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隔离护栏中标结果公示(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



 

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经开区道路隔离护栏采购项目

发布时间: 2024-01-10

一、项目编号: HBHJZB2023-007 二、项目名称: 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经开区道路隔离护栏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供应商组织机构代码

河北博垣逸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省
91130701MACCB6AY8N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

供应商名称
货物名称
货物品牌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中标金额
下浮率
费率
优惠率
优惠产品说明
优惠价

河北博垣逸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道路隔离护栏
河北博垣逸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详见招标文件中要求
6220米
360
2239200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志伟(评标组长)胡尚军、刘春华、宋占锋、朱羲(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28631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向采购人收取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本级 地址 : 张家口市桥西区沈家屯镇清水河南路39号 联系方式: 马双双 0313-401856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 河北怀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文街4号枫树小镇小区13号楼1单元801室 联系方式 : 徐宏锟 0313-405414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徐宏锟 电话: 0313-4054146 十、附件 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经开区道路隔离护栏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情况的承诺函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发布时间:
2024-01-10       地域:
张家口市桥西区沈家屯镇清水河南路39号      采购人:
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本级

项目编号:HBHJZB2023-007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经开区道路隔离护栏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文件河北怀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12月目录第一部分招标公告第二部分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一、采购项目名称及预算二、项目概况和执行标准三、技术要求四、商务要求五、投标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要求六、与本采购项目相关的政府采购政策第三部分投标供应商须知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一、总则二、投标文件三、投标文件的提交及解密四、开标五、资格审查六、评标程序和要求七、签订合同八、中标服务费九、保密和披露十、询问和质疑第四部分评标方法和评定内容及标准一、评标方法二、评定内容及标准第五部分合同书格式(参考格式)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第一部分招标公告项目概况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经开区道路隔离护栏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http://ggzy.hebei.gov.cn/hbggfwpt/)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1月09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HBHJZB2023-007项目名称: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经开区道路隔离护栏采购项目采购预算金额:2300000.00元,大写:贰佰叁拾万元整;采购需求:对钻石南路、张宣路、惠安街、站前大街、清水河南路等路段破损道路隔离护栏进行更换。需采购道路隔离护栏6220米。合同履行期限:60日历天内完成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预留份额(100%)面向中小企业,其中:预留份额(100%)面向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3年12月18日至2023年12月22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地点: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自行下载方式:其他售价:0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01月09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2.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支付;3.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本项目采购的标的物的所属行业为:工业4.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预留份额(100%)面向中小企业,其中:预留份额(100%)面向小微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5.本项目实行“双盲”评审:实施评审专家“盲抽”;采购项目“盲评”,即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技术标分开制作,技术标部分采用暗标方式编制;评审委员会按要求对商务标采取明标评审、对技术标采取暗标评审。6.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项目,投标过程中无需提供任何纸质材料和证明材料原件。7.招标文件领取方式:已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通过市场主体资格确认(注册登记)并办理数字证书(CA)的供应商可直接登录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下载招标文件和投标软件;具体操作如下:访问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网站,市场主体登录后选择“张家口”电子交易系统,进入系统后选择左侧“业务管理”菜单下的“交易文件下载”,找到对应项目获取交易文件。未完成注册的供应商,请访问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完成注册登记并验证通过后,按照上述方式获取文件,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0313-7680600。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hebpr.gov.cn/hbggfwpt/;CA数字证书可在河北CA、北京CA、山西CA、联通CA中选择办理(排名不分先后)。办理CA咨询电话如下:CA数字证书业务咨询电话:河北CA:400-707-3355北京CA:400-994-3319山西CA:400-653-0200联通CA:0311-856916198.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北省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公开发布。因轻信其他组织、个人或媒体提供的信息而造成损失的,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概不负责。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张家口市桥西区沈家屯镇清水河南路39号联系方式:马双0313-401856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河北怀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文街4号枫树小镇小区13号楼1单元801室联系方式:徐宏锟0313-4054146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徐宏锟电话:0313-4054146第二部分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一、采购项目名称及预算项目名称: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经开区道路隔离护栏采购项目项目预算:2300000.00元,大写:贰佰叁拾万元整二、项目概况和执行标准对钻石南路、张宣路、惠安街、站前大街、清水河南路等路段破损道路隔离护栏进行更换。需采购道路隔离护栏6220米。三、技术要求(一)技术参数要求序号项目名称技术参数要求单位数量1道路隔离护栏(1)中央隔离护栏(含底座)护栏规格:2920*1200mm;双拼立柱:60*80*2.5mm,热镀锌钢静电喷涂(白色);槽钢规格:60*40*5.0mm,热镀锌钢静电喷涂(白色);扁钢连接件:60*50*5.0mm,热镀锌钢静电喷涂(白色);实心圆钢规格φ16mm,热镀锌钢静电喷涂(白色);底座规格:镀锌钢板填砼底座450*350*170mm(浅灰色)带“张家口”“交警”字样;施工艺:整体热镀锌静电喷涂(白色);(2)中央路口渐变护栏(含底座)护栏规格:2920*700mm--2920*1200mm;双拼立柱:60*80*2.5mm,热镀锌钢静电喷涂(白色);槽钢规格:60*40*5.0mm,热镀锌钢静电喷涂(白色);扁钢连接件:60*50*5.0mm,热镀锌钢静电喷涂(白色);实心圆钢规格φ16mm,热镀锌钢静电喷涂(白色)底座规格:镀锌钢板填砼底座450*350*170mm(浅灰色)带“张家口”“交警”字样;施工艺:整体热镀锌静电喷涂(白色);米6220(二)供货及安装1、供货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供货,并组织人员进行认真安装,并保证质量达到相关标准。在安装过程中,一经发现质量问题及交通事故应及时无条件拆除和重新安装,直到符合相关要求。2、安装前,经抄平放线,严格控制基础部位与支承面的纵横轴线和标高,保证以上内容符合规范和图纸要求,并清理作业面确保基础顶面及支承面洁净,严禁有杂物和污染。3、安装就位后,应立即进行垂直度、位置、标高的检查,垂直度检查采用靠尺检查。位置检查、间距检查直线采用钢尺检测,曲线段采用偏角法使用经纬仪检测,横向位置检查采用尺量道路中心线与立柱横向间距。标高检查,以路缘石内侧路面为基准,采用自制模或水准仪检查,其水平方向和竖直方向应形成顺畅的线形。渐变段及端部立柱的安装为施工时需重点注意的部位,施工中应严格控制立柱位置、高度、注意抛物线形。4、供货单位须遵守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安装,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5、为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实现工期、质量、安全、环保目标,同时便于科学地管理工程,供货单位应组织抽调相关人员,完善组织结构,成立施工项目部,全权负责本工程的组织、实施、管理,项目部设置技术、安全、质量、计划统计、物资机械、综合办室,进行项目工程的组织、施工和管理。6、供货单位应按照采购人对道路隔离护栏的原材料技术要求、生产工艺要求、制作安装要求、成品及零部件质量要求和检验要求以及数量要求进行生产制作。供货单位应建立并完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责任,对各道工序以及各分项分部工程严格把关,做好质量事前控制,做好每道工序的资料收集,以备采购人随时抽查检查。7、供货单位在开展道路隔离护栏的现场施工时不得妨碍和阻断交通,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要求配备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人员穿戴醒目的反光服、佩戴发光肩灯,施工区域摆放反光锥形桶、警示安全标志等),严格按要求做好安全防护技术措施。若在道路现场施工中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的,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8、对道路隔离护栏的临时或紧急任务,供货单位应无条件服从采购人安排,提前安排生产安装所需的人员、材料、机械以及运输工具,保质保量地完成相关工作。注:1.以上所有技术要求均为实质性要求,有一项不满足的投标无效。2.中标供应商负责安装、调试、培训、运输等,由此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四、商务要求1.投标报价:投标供应商投标报价超过预算的投标无效。投标供应商投标报价包含但不限于本次采购的货物本身价、投标包含的备件、配件报价、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安装调试费、培训费、相关服务及各项税金等所有费用。2.合同履约期限:60日历天内完成。3.项目实施完成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4.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方式:转账。时间:验收合格并且审计后付至审定金额的97%,余款3%一年内付清。5.供货要求:(1)投标供应商须保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付。(2)提供的所有货物及零配件必须是正厂出品、配套且全新。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3)货物的包装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的要求。(4)货物的运输必须确保安全,建议专车运输,技术人员随车到达。(5)所提供的货物到货后,发现有任何问题(包括外观损伤),必须以使用采购人能接受的方式加以解决。6.售后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1)售后服务标准: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原厂的全新货物(包括零部件),并且符合国家质量性能检测标准及该产品的出厂标准。▲(2)产品免费质保期:提供1年免费质保。(3)产品故障响应时间:质保期内,质保期内非人为造成的产品损坏,由中标供应商负责。质保期内如遇问题,中标供应商必须在2小时响应,能保证予以调换同品牌、同型号的新货物。(4)质保期外:质保期外不收维修费,只收零部件成本费。7.履约验收:(1)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开展履约验收。通过成立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条件挂钩。(2)验收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3)验收时间:供货完成安装调试完毕,满足验收条件,由采购人组织验收。(4)验收方式: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验收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5)验收程序: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张家口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张财函字【2022】50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开展履约验收。通过成立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并出具验收报告。注:以上所有商务要求均为实质性要求,有一项不满足的投标无效。五、投标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要求详见资格审查表六、与本采购项目相关的政府采购政策1、根据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及财库〔2022〕19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规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货物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价格10%的扣除优惠(提供的货物全部为小微企业制造且符合该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对于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微企业。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中小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执行此政策。2、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不执行此政策。3、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未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不执行此政策。4、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的包装、及快递包装需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的标准执行。5、各潜在供应商如需低息、无抵押、无担保银行贷款,可通过“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查找融资政策和贷款合作银行,并与意向合作银行联系。合作银行将按照《河北省级政府采购支持供应商信用融资办法(试行)》冀财采[2015]16号规定给潜在供应商以贷款额度,中标后凭政府采购合同给予贷款。附:质疑函范本格式质疑函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质疑供应商: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授权代表:联系电话:地址:邮编: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质疑项目的名称:质疑项目的编号:包号:采购人名称:采购文件获取日期: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质疑事项1: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质疑事项2……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请求:签字(签章):公章:日期:质疑函制作说明: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企业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执行。1、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2、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3、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2017-12-2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主要内容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国家统计局2017年12月28日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工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工业*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300≤Y<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300≤Y<6000Y<300建筑业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300≤Z<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5≤X<20X<5批发业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X<10零售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100≤Y<500Y<100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交通运输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200≤Y<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20≤X<100X<20仓储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邮政业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100≤Y<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住宿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餐饮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10≤X<100X<10信息传输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1000≤Y<100000100≤Y<100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1000≤Y<200000100≤Y<1000Y<100房地产开发经营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X<100物业管理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500≤Y<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Z≥120000100≤X<3008000≤Z<12000010≤X<100100≤Z<8000X<1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情况的承诺函附:,承诺函采购人名称: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我单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第(四)款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要求。特此承诺。供应商(电子签章):河北博垣逸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2024年01月09日注:本承诺函将随中标、成交公告一并公示。6、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单位名称)的采购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经开区道路隔离护栏采购项目(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经开区道路隔离护栏采购项目(标的名称),属于工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河北博垣逸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59人,营业收入为1198.32万元,资产总额为2116.51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电子签章):河北博垣逸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01月09日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中小企业划定所属行业:工业注: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提供的货物全部为小微企业制造且符合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及财库〔2022〕19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规定的小微企业可提供,其他情况无需提供。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道路隔离护栏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