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综合协管、窗口服务费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人民政府2024)
一、项目编号:SHXM-00-20231213-1210
二、项目名称:2024年度祝桥镇社区综合协管、窗口服务费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1
2024年度祝桥镇社区综合协管、窗口服务费
19810010.98元
上海浦东新区祝桥社区综合协管服务社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祝公路5616号三楼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2024年度祝桥镇社区综合协管、窗口服务费
2024年度祝桥镇社区综合协管、窗口服务费
窗口服务区域:祝桥受理服务中心、江镇分中心、施湾分中心、东海分中心、盐仓分中心,社区综合协管服务区域:江镇派出所、祝桥派出所、东海派出所。
1、投标单位必须为符合投标资格的合格供应商有一套严格的管理规范;2、窗口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道德素质,有一定的文化程度,无任何不良记录,五官端正,身体健康,工作勤勉、主动,责任心强,选定人员必须由采购人事部门确认,为保证服务质量,窗口人员不得在不同岗位兼职,保持队伍稳定,投标人在配备人员岗位安排上必须考虑上述要求。3、窗口人员工作服装由窗口管理单位提供,经采购人确认等,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2024年01月05日-2025年01月04日
中标单位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上提供服务。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煜华,鲍爱中,陶磊,牟东宏,牛家平,方志军,刘伟琴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招标文件约定金额。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99031.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上海浦东新区祝桥社区综合协管服务社项目理解清晰,实施方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服务保障、重点难点分析及应急方案完备,企业管理能力强等,经综合评审最终得分为74.71分,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人民政府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卫亭路80号
联系方式:021-6810223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社发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陆路568弄金领之都B区16号楼
联系方式:58300777-802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汪千千
电 话:58300777-8024
附件信息:
2024年度祝桥镇社区综合协管、窗口服务费.pdf1.7M
项目编号:SHXM-00-20231213-12102024年度祝桥镇社区综合协管、窗口服务费公开招标文件采购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人民政府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卫亭路80号—1—目录第一部分投标邀请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第三部分采购需求第四部分附件格式第五部分评标办法附:合同条款—2—第一部分投标邀请项目概况2024年度祝桥镇社区综合协管、窗口服务费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1月04日11: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SHXM-00-20231213-1210项目名称:2024年度祝桥镇社区综合协管、窗口服务费预算金额(元):19812500.00元最高限价(元):包1-19812500.00元采购需求:包名称:2024年度祝桥镇社区综合协管、窗口服务费数量:1预算金额(元):19812500.00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本项目主要工作内容为社区综合协管、窗口服务。社区综合协管服务是负责采集登记社区内实际居住人口基本信息和实有房屋基本信息,协助开展相关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工作,完成市、区人口办下达的工作任务。窗口服务是开展各类民生事项的受理服务,共计约240项,涉及公安、民政、人社、医保、卫健、住建、粮食、工会、残联、档案、经信委、税务等12个业务主管部门。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具体项目内容、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招标文件相应规定为准。合同履约期限:2024年01月05日-2025年01月04日。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4、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授权其分支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承担全部民事责任—3—的书面授权。法人与其分支机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3年12月14日至2023年12月21日,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方式:网上获取售价(元):0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01月04日11:00(北京时间)投标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开标时间:2024年01月04日11:00开标地点:浦东新区唐陆路568弄金领之都B区16号楼会议室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开标所需携带其他材料:携带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数字证书(CA证书)、纸质投标文件。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人民政府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卫亭路80号联系方式:021-68102231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上海社发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陆路568弄金领之都B区16号楼联系方式:58300777-8024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汪千电话:58300777-8024—4—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目录名内容1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代理机构内部编号2024年度祝桥镇社区综合协管、窗口服务费SHXM-00-20231213-1210SF2023213002交付地址采购人指定地点3预算金额详见《投标邀请》4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5采购方式公开招标6交付日期详见《采购需求》7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投标邀请》8现场踏勘不组织9答疑会(如有)时间、地点另行通知10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如有)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澄清或修改公告,并以电子邮件通知11投标保证金■本项目无需交纳投标保证金。□本项目需要交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形式:银行贷记凭证、电汇或网上银行等非现金形式。注:“■”项为被选中项。12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13纸质投标文件份数正本壹份、副本贰份。注:分包件的项目,若允许投标人参加多个包件投标的,须制作成一份投标文件。纸质投标文件仅作备查使用。14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01月04日11:00(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时间为准)纸质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唐陆路568弄金领之都B区16号楼会议室电子投标文件上传网址:www.zfcg.sh.gov.cn15开标时间、地点开标时间:2024年01月04日11:00(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时间为准)开标地点:唐陆路568弄金领之都B区16号楼会议室16投标人开标时需携带材料携带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纸质投标文件、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17电子投标特别提醒1、本次招标采用网上投标,投标人应当获得数字证书(CA证书)。2、投标人应自行配备网络终端,并确保网络终端的运行稳定与安全。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子采购平台下载并保存招标文件。3、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使用电子采购平台提供的客户端投标工具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要求上传所有资料。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投标人承担相应责任。4、开标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有效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开标。5、电子投标文件由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上传提交、纸质投标文件由投标人授权代表当面或快递交。6、对于投标人操作失误、网站系统故障等技术性问题导致的投标失败或者招标失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7、本项目招标过程中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不良后果,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1)电子采购平台发生技术故障或遭受网络攻击对项目所产生的影响。(2)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中的不当操作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3)电子采购平台的程序设置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4)其他无法预计或不可抗拒的因素。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即被视作同意上述免责内容。8、电子采购平台帮助电话:9576318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19实质性响应条款(资格审查)(一)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若要求);(2)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3)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的;说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开标结束后至评标开始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各投标人信用记录(以投标截止之日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为准)。(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5)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二)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格条件材料的,投标无效:(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等;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授权其分支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书面授权;(2)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书面声明;(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说明:投标截止前3年内投标人的信用记录若存在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且未显示具体数额时,应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书面说明其罚款数额。(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5)对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符合国家及招标文件规定并按照要求提供完整、准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6)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20实质性响应条款(符合性审查)(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2)电子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签字或盖章的,或签字盖章不齐全的;(3)采购产品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未提供有效的认证证书以及完整的节能产品承诺书的(若有);(4)经评标委员会审定,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5)经评标委员会审定,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且投标人不能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6)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7)投标人存在法定串通投标情形的;(8)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9)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21本次采购项目属性服务22本次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一)总则1、适用范围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投标邀请中所叙述项目的范围。1.2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以下简称:电子采购平台)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采[2012]22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操作须知”专栏。—8—2、定义2.1“采购人”系指投标邀请中所述的单位。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上海社发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3“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4“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2.5“电子采购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3、合格的投标人3.1投标人基本要求3.1.1投标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招标文件要求的特定条件,并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材料。3.1.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投标人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投标人。3.1.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以投标截止之日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为准)。3.1.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1.5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3.2投标邀请中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还应遵守以下规定:3.2.1参加联合体的投标人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投标人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使用牵头人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投标。3.2.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3.2.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3.2.4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投标保证金,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3.2.5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牵头人与采购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签订采购合同,联合体各方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3.2.6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9—3.3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中国法律和规章条例。4、合格的服务4.1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4.2知识产权4.2.1投标人应保证在其投标文件承诺提供的任何产品和服务,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带来的最终不利后果。4.2.2采购人享有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投标人如欲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之前的自有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4.2.3投标人采用了自己不拥有的知识产权成果的,应当获得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授权,并完全支付相关费用,保证该采购项目和该采购项目的后续开发使用,均不会被知识产权人主张赔偿或者补偿。投标人完全支付的费用,应作为采购项目的成本构成,含在报价里,以免纠纷。4.3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特定标准确定。4.4如本项目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除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另有要求外,投标人所提供的包装应当参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以及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执行。5、踏勘现场5.1采购人组织踏勘现场的,所有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前往参加踏勘现场活动。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5.2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口头介绍的情况,除采购人事后形成书面记录、并以澄清或修改公告的形式发布、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外,其他内容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5.3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由其自理。6、投标费用无论投标过程中的作法及结果如何,投标人均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7、询问与质疑7.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如认为招标文件表述有歧义或表述不清等事项,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将以适当方式及时作出答复。如投标人询问事项涉及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采购代理机构不予答复,并向投标人说明理由和依据。联系部门:上海社发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事业二部,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陆路568弄金领之都B区16号楼,邮编:201206,传真:—10—4、工作计划(包含:①人员保障计划、②人员培训计划、③服务时间安排)【0-9分】。括号内3项内容完整、详细、有针对性的每项得3分,任意一项评审内容有瑕疵的每项得2分,任意一项评审内容有缺项的每项得0分。项目部人员251、评审内容:(1)项目组织结构;(2)拟投入人员配置情况;(3)人员岗位职责。2、评审标准:(1)提供人员组织架构图的得2分,否则得0分。(2)拟投入人员数量满足项目需要且已配备到位,提供了全部人员名单(姓名、性别)的得14分;拟投入人员数量满足项目需要但未配备到位,提供了60%(含)以上100%(不含)以下一线人员名单的得10分;拟投入人员数量满足项目需要但未配备到位,60%以下(不含)一线人员名单未提供的得5分;拟投入人员数量不满足项目需要的得0分。(3)每个岗位和角色均有详细的工作职责的得9分,每缺漏1个岗位或角色扣3分,扣完为止。服务保障措施151、评审内容:(1)服务质量保障方案及奖惩办法(2)重难点分析及应对方案(3)应急响应方案2、评分标准:(1)以上任意一项评审内容方案完备、措施得当的,每项评审内容得5分,最高得15分;2、以上任意一项评审内容有瑕疵的,每项内容得3分;3、以上任意一项评审内容缺项的则该项评审内容得0分。企业管理能力101、评审内容:(1)岗位培训方案(2)档案管理制度(3)人员工作制度(4)各项机制(包括:保密机制、监督机制、自我约束及信息反馈机制)(5)人口数据采集管理制度及规范要求2、评分标准:(1)以上任意一项评审内容方案完备、措施得当的,每项评审内容得2分,最高得10分;2、以上任意一项评审内容有瑕疵的,每项内容得1分;3、以上任意一项评审内容缺项的则该项评审内容得0分。业绩10根据供应商近三年内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进行评审。每提供1个得2分,最多得10分。(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是指提供了业绩合同。合同必须有签订日期、签章齐全,合同签订日期在2020年11月至2023年12月之间。业绩在业务内容、技术特点等方面与本项目的类似)备注:供应商最多提供5个类似项目业绩,如超过5个仅取列表中前5个项目业绩进行评审。合计100备注:评审细则中瑕疵是指该项评审内容有缺点、缺陷,存在不适用本项目特性、不能完全实现其应当具有或者承诺的目标、表述错误或不一致等以上任意一种情形。评审细则中瑕疵是指该项评审内容有缺点、缺陷,存在不适用本项目特性、不能完全实现其应当具有或者承诺的目标、表述错误或不一致等以上任意一种情形。1、分值说明:价格分分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数四舍五入;其他各分项分值最小单位为“0.1”分;平均得分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数四舍五入。—54—附件:合同条款包1合同模板: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合同统一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合同中心-项目名称]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1.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2.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2.1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2.2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55—2.3服务期限本服务的服务期限:[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具体要求详见采购文件。3.质量标准和要求3.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同目的特定标准确定。3.2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4.权利瑕疵担保4.1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4.2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4.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验收5.1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5.2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服务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解决问题,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补救,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5.3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服务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解决问题,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服务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5.4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56—6.保密6.1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7.付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7.2.1付款内容:(分期付款)7.2.2付款条件:[合同中心-支付方式名称],具体支付要求详见本合同附加条款。8.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8.2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服务无法正常完成的,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8.3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8.4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8.5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9.1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9.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57—合。9.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9.4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自动终止或妨碍服务运作,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9.6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问题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服务正常进行。9.7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9.8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的耗材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且符合卫生标准的。如果或证实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0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10.补救措施和索赔10.1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10.2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设备、部件和耗材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11.履约延误11.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11.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如有),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58—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12.误期赔偿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3.不可抗力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争端的解决14.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14.2调解不成则提交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14.3如起诉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起诉期间,除正在进行起诉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59—15.违约终止合同15.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15.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6.破产终止合同16.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7.合同转让和分包17.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8.合同生效18.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8.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19.合同附件19.1本合同附件包括:采购文件,采购过程资料,乙方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等19.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9.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20.合同修改20.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21.附加条款—60—[合同中心-补充条款列表]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61—其他信息:1.报名时间:2023-12-14至2023-12-21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小微企业价格扣除百分比(以上文为准):103.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不允许4.开标一览表2024年度祝桥镇社区综合协管、窗口服务费包1最终报价(总价、元)—6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综合协管、窗口服务费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