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道路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农村道路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中标结果公示(扶余市交通运输局2024)



扶余市交通运输局扶余市农村道路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LZSZB24-15(招标文件编号:JLZSZB24-15)
二、项目名称:扶余市农村道路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北京建达道桥咨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3526室
中标(成交)金额:44.50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北京建达道桥咨询有限公司
扶余市农村道路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选择1家造价咨询公司,完成扶余市农村道路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及清单编制(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个月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伟婷、孙莹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参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收费标准。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00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扶余市交通运输局     
地址:扶余市育才街与南环路交汇        
联系方式:朴智博 0438-516699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智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伟峰东樾11栋写字楼1505室(长春市天工路与生态大街交汇)            
联系方式:吴宇征 0431-8052915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宇征
电 话:  0431-80529152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扶余市农村道路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品目
服务/其他服务

采购单位
扶余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区域
吉林省
公告时间
2024年02月06日 09:18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伟婷、孙莹

总成交金额
¥44.5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吴宇征

项目联系电话
0431-80529152

采购单位
扶余市交通运输局

采购单位地址
扶余市育才街与南环路交汇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朴智博 0438-5166996

代理机构名称
吉林智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伟峰东樾11栋写字楼1505室(长春市天工路与生态大街交汇)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吴宇征 0431-80529152

附件:

附件1
24-15扶余市农村道路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doc

附件2
中小企业声明函.png

扶余市农村道路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JLZSZB24-15(副本)1.1采购人:扶余市交通运输局采购代理机构:吉林智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1月目录1.2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资格后审)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第三章竞磋项目需求12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16第五章评审方法17第六章竞磋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要求362.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资格后审)项目概况扶余市农村道路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潜在供应商应登录“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syggzy.jlsy.gov.cn)”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4年2月5日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2.1.一、项目基本情况1.采购任务通知书编号:采购计划-[2024]-00012号2.项目编号:JLZSZB24-15;3.项目名称:扶余市农村道路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5.预算金额:45万元;6.采购需求:选择1家造价咨询公司,完成扶余市农村道路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及清单编制(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7.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个月;8.项目地点:扶余市;9.服务标准:优质服务;2.2.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2)供应商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国家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且为本单位人员。(3)供应商须具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0.2021.2022年财务审计报告,当供应商成立日期在2020年-2022年之间的,提供从成立日期第二年至2022年之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2023年以后新成立的公司无财务审计报告的,响应文件内提供一份财务状况良好承诺书。具有2023年依法缴纳税收和2023年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证明材料,2023年以后新成立的公司提供成立日期之后的相关证明材料;(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7)本项目不接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投标(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件)。2.3.三、获取磋商文件1.时间:2024年1月26日9时00分至2024年2月2日16时00分;2.地点:登录“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syggzy.jlsy.gov.cn)”下载采购文件。未进行网上注册验证并办理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招标采购活动;3.方式:网上自行下载;4.供应商不足三家时,采购人另行组织招标;2.4.四、响应文件提交1.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5日9时30分(北京时间);2.地点:递交至扶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6楼开标二室(扶余市春华路社保家园小区);3.响应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5.开启1.时间:2024年2月5日9时30分(北京时间);2.地点:扶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6楼开标二室(扶余市春华路社保家园小区);6.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2.5.七、其他补充事宜1.按照财政部财库[2014]68号、[2017]141号、[2019]9号、[2020]46号、吉财采购[2022]478号等文件要求,需要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2.本次采购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2.6.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扶余市交通运输局地址:扶余市育才街与南环路交汇联系方式:0438-516699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吉林智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伟峰东樾11栋写字楼1505室(长春市天工路与生态大街交汇)联系方式:0431-80529152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吴宇征电话:0431-80529152监督部门:扶余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办公室2.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名称编列内容1采购人名称:扶余市交通运输局地址:扶余市育才街与南环路交汇联系人:朴智博电话:0438-51669962采购代理机构名 称:吉林智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伟峰东樾11栋写字楼1505室(长春市天工路与生态大街交汇)联系人:吴宇征电 话:0431-805291523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扶余市农村道路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编号:JLZSZB24-154项目地点扶余市5资金来源100%财政资金,已落实。6采购范围选择1家造价咨询公司,完成扶余市农村道路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及清单编制(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7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个月8服务标准优质服务9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2)项目负责人要求:供应商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国家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且为本单位人员。(3)财务要求:具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0.2021.2022年财务审计报告,当供应商成立日期在2020年-2022年之间的,提供从成立日期第二年至2022年之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2023年以后新成立的公司无财务审计报告的,响应文件内提供一份财务状况良好承诺书。具有2023年依法缴纳税收和2023年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证明材料,2023年以后新成立的公司提供成立日期之后的相关证明材料。(4)信誉要求:①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③本项目不接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投标(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件)。(5)其他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 (3)被责令停业的; (4)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5)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6)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如供应商有上述情况,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10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1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疑问的提出:提交疑问截止时间:2024年2月4日12时00分前提交地址: 吉林智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同时将电子版word版发送到招标代理公司邮箱( JLZS9986@163.com) 联系人:吴宇征电话:0431-80529152用A4纸打印,一式五份,并加盖公章,格式见附页。若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交,则视为其无疑问。12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2024年2月4日13偏离不允许14分包不允许15构成竞磋文件的其他材料/16供应商确认收到竞磋文件澄清的时间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 24 小时内17供应商确认收到竞磋文件修改内容的时间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 24 小时内18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19最高投标限价(预算金额)45万元,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预算金额)。20报价有效期90日21磋商保证金无2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2020年 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23近年类似业绩的年份要求2021年 1月1日至今24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25签字或盖章要求按竞磋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及要求填写26响应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电子版2份(U盘),电子文件与文本文件不一致时,以文本文件为准,当响应文件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但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造成的评标差错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7装订要求左侧纵向装订成固定不可拆分的书册形式,建议胶装。 28封套上写明采购人名称: 采购人地址: 供应商地址:供应商名称: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29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2月5日9时30分30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地 点:扶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6楼开标二室(扶余市春华路社保家园小区)收件人:吉林智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2月5日9时30分31是否退还响应文件否。32开启时间和地点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地点:扶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6楼开标二室(扶余市春华路社保家园小区)33磋商程序密封情况检查:由供应商共同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开标顺序:按递交响应文件顺序进行34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构成:专家3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公示媒介: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松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公示期限:1个工作日36付款方式根据合同约定付款37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是38技术标是否采用暗标评审:不采用39采购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收费标准。一次性收费壹万元整,由成交供应商在中标公示结束后一次性支付。40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已开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专区,中标人凭政府采购合同等相关材料可通过融资专区获得融资贷款支持。41对投标人信用信息的查询:查询渠道:①“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②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投标截止时间后对所有投标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网站查询记录作为招投标存档备案材料的组成部分进行留存。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投标截止时间后对所有投标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作为评标的依据。42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磋商报价阶段的规定,按竞争性磋商公告、供应商须知、评审方法、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43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内容有不符之处,以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内容为准。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供应商须知总则部分是竞争性磋商文件标准文本通用条款,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是采购人对总则相应条款重点表述的明示和补充,如条款有不一致,总则部分相应条款不适用本文件。总则一、竞磋费用参与竞磋的供应商应承担其编制竞磋响应文件与递交竞磋响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竞磋结果如何,需方(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二、竞磋1.竞磋文件由竞争性磋商公告、供应商须知、竞磋项目需求、合同条款及格式、评审办法、竞磋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要求六部分组成。2.供应商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竞磋不可分割的部分。3.本项目不允许分包。4.本项目不允许偏离。三、竞磋要求1.供应商提交的竞磋响应文件由以下部分和供应商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和承诺等文件组成,具体详见第六“竞磋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要求”,供应商也可在此基础上对文件进行扩展。未规定的内容及格式由供应商自定。2.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1)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2)供应商不按本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作废标处理。(3)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五)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3.竞磋报价(1)报价为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报价应包括承担本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劳务、防护人员工资、福利、保险、成本、利润、税金及风险等全部费用。报价若有遗漏,视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2)采购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报价。(3)采购人设有采购预算的,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金额,采购预算金额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4.提交竞磋响应文件要求(1)竞磋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电子版2份(U盘)。2.竞磋响应文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并盖公章的详见第八章“竞磋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要求”。3.装订要求:左侧纵向装订成固定不可拆分的书册形式,建议胶装。5.竞磋响应文件的递交(1)竞磋响应文件的密封与标记竞磋响应文件的正本、所有副本应当密封,注明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正本”、“副本”数量及“不准提前启封”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2)竞磋响应文件投递截止时间: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否则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竞磋响应文件。(3)竞磋后竞磋响应文件不予退还。6.竞磋响应文件语言:简体中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外语支持的应在对应的栏目下有中文译释。五、竞磋程序1.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后,供应商到指定地点等候,等待进行二次报价。2.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3.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4.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5.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6.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7.在竞磋过程中,竞磋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竞磋有关的技术资料或其他信息。六、成交原则1.磋商小组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竞磋专家组成,磋商小组将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磋商小组成员在竞磋前将严格保密。2.竞磋采用二次报价,综合评分法(附后)。磋商小组仅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竞磋要求的竞磋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三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得分最高排名第一的推荐为成交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其他因素、项目管理机构优劣顺序推荐。对于明显低于成本的报价,采购人将不予采用。七、重新采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八、成交通知1.竞磋后,在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未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2.成交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逾期未办理作自动放弃处理。3.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支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九、成交服务费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十、签订合同1.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响应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退还磋商保证金;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3.签订合同前,根据需要采购人有权提出对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的货物作局部调整或变更数量,但需经竞磋成交双方共同认定。4.竞磋(含澄清补遗)、成交供应商的竞磋响应文件及有效承诺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十一、补充条款1、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质疑期间内将质疑事项一次性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书须提供纸质,并应当经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3.第三章竞磋项目需求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扶余市农村道路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2、采购需求:选择1家造价咨询公司,完成扶余市农村道路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及清单编制(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3、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个月。4、项目地点:扶余市。5、服务标准:优质服务二、适用规范标准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造价咨询相关规范、标准及规定等要求,提供优质服务。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完成工作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四、成果或目标要求:1.成果严格执行国家相应规范、标准及规定、强制性标准。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1.3.7.评审方法前附表(一)评审项目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初步评审形式评审标准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初步评审形式评审标准报价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初步评审形式评审标准响应文件格式符合第六章“竞磋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要求”的要求初步评审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响应文件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初步评审资格评审标准项目负责人供应商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国家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且为本单位人员。响应文件内附注册证、职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初步评审资格评审标准财务要求具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0.2021.2022年财务审计报告,当供应商成立日期在2020年-2022年之间的,提供从成立日期第二年至2022年之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2023年以后新成立的公司无财务审计报告的,响应文件内提供一份财务状况良好承诺书。具有2023年依法缴纳税收和2023年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证明材料,2023年以后新成立的公司提供成立日期之后的相关证明材料。响应文件内附财务审计报告及2023年依法缴纳税收和2023年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初步评审资格评审标准信誉要求①不接受被政府列入取消投标资格期间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②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项目投标。响应文件内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初步评审资格评审标准其他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项目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3)被责令停业的;(4)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5)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6)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响应文件内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初步评审资格评审标准法人授权委托书(如有)响应文件内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初步评审响应性评审标准报价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未超过预算金额初步评审响应性评审标准磋商内容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初步评审响应性评审标准合同履行期限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初步评审响应性评审标准报价有效期90日初步评审响应性评审标准竞磋项目需求符合第三章“竞磋项目需求”规定初步评审响应性评审标准无效投标不存在竞磋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报价无效情形初步评审响应性评审标准其他满足竞磋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注:1、上述表中要求提供的证书和相关证明文件等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在响应文件中。2、上述内容中如某一证件正在年检或换证,需年检或换证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方可确认。3、上述要求供应商有一项不合格的,视为未通过初步评审,将不再进入后续评审。评审方法前附表(二)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服务方案部分: 70 分资信业绩部分: 10 分磋商报价: 10 分其他因素: 10 分2.2.2磋商基准价计算方法以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报价(最后报价)的最低报价为磋商基准价。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2.2.3(1)服务方案评分标准(70分)服务周期保证措施(10分)服务周期保证措施进行比较,内容全面、详见、科学合理得10分,内容基本全面合理、可行得8分,内容较少但基本可行得6分,无不得分。2.2.3(1)服务方案评分标准(70分)质量保证措施(10分)质量保证措施进行比较,内容全面、详见、科学合理得10分,内容基本全面合理、可行得8分,内容较少但基本可行得6分,无不得分。2.2.3(1)服务方案评分标准(70分)进度控制措施(10分)进度控制措施进行比较,内容全面、详见、科学合理得10分,内容基本全面合理、可行得8分,内容较少但基本可行得6分,无不得分。2.2.3(1)服务方案评分标准(70分)组织协调保证措施(10分)组织协调保证措施进行比较,内容全面、详见、科学合理得10分,内容基本全面合理、可行得8分,内容较少但基本可行得6分,无不得分。2.2.3(1)服务方案评分标准(70分)廉洁自律保证措施(10分)廉洁自律保证措施进行比较, 内容全面、详见、科学合理得10分,内容基本全面合理、可行得8分,内容较少但基本可行得6分,无不得分。2.2.3(1)服务方案评分标准(70分)复杂项目特点重点、工作措施(10分)复杂项目特点重点、工作措施进行比较,内容全面、详见、科学合理得10分,内容基本全面合理、可行得8分,内容较少但基本可行得6分,无不得分。2.2.3(1)服务方案评分标准(70分)办公设备配置情况(10分)办公设备配置情况进行比较,内容全面、详见、科学合理得10分,内容基本全面合理、可行得8分,内容较少但基本可行得6分,无不得分。2.2.3(2)资信业绩评分标准(10分)项目管理机构(6分)综合比较各供应商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全面详尽、科学合理得6分,基本合理、可行得4分,配备较少得2分,无不得分。响应文件内附人员相关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2.3(2)资信业绩评分标准(10分)类似项目业绩(4分)供应商在(2021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类似项目业绩,每有一项得2分,满分4分。响应文件内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成果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2.3(3)磋商报价评分标准(10分)评分标准(10分)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投标报价在计算报价得分时,按照该单位投标报价下浮10%进入报价分计算。(小、微企业须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根据财库[2014]68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本项目不适用)1、以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报价(最后报价)的最低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10分。其他供应商价格分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重*100价格权重=10%2、对于纳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投标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3%的价格加分。(本项目不适用)3、对于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投标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3%的价格加分。(本项目不适用)注:投标产品同时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将上述规定的价格分加分比例分分别叠加后计算价格加分。(供应商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及相应证明材料)2.2.3(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10分)优惠条件(5分)综合比较各供应商提出的优惠条件,内容全面、合理、适用性强得5分,基本合理、可行得3分,较少得1分,无不得分。2.2.3(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10分)服务承诺(5分)综合比较各供应商提出的服务承诺,内容全面、合理、适用性强得5分,基本合理、可行得3分,较少得1分,无不得分。1.评标方法竞磋采用二次报价,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仅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竞磋要求的竞磋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三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得分最高排名第一的推荐为成交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服务方案、资信业绩、其他因素优劣顺序推荐。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1)服务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资信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磋商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磋商基准价计算磋商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评分标准(1)服务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磋商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磋商小组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竞蹉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3.1.2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2)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1.3磋商报价有算术错误的,磋商小组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1)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详细评审3.2.1磋商小组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1)按本章第2.2.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服务方案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2.3(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3(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磋商报价计算出得分C;(4)按本章第2.2.3(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得分汇总En=A+B+C+D。3.2.4供应商得分E=(E1+E2+E3)/33.2.5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磋商小组应当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3.3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3.3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磋商小组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外,磋商小组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3.4.2磋商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3.4.3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响应文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采购。3.4.4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附件: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局)、生态环境厅(局)、市场监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管局: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简化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优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环境,现就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二、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三、逐步扩大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根据认证机构发展状况,市场监管总局商有关部门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放开、有序竞争的原则,逐步增加实施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机构。加强对相关认证市场监管力度,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认证机构信用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认证违法行为。四、发布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相关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及时向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提供相关信息。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建立与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的链接,方便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查询、了解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相关情况。五、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六、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8〕70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8〕73号)同时停止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17.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吉林省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举措吉财采购〔2022〕478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和省政府《稳定全省经济若干措施》要求,积极应对突发疫情对我省经济社会影响,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提出如下落实措施:1.强化政策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各级预算单位要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门槛。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提高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结合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2.提高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自2022年7月1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办法》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留份额比例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达到或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提高至40%以上。省财政厅将协调发改、工信、住建、交通、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国家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要求,及时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支持督促各预算单位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四、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履约能力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免收中小企业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对确需依法收取保证金的,应明确收取标准、缴纳方式和退还时限等要求,允许中小企业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降低经营成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对2022年5月前实施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响应)或履约保证金进行核查清理,对符合法定或合同约定退还条件的应及时退还,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可结合项目实际,明确中小企业获得合同后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最大限度的确定首期预付款比例,并尽量缩短资金支付期限。五、优化政府采购程序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于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另行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对于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加快推进全省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建设,实现在线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提升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度。六、加强项目执行管理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中小企业投标(响应)。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中小企业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各级预算单位在公开政府采购意向时,必须标明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便于中小企业提前做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未按照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展采购活动。各级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项目的统筹把握,明确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严格落实预留采购份额和价格评审优惠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同时,按照六条措施要求,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显成效。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政策执行要求,加强对采购单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政策执行中好的经验办法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3.83.94.第六章竞磋响应文件内容及格式要求响应文件(正/副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年月日目录一、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报价一览表五、磋商报价说明六、资格审查资料七、技术部分八、中小企业声明函九、其他资料须编制页码一、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4.0.1.(一)报价函致:(采购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我方愿以万元的报价,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上述采购项目。2.我方承诺在报价有效期天内不修改、撤销响应文件。3.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并遵守合同中关于权利和义务的约定;(2)我方承诺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条件及要求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内容。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5.(其他补充说明)。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4.0.2.(二)报价函附录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条款名称约定内容是否响应1项目负责人2合同履行期限3报价有效期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4……备注:供应商在响应竞磋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单位名称:地址:注册时间: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为参与项目,签署上述项目的竞磋响应文件、进行竞磋、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特此证明。供应商名称:年月日(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盖单位公章)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项目名称: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供应商名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姓名)特授权_________(被授权人姓名及身份证代码)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对上述项目的竞磋、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及合同。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名负全部责任。在撤消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的撤消而失效。被授权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被授权人职务:职务:被授权人联系电话:年月日(公章)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盖单位公章)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盖单位公章)说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参加竞磋的,必须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参加竞磋人员需将身份证原件带至现场备查。四、报价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报价万元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标准优惠条件服务承诺备注1.本表的一切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更改。2.填报的内容必须和响应文件及竞磋函中的内容一致。3.报价以万元为单位。报价为完成本项目所有费用之和。4、优惠条件、服务承诺一项,详细内容必须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如内容较多,本表只填写“有”“无”即可。1.1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二次报价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投标报价(大写)(元)投标报价(小写)(元)备注 法定代表人或其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4.0.注:本表无须密封在响应文件内,二次报价时单独递交。4.1.五、磋商报价说明格式自拟4.2.六、资格审查资料供应商名称注册资金成立时间注册地址邮政编码员工总数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联系方式网址传真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电话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基本账户银行账号经营范围备注4.2.1.(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注:1.供应商应根据要求在本表后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4.2.2.(二)近年财务状况表项目或指标单位202020212022总资产万元流动资产万元货币资金万元固定资产(原值)万元固定资产(净值)万元流动负债万元长期负债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万元利润总额万元税后利润万元备注备注:(1)在此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具体年份要求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的规定。(2)当供应商成立日期在2020年-2022年之间的,提供从成立日期第二年至2022年之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2023年以后新成立的公司无财务审计报告的,响应文件内提供一份财务状况良好承诺书(3)附2023年依法缴纳税收和2023年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证明材料。2023年以后新成立的公司提供成立之后的相关证明材料。4.2.3.(三)已完成类似项目情况序号项目名称业主单位起止时间工作内容备注注:1、供应商应将2021年1月1日至今已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填入本表中。2、包括:项目名称、业主单位、起止时间、工作内容等。3、供应商应随本表后附出具所填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成果文件的复印件,否则,采购人将不考虑供应商所填项目的业绩。4.3.七、技术部分主要内容包括:1、服务周期保证措施2、质量保证措施3、进度控制措施4、组织协调保证措施5、廉洁自律保证措施6、复杂项目特点重点、工作措施7、办公设备配置情况附表拟投入人员基本情况表序号在本项目中所担任的职务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及专业从事本工作年限现任职务及职称……注:1、供应商应根据竞磋文件要求和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列出拟配备的人员清单。后附相关证件八、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4.44.5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九、其他资料(一)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八、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育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路(2020)46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扶会市农村道路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标的名称),届于建筑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北京建达道桥咨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254人,营业收入为26374.6841万元,资产总额为16150.5198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2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北京建达道桥咨询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2月5日法,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题规规上一下度被动,无上一年度款照的所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农村道路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农村道路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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