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息化安全运维服务中标结果公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4)
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SZCG2024000104 二、项目名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4年信息化安全运维服务项目 三、投标供应商名称及报价:
包组
投标供应商
报价(元)
A
深圳市易聆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408888.0
A
深圳市友信昇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425000.0
A
深圳市思维安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399680.0
A
深圳市美德贝尔科技有限公司
2410000.0
其中,深圳市易聆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明确填写所属企业类型。根据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要求,声明函内容不符合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指引”要求的做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四、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
包组
投标供应商
报价(元)
A
深圳市思维安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399680.0
A
深圳市美德贝尔科技有限公司
2410000.0
A
深圳市友信昇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425000.0
五、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深圳市思维安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地址电话: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平南社区建新路38号福临百货(赛格电子市场)302-3107室 中标(成交)金额:2399680.0元 六、主要标的信息
采购计划名称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4年信息化安全运维服务项目
详见采购文件
详见采购文件
详见采购文件
详见采购文件
七、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胡凯、麦帅、张华景、肖祖纯、陈韬远; 八、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根据招标文件约定,本项目收取代理服务费,收费金额(小写)¥26,197.44元;(大写)人民币贰万陆仟壹佰玖拾柒元肆角肆分。 九、公告期限 2024年02月27日至2024年03月01日 十、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详见附件。 2.下载打印电子中标通知书 采购人、中标(成交)供应商可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后登录交易系统自行下载打印电子中标通知书。 3.供应商质疑 投标供应商认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请质疑供应商根据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页(https://www.szggzy.com/globalSearch/details.html?contentId=1211037)所发布的质疑指引、质疑函模板填写质疑函并提交质疑材料。质疑材料现场提交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A座(深圳交易集团总部大楼)27楼。质疑咨询电话:0755-86500050。 十一、凡对本次公示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德政路8号 联系方式:0755-8995229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由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组织实施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A座(深圳交易集团总部大楼)27楼 联系方式:0755-88653240、0755-2388414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工 电话:0755-88653240、0755-23884145 十二、附件 1.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szczf:-详见后面附件- 采购文件PDF:-详见后面附件- 采购文件DOC:-详见后面附件- 采购文件附件:(如工程类项目,还包括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详见后面附件- 2.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供应商投标文件)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供应商投标文件)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详见供应商投标文件) 5.投标供应商资格响应文件。(详见供应商投标文件) 6.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 -详见后面附件- 7.采购文件约定公开的其它内容。 开标一览表:-详见后面附件- 资格性审查表:-详见后面附件- 符合性审查表:-详见后面附件- 供应商价格调整类型报表:-详见后面附件- 评分结果表等:-详见后面附件- 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02月27日
公告附件列表:
开标记录表.pdf
招标文件.zip
投标文件.zip
供应商价格调整类型报表.pdf
投标文件资格性审查表.pdf
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pdf
评分结果表.pdf
SZCG2024000104-A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4年信息化安全运维服务项目中标结果公告.pdf
品口深圳交易集团口F开标一览表包号:SZCG2024000104-A包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4年信息化安全运维服务项目序号,投标单位名称,投标报价大写(元),投标报价小写(元),开标备注1深圳市易聆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408888贰佰肆拾万捌仟捌佰捌拾捌元零角零分零厘零毫2深圳市友信昇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425000贰佰肆拾贰万伍仟元零角零分零厘零毫3深圳市美德贝尔科技有限公司,2410000.00贰佰肆拾壹万元零角零分零厘零毫4深圳市思维安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399680贰佰叁拾玖万玖仟陆佰捌拾元零角零分零厘零毫开标时间:2024-02-2608:30附件6: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国家统计局2017年12月28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工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40000300≤X<10002000≤Y<4000020≤X<300300≤Y<2000X<2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Z)万元万元Y≥80000Z≥800006000≤Y<800005000≤Z<80000300≤Y<6000300≤Z<5000Y<3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200Y≥4000020≤X<2005000≤Y<400005≤X<201000≤Y<5000X<5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2000050≤X<300500≤Y<2000010≤X<50100≤Y<500X<10Y<100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30000300≤X<10003000≤Y<3000020≤X<300200≤Y<3000X<2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200Y≥30000100≤X<2001000≤Y<3000020≤X<100100≤Y<1000X<2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30000300≤X<10002000≤Y<3000020≤X<300100≤Y<2000X<2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10000100≤X<3002000≤Y<1000010≤X<100100≤Y<2000X<1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10000100≤X<3002000≤Y<1000010≤X<100100≤Y<2000X<10Y<100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2000Y≥100000100≤X<20001000≤Y<10000010≤X<100100≤Y<1000X<1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300Y≥10000100≤X<3001000≤Y<1000010≤X<10050≤Y<1000X<1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资产总额(Z)万元万元Y≥200000Z≥100001000≤Y<2000005000≤Z<10000100≤Y<10002000≤Z<5000Y<100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营业收入(Y)人万元X≥1000Y≥5000300≤X<10001000≤Y<5000100≤X<300500≤Y<1000X<1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资产总额(Z)人万元X≥300Z≥120000100≤X<3008000≤Z<12000010≤X<100100≤Z<8000X<1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1)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2)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3)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4)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财政部司法部2014年6月10日部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11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12月18日-21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1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3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4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5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6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狗私舞整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7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8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__万元,资产总额为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9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_万元,资产总额为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10附2(单位名称)××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现对本部门(单位)××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如下:本部门(单位)××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共计××万元,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万元,占××%。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序号项目名称预留选项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合同链接(填写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填写“采购项(精确到万元)(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填写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目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除“采购项目全部预留”外,还应当填写预留给中小企业的比例)(精确到万元)(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部门(单位)名称;日期:1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抄送: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财政部办公厅2020年12月23日印发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docx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4年信息化安全运维服务项目招标文件信息项目编号:SZCG2024000104项目名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4年信息化安全运维服务项目包号:A项目类型:服务类采购方式:公开招标货币类型:人民币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资格性审查表序号内容1投标人不符合资格要求,或未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资料(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即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符合性审查表序号内容1不得将一个包内容拆开投标;2对同一项目投标时,不得提供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3分项报价或投标总价不得高于相应预算金额(或设定的预算金额下的最高限价);4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在此情况下,投标人仍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提供的说明材料判断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委员会的意见);5所投货物、服务在技术、商务等方面没有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是否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作出评判);6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样式填写《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进行承诺或不符合承诺的;未按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组成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7投标报价有缺漏项目,或者对招标文件规定的项目需求内容或者需求数量进行修改,评审委员会判定投标响应不满足采购需求;8投标文件存在列放位置错误,导致属于信息公开情形的没有被公开;9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不得带病毒;10投标文件用不属于本公司的电子密钥进行加密的;11不同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12不同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13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评标信息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评标总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价格分计算方法: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序号评分项评分项评分项权重(%)1价格价格价格1612技术部分技术部分技术部分542序号评分因素权重(%)评分准则21服务方案15一、评审内容: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包含:(1)项目运维人员情况、(2)技术支持方案、(3)服务响应时间情况、(4)人员派驻方案、(5)具体实施细则、(6)保密及行为管理规范、(7)针对派驻人员提供专用的绩效考核管理系统情况)进行打分二、评分标准:内容包含以上七项要求的,得70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10分;在此基础上,对投标人响应情况进行分档评分,最高累计得100分:(1)优评分标准: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全面,完全涵盖招标文件中的项目服务内容要求,内容针对性强,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加30分;(2)良评分标准:项目实施方案内容较为全面,涵盖招标文件中的项目服务内容要求,具有针对性,较为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加20分;(3)中评分标准:项目实施方案内容较为全面,涵盖招标文件中的项目服务内容要求,加10分;(4)差评分标准:项目实施方案内容不全面,不能涵盖服务内容要求,不得分。如果评审为差,必须要求专家书面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档。2监测运维服务工具技术要求12投标人应如实填写《技术要求偏离表(监测运维服务要求部分)》,评审委员会根据技术需求参数响应情况进行打分,各项技术参数指标及要求全部满足的得100分,所有标注“▲”的重要参数每项负偏离一扣20分,一般参数每负偏离一条扣10分,扣完为止。3项目完成(服务期满)后的服务承诺5一、评审内容: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项目完成后的服务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提供项目完成后服务负责人信息与联系方式;(2)给出明确的服务期满后的服务年限承诺;(3)阐述服务制度与响应时间;(4)阐述项目完成后服务内容。二、评分标准:内容包含以上四项要求的,得60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15分;在此基础上对投标人响应情况进行分档评分,最高累计得100分:(1)优评分标准:服务承诺完整、完善,承诺内容全面可信,有明确的服务时限,加40分。(2)良评分标准:服务承诺完整,承诺内容可信,服务时限模糊,加20分。(3)中评分标准:服务承诺有缺漏,承诺可信度底,服务时限模糊甚至无标明,加10分。(4)差评分标准:服务承诺严重缺漏,无可信度,无服务时限不得分。如果评审为差,必须要求专家书面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档。4违约承诺2一、评审内容:针对本项目做出违约承诺,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服务质量达到招标文件要求;(2)人员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配置,实际人员投入不低于投标文件承诺内容。(3)对未能达到的管理要求承担管理责任。二、评分标准:要求提供承诺(格式自定)作为得分依据,未提供承诺或承诺内容不满足要求不得分。5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成员(含项目负责人)情况20一、评审内容:投标人承诺为本项目配置以下数量的项目团队成员:提供1名项目负责人,不少于20人的团队成员(不含项目负责人),不少于2名(不包含在20人中)机动工程师(提供承诺函,格式自定),否则该项不得分。在此基础上,考察以下内容:(1)至少1名国家信息安全水平考试(NISP)认证工程师;(2)至少3名HCIP或HCIE认证工程师;(3)至少1名ITSS认证的IT服务项目经理;(4)至少2名统信UOS技术认证书(UCA服务器工程师);(5)至少6名统信UOS技术认证书(除UCA服务器工程师外的其他证书);(6)至少1名海康威视综合安防认证工程师;(7)至少2名安防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合格人员;(8)至少1人具有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高级);(9)至少1名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ITIL)认证工程师。投标人每满足一项要求得12分,全部满足得100分。二、评分依据:1.要求提供通过投标人缴纳的近三个月(2023年11月、12月或2024年1月)的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作为本单位员工的证明依据。若供应商成立不足三个月的,需提供成立情况说明函(格式自拟),无需提供相关人员社保,亦可得分;2.由协会等社会组织颁发的证书,还需同时提供该组织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s://xxgs.chinanpo.mca.gov.cn/”的查询截图(状态为正常),否则该证书不得分。3.要求提供投标人相关证明资料作为得分依据。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原件备查。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序号评分因素权重(%)评分准则1供应商认证情况6一、评审内容:投标人提供以下认证书:投标人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认证证书;投标人满足上述全部要求的得100分二、评分依据:要求提供有效的认证书扫描件(原件备查)及出具证书官网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的证书查询记录。认证书在公开渠道无法查询的,需提供颁发机构的证明材料,证明证书真实有效。2供应商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创新、设计)情况12一、评审内容:投标人具有3个或以上IT运维服务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得100分;具有2个得50分;具有1个得15分;未提供不得分。二、评分依据:(1)要求提供有效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作为得分依据。(2)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或官方网站截图),原件备查。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3商务部分商务部分商务部分253供应商同类项目业绩情况2一、评审内容:考察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同类项目(同类项目指政府机关IT系统运维项目)业绩情况,每提供1个有效的同类项目业绩得34分,最高得100分。二、评分依据:(1)要求同时提供合同关键信息和项目履约(验收)合格评价证明文件(需盖有合同甲方公章或业务章)作为得分依据。(2)通过合同关键信息无法判断是否得分的,还须同时提供能证明得分的其它证明资料,如项目报告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等。(3)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45拟投入的服务资源(车辆、场地、工具、机器等)情况服务网点32一、评审内容:投标人承诺按照招标要求为本项目提供所需车辆、工具,得100分。二、评分依据:要求投标人提供承诺(格式自定)作为得分依据。未提供承诺或承诺内容不满足要求均不得分。(一)评分内容:供应商承诺中标后提供本地经营(服务)网点的,得100分。(二)评分依据:要求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采购文件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服务网点-承诺函)作为得分依据,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承诺函的不得分。序号评分因素权重(%)评分准则4政策部分政策部分政策部分51诚信部分5投标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诚信相关问题且在主管部门相关处理措施实施期限内的,本项不得分,否则得满分。投标人无需提供任何证明材料,由工作人员向评审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6-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服务类)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3年),-7-警示条款一、《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六)恶意投诉的;(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四、请投标供应商阅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内容详见“投标文件附件(信息不公开部分)”中节点“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格式自定)”),并经各投标供应商负责人或投标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至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注:该风险知悉确认书用于对供应商违法行为的警示,不作为供应商资格性审查及符合性审查条件。五、供应商在使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创建投标文件时,该工具将自动在投标文件中记录文件创建标识码,同时提取投标文件制作电脑的网卡MAC地址、硬盘序列号、CPU序列号、主板序列号和工具标识号,经加密生成文件制作机器码并在投标文件中记录。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表明不同供应商使用了同一设备编制投标文件,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表明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为同一份文件,IP地址一致表明上传投标文件时使用了相同的网络。六、为避免出现不同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IP地址一致的异常情况,建议各供应商编制、上传投标文件时不要使用公共电脑设备或公共网络。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或者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属于串通投标行为。一经查实,供应商将面临罚款、一定年限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请各供应商独立编制、上传投标文件,妥善保管和使用电子秘钥。,-8-目录第一册专用条款关键信息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及其他关键信息第三章用户需求书第四章投标文件组成要求及格式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册通用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文件的编制第四章投标文件的递交第五章开标第六章评审要求第七章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第八章定标及公示第九章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第十章合同的授予与备案第十一章质疑处理,-9-第一册专用条款第一章招标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资料扫描件,原件备查;如果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为分公司则须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其所属集团(或总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出具的授权函或承诺书,但只接受直接授权,不接受逐级授权,并同时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不接受同一集团(或总公司)授权两家或以上分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也不接受集团(或总公司)与分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如出现上述情形,该两家或以上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按无效投标处理);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3.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4.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5.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7.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及监狱企业声明函》中作出声明,未提供声明函或声明函内容不符合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指引”要求的做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注:(1)“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信用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2)供应商投标(上传投标文件)必须先行办理注册手续,具体请按照本公告“六、其他补充事宜”相关内容指引办理。完整公告内容详见: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分网)(http://zfcg.sz.gov.cn/)、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10-方案及有关的其它详细资料。23.投标文件的制作要求23.1投标人应准备所投项目的电子投标文件一份。此电子投标文件须由投标人根据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的后缀名为.szczf的电子招标文件,下载并使用相应的深圳智慧采购平台投标文件制作专用软件打开招标文件(.szczf格式)【下载地址:http://zfcg.szggzy.com:8081/cgxy/013002/20210923/173e0b2c-7a4c-4246-a0c7-e0ea75d84dd6.html】。23.2投标人在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编制投标书时须注意:23.2.1导入《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的招标文件项目编号、包号应与以此制作的投标文件项目编号、包号一致。例如,不能将甲项目A包的招标书导入《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乙项目B包的投标书。23.2.2不能用非本公司的电子密钥加密本公司的投标文件,或者用其它公司的登录用户上传本公司的投标文件。23.2.3要求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编制投标书的包,不能用其它方式编制投标书。编制投标文件时,电脑须连通互联网。23.2.4投标文件不能带病毒。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将用专业杀毒软件对投标文件进行病毒检测,如果这两种软件均报告发现病毒,则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认为该投标文件带病毒。23.2.5完整填写“投标关键信息”,如下图所示:备注:上述“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将作为价格分计算依据;其它信息仅是对投标文件相关内容的概括性表述,不作为评审依据。23.2.6投标人在编辑投标文件时,在投标文件目录中属于本节点内容的必须在本节点中填写,填写到其他节点或附件,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3.2.7投标文件编写完成后,必须用属于投标人的电子密钥进行加密,否则视同未盖公章,将导致投标文件无效。23.2.8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不接受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纸质、电子、传真等所有形式的投标文件。由于对网上政府采购系统操作不熟悉或自身电脑、网络等原因导致不能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上传投标文件,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概不负责。建议于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完成投标文件的制作与上传,如上传确有困难,请及时咨询。23.2.9如果开标时出现网络故障、技术故障,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有权采取措施如延期、接受无法从网上传的投标书等,以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23.3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23.4经投标人电子密钥加密的投标文件无须盖章或签字,专用条款另有要求的除外。23.5各类资格(资质)文件提供扫描件,专用条款另有要求的除外。,-48-第四章投标文件的递交24.投标书的保密24.1在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点击【生成标书】按钮进入【填写开标一览表界面】界面,在该界面填写完开标一览表信息后点击【确定】,进入投标文件生成环节。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会在投标文件生成过程中,提示用户输入密码,输入密码后对标文件自动进行加密,此加密程序确保投标文件在到达开标时间后才能解密查看。在加密过程中,请按照软件提示进行操作。加密操作界面如下图所示: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点击【生成标书】按钮进入【填写开标一览表界面】界面,在该界面填写完开标一览表信息后点击【确定】,进入投标文件生成环节。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会在投标文件生成过程中,提示用户输入密码,输入密码后对标文件自动进行加密。24.2若采购项目出现延期情况:如果供下载的招标文件(后缀名为.szczf)有更新,投标人必须重新下载招标文件、重新制作投标文件、重新加密投标文件、重新上传投标文件;如果供下载的招标文件(后缀名为.szczf)没有更新,投标人必须重新加密投标文件、重新上传投标文件(是否重新制作投标文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定)。否则,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导致投标无效的后果。25.上传投标文件及投标截止日期,-49-25.1实行网上投标,投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用电子密钥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功能点上传投标文件。如上传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联系方式:0755-88653300,转6。25.2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按本通用条款第13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25.3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上传投标文件。25.4.投标人须在开标当日的开标时间至解密截止时间内进行解密,逾期未解密的作无效处理。解密方法: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使用本单位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同一个电子密钥,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密】”进行在线解密、查询开标情况。26.样品、演示、方案讲解26.1样品、演示、方案讲解等事项在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中进行规定。27.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27.1投标方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上传投标文件或在网上进行撤销投标的操作。27.2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27.3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27.4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不退还投标文件,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章开标28.开标28.1投标人须在开标当日的开标时间至解密截止时间内进行解密,逾期未解密的作无效处理。解密方法:登录“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用户网上办事子系统(http://zfcg.szggzy.com:8081/TPBidder/memberLogin)”,使用本单位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同一个电子密钥,在“【我的项目】→【项目流程】→【开标及解密】”进行在线解密、查询开标情况。28.2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满足开标条件(①解密时间结束,解密后的投标供应商数量满足开标要求或②解密时间结束前所有投标供应商均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后,对投标文件进行开标,并在网上公布开标结果。第六章评审要求29.评审委员会组成29.1网上开标结束后召开评审会议,评审委员会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建,负责评审活动。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部分条件下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定分离项目评审专家均由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一般是从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代表须持采购人出具的《评审授权书》参加评审。29.2评审定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29.3评审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过程和结果。29.4评审过程中不允许违背评标程序或采用招标文件未载明的评标方法或评标因素进行评标。29.5开标后,直到签订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50-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审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信息公开的内容除外)。30.向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资料30.1公开发布的招标文件,包括图纸、服务清单、答疑文件等;30.2其他评标必须的资料。30.3评审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熟悉以下内容:(1)招标的目的;(2)招标项目需求的范围和性质;(3)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的资格、预算金额、商务条款;(4)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因素;(5)招标文件所列示的资格性审查表及符合性审查表。31.独立评审31.1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评标活动应当独立进行,并应遵循投标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比较与评价、确定中标供应商、编写评审报告的工作程序。第七章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32.投标文件初审32.1投标文件初审包括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符合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满足符合性审查的要求。32.2投标文件初审内容请详见《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部分。投标人若有一条审查不通过则按投标无效处理。32.3投标文件初审中关于供应商家数的计算:32.3.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审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32.3.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32.3.3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32.4投标人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的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32.4.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个人分阶段参与编制;32.4.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2.4.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32.4.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32.4.5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32.4.6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32.4.7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32.4.8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32.4.9在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51-32.4.10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32.5对不属于《资格性审查表》和《符合性审查表》所列的其他情形,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和32.4条款所列情形外,不得作为投标无效的理由。32.6不同投标人的上传投标文件的“IP地址”信息异常一致的,不得作为投标无效的理由。如出现上述异常情况,应报主管部门处理。33.澄清有关问题33.1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不含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况),评审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33.2评审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经确认后,项目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33.3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文书、信件(含电子邮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通用条款第34条,凡属于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发现的算术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34.错误的修正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34.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34.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4.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4.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34.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通用条款33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35.投标文件的比较与评价评审委员会将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其他法律法规,仅对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书面作出说明,否则视为无异议。36.实地考察或资料查验36.1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对本项目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或资料查验(原件)。投标人应随时做好接受实地考察或资料查验的准备。37.评审方法37.1.1最低价法最低价法,是指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数量或者比例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37.1.2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评审总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37.2本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册“专用条款”的相关内容。37.3重新评审的情形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审结果:37.3.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37.3.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37.3.3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52-37.3.4经评审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审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进行书面记载;评审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37.4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的情形评审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审结果无效的,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37.4.1评审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37.4.2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37.4.3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37.4.4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审委员会。第八章定标及公示38.定标方法38.1非评定分离项目定标方法38.1.1评审委员会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所约定的评审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并根据评审方法比较评价结果从优到劣进行排序,确定候选中标供应商。38.1.2采用最低价法的,评审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一替补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三的投标人为第二替补中标候选人)。38.1.3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一替补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三的投标人为第二替补中标候选人)。出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情况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具体操作办法及流程由评审委员会确定。38.2评定分离项目定标方法38.2.1评定分离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中,以公开招标方式执行采购,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由采购人根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从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单个项目需要确定多家中标供应商的,不适用评定分离。38.2.2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结果,推荐三个合格的候选中标供应商。38.2.3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自定法确定中标供应商:自定法是指采购人组织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在三家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38.2.4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及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安排专人对定标过程进行书面记录,形成定标报告,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存档,并及时将定标结果反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具体定标程序及相关要求以按照《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1号)执行。说明:采购人及投标供应商应按照上述方法提前做好相关准备。38.3专用条款另有规定的,按专用条款相关要求定标。39.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是评审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的报告,评审报告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53-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存档。40.中标公告40.1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结束后经采购人确认(确定)评审结果,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供应商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发布公示日期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提出。监督电话:0755-86500050。若在公示期内未提出质疑,则视为认同该评审结果。40.2质疑、投诉供应商应保证质疑、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1.中标通知书41.1中标公告公布以后无异常的情况下,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人可自行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上打印《数字中标通知书》(咨询电话:0755-88653300,转6)。41.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41.3因质疑投诉或其它原因导致项目结果变更或采购终止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有权吊销中标通知书。第九章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42.公开招标失败的处理42.1本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若由于投标截止后实际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数量不足、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等原因造成公开招标失败,可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重新组织采购。42.2对公开招标失败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在出具该项目招标失败结论的同时,可以提出重新采购组织形式的建议,以及进一步完善招标文件的资格、技术、商务要求的修改建议。42.3重新组织采购有以下两种组织形式:(1)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重新组织公开招标;(2)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非公开招标方式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公开招标失败采购项目可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42.4公开招标失败的采购项目重新组织公开招标,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重新按公开招标流程组织采购活动。42.5公开招标失败的采购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的,按规定要求组织政府采购工作。第十章合同的授予与备案43.合同授予标准本项目的合同将授予经本招标文件规定评审确定的中标供应商。44.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保留在投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或所有投标,以及宣布招标无效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45.合同的签订45.1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等)内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45.2中标人如不按本通用条款第45.1款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情节严重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予以通报;45.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46.履约担保,-54-46.1在签订项目合同的同时,中标人应按“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中规定的金额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46.2,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提交履约担保;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不是合同签订的前提条件,不要求中标人提供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的其他担保。47.合同备案采购人与中标人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由采购人或委托中标人将采购合同副本抄送合同备案工作实施机构备案。48.合同变更合同变更事宜按《深圳市财政局关于优化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的通知》(深财发保〔2022〕2号)相关规定执行。49.项目验收49.1采购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及时组织验收。50.宣传凡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宣传或广告,若当中提及政府采购,必须事先将具体对外宣传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并征得其同意。对外市场宣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a.名片、宣传册、广告标语等;b.案例介绍、推广等;c.工作人员向其他消费群体宣传。51.供应商违法责任51.1《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2)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3)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4)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5)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6)恶意投诉的;(7)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8)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9)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51.2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9]42号)的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所列情形的,采购人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可将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予以通报:(1)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的;(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3)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4)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第十一章质疑处理52.质疑提出与答复52.1提出质疑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在采购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应当自知道或者,-55-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52.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定。52.3质疑条件52.3.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的,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成员共同提出;52.3.2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招标文件的质疑,为招标文件公布之日;对采购过程的质疑,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结果以及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质疑,为中标结果公示之日;52.3.3应提交书面质疑函,质疑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供应商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编、邮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对象、质疑事项和质疑请求;(4)因质疑事项而受损害的权益;(5)事实依据;(6)必要的法律依据;(7)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52.4提交材料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根据自身性质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52.5提交方式52.5.1请质疑供应商根据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所发布的质疑指引、质疑函模板填写质疑函并提交质疑材料。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A座(深圳交易集团总部大楼)27楼,质疑咨询电话:0755-86500050。52.6收文办理程序52.6.1供应商提交的质疑符合受理条件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自收到质疑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应当向供应商出具质疑函收文回执并可以要求其递交质疑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署质疑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52.6.2供应商提交的质疑材料不符合质疑条件的,视情况处理:供应商提交的质疑材料不全或者未按要求签字或者盖章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供应商需补正的内容和补正期限。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质疑主体不满足要求的;(2)供应商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3)供应商未在法定质疑期限内提出质疑的;(4)质疑材料不全或者未按要求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况下,要求补正后,逾期未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5)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情形的。质疑事项不予受理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出具不符合质疑条件告知书。52.7质疑答复时限自收文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56-52.8投诉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53.质疑后续处理53.1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53.2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END----,-57-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4年信息化安全运维服务项目招标文件信息项目编号:SZCG2024000104项目名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4年信息化安全运维服务项目包 号:A项目类型:服务类采购方式:公开招标货币类型:人民币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资格性审查表序号内容1投标人不符合资格要求,或未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资料(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即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符合性审查表序号内容1不得将一个包内容拆开投标;2对同一项目投标时,不得提供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3分项报价或投标总价不得高于相应预算金额(或设定的预算金额下的最高限价);4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在此情况下,投标人仍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提供的说明材料判断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委员会的意见);5所投货物、服务在技术、商务等方面没有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是否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作出评判);6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样式填写《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进行承诺或不符合承诺的;未按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组成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7投标报价有缺漏项目,或者对招标文件规定的项目需求内容或者需求数量进行修改,评审委员会判定投标响应不满足采购需求;8投标文件存在列放位置错误,导致属于信息公开情形的没有被公开;9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不得带病毒;10投标文件用不属于本公司的电子密钥进行加密的;11不同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12不同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13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评标信息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评标总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 价格分计算方法: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序号评分项权重(%)1价格162技术部分54序号评分因素权重(%)评分准则1服务方案15一、评审内容: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包含:(1)项目运维人员情况、(2)技术支持方案、(3)服务响应时间情况、(4)人员派驻方案、(5)具体实施细则、(6)保密及行为管理规范、(7)针对派驻人员提供专用的绩效考核管理系统情况)进行打分二、评分标准:内容包含以上七项要求的,得70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10分;在此基础上,对投标人响应情况进行分档评分,最高累计得100分:(1)优评分标准: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全面,完全涵盖招标文件中的项目服务内容要求,内容针对性强,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加30分;(2)良评分标准:项目实施方案内容较为全面,涵盖招标文件中的项目服务内容要求,具有针对性,较为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加20分;(3)中评分标准:项目实施方案内容较为全面,涵盖招标文件中的项目服务内容要求,加10分;(4)差评分标准:项目实施方案内容不全面,不能涵盖服务内容要求,不得分。如果评审为差,必须要求专家书面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档。2监测运维服务工具技术要求12投标人应如实填写《技术要求偏离表(监测运维服务要求部分)》,评审委员会根据技术需求参数响应情况进行打分,各项技术参数指标及要求全部满足的得100分,所有标注“▲”的重要参数每项负偏离一扣20分,一般参数每负偏离一条扣10分,扣完为止。 3项目完成(服务期满)后的服务承诺5一、评审内容: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项目完成后的服务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提供项目完成后服务负责人信息与联系方式; (2)给出明确的服务期满后的服务年限承诺;(3)阐述服务制度与响应时间; (4)阐述项目完成后服务内容。二、评分标准:内容包含以上四项要求的,得60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扣15分;在此基础上对投标人响应情况进行分档评分,最高累计得100分:(1)优评分标准:服务承诺完整、完善,承诺内容全面可信,有明确的服务时限,加40分。(2)良评分标准:服务承诺完整,承诺内容可信,服务时限模糊,加20分。(3)中评分标准:服务承诺有缺漏,承诺可信度底,服务时限模糊甚至无标明,加10分。(4)差评分标准:服务承诺严重缺漏,无可信度,无服务时限不得分。如果评审为差,必须要求专家书面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档。4违约承诺2一、评审内容:针对本项目做出违约承诺,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服务质量达到招标文件要求; (2)人员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配置,实际人员投入不低于投标文件承诺内容。(3)对未能达到的管理要求承担管理责任。二、评分标准:要求提供承诺(格式自定)作为得分依据,未提供承诺或承诺内容不满足要求不得分。5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成员(含项目负责人)情况20一、评审内容:投标人承诺为本项目配置以下数量的项目团队成员:提供1名项目负责人,不少于20人的团队成员(不含项目负责人),不少于2名(不包含在20人中)机动工程师(提供承诺函,格式自定),否则该项不得分。在此基础上,考察以下内容:(1)至少1名国家信息安全水平考试(NISP)认证工程师;(2)至少3名HCIP或HCIE认证工程师;(3)至少1名ITSS认证的IT服务项目经理;(4)至少2名统信UOS技术认证证书(UCA服务器工程师);(5)至少6名统信UOS技术认证证书(除UCA服务器工程师外的其他证书);(6)至少1名海康威视综合安防认证工程师;(7)至少2名安防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合格人员;(8)至少1人具有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高级);(9)至少1名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ITIL)认证工程师。投标人每满足一项要求得12分,全部满足得100分。。二、评分依据:1.要求提供通过投标人缴纳的近三个月(2023年11月、12月或2024年1月)的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作为本单位员工的证明依据。若供应商成立不足三个月的,需提供成立情况说明函(格式自拟),无需提供相关人员社保,亦可得分;2.由协会等社会组织颁发的证书,还需同时提供该组织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s://xxgs.chinanpo.mca.gov.cn/”的查询截图(状态为正常),否则该证书不得分。3.要求提供投标人相关证明资料作为得分依据。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原件备查。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3商务部分25序号评分因素权重(%)评分准则1供应商认证情况6一、评审内容:投标人提供以下认证证书:投标人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认证证书;投标人满足上述全部要求的得100分二、评分依据:要求提供有效的认证证书扫描件(原件备查)及出具证书官网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的证书查询记录。认证证书在公开渠道无法查询的,需提供颁发机构的证明材料,证明证书真实有效。2供应商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创新、设计)情况12一、评审内容:投标人具有3个或以上IT运维服务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得100分;具有2个得50分;具有1个得15分;未提供不得分。二、评分依据:(1)要求提供有效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作为得分依据。(2)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或官方网站截图),原件备查。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3供应商同类项目业绩情况2一、评审内容:考察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同类项目(同类项目指政府机关IT系统运维项目)业绩情况,每提供1个有效的同类项目业绩得34分,最高得100分。二、评分依据:(1)要求同时提供合同关键信息和项目履约(验收)合格评价证明文件(需盖有合同甲方公章或业务章)作为得分依据。 (2)通过合同关键信息无法判断是否得分的,还须同时提供能证明得分的其它证明资料,如项目报告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等。 (3)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4拟投入的服务资源(车辆、场地、工具、机器等)情况3一、评审内容:投标人承诺按照招标要求为本项目提供所需车辆、工具,得100分。二、评分依据:要求投标人提供承诺(格式自定)作为得分依据。未提供承诺或承诺内容不满足要求均不得分。5服务网点2(一)评分内容:供应商承诺中标后提供本地经营(服务)网点的,得100分。(二)评分依据:要求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采购文件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服务网点-承诺函)作为得分依据,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承诺函的不得分。4政策部分5序号评分因素权重(%)评分准则1诚信部分5投标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诚信相关问题且在主管部门相关处理措施实施期限内的,本项不得分,否则得满分。投标人无需提供任何证明材料,由工作人员向评审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服务类)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3年)警示条款一、《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六)恶意投诉的;(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四、请投标供应商阅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内容详见“投标文件附件(信息不公开部分)”中节点“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格式自定)”),并经各投标供应商负责人或投标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至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注:该风险知悉确认书用于对供应商违法行为的警示,不作为供应商资格性审查及符合性审查条件。五、供应商在使用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创建投标文件时,该工具将自动在投标文件中记录文件创建标识码,同时提取投标文件制作电脑的网卡MAC地址、硬盘序列号、CPU序列号、主板序列号和工具标识号,经加密生成文件制作机器码并在投标文件中记录。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表明不同供应商使用了同一设备编制投标文件,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表明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为同一份文件,IP地址一致表明上传投标文件时使用了相同的网络。六、为避免出现不同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IP地址一致的异常情况,建议各供应商编制、上传投标文件时不要使用公共电脑设备或公共网络。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或者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属于串通投标行为。一经查实,供应商将面临罚款、一定年限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请各供应商独立编制、上传投标文件,妥善保管和使用电子秘钥。目录第一册专用条款关键信息第一章招标公告第二章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及其他关键信息第三章用户需求书第四章投标文件组成要求及格式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册通用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文件的编制第四章投标文件的递交第五章开标第六章评审要求第七章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第八章定标及公示第九章公开招标失败的后续处理第十章合同的授予与备案第十一章质疑处理第一册专用条款第一章招标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资料扫描件,原件备查;如果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为分公司则须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其所属集团(或总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出具的授权函或承诺书,但只接受直接授权,不接受逐级授权,并同时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不接受同一集团(或总公司)授权两家或以上分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也不接受集团(或总公司)与分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如出现上述情形,该两家或以上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按无效投标处理);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3.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4.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5.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7.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及监狱企业声明函》中作出声明,未提供声明函或声明函内容不符合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指引”要求的做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注:(1)“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信用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2)供应商投标(上传投标文件)必须先行办理注册手续,具体请按照本公告“六、其他补充事宜”相关内容指引办理。完整公告内容详见: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分网)(http://zfcg.sz.gov.cn/)、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第二章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及其他关键信息一、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通用条款序号涉及事项具 体 补 充 内 容3.1采购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3.2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业务分公司)9踏勘现场不组织10标前会议不组织12/13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不晚于投标截止日三日前(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有义务在招标期间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网站浏览与本项目有关的澄清和修改信息20投标有效期120个日历日22投标人的替代方案不接受25投标文件的大小投标文件大小不得超过100MB26样品、演示、方案讲解如有样品、演示、方案讲解,具体安排见第三章 用户需求书相关要求37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38定标方法非评定分离46履约担保不需要备注:本表是通用条款相关条款的补充和明确,如与通用条款内容相冲突的,以本表为准。二、其他关键信息(一)与“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内容”章节相关的事项非评定分离项目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候选中标供应商数量3中标供应商数量1(二)其他事项1、关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说明(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投标人提供服务全部均应由中小企业承接。备注:(a)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b)中小企业制造是指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又有非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的,作无效投标处理。(2)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采购标的(服务需求)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3)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认定资料为《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的认定资料为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声明函样式见本招标文件第一册专用条款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中“四、投标人情况及资格证明文件”章节提供的格式)。2.关于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政策关于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政策:为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我市推出政府采购订单融资服务,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凭借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订单融资具体流程可登录深圳交易集团融资服务平台(http://zfcg.szggzy.com:8081/financeplatform/),相关政策法规参阅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http://zfcg.sz.gov.cn/)信息公开栏目。咨询电话:075588653386。3.代理服务费本项目向中标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中标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须向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交纳代理服务费。若因中标供应商交纳代理服务费所产生的时间影响到合同签订的,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代理服务费标准参照《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深交易〔2020〕123号)收取。本项目类别为服务招标:(一)代理服务费以《中标通知书》确定的中标金额作为计算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二)中标金额的各部分费率如下表:类别金额(万元)工程招标货物招标服务招标100以下1.00%1.50%1.50%100-5000.70%1.10%0.80%500-10000.55%0.80%0.45%1000-50000.35%0.50%0.25%5000-100000.20%0.25%0.10%10000-500000.05%0.05%0.05%50000-1000000.035%0.035%0.035%100000-5000000.008%0.008%0.008%500000-10000000.006%0.006%0.006%1000000以上0.004%0.004%0.004%如某货物招标项目,中标金额为600万,需交纳的代理服务费具体计算如下:代理服务费=(100万以下部分的代理服务费)+(100万~500万部分的代理服务费)+(500万~600万部分的代理服务费)=100万元×1.5%+(500-100)万元×1.1%+(600-500)万元×0.8%=1.5万元+4.4万元+0.8万元=6.7万元(三)每宗交易代理服务费不低于8000元;(四)中标供应商中标后,必须按规定采用银行对公转账方式向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直接交纳代理服务费,交纳信息及要求按以下规定执行:基本户信息:账户名: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账号:632765883开户行:民生银行深圳五洲支行转账备注: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中标金额+中标供应商名称4.长期服务采购项目本项目为长期服务项目,合同期满可以续签,但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如甲方对履约情况不满意,甲方不再续约。5、其他说明本项目允许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加、解密,投标(应答)供应商在使用“投标文件制作专用软件”制作投标(应答)文件时,可以通过微信扫码功能调用“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制作、加密、解密投标(应答)响应文件。供应商加密投标(应答)响应文件与开标解密必须使用同一种方式,否则解密失败,导致投标无效(即:使用电子执照加密的,后续开标只能使用电子执照解密)。重要提示:1、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功能时,请确保已经在手机微信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或已安装了“电子营业执照”APP,并且在“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app中完成相应的下载电子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备份密钥等操作(具体详见国家工商总局网站),电子投标地区必须选择“广东省-深圳市-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请根据手机小程序/app提示进行设置,或拨打电子营业执照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10-86355313,15921122750)。2、电子营业执照应用于投标文件制作和加解密属于创新应用场景,如不熟悉操作可能导致错过投标截止时间,系统已提供加密、测试解密和撤回重新上传的功能,各投标人须预留充足时间,提前制作和加密上传投标文件。3、已办理数字证书(电子密钥)的用户,可以继续使用数字证书完成投标活动。未申请电子营业执照或无法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完成投标文件制作和加解密的用户,必须使用电子密钥进行投标文件制作和加解密,咨询电话0755-83948165,4008301330(CA办理指引详见链接https://www.szzfcg.cn/portal/documentView.do?method=view&id=597167584)。第三章用户需求书一、项目基本信息序号采购计划编号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元)1PLAN-2024-440300000-824001-01702和PLAN-2024-440300000-824001-01708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4年信息化安全运维服务项目2,450,000.00二、项目概况龙岗法院司法辖区面积大、派出法庭及外部工作地点多,为全面保障龙岗法院软硬件系统的安全运行,增强日常信息化运维服务保障能力,提高法院信息化工作的安全性、稳定性,龙岗法院希望选取有IT基础运维服务、信息安全服务等相关经验的信息化运维服务商,通过标准化运维服务,以科学的管理规范、完善的服务流程及先进的技术服务为手段,确保龙岗法院信息化建设过程中IT资产可用性、安全性和完整性,提升全院信息化运维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三、服务需求明细序号采购计划编号服务需求名称(标的名称)数量单位1PLAN-2024-440300000-824001-01702PLAN-2024-440300000-824001-01708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4年信息化安全运维服务项目1项四、实质性条款序号实质性条款具体内容1满足本项目标★的条款要求注:上表所列内容为不可负偏离条款,负偏离将视为未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和条件作投标无效处理。五、技术要求说明:1、评分时,如对一项招标技术要求(以划分框为准)中的内容存在两处(或以上)负偏离的,在评分时只作一项负偏离扣分。2、带“★”指标项为实质性条款,如出现负偏离,将被视为未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作投标无效处理;带“▲”指标项为重要参数条款,负偏离时依相关评分准则内容作重点扣分处理。3、招标技术要求中,用红色加粗字体标注的指标项均要求提供证明资料,其余指标项未要求提供证明资料,无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一)服务内容1.机房管理维护: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器、光纤交换机、存储、防火墙、精密空调系统、气体消防系统、UPS及后备电源、动环监控系统、桌面云系统等中心机房的日常巡检、监控和运维,管理机房核心IT设备资产台账,设备故障分析及处理、主动巡查机房环境设备(UPS系统、精密空调、消防、供配电、温湿度监控)等,定期检查UPS主机状态,对机房进行规范管理,确保为提供干净、整洁、有序的机房现场服务工作。对云桌面及服务器虚拟化进行维护,包括云桌面、服务器虚拟化相关基础维护,虚拟机重装,分配用户信息管理,日常巡检例行巡检等;提供7*24小时响应支持,发现问题驻场人员应在10分钟内响应,并及时解决。2.网络支持及维护: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系统设备(路由器、交换机等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控、管理和运维;保障各类网络系统接入的稳定使用,负责系统运维记录以及相应文档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对网络报障原因分析、处理、日常例行巡检,网络安全防护、IP网段规划等;对机房网络线路和电话线路进行全面梳理、布线优化,确保标签准确,管理规范,建立动态的网络和电话线路台账;根据采购方要求对进行网络应急服务演练,设备在运维服务期内出现故障后,提供备件先行服务,对于接入层网络设备、关键位置设备保证在一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机。3.桌面终端设备维护:包括PC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触摸屏、LED显示屏等现场日常维护服务,如操作系统、软件安装、设备故障原因分析、报障处理等服务;为保证办公设备工作正常,提供7*24小时响应支持,发现问题驻场人员应在10分钟内响应,并及时解决;协助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办公设备的登记备案管理、发放、盘点、废旧处理等,整理成文档以备查看;定期对办公设备进行保养维护,不定期进行用户满意度调查,配合采购方进行保密检查等。4.安防监控设备维护:包括门禁授权、调取监控视频、庭审视频,刻录相关数据等,负责安防监控设备、监控点摄像头日常运维服务,设备维保期内跟进维修进度,过保设备提供有偿备、配件及维修,报障问题汇总及反馈,线路处理、优化等;协助对院内的来访登记管理系统设备和安检机的管理与维护,保障设备正常使用,提供应急的(1个月以内)相关设备支撑。5.业务系统支持维护:对内网业务系统提供日常运维服务,包括系统运行监控、系统风险监控、系统配套数据库运维、系统信息运维与配置、系统使用指导、报障反馈等内容;对外网业务系统进行网站规范部署、备份运维、运行运维、网站功能运维、日常运维、等保整改等内容。6.数字庭审日常维护:包括数字庭审设备主动例行巡检,发现并解决问题。软硬件故障分析、处理,保障庭审顺利,跟进厂商优化,硬件维保汇报等;提供7*24小时响应支持,发现问题驻场人员在10分钟内响应,并应及时解决。7.会议支持及保障:包括主动例行巡检会议设备,会前联调设备,对于发现异常的设备应及时汇报并协助提供解决方案和措施,日常保障会议正常召开,会后进行设备检查确认,及时响应处理会议设备故障及问题。8.电话系统及线路维护服务:负责电话系统日常运维,负责电话线路的接入/维护/调整,对采购方的机房电话网络线路进行全面梳理、布线优化,安排定期巡检和专项维护,确保标签准确,管理规范,建立动态的电话号码台账。9.备件库管理维护:做好信息化运维备件的出库、入库、库存台帐管理,每月进行定期盘点,做好台帐可以随时可查。日常运维过程中可提供部分常用设备,如硬盘、内存条、监控摄像头、二层交换机、外设工具等)、关键性服务(服务器、UPS、精密空调、监控设备有偿维保服务)在故障或维修期内能使用备件进行支撑服务,确保不影响业务;)包括日常运维过程中提供部分关键设备(如硬盘、内存条、监控摄像头、二层交换机、外设工具)、关键性服务(服务器、UPS、精密空调、监控设备)在故障或维修期内能使用备件进行支撑服务,确保不影响业务;10.IT设备维修及管理维护:负责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共区域硬件设备保管以及管理和运维。包括自助立案区自助设备、查询系统、3D地图导览、LED大屏、取号机系统、宣传竖屏、楼层信息发布屏、户外大屏等。协助采购方对日常用的数码产品,如液晶电视、功放系统、平板电脑和数码相机及摄像机等设备进行维护和服务。11.IT运维服务及管理:包括统一受理用户报障,工单分派,问题跟踪,满意度调查;对日常运维事件、问题及时反馈,分析问题原因,通过有效的方法或措施解决问题;开展团队管理服务,开展绩效评估,制定评定标准对团队成员进行公平公正考核,考核方法由双方协商确定,考核结果以采购方审核通过为准。12.网络监测运维服务:为保障采购方数据安全,投标人需提供提供一年两次关于数据安全的监测运维服务,服务工具由中标单位提供,提供的服务每次不低于1个月。(二)服务要求1.机房管理维护对龙岗区人民法院机房环境进行运维,确保机房环境稳定、整洁。协助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所有机房的空调以及UPS设备进行保修,完成设备维修及更换的过程。要求5*8小时对设备故障进行响应,7*24小时电话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器、光纤交换机、存储、防火墙、精密空调系统、气体消防系统、UPS及后备电源、动环监控系统、桌面云系统等中心机房及执行局分机房设备、软件及环境的巡检、监控和运维。1.检查控制器程序菜单设置、压机、风机、加热器、冷凝器、制冷循环管路、过滤网、加湿器和供排水管路及电器系统等部份的运行情况;2.检查和调整室内外风机运行情况:工作电流、运行噪音等;3.排除发现的故障,更换损坏的配件;4.UPS及机房强点配电系统电路和控制的检修等;5.定期检查UPS电池,定期充电、放电,保证工作正常;6.定期检查机房内整温、湿度参数,保证设备处于最佳状态;7.检查、调整气体消防系统,保证其工作正常;8.机房其他机房其他运维包括基础运维,防鼠、地面除尘、防雷器检查、静电地板清洗清洁、缝隙调整、损坏更换、接地电阻测试、主接地点除锈、接头紧固、接地线触点防氧化加固等运维,保证机房处于最佳状态;9.定期对各楼层弱电井环境进行运维,保证弱电井设备处于最佳状态。对龙岗区人民法院中心机房现有虚拟云平台设备、服务器、虚拟服务器、内外网桌面云系统、存储设备的调试运维工作。对虚拟云平台服务器、存储系统的零部件更换、查杀病毒、安装软件、补丁升级等。提供5*8小时现场常驻工程师,7*24小时电话支持。1.硬件设备运行诊断,检查收集硬件信息,进行运行故障判定,及时提供故障部件更换,对新发布的BUG和新版本代码进行设备评估及升级服务;2.检查所有指示灯和风扇的状况,针对异常现象采取运维措施消除故障;3.通过运维软件对各节点信息进行收集;4.通过内外网虚拟化平台、桌面云系统按业务需求发放虚拟服务器、云桌面虚拟机承载业务并运维;通过存储系统对存储资源合理划分并对接系统利用,承载内外网办公办案业务。2.网络支持与维护对龙岗区人民法院网络系统设备(路由器、交换机等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监控、管理和运维,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负责对网络系统定期进行优化,故障处理,设备开关,配置信息运维等工作;保障各类网络系统接入专线的稳定使用,负责系统运维记录以及相应文档的整理和归档工作;针对运行状况定期进行汇报工作,5*8小时现场响应,7*24小时电话支持。具体服务要求为:对法院所有在用网络,包括但不限于法院专网、政务外网、互联网、无线网络、VPDN专线等进行日常网络设备巡检(硬件巡检)、日常故障处理、系统改造升级;定期整理网络日志文档,根据要求设置访问策略权限;定期对不同的网络故障及网络安全事件进行网络应急服务演练,提交网络应急服务方案;维护与实时更新网络拓扑,规划与分配IP地址,定期更新并提交基础网络资料;每周对楼层弱电机房、核心机房进行巡检,对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机房综合布线进行现场检查与梳理。3.桌面终端设备运维负责龙岗区人民法院院本部及派出法庭、外部办公点等办公终端(含桌面PC、桌面云终端、打印机、扫描仪)的软硬件运维,确保桌面终端正常运行。5*8小时现场响应,7*24小时电话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台式电脑、云桌面、笔记本电脑、移动办公终端、打印机、扫描仪、触摸屏、LED显示屏、左看右写屏、传真机、复印机、手写板、高拍仪、会议平板等硬件设备的巡检、监控和运维;计算机操作系统、应用软件、业务系统的安装、升级、日常运维等。具体服务要求为:(1)要求保证桌面办公设备的正常运行,当出现故障时能快速提供现场支持服务。(2)要求记录用户报障时间,现象描述,处理工程师,处理解决方法及建议、用户评价等。(3)保证终端硬件故障时,未过保联系厂商处理,过保设备维修由采购方审核后提交专业维修厂商处理,负责跟进。(4)保证无法快速修复时,能提供备机支持,尽快恢复故障设备使其正常运行。(5)优先保证对外窗口部门和重点岗位的设备稳定,对公共窗口终端要每天巡检,保障业务,降低故障发生。(6)配合采购方进行保密检查相关工作。4.安防监控设备维护包括但不限于监控系统、防盗报警系统、门禁、安检系统、地面和地下停车场系统等安防弱电系统的巡检、监控和运维;具体服务要求为:(1)保证门禁授权、调看监控、刻录监控数据、配合采购方开展视频监控安全等工作。(2)驻点人员应熟悉采购方安防监控相关管理平台、能对摄像机等安防常见设备检测、维修及维护工作,具有处理紧急事件和重大故障的经验和能力。(3)针对安防日常监控、维护、故障排查、硬件维修等工作,及时撰写月度运行报告。(4)每日例行巡检,通过后台对安防设备运行状况进行网络巡检,现场巡检每月不能少于1次。(5)建立安防监控设备档案,包括但不限于监控区域位图,电缆布线径路图,网络拓扑,设备清单,维护记录表等。5.业务系统支持维护对内网业务系统提供日常运维服务,包括系统运行监控、系统风险监控、系统配套数据库运维、系统信息运维与配置、系统使用指导等,对龙岗法院官网提供日常运维服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业务系统:序号系统名称服务内容1最高院、广东高院、深圳中院的统一用户管理系统包含系统运行监控、系统故障处理跟进、人员及部门信息运维与调整、权限范围内人员功能与角色运维与调整、系统使用指导。2省院综合业务系统(新版及旧版)系统运行监控、系统故障处理跟进、人员及部门信息运维与调整、人员功能与角色运维与调整、审批权限运维与调整、文书模板运维与调整,权限范围内案件信息运维与调整、案件状态运维与调整、廉政档案信息运维与调整、系统使用指导等。3最高院执行系统系统运行监控、系统故障处理跟进、人员及部门信息运维与调整、人员功能与角色运维与调整、审批权限运维与调整、文书模板运维与调整,权限范围内业务流程运维与配置、案件信息运维与调整、案件状态运维与调整、系统使用指导。4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系统、送达平台系统运行监控、系统故障处理跟进,人员及部门信息运维与调整、人员功能与角色运维与调整,权限范围内业务流程运维与配置、系统使用指导。5政务微信等内部通讯系统系统运行监控、系统故障处理跟进、人员及部门信息运维与调整、系统使用指导。6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系统运行监控、系统故障处理跟进、人员及部门信息运维与调整、人员功能与角色运维与调整,权限范围内案件信息运维与调整、案件状态运维与调整、系统使用指导。7诉讼档案电子查询系统系统运行监控、系统故障处理跟进、人员及部门信息运维与调整、人员功能与角色运维与调整,权限范围内电子档案信息运维与调整、系统使用指导。9三个规定包含系统运行监控、系统故障处理跟进、人员及部门信息运维与调整、系统使用指导。10文件云流转系统包含系统运行监控、系统故障处理跟进、人员及部门信息运维与调整、权限范围内人员功能与角色运维与调整、系统使用指导。11最高院、广东高院大数据平台包含系统运行监控、系统故障处理跟进、人员及部门信息运维与调整、权限范围内人员功能与角色运维与调整、系统使用指导。12执行指挥系统包含系统运行监控、系统故障处理跟进,协助完成人员及部门信息运维与调整、人员功能与角色运维与调整、系统使用指导。13案款管理系统、非税系统、诉讼费信息管理系统包含系统运行监控、系统故障处理跟进,协助完成人员及部门信息运维与调整、系统使用指导。14微法院包含系统运行监控、系统故障处理跟进、系统使用指导。15智能安防考勤系统包含系统运行监控、系统故障处理、数据库系统运维、人员及部门信息运维与调整,系统使用指导等。16龙岗法院官网针对具体的需求,在不增加新功能的情况下对网站内容进行适应性调整、优化,包含错误链接、错误页面、错误列表、错误文章等内容。日常巡检,以多种技术手段保障网站能正常运行,提供服务。17其他补丁运维服务:当有新的系统补丁、网站应用平台补丁等相关补丁发布时,先评估该补丁的用途和风险,对网站备份后按需进行补丁更新。系统检查:每月对服务器系统进行一次人工检查,系统是否工作正常,检查系统日志及网站日志,排查系统故障。6.数字庭审日常维护包括法庭、调解室、远程庭审、诉讼服务中心、审判执行指挥中心等业务场景的审判执行信息化设备及软件后台的巡检、监控和运维。包括日常检查、定期巡检、问题支持、配合厂家系统更新升级、协助业务系统培训等,按要求及时发现并处理系统相关问题,确保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行。1.审判执行设备及软件后台对审判执行硬件设备、软件后台进行管理与运维,负责对硬件设备的可用性进行巡检,对软件后台的稳定性进行监控,保障正常运作;负责协助对数据进行监控和异常数据校正;负责对审判执行设备及软件后台系统提出的相关问题提供咨询支持;负责审判执行设备及软件后台的更新升级工作;负责协助厂家进行运维记录、信息运维以及相应文档的整理和归档工作;负责协助法院审判业务系统培训类工作;配合厂家对审判执行设备及软件后台的硬件设备运行情况定期进行巡检。应保证审判执行设备及软件后台的正常运行和使用。2.司法公开系统硬件设备对司法公开系统的数据同步、通知发布、视频直播等功能进行硬件设备的日常管理和运维;负责协助与司法公开平台后台管理进行故障反馈、跟进处理情况。5*8小时现场响应,7*24小时电话支持。7.会议支持及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对党组会议系统、审委会会议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音频设备等进行巡检、监控和运维。包括日常问题处理、定期运维、运行监控、故障检修、备件更换等,及时发现并处理设备故障,确保设备的可用性。负责会议系统的任务前协调、调试和任务中的系统保障工作。根据会议需求,配合进行临时改造、系统改动等工作;根据采购方要求配合进行会议系统的软硬件升级和更新工作。5*8小时现场响应,7*24小时电话支持。8.电话系统及线路维护服务负责院内电话系统的正常工作,日常进行电话号码的新增、迁移、故障处理、权限变更等工作;负责电话线路的接入/维护/清洁,做好标签、标识工作;建立动态的电话号码台帐,及时更新。5*8小时现场响应,7*24小时电话支持。9.备件库管理维护根据采购方的实际需求,建设备件库并协助管理,具体要求如下:(1)在采购方指定地点建设备件库,要求备件摆放整洁、分类清晰。(2)备件设备用于紧急情况,如原故障设备维修、新设备在采购中时作为临时替代设备,未经允许,不能随意调用。(3)备件库根据采购方的实际需求进行相关备件的增加和减少,每季度进行备件使用情况汇报,反馈备件设备使用及库存情况,及时优化配置。(4)每月对管理的备品备件库进行盘点,做好入库、出库审批流程并登记,输出每月备件库台帐记录。(5)协助采购方进行办公设备的登记备案管理、发放、盘点、废旧处理等。10.IT设备维修及管理维护运维公司需具有专业的设备维修团队、维修场地及维修工具,能够完成故障设备的检测、零配件更换及基础维修,发现问题后及时处理设备故障,确保设备的可用性。提供设备检测、送修、配件更换、上下架及有偿维修,日常进行设备运行监控,定期巡检;派驻人员需送外部厂商维修时,应报采购方批准,及时送修及取回。具体服务要求如下:(1)维保期内的设备,联系原厂商维修;过保设备,经采购方同意后,送专业厂商进行维修,防止二次故障发生。(2)送修和取回时限:安防设备维修期限从提交维修单到返回测试应在3个工作日内,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机房设备维修期限从提交维修单到上架测试应在5个工作日内,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确有特殊情况,应提前向采购方申请延期。(3)定期汇报设备维保到期情况及设备日常维修情况。11.IT运维服务及管理为提升运维服务管理质量,进行标准、规范的IT服务管理,定义并落实相关服务管理流程:(1)服务台要求供应商建立服务台,能统一接入采购方的报障,任务包括事件故障预处理、事件任务分派、事件原因分析,问题跟进及跟踪;通过统一的报障电话申请报障服务、查询报障服务处理进度,确保报障服务有效、可控制服务完成质量、满意度回访等。(2)事件管理从录单记录、任务派单、跟单处理,到完工反馈,有监督和回访机制,实现了流程的无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信息化安全运维服务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深圳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