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辅助人员 辅助人员购买服务中标结果公示(上海市第一社会福利院2024)


一、项目编号:310000000221223105266-00059096
二、项目名称:辅助人员购买服务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标项名称
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供应商名称
中标供应商地址

1
辅助人员购买服务
10061070.00元
上海莱康海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老沪闵路1482号13幢104室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包名称
标的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1
辅助人员购买服务
辅助人员购买服务
派遣服务:入离职管理,社保及住房公积金,人事档案及在职资料管理;日常管理:日常管理及沟通协调;薪资结算及发放:薪资结算及发放,薪资及社保查询,个税缴纳及税单;其他服务:劳动争议处置,职工权益维护等,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养老护理员要求全员持证,护理人员与老人的比例达到上述标准的要求。护理服务中,按照现行的住养老人护理分级标准,根据老人的身体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经评估确定护理级别,制定相应的分级护理操作规程,实施分级护理、分类管理等,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2024年度。
提供按照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的要求中日常照护、清洁卫生等相关要求提供生活照料服务的养老护理人员及其他辅助人员等,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宋春辉,陈方,陈文培,王秋月,李家宏,张建伟,叶兰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980号标准。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69652.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推荐理由:上海莱康海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有较多类似项目经验,项目配备人员完善,能满足项目需求,有工会组织并有相关证明材料,需求理解阐述针对性较强,整体服务方案较为详细,综合得分73,因此推荐其为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第一社会福利院
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465号
联系方式:021-3110966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杨浦区国霞路458弄2号11楼
联系方式:55231986-8026、800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徐康雄、王侃倩、刘岱宗
电 话:55231986-8026、8007

附件信息:

中小企业声明函.png202.7K

附件信息:

辅助人员购买服务.pdf625.5K

上海莱康海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六、《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企业声明函》,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证明或证书(加盖投标人公章)(一)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市第一社会福利院的辅助人员购买服务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辅助人员购买服务,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上海莱康海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91人,营业收入为3267万元,资产总额为107万元(注),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上海莱座海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2月20日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说明:(1)本声明函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本声明函所称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是指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否则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199项目编号:310000000221223105266-00059096辅助人员购买服务招标文件采购人:上海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465号辅助人员购买服务的公开招标公告项目概况辅助人员购买服务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02-2010:0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310000000221223105266-00059096项目名称:辅助人员购买服务预算金额(元):10143840.00元(国库资金:10143840.00元;自筹资金:0元)最高限价(元):包1-10143840.00元采购需求:包名称:辅助人员购买服务预算编号:0024-00051647数量:77预算金额(元):10143840.00元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提供按照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的要求中日常照护、清洁卫生等相关要求提供生活照料服务的养老护理人员及其他辅助人员。养老护理员要求全员持证,护理人员与老人的比例达到上述标准的要求。护理服务中,按照现行的住养老人护理分级标准,根据老人的身体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经评估确定护理级别,制定相应的分级护理操作规程,实施分级护理、分类管理。合同履约期限:2024年度。本项目不允许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次采购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鼓励环保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相关政策。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超过本项目预算的投标不予接受;4、超过本项目最高限价的投标不予接受;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件的投标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6、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三、获取招标文件—2—时间:2024-01-30至2024-02-05,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方式:网上获取售价(元):0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02-2010:00:00(北京时间)投标地点:www.zfcg.sh.gov.cn、上海市杨浦区国霞路458弄2号11楼开标时间:2024-02-2010:00:00(北京时间)开标地点:www.zfcg.sh.gov.cn、上海市杨浦区国霞路458弄2号11楼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电话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采购代理机构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上传造成采购代理机构无法在开标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开标所需携带其他材料:(1)便携式计算机(自备无线网络)。(2)投标所用的数字CA证书。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上海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465号联系方式:021-31109666*8889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霞路458弄2号11楼联系方式:021-55231987—3—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徐康雄、王侃倩、刘岱宗电话:021-55231987—4—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1项目名称:辅助人员购买服务项目编号:SQ24-0057310000000221223105266-00059096预算编号:0024-00051647采购预算:10143840.00元最高限价:包1-10143840.00元★超过本项目预算或最高限价的投标不予接受。★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2采购人:上海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465号邮编:200032联系人:顾老师联系电话:021-31109666*8889传真:021-31109666*88893采购代理机构: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霞路458弄2号11楼邮编:200433联系人:徐康雄、王侃倩、刘岱宗联系电话:(021)55231987*8026、8007传真:(021)551352174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请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联系人:徐康雄、王侃倩、刘岱宗;电话:021-55231987*8026],对招标文件中所提的有关疑问请以书面或传真形式递送,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已领取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5投标保证金额:人民币70000元整支付方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或网上汇款等非现金形式代收款方: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账号:31001544900059730003保证金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交付到账,且自行于电子招投标平台录入保证金信息—5—参照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980号并通过审批。通过汇款缴纳的,汇款时请备注项目编号SQ24-0057。投标人应在首次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进行保证金的缴纳登记。6纸质投标文件(仅供参考):正本数量:1套;副本数量:4套7投标有效期:90天8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4-02-2010:00:00(北京时间)投标文件递交至:www.zfcg.sh.gov.cn(以此为准)、上海市杨浦区国霞路458弄2号11楼9其他评标考虑因素:详见评标办法10本项目为依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采用网上电子招投标,请投标人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请投标人在开标/投标截止前将投标文件通过投标客户端上传至上海政府采购网。如投标人未能在开标/投标截止前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将不予受理,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关后果。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招投标平台)技术客服电话:9576311本项目为依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采用网上电子招投标平台,纸质投标文件仅供参考用。若纸质投标文件与电子招投标平台中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如不一致的,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若招标文件中的其他文字与前附表不一致的,以前附表为准。若招标文件中的文字内容与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为准。12采购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中标人和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后,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代理服务费。—6—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概述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1.2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招标公告》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1.3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公告》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人。1.4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1.5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2.定义2.1“采购项目”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项目。2.2“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为完成采购项目所需承担的全部义务。2.3“采购人”系指上海市第一社会福利院。2.4“采购代理机构”系指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2.5“投标人”系指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2.6“中标人”系指中标的投标人。2.7“乙方”系指中标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投标人。2.8招标文件中凡标有“★”的条款均系实质性要求条款。2.9“电子采购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3.合格的投标人3.1符合《招标公告》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合格投标人所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和特定条件。3.2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等认证必须为本投标人所拥有。3.3被省级或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尚在禁止期内—7—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的投标。4.合格的服务4.1投标人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合法权利。4.2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其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4.3《项目招标需求》要求提供有关标的物的,投标人应当说明投标的物的来源,并按照《项目招标需求》的要求提供其从合法途径获得该标的物的相关证明。5.投标费用5.1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6.信息发布6.1本采购项目需要公开的有关信息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或更正公告、中标结果公示、未中标通知以及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等与招标活动有关的通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均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公开发布。投标人在参与本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期间,请及时关注以上媒体上的相关信息,投标人因没有及时关注而未能如期获取相关信息,是投标人的风险,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7.询问与质疑7.1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联系部门:业务二部、联系电话:(021)55231987、传真:(021)55135217、电子邮箱:sqzhaobiao@sina.com、通讯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霞路458弄2号11楼。7.2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中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未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7.3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招标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对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8—中标结果以及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7.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7.5质疑函的方式:书面形式,质疑函应当使用中文,质疑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联系部门:业务二部、联系电话:(021)55231987、传真:(021)55135217、电子邮箱:sqzhaobiao@sina.com、通讯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霞路458弄2号11楼。7.6供应商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捏造事实;(二)提供虚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8.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8.1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应自觉遵循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提供虚假材料,谎报、隐瞒事实的行为,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等。8.2如果有证据表明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的竞争中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其投标,并将报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处。8.3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9—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投标人信用记录,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以截图等形式加以留存,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9.其他9.1本《投标人须知》的条款如与《招标公告》、《项目招标需求》和《评标办法》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的,以《招标公告》、《项目招标需求》和《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内容为准。二、招标文件10.招标文件构成10.1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政府采购主要政策(4)项目招标需求(5)评标办法(6)投标文件有关格式(7)合同格式(仅供参考)(8)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内容(若有)10.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则投标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0.3投标人应认真了解本次招标的具体工作要求、工作范围以及职责,了解一切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资料。一经中标,不得以不完全了解项目要求、项目情况等为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等要求,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负责。10.4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项目招投标有关活动。11.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1.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期15天以前,按《招标—10—第七章合同格式包1合同模板:[合同中心-合同名称]合同统一编号:[合同中心-合同编码]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姓名]([合同中心-供应商法人性别])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乙方承诺:本单位属于中标文件中承诺的(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其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1.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2.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2.1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大写:[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该价格为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内的上限金额。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66—2.2服务地点: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465号或甲方指定地点。2.3服务期限:[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3.定义3.1乙方员工:指甲方需要使用的,由乙方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派遣到甲方的中国公民。3.2附件:指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所有关于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或相关约定等;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3.3合同价格的支付方式:甲方将本项目服务费用支付给乙方的条件和途径。3.3.12024年1月1日至本项目合同签订期间的服务由上一年度的服务商延续承担,本项目投标报价应包含这部分费用,项目中标后由乙方支付给上一年度服务商。3.3.2本项目合同签订后,甲方先支付结算2024年1月1日至合同签订期间的这部分费用。甲方支付给乙方,乙方须与上一年度服务商结清费用。3.3.3本项目剩余服务费用,按月支付。乙方需提供当月发生服务相关费用的所有证明材料(人员费用支付清单等),并通过甲方的审核确认后,经财政审批通过后,由财政直接按实结算支付至乙方账户。3.3.4配合财政预算使用规范要求,11月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由其开户行出具的等额银行保函后,将最后一季度费用先行支付给乙方。3.3.5最终结算金额以实际劳务派遣人数、出勤率、考核等情况进行结算。3.3.6甲方为劳务派遣人员支出的资金项目,乙方应积极配合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后支付。[合同中心-补充条款列表]3.4合同价格的用途:指甲方使用乙方员工而应支付给乙方的各种费用的总和。一般包括:3.4.1甲方为承担乙方员工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而支付的费用;3.4.2甲方为要求乙方向乙方员工提供福利保障而支付的费用;3.4.3甲方为乙方提供本合同下所列服务而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和约定的相关税收。3.4.4甲方使用乙方员工而应支付给乙方员工的劳动报酬,具体数额应以费用结算附件所载为准。3.5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等。4.甲方享有的权利4.1甲方有权享有本合同约定的由乙方提供的服务。4.2甲方有权决定乙方员工的派遣期限,派遣期满甲方可以退回乙方员工,但另有约定的除—67—外。4.3甲方有权与被其使用的乙方员工另行签订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培训服务期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但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一方(即乙方或乙方员工)的连带责任。4.4甲方有权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乙方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但该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在实体和程序上均不得与法律相冲突,而且应当向乙方员工公示或者告知。4.5因乙方派遣员工的个人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给甲方的信誉、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追究当事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乙方有义务与当事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也有义务协助甲方向当事者追偿。5.乙方享有的权利5.1乙方有权了解甲方有关乙方员工管理的相关制度。5.2乙方有权对甲方与乙方员工之间因实际使用关系所发生的争议进行调解。5.3乙方有权对甲方侵害乙方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交涉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5.4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和附件的约定,按月向甲方收取派遣费用。6.甲方履行的义务6.1甲方应根据本合同和附件的约定,为乙方履行服务提供必要的协助。6.2甲方应根据本合同和附件的约定,每月按时按实际出勤人数足额向乙方支付派遣费用。6.3甲方应尊重乙方员工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严禁民族歧视或性别歧视。6.4甲方应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应承担法定应由单位承担的乙方员工因工伤亡和非因工伤亡等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在与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法定继承人在经济补(赔)偿金额协商一致后确定。乙方应为符合条件的乙方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并办理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工伤理赔等手续,甲方承担工伤保险费用并协助乙方办理上述手续。6.5甲方应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执行工时制度和支付加班费。6.6甲方应根据法律给予女性乙方员工特殊劳动保护,保障其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合法权益。6.7甲方负责对乙方员工的考勤和考核计算乙方员工资,并提供乙方的工资发放清单。6.8甲方应根据法律规定对乙方员工执行带薪休假制度。6.9因甲方使用、退回乙方员工,或因甲方与乙方员工发生争议,而引起乙方与乙方员工发生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或被行政处罚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参加仲裁、诉讼、行政复议。若—68—乙方因前述仲裁或诉讼或行政处罚导致需支付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赔偿、仲裁费、诉讼费、执行费等,均应由甲方承担,但争议或处罚系乙方过错造成的除外。6.10甲方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残疾人保障金、用血互助金、取暖费等当地政府及法律法规规定由社会保险缴纳单位支付的费用;如甲方拒绝或延期支付的,产生罚金、赔偿等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6.11对派遣员工,乙方将根据当地政策向甲方收取残疾人保障金。如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调整,按调整后的法律法规执行。7.乙方履行的义务7.1乙方应为甲方合法使用的乙方员工依法办理相关手续。7.2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和附件的约定,向甲方提供各类由甲方选定的服务。7.3乙方应教育乙方员工自觉遵守法律和甲方依法制定、修改或决定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7.4乙方应当按照甲方依法确定的标准为甲方使用的乙方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7.5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合法需求协助符合条件的乙方员工办理出国(境)手续。7.6乙方应配合甲方的要求,协助甲方对乙方员工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进行追索。7.7乙方应按本合同及附件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购买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不得克扣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得占用、挪用甲方拨付给乙方用于支付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购买社会和商业保险的经费。7.8乙方应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将乙方雇佣的员工派遣至甲方工作。用人合同的有效期应包含甲乙双方签定的服务合同期限内。如有超出有效期部分,若甲乙双方已合同终止,责任由乙方承担。8.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和共同履行的义务8.1本合同以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与之相关的一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草稿、附件、报价、往来传真信函等,均为甲、乙双方之商业秘密,除因法定事由并事先通知对方外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漏,否则应承担相应之违约责任和经济责任。8.2任何一方有权对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进行交涉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违约方有义务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8.3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并变更本合同的相应条款;另一方应当执行。8.4任何一方应根据另一方的需要,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8.5任何一方拟变更任何工商登记事项,或者任何一方搬迁办公地址的,均应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变更方应承担相应之经济赔偿责—69—任。8.6任何一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如果甲方发生分立、合并的,本合同应由承继甲方权利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9.乙方员工的使用9.1甲方使用乙方员工,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向乙方提供甲方在中国境内有效的工商登记证明文件。甲方应对前述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9.2乙方员工的派遣期限以附件中约定的或者甲方书面通知的起始日期开始,如非因乙方原因致使用起始日期无法按照甲方确定的日期为准的,以甲方确定的日期为起始日期,派遣期限应相应顺延。9.3对于甲方初次使用的乙方员工,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依法设置试用期,但有规定不能设置的除外。9.4甲方使用乙方员工,应当在使用前如实告知乙方员工录用条件、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9.5甲方使用乙方员工,乙方应提供的服务和办理的手续,以及甲方应提供的协助等相关事宜,除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外,均具体以附件为准。10.乙方员工的解除使用10.1乙方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使用关系,将乙方员工退回乙方,但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和乙方员工:10.1.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10.1.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10.1.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10.1.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10.1.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建立或者变更与其的使用关系的;10.1.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10.1.7派遣期未满,派遣员工提出停止派遣或擅自离岗的。10.2乙方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使用关系,将乙方员工退回乙方,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和乙方员工:10.2.1乙方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70—10.2.2乙方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甲方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10.2.3甲方使用乙方员工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甲方无法继续使用乙方员工,且甲方与乙方员工未能就变更使用关系协商一致的。甲方未依约定提前通知的,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该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标准按本合同11.4的约定执行。10.3除本条10.1约定的情形外,乙方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使用关系退回乙方员工:10.3.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乙方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10.3.2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10.3.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10.3.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10.3.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10.3.6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情形。10.4乙方可以依法与乙方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但应提前通知甲方。11.退回补偿11.1除本合同10.1约定的情形外,甲方将乙方员工退回乙方的,均应向乙方支付退回补偿。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退回补偿后,应当足额向被退回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如乙方未按约定支付并因此与退回员工产生纠纷的,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11.2退回补偿按乙方员工在甲方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退回补偿。11.3乙方员工月工资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乙方支付退回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乙方支付退回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11.4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乙方员工被退回前,在甲方处工作的期限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11.5甲方理解并同意:如果甲方退回2008年1月1日以前已经使用的乙方员工,且2008年1月1日以后乙方尚未与乙方员工续签过劳动合同,则退回补偿应分段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已被废止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2008年1月1日以后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计算。12.乙方员工解除使用关系12.1乙方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或者乙方,可以解除使用关系;乙方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或者乙方,可以解除使用关系。—71—1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员工可以与甲方解除使用关系。12.2.1甲方未按照约定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12.2.2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12.2.3甲方未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用的;12.2.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员工权益的;12.2.5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甲方建立或者变更使用关系(约定)的;12.2.6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员工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员工人身安全的,乙方员工可以立即解除使用关系,不需事先告知甲方。12.2.7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情形。12.3乙方员工解除使用关系的退回补偿乙方员工依照本条12.2约定解除使用关系的,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退回补偿约定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退回补偿。13.派遣费用的确定13.1乙方每月15日(下称发薪日)以货币的形式足额支付派遣员工上月的工资。甲方负责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乙方按时、足额发放派遣员工的工资,并按照国家和地**府的有关规定,在乙方员工资中代扣代缴乙方员工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个人所得税。并提供纸质工资单和出具已缴纳社保证明。13.2甲、乙双方应根据政府相关规定的时间相应地调整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费用;并根据政府的需要随时进行其它必须的调整。前述的调整,不应影响派遣期限。13.3乙方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元按中标文件中承诺金额执行,计费人数以所属月双方确认的实际出勤人数为准进行结算。14.违约责任14.1普通责任本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和附件的任何约定,导致另一方遭受任何损失、处罚、索赔的,均应由违约方在未违约方提出要求时向未违约方作出足额补偿。任何一方依据本合同和附件的约定承担了其他违约责任的,并不能免除其作为违约方应承担的本条约定的违约责任。14.2派遣费用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甲方未按本合同和附件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派遣费用的,除应足额支付外,还应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日支付应付款金额2‰的滞纳金给乙方。同时,因甲方未按约—72—定支付派遣费用,造成乙方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和(或)住房公积金未能按政府规定及时缴纳的,甲方应承担相关政府部门规定的补缴罚款或罚息。乙方在甲方未按时支付派遣费用的情况发生时,有权根据甲方的违约情形选择解除本合同,甲方作为违约方应向乙方支付至本合同终止前拖欠的派遣费用。14.3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违约责任因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员工劳动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工资等),导致乙方遭受任何处罚、索赔、损失的,均应由甲方向乙方作出足额补偿。14.4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给甲方生产经营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14.4.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乙方义务的,经书面催告,三十日内仍未改正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客观情况导致乙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乙方义务的,乙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14.4.2克扣劳务人员薪酬福利,影响到甲方生产经营工作的;14.4.3对甲方的派遣员工同时又安排其他公司工作的;14.4.4在派遣期间擅自将派遣员工从甲方抽走的。14.5违约后的合同解除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超过三十日仍未改正的,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即行解除。15.附则15.1竞业限制的补偿甲方与乙方员工签订商业秘密保守协议,并且约定竞业限制的,应当由甲方依法向乙方员工支付退回补偿;具体金额,可以由甲方和乙方员工自行协商确定。15.2服务期的约定甲方为乙方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其订立协议,依法定服务期和违约金。15.3未创设第三方权利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并未被用于、或被解释为向第三方提供和创设使该第三方得到受益的权利。前述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员工。16.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16.1根据本协议13.1条约定发放乙方员工资的一方,一般应一并代扣代缴乙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未按时足额扣缴的,由应扣缴方承担责任。16.2甲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应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乙方。甲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73—甲方使用的乙方员工在派遣期限内的,则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解除时甲方使用的所有乙方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直至该乙方员工和乙方的劳动合同期满可终止为止。前述费用以及乙方员工和乙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时乙方应支付乙方员工的经济补偿的总额,乙方可以要求甲方一次性支付。甲方不使用乙方员工连续超过六十日(自最后一名在乙方工作的乙方员工离职之日起计算),且本协议约定的派遣费用、补偿、违约金等相关费用结算完毕,本合同自动终止。16.3乙方员工在职期间申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生育生活津贴的法定标准为申领待遇时甲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以社保部门核定为准。乙方员工实际收入高于生育生活津贴并根据法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补差的,补差部分由甲方承担,与派遣费用一并支付至乙方后由乙方代发。16.4乙方已告知并建议甲方应由乙方全额发放乙方员工资并足额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乙方员工个人所得税缴纳单位与社保缴纳单位、用人单位等主体不一致,可能导致乙方员工在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居转户等业务时发生无法办理、办理延迟或办理时产生额外费用等情形。甲方仍坚持自行发放全部或部分工资的,由此产生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此对乙方员工造成损失且员工向乙方提出赔偿的,相关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16.5乙方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等事故及不可预测的人身伤害或生病、病逝等,甲方应积极组织救治、及时通知乙方,并将相应资料移交乙方,由乙方按国家和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在规定的期限内为派遣员工办理医疗费用报销、工伤事故申报、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等相关事宜。涉及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乙方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标准承担。17.本合同未尽事宜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现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依法律另行订立补充约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18.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在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裁决。19.合同的生效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如有)后生效。20.合同的变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需在合同期内变更本合同的,均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另一方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就变更条款达成一致;如逾期双方仍不能达成—74—一致的,本合同原条款应继续有效,双方必须继续履行。21.完整的合同和可分割性本合同以及本合同的所有附件,构成甲、乙双方之间所达成的完整的合同。本合同或附件任何条款的不合法或无效,不应影响本合同和附件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22.其他22.1甲、乙双方理解并同意:如果国家和/或上海市就《劳动合同法》有规范性文件实施的,本合同和附件应根据前述规范性文件变更。22.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具有同等效力。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1]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7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辅助人员 辅助人员购买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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