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及社保基金专户开户银行中标结果公示(喀什经济开发区财政金融局2024)



喀什经济开发区财政金融局喀什经济开发区非税收入及社保基金专户开户银行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编号:KSJJKFQZFCG(CS)2023-ZH004
采购项目名称:喀什经济开发区非税收入及社保基金专户开户银行采购项目
二、项目废标/流标的原因

/

三、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主体
标项一:喀什经济开发区非税收入专户开户银行采购项目
采购人(甲方):喀什经济开发区财政金融局
地 址: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圳城2号楼17楼
供应商(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行
地 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人民东路027号
标项二:喀什经济开发区社保基金专户开户银行采购项目
采购人(甲方):喀什经济开发区财政金融局
地 址: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圳城2号楼17楼
供应商(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行
地 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广场东路003号
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标项一
标的名称:喀什经济开发区非税收入专户开户银行采购项目
数量:1
单价(元):0
服务要求:详见合同
标项二
标的名称:喀什经济开发区社保基金专户开户银行采购项目
数量:1
单价(元):0
服务要求:详见合同
2.合同金额(元):0.00
3.履约期限:三年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2月04日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喀什经济开发区财政金融局     
地址: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8号深圳城2号楼17楼        
联系方式:陈廷玺 1839912634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天润丰源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喀什市中亚商贸城11号楼二楼S-21室            
联系方式:隆汉辉 191902568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隆汉辉
电 话:  19190256899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喀什经济开发区非税收入及社保基金专户开户银行采购项目

品目
服务/金融服务/其他金融服务

采购单位
喀什经济开发区财政金融局

行政区域
喀什地区
公告时间
2024年02月05日 17:18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隆汉辉

项目联系电话
19190256899

采购单位
喀什经济开发区财政金融局

采购单位地址
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8号深圳城2号楼17楼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陈廷玺 18399126349

代理机构名称
新疆天润丰源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新疆喀什市中亚商贸城11号楼二楼S-21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隆汉辉 19190256899

附件:

附件1
社保专户协议(中行).pdf

附件2
非税专户(农行).pdf

社会保险费结算业务委托代理协议甲方(委托单位):喀什经济开发区财政金融局乙方(受托单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行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提高征缴工作效率,降低征缴成本,规范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手续费管理,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如下社会保险费结算业务委托代理协议。一、甲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委托代征手续费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理社会保险费结算。二、甲方的职责和义务:1.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对乙方工作进行指导。2.甲方有权随时监督、管理、检查乙方工作的情况。3.甲方配合乙方完成代理业务所必需的系统对接、测试和信息传输接收等工作。4.甲方办理社保专户资金支付业务时,履行必要的管理程序,确保资金支付手续合法合规。5.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更改或者终止协议的责任。三、乙方的职责和义务:1.及时、安全、准确办理社保资金收付业务,按时向甲方报告专户资金收付情况,保证专户资金安全,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2.妥善处理和保管甲方和执收单位提供的社保资金收付单据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甲方授权同意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乙方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金收付相关信息。3.甲方需变更、撤销社会保险费专户时,乙方应按规定程序,在甲方提交申请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办理完毕变更、撤销手续,不得无故拒绝办理开设、变更、注销账户手续。4.乙方应当按照要求开设社会保险费专户,专户专用,专账管理,依法将代征的费款及时足额缴入财政“待报解社会保险费”专户或国库,不得提取现金,不得截留挪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缴费人收取代征手续费和代开收据手续费。5.乙方应当确保已划扣、未入国库资金的安全,实行按日报解费款。6.乙方不得将其受托代理的社会保险费事项再行委托其他单位或组织办理。27.乙方在代理社会保险费业务时,不得搭售、推销商业保险、基金、理财产品等各类金融产品或其他商品。8.乙方应妥善保管社会保险费征收明细信息,确保信息A安全,不得用于代征之外的其他用途。X9.乙方如因履行本协议产生手续费等费用,由乙方自行x承担。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中止或部分中止协议:(一)乙方在代理社会保险费过程中遇特殊情况,乙方已经报告甲方,甲方同意中止协议的;(二)双方商定的其他中止协议的情形。协议中止期满后,或中止事件消失,由甲乙双方协商继续履行协议或者终止协议。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一)协议期满;(二)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3盛市3(三)甲方被撤销主体资格的;(四)乙方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撤销、注销或者因不可抗力发生等情形,需要终止协议的;(五)乙方有弄虚作假、不依法按约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六)双方商定的其他终止协议的情形。六、违约责任:(一)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违约方履行义务或者单方面终止协议,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二)因乙方责任造成国家社会保险基金损失及缴费人权益损害的,由乙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七、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八、本协议有效期为协议签订之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本协议有效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协议可自动延期,直至甲方重新组织选定代理银行。协议到期前任何一方要提前终止本协议,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双方须就提前皖A4948终止本协议事宜达成一致。九、本协议双方均应对本协议及配套法律文件以及因协商、签署及执行本协议及配套法律文件而了解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以下统称“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非法定事由任何一方及其人员或关联企业等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向政府、证券交易所和/或其他监管机构提供;向双方的法律、会计、4商业及其他顾问、雇员提供除外)透露保密信息本条款的保密义务不因协议的解除或终止而免除。十、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协议中记载的地址和电话为双方履行协议、解决协议争议时接收文件信函或司法机关(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一方地址和联系电话发生变化应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视本协议中的地址和联系电话真实有效。因地址和联系方式错误导致的商业信函和诉讼文书无法送达的法律后果由过错方自行承担。十一、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执行费、鉴定费、拍卖费等)均由违约方(败诉方)承担。十二、本协议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协议的修改或终止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十四、本协议在执行期间如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变动或其他原因需做出变更时,双方本着坦诚互谅、友好协商的态度,对有关条款做出必要的调整补充。5十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十六、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不能履行协议的一方应当立即将不可抗力的情况通知对方,若无法立即通知对方,在不可抗力结束3天内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7天内提出不能履行协议的有效之独立的第三者方证明,否则相对方有权对不可抗力的发生不予认可。按照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协议。十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为协议签署页)分行乙方(签章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发年月日年5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委托代理协议委托方(甲方):喀什经济开发区财政金融局代理方(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行为规范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代理行为,保证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喀什经济开发区财政金融局(以下简称甲方)委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代理喀什经济开发区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双方职责和义务(一)甲方的职责和义务1.负责自治区非税收入收缴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组织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2.甲方有权对乙方代理收缴业务进行检查、监督、指导,提出管理意见,并对乙方的代理业务进行综合考评。3.甲方配合乙方完成非税收入收缴代理业务所必需的系统对接、测试和信息传输接收等工作。4.办理非税财政专户资金支付业务时,履行必要的管理程序,确保资金支付手续合法合规。(二)乙方的职责和义务1.严格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安全、准确办理非税收入资金收付业务;按时向甲方报告非税专户资金收付情况,保证非税财政专户资金安全,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2.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资金及时到账。按照甲方提供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数据接口标准及相关要求,开发代理业务系统或接口,办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代理业务。3.妥善处理和保管甲方和执收单位提供的非税收入资金收付单据凭证等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除甲方授权同意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乙方不得擅自对外提供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收付相关信息。4.建立良好的管理协调机制,确保对行内各级经办行业务协调、培训及指导工作及时有效,并制定合理的业绩考核制度;有畅通的问题投诉受理渠道,能够积极、迅速解决问题。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以上培训,并向甲方报告培训情况。5.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完善,具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和相应的业务部门及专业工作人员,为甲方及执收单位提供优质代理服务。乙方应派专人负责发送、接收电子数据,领取、传递凭证,并尽现场审核义务,不得随意更换人员。如有人员更替,需向甲方提供书面报告,并做好相关工作交接。6.甲方需变更、撤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时,乙方应按固定程序,在甲方提交申请3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办理完毕变更、撤销手续,不得无故拒绝办理开设、变更、撤销账户手续。7.乙方在代理服务过程中,应向缴款人公布非税收入缴费业务办理流程和服务热线,处理有关咨询和投诉。8.甲方不负责乙方因代理业务产生的手续费、账户管理费等。9.承担因代理业务需要而担负的其他义务。第二条业务代理要求(一)非税收入收缴业务:1.收入归集。乙方办理喀什经济开发区本级非税收入和比照非税收入管理的教育收费收缴业务时,以执收单位通过自治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向缴款人开具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一般缴款书》)为依据。《一般缴款书》2是办理非税收入收缴结算的专用凭证,既可用作转账凭证,也可用作现金缴纳凭证,采用现金方式缴款的,《一般缴款书》第二联不作为银行间凭证使用。同城结算时通过票据交换清算资金,异地划款时作为汇兑凭证的编制依据。乙方办理柜面缴费,缴款人可采用现金方式缴款,也可用支票或在《一般缴款书》第二联加盖缴款人预留银行印鉴后采用转账方式办理缴款。乙方受理业务时,应认真核对缴款信息,准确将非税收入款项划入甲方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每日终了,乙方应将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数据与其核心业务系统数据进行比对,确保账务一致。乙方受理业务时,除按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审查外,应按照甲方的相关制度要求,对未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校验审核的《一般缴款书》,应由执收单位重新开具《一般缴款书》后再行办理。除此之外,不得随意退票。2.收入补登确认。甲方非税财政收入专户收到资金,由于执收单位未开具《一般缴款书》或已开具《一般缴款书》但无法提供准确非税收入收缴有关信息的,乙方要及时通知执收单位开具正确的《一般缴款书》,或者通知缴款人提交正确的《一般缴款书》,将信息补录完毕。乙方应在资金到账后5日内完成信息补录和收入确认工作,不得跨年补登。3.收入划解。《缴款书》是甲方将非税收入资金划缴国库的专用凭证。乙方应在取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次营业日)将资金划缴国库,并及时将业务处理结果反馈甲方。未经甲方审核签章,不得从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中划缴任何资金。4.收入退付、分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基金)拨款凭证》是甲方办理退付或分成业务的专用凭证。乙方应在取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次营业日)办结资金支付,并及时将业务处理结果反馈甲方。收入退付不接受手工填制的退付凭证,且通过转账办理,不退付现金。未经甲方审核签章,不得从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中支出任何资金。(二)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比照非税收入管理的教育收费资金在纳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管理后,其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3行。(三)非税收入实施电子化收缴管理后,按照电子化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信息反馈、查询与对账(一)乙方须在办理非税收入专户资金收付的次日(节假日顺延)13:00前,按照甲方规定的日报格式,向甲方送达收入日报和凭证回单。(二)乙方须在每月终了后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将上月对账单送达甲方,并履行交接手续。若甲方核对时发现数据不符,将信息反馈乙方,乙方应及时查找原因直至数据相符为止。(三)乙方进行账务处理后,发现错误应及时进行纠正。乙方不得随意办理冲正业务。乙方应向甲方出具调账依据,说明原因,并加盖公章,经甲方同意后办理业务。(四)乙方在支付业务发生退票时,应在确认退款的当日及时通知甲方,并于次日将退票凭证(注明退票理由)交付甲方进行处理。(五)乙方要按时与甲方、执收单位核对资金收缴情况。乙方应按照执收单位、缴费项目、交易时间、行政区划等维度提供数据统计和报表查询服务。按照甲方有关制度规定,按时提供资金收缴、清算月报、年报。乙方应按月提供无信息数据的明细清单,做好无信息数据的清理对账工作,及时督促预算单位开票,并补录信息,年底及时提供未清理的无信息数据。(六)乙方应对向甲方传送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七)双方因系统升级等需要暂时中止提供系统服务,但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对方,并预告恢复日期,给予对方充分时间完成系统接口的升级。第四条违约责任(一)遵循“谁的差错谁更正,谁的差错谁负责”原则,及时处理和纠正差错业务。甲乙双方应自行完成缴纳结果与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数据校验,因己方校验失误导致缴纳结果错误,对方不承担责任。4(二)甲方在资金支付或缴库业务中,开具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基金)拨款凭证》或《缴款书》相关信息有误,并因此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三)乙方在办理资金收付业务中,发生下列行为,造成甲方资金错划、重划,乙方负责追回错划、重划款项,并因此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1.因乙方过错造成资金账务处理错误或未能及时入账,造成资金错划、漏划、重划,导致信息反馈延误、影响及时缴库,造成甲方损失的。2.乙方违反有关规定,占压、挪用非税财政收入专户资金,造成甲方损失的。3.乙方违反有关规定,未能及时办理支付业务,以及办理手工填制的划款或支付业务,造成甲方损失的。4.乙方迟延划拨非税财政专户资金,造成甲方损失的。(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五条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一)本协议有效期为协议签订之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本协议有效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协议可自动延期,直至甲方重新组织选定代理银行。协议到期前任何一方要提前终止本协议,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双方须就提前终止本协议事宜达成一致。(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三)协议期内乙方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经甲方认定,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提前一个月将协议终止时间和有关事宜通知乙方。乙方不得参与下一次甲方组织的代理银行招标。1.连续两年综合考评结果为“不合格”;2.出现重大管理问题,造成财政资金重大损失;3.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4.严重违反委托代理协议有关规定。(四)协议履行期间,如遇与协议生效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不符的情况,乙方应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执行。(五)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在协议期满3个月内,对委托代理期间发生的应尽未尽委托代理事项负责结清;有关保密义务的条款对双方仍继续有效。(六)甲乙双方如遇纠纷,应本着相互信任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一份送人民银行喀什中心支行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喀什经济开发区财政金融局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行(公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月日年月年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非税收入及社保基金专户开户银行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