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定期存款中标结果公示(江苏省财政厅2024)
省本级财政专户间隙资金存放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项目(2023年第7期,总第30期)中标公告
江苏省财政厅于2024年1月4日举办了省本级财政专户间隙资金存放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项目(2023年第7期,总第30期)的招标活动。经评委综合评定, 28家银行中标(详见下表)。
序号
中标银行
金额(亿元)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38.3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37.4
3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37.1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32.1
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26.8
6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21.3
7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20.5
8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17.1
9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12.0
1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9.0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9.0
1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6.0
1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6.0
1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6.0
15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2.5
16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2.5
17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2.5
18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2.5
19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2.5
2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1.5
21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1.5
22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1.5
23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1.0
24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
25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1.0
26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1.0
27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0.3
28
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0.1
合计
300.0
请各中标银行于2024年1月5日12:00前到省财政厅1404室办理有关手续,并与江苏省财政厅签订“2024年度江苏省省本级财政专户间隙资金商业银行定期存款项目协议”(格式见附件)
联系人:宋昱辰,联系电话:83633045;
韦 静 ,联系电话:83633269
2024年度江苏省省本级财政专户间隙资金商业银行定期存款项目协议.doc
江苏省财政厅
2024年1月4日
2024年度江苏省省本级财政专户间隙资金商业银行定期存款项目协议甲方:江苏省财政厅(国库处)乙方:第一条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并按照《省本级财政专户间隙资金存放管理办法》(苏财库〔2019〕38号)等要求,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第二条甲方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组织省本级财政专户间隙资金商业银行定期存款项目招标工作;2.要求乙方中标后按规定及时提供总行或由其授权后出具的质押品担保函及廉政承诺书;3.要求乙方在收到省本级财政专户间隙资金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以下简称定期存款)当天提供定期存款证明和进账单;4.乙方未及时、足额划转到期的定期存款本息时,有权向乙方催缴资金;到期日后的第5个工作日,乙方仍未足额划转存款本息,甲方按有关规定对乙方总行追索;5.对乙方参与财政专户间隙资金的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6.根据管理需要提前全部或部分划回存放在乙方的定期存款,存款利率按本协议有关规定执行;根据管理需要、且乙方承诺继续按中标利率支付利息的,可延后划回。提前或延后划回的日期及金额,甲方提前不少于3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二)义务1.确认乙方中标结果,将定期存款拨付到乙方备案的定期存款收款账户;2.根据乙方定期存款拨付和回收情况,作好间隙资金账务记录并和乙方做好对账工作。第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按照规定获得定期存款;2.向甲方提出改进省本级财政专户间隙资金存放管理工作的政策建议。(二)义务1.在中标公告次1工作日内向甲方报备定期存款相关账户信息资料,此后原则上不再变更;2.按规定要求提供出具的质押担保函及廉政承诺书;3.收到甲方划拨定期存款当天起息,并向甲方开具定期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应当载明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4.按要求规范核算存入、归还的定期存款;5.定期存款到期,及时将存款本金和利息足额划回至省财政厅指定账户;甲方若需提前划回,按国家有关规定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办理;甲方若需延后划回,乙方继续按中标利率支付延后期间的利息,且相关操作符合国家规定;乙方若需在甲方通知的延后划回日期前划回的,应提前不少于3个工作日通知甲方;6.定期存款存续期间,接受甲方有关定期存款的监督与检查;7.出现可能影响定期存款安全的特殊重大事项等情况时,及时报告甲方。第四条违约责任乙方必须承担定期存款的管理责任。除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收回财政存款,撤销在该银行的财政专户,3年内限制其参加专户间隙资金存放管理并不在该银行开设财政专户。(一)有违反廉政承诺书承诺情形的。(二)未及时准确划回专户间隙资金定期存款本金或支付利息的。(三)未及时传递或遗失存单、凭证的。(四)不配合查处相关举报信件的。第五条附则1.本协议未定事宜及对本协议的修改和解释,由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作出;如对本协议产生异议,由双方根据相关规定协商解决。2.本协议签订后,如无重大政策变更,2024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省本级财政专户间隙资金定期存款招标中标事项,延用本协议规定,不再逐次签订。3.本协议一式贰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代表签章:乙方代表签章:(公章)(公章)年月日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定期存款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江苏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