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育服务 保育员服务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杨浦区市东幼儿园2024)


一、项目编号:SHXM-00-20240102-1167
二、项目名称:上海市杨浦区市东幼儿园购买保育服务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1
上海市杨浦区市东幼儿园购买保育服务
2098320.00元
上海海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杨浦区国顺东路398号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上海市杨浦区市东幼儿园购买保育服务
上海市杨浦区市东幼儿园购买保育服务
为上海市杨浦区市东幼儿园下属杨浦区市东幼儿园提供保育服务,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保育员应掌握相关技能, 遵守各类规章制度,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12个月
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幼儿园工作规程》、《上海市学前教育纲要》、《上海市学前教育课程指南》等相关文件,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军,黄文文,顾伟勤,唐先华,俞彰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采用差额累进制收取,100万元以下按1.5%收取,100-500万元按0.8%收取。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3787.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本次三家参与单位均通过资格与符合性检查,上海海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项目总体要求响应度高,整体服务方案及实施方案详细,服务承诺、奖惩措施可操作性强,有较完善的应急相关预案,人员应急调配方案列表清晰,职责到位,人员配置以及相关业绩最多。故推荐综合得分最高的上海海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评审总得分为87.4分。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杨浦区市东幼儿园         
地      址:上海市杨浦区通北路461号        
联系方式:021-5508689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哈复招标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杨浦区临青路430号4号楼5楼C506        
联系方式:65570321*800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天如、肖蜀隽         
电         话:65570321*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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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市东幼儿园购买保育服务.pdf1.7M

上海海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HaiyangPropertyManagementCo.,d.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市杨浦区市东幼儿园)的(上海市杨浦区市东幼儿园购买保育员服务)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上海市杨浦区市东幼儿园购买保育员服务),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上海海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784人,营业收入为12378.964378万元,资产总额为10028.116589万元,属于(中型);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上海海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1月25日T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本项目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198上海海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668号保利绿地广场N楼电话:021-65390000上海市杨浦区市东幼儿园购买保育员服务招标文件采购人:上海市杨浦区市东幼儿园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哈复招标服务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一月投标方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1.项目名称:上海市杨浦区市东幼儿园购买保育员服务项目预算:210万元(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不予接受)招标文件编号:HF23-0711采购编号:1023-W129372.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哈复招标服务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地址:上海市杨浦区临青路430号4号楼5楼C506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吴天如、肖蜀隽采购代理机构电话:65570321*8001邮政编码:2000903.投标方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请于2023年01月15日上午10:00前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联系人:吴天如、肖蜀隽;电话:65570321*8001),对招标文件中所提的有关疑问请以书面或传真形式递送到,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已领取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方。如有需要,采购代理机构将安排召开答疑会。4.投标保证金额:人民币42000元。支付方式:以银行本票、汇票、支票等非现金形式提交账户名:上海哈复招标服务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支行账号:50131000394456244注:投标保证金请于投标截止时间(2024-01-2509:30:00)前到账。本次项目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平台系统招投标,投标方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政采云平台中录入缴纳保证金信息,并把必填项维护完成后,点击“提交”。未按时在政采云平台中录入保证金信息的,将被平台自动默认为“未缴纳”,其后果由投标方自行承担。5.正本数量:壹套副本数量:贰套投标方同时提供电子文档1份(以U盘或光盘形式递交,注:概不退还),密封在正本内,并在所投文件封面上注明项目名称。6.投标文件递交至: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纸质投标文件递交或快递地址:上海市杨浦区临青路430号4号楼5楼C506投标截止时间:2024-01-2509:30:00(北京时间)7.投标有效期:90天投标有效期不足90天的投标不予接受8.开标时间:2024-01-2509:30:00(北京时间)开标地点: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9.其他评标考虑因素:详见评标办法10.本项目为网上招标,请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投标文件至上海政府采购网。投标截止后电子采购平台不再接受供应商上传投标文件。投标截止与开标的时间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的时间为准。(注:一旦投标文件纸质稿件与上传平台的电子版有差异,以上传平台的电子版为准。)11.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12.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电话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采购代理机构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上传造成采购代理机构无法在投标截止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13.本项目为网上招标,投标单位自行选择网上远程开标,或至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开标。投标截止,采购云平台显示开标后,投标人进行签到操作,投标人签到完成后,由采购人解除采购云平台对投标文件的加密。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投标文件解密。签到和解密的操作时长分别为半小时,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逾期未完成签到或解密的投标人,其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因系统原因导致投标人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的除外。如采购云平台开标程序有变化的,以最新的操作程序为准。选择远程开标的单位,纸质投标文件可使用快递方式递交。投标方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01-2509:30:00前将密封完整的标书送至或快递至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市杨浦区临青路430号4号楼5楼C506)。快递地址:上海市杨浦区临青路430号4号楼5楼C506;收件人:吴老师;电话:65570313*800114.若招标文件中的其他文字与前附表不一致的,以前附表为准。—4—招标公告项目概况上海市杨浦区市东幼儿园购买保育员服务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01-2509:3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SHXM-00-20240102-1167项目名称:上海市杨浦区市东幼儿园购买保育员服务预算编号:1023-W12937预算金额(元):2100000.00元(国库资金:2100000元;自筹资金:0元)最高限价(元):2100000.00元采购需求:包名称:上海市杨浦区市东幼儿园购买保育员服务数量:1预算金额(元):2100000.00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情况介绍:上海市杨浦区市东幼儿园购买保育员服务合同履行期限:12个月本项目(不允许)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扶持残疾人福利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限制采购进口产品等相关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5—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2)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3)近三年(从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6)本项目仅面向中小微企业;7)本项目不得转包、分包或代管;8)本次投标为网上招标,投标单位必须获得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书(CA认证书)。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4-01-04至2024-01-12,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方式:网上获取售价(元):0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01-2509:30:00(北京时间)投标地点: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纸质投标文件递交或快递地址:上海市杨浦区临青路430号4号楼5楼C506开标时间:2024-01-2509:30:00开标地点: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上海市杨浦区市东幼儿园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通北路461号—6—联系方式:021-5508689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上海哈复招标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杨浦区临青路430号4号楼5楼C506联系方式:65570321*8001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吴天如、肖蜀隽电话:65570321*8001—7—第二部分招标(采购)需求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上海市杨浦区市东幼儿园购买保育服务2.项目编号:HF23-07113.预算金额:210万元(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不予接受)4.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12个月二、项目简介本项目为上海市杨浦区市东幼儿园下属杨浦区市东幼儿园提供保育服务,相关幼儿园后勤服务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幼儿园工作规程》、《上海市学前教育纲要》、《上海市学前教育课程指南》等相关文件提供满足采购要求的保育服务。三、服务内容及要求(一)幼儿园名称、班级和人数杨浦区市东幼儿园,共21个班级,保育员人数不得低于21人。(二)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白班,每天工作8小时(具体上下班时间由一园三部自行安排)。(三)人员要求1.拟投入本项目人员不少于21人;2.年龄要求:55周岁以下3.上岗证要求(1)保育员证书或保育员岗前培训(2)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3)无犯罪记录(4)无精神病史3.任职要求身体健康,仪表整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热爱幼儿,热爱保育工作,勤劳有耐心;能说普通话,具有一定的交流能力。(四)工作职责1.基本职责(1)热爱本职工作,遵守教工行为规范,全心全意为幼儿服务。(2)做好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相关的设备用具(3)与本班教师共同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保教活动。—8—(4)熟悉本班幼儿的基本情况,初步掌握幼儿生心理保育的基础知识。(5)积极参与班级家庭教育工作。(6)遵守园方工作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不私自迟到早退。2.幼儿生活管理工作(1)进餐①做好幼儿的餐前准备和餐后的结束工作。按不同的季节做好饭、菜、汤、点心、茶水五热五冷。②幼儿就餐未完毕不得打扫。③照顾幼儿进餐,根据幼儿的食量及时为幼儿添加饭菜,让幼儿吃饱吃好。④对个别体弱、偏食、肥胖的幼儿给予关心和照顾。⑤关心进餐速度慢的幼儿。⑥配合教师指导幼儿养成良好的进餐习惯。(2)午睡①准备好幼儿午睡所需的床铺和被褥。②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和适当温度,掌握好开窗和关窗的时间。③配合教师指导良好的午睡习惯。配合教师做好幼儿起床后的帮助指导工作(穿衣穿鞋后再整理被褥)。(3)户外活动①协助教师做好场地、运动器具等准备工作。②协助教师做好活动前后的必要工作,如入厕、增减衣服、整理装束、系好鞋带、后背塞干毛巾、用热毛巾擦汗等。③协助教师做好必要的护理工作、安全工作。④照顾因身体不适不能参加活动的幼儿。3.消毒工作(1)做好预防性的消毒工作,发现传染病时在保健老师的指导下,加强消毒工作。(2)在幼儿用膳、点心前20分钟至半小时消毒桌面,保持幼儿餐厅地面、桌面清洁、无油垢。(3)在开饭、点心前保育员应用肥皂、流动水清洗双手。戴好工作帽,口罩。(4)幼儿杯子、茶壶、茶杯架、餐巾每天清洗、消毒。(每周一次用去污粉或洗洁精大清洗一次。)(5)做好幼儿毛巾的清洁消毒。(6)每天对幼儿的卧室、活动室进行紫外线消毒。(7)疫情期间,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增加清洗消毒频次4.辅助清洁工作—9—(1)室内清洁①每天湿性扫除窗台、门框、开架橱等,做到无积灰,无积垢,晨间开窗通风。②保持活动室整洁,要求场地无垃圾,四周无团灰,保持地面清洁,打扫工作结束即倾倒干净。③玻璃窗一周擦一次,平日见脏就擦,保持清洁明亮。④夏日每日用热水擦一次席子,一周两次消毒液擦拭席子后用热水擦拭去残留。床上用品每两周清洗曝晒一次,疫情期间每周清洗曝晒。⑤每天整理好幼儿小床、保持卧室清洁整洁。(2)幼儿专用盥洗室清洁①每天保持幼儿专用盥洗室清洁无臭味。②每天擦洗幼儿专用手池,保持洁白无污垢。③及时提供肥皂、草纸、擦手毛巾。④便器每天消毒两次,幼儿大便后一用一消毒。5.疫情防控工作(1)掌握疫情相关知识。(2)严格按照市、区、局、园(所)的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开展工作。(3)保育员本人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个人防护措施。6.其他工作(1)严格执行园(所)安全、卫生保健制度。(2)发现幼儿小被散线及时帮助缝好。(3)及时处理好幼儿呕吐、大小便在身的清洁工作,做到脏衣、脏裤洗净后让家长带回家。(4)保证幼儿足够的饮水、温度适中。(5)对易热、易碎、尖锐物品及热源物品要慎重安放。(6)要善于观察及时发现幼儿情绪、身体等方面异常情况,及时与班主任或保健教师联系,并采取措施。(7)协助教师准备保教活动的教玩具。(8)家属发现传染病时应及时向园长、保健老师汇报。(9)保育员协助教师开展教学、体锻、游戏、午睡活动时,工作要求请参阅教师一日工作常规。四、培训要求1.培训要求供应商内部组织的培训全年不应少于4次,培训计划及记录报园方备案。过程中,保—10—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2011.6.18(相关问题——小微企业的税收界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50—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51—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同时废止。—52—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12月18日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53—(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54—(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55—(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5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56—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57—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3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22年5月30日—58——59—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保育服务 保育员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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