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护理服务中标结果公示(夏河县民政局2023)



夏河县分散供养特困对象购买居家养老护理服务项目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
306001JH623027003
二、项目名称
夏河县分散供养特困对象购买居家养老护理服务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标包
是否废标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联系地址
中标金额(万元)
评审报价/评审得分

包1

甘肃中羚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工信局大厦 608 室
95.82
99.99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供应商名称
名称
服务时间
服务要求
服务标准
服务范围

甘肃中羚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居家养老护理服务
按照合同要求执行
按照合同要求执行
按照合同要求执行
按照合同要求执行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标段
专家

包1
刘占龙,刘文艳,卢运华,郭光明,陈花(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计委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规定的计费标准计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收费金额:1.44万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夏河县民政局
地 址:夏河县拉卜楞镇扎西盖热合02号
联系方式:0941-712181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甘肃华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甘南州合作市腊子口路谷康家园2号楼2单元1202室
联系方式:1537940734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马维
电 话:0941-7121815

附件下载

夏河县分散供养特困对象购买居家养老护理服务项目招标文件.pdf 开标一览表.pdf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公告审查表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名称夏河县分散供养特困对象购买居家养老护理服务项目采购形式采购形式分散采购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采购预算96万元采购人名称采购人名称夏河县民政局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甘肃华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专业类3人经济类1人招标人代表:1人谈判、询价小组组建方案专业类:人经济类:人招标人代表:人招标采购公告指定发布媒体招标采购公告指定发布媒体甘肃政府采购网甘南藏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网供应商资质(资格)条件及要求供应商资质(资格)条件及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1)投标人须为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投标人须为未列入“中国裁判文书网”行赔犯罪记录名单,方可参加项目的投标。以(网站: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附件:1.本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原件;2.本采购项目主要技术参数及分项预算表(需加盖采购人公章);3.拟发布招标采购公告(需加盖采购人及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公章)。附件:1.本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原件;2.本采购项目主要技术参数及分项预算表(需加盖采购人公章);3.拟发布招标采购公告(需加盖采购人及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公章)。附件:1.本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原件;2.本采购项目主要技术参数及分项预算表(需加盖采购人公章);3.拟发布招标采购公告(需加盖采购人及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公章)。附件:1.本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原件;2.本采购项目主要技术参数及分项预算表(需加盖采购人公章);3.拟发布招标采购公告(需加盖采购人及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公章)。附件:1.本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原件;2.本采购项目主要技术参数及分项预算表(需加盖采购人公章);3.拟发布招标采购公告(需加盖采购人及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公章)。采购代理机构初审意见负责人:(公章)203年12月7日负责人:(公章)203年12月7日负责人:(公章)203年12月7日负责人:(公章)203年12月7日采购人复审意见负责人公年1月负责人公年1月负责人公年1月负责人公年1月备注:本表一式肆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同级政府采购办和州县(市)交易中心各执一份,-1-甘南州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项目名称:夏河县分散供养特困对象购买居家养老护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XHZC2023-GK47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采购单位:夏河县民政局采购代理机构:甘肃华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目录第一章综合说明………………………………………………………2第二章投标须知………………………………………………………9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19第四章合同主要条款………………………………………………105第五章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108第六章开标程序及评标办法………………………………………128附件:财库【2011】181号和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140-3-第一章招标公告夏河县民政局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甘南州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ggzyjy.gnzrmzf.gov.cn)夏河县电子招投标系统免费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12月28日15: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XHZC2023-GK47项目名称:夏河县分散供养特困对象购买居家养老护理服务项目预算金额:96.0万元最高限价:96.0万元采购需求:为全县分散供养特困对象提供关爱探视、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健康管理、紧急救援等上门居家养老服务。(具体参数详见招标文件)合同履行期限:按照合同要求执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投标人须为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方可参加项目的投标。(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投标人须为未列入“中国裁判文书网”行贿犯罪记录名单,方可参加项目的投标,以(网站: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5%的扣除。(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5%的扣除。(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15%的扣除。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4-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3年12月9日至2023年12月15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至11:59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甘南州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gnzrmzf.gov.cn)夏河县电子招投标系统。方式:甘南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点击“我要投标”,并在线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售价:免费获取招标文件。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2023年12月28日15:00分(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地点:在甘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甘肃文锐电子交易网络有限公司“网上开评标系统”中上传提交;(上传方法详见“网上开评标系统”右上角“系统使用帮助”)。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凡是拟参与甘南州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供应商须先在甘南州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可选择“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登录方式或数字证书方式参与投标。注册用户程序:首先登陆甘南州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gnzrmzf.gov.cn),其次点击网站右上方“用户注册”,选择用户角色,填写相关信息,最后点击注册。要办理数字证书的请在甘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购买数字证书(购买时携带的相关资料点击网站右上方“证书申请”栏下载获得,证书须携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注:若有疑问,请电话咨询:0941-8211110)。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夏河县民政局地址:夏河县拉卜楞镇扎西盖热河02号联系方式:0941-712181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5-名称:甘肃华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腊子口路谷康家园2号楼2单元1202室联系方式:15379407343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马维电话:0941-7121815-6-二、投标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采购单位名称夏河县民政局2招标项目名称夏河县分散供养特困对象购买居家养老护理服务项目3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4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5采购人采购人:夏河县民政局地址:夏河县拉卜楞镇扎西盖热河02号联系人:马维联系电话:0941-71218156代理机构名称:甘肃华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腊子口路谷康家园2号楼2单元1202室联系人:申芳琴联系电话:153794073437采购项目预算玖拾陆万元整(¥:960000.00元)8最高限价玖拾陆万元整(¥:960000.00元)9文件获取截止时间2023年12月15日23:59分(北京时间)10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期限招标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1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2开标时间2023年12月28日15:10分(北京时间)13资格审查开标后,采购人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导致其投标无效。14政府采购政策支持1.中小企业折扣: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5%的扣除。须提供由省级及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1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4.投标人提供产品如是环境标志产品,应列入财政部、环保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中公布的清单。注:施行优先采购的产品按照优先采购执行。如是节能产品,应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中公布的清单。注:施行强制采购的产品按照强制采购执行。(需提供该产品所在的环保或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页)1)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以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标注\"★\"的产品为准。2)上述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指采购公告发布时最新一期清单或投标截止日期前最新一期的清单。注:不叠加计算。15现场勘察()是(√)否勘察时间:勘察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本项目不组织现场勘察。16中标通知书领取时间中标人在中标公告发布后7个工作日内,联系招标代理机构本项目负责人领取中标通知书,不再另行通知。17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18投标有效期90天19公告发布媒体及期限甘肃省政府采购网、甘南州公共资源交易网期限:五个工作日(即报名期限)20联合惩戒对象和联合惩戒措施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联合惩戒措施一、联合惩戒对象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属于联合惩戒对象。(一)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二)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三)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四)海关失信企业;(五)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六)涉金融严重失信人。二、联合惩戒措施符合联合惩戒对象的相关失信企业和责任主体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二)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三)依法限制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和联合惩戒措施。对于被司法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的个人或单位(包括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依法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其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限制其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限制其参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阳光采购活动。对失信被执行人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由评标委员会或者招标人取消其投标资格(上述条款,本项目参照执行)。21代理服务费依据(2002)1980号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执行,由中标单位支付;场地交易费、开标费用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由中标单位支付。22纸质文件的邮寄投标人需在中标公告发布后将纸质文件装订成册邮寄至招标代理公司(正本1份,副本2份)。-10-附件:财库【2011】181号和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财库〔2011〕181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二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52-附件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53-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54-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55-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56-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57-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年六月十八日-58-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59-(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60-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61-(5)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夏河县分散供养特困对象购买居家养老护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包号:XHZC2023-GK47/无,金额单位:元序号名称单价数量合计金额备注1夏河县分散供养特困对象购买居家养老护理服务项目9582001年958200无总计金额总计金额人民币大写:玖拾伍万捌仟贰佰元整(¥:958200.00元)人民币大写:玖拾伍万捌仟贰佰元整(¥:958200.00元)人民币大写:玖拾伍万捌仟贰佰元整(¥:958200.00元)人民币大写:玖拾伍万捌仟贰佰元整(¥:958200.00元)备注:报价应包括所有货物本身价、各项税金等一切费用。投标人名称(单位公章):甘肃中羚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日期:2023年12月28日(3)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甘肃中羚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参加夏河县民政局的夏河县分散供养特困对象购买居家养老护理服务项目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夏河县分散供养特困对象购买居家养老护理服务项目,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建(承接)为甘肃中羚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5人,营业收入为8.00万元,资产总额为22.7925万元,属于微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盖章):甘肃中羚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2023年12月28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居家养老护理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