格[2011]534号收取
金额:2.3万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弥勒市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弥勒市冉翁西路延长线行政中心2-34室
联系方式:0873-638753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红河永道工程项目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弥勒市弥阳镇湖泉和境B34
联系方式:1818738444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珩琰
电 话:1818738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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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
磋商文件--弥勒市新哨镇永红村水果蔬菜大棚项目.pdf
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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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声明函
小微企业声明函.docx
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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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件
成交结果公告--弥勒市新哨镇永红村水果蔬菜大棚项目项目.docx
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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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件
小微企业声明函.docx
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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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件
磋商文件--弥勒市新哨镇永红村水果蔬菜大棚项目.pdf
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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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新哨镇永红村水果蔬菜大棚项目磋商文件招标编号:永道招ML-2023-040招标人:弥勒市搬迁安置办公室,(盖章)招标代理人:红河永道工程项目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盖章)日期:2023年12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三章磋商评审办法第四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第五章采购需求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弥勒市新哨镇永红村水果蔬菜大棚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弥勒市新哨镇永红村水果蔬菜大棚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网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12月20日08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永道招ML-2023-0402.项目名称:弥勒市新哨镇永红村水果蔬菜大棚项目3.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4.预算金额:2980739.40元5.最高限价:2980739.40元6.建设内容:项目位于弥勒市新哨镇永红村民小组东侧,弥勒市新哨镇永红村水果蔬菜大棚项目,一区大棚(单体)21376.00m²,二区大棚(连体)15488.00m²,砂石道路面积1797.50m²,排水沟总长3135.09m,其中:砖砌排水沟(宽0.3m×深0.4m×长2442.5m),混凝土排水沟(宽0.5m×深0.6m×长692.59m)相关工程,详工程量清单。★注:投标人须对所有清单项进行投标报价,不得缺项漏项,否则按不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处理,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7.工期:90日历天;8.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质量验收规范及标准,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争性磋商。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申请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国、地)或三证合一证明文件。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三年(2020—2022年)中任意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若成立时间不足1年或无上述材料的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书或相关证明。(注:新成立企业无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的提供情况说明,此项要求可不列入废标条款。若未经审计的公司可提供公司内部自行编制的财务报表)。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提供缴税所属时间在2022年09月至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3个月的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依法免税的,应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文件;(新成立公司提供情况说明);(2)提供2022年09月至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款凭证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新成立公司提供情况说明)。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函。1.6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条件:(1)供应商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云南省政府采购网(www.yngp.com)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磋商申请人,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包的政府采购活动。(3)本次磋商不接受联合体磋商申请。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扶持中小企业政策:针对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工程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中小企业须提供本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磋商申请人要求:磋商申请人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且能从事资质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项目做出承诺。3.2项目负责人要求:拟任本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年检合格);拟派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证注册单位需与磋商申请单位名称一致。(需提供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打印时间为本项目磋商公告发布之日以后)。4.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三、获取采购文件3.1时间:2023年12月08日至2023年12月15日(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每天上午08:00时至11:30时,下午14:00时至17:30时(北京时间);3.2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3.3网上获取:凡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并通过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在网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供应商如之前已在云南CA在线数字证书办理网进行过注册并办理过企业数字证书(CA)的,直接绑定即可,无需重复办理。供应商通过CA证书获取采购文件的视为合法获取了项目采购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3.4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4.1截止时间:2023年12月20日08时00分(北京时间)(从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4.2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注:①供应商应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响应文件,并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并于开标当日在系统上等待通知最后报价。五、开启1.时间:2023年12月20日08时00分(北京时间);2.地点:红河永道工程项目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弥勒业务部(弥勒市弥阳镇湖泉和境B34)。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公告发布媒介本次采购公告同时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上发布,供应商应在递交投标文件前随时查看,以获取最新信息。因供应商未及时查看网站信息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负。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内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采购人名称:弥勒市搬迁安置办公室地址:弥勒市髯翁西路延长线便民服务中心综合楼联系人:方海俊电话:18187037399采购代理机构:红河永道工程项目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弥勒市弥阳镇湖泉和境B34联系人:杨珩琰电话:181873844482023年12月07日第二章磋商须知一、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项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采购人弥勒市搬迁安置办公室2项目名称弥勒市新哨镇永红村水果蔬菜大棚项目3项目地点弥勒市新哨镇永红村民小组东侧4预算资金(最高限价)2980739.40元5采购范围项目位于弥勒市新哨镇永红村民小组东侧,弥勒市新哨镇永红村水果蔬菜大棚项目,一区大棚(单体)21376.00m²,二区大棚(连体)15488.00m²,砂石道路面积1797.50m²,排水沟总长3135.09m,其中:砖砌排水沟(宽0.3m×深0.4m×长2442.5m),混凝土排水沟(宽0.5m×深0.6m×长692.59m)相关工程,详工程量清单。6计划工期90日历天7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质量验收规范及标准,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8标段划分本项目为1个标段9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0磋商申请人资质要求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条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1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12磋商评审方式□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13磋商有效期90日历天(从磋商截止之日算起)14是否接受联合体不接受15踏勘现场不组织,自行踏勘;16磋商预备会不召开,如有疑问请各磋商申请人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单位以书面答疑方式回复所有磋商申请人。17分包不允许18偏离允许,供应商可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条件上,作出正偏离的承诺(如工期提前、质量标准提高,处罚额度增大等)19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招标单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答疑书、补遗书或通知等。20磋商申请人要求澄清磋商截止时间5天前20.1磋商申请人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和方式时间:发出后1个工作日内供应商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获取澄清,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0.2磋商申请人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的时间和方式时间:发出后1个工作日内供应商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获取修改,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修改。21磋商报价方式人民币含税价(元),完成本项目的所有费用22磋商保证金额磋商保证金的金额:根据《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本项目可以收取保证金59600.00元,为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通知》(云发改交易管理〔2023〕397号),本项目收取投标保证金20000.00元。磋商保证金的递交形式为:支票、汇票、本票、银行转账、保函、保证保险。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供应商使用保险/保函替代磋商保证金,供应商可登录【红河州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平台】进行了解。直达链接:https://jinrong.zcygov.cn/luban/finance/honghe磋商保证金收款单位:收款单位:红河永道工程项目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自明珠支行账号:53050166635100000825联系人:可丰玮联系电话:159-8715-2007保证金注意事项:A、银行转账方式提交保证金的要求1、保证金的缴纳由磋商申请人从法人基本账户中一次性全额转账到红河永道工程项目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保证金专用账户,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缴纳。2、在缴纳磋商保证金时,应在电汇或转账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当项目名称字数超出限制范围无法备注时,则简写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否则磋商保证金一律无效,责任由磋商申请人自行承担。3、磋商保证金凭证以保证金交纳回执为准。4、磋商保证金在递交磋商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不全额到指定账户的、未递交磋商保证金的、未按以上要求提交的,视为放弃投标,磋商申请文件按无效处理。B、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证保险方式提交保证金的,以相关凭证为准。磋商保证金的退还时间:磋商保证金的退还时间:未成交的磋商申请人的磋商保证金在确定成交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人按磋商文件规定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23磋商响应文件份数政采云平台递交电子版响应文件壹份(注: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须提供纸质版响应文件一正一副)24磋商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磋商时间:2023年12月20日08时00分。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25磋商时间及地点磋商时间:2023年12月20日08时00分。地点:红河永道工程项目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弥勒业务部(弥勒市弥阳镇湖泉和境B34)。供应商无需到达现场,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开启响应文件。26评审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详见第三章“磋商评审办法”27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7.1磋商文件编制依据本磋商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27.2采购代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1、本项目招标代理咨询服务费参照发改价格[2015]299文规定,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代理报酬以成交金额为计费基数进行计算,由成交人支付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费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由成交人支付。2、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次磋商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27.3其他未尽事宜本采购文件未尽事宜,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二、磋商须知1.总则1.1适用范围本磋商文件适用于本项目的磋商评审、确定成交人、验收、合同履约、付款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2磋商方式本次磋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1.3磋商费用磋商申请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次磋商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次磋商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招标代理咨询服务费参照发改价格[2015]299文规定,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代理报酬以成交金额为计费基数进行计算,由成交人支付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1.4磋商纪律1.4.1磋商响应文件制定的报价等内容是磋商小组评审的依据,磋商申请人应对磋商响应文件负全部责任。当成交后由于成交人的责任而发生费用增加和服务期延长的,均由磋商申请人自行负责,并不得提出调整原磋商响应文件内已定的报价、合同主要条款等磋商响应文件及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内容。1.4.2磋商申请人参加磋商会议的人数为1~3人,其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准时到会,迟到、中途无故退场或不参加会议的,取消磋商资格。1.4.3参加磋商各方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纪,严守未公开的一切机密。1.4.4磋商申请人成交后,采购人若发现项目负责人与磋商响应文件不符或项目负责人忽视服务质量、进度及保密规定等,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另选服务单位,一切责任由成交方负责。2磋商文件2.1磋商文件的组成⑴竞争性磋商公告;⑵磋商须知;⑶磋商评审办法;⑷磋商响应文件格式;⑸采购需求。2.2磋商文件的澄清2.2.1磋商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或异议,应在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问要求澄清磋商文件,截止时间后的澄清要求不予受理。2.2.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答复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磋商申请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磋商截止时间不足5日,澄清内容可能影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2.2.3当磋商文件的澄清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2.3磋商文件的修改2.3.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修改的,于磋商文件要求递七、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磋商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表我公司全权办理本次竞争性磋商、确定最终报价、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及合同。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磋商申请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日期:,年月日附: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八、磋商保证金提供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九、财务状况提供近三年(2020—2022年)中任意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若成立时间不足1年或无上述材料的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书或相关证明。(注:新成立企业无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的提供情况说明,此项要求可不列入废标条款。若未经审计的公司可提供公司内部自行编制的财务报表)。十、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十一、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1)提供缴税所属时间在2022年09月至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3个月的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依法免税的,应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文件;(新成立公司提供情况说明);(2)提供2022年09月至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款凭证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新成立公司提供情况说明)。十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致:(招标代理公司)本人以,(磋商申请人全称)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郑重承诺:我公司具有履行合同要求的专业技术能力,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若在本次项目的招投标全过程中,被查实我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上述承诺不属实,或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属实或不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则采购人有权取消我公司的投标及中标资格,且我公司将无条件承担由此给本次招标活动带来的一切后果(包括经济损失)。特此声明。磋商申请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十三、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供应商自行承诺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云南省政府采购网(www.yngp.com)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提供书面声明)。十四、承诺书本单位参与,项目的供应商,现作如下承诺:1、所提供的一切材料真实、有效、合法。2、不与其他供应商串通竞争性磋商,不损害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3、不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串通竞争性磋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4、不向采购人、磋商小组、监督人员贿赂。5、不扰乱竞争性磋商活动正常秩序。6、不进行虚假恶意投诉。7、如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被查处的,不干预案件查处。如出现上述行为,本供应商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接受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磋商申请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技术部分一、项目管理机构㈠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职务姓名职称工作年限执业或执业资格证明执业或执业资格证明执业或执业资格证明执业或执业资格证明已完成项目(工程)情况已完成项目(工程)情况职务姓名职称工作年限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项目数主要项目名称㈡主要人员简历表“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负责人应附注册建造师证书、身份证复印件;项目技术负责人应附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项目专职安全员应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复印件。姓名年龄学历学历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年毕业于学校专业年毕业于学校专业年毕业于学校专业年毕业于学校专业年毕业于学校专业主要工作经历主要工作经历主要工作经历主要工作经历主要工作经历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发包人及联系电话二、技术部分评审资料根据“第三章磋商评审办法中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要求,自拟格式编制内容。三、其他材料㈠磋商申请人类似项目业绩情况表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总投资金额(元)项目参加人员完成日期注:若有则提供近三年以来(2020年至今)承担过类似工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不作为废标依据。磋商申请人:(盖单位公章)磋商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填表时间:年月日㈡磋商申请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注:需加盖单位公章。附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云财规【2022】13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注:1、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相关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磋商单位全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2:最终磋商报价表(第二轮报价)磋商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序号内容内容内容1磋商报价小写(元)大写(元)1磋商报价2工期承诺3质量承诺4磋商保证金(元)5备注注:1、报价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2、磋商报价方式:以总价的方式进行报价;3、最终报价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政采云系统直接填报或上传报价附件。磋商报价高于采购控制价时,为废标。最终报价不得高于第一次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采购人不承诺最低价成交。磋商申请人:(盖单位公章)磋商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填表时间:年月日第五章采购需求一、项目概况1.项目编号:永道招ML-2023-0402.项目名称:弥勒市新哨镇永红村水果蔬菜大棚项目3.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4.预算金额:2980739.40元5.最高限价:2980739.40元6.建设内容:项目位于弥勒市新哨镇永红村民小组东侧,弥勒市新哨镇永红村水果蔬菜大棚项目,一区大棚(单体)21376.00m²,二区大棚(连体)15488.00m²,砂石道路面积1797.50m²,排水沟总长3135.09m,其中:砖砌排水沟(宽0.3m×深0.4m×长2442.5m),混凝土排水沟(宽0.5m×深0.6m×长692.59m)相关工程,详工程量清单。★注:投标人须对所有清单项进行投标报价,不得缺项漏项,否则按不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处理,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7.工期:90日历天;8.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质量验收规范及标准,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二、工程量清单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磋商预算,磋商预算总价须与一次磋商报价一览表磋商报价一致。招标工程量清单另附附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云财规【2022】13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弥勒市搬迁安置办公室(单位名称)的弥勒市新哨镇永红村水果蔬菜大棚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弥勒市新哨镇永红村水果蔬菜大棚项目(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_云南衡工建筑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62人,营业收入为7575714.41万元,资产总额为21824890.21万元1,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注:1、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相关规定订立劳动台同的从业人员砖商单位全称(加盖公章):云南衡工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2023年12衡兴印品"出零不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Page1of4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收部工信部联企业C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千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0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htpjhwww.wogp-g0w.cn/zcfg/gfg/201201320120171974866.shtml2012-2-2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Page2of4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8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v.cn/zcfg/gjg/201201-1261201171974866.shm2012-2-23美城新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Page3of4(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共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8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gp-pov.cn/zefg/gjfg/201201-1201201171974866shtml2012-2.23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Page4of4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总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回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打印关闭窗口zefg2012061201203171974866.shtml2012-2-238Y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Page4of4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总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回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打印关闭窗口zefg2012061201203171974866.shtml2012-2-238Y弥勒市新哨镇永红村水果蔬菜大棚项目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结果公告1.项目编号:永道招ML-2023-040二、项目名称:弥勒市新哨镇永红村水果蔬菜大棚项目项目三、成交信息供应商名称:云南衡工建筑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双河小区吉庆路10号成交金额(元):2890600.00元4.主要标的信息工程类项目名称:弥勒市新哨镇永红村水果蔬菜大棚项目项目施工范围:项目位于弥勒市新哨镇永红村村民小组东侧,弥勒市新哨镇永红村水果蔬菜大棚项目,一区大棚(单体)21376.00m²,二区大棚(连体)15488.00m²,砂石道路面积1797.50m²,排水沟总长3135.09m,其中:砖砌排水沟(宽0.3m×深0.4m×长2442.5m), 混凝土排水沟(宽0.5m×深0.6m×长692.59m)相关工程,详工程量清单。施工工期:90日历天项目经理: 赵思清执业证书信息:云2532019202115056五、评审专家名单:李爱兰(组长)、栾益忠、严森、周飞龙、汪春梅(采购人代表)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国家计委文件价格[2002]1980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由成交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23000元。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八、其他补充事宜无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弥勒市搬迁安置办公室地址:弥勒市髯翁西路延长线便民服务中心综合楼联系方式:方海俊18187037399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红河永道工程项目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弥勒市弥阳镇湖泉和境B34联系方式:杨珩琰18187384448附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云财规【2022】13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弥勒市搬迁安置办公室(单位名称)的弥勒市新哨镇永红村水果蔬菜大棚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弥勒市新哨镇永红村水果蔬菜大棚项目(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_云南衡工建筑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62人,营业收入为7575714.41万元,资产总额为21824890.21万元1,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注:1、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相关规定订立劳动台同的从业人员砖商单位全称(加盖公章):云南衡工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2023年12衡兴印品"出零不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Page1of4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收部工信部联企业C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千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0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htpjhwww.wogp-g0w.cn/zcfg/gfg/201201320120171974866.shtml2012-2-2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Page2of4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8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v.cn/zcfg/gjg/201201-1261201171974866.shm2012-2-23美城新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Page3of4(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共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8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gp-pov.cn/zefg/gjfg/201201-1201201171974866shtml2012-2.23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Page4of4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总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回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打印关闭窗口zefg2012061201203171974866.shtml2012-2-238Y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Page4of4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总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回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打印关闭窗口zefg2012061201203171974866.shtml2012-2-238Y弥勒市新哨镇永红村水果蔬菜大棚项目磋商文件招标编号:永道招ML-2023-040招标人:弥勒市搬迁安置办公室,(盖章)招标代理人:红河永道工程项目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盖章)日期:2023年12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三章磋商评审办法第四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第五章采购需求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弥勒市新哨镇永红村水果蔬菜大棚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弥勒市新哨镇永红村水果蔬菜大棚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网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12月20日08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永道招ML-2023-0402.项目名称:弥勒市新哨镇永红村水果蔬菜大棚项目3.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4.预算金额:2980739.40元5.最高限价:2980739.40元6.建设内容:项目位于弥勒市新哨镇永红村民小组东侧,弥勒市新哨镇永红村水果蔬菜大棚项目,一区大棚(单体)21376.00m²,二区大棚(连体)15488.00m²,砂石道路面积1797.50m²,排水沟总长3135.09m,其中:砖砌排水沟(宽0.3m×深0.4m×长2442.5m),混凝土排水沟(宽0.5m×深0.6m×长692.59m)相关工程,详工程量清单。★注:投标人须对所有清单项进行投标报价,不得缺项漏项,否则按不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处理,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7.工期:90日历天;8.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质量验收规范及标准,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争性磋商。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申请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国、地)或三证合一证明文件。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三年(2020—2022年)中任意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若成立时间不足1年或无上述材料的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书或相关证明。(注:新成立企业无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的提供情况说明,此项要求可不列入废标条款。若未经审计的公司可提供公司内部自行编制的财务报表)。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提供缴税所属时间在2022年09月至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3个月的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依法免税的,应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文件;(新成立公司提供情况说明);(2)提供2022年09月至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款凭证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新成立公司提供情况说明)。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函。1.6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条件:(1)供应商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云南省政府采购网(www.yngp.com)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磋商申请人,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包的政府采购活动。(3)本次磋商不接受联合体磋商申请。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扶持中小企业政策:针对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工程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中小企业须提供本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磋商申请人要求:磋商申请人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且能从事资质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项目做出承诺。3.2项目负责人要求:拟任本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年检合格);拟派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证注册单位需与磋商申请单位名称一致。(需提供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打印时间为本项目磋商公告发布之日以后)。4.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三、获取采购文件3.1时间:2023年12月08日至2023年12月15日(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每天上午08:00时至11:30时,下午14:00时至17:30时(北京时间);3.2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3.3网上获取:凡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并通过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在网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供应商如之前已在云南CA在线数字证书办理网进行过注册并办理过企业数字证书(CA)的,直接绑定即可,无需重复办理。供应商通过CA证书获取采购文件的视为合法获取了项目采购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3.4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4.1截止时间:2023年12月20日08时00分(北京时间)(从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4.2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注:①供应商应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响应文件,并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并于开标当日在系统上等待通知最后报价。五、开启1.时间:2023年12月20日08时00分(北京时间);2.地点:红河永道工程项目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弥勒业务部(弥勒市弥阳镇湖泉和境B34)。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公告发布媒介本次采购公告同时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上发布,供应商应在递交投标文件前随时查看,以获取最新信息。因供应商未及时查看网站信息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负。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内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采购人名称:弥勒市搬迁安置办公室地址:弥勒市髯翁西路延长线便民服务中心综合楼联系人:方海俊电话:18187037399采购代理机构:红河永道工程项目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弥勒市弥阳镇湖泉和境B34联系人:杨珩琰电话:181873844482023年12月07日第二章磋商须知一、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项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采购人弥勒市搬迁安置办公室2项目名称弥勒市新哨镇永红村水果蔬菜大棚项目3项目地点弥勒市新哨镇永红村民小组东侧4预算资金(最高限价)2980739.40元5采购范围项目位于弥勒市新哨镇永红村民小组东侧,弥勒市新哨镇永红村水果蔬菜大棚项目,一区大棚(单体)21376.00m²,二区大棚(连体)15488.00m²,砂石道路面积1797.50m²,排水沟总长3135.09m,其中:砖砌排水沟(宽0.3m×深0.4m×长2442.5m),混凝土排水沟(宽0.5m×深0.6m×长692.59m)相关工程,详工程量清单。6计划工期90日历天7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质量验收规范及标准,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8标段划分本项目为1个标段9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0磋商申请人资质要求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条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1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12磋商评审方式□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13磋商有效期90日历天(从磋商截止之日算起)14是否接受联合体不接受15踏勘现场不组织,自行踏勘;16磋商预备会不召开,如有疑问请各磋商申请人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单位以书面答疑方式回复所有磋商申请人。17分包不允许18偏离允许,供应商可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条件上,作出正偏离的承诺(如工期提前、质量标准提高,处罚额度增大等)19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招标单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答疑书、补遗书或通知等。20磋商申请人要求澄清磋商截止时间5天前20.1磋商申请人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和方式时间:发出后1个工作日内供应商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获取澄清,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0.2磋商申请人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的时间和方式时间:发出后1个工作日内供应商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s://www.zcygov.cn/)获取修改,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修改。21磋商报价方式人民币含税价(元),完成本项目的所有费用22磋商保证金额磋商保证金的金额:根据《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本项目可以收取保证金59600.00元,为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通知》(云发改交易管理〔2023〕397号),本项目收取投标保证金20000.00元。磋商保证金的递交形式为:支票、汇票、本票、银行转账、保函、保证保险。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供应商使用保险/保函替代磋商保证金,供应商可登录【红河州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平台】进行了解。直达链接:https://jinrong.zcygov.cn/luban/finance/honghe磋商保证金收款单位:收款单位:红河永道工程项目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自明珠支行账号:53050166635100000825联系人:可丰玮联系电话:159-8715-2007保证金注意事项:A、银行转账方式提交保证金的要求1、保证金的缴纳由磋商申请人从法人基本账户中一次性全额转账到红河永道工程项目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保证金专用账户,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缴纳。2、在缴纳磋商保证金时,应在电汇或转账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当项目名称字数超出限制范围无法备注时,则简写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否则磋商保证金一律无效,责任由磋商申请人自行承担。3、磋商保证金凭证以保证金交纳回执为准。4、磋商保证金在递交磋商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不全额到指定账户的、未递交磋商保证金的、未按以上要求提交的,视为放弃投标,磋商申请文件按无效处理。B、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证保险方式提交保证金的,以相关凭证为准。磋商保证金的退还时间:磋商保证金的退还时间:未成交的磋商申请人的磋商保证金在确定成交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人按磋商文件规定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23磋商响应文件份数政采云平台递交电子版响应文件壹份(注: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须提供纸质版响应文件一正一副)24磋商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磋商时间:2023年12月20日08时00分。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25磋商时间及地点磋商时间:2023年12月20日08时00分。地点:红河永道工程项目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弥勒业务部(弥勒市弥阳镇湖泉和境B34)。供应商无需到达现场,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开启响应文件。26评审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详见第三章“磋商评审办法”27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7.1磋商文件编制依据本磋商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27.2采购代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1、本项目招标代理咨询服务费参照发改价格[2015]299文规定,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代理报酬以成交金额为计费基数进行计算,由成交人支付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费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由成交人支付。2、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次磋商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27.3其他未尽事宜本采购文件未尽事宜,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二、磋商须知1.总则1.1适用范围本磋商文件适用于本项目的磋商评审、确定成交人、验收、合同履约、付款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2磋商方式本次磋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1.3磋商费用磋商申请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次磋商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次磋商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招标代理咨询服务费参照发改价格[2015]299文规定,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代理报酬以成交金额为计费基数进行计算,由成交人支付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1.4磋商纪律1.4.1磋商响应文件制定的报价等内容是磋商小组评审的依据,磋商申请人应对磋商响应文件负全部责任。当成交后由于成交人的责任而发生费用增加和服务期延长的,均由磋商申请人自行负责,并不得提出调整原磋商响应文件内已定的报价、合同主要条款等磋商响应文件及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内容。1.4.2磋商申请人参加磋商会议的人数为1~3人,其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准时到会,迟到、中途无故退场或不参加会议的,取消磋商资格。1.4.3参加磋商各方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纪,严守未公开的一切机密。1.4.4磋商申请人成交后,采购人若发现项目负责人与磋商响应文件不符或项目负责人忽视服务质量、进度及保密规定等,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另选服务单位,一切责任由成交方负责。2磋商文件2.1磋商文件的组成⑴竞争性磋商公告;⑵磋商须知;⑶磋商评审办法;⑷磋商响应文件格式;⑸采购需求。2.2磋商文件的澄清2.2.1磋商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或异议,应在磋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问要求澄清磋商文件,截止时间后的澄清要求不予受理。2.2.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答复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磋商申请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磋商截止时间不足5日,澄清内容可能影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2.2.3当磋商文件的澄清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2.3磋商文件的修改2.3.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修改的,于磋商文件要求递七、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磋商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表我公司全权办理本次竞争性磋商、确定最终报价、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及合同。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磋商申请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日期:,年月日附: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八、磋商保证金提供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九、财务状况提供近三年(2020—2022年)中任意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若成立时间不足1年或无上述材料的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书或相关证明。(注:新成立企业无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的提供情况说明,此项要求可不列入废标条款。若未经审计的公司可提供公司内部自行编制的财务报表)。十、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十一、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1)提供缴税所属时间在2022年09月至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3个月的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依法免税的,应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文件;(新成立公司提供情况说明);(2)提供2022年09月至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款凭证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新成立公司提供情况说明)。十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致:(招标代理公司)本人以,(磋商申请人全称)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郑重承诺:我公司具有履行合同要求的专业技术能力,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若在本次项目的招投标全过程中,被查实我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上述承诺不属实,或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属实或不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则采购人有权取消我公司的投标及中标资格,且我公司将无条件承担由此给本次招标活动带来的一切后果(包括经济损失)。特此声明。磋商申请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十三、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供应商自行承诺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云南省政府采购网(www.yngp.com)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提供书面声明)。十四、承诺书本单位参与,项目的供应商,现作如下承诺:1、所提供的一切材料真实、有效、合法。2、不与其他供应商串通竞争性磋商,不损害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3、不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串通竞争性磋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4、不向采购人、磋商小组、监督人员贿赂。5、不扰乱竞争性磋商活动正常秩序。6、不进行虚假恶意投诉。7、如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被查处的,不干预案件查处。如出现上述行为,本供应商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接受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磋商申请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技术部分一、项目管理机构㈠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职务姓名职称工作年限执业或执业资格证明执业或执业资格证明执业或执业资格证明执业或执业资格证明已完成项目(工程)情况已完成项目(工程)情况职务姓名职称工作年限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项目数主要项目名称㈡主要人员简历表“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负责人应附注册建造师证书、身份证复印件;项目技术负责人应附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项目专职安全员应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复印件。姓名年龄学历学历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年毕业于学校专业年毕业于学校专业年毕业于学校专业年毕业于学校专业年毕业于学校专业主要工作经历主要工作经历主要工作经历主要工作经历主要工作经历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发包人及联系电话二、技术部分评审资料根据“第三章磋商评审办法中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要求,自拟格式编制内容。三、其他材料㈠磋商申请人类似项目业绩情况表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总投资金额(元)项目参加人员完成日期注:若有则提供近三年以来(2020年至今)承担过类似工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不作为废标依据。磋商申请人:(盖单位公章)磋商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填表时间:年月日㈡磋商申请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注:需加盖单位公章。附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云财规【2022】13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注:1、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相关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磋商单位全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2:最终磋商报价表(第二轮报价)磋商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序号内容内容内容1磋商报价小写(元)大写(元)1磋商报价2工期承诺3质量承诺4磋商保证金(元)5备注注:1、报价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2、磋商报价方式:以总价的方式进行报价;3、最终报价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政采云系统直接填报或上传报价附件。磋商报价高于采购控制价时,为废标。最终报价不得高于第一次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采购人不承诺最低价成交。磋商申请人:(盖单位公章)磋商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填表时间:年月日第五章采购需求一、项目概况1.项目编号:永道招ML-2023-0402.项目名称:弥勒市新哨镇永红村水果蔬菜大棚项目3.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4.预算金额:2980739.40元5.最高限价:2980739.40元6.建设内容:项目位于弥勒市新哨镇永红村民小组东侧,弥勒市新哨镇永红村水果蔬菜大棚项目,一区大棚(单体)21376.00m²,二区大棚(连体)15488.00m²,砂石道路面积1797.50m²,排水沟总长3135.09m,其中:砖砌排水沟(宽0.3m×深0.4m×长2442.5m),混凝土排水沟(宽0.5m×深0.6m×长692.59m)相关工程,详工程量清单。★注:投标人须对所有清单项进行投标报价,不得缺项漏项,否则按不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处理,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7.工期:90日历天;8.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质量验收规范及标准,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二、工程量清单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磋商预算,磋商预算总价须与一次磋商报价一览表磋商报价一致。招标工程量清单另附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水果蔬菜大棚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