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改扩建工程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松江分院)2024)
一、项目编号:SHXM-00-20240109-1090
二、项目名称: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招标代理采购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1
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招标代理采购
2767657.00元
上海康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西路841号四楼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招标代理采购
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招标代理采购
详见采购文件要求
详见采购文件要求
服务期为合同签订后直至完成合同所有内容的工作。
详见采购文件要求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陈伟,钱松杰,蔡龙定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采购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所规定的 服务类 采购的收费标准,向成交供应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55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参与本项目磋商的四家单位均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经专家综合评审,上海康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响应程度较优,对项目本身有较为深入的了解,服务方案内容完整性好,针对性强,应急预案等专项措施能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有效类似业绩丰富,项目成员组织结构拟投入团队人员数量多,专业技术齐全,项目实施时间安排详细合理,各项制度比较完善,综合得分93.63分,排名第一。故推荐上海康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第一成交候选单位。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
地 址:松江区中山中路748号
联系方式:021-6772003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佰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松江区龙腾路1015弄中星富林名庭11号楼502室
联系方式:021-5153768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朱婷婷
电 话:021-51537688
附件信息:
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招标代理采购.pdf620.3K
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改扩建工程招标代理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人: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采购代理机构:上海佰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采购公告(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竞争性磋商程序及评审办法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第七章:合同书格式和合同条款第一章采购公告(采购邀请)项目概况: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招标代理采购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01-2213:00: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SHXM-00-20240109-1090内部编号:BCGL2023XS103项目名称: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招标代理采购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预算金额:291.3321万元最高限价:291.3321万元采购需求: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服务采购,对该工程的设计(含BIM)、勘察、施工监理、施工招标(含二次招标)进行招标代理工作。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为合同签订后直至完成合同所有内容的工作。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1)落实预留份额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评审时中小企业产品均不执行价格折扣优惠。(2)扶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并将其视同小微型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单位;3.2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4-01-11至2024-01-18,每天00:00:00~12:00:00,12:00:00~23:59:59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云采交易平台)第1页共69页方式: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方式,合格的供应商可于本公告规定时间内在政采云平台获取电子采购文件。售价(元):0凡愿参加磋商的合格供应商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获取采购文件,逾期不再办理。未按规定获取采购文件的磋商响应将被拒绝。注:供应商须保证报名及获得采购文件需提交的资料和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供应商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供应商承担。磋商小组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以及《资格性响应表》和《符合性要求响应表》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初审,响应文件不符合《资格性响应表》和《符合性要求响应表》所列任何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四、响应文件提交1、截止时间:2024-01-2213:00:00(北京时间)地点:电子响应文件于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五、响应文件开启开启时间:2024-01-2213:00:00(北京时间)地点:上海市松江区龙腾路1015弄中星富林名庭11号楼502室,采用电子采购平台网上磋商方式。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上线试运行的通知》(2020年11月)及《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第二批单位上线运行的通知》(2021年2月)的规定,本项目招响应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报价人在云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观看线上直播培训回看,也可登录采购云平台查看培训操作手册或培训操作视频。2、采购云平台在使用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拨打服务电话95763进行咨询。3、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方式,合格的供应商可于本公告规定时间内在政采云平台免费获取电子采购文件。供应商如需纸质采购文件可向代理机构购买,纸质招标文件售价600元(售后不退)。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中路746号联系方式:倪老师(021)67720039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上海佰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松江区龙腾路1015弄中星富林名庭11号楼502室联系方式:(021)515376883、项目联系方式佰程联系人:朱婷婷电话:(021)51537688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置)表序号目录名称内容1项目名称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招标代理采购2项目采购编号详见采购公告3项目地址详见采购公告4项目内容详见《采购需求》5最高限价291.3321万元6交付日期详见采购公告7供应商资格要求详见采购公告8采购代理服务费等费用按《采购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所规定的服务类采购的收费标准,向成交供应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9发售采购文件详见采购公告10现场验证详见采购公告11现场踏勘不组织12书面提问截止时间对采购文件中的内容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请于《采购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前书面形式告知采购代理机构或网上电子投标平台提疑,采购代理机构将主动或依据响应方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修改采购文件,并发布澄清公告。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疑问函或无疑问函,则视为对采购文件无疑问。13答疑会(如有)时间、地点另行通知14采购文件澄清或修改(如有)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澄清或修改公告15响应有效期90天16响应文件有效性响应文件纸质版与上海政府采购网上的电子响应文件不一致,以上海政府采购网上的电子响应文件为准17响应文件提交地点、截止时间详见采购公告18磋商时间、地点详见采购公告19响应签收详见采购公告20供应商磋商时需携带材料(1)响应时所使用的CA证书;(2)可上网的笔记本电脑;(3)具备上网信号及可用流量的无线网卡;(4)提供一份正本二份副本纸质版响应文件(按相应格式要求盖章)。届时请供应商授权代表出席磋商会议,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提供被授权代表人近3个月任意一个月的社保关系证明或退休返聘合同等证明劳动关系的文件)。21格式所提交的文件及格式应符合《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的相关规定。22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23资格审查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4、资格性响应表》24符合性审查无效标条款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有关格式《5、符合性要求响应表》25政策功能1)落实预留份额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评审时中小企业产品均不执行价格折扣优惠。2)扶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并将其视同小微型企业。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概述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1.2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采购。1.3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1.4参与采购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磋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1.5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2.定义2.1“采购项目”系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项目。2.2“服务”系指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2.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系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组织本次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2.4“供应商”系指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按规定获取磋商文件,并按照磋商文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2.5“成交供应商”系指成交的供应商。2.6“甲方”系指采购人。2.7“乙方”系指成交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供应商。2.8磋商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符合性要求条款。2.9“电子采购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3.合格的供应商3.1符合《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供应商所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和特定条件。3.2《采购邀请》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响应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1项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协议书应当明确联合体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合格的服务4.1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4.2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采购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5.磋商费用不论采购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6.信息发布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竞争性磋商公告、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成交公告以及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等与采购活动有关的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公开发布。供应商在参与本采购项目采购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供应商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及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7.询问与质疑7.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供应商的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2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其中,对磋商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下载磋商文件之日(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的报名时间为准)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当在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次数的质疑将不予受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7.3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7.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7.5供应商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供应商须知》第7.3条和第7.4条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将当场一次性告知供应商需要补正的事项,供应商超过法定质疑期未按要求补正并重新提交的,视为放弃质疑。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形式,质疑联系人:朱老师,联系电话:(021)51537688,地址:上海市松江区龙腾路1015弄中星富林名庭11号楼502室。7.6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7对供应商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磋商文件变更或者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供应商,并在原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8.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8.1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供应商之间串通响应等。8.2如果有证据表明供应商在本采购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8、委托代理报酬8.1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金额、币种、汇率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8.2受托人对所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需要外出考察的,其外出人员数量和费用,经委托人同意后,向委托人实报实销。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9.1由委托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不少于全部代理报酬20%的代理预付款,具体额度(或比例)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由中标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中标人与委托人签订承包合同5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委托代理报酬一次性支付给委托人。9.2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招标代理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为附加服务项目,应收取的报酬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9.3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预付费用,自应支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代理预付费用的利息。9.4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报酬,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应付代理报酬的利息。9.5委托代理报酬应由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法和时间,直接向受托人支付;或受托人按照约定直接向中标人收取。四、违约、索赔和争议10、违约10.1委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致使招标工作无法进行;(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6)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3)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受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委托人赔偿受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10.2受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2)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4)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受托人赔偿委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受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不应超过委托代理报酬的金额(扣除税金)。10.3第三方违约。如果一方的违约被认定为是与第三方共同造成的,则应由合同双方中有违约的一方先行向另一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再由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向第三方追索。11、索赔11.1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11.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受托人可按以下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委托人发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2)委托人收到受托人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7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受托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3)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7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受托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11.3受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受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可按11.2款确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受托人提出索赔。12、争议12.1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合同变更、生效与终止13、合同变更或解除13.1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委托人原因,使得受托人不能持续履行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暂停招标代理业务。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在正式恢复前7天通知受托人。若暂停时间超过六个月,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支付重新启动该招标代理工作一定的补偿费用,具体计算方法经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确定。13.2本合同签订后,如因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或由于任何后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导致服务所需的成本或时间发生改变,则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报酬和服务期限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相应调整。13.3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的,本合同依然有效。13.4因解除合同使当事人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对方的损失,赔偿方法与金额由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14、合同生效14.1除生效条件双方在协议书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5、合同终止15.1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全部委托招标代理业务,且委托人或中标人支付了全部代理报酬(含附加服务的报酬)后本合同终止。15.2本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15.3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双方应协商确定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双方不能就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行终止。除委托人应付给受托人已完成工作的报酬外,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15.4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六、其他16、合同的份数16.1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副本根据双方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1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定,结合本合同招标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未涉及的内容进行补充。第二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按通用条款执行。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3.1语言文字本合同采用的文字为:汉语。3.2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委托人的义务4.1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1)设计、勘察、施工、施工监理及其他招标,具体包括:1)设计、勘察、施工招标、施工监理及其他招标咨询及策划;2)审查投标人资格;3)编制设计(含设计任务书)、勘察(含勘察设计技术要求)、施工招标文件、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若有)、其他类招标文件;4)编制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5)组织现场踏勘,澄清答疑;6)编制招标控制价(施工招标);7)编制施工监理招标技术要求;8)组织招标的开标、评标、决标工作;9)协助招标人草拟合同。(2)委托代理的事项1)发布设计、勘察、施工、施工监理、其他类公开招标信息、资格预审公告(若有);2)组织接收投标申请人报名资格审查;3)编制设计、勘察、施工、施工监理及其他类招标文件;4)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5)组织招标的开标、评标、决标工作;6)协助招标人草拟工程合同;7)编制设计、勘察、施工、施工监理及其他类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完成备案;8)与发包有关的其它事宜。4.2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的时间:按招标进度提供;(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代理招标业务所需的全部资料的时间:按招标进度提供;(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按招标进度提供相应资料;(4)指定的与受托人联系的人员姓名:;职务:;职称:;电话:;(5)需要与第三方协调的工作:负责协调与本工程招标工作相关单位配合本工程招标进程中的各阶段工作(如答疑等);(6)应尽的其他义务:应配合受托人组织踏勘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或答疑会、开标评标会;对招标方式、招标技术要求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定稿负责。5、受托人的义务5.1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姓名:;5.2受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1)组织招标工作的内容和时间:;(2)为招标人提供的为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咨询服务:与招投标相关的咨询;(3)承担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应由受托人支付的费用:无;(4)应尽的其他义务:招投标资料的归档。6、委托人的权利6.1委托人拥有的权利:(8)委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1)负责审核招标文件,上述文件经委托人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售;2)监督招投标的全部过程;3)与受托人和相关行政部门共同确定评标办法;4)有权要求乙方按阶段汇报工程项目招标情况;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权对招标文件提出建议。7、受托人的权利7.1受托人拥有的权利:(7)受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负责招标全过程的组织、主持权。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确定招标形式,对招标项目的承包形式有建议权。对要求按市场价格定价的建筑材料,有提议权。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8、委托代理报酬8.1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差额定率累进法;代理报酬的金额或收取比例: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计联[2005]834号、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费[2005]056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及沪价费(2011)007号、关于《松江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中介服务参考意见》及有关问题解释(1)、(2)、松财建[2015]18号《关于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放开后具体执行办法的通知》;代理报酬的币种:人民币;汇率:无;代理报酬的支付方式:由委托人支付;代理报酬的支付时间:设计、勘察招标代理费的支付方式为招投标工作结束,发出中标通知书,提交完整的招投标资料(交备案部门及委托方)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70%,待设计勘察成果文件正式提交后且经责任鉴定无责后按可行性研究批复的总投资费用(扣除土地批租、动拆迁费)为基数结合投标下浮调整,经财务监理审核后一个月内无息付清;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费的支付方式为招投标工作结束,发出中标通知书,提交完整的招投标资料(交备案部门及委托方)后,按批复概算建安费为基数结合投标下浮调整,经财务监理审核后一个月内付清;施工招标代理费的支付方式为:①招投标工作结束,发出中标通知书,提交完整的招投标资料(交备案部门及委托方)后,按财务监理审核后的最高限价(扣除实际未履行招标代理义务的“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等费用)为计费基数结合投标下浮调整金额,一个月内支付调整后的施工代理费的30%。②一个月工程量调整完成,且经财务监理责任鉴定后相对中标价的调整比例在±5%范围内,支付至调整后金额的80%,大于调整比例在±5%范围,责任界定完成后进行对应处罚;③剩余价款到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结合处罚条款的约定,经财务监理审核后一个月内按调整金额无息付清。由于本项目尚未取得批复概算,最终调整后的各项招标代理费用之和以不超批复概算中招标代理费和中标金额为限。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9.1预付委托代理费用额度(比例):无。9.3逾期支付时,银行贷款利率:无。9.4逾期支付时,应收取的利息:无。四、违约、索赔和争议10、违约10.1本合同关于委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1)委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3)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若由于委托方的责任造成招标中止或失败的,委托方应支付受托人已完成工作量相关的费用;(2)委托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6)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应支付款利息给受托人;(3)双方约定的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因委托人原因造成的时间延误,导致招投标工作时间顺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若由于委托人原因,致使受托人利益受损,委托人须就受损部分承担责任。10.2本合同关于受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1)受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2)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若由于受托方的责任造成招标中止或失败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除原招标代理费外不得再另行收取代理费;(2)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委托人书面通知送达受托人之日起生效;(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不应泄露的招标资料和情况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委托人书面通知送达受托人之日起生效;(4)双方约定的受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受托人在招投标过程中,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若由于受托人原因,致使委托人利益受损,受托人须就受损部分承担责任。11、争议11.1双方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将争议提交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其他12、合同份数13.1双方约定本合同副本份,其中,委托人份,受托人份。14、补充条款:(1)招投标代理报酬不包括:国家相关行政部门规定应由委托人承担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2)因委托人、受托人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招投标工作时间的延误,招投标工作时间顺延;(3)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均不得无故更改或终止合同。若因一方原因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违约方应赔偿因此而给受约方带来的损失,并承担本合同代理报酬20%的违约金。(4)处罚条款1、施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描述、工程量计算、经济性条款的约定中存在重大失误,发生施工方进行索赔的,代理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费:赔偿费=经确认的索赔金额×代理费率(代理费率=酬金/酬金计算建安费用基数×100%,下同);2、未编制最高限价及最高限价超过设计概算建安投资额的,代理方应承担赔偿费:赔偿费=(中标价-设计概算建安投资额)×代理费率;3、一个月调整工程量金额因代理原因引起的建安投资金额增加超过中标价±5%以上的,代理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费用按下列公式计算:1)中标价调整比例在±5%~±10%:赔偿费用=(中标价与调整工程量总价的差额)×代理费率*2;2)中标价调整比例在±10%~±15%:赔偿费用=(中标价与调整工程量总价的差额)×代理费率*3;3)中标价调整比例在±15%~±20%:赔偿费用=(中标价与调整工程量总价的差额)×代理费率*4;4)中标价调整比例超过±20%:赔偿费用=代理酬金(扣除税金)因非招标代理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超支,不在上述处罚条款以内。注:造价调整比例指因招标代理单位原因引起施工中标后一个月调整工程量增加金额。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改扩建工程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