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安保、保洁服务 安保服务 保洁服务中标结果公示(武汉市直属机关健康幼儿园2024)



武汉市直属机关健康幼儿园安保、保洁服务

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WHGDZB-WHZC-2023-106 二、项目名称:武汉市直属机关健康幼儿园安保、保洁服务 三、成交信息 第一包:安保服务 供应商名称:武汉联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洪山区丁字桥南路525号维佳星星大厦1101室、1201室 成交金额:人民币13.788万元

服务类

名称:安保服务 服务范围:详见磋商文件 服务要求:详见磋商文件 服务时间:合同签订后一年,在合同期满后,在服务内容和价格不变的条件下双方可续签合同,续签最多不超过两年 服务标准:详见磋商文件

第二包:保洁服务 供应商名称:武汉东音海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628号亚贸广场B座20楼11号-11 成交金额:人民币14.0397万元

服务类

名称:保洁服务 服务范围:详见磋商文件 服务要求:详见磋商文件 服务时间:12个月 服务标准:详见磋商文件

四、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段志洁、凃兵、杜胜武(采购方代表) 五、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成交供应商按照成交金额的1.0%,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成交服务费乘以3,共计人民币8347元。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 八、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武汉市直属机关健康幼儿园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洞庭街78号 联系方式:027-8281998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武汉共道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470号四楼 联系方式:027-85252488

3.项目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许逸、张小雷、冷子丰、陈湘 电话:027-85252488 武汉共道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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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 武汉市直属机关健康幼儿园保安保洁服务-服务类磋商文件.pdf

武汉共道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项目名称:武汉市直属机关健康幼儿园安保、保洁服务项目编号:WHGDZB-WHZC-2023-106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人:武汉市直属机关健康幼儿园采购代理机构:武汉共道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编制时间:二〇二三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磋商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一、总则二、响应文件编制三、磋商程序四、评审五、成交事项六、采购合同七、质疑、投诉八、适用法律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一、项目概况一、项目背景二、服务内容及要求三、商务要求一、工作背景:二、服务内容及要求三、商务要求第四章、评标程序及方法一、评审方法二、评审原则三、磋商评审程序四、评分标准五、评标报告的编写第五章、合同文本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响应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响应文件价格部分一、磋商函二、报价一览表三、投标附录函四、分项报价表响应文件商务部分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六、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七、拟投入人员情况八、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简历表九、类似项目业绩表十、商务响应、偏离说明表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十一、投标方案及内容十二、技术响应、偏离说明表十三、其他证明文件、资料等附件1.供应商承诺书附件2.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附件3.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第一章、磋商邀请项目概况武汉市直属机关健康幼儿园安保、保洁服务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470号四楼武汉共道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招标文件领取接待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1月2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WHGDZB-WHZC-2023-1062.项目名称:武汉市直属机关健康幼儿园安保、保洁服务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预算金额:28.2万元5.最高限价:28.2万元6.采购需求:本项目共计两个项目包,具体详见采购文件第三章。包1:安保服务,预算金额:13.8万元;包2:保洁服务,预算金额:14.4万元。7.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年,在合同期满后,在服务内容和价格不变的条件下双方可续签合同,续签最多不超过两年8.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9.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10.本项目(是/否)接受合同分包:否11.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12.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类型为:中小微企业二、申请人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条件。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5.落实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供应商应为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包1:供应商须具备公安机关颁发的在有效期内《保安服务许可证》;包2:/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3年12月20日至2023年12月26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470号四楼武汉共道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招标文件领取接待室3.方式:现场领取或网络获取或邮寄。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在获取时间内,提供以下材料领取磋商文件。(1)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或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磋商文件如需网络获取或邮寄的,申请人应将获取磋商文件所需提交的完整资料扫描件发至邮箱1002891696@qq.com,并在邮件中注明申请人名称、所投包号、联系人及电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邮寄、电子文本传输过程中发生的迟交或遗失均不承担责任,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的时效性以供应商提交的完整资料的时间为准。4.售价(元):500四、响应文件提交1.开始时间:2024年1月2日9点00分(北京时间)2.截止时间:2024年1月2日9点30分(北京时间)3.地点:武汉共道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会议室五、开启1.时间:2024年1月2日9点30分(北京时间)2.地点:武汉共道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会议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共计两个项目包,包1:安保服务,预算金额:13.8万元;包2:保洁服务,预算金额:14.4万元。2.本项目供应商可选择多个包投标,但只能中一个项目包,在评标过程中,从第一包进行评审,第一包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不参与第二包的评审。3.本项目需落实的中小微型企业扶持(含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相关采购政策详见采购文件。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武汉市直属机关健康幼儿园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洞庭街78号联系方式:027-82819981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武汉共道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470号四楼联系方式:027-85252488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许逸、张小雷、冷子丰、陈湘电话:027-85252488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仔细阅读本章内容,下表所列资料是对本章内容的具体补充以及说明,如有矛盾,以本表为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名称详细内容1采购人武汉市直属机关健康幼儿园2采购代理机构武汉共道招标代理有限公司3项目名称武汉市直属机关健康幼儿园安保、保洁服务4资金来源已落实5招标范围按照采购人提供的需求,完成及实施全部相关服务等。6货币人民币7付款方式按月度支付8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9现场踏勘√本项目不适用□不组织,供应商自行考察□组织,考察或答疑时间:考察或答疑集中地点:10中标后分包√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不允许分包,其他内容可以分包。分包金额要求:/分包人资质要求:/11投标保证金□收取√不收取12采购政策√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1、供应商必须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中对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且须提供本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附件)。未提供视为无效投标。2、供应商如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在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供应商如符合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附件)。在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应当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上述材料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项目适用采购政策1、2、3项。13所属行业根据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采购标的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商务服务业14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2)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15供应商资格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16投标有效期90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17响应文件份数响应文件纸质版一式叁份:壹份正本,贰份副本。(响应文件以纸质版为准,响应文件电子版仅作为存档资料备份)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与正本保持一致响应文件电子版格式:PDF格式响应文件电子版份数:1份响应文件电子版储存形式:U盘以上资料均应密封提交。18装订要求1)响应文件采用胶粘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并在响应文件封面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2)如参与多包投标的供应商可选择多包文件合并做一本文件(需注明包号),也可选择每包单独分包做文件。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要求1)响应文件包装上应注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和有“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印章。2)响应文件如未按要求密封的,武汉共道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将有权拒绝并原封退回响应文件。十三、其他证明文件、资料等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包号:格式和内容自拟。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公章):日期:附件1.供应商承诺书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全称)参加贵单位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的采购活动,本单位郑重声明如下:我单位符合资格条件中的: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条件。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承诺本单位无以上违法失信记录。若有虚假行为,经查实,我单位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公章):日期:附件2.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全称)参加贵单位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的采购活动,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文件。本单位郑重声明如下:1、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本单位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根据各地方、各部门明确的听证范围确定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等行政处罚;2、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本单位未受到过全国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作出的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决定;3、如上述声明内容不实,本单位自愿接受采购监管部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提供虚假材料的规定给予处罚。特此声明!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公章):日期:附件3.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包号)的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公章):日期: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参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公章):日期:监狱企业证明文件供应商如是监狱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供应商(公章):日期:附件4.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__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安保、保洁服务 安保服务 保洁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武汉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