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智能化中标结果公示(泉州市丰泽区民政局2024)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350503]QZJL[GK]2023008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泉州市丰泽区社会福利中心智能化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12月28日
二、更正信息
合同包1(泉州市丰泽区社会福利中心智能化采购项目):
更正事项:采购结果
更正原因:
本项目原中标结果无效,重新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合同包1(泉州市丰泽区社会福利中心智能化采购项目)中标状态:中标,更正为:未中标。废标原因为:依据泉州市丰泽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4年01月24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泉州市丰泽区民政局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树脂大楼丰泽区民政局9楼
联系方式:0595-2250893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泉州市嘉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大山边路71号一、二层
联系方式:0595-2279566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伟军
电话:0595-22795666
泉州市嘉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4年01月24日
相关附件:
泉州市丰泽区财政局关于泉州市丰泽区社会福利中心智能化采购项目投诉的处理决定书.zip
泉州市丰泽区财政局文件泉丰政财(2024)7号泉州市丰泽区财政局关于泉州市丰泽区社会福利中心智能化采购项目投诉的处理决定书一、采购项目编号:[350503]QZJL[GK]2023008二、项目名称:泉州市社会福利中心智能采购项目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福建省惊月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平潭县北盾镇世茂海峡城帝景苑6号楼2802室法定代表人:林海山被投诉人1:泉州市丰泽区民政局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市行政服务中心902室负责人:郑永强被投诉人2:泉州市嘉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街146号成洲工业区7号楼311室法定代表人:郭春燕四、基本情况投诉人福建省惊月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泉州市丰泽区社会福利中心智能采购项目”项目(招标编号[350503]QZJL[GK]2023008)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于2024年01月08日正式受理,将投诉书副本转送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就有关事项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说明及相关材料。本机关对现有材料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投诉事项1:本供应商对代理机构给出的答复不满意。招标文件技术项“项目实施方案”“安装调试方案”和商务项“售后方案”“培训方案”中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存在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现象,容易人为因素干扰评审结果!其结果将导致对本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投诉事项2:本供应商对代理机构给出的答复不满意。招标文件商务项“综合实力1”里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加分项存在不合理性,对中小企业的经营年限有歧视现象,且该评审因素指向了特定供应商,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的情况,对本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投诉事项3:本供应商对代理机构给出的答复不满意。招标文件商务项“综合实力1”里的“推动行业绿色发展先进单位”的加分项存在不合理性,属于将特定行业的荣誉和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的行为,且该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的质量无关、与合同的履行无关,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是不能够作为加分项的,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的情况,对本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五、处理依据及结果经查,2023年12月07日,本项目依法在以下网址发布招标公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和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丰泽分网(https://zfcg.quanzhou.gov.cn/),2023年12月28日,本次采购项目进行开标、评标。被投诉人于2023年12月28日发布结果公告,中标人为福州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本项目依法在以下网址发布结果公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和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丰泽分网(https://zfcg.quanzhou.gov.cn/)。投诉人为本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其于2023年12月17日就本项目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2于2023年12月26日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12月29日向本机关提交投诉书和证据材料,本机关初步审查后于2024年01月08日正式受理。(一)关于投诉事项1本机关认为,因技术项“项目实施方案”“安装调试方案”以及商务项中的“售后方案”“培训方案”存在每个投标供应商在响应招标文件时都会有不同的方案的情况,即存在不确定性,用精确到标准的细量化评分存在一定不可行性,且该项目尚未实施,无法具体到何种评分细化和量化。再且在上述方案的评分描述中也对评分的具体内容进行了阐述。综上,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并不存在技术项“项目实施方案”“安装调试方案”以及商务项中的“售后方案”“培训方案”中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也不存在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的现象。因此本机关认为该项投诉不成立。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二)关于投诉事项2经本机关核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工业设计创新力强、业绩突出、发展水平领先的工业设计机构;对于企业经营年限要求为需稳定运营三年以上。本机关认为,将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作为评审因素属变相排斤设立经营未满三年的中小企业参与本项目招投标活动,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本项投诉依法成立。同时,经本机关核查招标文件时,发现关于设置国家工业设计中心这一评审因素时还存在其他违法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5条,评审因素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且评分项的设置应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相适应,而设立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这一评分项与本项目需节能、环境友好型产品的采购具体特点不相适应,国家工业设计中心旨在对工业设计创新力强、业绩突出、发展水平领先的工业设计机构的认定及奖励,与本项目的项目关联性不强,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的违法之处。综合上述,本机关认为,本项投诉成立。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斤潜在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项第(四)款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工业设计创新力强、业绩突出、发展水平领先的工业设计机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两种类型: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第六条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需稳定运营3年(截至申报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三)关于投诉事项3经本机关核查,推动行业绿色发展先进单位为,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为弘扬绿色管理理念,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所设置的行业奖项。根据《中华人民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不得将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而招标文件的这一设置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的情形。故,本机关认为,该项投诉成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斤潜在供应商。综上,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投诉事项2、3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2、3成立。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泉州市丰泽区财政局2024年01月22日泉州市丰泽区财政局2024年01月22日印发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智能化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泉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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