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中标结果公示(随州市民政局2024)
随州市民政局购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SZFSCG-2024-0008
二、采购计划备案号
随采计备[2024]00018号
三、项目名称
随州市民政局购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项目
四、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随州市富航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擂鼓墩大道108号
中标(成交)金额:99.960(万元)
综合评分法:70.67(分)
服务类
名称:随州市民政局购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项目 服务范围:详见采购文件 服务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服务时间:1年 服务标准:详见采购文件
五、评审小组成员
詹蕾(随州市)、龙伟(随州市)、张中云(随州市)(组长)
六、评审信息
1、评审时间:2024-02-02
2、评审地点:随州市御山墅3号楼一单元404室
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采购文件规定执行
2、收费金额:1.4994(万元)
八、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1、采购预算:100.000000(万元)2、中标(成交)通知书领取方式:请本项目中标人(成交供应商)登录“随州市政府电子采购平台”(https://sso.hubeigp.gov.cn/checkLogin?sourceURL=https%3A%2F%2Fdzcg.hubeigp.gov.cn%2Flogon&cloudid=186)自行下载并打印本项目的中标(成交)通知书。3.质疑: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提出时间以提供书面质疑书记载为准。4.为支持扶持中小微企业及推进“政采贷”政策落实,目前随州市已开通“政采贷”业务的银行有9家,联系方式如下:邮储银行:刘勇13317592258;随州工行:任永平13308662276;随州建行:张慧芬13007189173;随州农行:万欣 18827588896,0722-3063717;湖北银行:雷洋 15572251788;随州交行:汪彩云 18627904019;汉口银行随州分行:杨力15671245170;随州中行:喻强威 18672731423;随州农商行:李泽坤 13908666813,李小飞18672233339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随州市民政局
地址:随州市舜井大道长盛苑小区
联系方式:1360728918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湖北中舜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随州市御山墅3号楼1单元404室
联系方式:1867263963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翠娥
电话:18672639633
相关下载
救助管理服务项目-磋商文件.docx
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相关合同
随州市民政局购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计划备案编号:随采计备【2024】00018号招标人:随州市民政局招标代理人:湖北中舜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电话、传真:0722-3266916日期:2024年01月19日磋商文件审核意见表湖北中舜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你公司代理的随州市民政局购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同意发布。招标人:随州市民政局(章)2024 年 01月19日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3一、项目基本情况....................3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4三、获取采购文件....................5四、响应文件提交....................5五、开启....................5六、公告期限....................5七、其他补充事宜....................5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6第二章供应商须知7一、总则....................11二、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11三、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12四、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提交....................16五、磋商程序及步骤....................16六、成交与签订合同....................19七、供应商信用信息及查询....................20八、采购信息公告....................20九、质疑及提交....................20十、相关条文解读....................21十一、其他注意事项....................21十二、适用法律....................22十三、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解释权....................22十四、其他补充事项....................22第三章采购需求23一、项目背景....................23二、项目服务要求简述....................23三、项目服务期....................23四、服务对象....................23五、服务内容....................23六、服务指标....................24第四章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26一、评审办法26二、评分标准35第五章合同书(参考格式)38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40一、磋商书....................43二、报价一览表....................44三、分项报价45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6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47六、资格审查证明文件....................48七、资格条件承诺函....................50八、项目要求响应、偏离说明表....................51九、拟派项目团队....................52十、业绩一览表及证明文件....................55十一、技术文件....................57十二、其它文件58十三、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59十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64十五、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式....................65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随州市民政局购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随州市民政局购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随州市政府电子采购平台(https://sso.hubeigp.gov.cn/checkLogin?sourceURL=https%3A%2F%2Fdzcg.hubeigp.gov.cn%2Flogon&cloudid=186))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2月02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在随州市政府电子采购平台按要求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SZFSCG-2024-00082、采购计划备案号:随采计备【2024】00018号3、项目名称:随州市民政局购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项目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5、预算金额:100(万元)6、最高限价:100(万元)7、采购需求:(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2)招标内容及基本要求:招标人提出购买服务需求,遴选1家抗风险能力强、信誉度好、具备公告要求资质和条件的供应商,提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工作,具体需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3)服务质量:达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标准和招标人的具体要求。招标人对中标单位服务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可提前解除合同。8、合同履行期限:1年(具体服务期时间在合同中约定)。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11、本项目(是/否)接受合同分包:否12、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13、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类型为:中小微企业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不接受大型企业投标,同时供应商应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大型企业及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响应处理。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如是监狱企业或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没有处于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部门限制投标时间内;(2)具备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具有***门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回执;(3)近三年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重大违约行为;(4)供应商须提供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或审核机构出具的2021年度或2022度财务报告(新成立的单位若有应按最近的月份提供);(5)供应商须提供近半年连续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依法缴纳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近半年指从发公告之日起向前推6个月);(6)提供本公告发布后的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结果无重大不良行为(最终结果以评标时招标代理查询为准,但中标通知书发出时有重大不良行为记录的,中标无效),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查询。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4年01月23日至2024年01月29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登录随州市政府电子采购平台中下载文件3、方式:使用电子秘钥登录随州市政府电子采购平台下载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应是随州市政府子采购平台注册供应商,在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内通过随州市政府电子采购平台点击项目参与(未在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内点击项目参与的投标人将无法提交投标文件)。非注册供应商应办理注册手续。注册网站:随州市政府电子采购平台(https://sso.hubeigp.gov.cn/checkLogin?sourceURL=https%3A%2F%2Fdzcg.hubeigp.gov.cn%2Flogon&cloudid=186),注册咨询联系电话:4009913966;4、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1、开始时间:2024年01月31日00时00分(北京时间)2、截止时间:2024年02月02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3、地点:随州市政府电子采购平台(https://sso.hubeigp.gov.cn/checkLogin?sourceURL=https%3A%2F%2Fdzcg.hubeigp.gov.cn%2Flogon&cloudid=186)。五、开启1、时间:2024年02月02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2、地点:湖北中舜招标咨询有限公司(随州市御山墅3号楼一单元404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否;2.资金来源:财政资金;3.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执行:落实政府采购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策;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保产品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等政策;4.质疑: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提出时间以提供书面质疑书记载为准。5.供应商无需提交纸质响应文件,需于截止时间前在随州市政府电子采购平台上传电子响应文件一份。投标过程中如遇系统操作问题可咨询:0722-3325097、全省供应商QQ群:463671735/966545752,联系电话:4009913966。6.为支持扶持中小微企业及推进“政采贷”政策落实,目前随州市已开通“政采贷”业务的银行有9家,联系方式如下:邮储银行:刘勇13317592258;随州工行:任永平13308662276;随州建行:张慧芬13007189173;随州农行:万欣18827588896,0722-3063717;湖北银行:雷洋15572251788;随州交行:汪彩云18627904019;汉口银行随州分行:杨力15671245170;随州中行:喻强威18672731423;随州农商行:李泽坤13908666813,李小飞18672233339。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随州市民政局地址:随州市曾都区壮鑫香湖路24号联系方式:何燚13607289189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湖北中舜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随州市御山墅3号楼一单元404室联系方式:杨翠娥0722-3266916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杨翠娥电话:0722-3266916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下面所列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2.1采购人随州市民政局2.2监管部门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2.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湖北中舜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2.5磋商供应商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条相关要求4.2招标代理服务费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文的规定, 经与采购人协商,由成交供应商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 号文规定服务类取费标准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递交方式: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向 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可使用现金或电汇办理, 汇 款账户信息如下:收款人:湖北中舜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滨湖支行账号:18050122092500056266.2提疑截止时间提疑截止时间: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获取截止时间次日上午10:00 前。提疑方式: 登录随州市政府电子采购平台,要求采购人对竞争性 磋商采购文件予以澄清。7.1答疑时间提疑回复:在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获取截止时间次日下午 15:00 前予以回复,供应商在随州市政府电子采购平台自行下载。10.5对多包采购的规定详见第一章第一款相关要求12.1备选方案本次采购 不接受 备选方案13.1联合体磋商本次采购 接受 联合体报价14.1应提交的其他资格 证明文件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以下证明文件未按文件要求提供的,可 能被判定为无效标)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资料;如供应 商是事业单位, 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料;供应 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如 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资 料;如供应商是自然人,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资料。2.具备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具备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具有具有***门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回执;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是法人的,应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 2021 或 2022 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单位须提供银行资信证 明)证明资料。部分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财政部在《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 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库[2012]124 号)中规定“专业担保 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银行资信证明等类似文件。”因 此,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了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 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就不需要提供其他财务状况报告了。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人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证明材料或承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人员满足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要求。5.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供应商须提供近半年连续3个月缴纳税收的有效证明材料(近半年指从发公告之日起向前推6个月);供应商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供应商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 三证合一后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 营业执照即可)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税收的凭 据(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银行代扣(代缴) 转账凭证等 均可)。6.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供应商须提供近半年连续3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证明材料(近半年指从发公告之日起向前推6个月);供应商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参加政府釆购活 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 清单) ,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也需要提供缴纳税收的凭据和缴纳社 会保险的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 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7.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 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供 应 商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经 在 “ 信 用 中 国 ”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或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zxgk.court. 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 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 网站(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中查询截图(以磋商评审时查询结果为准)。8.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不接受大型企业投标, 同 时供应商应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大型企业及未提供中 小企业声明函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响应处理。监狱企业 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供应商如是监狱企业 或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须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声明函》。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 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9.提供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 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要求详见第六章相关格式):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 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本采购文件第六章。10.符合本文件第一章第二款要求的其他证明资料。所有证书、证明文件包括按要求提供的官网截图必须是真实可查 证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或复印件,副本可用正本 的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 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 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证明材料仅限于供应商单位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供应商单位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15.1证明响应内容符合竞争 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的 文件和竞争性磋商采购 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详见第六章相关内容16.1磋商保证金金额、递交方式、时间及接受磋商保证金的帐户信息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17.1磋商结果有效期90 日历天18.2响应文件的签署电子响应文件签字或盖章地方应按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要求,“盖单位章”的地方,供应商应使用 CA 数 字证书加盖供应商的单位电子印章;要求“签字”的地方, 供应 商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个人电子印 章或电子签名章。19.1响应文件的送达地点及 递交截止时间详见第一章第四款相关要求详见第一章第五款相关要求19.3样品不需要20.1响应文件的解密时间用 CA 上传至“随州市政府电子采购平台”,解密时间为采购人 发出解密提示后 30 分钟内。23.1磋商小组人数3 人或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外聘经济及技术专家在湖北省政府采 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6.10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 确定方式磋商小组将对资格及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随州市政府采 购电子交易系统”上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发出最后报价邀请, 磋商 供应商在指定时间内提交满足要求的最后报价。29.1履约担保无29.7履约验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 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委托采购 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或者受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 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 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31.1公告的媒体《湖北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hubei.gov.cn)32质疑及提交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 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向采购代理机 构现场递交质疑书,采用其他方式提交的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受 理。或登录随州市政府电子采购平台,点击“我的质疑”→“提 出质疑”,然后按操作提示进行操作(当前仅接受电子采购平台 质疑)。详见供应商须知“九、质疑及提交”。其他成交后须提交的 纸质响应文件份数: 3 份 ,成交供应商提交的纸质响应文件应当与磋商时的电 子响应文件内容一致。其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以下简称“政采贷”)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的中小微企业, 在获得政府采购中标(成交) 通知书后, 即可向 开展“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 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 购中标(成交) 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 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与后面文件内容如有矛盾,应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1.1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中所述的项目的采购。2、定义2.1“采购人”:本次磋商的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2“监管部门”:本次磋商的监管部门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3“采购代理机构”: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4“供应商”是指:是指获取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5“磋商供应商”是指:1)符合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2)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相应条件;3)通过竞争性磋商采购评标方法中初步审核的供应商。2.6“成交供应商”是指经磋商小组评审推荐,采购人授予合同的供应商。3、工程、货物及服务3.1“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3.2“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3.3“服务”是指是指除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和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4、费用4.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4.2招标代理服务费:成交人须在收到成交通知书时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标准和方法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二、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5、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构成5.1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包括:1)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3)采购需求4)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5)合同书格式6)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7)采购过程中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澄清和修正文件8)磋商小组在磋商过程中发出的对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实质性变动6、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澄清6.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有任何疑问或要求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进行澄清的,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随州市政府电子采购平台”,要求采购人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予以澄清。提疑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2采购人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澄清通过“随州市政府电子采购平台”以数据电文通知及《湖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bei.gov.cn)上“更正公告”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发出,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6.3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同意。6.4澄清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应实时关注“随州市政府电子采购平台”和《湖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bei.gov.cn)上发出的澄清通知,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6.5澄清的内容是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澄清文件对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7、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修改7.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修改的内容是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人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修改通过“随州市政府电子采购平台”以数据电文通知及《湖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bei.gov.cn)上“更正公告”发布,如果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发布,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7.2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应实时关注“随州市政府电子采购平台”和《湖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bei.gov.cn)上发出的修改通知,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7.3因“随州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系统故障导致无法响应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时通知采购人,采购人视情况决定是否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响应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后果。7.4当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修改文件对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三、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8、语言和计量单位8.1供应商提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8.2除非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9、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构成9.1供应商编制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包括的内容详见本文件第六章要求。供应商编制的响应文件应在“随州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客户端”上完成。供应商未按照客户端规定要求上传相应的响应内容,其后果及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0、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10.1供应商应当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下载安装“随州市政府电子采购平台”,并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选择所投包号进行响应。10.2本次采购项目响应文件需提供随州市政府电子采购平台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应按照客户端的要求上传相应的响应内容,合成响应文件,并通过CA上传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照客户端规定要求上传响应内容,其后果及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未按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规定格式响应文件的,将作无效响应处理。10.3供应商完成响应文件上传后,“随州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电子签收凭证,提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供应商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响应文件未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采购人(“随州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10.4如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有分包,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多个包进行响应的,其电子响应文件的编制应按每包要求分别上传。多包采购的规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0.5供应商应当按照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及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核实的要求。10.6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的所有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并对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如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0.7因供应商响应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的;对随州市政府电子采购平台中每一项要求上传对应的证明文件或响应内容的,未按照随州市政府电子采购平台要求对应上传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0.8供应商应完整地按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所有资料并按要求的格式填写规定的所有内容,无相应内容可填项的,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如未规定格式的,相关格式由供应商自定。11、磋商报价11.1磋商报价包括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报价和最后报价。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11.2供应商应按照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确定的格式报出。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的,应当按照“随州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中最后报价的规定格式报出。报价中不得包含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报价中也不得缺漏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1.3供应商应根据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供应商的管理水平、供应商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供应商之于本项目的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报价应包含完成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所有根据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或其它原因应由磋商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报价中。但磋商供应商不得以低于其成本的价格进行报价。11.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报价中。11.5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1.6成交供应商的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12、备选方案12.1是否允许备选方案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不允许有备选方案的,若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备选方案,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3、联合体13.1本次采购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两个及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与本项目。13.3采取联合体形式响应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13.4联合体各方之间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主体及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且授权联合体牵头人代表各方对其响应文件盖章及签字,联合体牵头人所盖章签署的文件联合体各方均认可,其响应文件中应提供联合体协议。13.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13.6采取联合体形式响应的,响应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照要求在要求盖“公章”的地方,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供应商的单位电子印章,在“签字”的地方,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13.7联合体获取成交资格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13.8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13.9以联合体形式参与响应的,其价格扣除相关规定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14、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14.1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包括下列文件:1)营业执照(复印件);2)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应提交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应提交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2除本须知14.1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外,如国家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有要求的还应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文件。14.3证明材料仅限于磋商供应商单位本身,母公司、股东单位和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磋商供应商单位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采用复印件的必须加盖单位印章。15、证明报价内容、服务合格性和符合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文件15.1证明报价内容符合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具体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6、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提交磋商保证金)16.1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是否要求递交磋商保证金及保证金金额、递交方式、递交时间、接受保证金的帐户信息等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6.2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如要求递交磋商保证金的,磋商保证金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到账为准。凡未按规定递交磋商保证金的报价,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6.3磋商保证金有效时间: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与本次磋商有效期一致。16.4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应由联合体中牵头人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6.5保证金的退还: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时,应同时向本公司提交磋商保证金退还时的银行信息(收款人、账号、行号、开户银行)。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保证金无法及时退还的的,本公司不承担退款延期所产生的超期资金占用费。终止招标并已经收取磋商保证金的项目,我公司在终止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磋商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利息。我公司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或者转为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具体办理流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16.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7、磋商有效期17.1磋商有效期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计算,本次采购磋商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供应商承诺的磋商有效期不足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17.2特殊情况下,在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其磋商保证金有效期相应延长,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在原磋商有效期满后将不再有效,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17.3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18、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18.1本次采购项目响应文件需提供“随州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响应文件。未按要求提供规定格式响应文件的,将作无效响应处理。18.2电子响应文件签字或盖章地方应按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格式”要求,“盖单位章”的地方,供应商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供应商的单位电子印章;要求“签字”的地方,供应商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磋商的,响应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在要求“盖单位章”的地方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在要求“签字”的地方加盖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响应文件中需要联合体成员“盖单位章”和“签字”的地方,若联合体成员无单位电子印章和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的,可以用加盖本单位公章和签字的彩色扫描件代替。18.3随州市政府电子采购平台支持响应文件一键签章功能,供应商使用一键签章功能即代表供应商认可响应文件所有盖章页面当前页的内容。使用一键签章功能的,盖章位置不作要求。18.4供应商应按照随州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客户端的要求,对客户端中每一项要求上传对应的证明文件或响应内容。如未按照客户端要求对应上传的,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可视为其未提供该项的证明文件或响应内容。四、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提交19、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提交19.1截止时间是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首次送达、提交响应文件的最后时间。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19.2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随州市政府电子采购平台”,将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上传。供应商完成响应文件上传后,“随州市政府电子采购平台”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供应商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响应文件未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随州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如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有分包要求,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多个包进行响应的,其电子响应文件的编制应按每包要求分别上传。19.3要求在磋商时提交样品的,应在样品上标明供应商名称。有关提交及退还样品的相关规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0、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解密20.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解密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21.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在“随州市政府电子采购平台”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所有操作系统将会进行记录。21.2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磋商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供应商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以退还。2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退还22.1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磋商结束后,无论成交与否都不退还。五、磋商程序及步骤23、竞争性磋商小组23.1采购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现行法律规定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磋商小组人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3.2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除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另有规定,评审专家将从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4、磋商代表24.1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或CA证书参加磋商,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还应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或CA证书。磋商代表经磋商小组核对身份后,方可参加磋商。25、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25.1在正式磋商前,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第四章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供应商方可进入磋商程序。26、磋商26.1本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供应商应按照随州市政府电子采购平台要求,熟悉并完成网上所有操作流程。为了确保视频磋商效果,建议供应商使用安装随州市政府采购电子平台相关软件,且调试完好的计算机参加磋商。26.2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磋商小组根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对供应商在随州市政府电子采购平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不符合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按无效文件处理,不进入磋商,并告知有关供应商。26.3第一轮磋商26.3.1磋商小组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视频磋商。26.3.2磋商小组对照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与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分别就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进行磋商,并了解其报价组成情况。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26.4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说明26.4.1磋商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等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6.4.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时,在系统平台上以电子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采用随州市政府电子采购平台CA锁,在系统平台上加盖盖公章或电子签章,并提交。26.4.3供应商可以对参加磋商项目的采购需求提出优化建议,并通过随州市政府电子采购平台提交磋商小组。26.5磋商小组按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设定的方法和标准确定供应商,符合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的,该供应商即为合格的供应商。26.6第一轮磋商后,磋商小组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及与各供应商的磋商情况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并进行下一轮磋商,或直接进入最后报价。变动后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至少有3家供应商满足。26.7合格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磋商小组、采购人在降低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后进行下一轮磋商。否则,本次磋商终止,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6.8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修正26.8.1磋商小组可根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6.8.2磋商小组将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修改结果通过系统平台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6.8.3供应商根据第一轮磋商情况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修改书面通知,对原响应文件进行修正,并将修正文件通过随州市政府电子采购平台CA锁盖章后递交磋商小组。逾时不交的,视同放弃磋商。修正文件与响应文件同具法律效应。26.8.4对无法详细描述需求,需要供应商提供设计或者解决方案的项目,磋商小组可以根据采购人对需求确认情况,进行多轮磋商,直至采购人代表最终确认采购需求为止。26.9第二轮磋商26.9.1磋商小组就修正后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与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26.9.2第二轮磋商结束后,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及变动后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按照上一轮磋商程序办理,以此类推。26.10最后报价磋商小组将对资格及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随州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上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发出最后报价邀请。要求磋商供应商在指定时间内提交满足要求的最后报价,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的,应当按照“随州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中最后报价的规定格式报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响应处理。最后报价为本次磋商采购活动中不可变动的最终价格。26.10.1磋商小组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在磋商结束后,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随州市政府电子采购平台提交最后报价。26.10.2磋商小组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不能详细描述和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通过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在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合格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随州市政府电子采购平台提交最后报价。26.10.3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磋商小组将根据供应商最后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2名及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本次磋商采购活动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6.10.4如有需要,磋商小组可以进行多轮磋商,直至最终确定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如果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无需修改,可以直接要求磋商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26.10.5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特殊情况下2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具体评审办法见第四章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仍未有规定的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26.10.5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6.10.6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政府采购预算或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磋商活动终止。26.10.7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通过“随州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记录。27、保密27.1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管人员、磋商小组及有关工作人员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它无关的人员透露。六、成交与签订合同28、合同授予标准28.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确定的名单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28.2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排名第一的供应商,特殊情况按本须知29.3的规定执行。29、签订合同29.1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对履约保证金有规定的,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在签订合同前缴纳履约保证金。有关履约保证金的规定《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9.2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由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29.3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9.4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29.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配合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承诺订立书面合同,不得超出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范围,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29.6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人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人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29.7履约验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七、供应商信用信息及查询30.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使用规则30.1按照《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信用记录的查询渠道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30.2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30.3两个及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信息。30.4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最终以磋商当日的“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发布的信息为准。八、采购信息公告31.公告的媒体及规定31.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活动中的公告、补充、更正、结果等采购信息均依法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媒体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上发布。31.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自成交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中标公告的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九、质疑及提交32.质疑提交32.1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向采购代理机构现场递交质疑书,采用其他方式提交的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受理。或登录随州市政府电子采购平台,点击“我的质疑”→“提出质疑”,然后按操作提示进行操作(当前仅接受电子采购平台质疑)。32.2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只能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多次提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33.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33.1对可以质疑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之日或者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33.2对磋商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磋商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3.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34.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34.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34.2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34.3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和明确的请求;34.4质疑事项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34.5提出质疑的日期;34.6质疑人的署名及签章(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34.7法人授权委托书(质疑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35.不予受理的情形35.1供应商未按本章“质疑及提交”规定的时限、内容及方式进行质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十、相关条文解读36.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37.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作出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38.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39.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解释,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允许其分支机构参与投标。十一、其他注意事项4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1.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十二、适用法律42.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43.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民法典》。十三、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解释权44.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最终解释权为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所有。十四、其他补充事项45.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采购需求一、项目背景随州市救助管理站于2004年12月批准设置,2006年9月正式挂牌运行,2007年6月加挂“湖北省随州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随州市救助管理站主要承担全市范围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临时救助管理,对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照料照护、求助接待、街面巡查、寻亲服务、护送返乡、安置落户等服务。由于随州市救助管理站人员编制少,不能满足正常救助管理工作需要,需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加强救助管理服务能力。二、项目服务要求简述(1)保证按随州市救助管理站的工作性质和特点要求完成工作任务。(2)中标单位提供满足招标人服务需求的服务人员约19人。实施中,招标人有权向中标单位提出更换派出服务人员及人员岗位的要求。(3)派出服务人员须身心健康,思想觉悟高,无违法记录,拟派出各岗位人员符合招标人岗位需求。中标单位须按时发放服务费,加强服务人员管理和培训,保持服务队伍相对稳定。(4)中标单位按照购买服务项目管理要求,实施项目全过程管理,建立完善购买服务资料台账。三、项目服务期一年(具体时间在合同中约定)。四、服务对象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临时滞站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等。五、服务内容根据救助管理实际工作的需求,拟购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项目内容如下:(一)救助服务1.主动救助服务对来站求助人员实行24小时接待服务,宣讲救助管理相关政策,告知其救助内容,办理入站手续。对主城区流浪乞讨人员活动频繁和露宿的重点区域进行巡查,积极劝导、引导街头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接受救助。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在夏季炎热天气和冬季严寒天气下,适当增加巡查人数,增大街面巡查力度,开展“夏季送清凉”和“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行动,确保救助对象人身安全。2.救助车辆保障服务确保车辆状况良好卫生整洁,驾驶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以及做好街面巡查救助及护送返乡车辆保障工作。3.生活安全服务负责24小时接待服务工作,对人员、车辆和物品出入进行盘问检查登记;对进站的求助对象进行安全检查,做到“先安检,后登记”,为进站的救助对象提供救助指引、保护等安全服务。(二)照料照护服务1.救助照护服务按照救助对象实行男女分区,对受助人员进行24小时生活照料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受助人员提供生活上的照顾和护理服务(清洁、喂饭、清洗等),对精神障碍和智力障碍救助对象进行康复训练、心理疏导、送医陪护、做好站内及受助人员生活区内的环境卫生保洁,并定期进行消毒,协助接待登记、巡查救助及护送返乡服务。2.救助餐饮保障服务保证食品安全卫生,做好餐具消毒工作,提供餐食应做到符合标准、品种多样、营养丰富;做好食堂内部的卫生管理工作,垃圾桶及时清理,保持食堂整体环境的干净、整治,每餐约20-30人。(三)教育矫治服务为受助人员提供文化法制教育、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服务,协助接待登记、巡查救助及护送返乡服务。六、服务指标目标 名称一级指标二级指标指标名称指标值服务人员需求数目标 名称一级指标二级指标指标名称指标值(人)购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产出指标数量 指标主动救助服务:对来站求助人员实行24小时接待服务,宣讲救助管理相关政策,告知其救助内容,办理入站手续。对主城区流浪乞讨人员活动频繁和露宿的重点区域进行巡查,积极劝导、引导街头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接受救助。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在夏季炎热天气和冬季严寒天气下,增大街面巡查力度,开展“夏季送清凉”和“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行动,确保救助对象人身安全。1.月接待60-70人天次;2.月巡查次数18次;≥7人购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产出指标数量 指标救助车辆保障服务:确保车辆状况良好卫生整洁,驾驶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以及做好街面巡查救助及护送返乡车辆保障工作。1100台次/年2购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产出指标数量 指标生活安全服务:负责24小时接待服务工作,对人员、车辆和物品出入进行盘问检查登记;对进站的求助对象进行安全检查,做到“先安检,后登记”,为进站的救助对象提供救助指引、保护等安全服务。无事故/年3购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产出指标数量 指标救助照护服务:按照救助对象实行男女分区,对受助人员进行24小时生活照料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受助人员提供生活上的照顾和护理服务(清洁、喂饭、清洗等),对精神障碍和智力障碍救助对象进行康复训练、心理疏导、送医陪护、做好站内及受助人员生活区内的环境卫生保洁,并定期进行消毒,协助接待登记、巡查救助及护送返乡服务。24小时/年服务完好率4购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产出指标数量 指标救助餐饮保障服务:保证食品安全卫生,做好餐具消毒工作,提供餐食应做到符合标准、品种多样、营养丰富;做好食堂内部的卫生管理工作,垃圾桶及时清理,保持食堂整体环境的干净、整治,每天约20-30人次。协助接待登记、巡查救助及护送返乡服务。每天/服务完好率2购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产出指标数量 指标教育矫治服务:为受助人员提供文化法制教育、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服务,协助接待登记、巡查救助及护送返乡服务。每周不少于2次1合计人数19人第四章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一、评审办法磋商小组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评审:资格审查、符合性检查、磋商、综合比较和评价、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一)资格审查方法和标准磋商小组根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规定,对照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资格是否合格。1.资格证明文件审查供应商所递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出现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或不足以证明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并按照无效响应处理:1.1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需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视为其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他行业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及盖章的《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详见采购文件第六章)。1.2无政府采购回避事项的书面声明。(格式参见第六章附件《资格条件承诺函》)1.3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查询结果截图(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截图,以磋商评审时查询结果为准);1.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2.确定资格审查合格供应商2.1磋商小组按照本章“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对各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磋商小组依据对各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的审查结果,确定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并形成书面的资格审查报告。2.2资格审查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进行符合性检查。附表1:资格审查表序号资格要求须提供的资料1《中华 人民共 和国政 府采购 法》第 二十二 条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 应提供在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资料;如 供应商是事业单位, 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料; 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 件;如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 执照”资料;如供应商是自然人,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 明资料。1《中华 人民共 和国政 府采购 法》第 二十二 条规定具备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具备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具有具有***门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回执(接受联合体);1《中华 人民共 和国政 府采购 法》第 二十二 条规定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是法人的,应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 2021 或 2022 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单位须提供银行 资信证明)证明资料。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 报告,可以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供应商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 担保函,就不需要提供其他财务状况报告。1《中华 人民共 和国政 府采购 法》第 二十二 条规定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备足够数量的设施设备及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或承诺。1《中华 人民共 和国政 府采购 法》第 二十二 条规定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供应商须提供近半年连续3个月缴纳税收的有效证明材料(近半年指从发公告之日起向前推6个月);供应商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供应商税 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后提供加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可) 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 段时间内缴纳税收的凭据(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银行 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均可)。(2)供应商须提供近半年连续3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证明材料(近半年指从发公告之日起向前推6个月);供应商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主要是指参加政府釆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 (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也需要 提供缴纳税收的凭据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 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1《中华 人民共 和国政 府采购 法》第 二十二 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需提供盖章的《资格条件承诺函》, 承诺满足条件(格式详见采 购文件第六章)1《中华 人民共 和国政 府采购 法》第 二十二 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条件需提供盖章的《资格条件承诺函》, 承诺满足条件(格式详见采 购文件第六章)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无政府采购回避事项的书面声明。需提供盖章的《资格条件承 诺函》,承诺满足条件(格式详见采购文件第六章)3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未被列入政 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供 应 商 在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经 在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或“ 中国 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 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 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中国政府 采购”网站(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记录名单中查询截图(以磋商评审时查询结果为准)。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不接受大型企业投标, 同时供应商应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 库[2020]46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大型企业及未提 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响应处理。监 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如是 监狱企业或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企业划 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备注:1.所有证书、证明文件包括按要求提供的官网截图必须是真实、有效、可查证的,须注明资料来源。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响应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证明材料仅限于供应商单位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供应商单位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2.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将导致其投标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审。(二)符合性检查磋商小组应当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符合性审查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进行磋商,但法律另有规定2家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形除外,详见供应商须知正文。符合性审查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无效响应处理:1.总报价不超过项目(分包)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2.合同履行期限满足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3.磋商有效期满足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4.供应商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供应商的单位电子印章或扫描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电子投标文件;要求“签字”的地方,供应商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分公司投标为分公司负责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或扫描上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签字人非法定代表人的,提供了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5.响应文件中不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6.供应商不得存在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响应情形。附表2:符合性检查表序号条款内容审查内容1总报价不超过项目(分包)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供应商在《报价一览表》中填写的报价信息2合同履行期限满足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在《报价一览表》中填写的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履行期限的要求详见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 件第一章)3磋商有效期满足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磋商有效期不得少于 90 天,供应商可在《磋商 书》中相应位置进行填写4供应商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供应商的单位电 子印章或扫描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电子投标文 件; 要求“签字”的地方, 供应商应使用 CA 数字 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分公司投标为分公司负责 人) 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或扫描上传法 定代 表人(分公司投标为分公司负责人)签字或 盖章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签字人非法定代 表人的,提供了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按照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进行盖章。5响应文件中不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评审专家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6供应商不存在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规定的其他无效响应情形。评审专家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备注:(1)磋商小组分别对每一响应文件依据上表进行检查。(2)磋商小组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响应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3)满足要求的条款打“√”,否则为“×”。(4)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要求将导致其投标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审。评审项目评审因素评审标准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各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各评委所评定分数的算术平均值。磋商小组将根据供应商最后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 3 名以内 成交候选供应商。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 号)、采用竞争性 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 作项目)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 只有 2 家的, 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符合此情形且磋商 小组决定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 磋商小组将根据供应商最后得 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 2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根据《财政部关丁印发政策支持本项目类型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中小企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第 项目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属于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对于小微企业评审时价格扣 除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本项目属于货物、服务类。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和关于落 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 号),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货物、服务类 10% 的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 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 联合体视 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 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 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 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的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 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 不享受价格扣 除优惠政策。□本项目属于工程类。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对参加政府采 购活动的小型和微型企业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 价格得分的 3%作为其价格分。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见第 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上述评审优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 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 供应商须提 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 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 式见第六章)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否则按投标无效处理。节能环保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 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 /《关于印 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 /《关于印发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市场监管总局关 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 年第 16 号)文件执行。如供应商投标产品符合以上文件的政策支持, 须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合格 有 效 时 间 内 的 ) 或 节 能 产 品 ( http://www.ccgp.gov.cn/search/ jnqdchaxun.htm ) /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查 询 ( http://www.ccgp.gov.cn/ search/hbqdchaxun.htm)查询结果截图。经评委会审核确认供应商投标产品 符合以上政府采购政策的, 给予该项投标产品所占价格的 1%的价格扣除, 用扣 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上述政府采购政策优惠须经评标委评审后执行, 未提供单独分项报价或证 明资料不全的不给予价格扣除。同一项目包内的节能产品价格扣除只对属于节 能产品政府清单内的非强制类产品进行, 强制类产品已作为投标时强制性要求 不再给予价格扣除。同时被认证为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的不重复享受价格 扣除。监狱企业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4]68 号)的规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 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 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材料不全的不予折 扣。经评委会审核确认供应商属于监狱企业的,在评定时视同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141 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 型企业, 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财库 〔2017〕141 号文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 ,并 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供声明函的不予折扣。经评委会审核确认供应商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的, 在评定时视同中 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其他规定供应商应当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上述材料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 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 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磋商1.磋商小组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小组对照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与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分别就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进行磋商,并了解其报价组成情况。在磋商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2.对磋商响应文件中报价的修正电子响应文件中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电子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电子响应文件中磋商书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第3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3.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说明磋商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以电子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供应商盖公章或电子签章。供应商可以对参加竞争性磋商项目的采购需求提出优化建议,并以电子形式提交磋商小组。4.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电子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并提供必要的修正时间。5.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对原响应文件进行技术、商务、价格修正,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当实质性响应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以及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并按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签署。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原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准。不按要求签署或者逾期未提交响应文件的,视同放弃磋商。6.最后报价磋商小组将对资格及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随州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上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发出最后报价邀请。要求磋商供应商在指定时间内提交满足要求的最后报价,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的,应当按照“随州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中最后报价的规定格式报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响应处理。最后报价为本次磋商采购活动中不可变动的最终价格。6.1.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详见供应商须知正文。6.2.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6.3.异常低价。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7.多轮磋商。如有需要,磋商小组可以进行多轮磋商,直至最终确定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如果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无需修改,可以直接要求磋商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四)综合比较与评价磋商小组应当按照本章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且提交了最终报价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服务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1.商务评议磋商小组对符合性审查合格且提交了最终报价的响应文件进行评议,并依据本章“评分标准”中的商务评议进行综合比较和评分。2.技术评议磋商小组对符合性审查合格且提交了最终报价的响应文件进行评议,并依据本章“评分标准”中的技术服务评议进行综合比较和评分。3.价格评议磋商小组对符合性审查合格且提交了最终报价的响应文件进行价格评议,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后折算的最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计算详见本章“评分标准”中的具体计算公式。3.1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类采购项目,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应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应提供由省级监狱局、戒毒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声明函》。3.2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3.2.1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类采购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的服务(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小微企业中的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企业的报告给予20%的扣除)。3.2.2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4%的价格扣除,不重复享受政策。3.2.3接受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一家或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4%的价格扣除,不重复享受政策。3.2.4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小型和微型企业应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应提供由省级监狱局、戒毒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声明函》。(五)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1.磋商小组依据评审结果,按各供应商的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向采购人推荐得分前三名的进入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并形成书面的评审报告。2.磋商小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二、评分标准(一)评分办法条款内容编列内容分值构成(总分 100 分)详见评分细则最终磋商报价的确定磋商小组将对资格及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随州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 系统”上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发出最后报价邀请,磋商供应商在指定时间内提 交满足要求的最后报价。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后折算的最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评标基准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详见评分细则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详见评分细则价格评分标准综合评分法条款内容编列内容各供应商的最终得分 计算办法所有磋商小组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法保留二位小数。供应商最后得分相同时对供 应商进行排序的方法得分相同的供应商, 按竞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按技 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2.评分细则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投标报价(10分)1.投标报价大于或等于拦标价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低于拦标价、大于成本价的为有效投标报价。2.评标基准价:为有效投标报价的最低价,得满分,其他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3.符合中小企业的则按要求执行。计算按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2.2.2商务部分(34分)业 绩(15 分)近三年(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往前推算 36 个月,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今的同类或类似业绩:每 1 项得 3 分,本项最多15分。(投标人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2.2.2商务部分(34分)项目班子(9 分)具有人力资源服务培训证或执业资格证,每提供一人得 3 分,最多得9 分。(提供相关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公章)2.2.2商务部分(34分)服务人员配置(4分)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特点拟派人员的配备方案,岗位工作内容、职责、分工明确且针对性强得4分,方案针对性较强2分,基本明确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 2.2.2商务部分(34分)企业信用(6 分)2019年1月以来获得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考核优胜单位 或类似奖励的得 4 分,地市级的得 2 分,共计6分。(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投标人对其真实性负责)2.2.3技术部分(56 分)项目总体服务方案(16分)救助管理服务方案详细、思路清晰,工作流程及相关派遣人员招录等一、方案评审内容(包含但不限于):1、档案管理方案;2、日常管理制度方案;3、工作计划方案;4. 人员替换方案。二、评审标准:1.完整性:方案完整,切合本项目实际情况;2.合理性: 符合项目具体情况, 提出的服务模式及实施措施方案合理、 恰当;3.简洁性:在不复杂、可理解的方式下,方案条理清晰,便于理解易读。 对上述4项评审内容进行打分,每项评审内容满足3项评审标准的得4分,满足2项的得2分,满足1项的得1分,全部不满足的不得分。最高得16分。2.2.3技术部分(56 分)人员培训方案(12分)人员培训方案:一、方案评审内容(包含但不限于):1.新员工培训制度;2.关键岗位培训制度;3.岗位更换、工作交接制度。二、评审标准:1.完整性:方案完整,切合本项目实际情况;2.合理性:符合项目具体情况,提出的人员培训方案及实施措施方案合理、恰当。3.简洁性:在不复杂、可理解的方式下,方案条理清晰,便于理解易读。对上述3项评审内容进行打分,每项评审内容满足3项评审标准的得4分,满足2项的得2分,满足1项的得1分,全部不满足的不得分。最高得12分。应急处理方案(12 分)应急处理方案:一、方案评审内容(包含但不限于):1、紧急情况应对措施;2、劳务纠纷处理方案;3、安全管理措施。二、评审标准:1.完整性:方案完整,切合本项目实际情况;2.合理性: 符合项目具体情况, 提出的培训方案模式及实施措施方案合理、 恰当。3.简洁性:在不复杂、可理解的方式下,方案条理清晰,便于理解易读。 对上述3项评审内容进行打分,每项评审内容满足3项评审标准的得4分,满足2项的得2分,满足1项的得1分,全部不满足的不得分。最高得12分。服务质量保证承诺及措施(16分)质量保证承诺及措施:一、方案评审内容(包含但不限于):1、服务质量承诺;2、服务风险管理方案;3、服务质量保证措施;4、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二、评审标准:1.完整性:方案完整,切合本项目实际情况;2.合理性: 符合项目具体情况,提出的管理服务模式及实施措施方案合理、 恰当。3.简洁性:在不复杂、可理解的方式下,方案条理清晰,便于理解易读。 对上述 4 项评审内容进行打分,每项评审内容满足3项评审标准的得4分,满足2项的得2分,满足1项的得1分,全部不满足的不得分;最高得16分。第五章合同书(参考格式)根据《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此合同书仅作为签订正式合同时的参考,正式合同书应包括本参考格式之内容,如本合同内容与采购需求内容不一致的,以采购需求相关内容为准。合同书项目名称:合同编号:签订日期:签订合同地点:本合同由(采购人)(以下简称“甲方”)与(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乙方以总金额万元人民币(用大写数字书写)向甲方提供如下服务(货物或工程):经双方协商,同意按下列条文执行:1.本合同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各自履行应负的全部责任和义务。2.甲方保证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付给乙方到期应付的合同款,并承担应负的责任和义务。3.乙方保证按合同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服务期限(工期)向甲方提供合格的服务(货物或工程),并承担应负的责任和义务。4.合同文件。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4.1招标文件(项目编号:);4.2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4.3合同书;4.4合同条款;4.5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成交通知书;4.6附件;4.6.1甲方在采购期间发布的所有补充通知;4.6.2乙方在响应期内补充的所有书面文件;4.6.3乙方在响应时随同投标文件一起递送的资料及附图;4.6.4在商洽本合同时,双方澄清、确认并共同签字的补充文件、技术协议。5.合同范围和条件。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规定的合同文件内容相一致。6.服务(货物或工程)及数量。本合同所提供的服务(货物或工程)及数量详见招标文件的要求及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承诺。7.付款条件。本合同的付款条件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8.合同金额。合同总金额见合同书,分项价格在乙方的投标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9.工期和服务(交货)地点。本合同中服务(货物或工程)的工期、服务(交货)地点在招标文件中有明确规定。10.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如采购申请公证的,合同需经公证机构公证后生效。11.合同的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副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12.合同的失效。本合同在合同价款全部结清后失效。甲方: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地址: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联系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帐号:税号:乙方:单位名称(盖章):单位地址: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联系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帐号:税号: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仅供参考)正本/副本随州市民政局购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项目响应文件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响应文件目录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第六章提供的格式编写目录,目录须标注页码。一、磋商书湖北中舜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依据贵方(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及服务的磋商邀请,我方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的名称、地址)提交随州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响应文件一份。并进行如下承诺声明:1.我公司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2.我公司在本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全部资格证明文件均真实有效,我方承诺对其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后果;3.我公司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情形;4.我公司在本响应文件中所响应的内容均将成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并承诺按响应内容提供相应服务;其它承诺:如有的话,可自行填写;在此,我方宣布同意如下:1.所附《报价一览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服务/工程报价总价为(注明币种,并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报价总价)。2.将按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3.已详细审查全部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包括(补充文件等),对此无异议。4.本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自开标之日共90个日历日。5.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6.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按如下地址邮寄或传真:通讯地址:传真:电话:电子函件: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二、报价一览表供应商单位名称总报价大写:小写:项目总负责人合同履行期限备注说明:1.报价以人民币报价,为含税总报价。2.报价应按照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报价条款的要求报价。3.总报价应为完成本次采购范围内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所需的人工、劳务、车辆、车辆通行费、管理、利润、安全、税费等全部费用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名称(盖章):时间:年月日三、分项报价(如有,格式自拟)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名称(盖章):时间:年月日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供应商名称(盖章):时间:年月日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湖北中舜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兹授权同志为我单位参加贵单位组织的(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人,全权代表我单位处理在该项目采购活动中的一切事宜。代理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授权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签发日期:年月日附:授权代表人工作单位:职务:性别:身份证号码:1、粘贴法人代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粘贴授权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六、资格审查证明文件供应商须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详见第四章《资格审查表》。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联系地址企业资质企业从业人员数量资产总额截止上一年度资产总额: 万元营业收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万元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职称: 电话: 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联系人: 电 话: 邮 箱:基本账户名 称: 账 号:是否联合体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名称(盖章):时间:年月日2.联合体投标协议(如是联合体)(公司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项目名称)牵头人,并以(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的身份全权代表本联合体办理本次招标的投标事宜。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本项目投标活动,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部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联合体牵头人名称)负责本招标项目服务范围内(工作内容)、(联合体其他方名称)负责本招标项目的(工作内容)。5.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6.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7.本协议书一式三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牵头人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其他方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七、资格条件承诺函(供应商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声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我方在此郑重承诺,我单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且无纳税、社保的失信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与其他参加该项目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负责人不是同一人,且与其他参加该项目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关系或管理关系;未参与该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我方在此声明,我方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以下重大违法记录:(一)我方因违法经营被追究过刑事责任;(二)我方因违法经营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我方因违法经营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我方保证上述承诺或声明内容的客观、真实、准确,并愿意承担我方因提供虚假承诺或声明谋骗取中标、成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特此声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名称(盖章):时间:年月日八、项目要求响应、偏离说明表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序号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部分投标响应部分偏离说明123456789…说明:供应商应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第三章,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已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第三章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离和例外。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供应商必须提供所投的具体参数值。如果仅注明“符合”,“满足”或简单复制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将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名称(盖章):时间:年月日九、拟派项目团队9.1拟派项目团队人员汇总表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技 术职称证书拟担任的 职务工作 年限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技 术职称证书名称证书编号拟担任的 职务工作 年限注:1、供应商可适当调整该表格式,但不得减少信息内容。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名称(盖章):时间:年月日9.2本项目拟派项目总负责人简历表姓名性别年龄职称身份证号毕业院校毕业时间最高学历专业证书名称证书编号注册专业拟在本项目担任职务项目总负责人工作年限专业工作年限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项目名称及当时所在单位担任何职主要工作内容备 注本表后附:身份证、职称证书(若有)、学历证书(若有)、获奖证书((若有)等复印件。9.3本项目拟投入主要人员简历表姓名性别年龄职称身份证号毕业院校毕业时间最高学历专业证书名称证书编号注册专业拟在本项目担任职务工作年限专业工作年限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项目名称及当时所在单位担任何职主要工作内容备 注注:本表后附:拟派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书、职称证(若有)、学历证书(若有)、获奖证书(若有)等复印件。十、业绩一览表及证明文件10.1近3年完成的业绩汇总表序号项目名称合同签订时间项目负责人发包人名称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名称(盖章):时间:年月日10.2近3年完成的业绩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项目金额(万元)服务期合同签订时间完成时期项目负责人项目描述备注说明:每个合同应单独附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未按照要求详细完整填写此表,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名称(盖章):时间:年月日十一、技术文件1、技术文件编写应包括但不限于“第四章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评分细则”中“技术得分”的“评审因素”内容进行编写。(格式自拟)十二、其它文件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相关资料,由供应商自行提供。十三、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备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十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非残疾人企业不填写此表格)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名称(签章):日期:年月日备注: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十五、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式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须按本附件格式及要求提供,否则不得享受相关监狱企业扶持政策)1.供应商应提供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监狱单位的证明资料(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磋商小组不予认定。2.供应商不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不需要提供该文件。第七章供应商融资友情提示为优化营商环境,缓解供应商参加市级政府采购活动融资困难,按照“政府引导、自主自愿、风险自负、诚实信用”原则,供应商凭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抵押保证或保函(履约保证保险)。合作金融机构承诺为供应商提供优惠利率和绿色融资通道,供应商承诺到期还款,采购人承诺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相关配合工作,具体融资事宜由供应商与合作金融机构进行治谈、办理。财政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对失信供应商将依法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为支持扶持中小微企业及推进“政采贷”政策落实,目前随州市已开通的“政采贷”银行有8家,联系方式如下:随州市农商银行:涂行长:18727930088;随州市工商银行:姬经理13886863201陈经理15926652693;随州市建设银行分行营业部:裴经理15572225366;随州市中国银行:陈行长19908662759;随州市农业银行:万经理188275888960722-3063717随州市交通银行:汪经理18627904019;随州市湖北银行:江经理18086268537;随州市邮政储蓄银行:刘经理13317592258。5十三、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随州市自航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随州市天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州市航人方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随州市天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体)参加国旅政局(单位名称)的随州市民政局购买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项且(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随州市民政局购买流浪气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项目(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随州市富航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8人,营业收入为18713.80万元,资产总额为372.58万元,属于(小型企业)2.随州市民政局购买流浪气讨人员教助管理服务项目(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随州市天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4人,营业收入为23.38万元,资产总额为81.18万元,属于(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孟章)日期:2024年1月29日2024/01/2910:560(备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555831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