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公社全过程代建中标结果公示(桐庐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2023)



项目名称:

桐庐雁栖国际青年人才公社全过程代建

项目代码:

2212-330122-04-01-606085

招标人:

名称:桐庐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

名称:浙江乾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凤川街道洋洲南路199号

地址:

联系人:王润铧

联系人:王伟伟

电话:15967132153

电话:15888994065

标段(包)名称:

桐庐雁栖国际青年人才公社全过程代建

标段(包)编号:

A3301220150508923001291

中标人:

合同价款:

工期(或服务期、交货期):

质量承诺:

项目负责人:

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中天美好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坤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70162.0876万元

36个月

合格

韩大恩

签约时间:

2023年12月13日

合同期限:

1080

行政监督机构:

桐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话:

0571-89545851

合同备案意见:

同意

相关附件:

【2.桐庐雁栖国际青年人才公社全过程代建总包代建合同书.pdf】

总包代建合同书产项目名称:桐庐雁栖国际青年居才公社舍程代建同委托单位(印章):桐盾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总包代建单位(印章)中天美好集团有限公司(代建方)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施工方)浙江华坤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联合体设计方)一2013年12月13日桐庐县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编号合同签订见证专用章2033QD7202323501520L3第:12川3222sq同合编号桐庐县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签订见证专用章72023第:12川3sq222总包代建合同书委托人:桐庐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受托人:中天美好集团有限公司(代建方)、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施工方)、浙江华坤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联合体设计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及参照《桐庐县拆迁安置房全过程代建开发实施办法》,为保证政府投资总包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项目概况本项目全过程代建为桐庐雁栖国际青年人才公社全过程代建,具体概况如下:建设地点为桐庐县北至白云源路、南至云栖中路、东至梅林路、西至石马路。;本项目估算总投资约119068万元。建设规模:暂定总建筑面积195628平方米(注:该面积仅做报价使用),地上面积约为146805平方米,地下面积约为48823平方米。容积率:约2.84,建筑密度:约27.57%,绿地率:约31.67%,建筑高度小于80米。建设内容包括新建1幢商务办公楼、1幢企业高管公寓、3幢中高端人才公寓、1幢企业员工宿舍及裙房等。装修面积83183平方米,对应2#楼、5#楼、6#楼中高端人才公寓、3#楼企业高管公寓、4#楼企业员工宿舍、1层及地下室电梯厅及门厅的精装修,不含底商。办公建筑、商业建筑、酒店式公寓装修不在此次装修范围内(装修主要包括地面、墙面、衣柜、吊顶、卫生间、洁具等,不含家具、电器等(含空调设备,不含油烟机))。二、总包代建工作范围及内容桐庐雁栖国际青年人才公社全过程代建,即从项目建议书后开始,除征地拆迁、监理、场内综合管线迁改、前期政府配套、物业维修基金、审计、勘察外,可行性研究等前期手续办理,工程设计、设计实施及管理,工程实施及管理,工程设备、材料采购及管理,大市政配套工程实施及管理,组织竣工验收、专项工程报验完成及后续大证办理移交,确保项目达到交付标准,直至质量缺陷期结束,本项目三通一平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完成。本项目确保达到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二星级绿色建筑的要求,申报并获得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代建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项目建设需要与各职能部门沟通协调。2)办理项目涉及的报审报批等各类手续。3)负责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策划、日照分析、交评、环评等。4)1组织工程勘察、勘察外业见证、设计、设备和材料采购等的发包或招标工作。5)向招标人提供全面的技术咨询服务,参与合同谈判与签订。6)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概念性方案负责优化设计,核查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等工作。7)负责项目所有合同管理,按照所签订的合同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协调各单位之间的关系。8)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全过程科学管理统一管理和控制,涉及文物、环境、绿化等其他需要保护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在工程建设期间做好投资控制和工程设计签证。9)编制项目实施用款计划、工程进度计划报招标人审批,做好工程进度报表的审核、签证,按月向招标人上报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情况。10)根据工程进度和约定向相关单位及时支付和结算资金。11)工程建设过程中,在招标人授权范围内对单项工程进行局部调整或变更,重大调整或变更报招标人审核,并报原审批单位批准。12)负责工程预算核对、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报招标人审核及相关部门审定。13)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分户检验、专项验收、竣工验收;负责完成竣工备案、配套确认等工程;按合同约定向招标人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办理项目权属登记手续;落实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及时处理因施工质量等引起的各类投诉。办理权属登记,负责编制竣工档案并移交招标人。14)按照工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代建开发各个环节建立健全有关档案;负责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和移交城建档案馆等工作;负责在办理工程移交时一并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招标人和有关部门移交。15)中标人实施项目代建开发管理过程中,应自觉依规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考核、审计等监督管理。16)全过程BIM模块化管理。17)工程保修期管理,以及业主委托的其他工作。三、总包代建项目管理目标1、工程质量标准:确保项目质量一次性达到国家验收标准,整体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总包代建要求:前期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程序办理;设计质量要求: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标准;施工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上述规定以国家颁布的最新标准为准。)2、总包代建期限要求:项目开发周期分开工前期阶段、项目工程实施阶段、工程验收结束备案大产权办理阶段,项目总工期36个月;其中开工前期阶段3个月,项目工程实施阶段总计30个月,以开工报告为准至工程验收合格达到交付标准止(指工程通过规划、消防、交警、绿化验收),工程验收结束备案大产权办理阶段3个月。注:本项目计划开工时间2024年2月25日之前,具体以开工报告时间为准。3、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受托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2例》和地方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建设全过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达到市级“标化”工地要求。4、变更范围:(1)委托人要求发生变化,提出规模、功能和标准的变动;(2)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发生的变化;(3)不可抗力。双方根据本项目特点,商定的其它变更范围:本工程为总包代建项目,因受托人自身原因产生的变更联系单均不影响总造价、周期因委托人指示的工程变更(以委托人通过监理工程师发出的规模性、功能性变更或标准的工程变更联系单为标志,以按本合同审查通过的施工图为参照)导致本项目同口径实际费用发生变化的,调整合同价(最终以审计决算为准)。四、全过程代建开发费用合同金额(暂定):70162.0876万元,大写为人民币_柒亿零壹佰陆拾贰万零捌佰柒拾陆元整。本工程最终结算总包代建费=建设工程实测绘总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单价元/m,最终以结算审计为准。注:若合同金额与按建筑面积单价计算的实际金额不一致,以总建筑面积×单价为准。3明细如下:总包代建费报价构成明细表序号内容计算基数单价(元/平方米)暂定金额(元)备注1桐庐雁栖国际青年人才公社全过程代建建安造价(单方)195628m2855558517940最高限价为3031元/平方米2桐庐雁栖国际青年人才公社全过程代建大市政配套工程费195628m220039125600暂按200元/平方米计入报价3桐庐雁栖国际青年人才公社全过程代建装修建安造价(单方)83183m2941.978350068最高限价1000元/平方米。人才装修主要包括地面、墙面、衣柜、吊顶、卫生间、洁具等(不含家具、电器等(含空调设备不含油烟机)。4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195628m²50.99957465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单价不得超过54元/m(已刨除概念性方案和勘察费用)。最终费用结算按建筑面积按实调整。5代建管理费195628m²80.115669803代建管理服务费最高限价单价不得超过85元/m,最终结算按建筑面积按实调整。6最终报价合计//7016208764注:桐庐雁栖国际青年人才公社全过程代建中的大市政配套工程费(包含永久水、电、移动、华数、电信、二次供水、管道煤气、充电桩配电箱(含电表箱)等职能单位实施项目的委托及管理)均暂按200元/平方米计入报价,大市政配套工程最终费用按实调整结算。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1、双方认可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2、委托总包代建合同书3、合同条款4、附加条款5、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询标纪要6、国家建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进行解释。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受托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协助受托人完成总包代建工作。八、受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总包代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总包代建任务。九、本合同1式30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陆份,受托人各执陆份,监管部门、交易中心及代理公司各执1份。十、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协商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一、未尽事宜另行协商。5好委托人(签章):桐庐科技创新产业受托人(代建方章)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天美好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金章法定代表火u2284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教工路支行帐号:地址:邮编:电话:受托人(联合体施工方)(签章):受托人(联合体设计方(签章):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华坤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所传真:传真:057128930820d8。。。8862开户银行:杭州银行文创支行43邮编:电话:本合同签于2033年|2月136第一部分:合同条款第一章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第一条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总包代建的项目。(2)“委托人”是指代表政府委托总包代建任务,并对总包代建项目提出要求,对总包代建项目相关各方行使综合监督管理权利,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的一方。(3)“受托人”是指按照总包代建合同约定承担总包代建项目组织建设工作的一方。(4)“项目管理部”是指由受托人组建实施具体总包代建工作的机构。(5)“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受托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6)“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的总包代建工作。(7)“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在委托总包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原因,使总包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8)“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原因暂停或终止总包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总包代建业务的工作。(9)“日(天)”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11)“专业工作单位”是指委托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总包代建、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12)“咨询费”是指可研、交评、环评、日照分析、节能评估、各专业图纸审查费等。(13)“检测费”是指桩基检测、防雷检测、环境检测、节能检测、消防检测、水质检测、基坑检测、沉降观测等检测费用。(14)“项目管理服务费”是指代建管理费、咨询费、检测费等。(15)“工程设计费”是指基坑围护、建安工程、智能化、市政景观、幕墙、公共部位精装修、大市政配套、交通标志等设计费。(16)“建安工程费”是指基坑围护与土方工程、土建、PC构件深化设计及施工、空气源热水系统、抗震支架、雨水回收系统深化设计及施工、装饰装修、消防、幕墙、电梯、空调、智7能化、市政景观工程、交通标志标牌等工程费用。(17)“大市政配套工程费”是指包括自来水、电力、燃气、通讯、数字电视、工程施工费用。第二条合同适用的法律及总包代建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等,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当与合同有关的法律及总包代建依据发生变化导致影响总包代建合同效力及履行可能性的,由合同各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自动终止,各方对此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第二章合同各方的权利委托人权利第四条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赔偿因未能履行总包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总包代建期限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第五条委托人享有总包代建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和检查权,可随时派员检查工程管理的所有情况,并有权对受托人的工程管理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同时参与工程质量监督,参与项目中间验收、竣工验收;有对工程建设资金拨付的审核权。第六条委托人有权提出工程变更内容与指令;有权对工程设计内容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并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设计成果提出变更建议要求;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按照相关制度进行核准;对成本、总包代建期限、设计等变更事项拥有决策权。第七条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第八条委托人有权对偏离经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的情况提出意见,并按相关规定要求予以纠正。第九条委托人监督受托人组织的设计、工程总承包及材料设备的招标工作。第十条委托人有权拒绝受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受托人权利第十一条对委托人已完成初步设计的工程,受托人应与委托人、设计单位签订三方管理协议,由受托人负责设计单位的工作进行管控(仅限设计已完成招标项目),并对设计费进行审核8及支付。第十二条受托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超出初步设计批复的变更要求。(特殊原因除外)第十三条受托人有权取得总包代建报酬项目总包代建费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总包代建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具体包括设计费、建安工程费、大市政配套工程费、项目管理服务费等。第十四条受托人可按合同约定获得总包代建期限奖励本项目提前竣工不奖励。第三章合同各方的义务与责任委托人义务与责任第十五条根据总包代建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额,提供详细的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第十六条负责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及相关报批手续;第十七条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并按总包代建合同约定支付和结算资金;第十八条负责项目设计全过程决策;第十九条负责项目三通一平、临时围墙,并将项目净地移交受托人;第二十条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监督代建单位对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进度的管理。第二十一条为受托人办理(与总包代建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提供必要的资料与协助。第二十二条负责与受托人、已完成招标的设计单位签订三方管理协议,授权受托人负责对设计单位的管理。第二十三条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总包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受托人负责将项目移交委托人,委托人无条件接收。第二十五条委托人发现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方面问题,须通过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向受托人发出整改指令。委托人的指令、通知除特殊情况,须以书面形式由委托人代表签字后交给受托人,受托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委托人的授权代表:第二十六条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在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认可意见书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9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第六十条当受托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总包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在取得其他各方同意后,经各方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六十二条受托人与委托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工程结算,受托人履行项目保修期责任收到总包代建费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第五章争议、索赔和免责第六十三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相关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约定如下:向总包代建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四条合同各方有权就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第六十五条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项目总包代建连续,保护好已完项目:(1)双方协议停止总包代建;(2)本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3)调解要求停止总包代建,且为双方接受;(4)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总包代建;(5)法院要求停止总包代建。第六十六条因政策因素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时,合同各方通过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或出现较大偏离建设工程客观规律的情况,或政策原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托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委托人应协助受托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受托人向委托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受托人应每天向委托人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总包代建期限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5(1)项目本身的损害、因项目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总包代建场地用于总包代建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双方协商解决;(2)委托人和受托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受托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受托人承担;(4)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5)延误的总包代建期限相应顺延。第六十八条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第二部分:其他条款第六十九条工程设计变更委托人对工程建设的变更要求,应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发出变更通知。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督促设计单位提供相应的修改图纸和说明,并根据需要报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第七十条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委托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第七十一条竣工验收交付1、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受托人应在15日内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2、工程竣工一次验收合格,竣工日期为总包代建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如未能一次验收合格,则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验收合格后受托人督促各总包代建方在30天内向委托人移交工程及竣工图等档案资料,并移交承建档案馆,取得档案移交确认书,并在90天内将项目交付委托人使用。3、受托人应负责组织完成项目建筑面积的实测工作,并取得经区房管局确认的建筑面积测绘成果。4、受托人应根据各职能部门对施工图的审批意见,做好相关落实工作,并完成人防、消防、环保、交警、绿化、规划等各项验收工作,取得相关验收合格证(意见书)。5、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备案表》后办理交付手续给委托人。6、受托人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完工产品的成品保护工作。第七十二条工程概预(算)管理、竣工结算及财务决算161.预算编制及审核:代建开发的工程施工图通过图审之日起三个月内按本造价体系约定的预算编制口径招标代理公司编制预算,并提供完整的书面报告交由招标人委托第三方造价审计单位进行预算审核。预算经第三方造价审计单位审核后,折算成单方造价不得低于甲方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建安费单方招标控制价。(1)审核后折算成单方造价如低于甲方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建安费单方招标控制价时,要求乙方进行限额设计,可以对精装修、幕墙、室外景观绿化工程及设备、材料、重要部位等提高设计标准,直到预算造价达到甲方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建安费单方招标控制价为止。(2)审核后折算成单方造价如高于甲方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建安费单方招标控制价时,高于部分由乙方承担;如投标人要优化设计的,在满足了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稳定性及强度等设计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应优先优化结构部分。(3)乙方对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预算审核报告书有异议的,一个月内完成预算核对工作。2.工程结算审计: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结算审核,根据竣工图纸按实计算工程造价,如建安造价(单方)高于最高限价3031元/m,装修部分造价(单方)高于最高限价1000元/m,建安费部分和装修部分按投标造价一次性包干结算(大市政配套除外),如建安造价(单方)低于最高限价3031元/m,装修部分造价(单方)低于最高限价1000元/m2,最终结算单方造价应按审定单方造价乘以(1-投标下浮率)结算;设计费、代建管理费按招标文件条款约定执行,材料、人工调差按实际计入调整。注:建安费部分投标下浮率是指1-投标建安单方造价除以最高限价3031元/m,装修部分投标下浮率是指1-投标单方造价除以最高限价1000元/m。3.财务决算:若乙方无造价咨询资质的,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总费用的竣工决算,报甲方审核。4.其他约定:4.1大市政配套根据实际情况按实进行结算。4.2施工图完成后,招标代理公司开展预算清单编制工作,由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预算审核,审核结果作为施工过程月进度款支付的依据之一。4.3结算时间:乙方应在竣工验收完成后三个月内上报结算资料,甲方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审核。174.4造价体系政策性文件:国家或地**府颁发的相关调价或调整政策为参考依据,最终按桐庐县相关部门的政策文件执行。4.5工程价格预结算审计按浙价服【2009】84号文件相关条款执行。第七十三条违约1、当发生下列情况时,视为委托人违约:(1)委托人不按时支付总包代建费;(2)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3)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受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总包代建期限。2、当发生下列情况时,视为受托人违约:(1)因受托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日期;(2)因受托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3)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因受托人原因总包代建期限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受托人应采取返工、修理等补救措施,导致延误总包代建期限的,按上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第七十四条保险1、受托人应要求承包商在为项目提供设备、材料或服务期间根据法律、设备供应合同、材料供应合同和总包代建合同的规定购买相应的保险,并向委托人提交已购买保险的证明文件(“保险证明文件”)。2、当保险证明文件项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受托人应根据保险证明文件的要求,促使投保的承包商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护现场,并要求其及时办理索赔及其他手续。3、受托人应为其用于本项目的管理服务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保险。受托人履行本合同期间所发生的伤亡均由总包代建人自行负责,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七十五条合同解除1、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18(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3、一方依据1、2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报有关部门同意,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条款第六十三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合同解除后,受托人应妥善做好已完成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委托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总包代建场地。委托人应为受托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负责。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5、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七十六条其他需要明确事宜1、本项目部分前期工作业主已签订合同,由业主另行支付不包含在代建管理费中。19委托人(签章):桐庐科技创新产业受托人(代建方)!(签章):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中天美好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教工路支行帐号:地址:1I.邮编:主口电话:E受托人(联合体施工方)(签章):受托人(联合体设计方)(签章)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华坤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传真:传真:浙喜林开户银行:杭州银行文创支行迎光0095662本合同签于2013年12月12日20工程质量保修及管理书委托人(全称):桐庐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受托人(全称):中天美好集团有限公司(代建方)、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施工方)、浙江华坤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联合体设计方)为保证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经委托人、受托人协商一致后签定本工程质量保修及管理书。受托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及管理服务责任。、工程质量保修及管理服务范围和内容具体质量保修及管理服务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二、质量保修及管理服务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_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市政景观绿化保修期为贰年;质量保修及管理服务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及管理服务责任1、属于保修及管理服务范围内容的项目,受托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受托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授托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受托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受托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21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项目建安工程费和项目管理服务费结算价的1.5%作为质保金,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退还(质保金不计息)。本工程质量保修及管理书由委托人、受托人共同签署,作为总包代建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委托方(公章):A受托方(代建方)(公章):桐庐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中天美好集团有限公司012210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2036年12月13日受托方(联合体施工方)(公章):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203年1月1322廉政责任书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委托人桐庐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与受托人中天美好集团有限公司(代建方)、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施工方)、浙江华坤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联合体设计方)(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工程总包代建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外的材料和设备。第三条乙方的义务(一)乙方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赔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二)乙方不准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23(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参加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筑市场的处罚。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第七条本责任书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总包代建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八条合同甲、乙双方各热送交双方监督单位各一份。甲方单位:桐庐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投P乙方单位(代建方):中天美好集团有限公司(盖章)资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皖A273202年1乙方单位(联合体施工方):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盖章)TOM法定代表人:203年12月13日330132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人才公社全过程代建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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