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卫生检查实训点建设中标结果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2024)
厦门中实-竞争性磋商-2024-ZS3300-1-厦门海关船舶卫生检查实训点建设项目-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2024-ZS3300-1(招标文件编号:2024-ZS3300-1)
二、项目名称:厦门海关船舶卫生检查实训点建设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福建天映建设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厦门市翔安区新澳路1587号716单元
中标(成交)金额:85.60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工程名称
施工范围
施工工期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
1
福建天映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海关船舶卫生检查实训点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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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绍玲、陈娟英、叶佳增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成交金额0.8%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6848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成交供应商评审得分:99.50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69号
联系方式:0592-235578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57号金源大厦18楼
联系方式:电话:0592-2202255、2207755(总机)。传真:0592-2212277、223115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洪启明
电 话: 0592-2297865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厦门海关船舶卫生检查实训点建设项目
品目
工程/房屋施工/其他房屋施工
采购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
行政区域
厦门市
公告时间
2024年03月05日 16:55
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张绍玲、陈娟英、叶佳增
总成交金额
¥85.60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洪启明
项目联系电话
0592-2297865
采购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
采购单位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69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592-2355781
代理机构名称
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57号金源大厦18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电话:0592-2202255、2207755(总机)。传真:0592-2212277、2231155
附件:
附件1
24-ZS3300-1-厦门海关船舶卫生检查实训点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打印.doc
磋商文件项目编号:2024-ZS3300-1项目名称:厦门海关船舶卫生检查实训点建设项目采 购 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采购代理机构: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2024年2月23日友情提醒一、磋商文件组成本项目的磋商文件包含以下内容,请供应商购买磋商文件时核对,如有遗漏,请速向发售人提出。1.磋商文件,共84页二、提交响应文件注意事项1.由于银行工作时间不同,磋商保证金应提前缴交,以确保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到账。未按规定按时足额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或磋商保证金未实际到账的,将按响应无效处理。2.为确保响应文件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请务必考虑交通拥堵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避免迟到。3.参加磋商活动的供应商代表应当在规定的磋商地点等待,并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和安排配合相应磋商工作直至结束。提交最后报价程序结束前,供应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均视同为该供应商自动放弃相应权利并完全认可磋商小组在磋商活动中认定的各项数据、意见和结论,且该供应商将被视为退出本项目磋商,其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报价将被否决。(1)供应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且其委派的供应商代表不是其响应文件中约定的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或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2)供应商代表无故中途退场,或者供应商代表自身通讯中断无法联系,或者其他原因离场等造成不能按照磋商小组要求参加磋商的;(3)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上述行为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且不影响磋商小组依法开展后续相应竞争性磋商活动。三、竞争性磋商采购的评审程序提交响应文件→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响应文件的澄清→磋商供应商是否实质响应磋商文件并确定进入磋商的供应商名单→实质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进入磋商程序/未实质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进入磋商程序→磋商文件的实质变动、提交补充响应文件、重新进行符合性审查(非必须程序)→提交最后报价→比较与评价(综合评审)→推荐成交候选人。声明:友情提醒的内容仅作为提示作用,非磋商文件的组成内容,请供应商仔细阅读磋商文件,如有不一致,请以磋商文件的内容为准。目录目录3第一章采购邀请5采购邀请5采购标的一览表6第二章供应商须知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A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B:资格审查表9供应商须知前附表C:符合性审查表1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D: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15一、说明191.适用范围192.定义193.合格的供应商194.磋商费用、风险及知识产权20二、磋商文件215.磋商文件的组成21三、响应文件编制227.一般要求228.响应文件23四、磋商与评审289.磋商小组2810.资格审查与符合性审查2810.1资格审查2810.2符合性审查2911.响应文件的澄清2912.磋商供应商是否实质响应磋商文件并确定进入磋商的供应商名单2913.磋商3014.比较与评价31五、合同授予3115.授予合同的准则3116.确定成交供应商3217.成交通知3218.签订合同32六、询问、质疑与投诉3319.询问3320.质疑3321.投诉35七、本项目的有关信息3522.本项目的有关信息35八、其他事项3523.报价异常的处理3524.竞争性磋商采购终止的情形与停止评审3625.视同供应商自动放弃相应权利的情形3626.采购代理服务费3727.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及政府强制采购要求3728.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729.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无线局域网产品优先采购政策4130.支持脱贫攻坚政策(农副产品、物业服务项目适用)4131.对同品牌同型号产品的处理办法(适用于项目属性为货物类的项目)41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43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44(一)项目概况44(二)采购标的清单(供应商按此清单的内容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44二、技术和服务要求44三、商务条件451.施工地点452.工期453.履约保证金454.验收方式455.支付方式数据表格456.报价要求457.售后服务要求468.现场踏勘47第四章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48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53响应文件编制说明53封面55响应文件55目录56格式1磋商响应声明函57格式2报价一览表59格式3工程量清单报价表59格式4标的说明一览表60格式5重要条款(带★或*条款)响应表61格式6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62格式7商务条件响应表63格式8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64格式9售后服务方案82格式10项目组情况83格式11同类项目业绩84格式12采购代理服务费承诺书85格式13评分因素索引86格式14其他技术商务资料87格式15其他文件格式(非响应文件组成部分)8815.1磋商保证金退还账户信息88格式16政府采购优惠政策资料8916.1磋商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证明材料(若有)8916.1.1小型、微型企业等证明材料8916.2磋商文件规定的加分证明材料(若有)9016.2.1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加分统计表9016.2.2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证明材料9016.2.3符合脱贫攻坚政策的证明材料91磋商文件相关附件91第一章采购邀请采购邀请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委托,对下述厦门海关船舶卫生检查实训点建设项目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密封提交响应文件,并委派供应商代表参与磋商。1.项目编号:2024-ZS3300-12.预算金额、最高限价:详见《采购标的一览表》3.采购标的名称、数量及主要技术规格:见后附采购标的一览表。4.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详见本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B:资格审查表5.磋商文件的获取(1)获取磋商文件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3月1日。(2)前往厦门中实电子采购招标服务平台(www.zczpt.com)领购招标文件,否则不具备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资格,本项目平台使用费200元人民币。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3月5日9:00时,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厦门市湖滨南路57号金源大厦18楼服务台,逾期收到的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7磋商时间:2024年3月5日9:00时,磋商地点:厦门市湖滨南路57号金源大厦18楼评标室。供应商代表等待磋商的地点: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处或者金源大厦18楼开标厅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指定的其他地点。8.本采购邀请信息的变更(如有)、采购活动过程中的更正公告及其所发布的内容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通知、现场考察或答疑会的有关事宜等,如有),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本项目发布信息的指定媒体)等媒体通知,并作为采购代理机构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或供应商的书面形式,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或供应商应随时关注指定媒体。9.标书费、采购代理服务费及磋商保证金应提交至以下账户 费用类型账户详情标书费、采购代理服务费及磋商保证金收款人全称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厦门禾祥支行账号3510 1583 0010 5250 603710.采购活动相关事宜联系方式如下:工作岗位联系人工作职责联系方式项目负责人洪先生负责磋商文件的咨询、答疑以及发送电子版磋商文件等电话:0592-2297865服务台李小姐叶小姐磋商文件发售与邮寄以及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事宜等电话:0592-2202255电话:0592-2207755财务蔡小姐负责磋商保证金收退等电话:0592-2297867已购买磋商文件并需要电子版的供应商,可向项目负责人的邮箱 xm2202255@163.com 发出邮件请求,邮件应写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及经办人姓名。电子版磋商文件仅供参考,选择邮寄购买磋商文件的,应支付邮寄费及手续费并取得纸质磋商文件,否则,自行承担可能发生的风险。采购代理机构: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电话总机:0592-2207755 2202255 传真:0592-2212277 2231155采购代理机构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57号金源大厦18楼(361004)附:采购标的一览表采购标的一览表合同包品目号采购标的数量采购预算(元)磋商保证金(元)一1厦门海关船舶卫生检查实训点建设项目1项1076784.6820000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A供应商须知前附表A的条款号是与《供应商须知》中条款的项号相对应的。如果有矛盾的话,应以前附表A的内容为准。条款前标示有多个“()”选项的,其中加“√”的选项为本次采购活动选择使用的选项。项号条款号编列内容11.1项目名称:厦门海关船舶卫生检查实训点建设项目项目内容:厦门海关船舶卫生检查实训点建设项目项目编号:2024-ZS3300-1项目属性:( )货物类;( )服务类;(√)工程类项目类别:( )政府采购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22.2采购人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69号 联系电话:0592-235578132.4潜在供应商、供应商邀请方式:(√)发布采购信息公告( )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 )其他邀请方式:_____________42.5采购进口产品(适用于项目属性为货物类的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本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允许原装进口产品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允许本采购项目中的 (产品名称) ,采用原装进口产品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55.3磋商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可能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条款:无可能变动的合同草案条款:无66.3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是78.2响应文件份数:正本 壹 份,副本 贰 份,电子版 壹 份。注:电子版需包含word格式(可编辑)及PDF格式(盖章后扫描稿)各1份。88.5.1是否允许成交供应商将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否98.6.1响应文件有效期: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个日历日。有效期不足将导致其响应文件被拒绝。1018.4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的数额:否。1120.4质疑联系方式:项目负责人:洪先生,联系电话:0592-2297865,邮箱:xm2202255@163.com质疑函接收人:叶小姐,联系电话:0592-2207755 2202255通讯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57号金源大厦18楼,邮编:3610041226采购代理服务费标准及收取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按以下标准8折向成交供应商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以成交价为计价基础,并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费(分段累进),收费标准如下:成交价收费费率成交价≤100万元部分1.00%100万元<成交价≤500万元部分0.70%采购代理服务费标准最低收费为3000元。采购代理服务费交纳账户:见第一章1328.1.1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类型(√)资格条件: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B ( )价格评审优惠: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D供应商须知前附表B:资格审查表本须知前附表B集中列示了资格审查的所有条款,其内容是磋商小组磋商供应商的报价是否有效的重要依据。资格要求资格审查的具体内容1.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①企业(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除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②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以法人身份参加采购活动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以非法人身份参加投标的,“单位负责人”指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③供应商(自然人除外):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授权书;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在此项下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本授权书。④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本授权书。⑤响应文件正本中的本授权书应为原件。说明: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提供。2.供应商应为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并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①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②供应商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供应商加盖其单位公章。说明: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提供。3.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或投标担保函)①供应商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供应商,提供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供应商,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无法按照以上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供应商、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供应商、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供应商),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鉴于部分供应商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尚未完成编制,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在1月1日至6月30日的,可提供2022年或2023年的年度财务报告。 ②供应商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供应商加盖其单位公章。说明: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提供。4.提供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①供应商提供的税收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不含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提供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凭据复印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提供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当月的税收凭据复印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凭据。②供应商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供应商加盖其单位公章。说明: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提供。5.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①供应商提供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a.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不含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b.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当月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c.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②供应商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供应商加盖其单位公章。说明: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提供。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若有)①磋商文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供应商应提供本声明函。②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供应商可不提供本声明函。③响应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函(若有)应为原件。说明: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提供。7.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无行贿犯罪记录的书面声明①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件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②响应文件正本中的本声明应为原件。说明: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提供。8.经信用记录查询,供应商无不良信用记录①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为本项目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当日)。②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③信用记录的查询:由磋商小组通过上述网站查询并打印供应商的信用记录。④经查询,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⑤供应商应了解供应商自身的信用记录情况。当供应商受到200万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且该罚款不属较大数额罚款时,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此项罚款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的依据(如提供: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行政执法机构对该罚款不属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认定或者其他有效依据)。9.资质要求供应商需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而供应商为联合体的,资格审查不合格。11.本项目不允许合同分包本项目不允许成交供应商分包,否则资格审查不合格。12.磋商保证金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13.其他本项目基本资格条件可采取“信用承诺制”,供应商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见附件)的即可参加采购活动,在响应文件中无需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说明:资格审查表中任一条款审查不合格的,资格审查不合格。供应商须知前附表C:符合性审查表本须知前附表C集中列示了符合性审查的所有条款,其内容是磋商小组磋商供应商的报价是否有效的重要依据。项号章条款号具体内容1二2.5若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A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而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为进口产品,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2二7.1对同一个合同包内所有的采购内容和要求必须进行完整响应,否则其相应合同包的响应文件将被否决。3二 7.2供应商代表在同一个合同项下只能接受一个供应商的委托参加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4二7.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除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之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5二7.4若接受联合体形式,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若不接受联合体形式,则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6二7.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情形,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磋商采购活动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7)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视为串通情形。7二8.6.2响应文件承诺的有效期不得少于磋商文件载明的有效期,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8二8.7.2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应与响应文件承诺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保持一致,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9二8.10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1)首次响应文件未按规定由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未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或签字人未提供单位负责人有效授权书的(有效授权书是指经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人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书);(2)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3)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4)磋商响应内容与采购内容及要求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5)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6)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10二27.1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要求:按*****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最新发布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否则,供应商的投标将被认定为报价无效。11二27.2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产品,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应属于品目清单的强制采购部分。供应商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且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说明:(1)符合性审查表中任一条款审查不合格的,符合性审查不合格。(2)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在磋商文件发生实质性变动之前(即提交补充响应文件之前)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的初始要求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在磋商文件发生实质性变动之后(即提交补充响应文件之后)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要求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重新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D: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一、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 □ 最低评审价法二、评审标准(一)具体的评审标准磋商小组将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如果磋商项目有多个合同包,则按相应合同包分别进行,具体综合评分的标准和方法如下:1.技术分F1(满分50分)序号评分因素及评分细则满分分值1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技术服务响应与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内容的偏离情况进行评价,每项负偏离扣1分,满分25分,扣完为止。252项目管理班子主要配备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①项目经理有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专业的建造师资格,一级建造师得3分,二级建造师得1.5分;②技术负责人是高级职称的得2分,中级职称的得1分;③其他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配备完整、相关岗位证书及职称证进行评价(提供公司医社保三个月以上);满分5分,每有1项管理人员不完整扣1分。④安全员有工程师证得1分;施工员有工程师证得1分。 12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①施工方法:重点评审本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施工组织部署是否得当、可靠,是否符合工程实际。施工方法科学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推动项目整体实施的得2分;施工方法存在一定不足,但基本能够确保工程质量,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得1分;不可行或未提供的不得分;②对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进行评分:重点评审确保工程要求技术措施,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得当、可靠,以及如何实现本工程质量目标。措施全面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推动项目整体实施的得2分;措施存在一定不足,但基本能够确保工程质量,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得1分;不可行或未提供的不得分;③对主要物资(材料)进场安排进行评分:重点评审主要物资(材料)进场安排计划是否合理,是否满足施工要求,是否有编制材料设备进场计划,材料设备进场计划是否满足施工要求。时间安排科学合理、有利于推动项目整体实施的得1分;不可行或未提供的不得分;④对主要施工机械安排进行评分:重点评审主要施工机械安排计划是否合理,是否能够满足施工要求,主要施工机械是否技术先进、性能可靠。可行得1分,不可行或未提供的不得分;⑤对施工进度表或工期网络计划进行评分:重点评审总进度计划编制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工程实际。计划安排合理有序、有保障措施、能够确保提前交付的得2分;计划安排有部分细节模糊、部分保障措施存在不足,但不会影响项目能按时交付的得1分;未提供或不可行的不得分;⑥对施工过程中的疫情防控方案进行评价:方案详细完整,内容具体,防控全面,能严格把控且起到防控作用的得2分;方案主要内容完整,虽有不足,但能有效起到防控作用的得1分,不可行或未提供的不得分。104根据供应商对本项目的了解情况,现场踏勘后所提供的现场踏勘报告的完整性、施工重点、难点等技术方案响应情况及现场勘查后提供的佐证材料的详细程度进行评价(如体现现场细节的图片、现场照片、文字说明等):供应商提供的供现场勘察报告有现场照片佐证,资料详实、充分、完整性好的得3分、现场勘察报告内容简单的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32. 商务分F2(满分20分)序号评分因素及评分细则满分分值1供应商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且在有效期内,每提供1项认证证书得1分,满分3分。32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根据供应商的售后服务承诺、维护响应计划(包括具体的售后服务内容、故障响应时间、响应方式、售后服务专业人员配置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售后服务方案内容详实、合理可行完全能够满足项目需求的得5分,售后服务方案较为简单,有服务人员配备,能基本符合项目需求的得3分。53根据供应商承诺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若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在1小时内到场进行保修的得3分;在2小时内到场进行保修的得1分;(提供承诺书,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未提供承诺或承诺不符合要求的本项不得分。34根据供应商同类项目的业绩与经验进行评价:以供应商提供的近三年(2021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时间为准)同类项目业绩为依据。每提供1个业绩得3分,满分6分。供应商须提供该业绩项目以下资料复印件(原件备查):①中标(成交)公告(须提供相关网站中标(成交)公告的查询网页);②中标(成交)通知书;③采购合同文本(包含甲方、乙方、项目名称等);④能够证明该业绩项目已经甲方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需加盖甲方验收单位公章。如未按以上要求提供该项业绩完整资料的,磋商小组对该项业绩将不予采信。65供应商2021年度以来获得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A级的每年度得1分,获得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BB+级的每年度得0.5分,满分3分,需提供对应公示名单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3 3.价格分F3(满分30分)3.1价格评审3.1.1算术错误修正(如有):详见本须知第11.2条3.1.2评审价:评审价=最后报价±算术错误修正数+漏(缺)项修正数其中,漏(缺)项修正(如有)详见本须知第14.2条。3.2评审基准价及价格分评审基准价计算方法采用低价优先法,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评审价最低的评审价作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磋商报价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F3=30×评审基准价/供应商的评审价4. 优先采购类产品政策附加分(F4)( )无。(√)有,按以下办法给予优先采购类产品政策附加分。(1)供应商应按本磋商文件第二章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提供证明材料。(2)具体的加分序号评审因素评审分值评审方法描述(评审细则)1节能产品加分1对于供应商所投第三章“采购标的清单”中所列货物符合要求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给予节能产品(强制节能产品除外),每项加1分。2环境标志产品加分1对于供应商所投第三章“采购标的清单”中所列货物符合要求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给环境标志产品,每项加1分,最高1分。3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加分1对于供应商所投第三章“采购标的清单”中所列货物符合要求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给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每项加0.5分,最高1分。说明:若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仅是构成磋商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则该磋商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二)评分汇总与排序1.供应商综合得分FF= F1+F2+F3+F4 2.通过算术平均计算各供应商商务和技术的汇总得分,计算技术汇总得分、商务汇总得分、价格分及综合得分时,经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3.排序及排序规则:磋商小组根据以下原则对实质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进行排序:(1)综合得分高者排序在前,即:综合得分最高者排序第一,综合得分次高者排序第二,以此类推。(2)综合得分相同时,评审价低者排序在前;(3)综合得分相同且评审价相同时,技术分得分高者(即F1得分高者)排序在前;(4)综合得分、评审价、技术分均相同时,从前述相同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产生排序在前的供应商。(三)推荐成交候选人:磋商小组根据排序情况推荐1~3名成交候选人,推荐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第一成交候选人,推荐排序第二的供应商为第二成交候选人,以此类推。三、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一名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四、说明如本项目允许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则只能以联合体其中一方具备的条件作为评审依据。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必须明确以联合体的确定一方的条件参与商务部分的评审。供应商未明确的,则每项商务评分均取联合体各方该项商务分最低的得分。一、说明1.适用范围1.1适用于磋商文件载明项目的采购活动。2.定义2.1采购标的:是指磋商文件载明的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2.2采购人:是指本次采购项目的买方、或业主方、或甲方。本项目的采购人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A。2.3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厦门市中实采购招标有限公司。2.4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潜在供应商是指按照本磋商文件第一章规定的方式获取了磋商文件且有意提交响应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是指按照磋商文件第一章规定的方式获取了磋商文件并已提交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只有适合自然人参与和承接的采购项目,供应商才可以是自然人。潜在供应商、供应商邀请方式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A。2.5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本项目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A。若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若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A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而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为进口产品,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2.6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供应商为法人的)或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2.7供应商代表:是指供应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的单位负责人或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即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中载明的接受授权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8评审价:是指进行了漏(缺)项处理、政策优惠(若有)后的虚拟价格。2.9本磋商文件所述“供应商公章”或“单位公章”指的是供应商的法定名称章,本次采购活动,不接受加盖投标专用章等业务专用章的响应文件。3.合格的供应商3.1一般规定3.1.1供应商应当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加采购活动时已经自觉检查并按照采购相关法律规定,主动回避相应利害关系。3.1.2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B:资格审查表3.1.3关于信用记录查询与使用的特别规定:评审结束后、合同签订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信息系统”等渠道复核成交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发现成交供应商近三年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的,取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资格,此时,若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将根据成交候选人的成交顺序递补排位在原成交供应商之后一位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在与递补的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之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按前述办法对递补的成交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进行复核。3.2是否接受联合体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B:资格审查表。若接受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则联合体各方除了应遵守第二章第3.1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1)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项目如涉及资质要求的,该部分内容应由联合体中具有该资质要求的供应商承担,联合体协议及签订的合同应符合此项要求,否则,按响应无效处理。(2)联合体各方应提交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应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符合磋商文件规定。(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响应磋商。(4)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6)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4.磋商费用、风险及知识产权4.1不管采购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其参加报价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及风险。4.2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任何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因此产生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由供应商承担。4.3如供应商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二、磋商文件5.磋商文件的组成5.1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第一章采购邀请(或采购邀请函)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第四章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第五章首次响应文件格式磋商文件相关附件(如有)5.2除上述内容以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在采购过程期间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或补充,均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具有约束力。5.3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具体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A。5.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6.磋商文件的澄清、补充、修改及现场考察等6.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补充或者修改,澄清、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个日历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5个日历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6.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若采购人发布更正公告,则更正公告及其所发布的内容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磋商文件的澄清、补充或修改等)作为磋商文件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更正公告作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的书面形式,潜在供应商务必随时关注磋商文件中载明的指定媒体,以免遗漏。磋商文件、澄清通知、补充通知、修改通知等内容不一致的,以发文时间在后的为准。6.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A。三、响应文件编制7.一般要求7.1供应商可按照合同包号,对磋商文件中载明的全部或部分合同包进行响应。对于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响应时,对同一个合同包内所有的采购内容和要求必须进行完整响应,否则其相应合同包的响应文件将被否决。7.2供应商代表在同一个合同项下只能接受一个供应商的委托参加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7.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除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之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7.4若接受联合体形式,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若不接受联合体形式,则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7.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情形,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磋商采购活动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7)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视为串通情形。7.6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和要求,响应文件应按照第二章第8.1条规定编制其组成部分,响应文件应满足磋商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保证其所提交的全部资料是不可割离且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和不具有任何误导性的,否则造成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责任。8.响应文件8.1响应文件的组成8.1.1首次响应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部分:(0)目录(1)磋商响应声明函(2)报价一览表(3)分项报价表(4)标的说明一览表(5)重要条款(带★或*条款)响应表(6)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7)商务条件响应表(8)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9)采购代理服务费承诺书(10)供应商提交的其它资料8.1.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提交补充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8.1.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初始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在《重要条款(带★或*条款)响应表》或者《技术和服务响应表》、《商务条件响应表》中对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做出说明。8.1.4除非磋商文件另有约定处,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8.2首次响应文件的份数: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A8.3响应文件的语言(1)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应使用中文文本,若有不同文字文本,以中文文本为准。(2)响应文件提供的全部资料中,若原件属于非中文描述,应提供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前述翻译机构应为中国翻译协会成员单位,翻译的中文译本应由翻译人员签名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同时提供翻译人员翻译资格证书。中文译本、翻译机构的成员单位证书及翻译人员的资格证书可为复印件。8.4响应文件的格式(1)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应使用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的格式。(2)供应商须编制由本须知第8.1条规定文件组成的响应文件,正本必须用A4幅面纸张打印装订(图纸可用A3以上纸出图,为便于存档,建议折叠成A4幅面装订),副本可以用正本的完整复印件,并在封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如有不一致,则以正本为准。(3)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如由后者签字,应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基于竞争性磋商采购的特殊性,允许供应商在不同磋商阶段授权不同的供应商代表,即在首次响应文件、补充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中签字的供应商代表可以不同,但不同的供应商代表均应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或者签字人为单位负责人本人。(4)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报价应以人民币进行报价,合同实施结算时亦以人民币支付;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5)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拟提供的项目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技术响应文件,该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项目主要技术性能的详细描述。(6)全套响应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改动是根据采购代理机构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为改正供应商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而进行的。有改动时,修改处应当由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证明或加盖校正章。(7)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8)供应商应将上述文件按顺序装订成册、打印页码,并编列响应文件目录、资料清单,由于装订不规范或编排顺序混乱而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漏读,自行承担不利的后果。8.5分包8.5.1是否允许成交供应商将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B:资格审查表。8.5.2若允许成交供应商将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且供应商拟在成交后进行分包,则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若有)且不得再次分包。8.5.3磋商文件允许成交供应商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分包:(1)响应文件中未载明分包承担主体;(2)响应文件载明的分包承担主体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3)响应文件载明的分包承担主体拟再次分包。8.6响应文件有效期8.6.1磋商文件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A8.6.2响应文件承诺的有效期不得少于磋商文件载明的有效期,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8.6.3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有效期,且其磋商保证金可以退还,但其供应商资格将被取消。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及磋商承诺,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磋商保证金有效期,有关退还和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规定在有效期延长期内继续有效。8.7磋商保证金8.7.1磋商保证金作为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履行相应责任、义务的约束及担保。除非另有约定外,磋商保证金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8.7.2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应与响应文件承诺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保持一致,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8.7.3提交(1)供应商应从其银行账户以公对公转账方式向磋商文件载明的磋商保证金账户提交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账户及金额具体详见第一章采购邀请。(2)磋商保证金应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到达磋商文件载明的磋商保证金账户,否则视为磋商保证金未提交。(3)若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且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4)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未按照上述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将导致资格审查不合格。8.7.4退还(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在最后报价前按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其磋商保证金将在采购代理采购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或书面退出谈判通知并提供《磋商保证金退还账户信息》(格式见第五章)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磋商保证金。(2)成交公告、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代理机构凭供应商提供的《磋商保证金退还账户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3)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须在合同签署后凭合同及《磋商保证金退还账户信息》办理保证金的退还手续,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合同及《磋商保证金退还账户信息》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注:合同应为原件,或者加盖成交供应商公章的合同复印件及用合同原件扫描的合同电子版)(4)终止采购的,在终止公告发布后,采购代理机构凭供应商提供的《磋商保证金退还账户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磋商保证金。(5)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质疑或投诉涉及的供应商,若其磋商保证金尚未退还,则待质疑或投诉处理完毕后,且没有发生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情形,则由采购代理机构给予及时原额退还。(6)本条规定的磋商保证金退还时限不包括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而增加的时间。8.7.5若出现第二章第8.6.3条规定情形,对于拒绝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供应商,磋商保证金仍可退还。对于接受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供应商,相应延长磋商保证金有效期,磋商文件关于退还和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规定继续适用。8.7.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资金来源情况将磋商保证金转给采购人处理或上缴国库:(1)供应商存在恶意串通或视为串通情形的;(2)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3)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4)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后,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5)供应商不接受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对报价错误之处进行修正;(6)除不可抗力外,因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7)成交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的约定签订合同或提交履约保证金;(8)成交供应商未按承诺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9)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情形;8.7.7若第8.7.6条所述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则供应商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8.8响应文件的密封、标记和提交8.8.1供应商应将首次响应文件正本和全部副本分别用信封密封,并标明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采购项目名称及“正本”或“副本”字样。采购代理机构拒收未密封的响应文件。8.8.2每一信封密封处应注明“于之前(指采购邀请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准启封”的字样,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由供应商代表签字。8.8.3如果首次响应文件由邮寄或专人送交,供应商应将首次响应文件按照本须知第8.8.1条至第8.8.2条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在第一章采购邀请规定的时间内送到第一章采购邀请规定的地点。采用邮寄方式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其外包装上也必须按前文要求做好标识内容和字样,且供应商还应当主动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确认邮件收递情况。由于供应商未按照要求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密封、标识、邮寄确认等,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包括拒收、误放、遗漏或提前拆封等情形),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结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8.8.4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首次响应文件密封送达磋商文件规定的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首次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将不予接收。8.9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8.9.1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其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供应商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申请要求,应当以原件书面形式并由供应商代表签署(供应商代表如果不是本须知中定义的“单位负责人”,则还必须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方可生效,否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将视为无效补充、修改或者撤回。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口头、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提交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8.9.2磋商文件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未实质性变动的,除报价外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不得实质性修改响应文件,否则,磋商小组有权按不利于供应商的情况进行评审。8.9.3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根据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有关澄清、说明、补充、更正文件以及最后报价文件等资料,均应由供应商代表签署(供应商代表如果不是本须知中定义的“单位负责人”,则还必须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首次响应文件中已提供且为同一人的,不需重复提供),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8.10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1)首次响应文件未按规定由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未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或签字人未提供单位负责人有效授权书的(有效授权书是指经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人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书);(2)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3)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4)磋商响应内容与采购内容及要求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5)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6)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8.11提交最后报价后撤销响应文件的处理提交最后报价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的,其撤销响应文件的行为无效。经评审后,撤销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被推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的,该供应商被视为放弃成交,除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还应承担其他的法律责任。出现以上情况时,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四、磋商与评审9.磋商小组9.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组成,专家人数不能少于2/3。10.资格审查与符合性审查在进入磋商阶段之前,磋商小组将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中资格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响应文件是否对磋商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进行审查。10.1资格审查磋商小组将依据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按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B的资格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备资格。如果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所规定的资格标准或提供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资格审查不合格,按响应无效处理。10.2符合性审查10.2.1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磋商小组还将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实质性偏离是指:①实质性影响合同的范围、质量和履行;②实质性违背磋商文件,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和成交供应商合同项下的义务;③不公正地影响了其他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对没有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将不进行评估,其报价将被拒绝。符合性审查的具体内容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C:符合性审查表。10.2.2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在磋商文件发生实质性变动之前(即提交补充响应文件之前)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的初始要求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在磋商文件发生实质性变动之后(即提交补充响应文件之后)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要求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重新进行符合性审查。11.响应文件的澄清11.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资格审、符合性审查有时,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11.2对响应文件中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磋商小组有权按下述办法修正:(1)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3)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如果供应商不接受按上述办法对响应文件中的文字和算术错误进行修正,按响应无效处理且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12.磋商供应商是否实质响应磋商文件并确定进入磋商的供应商名单12.1磋商小组经资格审查与符合性审查确定响应文件是否实质磋商文件。12.2确定进入磋商的供应商名单: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入磋商阶段。如果供应商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不合格,则其响应文件将被磋商小组否决,按响应无效处理,不进入磋商阶段,磋商小组将告知有关供应商。12.3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响应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12.4供应商磋商顺序:依照提交响应文件的先后顺序进行。13.磋商13.1磋商小组仅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供应商代表应携带身份证明原件供磋商小组核对,否则,磋商小组有权拒绝供应商的磋商。13.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13.3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向其他供应商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13.4对于本须知第5.3条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将直接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一轮或多轮磋商。(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13.5对于本须知第5.3条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且在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实质性内容发生变动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一轮或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资格性与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补充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须知第10.2条的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未实质响应磋商文件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供应商应当在磋商过程中积极配合磋商小组就相关问题提出解决办法。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13.6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由其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13.7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13.8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退出磋商以及未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不进行比较与评价阶段。14.比较与评价14.1磋商小组将按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D所述评审方法与标准,对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只有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均合格且按规定提交最后报价的合格供应商才能参加综合评分。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将在磋商小组完成技术、商务评审后开启。14.2对漏(缺)报项的处理:磋商文件中要求列入报价的费用(含配置、功能),漏(缺)报的视同已含在总价中。但在评审时取有效供应商该项最高报价加入漏(缺)报人的评审价进行评审。对多报项及赠送项的价格评审时不予核减,全部进入评审价评议,且在合同签订时,采购人有权扣减多报项及相应的价格。14.3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一般在30分钟内)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响应无效处理。14.4磋商小组将按比较与评价最优在先原则,排列评价顺序,根据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D中确定的成交候选人数量推荐出成交候选人。14.5在评审期间,若出现符合本须知第24条规定情形的,本次磋商采购程序终止,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将依法重新组织磋商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采购。五、合同授予15.授予合同的准则15.1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合同将授予响应文件符合磋商文件要求,能够圆满地履行合同,且被磋商小组推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规定N名成交的,则排序前N名的成交候选人)的供应商。15.2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15.3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最低报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绝对保证。16.确定成交供应商16.1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磋商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16.2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综合评分得分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17.成交通知17.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将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17.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不可抗力因素或政策原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成交供应商对成交结果如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8.签订合同18.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采购人如果对签订合同的时间期限、地点有特别要求的,可以在成交通知书中进一步明确,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成交通知书的规定和要求,及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逾期未签订合同,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属成交供应商责任的,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以抵偿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造成的损失。采购人逾期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18.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有关澄清、更改、补充、承诺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和组成部分。18.3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18.4成交供应商是否提交履约保证金按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A的要求执行,如果成交供应商在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内没有履行合同项下成交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追索。18.5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8.6供应商应对其响应文件中提供各种资料、说明的真实性负责。在评审过程中,如有发现供应商有为谋取成交而提供虚假资料欺骗采购人和评委的行为,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若在签订合同时,发现成交供应商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取消其成交供应商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进行赔偿并负相关责任。六、询问、质疑与投诉19.询问19.1潜在供应商或供应商对本次采购活动的有关事项若有疑问,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答复。20.质疑20.1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在质疑时限内一次性提出,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20.1.1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人应为潜在供应商,且两者的身份、名称等均应保持一致。对采购过程、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人应为供应商,且两者的身份、名称等均应保持一致。20.1.2质疑人应以书面的方式提交质疑函。20.1.3质疑函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20.1.3.1质疑人的基本信息,至少包括:全称、地址、邮政编码等;20.1.3.2所质疑项目的基本信息,至少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等;20.1.3.3所质疑的具体事项(以下简称:“质疑事项”);20.1.3.4针对质疑事项提出的明确请求,前述明确请求指质疑人提出质疑的目的以及希望采购代理机构对其质疑作出的处理结果,如:暂停采购活动、修改磋商文件、停止或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成交结果无效、终止采购、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等;20.1.3.5针对质疑事项导致质疑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必要证明材料--质疑人代表的身份证明材料(1)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的副本复印件、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质疑人代表为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同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授权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供应商的单位公章)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若本项目接受自然人参加采购活动且质疑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0.1.3.6针对质疑事项导致质疑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必要证明材料--事实依据和必要的法律依据(1)所质疑的具体事项是与自已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2)质疑函所述事实存在的证明材料,如: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违法违规或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等证明材料;(3)依法应终止采购程序的证明材料;(4)应重新采购的证明材料;(5)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损害自已合法权益的证明材料等;(6)若质疑的具体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则应提供信息或证明材料为合法或公开渠道获得的有效证据(若证据无法有效表明信息或证明材料为合法或公开渠道获得,则前述信息或证明材料视为无效)。20.1.3.7质疑人代表及其联系方法的信息,至少包括:姓名、手机、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20.1.3.8提出质疑的日期。20.1.4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供应商的单位公章。质疑人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20.1.5质疑时限:质疑人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在收到磋商文件之日7个工作日内提出;(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7个工作日内提出;(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7个工作日内提出。(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0.2对不符合第二章第20.1条规定的质疑,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不符合其中第20.1.1、20.1.2条规定的,书面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2)不符合其中第20.1.3条规定的,书面告知质疑人修改、补充后在规定时限内重新提交质疑函。20.3对符合本须知第20.1条规定的质疑,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答复。20.4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按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A所列的联系方式将质疑函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21.投诉21.1若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质疑答复未在答复期限内作出,质疑人可在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采购人所属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仅限政府采购项目),或者向采购人的纪检监察部门或采购人的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投诉(非政府采购项目)。21.2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七、本项目的有关信息22.本项目的有关信息22.1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公告、更正公告(若有)、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若有)、成交公告、终止公告(若有)、废标公告(若有)等都将在磋商文件载明的指定媒体发布。22.2发布信息的媒体:详见磋商文件第一章采购邀请。22.3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或供应商应随时关注指定媒体,否则产生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八、其他事项23.报价异常的处理23.1报价异常的情形磋商供应商后一轮的报价原则上不得高于其前一轮报价,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报价异常。(1)磋商文件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未实质性变动,而磋商供应商的后一轮报价高于之前的任一轮报价(包括但不限于响应文件中的报价,如:磋商供应商的最后报价高于其《响应文件》中的报价)。23.2报价异常的处理当出现报价异常情形时,磋商小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措施:(1)以磋商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已经多轮报价的,则以其多轮报价中的最低价)作为其最后报价并以书面澄清形式要求供应商确认,供应商不予确认且不能合理解释或者其解释不能得到磋商小组认可的的,按响应无效处理,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2)报价异常的供应商存在视为串通情形,作响应无效处理,且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3)若磋商小组认为本次磋商过程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则按本须知第24条的规定终止当次采购。24.竞争性磋商采购终止的情形与停止评审24.1竞争性磋商采购终止的情形24.1.1在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采购代理机构将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因出现重大变故导致采购任务取消的(4)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或者符合《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在采购过程中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或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的供应商不足2家的。(5)除本条第(4)项规定的情形之外,在采购过程中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或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4.1.2终止公告作为采购代理机构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供应商的书面形式。24.2停止评审的情形在磋商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磋商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25.视同供应商自动放弃相应权利的情形25.1参加磋商活动的供应商代表应当在规定的磋商地点等待,并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和安排配合相应磋商工作直至结束。提交最后报价程序结束前,供应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均视同为该供应商自动放弃相应权利并完全认可磋商小组在磋商活动中认定的各项数据、意见和结论,且该供应商将被视为退出本项目磋商,其提交的响应文件(含报价)将被否决。(1)供应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委派的供应商代表既不是其响应文件中约定的供应商单位负责人或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也未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2)供应商代表无故中途退场,或者供应商代表自身通讯中断无法联系,或者其他原因离场等造成不能按照磋商小组要求参加磋商的;(3)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25.2供应商的上述行为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且不影响磋商小组依法开展后续相应竞争性磋商活动。26.采购代理服务费26.1成交供应商应按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A规定的标准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以电汇、转账、银行现金解款等付款方式一次性交清。非因采购代理机构引起的合同无法签订、续约、履约,该服务费将不予退还。27.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及政府强制采购要求27.1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要求:按*****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最新发布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27.2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产品,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应属于品目清单的强制采购部分。供应商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且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带“★”的品目)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监控设备,便器,水嘴,具体以最新的品目清单为准。28.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符合财政部、工信部文件(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享受扶持政策。符合财政部、司法部文件(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简称:监狱企业)亦可享受前述扶持政策。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文件(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简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亦可享受前述扶持政策。28.1中小企业28.1.1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类型:详见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A28.1.2采购标的所属行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本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标的清单。28.1.3本磋商文件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也包括视同中小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如允许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且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且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28.1.4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称“财库〔2020〕46号文”)的规定,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但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28.1.5在项目属性为货物类采购项目中,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对于集成产品的货物类采购项目,仅将主要货物作为标的物,配件、辅材等材料不作为标的物,不对其生产厂商作要求。在项目属性为工程类采购项目中,工程应当由中小企业承建,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项目属性为服务类采购项目中,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28.1.6在以资格条件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政策且允许联合体或合同分包的采购活动中,“中小企业”应当满足财库〔2020〕46号文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中小企业的合同份额”应当为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承建的工程和承接的服务的合同份额;在以价格评审优惠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政策且允许联合体或合同分包的采购活动中,“小微企业”应当满足财库〔2020〕46号文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应当为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承建的工程和承接的服务的合同份额。28.1.7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其制造商(承建商、承接商)为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根据财库〔2020〕46号文的规定,对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准确划分企业的类型。28.1.8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而不是按照供应商的经营范围或者货物制造商(工程承建商、服务承接商)的经营范围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28.1.9供应商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在实际操作中,供应商希望获得中小企业政策支持的,应从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28.2监狱企业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财库〔2014〕68号文”),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本单位承建的工程、本单位承接的服务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8.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以下称“财库〔2017〕141号文”),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符合以上要求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8.4证明材料(1)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其制造商(承建商、承接商)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根据财库〔2020〕46号文的规定,对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准确划分企业类型,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2)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4)如接受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且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提交《联合体协议》及《中小企业声明函》,且《联合体协议》中应明确中小企业合同金额的比例。(5)如允许合同分包且供应商是以合同分包形式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提交《分包意向协议》及《中小企业声明函》,且《分包意向协议》中应明确中小企业合同金额的比例。以上所述证明材料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B(作为资格条件时)或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D(作为价格评审优惠时)并以前附表B/D的规定为准。28.5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的后果供应商为获取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而提供虚假声明,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其响应无效,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已取得中标、成交资格的,无论该行为是否影响中标、成交结果,均取消其中标、成交资格,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该供应商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其他经济、法律责任。政府采购项目出现以上情形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有关情况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28.6其他(1)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含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2)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29.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无线局域网产品优先采购政策29.1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如被列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或无线局域网产品清单,应提供处于有效期之内认证证书等相关证明,在评审时予以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D。29.2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最新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以下简称“品目清单”)的规定执行。磋商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给予政府采购政策优惠。29.3按照《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5〕366号)的规定执行,磋商产品属于《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依据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给予政府采购政策优惠。30.支持脱贫攻坚政策(农副产品、物业服务项目适用)30.1农副产品项目:根据《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的规定,优先采购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出产的农副产品,在综合评分时享受加分,具体加分办法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D。30.2物业服务项目:根据《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的规定,优先采购注册地在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达到公司员工(含服务外包用工)30%以上的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供应商符合上述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的,在综合评分时享受加分,具体加分办法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D。31.对同品牌同型号产品的处理办法(适用于项目属性为货物类的项目)供应商提供同品牌同型号产品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的,按以下办法处理:(1)对于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同型号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的,提供同品牌同型号产品的所有供应商视为一家,磋商小组按此办法计算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家数,并按本须知第24条的规定决定是否终止当次竞争性磋商采购。(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按第三章采购标的清单所列的产品认定核心产品,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核心产品有多个时,则为任一核心产品)为同品牌同型号的,视为提供同品牌同型号产品参加采购活动,按照第31条第(1)款的规定处理。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重要提示(1)本磋商文件中带“★”或“*”条款为重要条款,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对这些重要条款的实质性不满足或负偏离,按响应无效处理。(2)对于磋商文件中的重要技术条款(带★或*技术条款),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其磋商服务满足磋商文件重要技术条款要求的客观证据材料或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书面承诺。未按要求提供证据材料或书面承诺的,磋商小组将认定不满足该项要求。(3)上述客观证据材料包括: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检测报告;磋商货物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技术资料(彩页或技术白皮书)或者磋商货物制造商官网发布的技术资料(并提供网址);或者磋商小组认可的其他客观证据材料。认证证书、检测报告与印刷技术资料、官网技术资料、其他客观证据材料不一致时,以认证证书、检测报告为准。对于非标准和非通用的产品,供应商也可提供此前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合同技术规格及最终的性能检验报告(应加盖用户单位公章)作为客观证据材料。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一)项目概况本工程为海沧东集中查验区综合楼1楼,厦门海关船舶卫生检查实训点建设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本项目规划建设区域的面积约为375㎡,主要分为:序厅-操作展示区-实训体验区。基地以实训为出发点,将每个节点故事化、场景化、体验化,增加记忆点,实训者可身临其境,与实训环境产生互动。根据检疫流程逐步聚焦,规划出清晰的检疫线路并在场景化的检疫节点设置互动情节,利用先进的智能互动设备,使实训者深入学习了解检查流程及重点。(二)采购标的清单(供应商按此清单的内容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序号采购标的名称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1厦门海关船舶卫生检查实训点建设项目建筑业说明:(1)采购标的清单中所列的采购标的为本项目的主要标的,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加盖供应商公章)及其他证明材料(如有),否则,资格审查不合格(作为资格条件时)或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作为价格评审优惠时)。(2)除“采购标的清单”所列的采购标的外,其他均为采购标的的配件、辅材、伴随服务、伴随工程。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其他事项详见本磋商文件第二章第28条。(3)合同分包范围及情况说明:/二、技术和服务要求1.1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相关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组织施工,具体数量及要求详见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材料品牌按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要求选用(另附)。工程量核算,按照核减不核增的原则执行。成交供应商应有严格施工的安全措施,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成交供应商应负全责。1.2品牌材料参照表:序号专业材料名称品牌执行标准及技术参数1土建钢筋报价人自行选择有资质且满足供货能力的厂家,满足甲方质检资料要求 2土建商品混凝土报价人自行选择有资质且满足供货能力的厂家,满足甲方质检资料要求 3土建预拌砂浆报价人自行选择有资质且满足供货能力的厂家,满足甲方质检资料要求 4土建全轻混凝土、轻集料混凝土报价人自行选择有资质且满足供货能力的厂家,满足甲方质检资料要求 5土建砌体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6土建水泥华润、华新、南方、海螺 9土建耐碱玻璃纤维网格布陕西华特、泰山玻璃纤维、湖北汇尔杰,同档次品牌 10土建防火涂料SKK(超薄型、厚型)、阿克苏(超薄型)、火力克(厚型),同档次品牌 11给排水洁具科勒、TOTO、摩恩,同档次品牌 12给排水卫浴五金汉斯格雅、法恩莎、九牧,同档次品牌 13给排水柔性铸铁管山西泫氏、新兴铸管、武汉超前、武汉鹏远、禹州新光、河北兴华,同档次品牌 14给排水阀门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沃茨(宁波)水处理、上海标一阀门、正丰阀门集团、武汉大禹阀门、良精集团,同档次品牌 15给排水镀锌钢管广东华捷钢管华捷牌、联塑华通钢塑管联塑华通牌、邯郸友发、衡水华岐、京华、新兴铸管 16给排水衬塑钢管、涂塑钢管广东华捷钢管华捷牌、联塑华通钢塑管联塑华通牌、广州钢管穗生牌,同档次品牌 17给排水PVC-U给、排水管顾地、联塑、中财,同档次品牌 18给排水PP-R给水管中财、日丰、伟星、金德,同档次品牌 19给排水PE给水管中财、日丰、伟星、金德,同档次品牌 26给排水HDPE双壁波纹管南塑、川路、顾地、联塑,同档次品牌 27给排水球墨铸铁管/ 灰口铸铁管新兴、泫氏、圣戈班,同档次品牌 28 网线、光纤、配线架、理线器、模块(战采插座包含的模块除外)、跳线美国西蒙、法国罗格朗、美国奥创利、德特威勒,同档次品牌 29 网线、光纤、配线架、理线器、模块(战采插座包含的模块除外)、跳线TCL、日海、普天天纪、同方、天诚,同档次品牌 30 多媒体信息箱浙江光大、深圳日海、上海良信、惠州雷士,同档次品牌 31 LED照明芯片CREE(科锐)、OSRAM(欧司朗)、NICHIA(日亚)、Lumileds(飞利浦),同档次品牌 32 PVC电线管顾地、川路、南塑,同档次品牌 33 JDG管广州万洲、深圳美路、中山一通,同档次品牌 34 UPS电池松下、阳光、霍克、汤浅,同档次品牌 35 UPS主机山特、艾默生、APC、索克曼,同档次品牌 36 背景音乐及消防广播国际品牌:TOA、博世(Bosch)、百威(美国)、霍尼韦尔国内品牌:ITC(爱迪斯)、贝声(bestpa)、迪士普、美电贝尔 37 防静电地板沈飞、向利、华集、汇丽、科桓,同档次品牌 38 门禁系统捷顺、立方、上海汉军、门吉利,同档次品牌 39 网络交换机H3C、华为、阿尔卡特--朗讯,同档次品牌 40 防雷器OBO、DEHN、菲尼克斯、ASP,同档次品牌 41 照明灯具三极雄光、雷士、西顿、欧普,同档次品牌 42 开关插座鸿雁、TCL、西蒙、罗格朗、西门子,同档次品牌 43 弱电插座鸿雁、TCL、西蒙、罗格朗、西门子,同档次品牌 44 防盗报警霍尼韦尔、博世、泰科,同档次品牌 45 弱电线缆爱谱华顿、联嘉祥、天诚,同档次品牌 46 防火墙深信服、华为、锐捷、H3C,同档次品牌 4 服务器联想、戴尔、惠普,同档次品牌 48 机柜精致、金盾、图腾、安保,同档次品牌 49 电线、电缆恒飞、金杯、远东、航天电工,同档次品牌 50 空调格力、海尔、美的,同档次品牌 51门窗幕墙入户门步阳、新多、王力,同档次品牌 52门窗幕墙智能门锁松下、德施曼、金指码,同档次品牌 53门窗幕墙玻璃(原厂原片)台玻、南玻、耀皮、信义,同档次品牌 54门窗幕墙幕墙石材、玻璃幕墙密封胶、结构胶中原、白云、安泰、硅宝、之江 55门窗幕墙幕墙防火胶白云硅酮防火胶:DJ-A3-SS607安泰:DJ-A3-AT178防火密封胶硅宝:DJ-A3-119防火密封胶 56门窗幕墙铝合金兴发、坚美、亚铝、凤铝,同档次品牌 57门窗幕墙氟碳喷涂漆PPG、AKZO、VALSPAR,同档次品牌 58门窗幕墙粉末喷涂漆PPG、AKZO、Tiger,同档次品牌 59门窗幕墙铝板金筑、吉祥、方大,同档次品牌 60门窗幕墙幕墙五金(不锈钢五金:接驳爪、爪件、钢索、拉杆、夹具、不锈钢板加工)坚朗、国强、合和、兴三星,同档次品牌 61精装阻燃胶合板兔宝宝、安途森、莫干山,同档次品牌GBT 9846-2015《普通胶合板》 须达到防火B1级、环保E1级62精装木地板圣象、圣保罗,同档次品牌 63精装木饰面圣象、圣保罗,福人、好莱客同档次品牌 64精装壁布、纸欧雅、玉兰、格莱美,同档次品牌 65精装皮革类宝恩、东明、登喜路,同档次品牌 66精装纤维水泥板、硅酸钙板埃特尼特、汉德邦、新元素,同档次品牌JC/T 564.1-200867精装纸面石膏板龙牌、可耐福、泰山、圣戈班,同档次品牌GB/T 9775-2008《纸面石膏板》JC/T 1074-2008《室内空气净化功能涂覆材料净化性能》纸面石膏板须采用净醛石膏板,潮湿区域须使用耐水石膏板净醛石膏板技术参数:甲醛净化性能≥95%;甲醛净化效果持久性≥88%;断裂荷载平均值:9.5mm厚净醛石膏板≥430N;12mm厚净醛石膏板≥530N。68精装轻钢龙骨龙牌、可耐福、泰山、圣戈班,同档次品牌GB/T 11981-2008《建筑用轻钢龙骨》双面镀锌量达到120克/m²69精装瓷砖马可波罗、诺贝尔、东鹏、冠珠,同档次品牌 70精装瓷砖胶、大理石胶德高 、汉高、亚地斯,同档次品牌JC/T 547-2005《陶瓷墙地砖胶粘剂》玻化砖规格≥600*600时须采用C2等级的粘结剂71精装嵌缝剂德高 PD-18,PD-19汉高 CE34,CE36亚地斯 ARDEX FG3,ARDEX FG4JC/T1004-2006《陶瓷墙地砖填缝剂》CG172 精装人造石粘结剂,嵌缝剂德高、马贝、雷帝,同档次品牌JCT547-2005 C2F标准73精装聚氨酯防水材料东方雨虹、卓宝、科顺,同档次品牌GBT19250-2013 《聚氨酯防水涂料》,须选用单组份聚氨酯74精装聚合物水泥基防水材料德高、西卡、亚地斯,同档次品牌JC/T 2090-2011《聚合物水泥防水浆料》GB/T2345-2009《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双组份(JS)水泥基75精装高分子益胶泥德高、华鸿、汉高,同档次品牌DB 35/516-2003 《高分子益胶泥》76精装抹灰石膏摩盾、肯德高、可耐福,同档次品牌GB/T 28627-2012《抹灰石膏》GB 6566-2010《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77精装矿物棉、隔音棉、矿棉板上海樱花、欧文斯科宁、阿姆斯壮,同档次品牌GB/T 19686-2015 《建筑用岩棉绝热制品》GB/T 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78精装无机涂料(含底漆、面漆)、N型耐水腻子、肌理漆三棵树、嘉宝莉、多乐士、立邦漆,同档次品牌JG/T 298-2010《建筑室内用腻子》 GB/T 9756-2009《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JC/T 1074-2008《室内空气净化功能涂覆材料净化性能》 HG/T3950-2007《抗菌涂料》T/A档:优等品,耐擦洗次数5000次以上,甲醛净化性能≥75%、甲醛净化效果持久性≥60%;B/C/D档:一等品,耐擦洗次数1000次以上,防霉等级0级内墙腻子须使用N型耐水腻子79精装进口人造石(纯亚克力)杜邦、三星、LG,同档次品牌 80精装国产人造石(纯亚克力、复合亚克力)欧铂利、蒙特利、热浪,同档次品牌 80精装石英石(国产)中迅、中旗(赛凯隆)、必图,同档次品牌 81精装铝单板/蜂窝铝板德宝龙、金霸、西蒙,同档次品牌 82精装玻璃胶、密封胶中原、白云、安泰、硅宝、之江 83精装石材防碱保护剂思康、思诺、JSC,同档次品牌 84精装墙纸胶嘉力丰、百得、蓝羽,同档次品牌 备注:可选用以上所列品牌的同档次品牌;1.3关于项目经理的要求1.3.1.合同签订时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须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项目经理相一致,如更换项目经理须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施工单位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障金复印件等材料证明雇佣关系。1.3.2.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的主要项目管理人员不到岗或严重缺岗,而实际由他人履行职责且他人为非投标单位人员的限期投标管理人员到位,未按时到位可勒令施工单位中途退场。1.3.3.施工项目经理每周在现场不得少于五天,施工过程中因项目经理管理不善,造成进度或质量、安全无法满足工程建设要求时,甲方有权撤换项目经理,撤换后施工单位必须派不低于原项目经理资质、业绩的项目经理来主持工作。如施工单位无法派出符合要求的项目经理来主持工作,则视为没有能力继续承担本项目施工,业主方可勒令施工单位中途退场,且不予结算。三、商务条件1.施工地点海沧东集中查验区综合楼1楼2.工期合同签订后120日历日,不迟于2024年6月15日完工并投入运行。3.履约保证金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否4.验收方式4.1.验收标准:本招标文件要求(含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在内)和国家相关的执行标准、技术要求。4.2.施工期间,若采购人提出主要施工材料在进场前应出具产品合格文件、检测报告,成交供应商应及时提供并经采购人审核后方可使用于施工,其性能及技术指标应达到施工图中提供的相关参数及要求。4.3.验收时成交供应商代表必须在场,成交供应商在施工完毕后,在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根据招标文件条款及附件(含图纸、更改通知、答疑纪要等)、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和采购合同及取样检测报告进行整个项目的验收。如未通过验收,成交供应商必须在验收之日起7天内整改至全面符合验收要求,并通过验收。4.4.成交人应在采购人规定的工期内竣工,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壹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违约金限额为合同价款的10%,由采购人将从成交供应商的工程款给予直接扣除,如确因发包人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停工影响工期的,由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确认后可免予支付。逾期两个月未竣工的,经协商未果,合同自行终止。承包商需保护已完成的施工成果并及时清理现场后退场,涉及的采购设备,施工人员工费等自行解决。4.5.供应商投标时须承诺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批评或列入黑名单处于禁止承接工程项目的情形的。须提供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内容明确,否则视为无效投标。5.支付方式数据表格5.1.合同签订后10日内,乙方支付合同金额10%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20%作为本工程的备料款。5.2.施工过程可依据实际情况申请一次进度款,竣工预验收后可申请支付至合同价的90%。5.3.第三方工程结算审核后,如乙方为支付履约保证金情况,则甲方将审核价的3%转为工程质量保证金,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余款待工程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的100%;如乙方为提交履约保函情况,则甲方退还履约保函,乙方预先将结算审核价的3%转入甲方指定账户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余款待工程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的100%。5.4.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且乙方充分履行保修义务后无息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5.5.乙方应当提前向甲方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9%),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如因乙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等原因导致的材料、设备、服务增值税税率升高,不属于本合同价款调整的范围,增值税变化导致的价格差异由乙方自行负担。6.报价要求6.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了解报价的全部工程内容。供应商的报价应是磋商文件所确定的采购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格体现。6.2本工程由供应商依据采购人提供的图纸、谈判文件、澄清(答疑)、修改纪要(函件)中提出的工程技术、质量、工期、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和《计价规范》等要求,参照现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或依据企业定额,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及编制的施工方案,并根据市场价格及供应商实际情况编制工程报价,但其报价不得低于供应商个别成本价。6.3供应商应对磋商文件及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进行全面校对,发现磋商文件内容有疑问或工程量存在项目划分误差、计量单位误差、数量误差、项目遗漏等,必须按磋商邀请中载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或传真,下同)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将视情况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所有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成交后,采购单位不再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校对调整,供应商必须按其报价完成磋商文件规定范围内及设计施工图纸规定的所有工程项目。6.4.供应商每项标的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投标无效处理。★6.5本采购项目的采购控制价为人民币壹佰零柒万陆仟柒佰捌拾肆元陆角捌分(¥1076784.68),采购预算为供应商任一轮报价(包括但不限于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以及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的最高限价,供应商任一轮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按无效响应处理。7.售后服务要求7.1.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国家现行的验评标准中规定的合格等级,并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7.2.主要设备材料应采用全新、原厂商生产、正宗品牌产品。7.3.本项目保修期不低于两年,防水不低于五年,由供应商自行承诺,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算起。7.4.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的质量等级,成交供应商必须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并承担采购人由此产生的其他损失,并在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内无条件返修,质量验收合格后方交付使用。8.违约责任8.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8.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8.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8.5.承包人违约8.5.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8.5.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8.5.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8.5.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8.5.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8.6.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9.现场踏勘9.1时间:本项目将于2024年3月4日9:00时组织集中现场踏勘;9.2地点:厦门市海沧东集中查验区综合楼1楼;9.3联系人:叶佳增,联系方式:15705939613。10.其它需要明确的事项。10.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0.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0.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0.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0.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0.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10.5.保险10.5.1.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0.5.2.工伤保险10.5.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0.5.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0.6.其他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0.7.持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0.8.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0.9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0.9.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10.9.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0.10.通知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10.11.索赔10.11.1.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0.11.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0.11.3发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10.11.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0.11.5提出索赔的期限(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10.12.争议解决10.12.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0.12.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0.12.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10.12.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10.12.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10.12.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10.12.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0.12.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第四章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甲方(采购人):乙方(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甲方对____________采购项目以_____方式进行采购(采购编号:________),确定乙方为中标人(成交商),现依照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磋商文件、单一来源)、投标文件/应答文件等相关文件的内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采购货物清单货物清单货物名称品牌规格型号产地数量单价(RMB)总价(RMB)合同总价 第二条合同总价款甲方以支付总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接受乙方对上述货物的供货和伴随服务。包括乙方提供货物、包装、运输、货物的保险和储存、检测、验收、安装调试、保修服务、培训、资料及提供的伴随服务等所有成本、费用及税费,甲方(用户)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详见分项报价表、设备配置清单和技术偏离表。第三条付款条件(一)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二)付款办法:1、乙方向甲方交付履约保证金,并提交下列单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____%合同款(金额)。乙方提交单据:合同(正文部分复印件)、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发票(原件)、履约保证金单据。2、设备全部到货并经甲方(用户)签收后,乙方向甲方提交下列单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____%合同款(金额)。乙方提交单据:合同(正文部分复印件)、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发票(原件)、设备到货验收合格签收单(须装订成册)(复印件)。3、设备全部安装调试,并经甲方(用户)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交下列单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____%合同款(金额)。乙方提交单据:合同(正文部分复印件)、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发票(原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报告(须装订成册)(复印件)。4、因财政集中支付延误时间不计算在内,乙方提交付款单据延迟或缺失的,甲方有权相应顺延付款期限。第四条履约保证金(一)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须按合同金额的____%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二)履约保证金以银行保函、银行电汇向甲方提供。(三)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履约保证金进行相应扣除。乙方应在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及时补充扣除部分金额。(四)如乙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五)履约保证金在全部货物验收合格后满一年,甲方凭乙方提交退款申请,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第五条包装(一)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交货地点。(二)乙方应在包装箱外标明合同名称、合同编号、产品名称、型号,包装箱内随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三)乙方应按照海关设备信息化管理要求,登录“海关供应商管理系统”维护商品信息、物流信息并打印、粘贴二维码标签,具体操作详见附件。(四)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当而引起的货物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责任和费用。第六条交货时间、地点、交货方法(运输方式)(一)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_____日内完成交货或安装调试。(二)交货地点:分配清单指定地点,详见附件。(三)交货方法:由乙方负责采用适合的交通工具将采购货物及其附件运至交货现场并按甲方要求完成卸货,以双方签署设备到货验收签收单为准,交货时应一并交付货物的有关单证。货物从生产厂运至海关指定地点的运输、劳务及相关保险的办理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四)风险责任承担:货物的风险责任和所有权在双方签署设备到货验收签收单/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报告后由甲方承担和享有,此前的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第七条货物验收(一)货物运至甲方(用户)指定地点后,由甲乙双方指派人员按照本合同规定对货物进行验收,乙方应提供交货清单等文件供甲方(用户)审查,甲方(用户)将按合同清单进行规格、数量、外观的检查。(二)收货后__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进行到货验收工作。如验收合格,甲方(用户)应及时履行验收手续,双方签署设备到货验收签收单;如验收不合格,甲方(用户)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原因,乙方收到通知后__个工作日内提供解决方案。(三)在验收工作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四)涉及设备安装调试的,乙方负责在甲方(用户)配合下完成所供设备安装调试并保证与用户原有设备互联互通,有关技术问题由乙方和制造商协同解决。安装调试后,双方签署设备安装调试验收报告。有关安装调试服务详见附件实施方案。(五)合同项下货物生产期间,甲方(用户)有权派工作人员到生产厂进行监造、现场抽样和出厂前验核。此次验核不代表甲方(用户)对货物的最终验收。期间相关费用,包括技术交流和技术材料费等由乙方负担。(六)甲方(用户)有权组织对货物进行随机抽样,并对抽样的货物进行检测,该检测结果将作为货物质量的评判依据,相关送检和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检测指标不合格,甲方(用户)有权拒收货物,按有关条款对乙方进行处理,乙方应无条件的对拒收货物进行更换,并承担相关损失和处罚。(七)甲方(用户)认为必要时,对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报告的参考资料,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八)验收标准以双方达成的对质量和技术标准的约定、乙方承诺的质量和技术标准、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质量和技术标准中最高者为准,且应充分满足甲方使用要求。第八条质量保证(一)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为______公司制造生产、原包装、全新未使用过的产品,与投标文件/应答文件承诺一致,并完全符合或高于合同要求的质量、规格和技术性能。(二)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并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合同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三)如果乙方所供货物质量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所供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由此引起的全部损失及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以上原因导致或引起甲方(用户)损失及导致或引起第三方受到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四)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用户)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收到通知后应10日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五)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用户)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用户)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六)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双方签署设备到货验收签收单/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报告之日起计算年。第九条培训本合同所包括的培训详见培训方案。第十条售后服务(一)供应商(制造商)免费提供___年7(5)*24小时的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提供专线电话支持服务,2小时内响应,保证___小时内到达现场并解决故障,设备保修期时间从安装调试验收合格起计算。(二)本合同所包含的售后服务,包含制造商售后服务和代理商售后服务,具体见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方案。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一)因乙方原因未能按照本合同要求交付合格的货物或提供相关服务的违约责任。1、对于货物被证实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者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或原材料、技术标准、尺寸、颜色等存在质量问题,在合同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甲方有权要求退货、退货重新制作、新货替换。乙方应按照甲方意见,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解决:(1)退货:甲方将货物退回乙方,乙方将合同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2)退货重新制作:甲方将货物退回乙方,乙方按照技术标准要求重新制作,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3)新货替换:乙方用满足技术标准要求的货物替换存在缺陷的产品,承担甲方蒙受的全部损失和费用,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风险,且相应延长所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乙方除按上述约定采取措施外,还要根据违约程度承担最高不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可按要求直接支付,也可从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2、如果乙方未在甲方要求的10日内或甲方同意的期限内,按照上述任何一种方式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回甲方已支付的货款、以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视损失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赔偿甲方(用户)的全部损失。3、对于未能按合同要求提供服务或被证实未提供应当承担的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整改。无合理理由不进行整改的视为根本违约。(二)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的违约责任。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延迟的事实、可能延迟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用户)。甲方(用户)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迟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如甲方(用户)不同意延期,乙方仍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交货义务。2、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合同项下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要求乙方支付误期赔偿费,或从合同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每周迟交货物价格或未提供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到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误期货物或服务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10%)。一周按七(7)天计算,不足七(7)天按一周计算。3、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回甲方已支付货款、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相应违约责任、赔偿甲方(用户)的全部损失。(三)因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相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致使甲方或第三方遭受人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全部损失,且甲方有权以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解除本合同。第十二条异议的期限和方法(一)异议期限自质量保证期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如果属于产品设计、材料、工艺或其他潜在的质量缺陷,甲方(用户)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及其处理意见。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船舶卫生检查实训点建设涉及「中标结果公示」,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中标结果公示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