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业管理服务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闵行区档案局2024)


一、项目编号:310112000231124142791-12050883
二、项目名称:闵行区档案局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1
闵行区档案局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2134875.00元
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388弄1号楼3005室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闵行区档案局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闵行区档案局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详见招标文件。
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详见招标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王晓红,邓先强,盛晓龙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无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闵行区档案馆是全区档案的集中保管基地,属于公共服务类项目。基于档案管理的特殊性,本项目的对外服务、配置的专业设备设施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和特殊性。本项目自2009年开始由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现有团队人员稳定,专业技能训练有素,熟悉本项目的设备设施,特别是通过长期实践,掌握了地下管线、管井分布情况,解决了维修中与建设图纸不一致等问题,继续选择该单位服务对确保本项目公共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和保密性具有一定的不可替代性。符合《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公共服务具有特殊要求,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经单一来源谈判小组综合评定,服务和承诺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报价合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闵行区档案局         
地      址:联农路397号        
联系方式:021-2420360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市闵行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秀文路600号712-716室        
联系方式:33882603 1366171843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桂良         
电         话:33882603 13661718437         

  
 

 
 

附件信息:

闵行区档案局物业管理服务项目.pdf1.3M

项目编号:310112000231124142791-12050883闵行区档案局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采购单位:上海市闵行区档案局地址:联农路397号联系人:盛晓龙联系方式:021-24203609集中采购机构:闵行区政府采购中心地址:闵行区秀文路600号712-716室联系人:周桂良联系方式:3388260313661718437目录第一章单一来源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采购内容第四章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第五章评审办法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及附件第一章单一来源采购邀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经相关审批程序核准,现就下列项目向包1: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行单一来源采购:一、项目编号:310112000231124142791-12050883二、采购内容及数量包号包名称数量单位预算金额(元)简要规格描述或包基本概况介绍最高限价(元)备注1闵行区档案局物业管理服务项目12134880.00物业管理服务,主要包括设备运行维护、保洁、保绿、保安、特殊设备维护保养等。2134880.00三、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无。闵行区档案局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资格审查要求包1序号类型审查要求要求说明项目级/包级四、单一来源采购的时间和地点:时间:2024-01-1209:30:00地点:闵行区秀文路600号主楼333会议室。供应商应准时派全权代表出席(全权代表应当是供应商的在职正式职工,并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出席)。五、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获取:供应商报名后自行下载(http://www.zfcg.sh.gov.cn/)。六、报名方式:本项目实行网上报名,不接受现场报名。供应商登录上海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进行报名。七、单一来源采购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金额、开户行、户名、账号等)]供应商应于将保证金以网银、汇票、电汇、转帐支票方式(不接受以现金支票、现金及个人转账方式交纳的保证金),保证金若以电汇、网银方式交纳的,请将电汇底单、网银电脑打印凭证写上所投项目名称、编号、供应商联系人、联系电话。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及要求1项目名称及数量:详见《单一来源采购邀请》2是否允许进口产品:不允许进口产品3转包与分包:否;联合投标:不允许。4演示时间:不进行演示5单一来源采购响应文件份数:(1)电子版投标文件按电子投标相关要求提供;(2)纸质文件两份,为电子版投标文件的打印版;备注:第(2)条不作为本项目实质性要求。6采购结果公示:采购结果经采购人确认后,采购中心将于2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成交结果,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7签订合同时间: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8付款方式:国库集中支付(采购人自行支付),详见各标项的资信及商务要求表。9*1、投标人(响应人,报价人)资格审查、符合性检查、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等均以投标文件为准,投标人(响应人,报价人)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中另行上传的资料应与上传的电子版投标文件中相关资料保持一致,若出现不一致或缺漏的,均以上传的电子版投标文件为准。*2、投标人(响应人,报价人)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录入的投标报价,应与上传的电子版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的报价一致(最后报价以最终提交的书面承诺为准)。因上海政府采购网网上投标录入系统的报价目前无法修改,报价不一致的,将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后在报价评审阶段做无效报价处理。10解释: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解释权属于上海市闵行区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中心。一、总则单一来源是指采购人为了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中心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采购方式。(一)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本次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中所叙述的货物及服务采购。(二)定义1.“采购机构”系指组织本次采购的上海市闵行区政府采购中心。2.“供应商”系指向采购中心提交单一来源采购响应文件的单位。3.“采购人”系指委托采购中心采购本次项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4.“产品”系指供应商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设备、保险、税金、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5.“服务”系指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6.“项目”系指供应商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三)谈判费用3.1无论采购结果如何,响应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本项目有关的全部费用。(四)采购文件的说明4.1采购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协商程序、技术规格及要求和合同条款(格式)。4.2本采购文件的组成:第一章单一来源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采购内容第四章采购合同主要条款指引第五章评审办法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及附件4.3采购文件的澄清及修改4.3.1响应人对采购文件如有疑点,应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送达闵行区政府采购中心,闵行区政府采购中心将收到的澄清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逾期的澄清要求一律不予作答。4.3.2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前,采购人可主动地或依据响应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采购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获得采购文件的响应人,对方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作收到回函确认。4.3.3修改文件将构成采购文件的一部分,对响应人有约束力。(五)响应文件的编制5.1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5.1.1响应人与闵行区政府采购中心就有关采购的所有书面来往函电均使用简体中文书写,且使用A4纸格式。5.1.2本采购文件所叙述的时间、价格,若无特殊说明均以北京时间和人民币作考量。5.1.3凡电子招标的投标文件中,需要投标人提供证明文件及资料的,均为原件的扫描件(包括图片格式),外部的证明资料无需加盖投标人公章。5.2响应文件的构成5.2.1响应人提交的响应文件必须包含以下内容,要求有页码及目录:商务部分:(1)响应函(2)响应人声明函(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4)报价一览表(5)各分项报价一览表、详细货物(服务)一览表(6)廉政承诺书(7)响应人身份证明(8)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9)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有)(10)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证明资料(若有)(11)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12)商务条款偏离表(13)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的信用记录结果(14)采购文件规定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15)采购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以及响应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技术部分:(1)对本项目总体要求的理解。(2)工艺说明、质量指标及材料选型说明(3)项目的实施进度、质量等保证措施(4)验收方案(5)售后服务的内容和措施(6)履行合同所配备的管理、技术人员清单(7)节能环保产品证明或证书(若有)(8)质量保证书(若有)、节能产品承诺书(若有)(9)采购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以及响应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响应文件装帧要求纸质版响应文件必须装订成册。响应文件的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5.3响应文件的份数5.3.1见本采购文件前附表的要求。6.响应有效期6.1采购文件确定的响应有效期为90天,以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始计。6.2在特殊情况下,闵行区政府采购中心可以书面通知已递交响应文件的响应人延长应谈有效期,响应人收到闵行区政府采购中心的延期通知后必须在第一时间作书面回函确认。6.3延长响应有效期内,本项目采购当事人受响应有效期限制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响应有效期。(六)无效标的情形在采购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一来源采购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1、供应商最终报价超出预算的;2、最终报价明显高于其市场报价或低于成本价且不能合理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的;3、供应商未能提供合格的资格文件;4、与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有重大偏离的;5、采购响应文件未有效授权;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七)协商与成交9.协商程序9.1闵行区政府采购中心按本采购文件载明的时间、地点组织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与响应人进行协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的质量。9.2单一来源采购人员编写协商情况记录。10.成交10.1根据协商情况记录确认成交供应商后,由闵行区政府采购中心向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标(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10.2《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11.签订合同11.1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合同。11.2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协商情况记录等,均为签订经济合同的依据。(八)其他要求或说明12.1本采购文件的约束条件与采购人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中法律有效期同时截止。12.2响应人在获得采购文件并进行协商后,即表示无条件接受本采购文件所有条款的约束。12.3本采购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闵行区政府采购中心。第三章采购内容闵行区档案局(馆)物业管理服务需求附件1313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响应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编号:序号采购文件条目号采购文件的商务条款响应文件的商务条款说明响应人资格要求………………无效标条款1无效标条款2…………响应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附件1414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响应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编号:姓名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职务最高学历毕业院校时间和专业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联系方式执业资格及获得年限技术职称及获得年限学位主要工作经历主要工作经历主要工作经历主要工作经历主要工作经历主要工作经历主要工作经历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工作单位工作单位所属部门担任职务担任职务证明人联系电话响应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附件1515针对本项目拟委派所有人员情况表响应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编号:序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职称等级从事专业成功案例项目本项目中职务项目负责人其他人员响应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附件1616服务提供者的资格声明1.名称及其他情况1)服务提供者名称:2)地址:3)成立和(或)注册日期:4)主管部门:5)企业性质:6)职员人数:(a)一般工人:(b)技术人员:7)近期资产负债表(到年月日止)(c)固定资产:(i)原值:(ii)净值:(d)流动资金:(e)长期负债:(f)短期负债:(g)资金来源:(i)自有资金:(ii)银行贷款:(h)资金类型:(i)生产资金:(ii)非生产资金:2.服务提供者提供此类服务的历史(年数)3.近三年的年营业额年份,总额4.有关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银行名称,地址5.其他情况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方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日期:,服务提供者名称:,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的职务:,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公章:,附件1717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内容1.提供虚假材料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4.以他人名义投标或承接项目的;5.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6.开标后擅自撤销投标,影响招标继续进行的;7.以向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8.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9.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10.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的;11.故意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走私物品的;12.拒绝提供售后服务或者服务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给采购人造成损害的;13.恶意投诉,给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造成损害的;14.恶意哄抬或压低价格的;15.合同单价明显高于同类产品同期市场平均价的;16.单项合同毛利率上限超过服务协议中规定的毛利率上限的(特指公务外出(国外)定点服务项目);1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相关规定的;18.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19.区财政局认定的其他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若发现政府采购供应商有以上不良行为的,将报请有关部门处理。附件18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物业管理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