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勤、配送等车辆租赁服务中标结果公示(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2024)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通勤、配送等车辆租赁服务项目结果公告
公告信息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通勤、配送等车辆租赁服务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H23-210000-60314
二、项目名称: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通勤、配送等车辆租赁服务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通勤、配送等车辆租赁服务项目
供应商名称:大连优客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大连市
中标(成交)金额:53,000(元)
评审总得分:93.96(分)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通勤、配送等车辆租赁服务项目
服务类
名称: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通勤、配送等车辆租赁服务项目(C23110300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服务范围:按招标文件执行
服务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服务时间:按招标文件执行
服务标准:按招标文件执行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尚文静、戴家文、郝纲、卢茗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通勤、配送等车辆租赁服务项目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本项目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执行,以预算金额为基数,按服务招标标准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45,40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中山路222号
联系方式:0411-83635963-230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2-5号
联系方式:0411-88898529
3.项目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韩广鑫
电 话:0411-88898529
十、附件
采购文件:招标文件定版-车辆租赁.docx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通勤、配送等车辆租赁服务项目
供应商名称:大连优客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1.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png
2.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png
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服务类公开招标招标文件项目名称: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通勤、配送等车辆租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H23-210000-60314;QTCG-2024-18采购单位: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编制单位: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目录招标公告1第一章投标人须知5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21第三章服务需求59第四章评标方法66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73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通勤、配送等车辆租赁服务项目招标公告项目概况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通勤、配送等车辆租赁服务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1月29日8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JH23-210000-60314;QTCG-2024-18项目名称: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通勤、配送等车辆租赁服务项目预算金额:4800000元最高限价(如有):63800元/组采购需求:根据采购人需求,投标人负责将符合以下要求的车辆包给采购人提供院区间通勤、大学和医院间通勤、综合实践课程学习活动、行政用车等服务,并配备优秀驾驶员提供客运服务。投标人提供用车时间:早8:00至晚5:00,如有其他用车计划,采购人至少提前一天向投标人提供书面用车计划及时间表。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或服务总金额达到4800000元(合同期限届满,如中标人通过采购人考核,在本项目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不变、价格不变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将依据本次招标结果所签订的合同续签一年,最多续签两次,一年一签)。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执行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相关规定(详见招标文件)。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按照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2)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3)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投标人须具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四、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4年1月9日至2024年1月15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00至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方式:在线下载售价:免费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2024年1月29日8点30分(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质疑与投诉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八、其他补充事宜1.因目前全省推广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业务,供应商需自行办理政府采购CA数字证书并学习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教程,系统操作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电话(4001009691),CA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CA办理成功的供应商须在网上进行投标报名,如未报名将不允许参与本项目投标,报名成功后用CA操作网上电子投标等相关事宜(包括在电子投标环节填写报价、上传文件等),操作教学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liaoning.gov.cn/portalindex.do?method=getPubInfoViewOpen&infoId=31adcfa21750bd6d482-5dfd),如未按视频教学操作将导致废标。2.供应商须自行在本单位使用可解密的电脑在线解密。3.供应商应认真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投标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对于使用电子签章的,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CA认证平台下载签章工具或向CA认证机构索要电子签章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签章。电子文件中存在图片较多或内存较大等情况,需使用特殊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调整的,应在系统中认真核对调整后的电子文件,确保文件真实有效,清晰可辨,避免影响评审活动。4.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1)因供应商或其自用设备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解密的(解密时间为开标截止时间起20分钟内);(2)因供应商或其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前上传文件的;(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5.因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各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的“格式5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本项目的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建议包含手机及座机号码),并注意电话来电,以便重要事宜的通知。若因联系电话错误、关机、无法接通等无法联系到供应商,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地址:大连市中山路222号联系方式:0411-83635963-2301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2-5号联系方式:0411-88898529邮箱地址:dl88898529@163.com开户行:中国银行大连沙河口支行账户名称: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账号:286962738627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韩广鑫电话:0411-88898529第一章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表条款号项 目内 容1.1采购人名 称: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地 址:大连市中山路222号 联系人:王瑜电 话:0411-83635963-23011.2采购代理机构名 称: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2-5号 联系人:韩广鑫 电 话:0411-88898529 1.3.4合格供应商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具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3.5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1.3.5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3.6是否有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有,具体产品为 ■没有1.4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是■否1.4.8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无2.2项目预算金额、最高限价预算金额:4800000元最高限价(如有):63800元/组4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其他: 6.1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不组织□组织,时 间: 地 点: 联系人: 电 话: □组织,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11.3样品或演示■不需要提供样品□需要提供样品 1、递交样品的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北京时间)递交样品地点: 递交样品联系人: 递交样品联系电话: 2、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3、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要求: (包含是否要求提供、检测机构要求、检测内容等)4、样品的封存及退回:中标人的样品将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未中标的投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中标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由未中标人自行领回或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不需要提供演示□需要提供演示 1、演示时间: 演示地点: 演示顺序: 2、演示要求: (内容、设备等要求)12.1投标报价货币要求■所有投标均按人民币货币进行报价。□其它: 13.1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15.1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日16.1投标文件及电子文档份数1.评标时以投标单位上传的网络文件为主。2.为方便存档,投标单位应于开标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纸质版投标文件(1套正本、2套副本)密封邮寄至招标代理机构,并承诺纸质版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否则由此引起的后续合同签订事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3.邮寄地址: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2-5号),收件人:韩广鑫,电话:0411-88898529。18.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地点详见招标公告,以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20.1开标时间、地点详见招标公告,以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21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1人,评审专家4人组成,共5人。 25.1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演示的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样品:1、样品评审方法: 2、样品评审标准: □演示:1、演示评审方法: 2、演示评审标准: 27.2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29.2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1名31确定中标人的方式中标人数量:1名□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采购人确定中标人35.1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保证金递交时间: 履约保证金递交方式:□保函 □支票 □电汇账户信息: 开 户 名: 开 户 行: 账 号: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规定: (注:财政部门鼓励采用保函的方式递交履约保证金,具体办理流程参阅辽宁政府采购网)36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不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向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支付。支付标准:本项目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执行,以预算金额为基数,按服务招标标准收取 支付形式:现金、支票、电汇支付时间: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三(3)天后,成交供应商向我单位缴纳代理服务费,并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39.3质疑一、投标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接收质疑函的方式:接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质疑函联系单位: 大连市机电设备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联 系 人: 韩广鑫 联系电话: 0411-88898529 通讯地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2-5号 2、质疑函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二、投标人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否则针对再次提出质疑将不予接收。(采购程序环节分为: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注:表格中“■”项为被选中项。二总则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投标人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表1.1条。1.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表1.2条。★1.3投标人: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的投标人及其投标服务须满足以下条件:1.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1.3.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1.3.3以采购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1.3.4符合投标人须知表1.3.4条中规定的资格条件。1.3.5若投标人须知表1.3.5条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投标人为非中小企业且所投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3.5.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提供的服务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1.3.5.1.1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小微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小微企业;②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1.3.5.1.2小微企业提供的服务,其服务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1.3.5.1.3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1.3.5.1.4小微企业为成交供应商的,其“中小企业声明函”将随成交公告一同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进行公示。1.3.5.1.5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1.3.5.1.6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6若投标人须知表1.3.6款中写明采购服务所伴随的货物为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中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如投标人所投伴随的货物不具备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4如投标人须知表1.4条中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1.4.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1.4.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4.3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投标人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1.4.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1.4.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共同投标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投标协议投标总金额的比例。1.4.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较低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1.4.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1.4.8对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表1.4.8条。★1.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6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7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2.资金来源2.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2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最高限价见投标人须知表2.2条。★2.3投标人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3.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4.计量单位除投标人须知表4条中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5.投标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费用。6.现场考察、开标前答疑会6.1投标人须知表6.1条规定组织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的,采购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或者在领取招标文件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6.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技术文件编制、投标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6.3现场考察及参加标前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7.适用法律本项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三招标文件8.招标文件构成8.1招标文件内容如下:招标公告1.投标人须知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第三章服务需求第四章评标方法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8.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等。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被认定为投标无效。9.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9.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9.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四投标文件的编制10.投标范围10.1项目有分包的,投标人可对招标文件其中某一个分包或几个分包进行投标。★10.2投标人应当对所投分包在招标文件“服务需求”中所列的所有服务内容进行投标,如仅响应分包中某一部分内容,其该包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0.3无论招标文件第三章服务需求中是否要求,投标人所投的服务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11.投标文件构成★11.1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符合性证明文件、其它材料三部分。具体见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11.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提供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自行拟定。11.3样品或演示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表11.3条。★12.投标报价12.1所有投标均按投标人须知表12.1条中要求货币进行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服务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2.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关表格中标明投标服务及伴随货物的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12.3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2.4每种服务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12.5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报价原则上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13.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不适用于此条款)13.1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人须知表13.1条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13.2投标保证金缴纳人、招标文件领取人、投标登记人和投标人必须为同一组织机构或联合体内不同成员单位,否则将视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13.3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1)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的;(2)中标后不按本须知第34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3)中标后不按本须知第35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4)中标后不按本须知第36条的规定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的;(5)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13.4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3.5投标保证金的退还13.5.1中标人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13.5.2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暨中标结果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投标人应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13.5.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应自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13.5.4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不予退回。13.6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相应责任。★14.证明投标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14.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4.2上条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15.投标有效期15.1投标应在投标人须知表15.1条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5.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可以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及时无息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16.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6.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表16.1款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16.2每份投标文件封皮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6.3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经其正式委托代理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文件上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每一修改处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五投标文件的递交★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7.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密封,将正本和所有的副本、电子文档密封,并进行包封。17.2所有包装封皮上均应:(1)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投标人名称。(2)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17.3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18.投标截止18.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表18.1中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投标人须知表18.1中规定的地点。18.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延迟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19.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19.1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19.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向投标人出具以下签收回执。接收投标文件回执单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递交时间接收单位接收人签字19.3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如果投标人要进行修改或撤回投标,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收,并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修改后的投标文件或撤回行为无效。19.4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19.5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接收并当众宣读投标内容的投标文件概不退回。六开标及评标★20.开标20.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投标人须知表20.1条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20.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记录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未宣读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20.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投标人未参加开标或未签字确认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20.4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21.组建评标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本项目评标工作。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详见投标人须知表21条。★22.资格审查22.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能进入评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22.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至资格性审查结束前的期间内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22.2.1不良信用记录指:投标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22.2.2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并存档备查。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标依据。投标人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23.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符合性证明材料。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的,不得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24.投标文件的澄清24.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4.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24.3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24.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提交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按第四章评标方法规定执行。25样品及演示25.1投标人须知表11.3条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按照投标人须知表25.1条中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25.2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具体内容见投标人须知表11.3条。25.3演示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具体内容见投标人须知表25.1条。★26.投标无效26.1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包括本级及其下级编号中所有内容)等文字说明的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是指与招标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的文字说明、条条、条件和规格等要求相符。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不得再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相关信息。26.2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3)投标人的报价超过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4)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6)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7)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履约的,且投标人未按照规定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8)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9)属于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27.比较与评价27.1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27.2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在投标人须知表27.2条中规定采用下列一种评标方法,详细评标标准见第四章评标方法:(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2)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27.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扣除6-10%后参与评审。具体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27.4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和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27.5依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的规定,对于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声明函》的投标人,对其投标报价扣除后参与评审。对具体办法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27.6根据财政部、辽宁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对于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28.废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9.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原则及标准29.1除第32条规定外,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按下列方法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除了算数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评标结果按修正和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报价相同的,按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执行。(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执行。29.2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按投标人须知表29.2条中规定的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29.3因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产生其他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处理。★30.保密原则30.1评标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30.2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标情况和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七确定中标31.确定中标人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表31中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32.采购任务取消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供应商中标,且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33.中标通知书33.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33.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34.签订合同34.1中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34.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34.3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34.4若供方未达到需方的合同要求,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35.履约保证金35.1中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表35.1条规定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35.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拒绝签订合同并放弃中标资格,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6.采购代理服务费中标人须按照投标须知表36条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37.廉洁自律规定37.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投标人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37.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投标人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投标人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38.人员回避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39.质疑与接收39.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39.2质疑投标人应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纸质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投标人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39.3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投标人须知表39.3条。40.履约验收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进行验收。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一、投标文件、电子文档的外封面、封口、封皮及目录序号内容格式1投标文件、电子文档的外封面及封口12投标文件的封皮23投标文件的目录3二、资格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序号资格性证明材料格式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仅在自然人作为投标主体时适用)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4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投标的无需提供)45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56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67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缴款凭据复印件(注: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8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复印件(注: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9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710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811联合体协议书原件(如适用)1012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如适用,按投标人须知表1.3.4要求描述)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13联合体投标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如适用,按投标人须知表1.4.8要求描述)14信用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审查期间内进行查询)15中小企业声明函9三、符合性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序号符合性证明材料格式1投标函112递交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复印件3开标一览表124服务价格明细表135服务需求响应表146商务条款偏离表157投标人关联单位说明168其他符合性证明材料四、其他材料(如有,请提供;如未提供,投标文件不作无效处理)序号其他材料格式1监狱企业证明文件3制造商企业(单位)类型声明函17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185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声明函196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的证明材料(如适用)(此项要求可视实际情况设置在符合性证明材料或其他材料中)......重要提示:1、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除需要投标人填报或有特殊说明外,均须按要求提供。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对于给定格式的文件内容,必须按照给定的标准格式进行填报;对于没有给定标准格式的文件内容,可以由投标人自行设计。3、投标文件应用中文书写。投标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材料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并加盖公章(自然人投标的,无需加盖单位公章,需要签字)。4、“资格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资格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5、“符合性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符合性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6、“其他材料”(1)综合评分法:投标人可就招标文件要求以及评分细则中各项要求提供相应材料。(2)最低评标价法:投标人可就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材料。格式1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外封面、封口格式封面格式:投标文件/电子文档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封口格式:——于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准启封(公章)——格式2正本/副本正本/副本投标文件的封皮投标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格式3目录一、资格证明材料……二、符合性证明材料……三、其它材料……我单位的投标文件由资格证明材料、符合性证明材料和其它材料三部分组成,在此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保证投标文件中所有材料真实、有效。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格式4-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仅在自然人作为投标主体时适用)格式4-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格式4-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格式4-4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任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特此证明。(※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日期:格式4-5按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中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须具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格式5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地:授权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电话(手机号):现委托就(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投标中,以我单位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或盖章生效,无转委托,特此声明。(※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委托人(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详细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传真:电话(手机号):日期:格式6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格式自拟)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格式7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格式自拟)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格式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在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我单位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我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如发现我单位提供的声明函不实时,我单位将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规定,接受处罚。特此声明。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格式9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格式10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研究,我方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项目的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一、联合体成员:1.2.3.二、(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三、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或成交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四、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参加投标,履行中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六、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七、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份。牵头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成员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格式11投标函(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贵方(项目名称)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份、副本份及电子文档份,并以形式出具的金额为人民币元的投标保证金。据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1.本项目投标总价详见开标一览表。2.本投标有效期为自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日。(3)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所有补充通知(如果有的话)。(4)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遵守招标文件中有关保证金的规定。(5)我方不是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我方不是采购代理机构的附属机构。(6)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适用于中标人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情形)。(7)按照贵方可能要求,提供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8)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9)我方承诺投标文件中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其他事项:。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人开户银行(全称):投标人银行账号:日期:格式12开标一览表报价单位:服务名称投标单价合计投标保证金履约期限履约地点备注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通勤、配送等车辆租赁服务项目小写: 元/组大写: 元/组注:1.要求供应商对50座及以下各型客车以完成院区间通勤、大学和医院间通勤、综合实践课程学习活动、行政用车等客运工作分别进行单价合计报价(详见服务价格明细表),合同执行期间,单价不变,中标单位不得以任何原因调整服务内容,付款时按实际服务数量×单价进行结算。2.此表中,单价合计应和服务价格明细表的总价相一致,单价合计不得超出最高限价,否则为无效投标。格式13服务价格明细表报价单位:(元/天、元/次)车型 座位行程 价格50-45座大40-35座中面包15座(以下)7座商务车型行政级轿车车型备注单价小计长春路院区-联合路院区职工通勤班车--元/次长春路院区-联合路院区患者通勤班车--元/天长春路院区-联合路院区至大连医科大学(教学班车)--元/天金普院区教授通勤车--元/天特聘专家通勤班车---元/天金普院区患者班车--元/次金普院区手术室消杀器材用车(全年无休)----元/次金普院区药品配送用车----元/次公务车租赁---元/天接送机元/次接送火车高铁站元/次扶贫、对口帮扶等集体活动元/天运动会元/天运动员训练元/天技能大赛元/天行政办公---元/次金普院区出诊专家车--元/次大型会议元/天接待元/天应急等用车需求元/天单价合计注:服务价格明细表中“-”不需要投标单位进行报价。1.投标人须按上述要求分别报出单价,付款时以实际服务数量×单价进行结算。2.合计单价金额共计:租车价格明细表单价合计金额。3.表内价格为单次或单天车费,不可跨天;4.表内价格包含往返价;5.此表中,总计单价金额应和开标一览表的投标单价相一致;6.车辆租赁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按实际租赁车辆进行结算;7.本次报价不得低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低于成本价格的报价按无效投标处理;8.若有其它费用,其它费用自行考虑;9.本格式文件内容不得擅自删改;10.本文件应按规定签署,否则投标文件无效。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格式14服务需求响应表服务内容:招标文件要求重要提示: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必须标注在序号前),★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投标文件无效。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偏离程度偏离说明证明资料按服务需求填写其它采购单位未提供需求而投标人认为需说明及补充的内容在此填列填表要求:1.“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一栏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并进行逐项响应。2.“偏离程度”一栏根据“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与招标文件逐项对照的结果填写。偏离必须用“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三个名称中的一种进行标注。3.“偏离说明”一栏由投标人对偏离的情况做详细说明。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格式15商务条款偏离表序号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投标文件无效。)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偏离程度偏离说明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或服务总金额达到4800000元(合同期限届满,如中标人通过采购人考核,在本项目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不变、价格不变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将依据本次招标结果所签订的合同续签一年,最多续签两次,一年一签)。2★服务地点: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指定地点。3★付款方式: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通勤、配送等车辆租赁服务项目按次制作书面清单作为结算依据,每月10日前,乙方将上月租赁车次汇总表提交给甲方,若双方对汇总表存疑,应以甲方安全与后勤保障部相关人员书面签署的清单作为结算依据。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其提供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乙方未提供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乙方不得以此拒绝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收到乙方合格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一个月内支付对应服务费。4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5验收标准及方法: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进行验收。其它采购单位未提供需求而投标人认为需说明及补充的内容在此填列填表要求:1.“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一栏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进行响应。2.“偏离程度”一栏根据“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与招标文件逐项对照的结果填写。偏离必须用“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三个名称中的一种进行标注。3.“偏离说明”一栏由投标人对偏离的情况做详细说明。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格式16投标人关联单位的说明说明:投标人应当如实披露与本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的单位名称:(1)与投标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2)与投标人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注:若无此情形,写“无”即可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日期:格式17制造商企业(单位)类型声明函本企业(单位)作为单位的项目的伴随货物制造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以及《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声明:本企业(单位)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本企业(单位)(请填写:是、不是)监狱企业。后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本企业(单位)(请填写:是、不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次投标提供的伴随货物(详见下表)是本企业(单位)制造的。本企业(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序号品 名数量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备注123……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以上产品为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如有虚假,我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注:投标人所投产品为其它企业生产时须提供此声明函,仅作为价格扣除条件。制造商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日期:格式18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注: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无需填写此声明函。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日期:格式19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提供物业服务,其中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达到公司员工(含服务外包用工)%。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附:物业公司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注:供应商为非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的,无需填写此声明函。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日期:格式20服务方案投标单位根据项目及自身特点自行编制服务方案,以确保本项目能够顺利实施。格式21所投入服务车辆状况序号名称车龄车辆配置备注50-45座大1234…40-35座中1234…面包15座(以下)1234…7座商务车型1234…行政级轿车车型1234…注:1.后附对应的车辆出厂标牌照片、外观与内饰图及保险扫描件、提供车辆行驶证、购车发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2.实际合同执行过程中,中标人所提供的的车辆需要与本表车辆信息一致,如需要更换车辆须提前与采购人申请,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车辆。格式22应急预案投标单位根据项目及自身特点自行编制应急预案,以确保本项目能够顺利实施。格式23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管理制度;2、租赁汽车管理办法;3、司机考核制度;4、维修保养制度;5、…格式24服务承诺包括但不限于:1、运行安全保障;2、应急响应;3、车辆准点率保障的实施;4、服务质量承诺条款;5、服务质量指标;6、…格式25业绩证明材料自2021年1月1日至今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序号项目名称采购人采购时间数量金额单位联系人电话123456789…注:1、将合同复印件附在投标文件中,日期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上述材料必须真实可信,如有弄虚作假,一旦被发现将按废标处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3、本文件应按规定签署,否则按该表格无效处理。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名称:(公章)年月日格式26驾驶员配备情况(每人一表)姓名性别照片年龄职务职称学历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参加工作时间从业经历从业时间工作单位职务备注培训情况培训时间资质证书有效时间备注注:1、须提供驾驶员身份证、驾驶执照、“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及五年无重大事故证明复印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局限于:所有拟派驾驶员的中国A1型驾照2页4面复印件或电子驾照截图、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以及其他承诺书;所有材料需驾驶员本人及投标代表共同签字、并加盖公章。2、上述材料必须真实可信,采购人将核实投标人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真伪,如有弄虚作假,一旦被发现将按废标处理,并报请采购管理部门严肃处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驾驶员本人签字:投标代表签字:格式27招标文件及评分中涉及的其他内容第三章服务需求一、服务要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自觉维护采购人的利益,全面履行投标承诺,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管理,积极开展业务,优先服务采购人,确保服务质量,圆满完成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通勤、配送等车辆租赁服务项目工作。二、服务内容:根据采购人需求,投标人负责将符合以下要求的车辆包给采购人提供院区间通勤、大学和医院间通勤、综合实践课程学习活动、行政用车等服务,并配备优秀驾驶员提供客运服务。投标人提供用车时间:早8:00至晚5:00,如有其他用车计划,采购人至少提前一天向投标人提供书面用车计划及时间表。三、通勤、配送等车辆租赁服务项目具体要求:1、具体行程、车型及座位数要求:长春路院区至联合路院区职工通勤班车,长春路院区至联合路院区患者通勤班车,长春路院区至联合路院区至大连医科大学(教学班车),金普院区教授通勤车,特聘专家通勤班车,金普院区患者班车,金普院区手术室消杀器材用车(全年无休),金普院区药品配送用车,特聘专家通勤用车,公务车租赁,接送机、接送火车高铁站,扶贫、对口帮扶等集体活动,运动会、运动员训练、技能大赛、行政办公、金普院区出诊专家车、大型会议、接待、应急等用车需求。所需车型:(1)50-45座车型;(2)40-35座车型;(3)15座以下面包车车型;(4)7座商务车型;(5)行政级轿车车型。租车价格明细表最高限价(元/天、元/次)车型 座位行程 价格50-45座大40-35座中面包15座(以下)7座商务车型行政级轿车车型备注长春路院区-联合路院区职工通勤班车700600280--元/次长春路院区-联合路院区患者通勤班车12001000800--元/天长春路院区-联合路院区至大连医科大学(教学班车)1000900600--元/天金普院区教授通勤车12501150800--元/天特聘专家通勤班车---780680元/天金普院区患者班车950850750--元/次金普院区手术室消杀器材用车(全年无休)--770--元/次金普院区药品配送用车--770--元/次公务车租赁---700600元/天接送机600550500450350元/次接送火车高铁站600550500450350元/次扶贫、对口帮扶等集体活动150013001000800700元/天运动会16501300850750650元/天运动员训练16501300850750650元/天技能大赛16501300850750650元/天行政办公---700600元/次金普院区出诊专家车840790690--元/次大型会议165014501050850750元/天接待165014501050850750元/天应急等用车需求165014501050850750元/天注:①表内价格为单次或单天最高限价车费,不可跨天,投标报价金额均不能超出表中规定的最高限价;②所报价格包含往返价。四、使用的租赁车辆要求:投标人具有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经营制度和管理措施及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车辆等设备设施。1.投标人为采购人提供的使用车辆,须均为合格车辆且具有相应的营运资质,并为车辆投保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及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租赁车辆保险费用由投标人承担,保险险种包括但不仅限于:(1)交强险;(2)车辆损失险(按实际价值或重置价值投保);(3)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100万元)。★2.投标人应保证租赁车辆手续齐全,性能指标良好。如因投标人办理手续不全导致车辆使用过程中被有关部门查处,相关责任由投标人承担。★3.车辆必须保证清洁卫生,车况良好,设备齐全、无安全隐患,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否则,因此给采购人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全部由投标人承担。★4.投标人应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和车辆台帐,定期对租赁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性能检测及综合性能检测,保证车辆的合理使用年限。应当负责对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除另有约定外,车辆使用期间的燃油费、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及与活动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直接支付。★5.投标人应当保证采购人用车,若因车辆年检、维修、保养、故障等原因不能出车或中途不能运营时,应当负责安排车型相同或相近的车辆替换,以保证采购人的正常使用,如若不能及时安排用车。采购人可另行委托第三方出车,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投标人承担。★6.所提供的车辆需符合国家规定安全环保等要求。★7.投标人运营期间如出现任何安全生产或交通责任事故等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投标人自行全额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8.租赁车辆运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含车辆年审、保险费用、轮胎、维修、保养、燃料、税金、管理费、司机的薪金等)均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须满足采购人用车要求,如节假日加班、周末加班、工作时间外加班,司机加班费由投标人承担,除此之外,采购人无需再向投标人支付任何费用。五、人员要求:标人应当为其提供的车辆配备具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驾驶员应符合以下条件:1、投标人须配备专职驾驶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驾驶员必须为投标人合法用工人员,持有相应有效的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品德好、有礼貌、易于沟通,服从工作调度安排。具有高速公路驾驶经验,具备良好的技术业务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服务期间着装统一、语言规范、服务热情、周到,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得到满意的服务。投标人的管理人员、调度人员、驾驶员须掌握与道路旅客运输有关的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及资质。服务期间投标人不得随意变更驾驶员,如需更换需经招标方书面同意;招标方有权无条件要求投标人更换驾驶员,并于1个工作日内更换完毕;2、驾驶员出车时着统一服装,衣着整齐干净,保持良好精神,遵守规章制度,礼貌对待乘车人员,保证按时到位,车容整洁,安全平稳行车,合理安排,并在主要行车线路上按要求上下车地点接送乘车人员,如有违反,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驾驶员;3、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4、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5、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6、无犯罪记录;7、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8、投标人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超速、不超员,不违章行车,确保行车安全,否则因此导致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若因此影响采购人用车的并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应予以赔偿;★9、如驾驶员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令等,车辆保管及驾驶等责任均由投标人负责,与采购人无关,所有服务人员的福利,工资,医疗,保险均由投标人与员工商定。如果发生劳资纠纷,由投标人自行解决,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六、工作时间:工作时间以采购人安排时间为准,投标人必须无条件服从。七、其他要求1、投标人应当在车厢内明确提示乘车人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2、投标人司机及工作人员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擅自携带其他人共同前往,应确保采购人人员乘车安全。投标人应遵守时间,准时到位。不得延误时间,给采购人带来管理上的困难和安全隐患,如若因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投标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投标人在提供客运服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等安全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与采购人无关;4、根据采购人需要,投标人应根据乘车人员的变化,对行程路线、停靠站点以及线路实际乘车人数调整车型,以保证该线路乘车人均有座位为准。采购人对行车路线、上、下落点和时间做出调整,投标人不得另行收费;5、投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地点和运行线路安全有序运营。投标人司机行车载客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如违反交通规则,所有相关罚款由投标人负责;如造成交通事故或患者损伤,投标人需负责承担所有责任及费用;6、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车辆维修期间投标人须提供替换车辆,替换车辆标准不得低于维修车辆;7、验收标准: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满足采购单位提出的技术标准及要求8、热线支持:开通全天24小时救援热线;现场支持:2小时内响应;2小时内到达;9、投标人承诺建立应急救援制度,保证两小时之内响应,四小时之内救援车辆到达,保证采购单位正常开展工作。注: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响应文件无效。八、商务要求: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或服务总金额达到480万元(合同期限届满,如中标人通过采购人考核,在本项目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不变、价格不变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将依据本次招标结果所签订的合同续签一年,最多续签两次,一年一签)。★2、服务地点: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指定地点。★3、付款方式: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通勤、配送等车辆租赁服务项目按次制作书面清单作为结算依据,每月10日前,乙方将上月租赁车次汇总表提交给甲方,若双方对汇总表存疑,应以甲方安全与后勤保障部相关人员书面签署的清单作为结算依据。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其提供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乙方未提供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乙方不得以此拒绝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收到乙方合格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一个月内支付对应服务费。4、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5、验收标准及方法: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进行验收。四、商务要求:★1、完成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或服务总金额达到480万元,合同届满后,如服务事项和价格未发生变更,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续签合同,最多两次,一次一年。★2、服务地点: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指定地点。★3、付款方式:按实际用车类型、数量,结合中标单价以及扣罚标准,每月结算上月服务费。其他临时用车,按实际使用车型及中标单价另行结算。4、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5、验收标准及方法: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进行验收。第四章评标方法本项目将按照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中“六开标及评标”、“七确定中标”及本章的规定评标。一、评标方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二、评标原则及程序(一)评标原则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二)评标程序★1、资格审查1.1详见投标人须知22条。资格审查表详见本章附件1。★2、符合性审查2.1详见投标人须知23条。符合性审查表详见本章附件2。3、样品及演示3.1投标人须知表11.3条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或演示的,按照投标人须知表25.1条中确定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样品或演示属于符合性审查的,按照投标人须知23条规定执行)★4、比较及评价4.1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4.2在评标期间,对投标文件的澄清按投标人须知24条内容执行。4.3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接到通知后0.5小时)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的书面说明材料包含服务本身成本、人工费用、运输、税收等,以及报价不会影响服务质量或诚信履约能力的说明等。投标人的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投标人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投标人比较情况等就投标人的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1.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2.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3.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5、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性规定:5.1对于中小微企业的相关规定5.1.1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按要求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企业(单位)类型声明函》(采购人采购的服务有伴随货物时,投标人所投货物为其它企业生产时须提供此声明函,仅作为价格扣除条件)的,对投标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报价扣除比例如下:(1)非联合体投标小型和微型企业相应产品、服务投标报价的10%(2)联合体投标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投标报价扣除5%。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按第本款(1)条规定享受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5.1.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按要求提交了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对其投标报价按本章5.1.1条款的比例予以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5.1.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对其投标报价按本章5.1.1条款的比例予以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将不享受以上价格优惠政策。5.1.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5.2对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1)招标人招标的服务有伴随货物的,如伴随的货物属于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供应商应能够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方可对获得证书的产品优先推荐。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对清单中投标产品的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报价扣除比例为清单中产品报价的3%。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清单中产品给予相应的加分。(详见评分细则)(2)投标人应同时提供品目清单网络截图,并以明确标注所报产品信息和位置的方式,用以方便评审。(3)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发布媒体: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建立的与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的链接。5.3对于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的相关规定在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按要求提交了《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物业公司声明函》的供应商,对最后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扣除比例为最后报价的6%。5.4对于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的相关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对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投标产品、服务给予其投标报价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对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投标产品、服务给予3%的加分(详见评分细则)。★6、投标无效情况详见投标人须知。★7、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原则详见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29条,具体处理办法如下: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相同时,按投标报价由低至高排序;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序;其他情况,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处理。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得分相同的,按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投标报价由低至高顺序排序;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序;其他情况,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处理。三、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并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采购人按照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按顺序确定中标人,或由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31条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附件1资格审查表序号审查项目审查标准投标人名称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2组织机构代码证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3税务登记证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4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1.按给定格式填写2.按规定签章5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1.按给定格式填写2.按规定签章6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1.信息完整2.按规定签章7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缴款凭据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8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9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1.信息完整2.按规定签章10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1.按给定格式填写2.按规定签章11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1.按给定格式填写2.按规定签章12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如适用,按投标人须知表1.3.4要求描述)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13联合体投标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如适用,按投标人须知表1.4.8要求描述)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14信用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审查期间内进行查询)联合体各方均需查询(如适用)无投标须知22.2.1所述的不良记录15中小企业声明函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结论填表说明:1、每项内容审查合格,在表中填写“√”;不合格填写“×”2、审查结论填写“通过”或“不通过”审查人签字:日期:附件2符合性审查表序号审查项目审查标准投标人名称1投标函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2递交投标保证金证明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3开标一览表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4服务价格明细表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5服务需求响应表1.按给定格式及填表要求填写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6商务条款偏离表1.按给定格式及填表要求填写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7投标人关联单位说明无投标须知1.5所述情形8其他符合性证明材料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9投标报价1.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2.无投标须知26.2所述情形10样品或演示(如适用)符合投标须知表11.3及25.1所述全部要求结论注:《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产品、服务证明材料(可视具体情况调整至符合性证明材料及符合性审查表中)填表说明:1、每项内容审查合格,在表中填写“√”;不合格填写“×”2、审查结论填写“通过”或“不通过”审查人签字:日期:附件3评分细则(综合评分法适用)(一)基本评分标准分项评分因素说明满分分值价格投标报价投标人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人报价)×9注解:1.评标基准价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通勤、配送等车辆租赁服务项目合计最低的投标报价;2.投标人报价为开标一览表中投标报价。10技术服务方案1.投标人服务方案在行车路线、车辆清洁方案、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规范性、服务模式的成熟性方面十分优秀(得20分);2.投标人服务方案的行车路线、车辆清洁方案、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良好(得15分);3.投标人服务方案一般(得10分);4.投标人服务方案较差(得5分);5.未提供服务方案得0分。20车辆状况(提供的外观与内饰彩图)1.车龄综合对比较短,车辆总行程里程少,无维修记录,保养良好,车内配置齐全,车辆环保性能好(得20分);2.车龄综合对比一般,车辆总行程里程较少,维修记录少,保养良好,车内配置较齐全,车辆环保性能较好(得15分);3.车龄综合对比较长,维修记录较多,车辆总行程里程、保养、车内配置、车辆环保性能等车况一般(得10分);4.车龄综合对比较长且较差,维修记录较多且较差,车辆总行程里程、保养、车内配置、车辆环保性能等车况较差(得5分);5.未提供车辆状况得0分。注:需提供拟投入车辆出厂标牌照片、外观与内饰图及保险扫描件、提供车辆行驶证、购车发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不提供得0分。20驾驶员经验1、驾驶员驾龄均为20年或20年以上,三年内均无重大事故记录(得10分);2、驾驶员驾龄为10年或10年以上不足20年,三年内均无重大事故记录(得7分);3、驾驶员驾龄为8年或8年以上不足10年,三年内均无重大事故记录(得4分)。(若驾驶员驾驶记录中存在三年内重大事故记录则本项得0分)10商务服务承诺1、完善的服务承诺,服务保障的针对性强、服务及时、保障措施完善、满足采购人的需求(得5分);2、有较完善的服务承诺、服务保障的针对性良好、服务及时、保障措施较完善,基本满足采购人的需求(得3分);3、服务承诺一般(得1分);4.未提供服务承诺得0分。5应急预案1、提供突发问题应急预案,如交通事故、意外事件等造成人员伤害的应急处理办法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强(得5分);2、提供突发问题应急预案,如交通事故、意外事件等造成人员伤害的应急处理办法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良好(得3分);3、提供突发问题应急预案,如交通事故、意外事件等造成人员伤害的应急处理办法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一般(得1分)。5管理制度1、投标单位提供日常管理制度全面性和合理性强(得5分);2、投标单位提供日常管理制度全面性和合理性良好(得3分);3、投标单位提供日常管理制度全面性和合理性一般(得1分)。5租赁汽车管理办法1、投标单位提供租赁汽车管理办法全面性和合理性强(得5分);2、投标单位提供租赁汽车管理办法全面性和合理性良好(得3分);3、投标单位提供租赁汽车管理办法全面性和合理性一般(得1分)。5司机考核制度1、投标单位提供司机考核制度全面性和合理性强(得5分);2、投标单位提供司机考核制度全面性和合理性良好(得3分);3、投标单位提供司机考核制度全面性和合理性一般(得1分)。5维护保养制度投标单位具有完备的车辆维护保养制度,评审委员会根据车辆维护保养制度的全面性、合理性进行评分。1、投标单位具有完备的车辆维护保养制度,车辆维护保养制度的全面性、合理性强(得5分)。2、投标单位具有车辆维护保养制度,车辆维护保养制度的全面性、合理性良好(得3分);3、车辆维护保养制度的全面性、合理性一般(得1分)。5业 绩提供2021年1月1日至今以来为类似项目提供过通勤车服务,每提供1个业绩得1分,最多得10分。(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未提供原件的此项不得分)10合 计100(二)加分项评分标准加分因素加分说明节能产品对于清单中的投标产品价格给予价格部分总分值3%的加分,计算公式如下:节能产品加分=(节能产品投标报价之和/投标总价)×价格部分总分值10×3%。环保产品对于清单中的投标产品价格给予价格部分总分值6%的加分,计算公式如下:环保产品加分=(环保产品投标报价之和/投标总价)×价格部分总分值10×3%。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合同条款政府采购合同条款1.术语定义本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政府采购合同”指供需双方依照政府采购程序、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1.2“政府采购合同价”指根据合同约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1.3“服务”指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清单(同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所约定的服务内容。1.5“需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单位。1.6“供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中标供应商。1.7“检验”指需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供方所提供服务进行的检测和查验。1.8“验收书”指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合同履约验收意见书形成反映采购单位和组织验收机构意见的文件。1.9“天”指日历天数(如无特别说明)。1.10“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1.11“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1.12“招标文件”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文件。1.13“投标文件”指供方按照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并最终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投标文件。2.技术规范与服务内容2.1投标服务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如果有的话)相一致。若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2.2投标服务的服务内容应与招标文件规定服务内容及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要求及投标响应表一致。3.知识产权3.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3.2供方应保证所供服务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3.3供方保证,供方依据本政府采购合同提供的服务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供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4.完成方式供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完成服务。5.付款5.1政府采购合同以人民币付款。5.2在供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后,需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件付款。6.服务质量6.1供方应保证政府采购合同项下所供服务是由供方提供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质量、性能和技术规范等要求。6.2供方提供的服务质量应满足行业一般标准,符合合同约定。6.3需方有权对供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发现服务存在不符合合同标准的情形的,可以要求供方改正服务方式、替换服务人员等补救方式,供方应按需方要求改正,并赔偿需方实际损失。6.4对于委托开发等最终以产品形式交付需方使用的服务,供方需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供方投标文件承诺的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以投标文件承诺的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为准。7.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7.1本条适用于委托开发等最终以产品形式交付需方使用的服务。7.2供方对交付的产品的保修期,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规定,则以投标文件为准。7.3供方应按如下内容提供售后服务:7.3.1产品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进行初验。在试运行期间,由于产品质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供方须更换或进行修复,试运行期重新计算。7.3.2初验后,设备再次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进行下一步验收工作,进行终验。全部达到要求时,有关方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履约验收规定签署最终验收文件。7.3.3保修期间供方要保修除消耗品以外的所有产品。如果系统、设备等发生故障,供方要调查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者修理、更换整个或部分有缺陷的材料。7.3.4保修期内,供方提供电话、电子邮件、Web、现场服务等方式的技术支持,对用户的现场服务要求,供方必须按投标文件做出的承诺进行响应。7.3.5保修期内,供方应对出现故障无法修复的产品或无法正常运行的系统,提供替代产品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7.3.6保修期内,供方应投标时的承诺提供相关服务。7.3.7供方必须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免费升级方案和升级服务。在质保期内,供方有责任解决所提供的投标货物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供方仍须对因投标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担责任。7.3.8在保修期结束后,产品寿命期内供方必须继续提供对产品备件、故障处理、软件升级等的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中断对产品的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取费标准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的相关标准执行。7.3.9如果供方提供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经需方通知,供方未按时回应、借故推脱、无理由拒绝需方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请求,或者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维修、更换义务,需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和备件费用,由供方承担。需方有权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按市场价从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除。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货物经维修或更换后仍无法达到约定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需方有权退货并向供方索赔。7.3.10如果供方所提供货物发生质量责任事故,从而导致需方或者第三方发生损失或者需方被第三方索赔或者需方遭受处罚,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他机构认定事故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则应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需方或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失,赔偿需方因事故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金额,赔偿需方因处理事故所花费的合理费用,赔付需方因事故责任产生的罚款或其他费用。本条款在质保期及合同期届满后持续有效。8.检验和验收8.1完成服务后,需方或采购代理机构(由具体项目决定)应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书”上签字。“验收书”将作为申请付款文件的一部分。8.2对于委托开发等最终以产品形式交付需方使用的服务,保修期自验收书签署之日起计算。9.违约责任9.1如果供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提供服务;或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9.1.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9.1.2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服务以达到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服务的期限也应相应延长;9.1.3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时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9.2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后10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需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如有)、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9.3延期服务的违约责任9.3.1除本合同条款第9条规定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需方可要求供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每周未提供服务费用的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未提供服务的合同价格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需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8.4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义务。10.不可抗力10.1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10.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10.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1.争端的解决11.1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11.2如果协商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3因政府采购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2.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12.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起作用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12.1.1如果供方未能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12.1.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12.1.3未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12.2如果需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政府采购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行服务类似的服务,供方应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应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3.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4.政府采购合同转让和分包除招标文件规定,并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15.适用法律:本政府采购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16.政府采购合同生效16.1本政府采购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16.2本政府采购合同一式五份,需方执二份,供方、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各执一份。17.政府采购合同附件下列文件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1招标文件;17.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17.3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17.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17.5中标通知书;17.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通勤、配送等车辆租赁服务项目合同甲方(包车方):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乙方(承运方):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通勤、配送等车辆租赁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经以号采购文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了采购。经评标委员会推荐,买方确认,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查,为成交服务商。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充分协商,就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达成一致,签署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1.包车客运服务内容根据甲方需求,乙方负责将符合以下要求的车辆包给甲方用于院区间通勤、大学和医院间通勤、综合实践课程学习活动、行政用车等服务使用,并配备优秀驾驶员提供客运服务。乙方提供用车时间:早8:00至晚5:00,如有其他用车计划,甲方需至少提前一天向乙方提供书面用车计划及时间表。(具体车型及座位数见附表)二、包车客运服务期限1、合同期限:本合同服务期为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或年租赁费用达到480万,以先达到日期为准。合同期限届满,如乙方通过甲方考核,在本项目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不变、价格不变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将依据本合同续签一年,最多续签二次,合同一年一签。2、具体包车时间根据甲方书面通知确定,甲方应提前一天通知乙方。三、包车客运服务费用及结算方式租车价格明细表报价(元/天、元/次)车型 座位行程 价格50-45座大40-35座中面包15座(以下)7座商务车型行政级轿车车型备注长春路院区-联合路院区职工通勤班车--元/次长春路院区-联合路院区患者通勤班车--元/天长春路院区-联合路院区至大连医科大学(教学班车)--元/天金普院区教授通勤车--元/天特聘专家通勤班车---元/天金普院区患者班车--元/次金普院区手术室消杀器材用车(全年无休)----元/次金普院区药品配送用车----元/次公务车租赁---元/天接送机元/次接送火车高铁站元/次扶贫、对口帮扶等集体活动元/天运动会元/天运动员训练元/天技能大赛元/天行政办公---元/次金普院区出诊专家车--元/次大型会议元/天接待元/天应急等用车需求元/天注:①表内价格为单次单天车费,不可跨天;②表内价格包含往返价;结算方式及期限: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通勤、配送等车辆租赁服务项目按次制作书面清单作为结算依据,每月10日前,乙方将上月租赁车次汇总表提交给甲方,若双方对汇总表存疑,应以甲方安全与后勤保障部相关人员书面签署的清单作为结算依据。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其提供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乙方未提供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乙方不得以此拒绝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收到乙方合格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一个月内支付对应服务费。四、甲方的权力与义务(一)有权按照约定使用车辆组织活动。(二)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车辆包车客运服务费用。(三)必须安排领队,做好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四)不得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或强行要求驾驶员驶入危险地段。(五)不得将甲方车辆转包或以其他形式交给第三方使用。五、乙方的权力与义务(一)有权按照约定收取包车客运服务费用。(二)应当按照约定在包车客运服务期限内为甲方提供车辆,保证提供的车辆均为合格车辆且具有相应的营运资质,并为车辆投保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及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在履行本合同期间若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乙方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三)应当负责对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除另有约定外,车辆使用期间的燃油费、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及与活动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直接支付。(四)乙方应当保证甲方用车,若因车辆年检、维修、保养、故障等原因不能出车或中途不能运营时,应当负责安排车型相同或相近的车辆替换,以保证甲方的正常使用,如若不能及时安排用车。甲方可另行委托第三方出车,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在应付款项中扣除。且若乙方未能保证甲方正常使用达三次,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五)乙方应当为其提供的车辆配备具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驾驶员应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5、无犯罪记录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六)乙方应当在车厢内明确提示乘车人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七)车辆必须保证清洁卫生,车况良好,设备齐全、无安全隐患,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否则,因此给甲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八)乙方司机及工作人员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携带其他人共同前往,应确保甲方人员乘车安全。乙方应遵守时间,准时到位。不得延误时间,给甲方带来管理上的困难和安全隐患,如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九)乙方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超速、不超员,不违章行车,确保行车安全,因此导致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此影响甲方用车的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六、违约责任与风险负担(一)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客运服务费的,每天按拖欠金额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折算的日利率支付延迟履行金。乙方未按约定提供客运服务的,每车每发生一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叁佰圆,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二)乙方在提供客运服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等安全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三)乙方应保证车辆按时维修、保养,驾驶员符合合同约定,若经甲方发现不符合约定达三次,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如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七、不可抗力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的,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八、合同的解除(一)双方协商一致,合同期满后可以解除本合同。(二)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车辆和服务,经甲方催告,乙方仍未纠正的;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车辆存在影响运营的安全问题,经甲方要求不予调换的;3.乙方在提供客运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等安全事故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九、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履行所发生的争议,买卖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解决。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争议诉至法院并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维护其权益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以起诉时现行有效的《辽宁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的最高标准计收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十、其他1、本合同由主文与合同基本条款共同组成,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本合同及合同基本条款的内容均由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不属于格式条款,具有同等效力。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继续协商,所签署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4、本合同一式七份,甲方持四份,乙方持二份,招标代理公司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此页为签署页、无正文甲方(盖章):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乙方(盖章):授权代表:授权代表:开户行:开户行账号:账号:本合同由以上各方于年月日在大连签署15、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通勤、配送等车辆租赁服务项目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通勤、配送等车辆租赁服务项目,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承建(承接)企业为大连优客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从业人员75人,营业收入为850万元,资产总额为123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大连优客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01月26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515、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通勤、配送等车辆租赁服务项目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通勤、配送等车辆租赁服务项目,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承建(承接)企业为大连优客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从业人员75人,营业收入为850万元,资产总额为123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大连优客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01月26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通勤、配送等车辆租赁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