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重点人员维稳专项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2024)


一、项目编号:310112102231128143283-12051210
二、项目名称:重点人员维稳专项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1
重点人员维稳专项
1340000.00元
上海上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外环路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重点人员维稳专项
重点人员维稳专项
详见招标文件
详见招标文件
详见招标文件
详见招标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马涛,诸丽君,王晓红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费用参考(计价格2002【1980】号文)。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704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上海上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总得分91.33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         
地      址:吴宝路8号        
联系方式:021-5486152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上梓建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888号7楼        
联系方式:1662850934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翟文婷         
电         话:16628509345         

  
 

 
 

附件信息: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203.5K

附件信息:

重点人员维稳专项.pdf1.0M

十五、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的(重点人员维稳专项项目)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重点人员维稳专项项目),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上海上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88人,营业收入为40462.534015万元,资产总额为18399.872353万元,属于虫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编章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日期:294年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155项目编号:310112102231128143283-12051210重点人员维稳专项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地址:吴宝路8号竞争性磋商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上梓建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委托,对重点人员维稳专项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310112102231128143283-12051210项目名称:重点人员维稳专项预算编号:1223-10253349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采购预算金额:1340000.00元(国库资金:0元;自筹资金:1340000.00元)最高限价(元):1340000.00元采购需求:包名称:重点人员维稳专项数量:1预算金额(元):1340000.00元简要规则描述:拟为重点人员维稳专项采购。详细要求详见文件,采购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合同履约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本项目(不允许)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财库【2020】046号文,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磋商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授权其分支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书面授权。法人与其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3-12-18至2023-12-25,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方式:网上获取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3年12月29日09:30(北京时间)地点:www.zfcg.sh.gov.cn。五、响应文件开启开启时间:2023年12月29日09:3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吴宝路8号5号楼3楼会议室。届时请供应商持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提供磋商响应文件一正二副(纸质文件)并密封,正本须与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内容一致。纸质响应文件仅作备查使用。(2)本公司不提供上网网络(WIFI),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网上提交响应文件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自带无线3G或4G上网卡及可无线上网的笔记本一台(笔记本电脑提前确认是否浏览器设置、CA证书管理器下载等,确保和CA证书匹配可以正常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3)系统中设定的投标人“签到”和“解密”环节等待时间各为30分钟,超时将视作投标人放弃本项目投标。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地址:吴宝路8号联系人:诸丽君联系方式:1391896983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上海上梓建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888号7楼联系方式:16628509345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翟文婷电话:16628509345第一章竞争性磋商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竞争性磋商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序号名称内容1项目名称及数量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2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3*投标签收1、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平台投标(响应)签收功能上线的重要通知》的要求,电子招标项目,在投标截止期前,供应商上传响应文件后,必须取得系统响应文件签收回执,此时投标成功。2、因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上传时间不确定性,故请各供应商上传响应文件后,及时联系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经办人,完成响应文件的签收程序,否则,造成供应商的投标失败,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审核联系人:翟文婷联系电话:166285093454信用记录根据财库[2016]125号文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记录为准。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5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执行。认定依据为相应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投标产品为强制采购范围的,必须提供上述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标处理。6小微企业有关政策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本次采购执行中小企业相关政策:(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依据财库〔2020〕46号文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价格扣除政策本项目不适用)根据财库〔2020〕46号的相关规定,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评审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的扣除。2、根据财库[2017]141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政策。属于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满足财库[2017]141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3.根据财库[2014]68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政策,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式自拟)。”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见附件。7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不允许进口产品本项目不采购进口产品8合同履约期限(交货期、工期、服务期限等)、履约地点和交接方式1.履约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2.中标人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由采购人认可。9答疑与澄清投标人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异议,应当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限满第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10是否现场踏勘不组织现场踏勘具体要求详见第四章招标需求各标项的对应内容。11磋商保证金:不适用12报价有效期:磋商后90天。13报价文件数量:1.电子采购项目,按《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2.纸质文件:一正二副14磋商一、电子采购项目1、竞争性磋商单位委派代表参加现场磋商;2、自行携带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3G或4G上网卡及报价所用的数字CA证书及一正的纸质响应文件;3、响应文件及最终报价上传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为:http://www.zfcg.sh.gov.cn/)磋商时,竞争性磋商单位若违反沪财采〔2012〕22号文第十七、十八、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本项前2款要求,其产生的后果,由竞争性磋商单位自行对其负责。15磋商办法本项目为一轮磋商,二轮报价的形式,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进行单独磋商,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是其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最终报价进入资格性检查及计算报价得分,综合得分最高的单位为成交单位。16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是□否17合同签约地点上海市闵行区18项目付款方式详见采购需求;(若采购人未约定付款方式的,则签订合同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19其他1、凡电子招标中需要投标人提供上传证明文件及资料的,均为原件的彩色扫描件。2、有效的固定售后服务场所证明文件是指:投标人自有房产需提供产权证明原件的扫描件,租赁房产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的扫描件。3、如供应商企业性质为其他组织的,则文件中要求的法定代表人的所有有关资料都需提供其组织负责人的资料,同时,文件中要求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处,也应为组织负责人盖章或签字。4、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招标代理费。费用参考(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以预算价为基数分段计费累加,100万以下区间下浮20%,100至500万(不含500万)区间下浮25%。100至500万(不含500万)区间下浮25%。100至500万(不含500万)区间下浮25%。注意事项:电子投标特别提醒请投标人至“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操作须知”---“供应商”下载教学视频和投标工具。平台帮助电话400-881-7190电子投标特别提醒请投标人至“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操作须知”---“供应商”下载教学视频和投标工具。平台帮助电话400-881-7190电子投标特别提醒请投标人至“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操作须知”---“供应商”下载教学视频和投标工具。平台帮助电话400-881-7190电子投标特别提醒请投标人至“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操作须知”---“供应商”下载教学视频和投标工具。平台帮助电话400-881-7190类别项目类别定义:货物服务■工程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当其他文件就“项目类别”定义与财政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有冲突时,以财政部门文件为准。项目类别定义:货物服务■工程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当其他文件就“项目类别”定义与财政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有冲突时,以财政部门文件为准。项目类别定义:货物服务■工程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当其他文件就“项目类别”定义与财政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有冲突时,以财政部门文件为准。项目类别定义:货物服务■工程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当其他文件就“项目类别”定义与财政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有冲突时,以财政部门文件为准。格式1.所提交的文件及格式应符合《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的相关规定1.所提交的文件及格式应符合《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的相关规定1.所提交的文件及格式应符合《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的相关规定1.所提交的文件及格式应符合《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的相关规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指各种采购方式下的采购文件,含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询价采购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指各种采购方式下的投标人响应文件,含投标文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询价响应文件、单一来源采购响应文件、包括称之为“应谈文件”的响应文件。文件名词解释文件名词文件名词关系解释采购人采购人指招标人、招标方、采购方、预算单位、需方。投标人投标人指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投标供应商、供应商、应谈人、应谈供应商、供方。所属行业企业性质认定标准(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本项目所属行业企业性质(三)其他未列明行业。分公司以投标人(供应商)的身份提供下列资格证明材料。(其它行业不接受分公司投标)投标人资格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及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要求,投标人(供应商)必须提供下列资料:特别提示: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行业允许分公司投标,分公司投标时,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身份证明: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投标人为自然人时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按要求提交《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详见附件);3.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1)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CREDITCHINA.GOV.CN首页信用动态政策法规标准规范信息公示信用服务联合奖惩专项治理TT诚信文化一行业信用城市信用校园诚信1信用研究一信用刊物个人信用网站导航11一存续守信激励对象点击下载信用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存续守信激励对象点击下载信用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存续守信激励对象点击下载信用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存续守信激励对象点击下载信用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存续守信激励对象点击下载信用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存续守信激励对象点击下载信用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要提示:1、如需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请查看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流程指引2、如对信用信息有异议请通过异议申诉系统提交。3、因篇幅有限,单类数据仅展示前100条信息。1、如需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请查看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流程指引2、如对信用信息有异议请通过异议申诉系统提交。3、因篇幅有限,单类数据仅展示前100条信息。1、如需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请查看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流程指引2、如对信用信息有异议请通过异议申诉系统提交。3、因篇幅有限,单类数据仅展示前100条信息。1、如需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请查看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流程指引2、如对信用信息有异议请通过异议申诉系统提交。3、因篇幅有限,单类数据仅展示前100条信息。1、如需开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请查看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流程指引2、如对信用信息有异议请通过异议申诉系统提交。3、因篇幅有限,单类数据仅展示前100条信息。基础信息基础信息基础信息基础信息基础信息基础信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成立日期成立日期住所020EK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020EK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020EK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0000重点关注资质/资格风险提示其他0000重点关注资质/资格风险提示其他0000重点关注资质/资格风险提示其他2、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页面:ww.cc9pgov.cm首页政采法规购买服务监督检查信息公告GPA专栏PPP频道当前位置:首页》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HTTP:/WWW.CCGP.GOU.CH企业名称:上海公司执法单位:处罚日期:查找重置企业名称:上海公司执法单位:处罚日期:查找重置序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地址(或组织机构代码)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处罚结果处罚依据处罚日期公布日期执法单位的具体情形没有该企业的相关记录本次查询的企业:上海公司本次查询的时间:2017年12月19日10时34分没有该企业的相关记录本次查询的企业:上海公司本次查询的时间:2017年12月19日10时34分提示:本平台信息依据《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财办库[20141526号)发布。如有疑问请联系具体执法单位。提示:本平台信息依据《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财办库[20141526号)发布。如有疑问请联系具体执法单位。版权所有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注:1、两个网站的内容缺一不可,须同时提供;2、如网页显示有不良纪录,请截图该条记录的具体信息显示页面;3、下载信用报告生成日期和截图所附网站时间为比选公告发布之日后。第五章磋商办法1概述1.本磋商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12号令)以及磋商文件及其补充文件中的相关要求制订。2.磋商总体要求:2.1整个磋商工作应符合下列总要求:(1)严格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3)保证磋商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4)磋商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2.2磋商小组成员在磋商工作时应遵守以下工作守则:(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履行职责,严守秘密,廉洁自律;(3)客观、公正、公平地参与招标评审工作;(4)不接受采购人、竞争性磋商单位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因不正当要求而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5)在磋商工作期间不得私下接触竞争性磋商单位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6)在发出竞争性磋商结果公告前不对外泄露对报价文件评审和比较的情况、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磋商有关的其他情况;(7)与磋商项目或与竞争性磋商单位或其制造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8)按照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客观明确的评审意见。2.3磋商小组成员及其他参与磋商工作的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保守有关秘密。应当予以保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磋商小组的组成情况及评委人选;(2)对报价文件的初评情况;(3)对各竞争性磋商单位的澄清问题及竞争性磋商单位的答复;(4)评委的评审意见;(5)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2.4参与本项目磋商工作的其他人员应按诚实、信用和勤勉的原则完成磋商小组交办的一些事务性工作,并主动接受磋商小组的监督。2.5按磋商文件的有关规定,本项目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2磋商步骤2.1整个磋商过程按下列步骤进行:(1)资格性、符合性检查;(2)磋商;(3)确定成交候选人;(4)完成并上报评审报告。3磋商要求3.1一般要求3.1.1由采购人和磋商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磋商小组,其中外聘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须超过评委总人数的2/3。3.1.2磋商小组设主任评委1名,负责主持整个磋商工作。3.1.3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采用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相应文件和最终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相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供应商的综合得分等于全体磋商小组打分的算术平均值。3.1.4所有磋商工作将以竞争性磋商单位递交的报价文件及书面澄清(若有时)中的内容为基础和依据,一般不寻求或借助于其他外部证据。3.2资格性、符合性检查3.2.1对报价文件有《竞争性磋商单位须知前附表》的“否决报价的情形”所属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为未能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将经磋商小组审核后作否决处理。3.2.2磋商小组将组织审查报价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有计算错误,要求的投标保证金是否已提供,文件是否恰当地签署。如果单价与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则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为准。若报价方拒绝接受上述修正,其报价将被拒绝。3.2.3磋商小组判断报价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报价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3.2.4磋商小组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报价,报价方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报价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报价。3.2.5磋商小组对一部分报价作废标处理后,其他的有效报价不足三家使得报价明显缺乏竞争时,磋商小组可以决定否决全部报价。3.3本次采购的报价产品若为进口产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07]119号)精神,将视作无效标处理。所谓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验收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3.4磋商小组将按照竞争性磋商单位的报价顺序确定排名第一名的竞争性磋商单位为成交候选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而不符合成交条件的,采购方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如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本次磋商的成交人。4政策功能(1)节能产品报价产品若为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在报价文件中提供国家财政部、发改委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该产品所在页的复印件(用记号笔标识认证型号)。(2)环保产品报价产品若为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在报价文件中提供“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中该产品所在页的复印件(用记号笔标识认证型号)。(3)福利企业福利企业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并获得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提供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福利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通知》(沪财库〔2009〕19号)及闵财库〔2009〕15号的规定福利企业证明资料。磋商时,当两家或两家以上竞争性磋商单位的综合评分计算结果相同时,福利企业将排序在先。(4)中小企业(格式详见附件)(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本次采购执行中小企业相关政策:(a)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b)依据财库〔2020〕46号文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价格扣除政策本项目不适用)根据财库〔2020〕46号的相关规定,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评审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的扣除。(2)根据财库[2017]141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政策。属于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满足财库[2017]141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3)根据财库[2014]68号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政策,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式自拟)。”(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精神,本次采购执行以下规则:享受政府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想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项目非专门面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项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是,应当提供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供应商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且符合文件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性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5磋商5.1磋商以专家磋商会形式,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全体磋商小组成员均应参加磋商会。5.2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报价文件,进入磋商。5.3磋商小组所有成员与最终进入磋商程序的竞争性磋商单位逐个进行磋商。磋商小组与竞争性磋商单位进行磋商的内容,竞争性磋商单位除当场答复外,还应对磋商中所涉及的澄清、达成的修改或响应资料等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提交至磋商小组,否则以上资料视为无效。5.4本次磋商成交办法: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实质性要求包含资格条件、项目内容、方案、工作进度以及磋商过程中对以上内容的补充和修改等。若果最终评分得分相同,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5.5“有效最低价”主要考虑:①报价是否响应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②报价是否会降低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③报价是否会低于成本价;④是否有重大缺项漏项或错项。竞争性磋商单位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响应;不合理的低价报价无效。竞争性磋商单位报价明显低于预算价、市场价、其他竞争性磋商单位平均报价的,或者竞争性磋商单位最终报价比第一次报价大幅度降低的,磋商小组可以要求竞争性磋商单位提供合理说明,否则,磋商小组有权认定其报价无效。磋商并不限定只进行二轮报价,如果磋商小组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竞争性磋商单位进行多轮报价。在磋商内容不做实质性变更及重大调整的前提下,竞争性磋商单位下轮报价不得高于上一轮报价。5.6磋商的结果以书面为准,澄清文件必须由竞争性磋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经竞争性磋商单位和评审小组确认后,替代磋商文件或报价文件中相应的内容,并构成报价文件的一部分和选择成交的依据。如成交,则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6其他1)竞争性磋商单位不得干扰采购单位的磋商活动,否则将废除其报价。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竞争性磋商单位如有哄抬、故意压低或相互串通报价以达到排挤其他竞争性磋商单位的目的,从而损害采购单位或其他竞争性磋商单位合法权益的情况时,采购单位有权取消有关违规竞争性磋商单位的报价资格。7评标内容及其标准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100分,其中价格分(10分)、技术分(90分)两个部分。合格响应单位的评标得分为各项目汇总得分,中标候选资格按评标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最终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终报价相同的,按服务方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排名第一的响应单位为中标候选人。评分过程中采用四舍五入法,并保留小数2位。响应单位评标综合得分=价格分+技术分评分内容基础分评分标准价格分1010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10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100人员配置合理,各类人员配置齐全、科学,人员素质高。人员考核有标准、有措施、奖罚淘汰机制。人员安排合理、制度齐全、应对措施完善得7-10分;人员安排较合理、制度一般、应对措施一般得4-6分;人员安排较差、制度及应对措施有缺失得0-3分。20服务方案的合理性:服务方案优于采购要求、各种措施到位、执行力强得16-20分;服务方案满足采购要求、措施一般、执行力尚可得9-15分;服务方案劣于采购要求、无应对措施、执行力差得0-8分。技术分10管理服务体系、管理规章制度及工作服务体系的健全性:管理体系健全,可实现需求得7-10分;管理体系一般,基本实现需求得4-6分;管理体系缺失,难以实现需求得0-3分。20服务保障及服务承诺:服务保障可行、具体、有针对性、处罚措施便于日后操作得16-20分;服务保障基本可行、有结合项目的特点、有处罚措施得9-15分;服务保障可行性差、针对性差得0-8分。20项目的特色服务内容及承诺等(0-20分)。特色服务内容具体、可实施性较好、有针对性服务承诺完善得12-20分;有特色服务内容、可实施性一般,有服务承诺得6-11分;特色服务内容较少或无、不具备可实施性或无服务承诺得0-5分。公司综合实力10投标人企业综合实力情况、财务情况、荣誉情况、相关经验情况等(0-10分)。合计100分100分8、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项目招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4)、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招标人不能支付的.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重点人员维稳专项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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